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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方法
(1)預習提問法。教師要求學生在課前認真預習,學生在預習的基礎上提出問題,教師也可根據對學生認知水平和個性差異的預測提出問題,并對這些問題加以整理,形成課堂教學的重點問題,作為教師備課和實施課堂教學的重要依據。
(2)卡片提問法。學生的認知水平有一定的差異性。用卡片提問法,讓處于不同認知水平的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提出不同的問題,使教師能根據學生的個性差異實施課堂教學,促進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促進教學質量的大面積提高。
(3)情境提問法。教師根據教學內容,設置多樣化的教學情境,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激發學生的探究欲望。教師創設的情境越是新穎、越具有強烈對比度,學生的注意力越容易被吸引,感覺就會越敏銳、強烈,越容易誘發他們的好奇心,產生探索的強烈愿望。
2.提出問題的兩大關鍵點
(1)讓學生理解什么是問題。在時間和空間兩個方面,人們能看到的僅僅是部分現象,既看不到它的形成歷史,又看不到它引發的未來,更難以看到的是事物內在變化的必然規律。因此,可以說問題就是依據已知,尋求未知,尋求事物內在變化的必然規律。
(2)怎樣才能恰當的提出高質量的問題。要引導學生恰當的提出高質量的問題,前提是認識事物的基本結構,了解問題的基本分類,認識過程中相關的基本系統。問題的分類,根據認識的狀況可以化分為兩類:探究性問題和評論性問題。探究性問題是在尋找未知和未見的;評論性問題是對已知的真偽的審查。探究性問題又可以分為常規性問題和非常規性問題;顯然的問題和非顯然的問題。所謂常規性問題是條件充分、結論確定的問題;而非常規性問題是條件不充分、結論不確定的問題。所謂顯然的問題是根據已知可以推斷出的問題,而非顯然的問題是根據已知極難甚至無法推斷出的問題。國際上關于問題分類的這些研究成果對幫助學生全面的、高質量的提出問題,培養他們的創新精神,發展他們創造思維能力,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一定的意義。
二、教師以問題為依據,開展集體備課,設計教學過程
我校的集體備課獨具特色,“問題備課法”是集體備課的一大亮點。通過集體備課,一方面形成共同的教學思路,解決學生預習時提出的問題,另一方面全體教師在集體智慧的啟迪下,結合自身的優勢,就如何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作充分的討論和準備,提高了課堂教學的有效性。我校集體備課的另一特點是教師從備“教案”轉到教學設計,使備課簿不僅成為教師教學計劃、實施、反省的記載,而且成為對師生共同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全過程的預測與設計。以往對教師備課的評價,是把教師備課薄收上來,蓋章驗收,檢查更多的是教師是否按照備課要求把教學步驟周密的程序化,以字數與筆跡整潔作為教師是否工作認真的標準。現在從備教案轉到教學設計,對教師備課評價的重點是評價教師合作水平,評價師生提出問題的質量和引導學生解決問題的水平,以及教師解決生成問題的應變能力,展現出教師觀念轉變的過程,記錄了教師自己成長足跡。
三、課堂以問題為依據安排教學過程
1.以問題為重點,整合認知目標、情感目標、態度和價值觀目標,確立課堂教學的目標體系
以問題為基點確立課堂教學目標的關鍵是:正確處理基于問題的學習和課本知識的系統性之間的關系,問題是基于問題教學法的核心,所有學習活動都是圍繞問題而展開的,當然,基于問題教學,并不是為了問題而設置問題,設置問題的目的是為了完成課程目標,如培養學生的知識基礎與各種能力等。概括地說問題是綱,知識是目,綱舉目張。知識是解決問題的工具和手段,因具體問題不同而產生變異,學生的解決問題能力、創新能力、自主學習能力將藉學生獲取知識并應用知識解決問題的過程而得到發展。但是,我們要注意,如果完全打破學科知識的系統性,完全為解決問題而組織知識,又可能導致另外一個極端,即所獲知識具有一定的隨機性和零散性。因此,在設計和實施問題教學法時,我們需要在學科知識的系統性與解決問題中所獲知識的隨機性之間保持一定的張力和平衡,基于整體課程與知識結構的系統性來設計問題,要使各問題之間所包含的學習議題(如專業概念、原理等)多次的相互鄰接和交叉重疊。
2.以問題展開課堂教學,安排教學程序
(1)體現學生自主性學習。課堂上,凡是學生或通過學生群體交流能夠解決的問題,教師堅決不教,學生的自主學習占據了課堂上的絕對優勢的時間和空間,學生帶著思考題在規定時間內自學相關內容,完成檢測性的練習,并通過討論、質疑、交流等方式自行解決自學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同時,通過一定量的練習或訓練,應用所學的知識解決問題,從而加深理解課堂上所學的重點、難點。
(2)體現學生探究性學習。問題解決教學法,讓學生自主提出問題、自主解決問題。在解決問題過程中,學生可以動手操作、動眼觀察、動腦思考、動流,教師引導學生投入到這些活動中,讓他們親身感悟知識的產生和發展過程。由于學生各自的生活經歷和學習體驗各不相同,通過各自的體驗和探究,學習效果就大不一樣了。
(3)體現學生合作性學習。“兵教兵”是從長期的教學實踐中探索出來的一條有效的教法,是典型的合作學習。針對學生在解決問題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以及練習中的錯誤,教師引導學生討論,會的學生教不會的學生,教師只作評定、補充、更正。不僅在課堂上,在課后還開展了“一幫一”、“兵教兵”活動,讓優秀生和后進生搭配坐在一起,結成“幫扶”對子。
3.以問題解決的效度來檢測課堂的教學效果
在課堂上,留出一定的時間和空間,運用不同的方式方法,集中或分散檢測問題解決的效度,并以此確定課堂教學的效果。
四、整理課堂教學中生成的新問題,作為后續課堂教學中的重點內容
在課堂上,課前預設的問題得到圓滿解決,標志著一堂課的圓滿結束,但并不意味著問題解決的終結。因為在問題解決過程中,還會生成新的問題,也會遺留有些學生已經解決、而有些學生尚未解決的問題。對這些問題加以整理,作為后序課堂教學中的重點問題,通過集體備課,結合新課中提出的新問題,重新設計解決問題的教學過程,形成了一個一個相互關聯的、問題解決的鏈節。因此,讓學生帶著問題走進教室,解決了問題走出教室,這還不夠,教師還要以激發學生的問題意識、加深問題的深度、探求解決問題的方法,特別是形成對解決問題的獨立見解為目的,讓學生帶著問題走進教室,帶著更多的新生成的問題走出教室,使問題成為知識的紐帶,切實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關鍵詞:音樂;聲樂教學;情感
一直以來,聲樂教學總是圍繞著解決開喉嚨、呼吸、喉頭等技術問題來進行。傳統教學中過于強調肌肉運動的技術能力,忽視了人的情緒性格等因素,造成技術的不全面,使專業的學習較為艱難。聲樂學生整天努力練習的不是如何進步,而是忙于解決各種聲音的毛病。許多聲樂前輩和老師說。學習聲樂就是建立好的“歌唱樂器”,就是“發聲機器”的訓練過程。然而這種單一的將發聲技能作為聲樂教學的全部的教學方法,是不能真正達到聲樂教學效果的。聲樂是技術和音樂的結合,它需要一個整體協調的狀態,包括情感控制、咬字狀態、心理穩定等方面,僅僅練習發聲技術不但學不好技術,還會影響歌唱的美感。實際上聲樂就是正確的說話,歌唱最終是表達感情的。歌唱的內容是歌曲的音樂情感和音調,其他的練習都是輔的。而且每個人對聲樂技術的感受都是不一樣的。而教師最終的責任就是幫助學生穩定狀態,建立起學生個人的演唱技術狀態。優秀的教師是不拘于某種教學模式的,而是通過合適的教學方法達到教學目的。結合多年的教學實踐,筆者得知以音樂中心,通過表現音樂形象來調整發聲技術的聲樂教學方法事半功倍。
一、建立以音樂為中心的整體教學觀念
聲樂是音樂、詩歌和演唱技巧完美結合的藝術。好的演唱必須建立在科學的發聲技巧、豐富的情感體驗和濃厚的文化底蘊基礎之上。因此,作為教師必須從“重技輕藝”的誤區中走出來,使自己具有較高的文學修養、史學修養、語言修養、美學修養和音樂理論修養,建立以音樂為中心的整體教學觀念。作為藝術的一個分支,音樂是聲樂藝術中的重要內容,教師應從培養學生音樂內心聽覺與音樂意象人手,在聲樂教學實踐中,通過長期刻苦的音樂藝術訓練,融入練習者的創造性,并依靠練習者的情感、經歷、修養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不斷促進聲樂藝術的表現。技與藝,即聲與情,一向是歌唱中血肉相連的兩個部分。發聲、咬字、吐字和隋感的表達構成歌唱的整體,二者不可分割。歌唱的人聲是以人身的整體作為樂器從事歌唱的,絕非只靠嗓子、氣息或共鳴就能單獨完成。歌唱是全身心都參與的一種表演藝術,歌唱應成為諸種因素融匯于一個整體中的扣人心弦的完美藝術。換言之,只有聲情并茂,技藝結合,才能使歌唱達到感人的境界,產生沁人肺腑的藝術效果。聲與情辯證統一,相輔相成。不論是專業歌唱者還是業余愛好者,在平時的訓練中,要加強整體歌唱的意識,使歌唱發聲與情感表達同時進行,使聲、字、情成為一體,養成用心靈歌唱的習慣。由于每個人的生理條件不同,嗓音也有差異,在聲樂教學中整體訓練尤為重要,它不僅包括歌唱呼吸的整體訓練、歌唱語言處理,歌唱心理的訓練等,更重要的還是歌唱的魂——音樂的訓練。從開始練聲起,就要同音樂結合起來,即練聲也要有良好的樂感。音程、音階的練習中,一方面是肌肉、音準、氣息、共鳴等方面的技術練習,同時它們又都是樂曲的組成部分,要給它們以音樂的活力和生命。因此練聲一開始,要求每個歌唱者把音程、音階、練聲樂句也唱得悅耳、動聽。以上我們可以領悟到,在歌唱發聲的過程中,呼吸、共鳴、吐字、表現缺一不可,它們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這就是我們所要求的“整體歌唱”的含義。
二、有內涵的練聲
歌唱發聲練習的目的,簡言之,就是將歌曲演唱中對聲音所需求的各種技術環節,通過有規律、有步驟的發聲練習,逐步提高歌唱發聲的生理機能,調節各歌唱器官的協作運動,養成良好的歌唱狀態,使歌唱發聲的技術成為歌唱表現的有力手段,為達到聲情并茂的演唱效果服務。發聲練多因為沒有歌詞的原因,被認為是沒有情感內容的,屬于純粹技術練習,如單個音素、音節的發音練習,擴展音域的練習,提煉音質的練習等等。其實不然。即使是單個長音,假使我們用不同的情緒來表達,也將出現多種聲音音色、音質的表達方式。在歌唱中“聲和情”永遠都是緊密聯系的。例如:我們在心情愉快時發出的聲音是甜潤、溫暖的,而板著臉孔則會發出冰冷、干澀的聲音,即便符合練習要領,聲音效果也是差強人意的。發音正確基本方法的掌握,是為了利于更大程度地表情達意,而不是單純地追求聲音。愉快、溫暖的發音應是歌唱時的最基本聲音色調,它可以使聲音柔和悅耳,聲隨情走,充分做到有聲有情,情托聲,聲含情。
在聲樂教學中,練聲過程是整體教學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如何讓學生從枯燥的練聲技能中擺脫出來,就需要運用音樂的魅力,發揮練聲曲的作用。在練聲前,首先要求學生在思想上作好準備,借助發聲練習曲調的旋律,訴說自己的心情和愿望,抒發內心的情懷。例如:5432|1——這一短小的練聲曲,可以引導學生想象這個練聲曲的旋律是對“彩虹”的描繪,提示學生用聲音來描繪彩虹的形狀,以及用“雨后見彩虹”的欣喜心情來進行發聲練習。如此,簡單枯燥的練聲曲就被賦予了新的意義,學生會用愉快的心情去完成,最終達到練聲目的。同時,在發聲練習過程中,結合字聲練習(帶詞練習)要求根據詞意思維有想象、有意境、有畫面、語氣有表現、聲音有樂感、有感情地去唱。力求做到字正腔圓、以情帶聲、聲情并茂,慢慢地向歌唱歌曲作品過渡。
三、“以情帶聲”的歌唱訓練
歌唱是最富有情感的藝術,更是人類心靈對世界感應的產物,是以歌唱聲音為物質材料的人類精神喚醒及生命升華的展開形式,它以獨特的藝術表現形式展開其價值,充分體現了人類情感表現的自我創造與追求,是情感的美化和升華。在歌唱的諸多環節中,“情”是最重要的,在歌唱中起主導作用,是聲音的靈魂。匈牙利音樂教育家柯達伊指出:“藝術的精髓并不是技術而是心靈,一旦心靈可以毫無障礙地自由表達,便能創造出完整的音樂效果”。意大利著名的歌唱家卡魯索認為“歌唱是一種樂趣,而不是為了追求一種效果而作的技術掙扎。”他在歌唱時聽從心靈的支配,超越技術對他的影響,他的感情是他歌唱中唯一的導師。北京曲藝界也有著“說書一股勁,唱曲一段情”的藝諺,要求演唱者以充沛的內在情感統領、調動聲音,以顯示情真意切、優美動人的雙重藝術魅力。因此,筆者認為在聲樂教學中將學生的注意力集中到歌唱的情感表達和歌唱的藝術表現上,會給課程的整個過程帶來一個良好的開端。
歌唱前讓學生充滿激情地朗誦歌詞,醞釀感情,根據歌詞的內容與情緒決定抑、揚、頓、挫的聲調和字的噴口力度,形成自如生動、富有感染力的語氣。在此基礎上鼓勵學生把握歌唱內容所要求的總體形象,在腦海里形成“內心形象”,從內心視覺、聽覺上感受音高、節奏、發音及內容表達的理想效果,引導學生感受音樂,表達情感,積極地投入歌唱——即“以情帶聲”的歌唱。它就好像講故事時的高低起伏,抑揚頓挫。這種忘掉技術、注重表達歌詞內容的歌唱才能打動觀眾。例如在《節日歡歌》歌唱訓練中,啟發學生懷著激動興奮的情緒,表現節日中歡快的氣氛。學生在跳躍生動的音樂指引下,自然而然的就能運用光彩明亮、流暢生動的高位置聲音來演唱,無須過多的聲樂術語做解釋。同樣在教授歌曲《黃水謠》時,首先讓學生了解音樂的背景,以及音樂所要表現的三個截然不同的層面,力圖讓學生從音樂中感受三種不同的情感,而后的演唱比單從聲音技巧來訓練、要求學生要有效果。如此的“以情帶聲”的歌唱訓練,充分發揮了音樂的作用,讓學生展開了想象的翅膀,使他們從復雜的歌唱技巧中解放出來,從中真正感受到所帶來的強大的藝術感染力,體現了歌唱的本質。
“以人為本”是現代最主要的教育理念。“本”是指事物的根本,在世界萬物萬事中,“人”才是根本。現代教育強調“以人為本”的教學理念,要求教師要全面地了解學生,深入地研究學生,有效地服務學生。教師只要落實好“以人為本”教學理念,教學工作才能做實、做好,才能把促進全面學生發展。在憲法學研討式教學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的教學理念,就是要以人為主、以人為重、以人為先,面對當今越來越多具有獨特個性的學生,教師要樹立正確的“學生觀”。而傳統教學模式中教師的“學生觀”是停留在“應試教育”的教鞭下,對學生采取同一評價標準和整體劃一的評價方式,教師是教書的機器,學生是學習的機器,教師看重的是學生的分數,而忽視學生的個性發展。這是傳統教學上的失誤或失敗,傳統教學模式中教師的“學生觀”必須得到徹底的改革。教師應樹立正確的“學生觀”,即教師在憲法學研討式教學中承認學生個體差異,尊重差異,研究差異,從學生的角度如何引導學生學習和思考。既關注那些將來可能成為“家”的少數學生,更要關心那些將來成為“匠”的大多數學生,實現教育教學面前無差生,讓每一個學生在憲法研討式教學中都能得到全面發展。在憲法研討式教學中,堅持“以人為本”教學理念,要求教師具有“服務”意識,憲法研討式教師不再是唱“獨角戲”,教師不再是課堂上高高在上的權威神圣不可挑戰。在憲法研討式教學中,教師必須確立學生在教學中的主體地位,教師要通過靈活多樣的教學方式為學生服務,樹立“一切為了學生”和“為了學生的一切”的服務意識。在憲法研討式教學中,堅持“以人為本”教學理念,要求教師要充分信任學生,營造輕松的課堂教學氛圍,建立平等、民主、和諧的師生關系,通過學生學習的主體作用來體現教師的主導地位。因此,教師在憲法研討式教學過程中,一方面要給學生充分參與學習、討論、有表現自己才華的機會,另一方面要注意傾聽學生的意見,特別是學生的不同意見,教師不要強求課堂上一致的標準答案,而更重要的是要充分發揮學生的聰明才智,通過教師的引導、啟發、點撥,激發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新精神,讓學生在憲法研討式教學中自己來推導出結論,領悟發現、得出結論,培養學生科學素養和科學精神。在憲法研討式教學中,堅持“以人為本”教學理念,教師必須具備寬容的心態。當今學生個性越來越張揚,也許會在憲法研討式中出現突發事件,學生提出與當今主流價值觀相悖的觀點和看法,給憲法研討式教學帶來不利影響。面對突況,教師首先要冷靜,不要以言語壓制學生,要允許學生自由表達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其次,教師要寬容,換位思考,俯下身子與學生平等對話,循循善誘地引導學生朝著正確的主流價值觀思考。教師具備寬容的心態,就具備了教師的愛心。愛和感動是教育的最高境界。學生的成長離不開教師的寬容,因為寬容是一種無聲而有力的教育,是一種愛和感動的教育,換來的必是教學的雙贏。
二、目標層面的教學理念———有效教學
憲法研討式教學有其教學目標,即實現有效教學。有效教學作為憲法研討式教學目標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豐富學生知識結構
知識結構是指一個人所儲備知識的結構體系,是一個人經過專門學習培訓后所擁有的知識體系的構成情況與結合方式。憲法研討式教學要求學生所達到的目標是既有憲法學專門知識,又有廣博的憲法學拓展知識。憲法研討式教學可以幫助學生建立起合理的知識結構,培養科學的思維方式。合理的知識結構是學生將來擔任現代社會職業崗位的必要條件,是人才成長的基礎。憲法研討式教學既注重憲法學基礎知識的教學,也注重相關知識的介紹,學生在掌握憲法學基礎知識基礎上,通過討論或辯論向外延伸和拓展相關知識。學生為了在完成教師布置的研討式教學的任務,必須查閱相關資料,拓展與憲法學相關的課外知識。因此,憲法研討式教學能夠幫助學生建立合理、豐富的知識結構。
(二)提高學生綜合能力
通過憲法研討式教學能夠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提高學生文獻檢索能力。教師布置憲法學研討式教學選題后,要求學生通過查找相關資料解決每個選題。學生通過查閱資料,文獻檢索能力提高了。第二、提高學生口頭表達能力。憲法研討式教學要求每個學生在課堂上都發言,表達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提高了。第三、提高文字表達能力。憲法研討式教學要求學生對查閱資料,并對每個選題撰寫1000字左右的發言稿,學生的文字表達能力提高了。第四、提高學生的思辨能力。憲法學研討式教學不僅要求學生在課堂上發言,而且教師還要組織學生對不同的觀點進行討論或辯論,學生的思辨能力提高了。憲法研討式教學這種民主、和諧、開放式的教學,有助于解放學生的口,讓其去問、去說、去講、去辯,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增長才干;有助于建立“主—主”合作的新型師生關系,這種新型的師生關系無疑會對提高學生綜合能力產生重要影響。
(三)培養學生健全人格
人格是指人類心理特征的整合、統一體,是一個相對穩定的結構組織,是一個人與社會環境相互作用表現出的一種獨特的行為模式、思想模式和情緒反映的特征。人格包括兩部分:性格與氣質。憲法學研討式教學中學生之間互動、師生之間互動,這種師生互動和生生互動,能夠幫助學生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懂得尊重和合作,懂得如何面對課堂上所遇到的困難和挫折,有利于學生形成沉穩的性格和良好的氣質,培養學生健全人格。
三、操作層面的教學理念———自主、探究、合作、創新
憲法研討式教學操作層面的教學理念包括自主學習、合作學習、探究學習和創新學習。
(一)自主學習
自主學習是與傳統的接受學習相對應的一種現代化學習方式。自主學習是以學生作為學習的主體,通過學生獨立的分析、探索、實踐、質疑等方法來實現學習目標。自主學習具有自立性,即學習主體都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人;自主學習具有自為性,即學習主體能夠進行自我學習和思考;自主學習具有自律性,即學習主體對自己學習的自我約束性和規范性。憲法學研討式教學強調學生自主學習,教師根據教學內容布置課堂研討選題后,要求學生根據選題查找相關資料,對選題進行分析、思考。改變傳統教學中強調學生被動接受學習、死記硬背的現狀。憲法學研討式教學倡導學生主動參與、培養學生搜集和處理信息的能力、獲取新知識的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探究學習
探究學習是在學生主動參與的前提下,根據自己的猜想或假設,在科學理論指導下,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問題進行研究,在研究過程中獲得創新實踐能力、獲得思維發展,自主構建知識體系的一種學習方式。探究學習具有四個方面特點:第一、探究學習的主體是學生;第二、探究學習離不開教師指導;第三、探究學習從問題或任務出發;第四、探究學習必須遵循科學的研究方法。憲法學研討式教學強調學生探究學習,學生在對教師布置的選題進行深入探究式的研究,即對選題所涉及到的研究現狀、觀點進行總結,并在此基礎上要進行創新研究,在辯證分析基礎上提出自己新的觀點和看法。通過憲法學研討式教學的探究學習,學生不僅能獲得知識,更重要的還能培養他們的探究和創新能力,增加他們的情感體驗。在探究學習中,能力的培養和知識的獲得同樣重要。
(三)合作學習
合作學習是指學生為了完成共同的目標和任務,有明確的責任分工的互學習。合作學習是一種結構化的、系統的學習策略,通過分組方法,以合作和互助的方式從事學習活動,共同完成學習目標和任務。合作學習是一種取長補短、發揮各自優勢的學習策略。憲法學研討式教學通過分組討論對選題形成小組觀點,然后在教師組織、引導下進行課堂研討,通過課堂研討環節,完成教學目標和任務。憲法學研討式教學中的分組討論和課堂研討都是學生合作學習的方式。憲法學研討式教學屬于問題式合作學習。問題式合作學習是指教師和學生互相提問、互為解答、互作教師、既答疑解難友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的一種合作學習形式。這種合作學習模式又可分為生問生答、生問師答、師問生答等方式。在憲法學合作學習中,能夠培養學生合作精神、交往能力、競爭意識。
(四)創新學習
稅法[1]教學除了基本的計算、解題及如何適用稅法外,更應強調現行稅收[2]法制設計與立法目的之分析。面對多如牛毛的法令,稅法教學與研究應如何因應呢?是以立法引導教學,并與現行法令保持高度一致,抑或發現并檢討現行法制之缺失及矛盾,進而提出完善之建言?茲以稅收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規定為例進一步說明:
為防止欠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以積極或消極方式詐害國家稅收債權之實現,在債權平等保護原則之法理考量下,若無其它相關機制來解決此類詐害國家稅收債權之行為,[3]則將私法制度中關于代位權與撤銷權規定移植至稅收征管法上確有實際之需要。故新《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規定第一款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但稅務機關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及撤銷權嗎?按“適用者,法律明定關于某事項之法規,以應用于該事項之謂。準用者,法律明定某一事項,適用于其類似事項之規定之謂。但準用不能完全適用被準用之法條,僅在性質許可之范圍內,變通適用。”[4]換言之,適用乃由法律直接對某一情形作出了預設,在現實中遇到這種情形時對法律的直接使用;而準用是通過法律的規定,某些情況應該比照對類似情況的法條規定來適用。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因此,合同法關于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規定自然也僅適用于保全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之間的債權。故在《稅收征管法》中直接規定“依照合同法”,這是與《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相互矛盾的,可是說一字之差,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立法者豈能不謹慎?
由于目前尚未能論證代位權及撤銷權是公、私法間共通之法理,故不能基于法秩序統一規范性,主張稅收債權可以直接適用私法上關于撤銷權及代位權之規定。那我們在立法上該如何設計呢?關于移植私法上代位權與撤銷權于稅收債權的立法模式向有兩種主張,第一種立法模式是直接在稅收征管法上規定稅收代位權及撤銷權的構成要件、行使方式及其效力等等;而第二種立法模式則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稅收代權及撤銷權參照(比照或準用)《合同法》上關于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規定。就立法技術而言,第二種顯較簡單并節省立法成本。然若現行法沒有稅收代位權及撤銷權規定,是否可類推適用《合同法》上關于代位權與撤銷權規定補充此一法律上之空白呢?以及稅收法定原則是否容許類推適用私法規定呢?諸此等等,實為稅法教學與研究時不能漠視與忽略的課題。
我們主張稅法教學與研究除了基本的法令適用問題外,似應進一步論拓展至立法論的層次,以及當法律出現空白之情形時,如何在不違背稅收法定原則下進行稅法上的漏洞填補,并思考設計出妥適的法制規范。而在思考稅收立法論上,自改革開放以來,稅收立法基本上采取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模式,而最近有實務界人士提出立法從嚴,宜細不宜粗的思路,[5]究竟何者為宜呢?我們認為兩者雖各有其考量,但恐有過于極端之嫌。我們不妨分為二層次來看此問題:第一,法律并非萬能,而是具有內在不完備性,而該等不完備性常肇因于現實經濟與社會體制之考量,稅收立法當然也不例外,故首先應為有無立法必要之辯論,這遠比宜粗或宜細之爭更重要,否則一但立法卻又執行不了,豈不傷害政府威信與法律的尊嚴?;第二,宜粗或宜細兩種模式的檢驗標準究竟為何,到底稅收立法要細到如何程度才是合理呢?這是稅法學教學研究應該進一步思考之處。我們主張不論是宜粗或宜細的立法似應調合社會經濟之實際需求,以呈現稅法的特殊性質為首要考量,[6]當然這只是勾勒出一個大方向,至于實際操作標準有待實務立法經驗不斷的累積。
學術與實踐經常存在一定之距離,然學術最好走在實踐之前并保持一定程度的獨立性,如此稅法教學與研究方不致淪為立法的附庸,也能與實際生活緊密連接一起,并可維持其學術的客觀性,并進一步提升稅法學教育的質與量。
二、稅法學研究對話機制之建立
稅收不僅是一種財政手段,課稅與征收之依據及方法更涉及經濟資源之分配、重分配及社會階層之流動,動輒影響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因此根據財政、經濟、社會等不同觀點,稅收理論所討論的中心議題或是對話內容也將隨之不同。[7]稅法學研究的主軸課題、研究范疇及研究方法究竟為何呢?這些都是日后對話內容的重要部份。誠如學者所言“對于稅法做體系的、理論的研究為目的之獨立的學術領域,稱為稅法學。稅法學把握課稅的法律秩序,依據憲法、基本人權、課稅權力的分配比較衡量稅法規定,并依法律的授權規定衡量法規性命令。稅法學的主要課題乃是將此類法規要素加以體系化,進行稅法的方法訓練以及正確術語的操作(符合量能課稅的公平征稅),納稅人的權利保護及稅捐罰則的體系建立及其合理化,并致力于研究正當的課稅。此外,稅法學也應當理解稅法的制度沿革,以求從中了解現行稅法規定。”[8]另學者亦認為稅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兩個路徑:一為透過具體稅法制度,一為透過稅法與其它相關學科(其它部門法、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會計學、財政學、歷史學、公共選擇理論、博弈論)之關系,該學者較傾向于后者。并認為稅法學也與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事法、法理學甚至訴訟法等各部門法具有交錯的關系,在理論上應采交叉研究方法,才能對稅法學研究范疇建立一套完整的體系。[9]也有學者主張綜合運用法學方法論與非法學方法論來指導一個學科的研究與發展,重要的是合適的方法與方法的不斷創新,以避免主觀臆測與盲人摸象的情況發生。[10]
完整的稅法學教學及研究,除單純探討稅法之本質及內容外,稅法學關于稅法規范意義、稅法正當性來源、稅收權力分配的機制,甚至稅法規范的哲學基礎也應納入深化稅法學教學與研究理論的范疇。此外,稅法學之教學與研究更應兼顧稅法制度設計之思維及時空背景與歷史沿革,以及經濟效率理論及社會公平理論于稅法學中之應用,同時應建立稅法與相關法律體系之位階及部門法間之整合與適用。然而回顧目前為數不少的稅法學研究文獻,稅法學跨學科整合之研究仍付之闕如,縱有跨學科之研究,其對話主軸亦不甚明確,各說各話彼此間缺乏交集,甚至缺乏有力的論證過程。換句話說,今后稅法學教學與研究主軸應致力于透過稅法學的研究是否能促進生活中所需求法規范的完善,并經由一定的機制和程序的形成作用,來進一步有效規范國家權力(稅收立法、稅收行政、稅收司法等等)運作,進而更加厘清國家與人民之關系,以達到實現稅收正義,促進整體社會的發展之目標。
單從稅法與相關法律體系之整合與適用觀之,我們認為稅法與憲法的整合研究對稅法學理論的深入甚具關鍵作用,[11]雖然面對現階段立法的不完備以及違憲審查機制尚未確立的處境,稅法
與憲法的對話有實際之困難,而又這涉及根本政治體制問題,并非盡靠學者爭論就能解決。然而稅法學發展必須意識到納稅義務是一個憲法層次問題,特別是在城鄉法律二元化體系下,更須有一個統一憲法意識與以打破這種計畫經濟體制下殘余的弊病,建立一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稅收法律制度。市場經濟主體只要負擔不違反憲法規范的納稅義務,則其在經濟上的自由與權利都應該獲得憲法的尊重與保障。納稅不只是依法律,更不得違反憲法理念,這才是真正的實現依法治國,提倡多年的依法治稅方能真正落實。否則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進行立法修補,并無法真正解決問題,稅法學的教學似應有此體認。我們認為從憲法高度對稅法進行較深入的教學及研究似應成為今后主流趨勢,而這只是一種研究路徑,并不影響稅法學本身地位。另外稅法學論著投稿國外主要期刊少之又少,今后如何思索從我們所在社會中產生切實的問題意識,避免自我封閉,以提升國際學術對話,此有待法學家及實務家針對共同感興趣的議題不斷進行對話,并作進一步的學術規劃安排。
除建立學術論辯的對話平臺,并擴展稅法學的研究基礎外,另一個應納入稅法學教學與研究的對話平臺乃稅法學理論與實務的對話,透過理論與實務之比較與分析,始能厘清問題之所在,并提出更符合事實之解決方案。從法律發展的比較史觀之,正如學者所言:“英美的依法行政,其一切系由下而上的措施,與歐陸依法行政系由上而下的方略,有極大的差距;英美一切由基層做起,所以,人民對于法規之認知非常透徹,當然其規范性、公信力與執行力也因而提升;而歐陸則長期承受君主專制之傳統,特別強調高層的以身作則,或制定法律以規范人民行止,其結果并不理想。”[12]稅法學研究更應思考如何建構社會基層主體意識的稅法規范,由下而上審視政府稅收立法、稅收行政及稅收司法的權力運作。并注意基層反應與需要,例如為因應稅法的變化所實施的新會計準則,是否須與企業協商,以及在什么階段進行?關鍵是如何將利益團體的游說公開制度化,避免規則的制定過程壟斷在少數利益團體參與中,以及大量稅收行政法規是否已突破或改變稅收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等?
另就有關稅收立法實務之研究觀之,我們也注意到不少的研究文獻,往往是一些法條形式的、機械式的表面上移植,而忽略更趨周密符合學理的稅收立法技術分析,另外對于稅收立法如何移植以及稅收立法公平性的評估也甚少著墨。若再加上現在關于稅收立法草案都是較保密而不透明的,甚至且連事后的立法理由及立法過程會議記錄亦無法透過公開程序獲得,更加阻礙了學術理論與立法實務的對話。今后若能進一步加強稅法學理論與實務間之對話,對于進一步提升稅法學教學與研究品質將有相當助益。
三、建構體系化的稅法學教學與研究
“法規范并非是不相關的平行并存,其間有各種脈絡關聯,也就是這些規范都受到特定指導性法律思想、原則或一般價值標準的支配。體系化主要作用在于諸多規范的各種價值決定得藉此法律思想得以正當化、一體化,并可避免其彼此間的矛盾。”[13]體系化是法學研究重要任務之一,而體系化對稅法教學與研究更是有必要性,“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給決問題的技術,而在于對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導。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內容并不是對實際情況的分析而是對法律組成部分的分析。法律學校并不是職業訓練學校而是將法律當作一門科學來教導的文化機構”[14]特別是在現行粗線條稅收立法及內外有別[15]的稅收立法狀態下進行體系化的稅法教學與研究,更是具有指導立法實踐的意義,并可達到獲得稅法解釋所必要的取向標準、發現及填補稅法漏洞、維持稅法秩序的一貫性及審視稅法上賦予稅務機關的行政裁量權等功能。[16]學者也體認到稅法學須從理論化、體系化著手,認為稅法做為一門學科研究是有其必要的體系,而體系的內容是變動的,需結合歷史背景來觀察。[17]關于形成稅法學體系化的方法,不妨利用編纂概念、利用類型(模塊)、利用法律原則、利用功能概念來進行體系化的建構。[18]對于稅法學如何加以體系化,學者們側重的角度不一,試述如下:
學者有將稅法體系[19]研究區分為稅收實體關系、稅收征納關系、稅收處罰關系及稅收救濟關系四大系統來探討,[20]試圖建構以稅收請求權為基礎的稅法體系,并發展出可檢驗性的可操作性規范。稅收實體關系主要是分析何種納稅客體應按照何種基礎歸屬于何納稅主體,探討稅收請求權是否有效成立。伴隨著稅收請求權的合法有效成立,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我們則進行當事人所應承擔的義務種類與義務合理界限之探討。如當事人未履行其義務,則應該課予哪些處罰,處罰界限為何,并經由相當性衡量以防止公權力遭濫用,并避免發生超過期待可能性之情形。最后當事人若對稅收構成要件或征納過程中產生的關于納稅義務之有無、內容、范圍、征管以及處罰方面爭議有不服時,如何合理分配當事人在救濟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則為稅捐救濟的處理范圍。
另有學者從稅收的目的論出發,[21]將稅法體系主要分為財政收入目的的稅法(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與管制誘導目的稅法(財政收入為附帶目的),兩者區別實益在于其所適用的合憲性審查標準不同。財政收入目的稅法主要以量能課稅原則為合憲性審查標準,課稅乃基于平等原則,其衡量標準專以納稅人之負擔能力而非以國家財政需要為依據。而管制誘導目的稅法則以比例原則及權衡理論為重心,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另有學者提出稅捐基本權概念,探討課稅權的憲法界限,建構以稅捐基本權為中心的稅法體系,并以憲法稅概念及稅捐正義作為整個稅法體系的合憲性審查標準,以求得國權與人權平衡之價值判斷。[22]
稅收法令只是現實立法下的產物,體系化的稅法學應當貫徹自身的價值追求,換言之,法的本質不在于意志而在于規律。今后更應重視找尋經濟發展的規律,以法學的角度來提煉稅收具體制度的共同原理,以免墜入純粹的注釋法學而不自知。而體系化研究方法有助于總結過去,演進新知,不只說明了新知產生的過程(歸納),并指出法律發展的演進性。[23]一言以蔽之,稅法學理論應當有前瞻性,并注意探求稅法的普遍性與規律性,而不能跟在并不盡人如意的現實立法背后,進行簡單的反應和詮釋,而這與體系化的稅法學教學與研究是不可分的。
四、總結
關于建立稅法學研究成果的客觀衡量標準,以及標準之間的順序及比例為何,本文尚無能力來形成此一學術評價機制,有待更多的學術對話參與形成共識而后確立今后稅法學的研究成果衡量機制。畢竟在此一意義上進行的學術對話才有較高的學術可比性與可檢驗性,并可避免學術壟斷現象的發生,進一步形成優質的學術文化世代傳承。
以市場角度看,教學與研究也是另一類的市場,但應盡量避免將學術產業化,畢竟學術更有其使命感(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應該是最低標準吧)而非如產業的最大利潤化,這或許是有志于稅法教學研究者應有的體認。本文對如何進一步完善中國稅法教學與研究可歸納為下列建議:對立法者保持不卑不亢的心態;開放對話機制的面向及深度;體系化的教學與研究方法。或許本文陳義過高,倘若對提升稅法教學與研究能激起更多的火花,則本文目的也
就達到了。
「注釋
[1]這里所稱的稅法,按照2001年修正后的《稅收征管法》第三條規定應當只限于法律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這兩種形式,但現實中卻存在大量的通知、批復、意見取代法律或行政法規的不健全現象,與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背道而馳。
[2]關于稅的名稱因不同朝代或翻譯用語之故,各有不同的稱法,今人主要有稱“租”、“稅”或“捐”等情形。通說以為經常課征者稱稅,臨時課征者稱捐,租為唐初稅制名稱之一,依土地之面積而課以稻谷,而如今租乃以物賃人而取得價值之意義。而臺灣學者多稱稅捐或租稅,考察現行法律用語一律統稱“稅收”,但關于“收”的解釋及法律定位,吾人深感困惑。我們是否有必要重新從法學角度審視“稅收”用語甚至提出質疑呢?或許有人以為形式不重要,內容才是重點,但如果是這樣,則最基本的文義解釋如何達成呢?然為配合現實立法說明之需要及基于行文之方便,本文仍暫以“稅收”稱之。
[3]由于原《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條只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并采取了轉移或隱藏財產的手段,造成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后果者,稅務機關才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而對沒有采取上述手段的欠稅人,法律沒有規定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致使許多國家稅收債權無法實現。
[4]楊與齡:《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頁。
[5]許善達等著:《中國稅權研究》,中國稅務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頁。
[6]稅法與其它法律領域比較,由于課稅權人居于優越地位故稅收正義要求特強烈。
[7]例如,若根據財政立場則應力求稅收的充分、確實、以及富有彈性,以滿足國家政務支出之需要,所以研究重心似應擺在探討各種稅收如何組合,以達稅收增加之最大化。但若站在國民經濟之立場,則應力求保護稅基,培養負擔能力,盡量減輕其對國民經濟之壓迫,所以需要探討稅收的轉嫁、歸宿等問題,此時研究方向似應集中在稅收的經濟分配方面。
[8]Tipke/Lang,Steuerrecht,12.Aufl,S.2.轉引自陳清秀:《稅法總論》,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頁。
[9]此為2002年張家界稅法年會中劉劍文于分組討論的部分發言內容。
[10]參見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頁以下。
[11]當稅法出現法律漏洞時,學者認為稅法中之法律漏洞可否以類推方式與以填補,此非方法論之問題而是憲法問題,亦即平等原則與稅收正義問題須由憲法解釋方法來解決。即使在沒有進行法律漏洞補充情況下,雖然稅收系法定之債,應受法定負擔事由之拘束,而非受法律條文表面之拘束,方能達公平稅收之目的。然稅法部分要件用語,事實上難免具有不完整性與開放性,此時不能盡依表面上的條文,須賴背后之憲法規定始能補足完整。參見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臺灣月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6、131頁。
[12]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礎理論》(增訂新版),臺北三民書店1991年版,第891-945頁。
[13]KarlLarenz著,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臺灣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55頁。
[14]M.CappelletiandOthers,“TheItalianLegalSystem”(1967),p.89轉引自沈宗靈:《較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頁。
[15]主要體現在內外有別的稅收優惠差別待遇上,諸如對所有外商投資企業一體適用的普惠制租稅優惠政策外,另有種類繁多針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項目、特定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租稅優惠政策(參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16]陳清秀:《稅法總論》,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0-21頁。
[17]此為2002年張家界稅法年會中劉劍文于分組討論的部分發言內容。
[18]黃茂榮:《法學方法論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頁以下。
[19]這里的稅法體系乃不同于稅收實定法的立法體系。
[20]參照黃茂榮以下著作:《稅法總論》(第一冊),臺灣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2002年版;《稅捐法專題研究》(各論部分),臺灣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2001年版;《植根稅捐法法規匯編》(一),臺灣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1982年版;《植根稅捐法案例體系》(一)至(四),臺灣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1982年版。陳清秀:《稅法總論》,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21]參照葛克昌以下著作:《稅法基本問題》,臺灣月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所得稅與憲法》(增訂版),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
關鍵詞:意象古詩教學作用
詩歌發展歷史悠久,成就輝煌,尤其是古詩取得的成績,對中國傳統文化乃至世界文化有重要的影響。然而,詩歌走到今天呈下坡趨勢,不能不令人擔憂,看看現當代詩,數量是不少,而質量和讀者量卻遠遠不如過去。人們非但對自己的幼稚做法不為恥,反而對古詩采取冷漠的態度,說長道短,妄加評論。對于這點,又以當代青年教師和學生表現最為突出。在古詩教學時,有的青年教師頭疼不好教,而大部分學生則干脆認為,社會都進步了,還要去.學那些陳舊的“之乎者也”有什么用?況且聽不懂。
學古詩有沒有用?回答是肯定的。它不僅僅在文化上起著承前啟后的作用,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先進的傳統文化,而且是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政治經濟的反映,時代和社會的寫照。那么,古詩在他們之間發揮著橋梁的作用。至于會出現上述問題,涉及到態度和能力因素。應該指出并非所有當代青年教師和學生都是這樣,但有一點可以肯定,他們中的大多數受這個新社會的影響,對古詩寫作背景及舊社會知之甚少,換句話說,古文根基不扎實,難教難學是可理解的。
既然是能力問題,我們總會有辦法解決的。關鍵態度是否正確,如果端正了教與學的態度,并正確掌握教與學的方法,那么,問題也就不攻自破。據此,我們提倡古詩教學中的意象捕捉法。
闡釋:意象/意象捕捉法
中國人重意境,西方則強調意象。我們之所以選用:“意象/意象捕捉”概念,因為他們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這里為了教學創新,換一個角度,側重詩歌中的意象教學。
“意象”最早見于20世紀初形成的西方意象主義。意象派認為,“意象”既是被感知的客體,也是詩人對它的體念;二者再由準確的不加修飾的詞語表達出來。作為思想內容的載體,詞語本身意義莫大于此。詩歌“只不過是詞語鑲嵌的圖案。”(休姆語)換句話說,龐德在給意象下的定義是:“意象是在一剎那間呈現理智和情感的復合物的東西。”
簡言之,“意象”是由“意”和“象”組成,這里的“象”就是客觀事物,而象外之象就是“意”。意象有著可變的意義,象代數中的符號a,b,x。中國古詩中經常出現“月亮”這個意象,用在不同地方其意義不同。“月亮”可表示思念家鄉,如“抬頭望明月,低頭思故鄉”;也象征純潔的愛情,“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還表示寂寞等意象。因此,捕捉意象法就是在古詩教學過程中教師應該教給學生一種思維方式,即詩中意象是什么,為什么用這個意象及它想要傳達的是什么,最后要求學生領會詩中的畫面、形象和語言的特色。我們認為,意象捕捉在古詩教學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促進畫面的生成
古詩中出現的意象一般不止一個,而是一連串,且這些意象不是孤立的,是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由顏色深淺、虛實、遠進組成的一幅幅畫。在古詩教學時,老師首先要學生找出其中的意象,然后,指導學生按作者的情感流路把這些意象串聯起來,猶如身臨其鏡。不妨來看兩首詩:
孤山寺北賈亭西,水面初平云腳低。
幾處早鶯爭暖樹,誰家新燕啄春泥。
亂花漸欲迷人眼,淺草才能沒馬蹄。
最愛湖東行不足,綠揚陰里白沙堤。
——白居易《淺塘湖春行》
風急天高猿嘯哀,渚清沙白鳥飛回。
無邊落木蕭蕭下,不盡長江滾滾來。
萬里悲秋常作客,百年多病獨登臺。
艱難苦恨繁霜鬢,潦倒新停濁酒杯。
——杜甫《登高》前一首,是白居易任杭州刺史時所寫,詩中句句都是意象,處處有景。也處處活動著詩人的身影,移步換景,景中有人,象中有興,情義盎然,如詩如畫.生動表現出詩人對春天的贊美之情,是一曲優美的春的頌歌!教學時,教師應聲明:寫景詩當然需要形象鮮明,突出景色特征,更主要的還應象中有人。而學生也只有在準確的把握意象基礎上,及詩人觀察方向。方可進入詩人的心靈,悟出真諦!后一首,前四句是詩人眼中的環境風物。后四句是詩人抒訴這樣特定的環境風物中的心情。物與人兩組畫相互對應、交織。很多時候,與其說我們是在讀書,不如說是在看畫,看那些一系列魚慣地越過的動態畫面。一個人善于或不善于讀詩,重要的一個區別在于他能否將凝固不動的文字,迅速轉換成活躍飛動的圖畫。學生尤其是中小學生在其智力發展不完全的情況下,好動不好靜。因此,教師應抓住學生這個年齡特征,授之以正確的閱讀方法,對培養學生的能力是很必要的。
詩里絕不能沒有畫面,否則失去了依憑,組織成的靜態畫面.是很難把激動的感受.深微的意緒表現出詩來的,詩歌畫面之所以一般呈現動態,是要發揮”語景”之所長而掩其所短《錢塘湖春行》里出現五個虛詞:“初、誰、漸、才、最”,它們所起的重要作用,就是把一副副畫面從外部串聯在一起,此外,遠漸,俯仰,動靜結合,有力的推動這些畫面加速運動,然而,《登高》基于沒有虛詞,抬頭是“風急天高”。俯仰是“渚青沙白”,全詩主要依靠畫面與畫面平行、對照、引申、補足等方面來實現對列。”“律詩之妙,全在無字外。每上句與下句轉關接縫,皆機竅所在也。”(《藝概》劉熙載引論)
二、有利于理解語言的雙層性
很多優秀古詩具有言意兩層性。“言”超脫了客觀存在而成水中之月,鏡中之象,即所謂的“象外之象,景外之景”。“意”則超越了客觀實在的“象”的局限,而且有象外之意,意外之意,即所謂“含不盡之意見于言外”。“意”假于“象”,假“象”而見“意”。表象只是手段,表意只是目的。所謂“詩貴意”(李東陽《蘼堂詩話》)。“象”要形象生動如在眼前,而“意”則要不盡,愈多愈善,使“意”含于“象”。
長安一片月,萬戶搗衣聲。
秋風吹不盡,總是玉關情。
何日平胡虜,良人罷遠征。
——李白《子夜吳歌四首》
李太白《子夜吳歌》,本閨情語,而翼罷征。詩人的意旨是希望朝廷能體貼征伐給唐朝廣大人民造成的痛苦不幸,早日結束不義戰爭。詩歌一開始就以月起興。明月和下面的“秋風”在古詩中都是浸透離情緒的意象。次句描寫千家萬戶搗衣哦之事。詩人的眼中景,耳中聲,無不是長安百姓對征戰親人的思念和牽掛。總之,詩歌意象的有機結合構成明凈凄清的景象,撩人愁緒的氛圍,哀怨動人的形象,產生感人的藝術魅力。“詩猶文也,忌直貴曲。”(施補華《傭說詩》)托物言志,含蓄蘊籍,是中國詩歌的傳統審美特征。“錦城絲管日紛紛,半入江風半入云。此曲只應天上有,人間能有幾回聞?”(杜甫《贈花卿》)
“言有盡而意不窮者,天下至言也。”(蘇軾語)韓愈《詠雪贈張籍》中的“穿細時雙透,乘危忽半摧”二句描寫了下雪時雪花的特性:無處不到,能從兩面穿到洗縫,拼命高攀而半途坍塌。詩人觀察落雨細致精確,描寫形象生動,如在眼前。字面上似精工寫雪,實際上含有更深層的意象,那便是對社會上那些善于鉆營、拼命高攀的勢利小人的嘲諷,活畫出他們的嘴臉。詩人的這層意思深藏在模寫雪的“象”之下的,于是這個“象”便不僅僅只是雪之景象了,而且是勢力小人鉆營攀附之象。此外還有,溫庭筠“雞升茅店月,人跡板橋霜。”賈島“怪禽啼曠野,落日恐行人”等。
三、有利于形象的塑造
詩歌具有形象性,一首好的詩歌離不開形象的塑造,優秀古詩更是如此。因此,在教學中,學生應根據詩歌中的意象,在我們頭腦中再現作者詩中所要表達出來的形象。那么,如何再塑詩歌的形象呢?下面介紹兩種方法:
1.比興法的運用。先言他物,以引起歌詠之詞,這是中國古詩詞的傳統方法。從《詩經》到近代,例字可以說不勝枚舉。而杜甫堪稱這方面的楷模。他借物寫人的詩不在少數,作于晚年的《古柏行》就是交口稱贊的名篇。這種寫法一般是先揚后抑,先極言其美,再筆鋒一轉言其不幸之遭遇,形成一個鮮明對照,使讀者在這種不平衡的場景和情感轉換中產生一種特有的審美心理和感受,激越一種感情的震蕩,使人久久難以忘懷,沉浸在與藝術回味之中,達到抒發憤懣、陶冶性情的目的。最易見的,是比擬性語言的運用。“櫻桃小嘴糯米牙”(李季)"人面桃花相映紅”(崔護),只是取其鮮明的色彩進行比較,尚以為嘴巴小得像櫻桃,人的面龐跟桃花一樣紅,那將是多么可怕!比擬當然要求貼切,貼切才能容易為人領會;比擬要求新奇,新奇才能產生突發意外的刺激力。
2.語法的變格。變格是對常格而言。人們在詩歌的創作與欣賞中會時時發現,詩歌中的語法是很難用常格來苛求的。變格中有省略、倒裝、脫節等等,究極變幻。
云想衣裳花相容,春風拂襤露華濃。
若非群玉山頭見,會向瑤臺月下逢。
----李白《清平調三首》其一
雪萊說:“詩的語言的基礎是比喻性,詩的語言揭示的是還沒有任何人覺察的事物的關系,并使其為人永遠不忘。”詩人用無可挑剔的自然美的屬性意象:飄渺的云、國色天香的花去比那具有人間難以企及楊貴妃,為了給人民留以想象的余地,于是才用倒裝法。杜甫的《晴》詩中;“碧知湖外草,紅見海東云。”這一倒裝,是先突出視覺所見彩色,在句中卻是對草、云的形容。倒裝句簡單說來是如何安排字句問題,賀拉斯說過:“在安排字句的時候,要考究,要小心,如果安排得巧妙,家喻戶曉的字,就會取得新義,表達就能盡善盡美。”
我們認為,在古詩教學中,正確掌握并靈活運用意象捕捉法,對于恢復文言教學的應有地位,促進學生人文精神的培養具有重要得意義。筆者期望,在以后的古詩教學中能有更新更好的方法應用于教學。
參考文獻:
[1]《唐詩藝術技巧分類辭典》宗緒連等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