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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中耳炎;中耳畸形;人工聽骨;鼓室成形術
Effects of ossicular reconstruction with Partial ossicular replacement prostheses in tympanoplasty
WANG Xia,SONG Jian-jing,YU Xiao-wei,et al.
Department of otolaryngology head and Neck Surgery,Weihai city Shandong Province Hospital Weihai 2642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OEvaluate the effect of ossicular reconstruction with partial ossicular replacement prostheses(PORP) or toutal ossicular replacement prostheses(TORP) .Methods We effectively connected the ossicular chain used the PORP or TORP,replaced the destructive autologous ossicular.Results All the patients were followed-up for 6-47 months,the tympanic membrane got well,the averaged postoperative air conduction reduced 27.8 dB HL,the effectiveness was 79.3%. The recurrent and the reject reaction were zero.Conclusion It is considered that the PORP or TORP was a safety and useful material for ossicular reconstrction in the tympanoplasty.
【Key words】 Otitis media; Middle ear malformation; Artificial ossicle; Tympanoplasty
在傳導性耳聾患者當中,由于慢性化膿性中耳炎患者所導致者占大多數,部分患者是由于外傷及先天性中耳畸形所導致的。筆者自2006年5月以來,對32例患者采用多孔聚乙烯聽骨贗復物(PORP,TORP美國美敦力公司)重建聽骨鏈行鼓室成形術[1],取得了良好的臨床效果,現報告如下。
1 資料和方法
1.1 臨床資料 2006年5月以來,筆者采用人工聽骨贗復物重建聽骨鏈行鼓室成形術32例。對隨訪半年以上、資料完整的28例(29耳)進行回顧性總結。28例患者中,男12例,女16例;年齡18~52歲(平均35.32歲);隨訪時間6~47個月(平均23.5個月)。所有患者術前均行純音測聽、聲導抗、顳骨HRCT和耳內鏡等檢查。診斷為慢性化膿性中耳炎25例,其中骨瘍型11例(12耳),膽脂瘤型中耳炎10例,伴有鼓室硬化者4例;先天性中耳畸形2例,其中1例為砧骨發育缺失,另1例為砧骨長腳骨性發育不全,僅以結締組織與鐙骨頭軟連接;外傷1例為頭部外傷后導致砧骨長腳骨折,聽骨鏈不連續。
1.2 手術方法 慢性化膿性中耳炎骨瘍型者,采用耳內切口行完壁式乳突根治加鼓室成型術11例(12耳);膽脂瘤型中耳炎合并乳突病變者采用耳后切口行開放式乳突根治加鼓室成型10例;病變范圍局限中、上鼓室者行上鼓室鑿開,耳屏軟骨耳道成形加鼓室成型5例;中耳畸形及砧骨長腳骨折患者采用鼓室探查切口3例。鼓膜修補材料取顳肌筋膜片或耳屏軟骨膜,分別采用夾層法、外置及內置方法進行修補。
人工聽骨的修整與安放:首先要測量好所用人工聽骨的高度,將贗復體的軸修剪成所測得的鐙骨底板和錘骨柄之間的距離,避免過長,否則可能引起鐙骨半脫位[2]。應用PORP時,則測量鐙骨頭與錘骨柄之間的距離,其與鐙骨的連接端可做成3~4個縱行切開小豁口以騎跨在鐙骨頭上保持穩定。
2 結果
計算術前術后語言頻率0.5、1、2 kHz的純音測聽氣導骨導平均值,比較手術前后氣骨導差,并進行統計學分析。評估標準以手術后骨氣導差(ABG)20 dB者及ABG較術前縮小15 dB者為術后聽力提高有效[3]。29耳術前氣導聽力38.33~76.67 dB HL,平均(62.11±12.24)dB,骨導聽力0~38.33 dB,平均為(20.44±12.87)dB;術后氣導聽力平均(34.36±13.32)dB,與術前相比t=3.532,(P30 dB的22耳。術后ABG平均為(22.11±12.16)dB,與術前相比較t=5.465,(P30 dB6耳。術后ABG20 dB及ABG較術前縮小15 dB者共23耳,總有效率79.3%。
按手術方式分型的聽力結果顯示,慢性化膿性中耳炎(鼓膜修補+聽骨鏈重建12耳,有效11耳),鼓室硬化(上鼓室鑿開+聽骨鏈重建+鼓膜修補5耳,有效3耳),膽脂瘤型中耳炎(開放式乳突根治+鼓室成型9耳,有效6耳)。聽骨鏈畸形及外傷致聽骨鏈中斷3耳,均有效。
3 討論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質量日益得到重視,這就要求耳科醫師在徹底清除病變的同時采取方法來提高聽力。外科技術的發展和對中耳病變以及聲音傳導機制的進一步了解,使耳科醫生對傳導性聾患者進行聽力重建變為可能。中耳的聽小骨對維持聽力是至關重要的。由于中耳病變的復雜性,導致聽骨鏈重建方法的多樣化。既往聽骨鏈重建手術中曾用自體聽骨、異體聽骨和不同材料的人工聽骨等由于穩定性和倫理問題,在臨床上的應用逐漸受到限制[4]。本文采用的聽骨移植材料多孔聚乙烯聽骨贗復物進行人工聽骨重建在國外發展迅速。
在中耳傳導性耳聾患者當中,大部分是由慢性化膿性中耳炎所導致的,一部分是由于先天性中耳畸形所致,比如先天性錘骨、砧骨、鐙骨發育畸形甚或缺如,以及它們之間的軟連接。另有部分患者由外傷導致聽小骨斷裂損傷、聽小骨脫位所致。HRCT的應用,讓筆者在手術前便可了解中耳的病變情況。本文29耳中,慢性化膿性中耳炎26耳,占89.6%,先天中耳畸形及外傷所致者3例,占10.4%。采用PORP連接鐙骨與錘骨柄19耳,直接接觸鼓膜7耳;采用TORP者3耳。所有患者無一例出現排異反應、聽骨脫出的。統計學結果顯示,鼓膜修補+聽骨鏈重建效果最好;鼓室硬化者行上鼓室鑿開+聽骨鏈重建+鼓膜修補的效果最差,可能與術后鐙骨周圍再次粘連和咽鼓管功能功能不良有關[5];開放式和完璧式乳突根治手術后聽力效果無明顯差別。
病變清除徹底是手術成功的關鍵所在,尤其是骨瘍型和膽脂瘤型中耳炎的患者。有以下幾個重要部位:①咽鼓管上隱窩:位于咽鼓管鼓口上方的一個骨性凹陷,此處黏膜容易發生水腫息肉樣變,甚或囊腫形成,部分患者有膽脂瘤上皮存留,從而導致咽鼓管鼓口的阻塞,影響中耳的通氣功能。它的上界與錘砧骨內側構成狹窄間隙,進而影響上鼓室的引流;②面神經隱窩:位于面神經顳骨垂直段與鼓索神經之間的后鼓室的骨性氣房。在完璧式乳突根治鼓室成型中一定要將其打開探查,清除其內部及其內側鼓室竇的病變組織;③上鼓室前隱窩:位于鼓膜張肌皺襞和錘前皺襞之上,錘骨頭和錘上皺襞之前。由于錘骨頭的阻擋,病變容易隱藏導致病變清除不徹底,有時需要剪掉錘骨頭以清除病變組織。上述結構是造成病變隱藏和疾病復發的重要部位所在。另外,要注意外耳道皮膚的保護,尤其是外耳道前壁皮膚的保護,此處皮瓣損傷后不容易再生,從而導致外耳道狹窄甚至閉鎖,損傷時可采用裂層皮片移植修復。
人工聽骨通常要與錘骨柄之間建立連接,位置應放在近鼓膜張肌肌腱處,但對于錘骨柄腐蝕、錘骨去除者則應在人工聽骨平臺與鼓膜之間放置削薄的軟骨片,以防人工聽骨平臺刺破鼓膜而脫出。贗復體注意避免接觸周圍的骨結構(如鼓峽和骨性鼓環),以防聽骨鏈固定。放置TORP時,鐙骨足板端一定要放在前后足弓之間,在足弓缺失的情況下,贗復體的軸應置于鐙骨足板的中央區域,并且在足板上做移植床,同時TORP必須稍高于鼓膜以增強其穩定性,否則容易出現贗復體傾倒、滑脫,導致聽力改善不佳。
通暢咽鼓管時切記內下方是頸內動脈,可采用1 mm內徑、長約4.5 cm的細管(我們采用硬膜外麻醉導管)探入咽鼓管,部分患者可保留3個月至半年后自鼻咽部取出。
并發癥及預防:①聽骨鏈連接不牢、移位、固定、脫出或斷開,在操作過程中要注意提高手術技巧,聽骨之間連接不用耳腦膠,聽小骨與鼓膜之間墊軟骨片,周圍用明膠海綿填充;術后2周內避免劇烈運動、吸吮液體和擤鼻,打噴嚏時應保持張口狀態;②術后眩暈及感音神經性耳聾,在手術過程中中要注意操作輕柔,特別是是在分離砧蹬關節時尤應注意。眩暈多在手術后2~3 d自行恢復;③部分患者術后感覺對較大聲音感到震耳,筆者認為此現象是由于失去鼓膜張肌和鐙骨肌的保護所致,患者多可逐步適應;④在鼓索神經上方去除骨質和取出砧骨、錘骨及鼓室內病灶時應避免損傷神經,導致味覺減退或難以忍受的味覺異常、舌麻,甚或面癱發生。
參考文獻
[1] Brackmann DE,Sheehy JL,Luxford WM.TORPs and PORPs in tympanoplasty: a review of 1042 operation. Otolaryngol Head Neck Surg,1984,92:32-37.
[2] Wehrs TE. Incus interposition and ossiculoplasty with hydroxyapatite prosthesis. Otolaryngol Clin North Am,1994,27:677-688.
[3] 楊仕明,宇雅蘋,韓東一.人工聽骨在鼓室成型術中的應用.中華耳科學雜志,2007,5(2):141-144.
關鍵詞:顧城 “任性的孩子” 審美表達
引言
我是一個任性的孩子
我想涂去一切不幸
我想在大地上
畫滿窗子
讓所有習慣黑暗的眼睛
都習慣光明
――顧城《我是一個任性的孩子》
這是顧城在1981年3月寫下的《我是一個任性的孩子》中的一段。顧城在詩情方面十分早慧,他八歲的時候就寫下了“我失去了一只臂膀 / 就睜開了一只眼睛”(《楊樹》1964年)這樣想象奇特的句子。但是他在人情或者說世俗情感方面卻是晚熟的,或者說一直沒有成熟。“任性的孩子”一直是顧城詩歌中重要的抒情主人公形象,應該說也是顧城自己的形象。
顧城一生顛沛流離,他原籍上海,1956年生于北京,1969年跟隨父親顧工下放到過山東和東北,1974年返回北京,曾經做過搬運工、據木工、臨時編輯。1977年開始發表作品,1979年在民刊《今天》上發表詩作后,引起了廣泛關注。從此以后,顧城便與北島、舒婷一起成為了影響一個時代的“朦朧詩”詩潮的領軍人物,影響甚廣。“朦朧詩”落潮以后,他曾應邀訪問過歐美等國,1988年到新西蘭講學,之后即隱居激流島。1993年10月8日,他在激流島揮斧殺死妻子,而后自殺。
頭戴一頂類似于回族所經常佩戴的白色帽子,是公眾眼里顧城形象的標志,顧城如此的裝束給人的印象是不諳世事和超凡脫俗。顧城的詩歌給人的印象也是追求一種極致的純凈的美。而顧城的詩歌中的抒情主人公“任性的孩子”的形象就像現實生活中顧城的白帽子,成為了其詩歌中最有特色、也最有代表性的形象。
本文旨在探究顧城詩歌中的“任性的孩子”抒情主人公形象的來源、“任性的孩子”形象的特點和 “任性的孩子”形象的審美表達。
一、童年經歷構筑了童話世界
顧城詩歌中的“任性的孩子”抒情主人公形象來源于他童年經歷構筑的童話世界。顧城的童年生活以1969年為界,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前一個階段是在北京城市的生活,后一個階段是隨其父在山東和東北農場的鄉村生活。這兩個生活階段一個在城市,一個在鄉村,環境本身就存在著極大的不同,顧城在這兩個階段的年紀也不相同,但是顧城在這兩個階段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對自然界特別特別感興趣,而對人――無論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原因――都是“回避”的態度,即使是在北京生活階段。據顧城的父親顧工講,顧城那時候“想出來的詩歌”的內容主要是“是塔松和雨珠的故事;是云朵和土地的對話;是瓢蟲和螞蟻的私語……”那個時候顧城常常“凝視在雨云下忙于搬家的螞蟻;在護城河里游動的蝌蚪和魚苗;在屋檐下筑窩的燕子……他不太看人――人似乎是最令人生畏的動物。”[1]
顧城在1969年以后的鄉村生活更是如此,顧城一家人被流放的地方是渤海荒灘上偏遠的村落,由于與當地人在語言溝通方面存在著問題,顧城一家很少與當地人來往。這時的顧城過著更加與世隔絕的生活,他每天就是跟隨父親喂豬、放豬,不過父子二人卻很快樂,他們在還經常在喂豬的時候“對詩”,顧城對父親說:“你有首詩叫《黃浦江畔》,我想對首《渤海灘頭》;你昨天寫了一首叫《沼澤里的魚》,我想對首《中槍彈的雁》……”[2]在放豬的時候,父子二人“跳進這即將入海的水流里,盡情浸沒和撲騰……沒有人,只有云和鳥和太陽,還有遠遠的草地上正在覓食的豬。”[3]
從上面的敘述可以看出,顧城的童年生活是相對封閉的,是與大自然中的陽光、雨滴、昆蟲為伍的,這不正是一個標準的“童話世界”嗎?這個童話世界在某種程度上是顧城通過想象構筑的,他剔除了和“人”有關的不愉快,保留了與自然和動物有關的“桃花源式”的童話世界。之所以這樣講,是因為我國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的真實自然和社會狀況是要比顧城的童話世界殘酷得多的。也許詩人顧城正是出于對這樣殘酷現實的恐懼、厭惡而退縮到了自己在心靈里構筑的童話世界。總之,無論那個童話世界真正存在與否,它都深刻地影響了顧城日后的文學創作,這個事實是千真萬確的。成年以后的顧城依然認為:“我是一個在堿灘上長大的孩子,那里的天地是完美的,是完美的正圓形。沒有山,沒有樹,甚至沒有人造的幾何體――房屋。當我在走我想象的路上時,天地間只有我和一種淡紫色的小草……”[4]
從顧城童年的經歷來看,無論是客觀的條件,還是主觀的喜好,顧城都更習慣和大自然、小動物打交道。這樣的生活經歷奠定了顧城日后詩歌創作的基礎。現代心理學已經證明了一個人的童年經歷會對其日后的生活、行為發生重要的影響,特別是對藝術家。弗洛伊德就藝術家的童年的創傷性經驗會轉化為“情結”。 “情結”是藝術家進行藝術創作的深層心理動因。
二、一直沒有走出童話世界的孩子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童年,也許大部分人的童年也都或多或少地被自己涂抹上了童話色彩,但是對于大部分人來講,他們的童話世界也僅限于童年時期。當他們長大成人以后,他們都會走出自己編織的童話世界。但是,詩人顧城沒有這樣做,他一直停留在自己童年的童話世界中。這就造就了他的詩歌當中的絕大部分抒情主人公都是那個還沒走出童年期的“任性的孩子”,而顧城就成了名副其實的“童話詩人”。“童話詩人”是詩人舒婷贈與顧城的雅號,顧城也欣然接受了這個稱號,他自己將“童話詩人”之“童”解釋為李贄的“童心說”之“童”,即未被世俗所侵染的人的本心。
詩歌《我是一個任性的孩子》中的那個幻想著用彩色蠟筆畫出自由、畫下愛情、畫下未來的抒情主人公是顧城詩歌中典型的“任性的孩子”形象。此外,《生命狂想曲》中那個狂想著用赤腳做圖章走遍大地,世界就溶進了他的生命的抒情主人公,《世界和我?(1)第一個早晨》中的那個不承認自己名字的抒情主人公,《簡歷》中始終沒有長大的悲哀的孩子,《我會像青草一樣呼吸》中的會像青草一樣呼吸的“我”,《十二歲的廣場》中喜歡穿著舊衣服在清晨穿過廣場的12歲少年……都是“任性的孩子”,他們的共同的特點是:
第一,他們以自我為中心。 “任性的孩子”是顧城詩歌所構建的“童話王國”的國王。他就是這個王國的主宰,這個王國的日、月、星、辰都以國王為中心而運行。太陽是他的纖夫,新月是他黃金的錨,他合上雙眼睡去,世界就與他無關。(《生命狂想曲》)“任性的孩子”的自我中心意識使得他在詩歌中這個自足的童話世界里,獲得了絕對的自由,他自由地穿梭于時間的海洋。同時,“任性的孩子”的自我中心意識也使得他的占有欲極強,他畫下的愛人要永遠看著他,絕不會忽然掉過頭去。
第二,他們拒絕長大。 1981年8月,25歲的顧城寫下了《十二歲的廣場》一詩,詩中是抒情主人公明顯而固執的將自己的年紀固定在了12歲。對成年人,這個抒情主人公以“你們”相稱,將自己與成年人世界之間清晰地劃下了界限,表明了自己拒絕長大的明確態度。
第三,自然是他們最好的朋友。 對于顧城詩中的抒情主人公,成年人的世界是異己的存在,但是大自然卻是他們最好的朋友。自然與童話天然是一對好朋友,童話是認識大自然的方式,自然是童話生存的家園。在顧城的童話世界中,抒情主人公任“風在搖他的葉子/草在結他的籽/我們站著不說話就十分美好”。(《門前》)
三、“任性的孩子”的審美表達
顧城以及他的詩歌作品一直沒有能夠走出他自己建構的“童話世界”,“任性的孩子”一直是顧城詩歌中最重要的抒情主人公。可以說,“任性的孩子”是顧城對世界認識的審美表達。
第一,“任性的孩子”形象意味著顧城對社會現實的回避。現實生活對于顧城來說一直不是十分“友好”,所以顧城創造了“任性的孩子”形象表達其對現實社會的回避。無論是童年時期的顧城還是成年之后的顧城,對現實社會的逃離都是其生命的主旋律。“任性”本身就是一種姿態,它意味著不合作與我行我素,而顧城正是以這樣一種姿態示人。
第二,“任性的孩子”形象可以表達顧城極其個人化的感受。在這個“任性的孩子”看來,時間是可以傾聽的:“我喜歡靠著樹靜聽,聽時間在木紋中行走,聽水紋漸漸地擴張”。陽光是可以貯藏的:“想用一間銀白的房子,來貯藏陽光”(《不要說了,我不會屈服》)
“任性的孩子”成為了顧城最好的,也是唯一的能夠準確表達他極端個人化感受的手段,所以他對“任性的孩子”的形象十分珍視。
第三,“任性的孩子”是一個偏執和追求絕對的孩子。顧城是一個具有強烈烏托邦情結的詩人,他用他的詩歌來追求他“純美天國”的夢想。顧城相信“萬物,生命,人,都有自己的夢。每個夢,都是一個世界。沙漠夢想著云的背影,花朵夢想著蝴蝶的輕吻,露滴在夢想海洋……我也有我的夢,遙遠而清晰,它不僅僅是一個世界,它是高于世界的天國。它,就是美,最純凈的美;當我打開安徒生的童話,淺淺的腦海里就充滿光輝。”[5]
偏執和追求絕對可以成就一位唯美詩人,但是也可以毀掉一個社會中的自然人。顧城在激流島的殺妻然后自裁的行為可以看做是“任性的孩子”的最后一次人間“表演”。語
參考文獻
關鍵詞:人工挖孔樁 ;成孔事故 ;預防處理
中圖分類號: TU74 文獻標識碼: A
我公司在承建森林河灣地基處理工程中,采用了人工挖孔樁成孔施工。由于地質環境復雜,地下水豐富,樁身長,又是冬季施工。因此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由于我們在人工挖孔樁施工中采取了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了零事故目標的實現,現介紹一些體會與大家共享。
一、簡介人工挖孔樁施工方便、速度較快、不需要大型機械設備,成孔直觀,混凝土施工質量較易控制,挖孔樁要比木樁、混凝土打入樁抗震能力強,造價比沖擊錐沖孔、沖擊鉆機沖孔、回旋鉆機鉆孔、沉井基礎節省。從而在公路、民用建筑中得到廣泛應用。但挖孔樁井下作業條件差、環境惡劣、勞動強度大,安全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二、常見事故人工挖孔樁的常見安全事故有孔口石塊或雜物掉入孔口砸傷正在孔中的施工人員;孔口操作人員被地下有害氣體中毒昏迷甚至死亡,孔壁支護不當而坍塌砸傷甚至活埋操作工人;孔內電纜、電線磨損受潮導致工人觸電傷亡;深孔中突然涌水淹沒操作人員等。
三、事故預防及處理措施
(一)防墜物傷人
1.井口護壁高出地表面20至30cm,防止土、石、雜物落入孔內傷人。井口2m范圍內嚴禁堆放雜物,挖出的土方應及時運離孔口。
2.下孔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絕緣膠鞋,特殊情況下還應戴防毒防塵面具。
3.當樁孔挖至5m以下時,應在孔底面3m左右的護壁凸緣上設置半圓形的防護罩或防護擋板,防護罩可用密目鋼筋(絲)網做成,防護擋板可用60公分寬,4公分厚,長度在2米左右的厚木板做成,在吊桶上下時,作業人員必須站在防護罩或防護擋板下面,停止挖土,注意安全。若遇吊起大石塊時,孔內作業人員應全部撤離至地面后才能起吊。
4.吊桶上下要扶正固穩,并在擺動不大的情況下起吊或下放,吊鉤應有彈簧式防脫鉤裝置,確保鋼絲繩無斷絲,吊桶內不準裝得過滿。
(二)防中毒
1.挖到距溶洞2米時,必須提前進行檢測。應用手鉆或不小于Ф16的鋼筋對孔底做品字形探查,檢查孔底面以下是否有洞穴、涌沙等,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進行挖掘,以后每挖深0.5至1米左右探查一次。
2.當遇到洞穴后,應使用氣體快速檢測管或氣體檢測儀等檢測工具進行檢測,發現有害氣體含量超過允許值時,應將有害氣體清除至最低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用足夠的防范措施,如設置專門設備向孔內通風換氣(通風量不少于25L/S)等措施,以防止急性中毒事故的發生。當確認井下無有害氣體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作業。
3.挖到距溶洞2米時,下井作業人員必須戴防毒面具。
4.挖孔深度超過10m以及腐殖質土層較厚時,應采用專門送風設備,風量不應小于25L/S,向樁孔內作業面送入新鮮空氣。
5.樁孔下爆破后,必須向樁孔內送風或均勻噴水,使炮煙全部排除或凝聚沉落后,才能下樁孔作業。
6.地面須備氧氣瓶等急救用品。
(三)防孔壁坍塌
1.必須設置砼護壁或鋼護筒護壁,砼護壁每節高1m,厚約0.1m,可加配適量鋼筋,砼強度等級不低于C25。
2.砼必須使用攪拌機拌灰,嚴禁人工拌灰。砼支模澆筑時,必須振搗密實。
3.井下爆破作業必須打淺孔,放小炮,不準一次裝藥量過大,以防護壁震塌震裂
4.擴底樁孔應做到:(1)當孔底擴頭可能會引起孔壁失穩時,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2)已擴底的樁孔,要及時澆灌樁身砼或封底,不能盡快澆灌砼的樁應暫時不擴底,以防擴大頭塌方。
5.挖孔樁開挖程序,應采用間隔挖孔方法,以減少水的滲透和防止土體滑移,防止在挖土或成孔過程中因鄰樁混凝土未初凝而發生竄孔現象。單樁挖孔應先中間后周邊,并按設計樁徑加1倍護壁厚度控制截面。
6.挖孔樁作業面2米范圍內不能有車輛通過。
(四)防觸電
1. 施工現場的一切電源、電路的安裝和拆除必須由持證電工操作。
2. 必須使用標準電閘箱:嚴禁使用自行拼裝的木質電閘箱,閘箱必須做接地保護,實現三相五線制,漏電保護必須靈敏有效。
3. 嚴禁用照明線代替電纜使用,用電線路嚴禁私拉亂設,電纜必須架空或做埋地保護。
4. 用電設備必須嚴格做接地或接零保護且安裝漏電保護器,各樁孔用電必須分閘,嚴禁一閘多用。必須做到“一機一閘一箱一漏保”。
5. 孔內電纜、電線必須絕緣,并采用護套等有防磨損、防潮、防斷等保護措施,一般線路應沿孔壁敷設。
6. 孔內照明應采用安全礦燈或12V以下的安全燈。
7. 孔中操作人員應手戴工作手套,腳穿絕緣膠鞋。
(五)防墜落
1. 作業人員上下樁孔必須使用專用吊籃或軟梯,不得用人工拉繩子運送工作人員和腳踏護壁凸緣上下樁孔。
2. 下孔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帶。
3. 樁孔內壁必須設置保險繩,并隨挖孔深度放長至工作面,作為救急之備用。
4. 供人員上下孔使用的電葫蘆、吊籠等應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動卡緊保險裝置,以防突然停電。
5. 電葫蘆宜采用按鈕式開關使用前必須檢驗其安全吊線能力。
(六)防孔壁涌水
1. 當相距10米以內的鄰樁正在澆灌混凝土或樁孔積水很深時,要考慮對正在挖孔樁的危險影響,一般應暫停施工,人不準下孔。隨時加強對樁壁涌水情況的觀察,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處理措施。2、 采用潛水泵抽水時,基本上抽干孔中積水后,作業人員才能下至孔中進行挖土。
3、 地下水豐富時,可將中間部位樁孔提前開挖,匯集附近的地下水,用潛水泵將水抽出,起到深井降水作用。
4、 孔內必須設置應急軟梯,供人員上下孔使用的電動葫蘆、吊籃等應安全可靠并配有防墜落裝置。
(七)其它防護措施
1. 樁孔口與下部作業人員必須有可靠的聯絡設備和明確的聯絡信號。地面孔口作業人員需待井下作業人員上來后方可離崗。
2. 嚴禁酒后作業,不準在孔內吸煙,不準在孔底使用明火。
3. 孔內作業人員應勤輪換,連續作業時間不宜超過2小時,以防止疲勞引發安全事故。
4. 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5. 成孔間隙期及混凝土灌注完成后孔口應加蓋。
【關鍵詞】社工介入;空巢老人;孤獨困境
一、空巢老人的概念
在我國空巢老人一般是是指60歲以上且不與兒女一起居住的老年人。造成“空巢”的原因可能有三種,一是子女離家出去求學或者直接在外地工作,因此老人獨居在家中;二是可能是孤身的老人,一直沒有子女,因此缺少照顧;三則是可能早年喪子,子女已經去世,導致老人到了晚年沒有了子女成為了空巢老人。空巢老人還可以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老夫婦兩人一起居住,彼此照顧,另一種則是只剩下一位老人獨居。
二、城鎮社區空巢老人孤獨困境的主要特點
(一)面臨孤獨困境的老人數量上呈現普遍化大眾化傾向
通過對黑龍江省某社區進行調研,在873名老人中,目前472位老人長期獨居,約占整個老人群體60%以上。即便是在城鎮,老人們雖然不用擔心生活問題,可兒女長期不在身邊,或者一年探望一次雙親的情況,使得老人的精神生活質量嚴重下降,中國傳統思想的天倫之樂是老人們最為看重的,許多老人表示,都希望自己在晚年時候能兒女滿堂,其樂融融的圍在他身邊,這是從倫理上,老人一生的價值追求,這和西方相比是有不同的。
(二)少子老齡化加重空巢化
全國老齡委辦公室副主任吳玉韶介紹說,我國正開始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期,老年人口由年均增加311萬人發展到年均800萬人。吳玉韶說,伴隨快速增加的老年人口,高齡老人和失能老人也大幅增加。同時,隨著第一代獨生子女家長進入老年,我國已開始進入少子老齡化的新階段。據介紹,目前我國城市空巢家庭已達到49.7%農村空巢和類空巢家庭也達到48.9%。在黑龍江省等東北地區,由于經濟發展緩慢滯后,家庭中兒女離家去外地的情況更為普遍,這種情況也更加嚴重。
(三)身體多病加重感情孤獨化
身體疾病的出現會在老人身上轉為心理疾病。老年人到了晚年由于身體機能的退化,身體狀況下滑是正常現象,如果老年人在身體機能不好的狀況下能得到兒女們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支持,會比其他的老年人更為健康。空巢老人孤獨癥狀得不到有效改善的情況下,再加之身體多病,老人顧影自憐會加重老年人的心理疾病,心態失衡等。疾病的加重使得本身就有的空巢老人孤獨癥雪上加霜,危機值得我們重視,所以,在社會工作者進行工作的過程中,給老人身體狀況方面的關注也是同時進行的,好的身體狀況無疑會有利于老人心里問題的解決。
(四)錯誤觀念引導下解決難度加大
對老人不利的觀念以及由此而影響到老人的觀念使得空巢老人的解決難度不斷升級。當前在經濟蓬勃發展的沿海城鎮,部分老人們一到老年,自身的價值認同感和年輕時發生巨大反差,從而自我認知出現偏差,認為老人無用,老人是累贅,老年人沒有可以利用和交換的價值,外界社會對老年人的歧視和不尊重也加重了空巢老人的精神負擔,本來已經很難解決的空巢孤獨問題雪上加霜。
(五)孤獨困境出現的反復化和頑固化
孤獨的心理狀態一旦形成病灶,就會在人腦中形成應激反應,一旦進入孤獨前兆,就會反復發作,習慣性心理出現問題,這在心理醫學中是一個常見的難題。輕則會情緒消沉,煩躁不安,嚴重的話會使人陷入抑郁癥,心理病變。
三、社工介入視角下有效環境城鎮空巢老人孤獨困境的策略與方法
(一)社工介入的角色定位
面對空巢老人的孤獨困境,社工介入者應該把自己的角色定位為工作者和老人兒女的角色,之間應該是互相轉換的,就要對老人既投入耐心真誠和感情,又輔以科學的方法,看似簡單,卻也是最考驗工作者職業素養的一環。
社會工作的本質是助人自助,是以利他主義為原則,以科學的方法的助人活動,社會工作者在角色方面可以是直接角色和間接角色、在對空巢老人服務中所扮演的角色最多的就是直接角色和間接角色。直接服務于這些特別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在老人生活照料方面,是直接的照顧者。在醫療保健方面,是直接的關愛者和間接的照顧者。給他們提供醫療保健常識、健康指導、緊急救援監護等。在精神健康方面,是直接間接的支持角色。能給空巢老人在精神健康方面給與支持,豐富老人的精神生活,幫助老人樹立健康積極的生活心理狀態,遇到老人因為個人、社會、家庭等原因而心理產生壓抑失落孤僻等心理問題時候,能及時給與幫助調節,明確自己的角色定位,積極介入站在優勢視角和危機視角的角度,利用科學的社會工作方法給與幫助和疏導,社會工作者在解決老人孤獨困境的過程中,角色應該是根據老人的困境和需求而不斷改變的,不是固定不變,在老人居家養老有保障的基本情況下,城鎮空巢老人的生活問題其實不是主要問題,而即使經濟條件可觀,老人們由于種種原因而產生的孤獨困境卻是普遍存在的,經濟富足可在一定程度上環節孤獨的境況,但卻不能根本改變,如果沒有社會工作者的介入,進行幫助和調節引導,那么孤獨的困境也只是治標不治本。這不是我們研究者所想看到的。角色的定位要適時而變,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和助人自助的本質。
(二)社工介入的策略與方法
1.做好對老人孤獨困境狀況的研判與評估。
要通過表象來觀察判斷老人的孤獨狀況,還應通過其他的方面去仔細判別,或者發現老人潛在的孤獨因素,從而及時糾正。一旦發生孤獨的狀況,便不易解決。老人由于和社工在年齡和生理各方面差異較大,不易透露出真實想法,那么孤獨是需要看出來的嗎,事實上,孤獨需要透過眼神,觀察家庭,及其個人生活狀態,聽其談話等多種手段了解到的,在平時就要善于總結觀察,再及時發現他們的困境的時候,就要合理開展工作了,對待已經各方面都符合的嚴重孤獨者,就要重點工作,對于具有潛在因子的孤獨者,應及時給予支持,化解掉。
2.掌握疏導老人情緒的技巧。
處于孤獨困境中的空巢老人的情緒是十分不穩定的,隨時都有可能發生暴躁、冷漠、孤僻等不良情緒。面對老人們的不良情緒,要及時加以引導和疏導。首先是要穩定情緒,繼而控制,先撫平這些情緒的出現,一旦情緒惡劣,會引發一些意想不到的極端現象出現,因此合理得處理危機能夠及時緩解案主非常態的情緒,如果不能及時的處理,可能會造成危機的惡化并造成二次傷害。平息情緒,是有技巧的,轉移注意力,就是一個比較常用的技巧,
其次應該及時做思想工作。逐步把握談話技巧,使得他能夠認同社工在為他好,并且讓他看到事情好的一面,先穩定住再說下一步,這就要社會工作者能經驗豐富的,及時發現不穩定情緒的出現,繼而在情緒發生的初期,就使得熄滅在萌芽狀態中,避免情緒惡化,造成的難以挽救的結果。社工應當及時得對危機事件進行合理的解決,如果沒有及時為空巢老人尋求解決問題的合理路徑,而采取非理智的應對措施,就會引發許多后續的不良反應的發生。
3.要堅持個別化對待原則。
每個空巢老人的基本情況都不可能完全一樣,對其他老人有效的工作方法,對另外老人不一定適用,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情況不同,在基本的科學規律的引導下,就要利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去解決不同的問題,靈活運用和實事求是是一個可以協調的工作原則,這對社會工作者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個別化對待的過程中要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在遵守社會工作倫理的基礎上,選擇更為實際的方式進行工作對待。
4.運用優勢視角等社工專業理論指導社工介入實踐。
在社會工作理論方面一個重要的理論就是優勢視角理論,是個案社會工作的的重要理論,普及面和應用面是無比廣泛的。優勢也就是老人們所具備的各種資源和有利條件。不但指代自身的優勢,也包括周圍身邊的優勢。優勢視角的應用面廣是有原因的,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其實所有人都有自己的獨特優勢,即便是處在困境中的老人,由于他們深陷困境當中,遮擋了他們的視線,轉移了他們的注意力,使其把所有精力都注意到了困境上面,放大了困難,也就往往發現不到自己的優勢資源,從而稍有別人的否定就極度否定自己,或者陷入痛苦的泥潭中。那么優勢視角下的工作者其實就是要發現案主老人的優點,和優勢條件,幫助他全面認清自己,幫助案主自己能夠勇敢站起來,走出困境。該視角強調了一個人所具備的主觀能動性和可以改變現狀的潛力,其開發案主的潛能,這潛能也是未被案主發現的,從而提高其抗逆力,提升困境者的潛能,激發能力,實現超越自我的目的。
在利用專業老年人理論的時候,要根據這些成熟的理論貫穿到服務中去,例如社會交換論和社會連續理論在老年人服務中的運用,社會交換論強調要讓老年人認識到自己的價值,可以有值得交換的價值滿足其精神需求。在社會連續理論中,最好讓老年人繼續從事其年輕時候的愛好和社會角色,保持角色的連續性,避免突然脫離其原有角色而產生的不適應性。那么在以下的對幾位空巢老人案例中這些理論都有運用到,因為之所以社會工作能解決這些問題,是社會工作的專業性所決定的。
空巢老人社工介入是在空巢老人領域開展的社會工作,是將社會工作的專業理念和服務方法應用于那些特殊狀態的老人身上。具體而言,空巢老人的社會工作是運用社會工作的專門知識與技術于空巢老人,協助解決個人經濟或精神的、家庭的等種種困擾,促進其形成良好的心理狀態系,使其身心健康,生活穩定,使其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的潛能,最大限度地取得良好晚年生活,加快空巢老人社會工作進展的步伐,更好地適應經濟快速發展所造成留下的后遺癥,緩和家庭中產生的諸多問題,對于建設和諧社區、建設和諧社會至關重要。社會工作者應逐步明確工作重點、工作目的并逐步完善工作方法和技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處理危機的模式,從而更好得處理和解決空巢老人孤獨困境事件,為老年人安度健康快樂的晚年服務。
參考文獻:
[1]王思斌.社會工作概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徐永祥,張明鎖.社區工作[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處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設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有的判令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因此,正確認定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的責任主體是非常必要的。
一、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的民事責任適用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之規定。
1、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的侵權民事責任應適用《民法通則》之規定,而不應適用《建筑法》之規定。
《民法通則》調整的范圍和有關相鄰關系的規定及適用。《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加害方侵害相鄰建筑物屬侵害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故該侵權的民事責任屬《民法通則》調整。該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屬建設單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使用土地時侵害相鄰方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故該侵權的民事責任應適用此規定。
《建筑法》調整的范圍和有關建筑安全管理規定及適用。《建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由于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包括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的主體是管理機關,而并不包括建設工程相鄰的一方,故該法調整的主體為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以及管理機關,而并不涉及相鄰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雖然,該法第五章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中規定了建設各方的法定義務,但并未規定發生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時,加害方對相鄰一方的民事責任。
2、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和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及區別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2款規定了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第3款規定了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其構成要件為(1)行為違法,包括作為與不作為;(2)有損害事實;(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4)主觀過錯。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備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而是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應當對于他人的財產、人身損害承擔的民事責任。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主觀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需承擔舉證責任。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主觀上則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也稱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或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加害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能不承擔責任,否則就推定其有過錯,并承擔民事責任;或者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即對于損害的發生,加害人、受害人雙方均沒有過錯,法院視情況分擔損失的原則。(2)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由《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由法律特別規定。法律規定包括《民法通則》中的規定(第121條-127條、第133條)和民事法律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3、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的民事責任屬于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建設單位應當按無過錯責任原則獨立地向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3條(下稱意見第103條)規定:“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影響,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筆者認為,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的民事責任應適用本條之規定。理由如下:
(1)該條為法律特別規定。該條規定雖不在《民法通則》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規定之列,但由于該規定屬于民法中有關相鄰關系的司法解釋,并具備民事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因此,該條規定為法律特別規定。
(2)該條規定主觀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不適用過錯推定或公平責任原則。該條中沒有“相鄰一方(加害方)有過錯”之類似規定,同時該條中也沒有“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及“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之類似規定。因此,該法律規范為特殊侵權中無過錯責任原則之民事法律規范。
(3)該條在建設工程損害相鄰建筑物的民事責任范圍之內。該條雖未直接規定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該條規定的假設條件中的“等”字,理所當然地已包括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的情形。
(4)參照中國物權法研究課題組編制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135條之規定,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的民事責任也應適用特殊侵權中的無過錯民事責任。該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進行建筑時,不得因此使鄰地的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
損害。前款情形,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請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險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損害的,并可請求損害賠償”。同理,該條中也無加害人有過錯、舉證倒置、雙方均無過錯之規定,因此,該條規定更證明了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的特殊侵權應適用無過錯民事責任。
二、建設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后的追償權
在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糾紛中,建設單位按無過錯責任原則獨立地向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如果參與工程建設的其他主體有過錯,那么建設單位有權向有過錯方行使追償權。
1、追償權的取得。
該權利不是按連帶責任之規定取得而是按約定或者法定取得。連帶責任,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共同責任人不分份額地共同向權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向所有連帶責任人請求承擔民事責任,也有權向連帶責任人之一請求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向受害人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承擔連帶責任需要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約定。因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不可能與受害人約定承擔連帶責任;涉及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沒有規定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相反,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法律已規定建設單位應獨立承擔特殊侵權的無過錯民事責任,故建設單位在承擔民事責任后,不具有按連帶責任規定取得追償權。
由于建設單位與參與工程建設的他方均有合同關系,與勘察設計單位有勘察設計合同關系;與施工企業有施工合同關系;與監理單位有委托監理合同關系,因此,建設單位在向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根據上述合同關系及履約事實,向過錯方追償。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了建設各方注意安全義務。其中,主要是:第37條規定了設計單位的注意安全義務,即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4條、第47條、第51條規定了施工企業的注意安全義務,即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風險等措施,對相鄰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損害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采取措施保護地下管線,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發生事故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第40條、第42條、第49條、50條規定了建設單位的注意安全義務,即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將房屋拆除委托給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企業承擔。如果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違反上述注意安全義務造成相鄰方的損害,那么建設單位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向過錯方主張權利。
2、追償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