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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征管法制制度問題修訂對策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抖愂照鞴芊ā穼{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穼τ诙悇諜C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穼ρ悠诶U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F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窙]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F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F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F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第一,建議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執行標準。該執行標準應當細化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不同的具體違法行為情節設定處罰標準,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相應標準對號入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這既方便了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也使嚴重違法行為得到嚴肅處理,輕者輕罰、重者重罰,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從2002年10月15日起,新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正式施行,1993年8月4日國務院的舊《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新《實施細則》共分為9章113條,對舊《實施細則》修改了60個條款,增加了27個條款,在內容上規定得更加細致、更加全面。這部距去年《稅收征管法》頒布實行一年多才遲遲露面的配套《實施細則》,對納稅人和稅收征納秩序都有些什么新的規定呢?
無稅務登記不能開立銀行賬戶,稅務登記更趨嚴格
不去登記就不用交稅嗎?你可想清楚了!今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如果沒有進行稅務登記,將無法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以及辦理停業、歇業等一系列有關稅務事項。為加強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收監控,新《實施細則》規定了嚴格的稅務登記制度。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也將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采用同一代碼,做到信息共享?!秾嵤┘殑t》不但規定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還規定了納稅人在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以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辦理。此外,《實施細則》還規定,"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推廣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監控多了"稅眼"
過去兩年,北京人對出租車上的計價器都習以為常了,今后類似的稅控裝置還會加裝到收銀機、加油機上,這些被稱為"稅眼"的裝置會時時盯著商家的每一筆收入,再想逃稅就沒那么容易了。新《實施細則》第28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但是也不是沒有選擇的余地,稅控裝置對于小本經營的納稅人也是一筆不算小的支出,因此新《實施細則》還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聘請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財會人員又有實際困難的,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稅源監控一直是稅務機關的大難題,新《實施細則》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安裝稅控裝置作出了具體規定,并準備進一步將加油機、收銀機的稅控功能列入國家技術標準,稅務機關通過與這些裝置的數據聯網,就可以監控住稅源。大家都誠信納稅了,也就有了公平競爭的環境。
強調部門協調,稅務信息共享
新《實施細則》強調了部門協調和信息共享,明確了有關單位和部門在協稅護稅中的權利與義務,為依法治稅創造良好的環境。新《實施細則》第92條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或帳號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46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第74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納稅人出境。第98條規定了對稅務人違反規定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第94條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拒絕扣繳情況的義務。第49條規定了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義務。
認定公民生存權,納稅人權益更有保障
新《實施細則》最大的突破是,對不在保全和強制范圍之內的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圍進行了界定,明確了稅收征管中長期未能解決的公民生存權認定標準問題。第59條第2款規定: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第3款規定:稅務機關對單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這些規定不僅是稅收征管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在我國法制建設史上也開了先河。
新《實施細則》除進一步明確新《稅收征管法》已經作出的原則規定外,還從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一是從便于納稅人生產經營的角度,規定了經稅務機關允許,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二是從便于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的角度,規定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的申報納稅方式,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等。四是從鼓勵納稅人誠信納稅的角度,實行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管理制度。第48條規定了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并建立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制度。明確了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征管信息資源,健全完善誠信納稅評價機制、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做好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這為建立稅收信用體系提供了法規依據,同時也體現了對誠信納稅人的應有尊重。
反制非法避稅,控制關聯交易
針對目前一些公司尤其是跨國公司利用關聯企業之間非正常的業務和資金往來進行非法避稅的行為,新《實施細則》規定了具體的反制措施。第51條規定,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即《稅收征管法》所稱的關聯企業:一是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二是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并規定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在此基礎上,對于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第54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的5種情形:一是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二是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四是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五是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同時,對于調整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的具體措施,第55條規定了四種計算方法: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如此的反制措施,對于規范國內外企業在境內從事的關聯交易活動,防范其非常避稅、偷稅漏稅,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嚴密性。
離境清稅、欠稅公告,欠稅別想跑
關鍵詞:京津冀一體化;稅務征管;協同發展
基金項目:2016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發展研究課題項目:“京津冀協同發展稅收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602020216)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12月5日
一、京津冀稅收征管協同發展背景和意義
當前,京津冀協同發展已經進入全面推進和重點突破的關鍵時期,在京津冀產業升級、生態環境共建共享、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都需要財稅政策支持。為做好京津冀協同發展工作,2014年7月稅務總局成立京津冀協同發展稅收工作領導小組。2015年4月,中央審議通過《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以促進三地間企業流動;同年12月《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推進跨區域國稅、地稅信息共享、資質互認、征管互助,不斷擴大區域稅收合作范圍。稅務部門這些措施在服務京津冀協同和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同時,也為服務稅收中心工作和優化區域稅收環境提供了保障。
在實現京津冀區域協同發展的過程中,市場經濟起到調節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但由于市場失靈的存在,其在調控經濟和要素分配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稅收政策作為政府調節經濟發展和要素分配的重要手段,能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在促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方面能發揮重要作用。稅收政策的作用大小在于落實的程度高低,稅收征管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研究當前京津冀稅收征管協同發展問題,改進阻礙京津冀區域協同發展的稅收相關政策,有利于推動京津冀健康協同發展。
二、京津冀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稅收征管是指國家稅務征收機關依據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稅款征收過程進行的組織、管理、檢查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當前京津冀稅收征管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稅收征管相關法律不健全,執法標準不一。稅收征管涉及一個或者多個稅務機關及不同的納稅人等多個主體,有效處理征管發生的社會關系需要有健全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作為保障。我國1992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隨后至2015年4月期間共經過三次修正和完善。雖然從立法角度看,我國總的稅收政策是統一的,但是經濟發展迅速,各種各樣新的經濟形式層出不窮,稅法的細節規定是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因此,在總體稅收政策框架規定一致的情況下,各地對于稅收政策的理解以及執行程度是不同的。
在京津冀一體化的過程中,三地稅收征管中執法標準不一的現象是客觀存在的。這主要是由以下兩個方面原因導致的:一是某些稅收法規制定時沒有考慮到實際征管工作的復雜性,規定模糊不夠明確,漏洞較多,變通空間大、規范操作性不強,不利于后續的有效監督,大大增加了征管的難度;二是稅收法律中存在很多稅收自由裁量權。很多具體稅收政策的解讀和執行條件、范圍、幅度等由各?。ㄊ校┒悇諜C關自行決定,各地征管所遇到的情況不盡相同,稅收執法人員業務素質層次不齊,這也導致了對同一個稅收案件,京津冀三地稅務機關處理結果有所不同的現象。稅收征管執法標準的不一致,會讓跨區域經營企業無所適從,給企業的正常經營發展帶來很多的人為障礙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二)行政壁壘嚴重,稅收征管協作水平不高。當前我國稅務機構的設置和管理都是依照行政區劃來設置的,按屬地原則行使稅收管轄權。由于合理的稅收利益分享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地方政府及各地稅務機關出于各地經濟利益考慮,往往以行政區域為依托形成各種壁壘,阻礙了稅務部門間的橫向協作。稅務征管盡管是一種依法行使的執法行為,但在實際稅收工作中往往會受到地方行政干預。
針對京津冀三地而言,京津冀一體化逐步推進,三地經濟活動日益頻繁,企業跨區域涉稅行為越來越多。雖然京津冀三地會針對一些稅收征管案件一起查辦,但實際稅務征收管理工作中三地間缺乏相應的稅收管理協作管理制度和一個固定的協調管理機構,協作稅收征管的流程及責任追究方面缺乏法律形式的制度加以約束。各區域稅務征收管理往往缺乏全局意識,而僅僅基于自身地區及部門利益出發,對本地有利的案件往往高度重,對于本地無利或有執法風險的案件就不積極處理。針對存在的這種問題,2015年6月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印發《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對京津冀協同發展中財稅分成、利益分享的相關問題加以明確,并制定了標準和方法。但是,如何將這個政策規定切實貫徹落實,還需要進一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有針對性的具體措施。
(三)稅收征管信息溝通不暢。目前,京津冀三地的稅務機關正采取多種方式加強稅收征管方面的溝通協調,努力為京津冀協同發展保駕護航。但在稅收管理工作方面,三地之間的信息溝通對稅收征管是十分重要的,然而京津冀三地稅務征收管理信息不對稱現象仍較為突出。受長期以來形成的行政管理權限約束,京津冀三地稅務局之間的互動十分有限,三地稅務機關之間的稅務征管信息共享程度較低。對于涉及到他方的稅收管理案件往往僅采取協查函的方式進行有限的互動。對于一些要案也只能在國稅總局的推動下才會有程度較高的互動協作。三地稅務局更多時候在征收管理過程中處于一種“自掃門前雪”的狀態。
1.為適應信息時代的需要,要求加強稅務系統的信息化建設。新《實施細則》中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共享。同時規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實現信息共享。在納稅申報中,新《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
2.為加強稅源監控,強化了與工商管理機關、財政機關和審計機關等部門的聯系;強化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督職責;積極鼓勵群眾依法監督稅收征管工作。新《實施細則》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同時規定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有關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督職責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為鼓勵群眾對稅收征管工作的監督,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
3.為嚴格稅務登記制度,新《實施細則》不僅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還規定了納稅人在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以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辦理。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4.為防止關聯企業發生非法避稅行為,新《實施細則》不僅詳細闡明了關聯企業的定義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即《稅收征管法》所稱的關聯企業:一是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二是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還規定“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對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以非法避稅為目的的非正常的業務往來和資金往來,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新《實施細則》還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一是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二是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四是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五是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對于調整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的具體措施,新《實施細則》提供了四種計算方法:即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計算;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計算;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計算;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對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5.為保護納稅人權益,改變過去單純強調納稅人義務,強調為納稅人服務,強調誠信原則,大力提倡誠信納稅。新《實施細則》規定稅務機關要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保密。稅務機關對單價5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稅收征管;發票管稅;信息管稅
一、堅持稅收公平原則和中性原則
《電子商務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對電子商務征稅經營者征稅是稅收公平原則的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包括征稅的普遍性和征稅的平等性。征稅的普遍性體現在稅法面前人人平等,稅法對納稅主體平等適用。征稅的平等性體現在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個方面,主要強調依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和經濟水平分配其應承擔的稅負,負擔能力相同的人應當承擔相同的稅負,負擔能力不同的人稅負不同。在市場經濟中,如果允許某些市場主體存在稅收流失,實際上是對其他依法納稅的市場參與者的不公平競爭,將會影響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電子商務作為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與線下實體經營無本質區別。因此,為維護稅收公平原則,電子商務應該征稅[1]。此外,為了避免因為稅收征管加重電子商務行業的負擔,影響電子商務產業的正常發展,新頒布的《電子商務法》沒有針對電子商務產業另開設新的稅種,這體現了稅收的中性原則。
二、明確電商行業的課稅主體及課稅客體
1.明確電商行業課稅主體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這意味著,稅收征管將實施全面的事前準入監管,原先以自然人名義開設的網店,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不納稅的情況不復存在,個人經營網店不再是法外之地。今后凡是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經營活動除特殊情況外將和線下商務主體一樣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納稅,進入市場監督的范疇。但為了照顧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可以不納入市場登記管理的范疇,但何為“零星小額交易活動”,《電商法》未給予明確規定,需要在后續的實施細則中進一步予以明確說明。然而第十一條又規定了“上述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從上面的法律條文闡述中,可以看出此次國家對電子商務行業在稅收征管方面的態度,即“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2.明確電商行業課稅客體
《電子商務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因為電子商務具有跨時空、跨領域的特點,所以,《電子商務法》把調整范圍嚴格限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限定在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因此,對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對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及文化產品等方面的內容服務都不在本法的調整范圍內[2]。
三、貫徹“以票控稅”,加強稅收監管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也就是說,無論單位或是個人,無論是線上經營還是線下交易,在經營、交易活動中都具有開具發票的義務?!峨娮由虅辗ā返谑臈l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服務或銷售商品應當開具發票,與《稅收征收管理法》《發票管理辦法》等相互銜接,進一步明確了將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納入“以票控稅”的范疇,同時明確了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商務經營非法外之地,為創造公平的經營環境,今后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不開發票或少開發票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將會被稅務機關加強監管。
四、推行“信息控稅”,明確電商平臺的涉稅責任
《電子商務法》明確了電商平臺在提供平臺服務時需要履行的兩項稅收義務:第一,《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有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義務。第二,《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并有提示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稅務登記的義務[3]。此外,第七十五條還規定了電商平臺沒有履行第二十五條的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平臺信息的義務,相關部門將依法對電商平臺予以處罰。目前,我國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模式[4]還是以傳統的“以票扣稅”“以票控稅”“以票管稅”為主,發票的管控成為我國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關鍵手段,然而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性,不少電商經營者將不提供發票作為主要避稅手段的情況下,造成大量稅款流失。《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有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義務,不僅僅為稅務機關要求電商平臺提供平臺交易數據提供了法律依據,更是我國稅務機關由傳統“發票管稅”的征管模式向適應數字經濟、虛擬經濟模式下的“信息管稅”征管模式的轉變。未來對于稅收征管,稅務機關不再完全依賴發票信息,通過獲取電商平臺上的銷售數據,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經營企業的銷售情況一目了然?!峨娮由虅辗ā访鞔_了電商平臺的涉稅責任,為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五、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促進稅收增長與電子商務發展齊頭并進
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電子商務產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新的增長點。稅務機關為了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不僅要保證線上線下交易的公平競爭,還要保證線上不同平臺之間的公平競爭。稅務機關及時更新稅收征管理念,除了通過金稅三期系統收集的稅務信息外,還加強了與其他政府機關進行信息共享,包括公安、海關、商務部、財政部、市場監管局、社保等機構。即修訂的《稅收征管法》要求所有金融機構將所有與納稅人稅收識別號相關的交易信息批量共享給稅務征管機關。稅務征管機關通過金稅三期中的大數據分析功能,可以交叉比對數以萬計的交易。在金稅三期大數據的監管下,電子商務平臺涉稅難以監管的問題將會得到逐步解決。有效的稅收征管,將會促使稅收增長與電子商務經濟增長齊頭并進,電子商務經濟將成為我國新的稅收增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