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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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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

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范文第1篇

[關鍵詞] 機關事業單位 養老金并軌 改革路徑

[中圖分類號] C9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8129(2017)01-0056-02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經濟體制的發展要求,國家率先在企業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但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進展卻極為緩慢,幾乎停滯。由此便形成了“養老金雙軌制”。養老金并軌指的是C關事業單位和普通企業職工不同的養老制度,其資金是由國家財政直接撥付的,而一般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是通過社會統籌的形式籌集的。養老金雙軌制度導致機關事業單位與一般企業職工的養老待遇有過大差距。因此,只有全面分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有針對性地采取一定的改革措施,才能實現社會公平。

一、明確并軌方向,保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我國的養老金并軌,不是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養老方案簡單地變成與企業職工同樣的養老方案,而是使兩者朝著共同的方向發展,最終養老雙軌制退出歷史舞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改革的最終目的是借助對并軌起點與過程的有效管理,實現養老金層次的重新劃分,并切實提高其公平性,還需要將養老金改革納入到職工的分配制度中。當前,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度緩慢,養老金并軌勢在必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金并軌,必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在并軌統籌基金上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依靠公共財政撥付的辦法,使得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企業職工以同樣的方式繳納社保,以盡可能減小財政負擔,彌補養老金缺口。在并軌支付渠道方面,當前企業職工需要通過自籌賬戶繳費,存在很大的“空賬”風險,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則是國家撥付,沒有任何風險。將兩種支付方式并軌后將通過風險分擔的形式降低企業職工的風險。在并軌養老標準方面要盡可能的縮小當前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待遇差距過大,有失公平的現象,只有將兩者并軌才能提高養老標準的公平性。

二、建立多元化養老體系,保證養老質量不降低

當前養老金并軌出現的最大阻力是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擔并軌之后,養老待遇會降低。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使得養老金并軌工作順利進行,就需要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做大量的思想工作,要做好宣傳,要站在國家、個人和社會長遠發展的角度,盡可能促進社會共識,降低改革阻力。除此之外,構建多元層次的養老體系。第一個層次,發揮最基本的保障作用的基礎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機關事業單位及個人繳費共同負擔,推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有機結合的資金籌集辦法;第二個層次是發揮補充作用的職業養老保險。職業年金實行的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制度,也就是個人繳費賬戶的積累制。第三個層次發揮提高作用的儲蓄型養老保險。這一層次是由個人自愿選擇性的加入的養老保險,繳費的多少及時間的長短都由個人自己決定。

三、養老金并軌循序漸進,實現新舊制度平穩過度

在養老金制度的影響下,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職工在養老方面的待遇有過大差距,這就使得并軌制度推行過程中遇到了很多阻力,因此要想在有限時間內做到兩種制度的完全并軌,還有很大難度。這就需要養老管理部門始終堅持循序漸進的基本原則逐步開展改革活動,盡可能降低矛盾問題的出現,最終實現從舊的養老制度過渡到新制度下。具體來講,首先采取逐年替代的措施。機關事業單位應建立一個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有機結合的個人養老金儲蓄賬戶,逐年減少國家財政撥付的資金數目,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可領取到的養老金呈現出逐年遞增趨勢,一直到徹底替代,最終退休金完全推出舞臺。其次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的銜接方法。對于已經退休的“老人”執行原有的規定,保持原退休待遇不變;對于新辦法實施以后走上工作崗位的“新人”執行新的規定,其退休待遇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對于新辦法未實施之前就已經工作,但目前仍在職的“中人”適用過渡辦法。即每年度政府或事業單位只要補齊當期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

總之,當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的養老金待遇存在過大差距,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這就導致人才的流動呈現出很大的不合理性,大大增加了政府機構的財政負擔,因此養老金并軌勢在必行。因此,相關部門在養老金并軌改革中應精準理解養老金并軌內涵,明確科學的并軌方向,積極多元化構建養老保障制度,保證養老質量不降低,并應遵循循序漸進改革原則,以平穩過度新舊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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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鄭秉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改革:從“碎片化”到“大一統”[J].中國人口科學,2015,01.

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范文第2篇

摘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建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本文主要研究了養老金水平測算方法,按照北京市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解析了養老金計算辦法,介紹了其中涉及的基本概念,通過使用樣本單位的某職工數據,深入淺出地導出其養老金計算過程,并分析了影響養老金和養老金替代率的因素。結合樣本單位實際情況,總體測算了養老金和養老金替代率等關鍵數據,對比了養老金、退休金及在職工資之間關系。文章最后提出了結論和建議,對于下一步開展養老保險改革具有實際借鑒意義。

關鍵詞 :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養老金 替代率

一、研究背景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基本核心的內容,事業單位作為我國社會組織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改革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而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入養老保險對推動事業單位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2008年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獲得國務院通過,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等五省市啟動有關試點工作。2009年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下發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方案》。2010年頒布的《社會保險法》將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國務院日前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這對于加快養老保險改革具有積極的促進意義,這也標志著事業單位發展的航船來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關口。綜上,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建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

事業單位涉及面廣、類型多,長期以來實行退休金制度,這對于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各項改革的發展,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的發展,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事業單位加入養老保險之后,職工退休金轉變為養老金,退休待遇的變化及養老金水平的測算成為所有參保單位和職工最關心的焦點。

本文根據北京市養老保險政策,對事業單位職工加入養老保險后的養老金水平、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進行了測算,并總結了研究方法。

二、養老金計算辦法解析

按照北京市養老保險政策,退休職工養老金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其中過渡性養老金為符合規定條件職工發放。為說明養老金的計算辦法,假定某事業單位職工李維情況如表1所示。

假設李維所在單位于2015年1月1日起為職工參加養老保險,該職工屬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之后退休的人員類別,符合養老保險辦法中的“中人”政策,按規定應為其發放過渡性養老金。綜上,職工李維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1.基本概念介紹

(1)Z實指數

Z實指數即繳費工資平均指數,就是將繳費工資指數化,把絕對數變成相對數。計算辦法就是用當年繳費工資除以對應年份職工平均工資,所得是一個比值,大于1表示繳費工資高于社平工資,小于1表示低于社平工資。比值的大小表明了該職工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相對位置。

(2)Z同指數

Z同指數就是1992年10月1日之前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因為這段時間實際并未繳費,視同相當于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所以Z同指數等于1。

(3)N實+同、N實98、N同

N實+同即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之和,也就是所有繳費年限;N實98是指自1992年10月1日參保后,1998年6月30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N同即視同繳費年限,指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綜上,職工李維的養老金參數數值如表2所示。

2.養老金計算辦法

為體現計算出的數值所反映出的經濟水平,我們假定至此職工退休之日,社會經濟指數不變,即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存儲利率、職工年度工資的浮動指標均趨近于零。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C平+C平×Z實指數)÷2×N實+同×1%。

其中(C平+C平×Z實指數)÷2就是退休時上年社平工資與歷年指數化繳費工資的平均值,即以職工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被保險人的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

綜上,李維的基礎養老金=(5793+5793×1.98)/2×(4.17+37.5)×1%=3596.77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補貼額)/個人計發月數標準。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是指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賬戶上的資金額度。

李維個人賬戶儲存額=1 1 4 7 0 元×8%×51個月=46797.6元。

個人賬戶補貼額采用累計計算方法得出,等于1992年10月至實際繳費前一年度月均社平工資乘以相應年度繳費比例乘以Z實指數。依據此公式計算得出李維個人賬戶補貼額為52281.48元(個人賬戶補貼額只用于被保險人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的計算,不計入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個人賬戶計發月數如表3所示。

李維的個人賬戶養老金=(46797.6+52281.48)/139=712.8元。

(3)過渡性養老金

李維屬于“中人”,其過渡性養老金G =G同+G實,即等于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和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之和。

其中:G 同=C平×Z同指數×N同×1%=5793×1×16.25×1% =941.36元G 實= C 平×Z 實指數×N 實9 8×1 %=5793×1.98×5.75×1%=659.53元李維的過渡性養老金

G=941.36+659.53=1600.89元。

由此,我們可以測算出李維作為一名事業單位職工參加養老保險之后的養老金收入水平,每月領取養老金數額為: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3596.77+712.8+1600.89=5910.46元。

三、養老金影響因素分析

根據樣本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測算數據,可分析出各因素對養老金水平的影響。

1.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期間收入水平對養老金的影響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與Z實指數呈顯著正相關關系。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實際儲存額與收入水平成正比,個人補貼額只受工作時段影響,同一工齡狀況的職工補貼額相等。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越長,個人賬戶養老金與Z實指數呈正相關關系越明顯。

(3)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中G實與Z實指數呈正比,而G同僅與相關工作年限有關。可見,過渡性養老金總體與Z實指數呈一定的正相關關系。

(4)養老金替代率

養老金替代率,是指勞動者退休時的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它是衡量勞動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異的基本指標之一。經分析,養老金總數并不完全與Z實指數呈正比關系,因此收入越高的職工養老金基本替代率相對越低。

2.職工工齡對養老金的影響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與工齡呈正比關系,工齡每增加一年,基礎養老金多發放1%。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在實際繳費年限和基數相同的情況下,個人賬戶養老金也處于同一水平。

(3)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的G同與G實都與職工相關工作年限呈正比關系,視同繳費期間工齡每增加1年,G同相應多發放1%。實際繳費期間工齡每增加1年,G實相應多發放1%。

(4)養老金替代率

在收入水平相同的情況下,養老金水平等同于養老金替代率水平,與職工工齡成正相關關系。

3.退休年限對養老金的影響

(1)基礎養老金

在同樣政策、同等收入水平及工齡情況下,基礎養老金處于同一水平。

(2)個人賬戶養老金及過渡性養老金

在實際繳費起始時間相同的情況下退休越晚,個人賬戶積累越多,同時根據北京市社保政策發放的過渡性養老金彌補了繳費時間短、個人賬戶積累少的職工養老金,使得收入水平和工作年限相同的職工養老金在不同年度期間基本處于同一水平。

(3)養老金替代率

在收入水平和工作年限相同的情況下,養老金水平與養老金替代率水平保持一致,在不同年度期間基本處于同一水平。

四、養老金綜合測算與替代率分析

1.養老金綜合測算及補差情況分析

根據北京市社會保險規定以及職工現有收入水平,可測算出某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水平(不考慮通貨膨脹因素)。本文所選取樣本事業單位總計125人,其中10年之內退休職工的有39人。

根據統計,這39名職工中:38人身份為干部,1人為工人;男性職工28人,女性職工11人;如按養老保險金計算標準進行測算,平均養老金為5503元,按單位原退休金標準,平均退休金為4976元,測算所得養老金與退休金之比率平均為112%,其中在100%以上的有28人,最高為134%,在100%以下的11人,最低為79%。

結合測算,可以得出十年內退休職工的養老金補差情況(見表4)。

事業單位職工由退休金過渡到養老金之后,確實存在著部分職工養老金低于按退休金標準發放水平的情況,目前一般由單位根據養老金相對退休金的差額進行補差,每月發放,直到退休職工去世時截止。樣本單位補差情況如上表所示,執行補差部分有11人,占總數的28.2%。10年內退休的職工平均退休金為4976元,平均養老金為5503元,總體來說養老金數額大于退休金,表明參加養老保險對于提高職工退休待遇有益處。

由于青年職工收入水平有較大增長潛力,其工資基數將呈現不可準確預測的遞增趨勢,因此對于青年職工尤其是入職時間較短的職工養老金預測也具有很多不確定性。不確定因素主要有職工未來收入水平、單位實際上報的工資基數、社保實際認定的職工工齡、未來事業單位后的養老金政策以及未來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年齡相關政策等。

2.養老金、退休金及在職工資對比及替代率分析

目前實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以向城鎮退休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為目的的制度,制度設計的基本養老金目標替代率為60%左右。分析某事業單位125名職工的養老金替代率對于衡量職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由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匯總表,我們可以得出該事業單位單位職工的平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43.9%,高于50%的有24人,占總人數的18.90%。養老金與退休金之比平均為121.6%,其中高于100%的有105人,占總人數的82.7%,低于80%的有7人,占總人數的5.5%。

因此,在基本養老金替代率較低的情況下,制定辦法來提高職工養老金就迫在眉睫,否則職工養老金相較退休金并無顯著提高,而在職期間工資受繳費影響減少,職工對于參加養老保險預期暗淡,消極回應,勢必造成改革推行困難。

五、結論和建議

1.應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形成養老保險第二支柱

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加大社會保險福利,費用由單位或單位個人共同繳納而建立的補充性養老保險,可避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退休后工資收入降低對生活的影響,是在基本養老金之外增加的一項退休收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可以完善薪酬體系,提高職工養老金待遇和留住人才,可以減少職工在職時后顧之憂。另外,還可積極發展商業保險等其他補充養老保險形式,作為第三支柱來不斷提高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2.應提升Z實指數和繳費基數,提高實際繳費期間的繳費工資率

事業單位為職工加入養老保險后,職工基礎養老金部分核算所用的Z實指數以實際繳費期間的Z實指數為準,影響養老金的主要因素是工資收入水平。盡管事業單位職工實際繳費年限只有數年,個人賬戶金部分積累數額不大,但統籌部分的基礎養老金部分與Z實指數成正比,在繳費基數上下限區間有很大差距,同時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也與實際繳費Z實指數成正比關系,因此,退休金高低與實際繳費期間的繳費基數密切相關,應提高職工實際繳費期間的繳費工資率。

3.應制定具體改革措施,解除利益相關群體疑慮

通過宣傳和教育可以消除職工對改革的疑慮,增強職工對改革的信心,要制定出具體的改革方案,使職工能夠信服地確認改革的根本目標是穩步提高待遇。通過初步確定養老金基本替代率,規定職業年金的計發方法,保證職工在改革過渡期的利益補償等等。通過宣講會、查詢系統、宣傳手冊等方法使職工了解這些理念和方法,可以有效地解答職工的疑慮,使改革推行順暢、平穩過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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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范文第3篇

關鍵詞:養老金“雙軌制”;制度并軌;待遇并軌;時序模式

經過多年的改革試點和醞釀,2015年1月,國務院出臺《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貫徹落實<決定>的通知》,進一步細化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實施細則和步驟,明確了“一個統一、五個同步”的改革思路,提出了化解養老金“雙軌制”的具體路徑:先集中解決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問題,邁出制度并軌的決定性一步;在此基礎上,完善相關政策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經驗表明:“雙軌制”并軌路徑內在地遵循著從制度并軌到待遇并軌的時序模式。養老金“雙軌制”本身就蘊含公私兩個部門間養老保險制度比較的視域,在當前全國各地積極制定符合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方案,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養老金“雙軌制”并軌成為必然趨勢的背景下,在把握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時序模式的基礎上,從業已運行20多年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與當前出臺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對比的角度,評論當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何種意義上實現了養老金“雙軌制”的并軌,對推進和完善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

一、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時序模式:從制度并軌到待遇并軌的有效制度建設

不斷擴大的養老金待遇是引起人們對養老金“雙軌制”詬病的導火索,也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關注。學界對養老金“雙軌制”的研究,主要從勞動力市場的統一、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現代化的角度論證實現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必要性;從制度目標理念、籌資模式、資金管理及運營方式、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覆蓋率狀況、財政負擔狀況、養老金待遇標準、參保者單位繳費負擔等八個指標來論述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在起點公平、過程公平以及結果上的不公平。養老保險“雙軌制”的起源與改革;我國雙軌制演變的歷程和與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互動邏輯;養老金“雙軌制”下導致待遇差產生的制度、調整政策、資金來源、體系的不完善和政治因素;在實現雙軌制并軌的路徑上,鄭功成認為,“雙軌制”的并軌應該分三步走,第一步是盡快為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公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讓其工作人員承擔繳費義務,實行統賬結合的財務機制,實現與企業職工義務平等與財務機制統一的目標;第二步是對待遇進行結構分解,用雙層結構替代單一層次,逐步降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使之與企業基本養老金待遇相近;第三步是實現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一樣的機制。這些研究對推進養老金“雙軌制”并軌改革有著重要意義,然而學界卻較少論及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時序模式,就是實現養老金并軌制度建設的先后順序以及制度建設內容間的邏輯關系。養老金“雙軌制”本身就蘊含著制度和待遇兩個層面的不公正,首先,在養老保障制度上,機關事業單位采取傳統的財政供養型退休金制度,而企業則采取單位與個人繳費型的現代養老保險制度;其次,在養老待遇方面,在不同養老制度邏輯作用下,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人員享受著不同的養老金待遇。養老制度不公是引起待遇不公的根本性原因,待遇不公是制度不公的表征,制度和待遇不公正是養老金“雙軌制”的一個問題的兩個層面。相應地,養老金“雙軌制”的并軌也必然包含制度并軌和待遇并軌兩個層面和階段,養老金“雙軌制”并軌必須通過有效制度建設,消解導致不同待遇差距的制度性因素,破除機關事業單位傳統的財政供養型的退休金制度,建立起與企業相同的現代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規則不同問題,實現制度并軌;在此基礎上對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養老金待遇再進行結構性調整,最終實現待遇的并軌。從時序模式的意義上講,養老金“雙軌制”并軌就是從制度并軌到待遇并軌的有效制度建設過程,必須妥善處理好制度和待遇之間的關系,制度并軌是前提和保障,待遇并軌是導向和目的。自2005年以來,國家連續11年以10%的增長率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替代率,雙軌制下的養老金待遇差有所縮小,從2005年前后的2.0倍下降到2013年的1.4倍。然而,在當前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的情況下,不改變機關事業單位傳統的財政供養型退休金制度,不實現制度并軌,單純利用行政手段提高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替代率,忽視了養老保險水平正常增長的因素,嚴重影響了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定可持續性,也仍然不能解決人們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不用承擔繳費義務而享受較高待遇的制度詬病,同時也造成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對企業人員的攀比。2008年上海等五省市開展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在缺少待遇的補償機制的條件下,試圖在事業單位建立起與企業職工相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單純簡單實現制度并軌而不妥善處理待遇問題,違背了福利剛性原則,割裂了待遇和制度之間的聯系,改革缺少制度的有效性,同樣也無法解決養老金“雙軌制”的問題。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出臺后,飽受人們詬病的養老金“雙軌制”問題似乎得以解決,公共部門享有養老金特權的歷史一去不復返了。有效制度供給是保證制度目標實現的前提。養老金“雙軌制”本身就蘊含著比較的研究視域,2015年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與業已運行20多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和待遇兩個維度的相同與不同之處,是養老金“雙軌制”能否實現并軌的重要指標,集中體現了當前改革在何種意義上實現了養老金“雙軌制”的并軌。

二、核心制度并軌——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同點

通過比較發現,2015年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在制度模式、繳費機制、個人賬戶規模、視同繳費年限、養老保險待遇計發、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待遇發放形式、基金管理方式、養老保險體系等方面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安排相同。第一,在制度模式上,兩者都采用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模式,2015年改革方案明確提出了要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單位和個人要承擔養老保險費的繳費義務,以此消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不用承擔繳費義務卻享受較高待遇的傳統財政供養型的退休金制度。第二,在繳費機制上,兩者都采取了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并且在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上,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比例都相同,分別為單位工資總額的20%和本人繳費工資的8%;在繳費基數上,兩者都是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保底,300%封頂。第三,在個人賬戶規模上,兩者都是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納入到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第四,在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方面,兩者都采取了相同的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有視同繳納年限的,再加上過渡性養老金。第五,在視同繳納年限計算上,2015年出臺的方案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視同繳納年限一樣,都是在建立個人賬戶前符合規定的工作年限為視同繳納年限。第六,在轉移接續辦法上,兩者采取相同的轉移接續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統籌基金轉移12%。第七,在影響待遇的變量上,在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下,兩者也實現了影響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變量趨于一致:退休時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個人繳費年限;歷年來實際繳費水平;個人工作年限。第八,在待遇發放形式上,兩者都采取社會化發放形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郵局網點發放。第九,在基金的管理方式上,兩者都采取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式。第十,在養老保險體系上,兩者都建立了三大支柱,即由基本養老金+補充養老金+個人儲蓄。2015年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是通過上述十個方面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同制度安排,使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員確立了現代養老保險理念和承擔繳費義務的意識,國家財政角色由原來作為退休費保障者轉變為養老保險繳費者,實現了對傳統財政供養型退休金制度的部分消解,統賬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雛形正式建立起來,實現了與企業養老保險核心制度的并軌。

三、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不同之處

養老金“雙軌制”的并軌最為根本的是實現待遇的并軌,除了上述相同點的制度安排,通過對參保范圍、繳費工資基數、過度系數、職業年金等影響養老金待遇的具體指標比較分析,可以發現2015年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方案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不同。第一,在參保范圍上,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人員參保范圍是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內人員,參保單位是機關單位、參公事業事業以及分類改革確定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確定轉企的事業單位將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此次參保范圍是以人員身份來界定,而企業養老保險參保范圍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企業職工,在參保范圍上也烙上明顯的體制內外差別的“雙軌制”印記。第二,在繳費工資基數上,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基數是按照職務和職級確定的工資項目來確定繳費基數,一般包括基本工資、津補貼等項目,事業單位一般為績效工資,機關單位為津補貼,因此,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高低受工資福利政策的影響較大;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以現有實發數,全口徑納入到繳費基數范圍內,受企業的經濟效益影響較大。第三,視同繳納年限的時間不同,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以2014年9月30日為時間節點,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1995年12月31日為時點,從這點可以看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滯后企業養老保險改革近20年。第四,視同繳納指數上不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納指數是根據退休時的職務職級來確定對應的視同繳納指數,人社部授權各地區制定符合各地實際的各類人員視同繳納指數表;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同,企業養老保險則統一規定為1。第五,養老保險費用征收上,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雖然都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但卻分別建賬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并且明確了基金管理的為省級統籌,建立以省級為統籌的基金池,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第六,關于過渡期,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為了保證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待遇不降低,設定了10年的過渡期,并且明確: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而企業養老保險改革沒有設立過渡期。第七,在補充養老保險上,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強制建立了職業年金制度,在繳納比例上,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4%;而企業養老保險的企業年金,是非強制性的,是企業根據經濟效益自愿建立,并且現行2004年制定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在繳費額度上規定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12,2016年6月人社部起草的《企業年金規定(征求意見稿)》中,下調了企業年金繳納的上限,將企業繳納上限由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調整為8%,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之和的上限由“六分之一”調整為12%,并且明確了具體繳費比例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雖然這一調整實現了企業年金與職業年金在繳費比例的一致,但是由于企業年金在企業根據經濟效益基礎上自愿建立,覆蓋面也極其有限,并且主要集中在國有壟斷性行業,據人社部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全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人數為2200多萬人。據此測算,繳納企業年金的企業員工,占全國城鎮就業人員的比例不足6%,這勢必會導致在養老待遇上新的不平衡。第八,在待遇統籌項目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去世后的相關待遇,比如喪葬費、撫恤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待遇,由單位支付,并且在社會統籌的養老金待遇之外,一些獎勵性的補貼、一次性退休補貼、以及符合相關政策的其他待遇,仍然由單位支付;而企業養老保險喪葬費和撫恤金全部由統籌基金支付,并且企業職工退休后不存在由單位發放的項目。可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未真正實現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實現由單位保障向社會保障的轉變。通過以上具體影響養老金待遇的制度安排,實現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仍然享受著比企業職工較高的養老金待遇,因此,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僅僅在核心制度上實現了并軌,在養老金待遇方面存在明顯的單位保障的特征,以致在養老金待遇上并未實現并軌,養老金“雙軌制”問題仍將繼續存在。2016年,人社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明確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規定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以期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首次和企業同步上調基本養老金待遇,以此來避免不同群體在養老金待遇方面的相互攀比。當前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尚處于參保登記、分批次參保、新舊養老制度處于破與立的過渡階段,制度尚未完全并軌,甚至諸如中央層面的單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績效工資改革等配套改革措施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同步調整養老金待遇,違背了從制度到待遇并軌的時序,同時,在現有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之間養老金待遇仍然存在差距的情況下,同步調整養老金待遇,只能使得現有差距繼續擴大,而不能解決養老金待遇差距問題。基于此,當前實現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政策著力點,應該注重完善工資制度、人事制度、基金投資運營以及不同制度間銜接等配套措施,盡快在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起完善的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為實現待遇并軌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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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范文第4篇

【關鍵詞】養老金雙軌制;形成;弊端;解決思路

養老金“雙軌制”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采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企業職工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金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兩者實行不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和調整機制。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雙軌制”的弊端越來越明顯,兩種制度下養老金相差懸殊,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比企業平均高兩三倍。近年來“雙軌制”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議,對當前的養老體制進行改革、取消養老金“雙軌制”勢在必行。

1、養老金“雙軌制”的形成

自建國初期至上世紀80年代初期,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基本上都是國有性質,企業職工在職時的工資、退休后的養老,完全由單位負責。80年代中期開始的國有企業改革,隨著企業用工制度和工資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企業職工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在這個階段,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進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進程相對滯后,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造成兩種制度在籌資方式、待遇計發調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謂的養老“雙軌制”。這一現象是歷史遺留問題,初期改革是“摸著石頭過河”,往往是針對某一地、某一行業、某一群體先進行改革試驗,然后再逐漸擴展,這種改革不可能是成熟的改革。而此后的養老保險改革也一直圍繞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一直停留在原地并延續著以往的做法。如此算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已沿用60年,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尚不足20年。

2、養老金“雙軌制”的弊端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改革開發的不斷深入,雙軌制”的弊端也越來越明顯。

首先,統籌辦法的不同,導致兩種群體在職人員經濟負擔失衡。企業人員是由其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保險費,形成基金積累,保證養老金發放;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則由國家財政統一籌資,個人不負擔繳費義務。這無形中在制度上將在職人員劃分為兩種身份,造成同等條件下因所處單位性質不同經濟負擔水平的差異,不利人才的公平競爭。

其次,退休辦法的差異拉大群體收入差距,偏離養老金制度保穩定和維公平的設計初衷。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但在目前養老金“雙軌制”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替代率為90%以上,而同期企業退休職工,僅為不到40%。而且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準遠遠高于企業退休人員,由于政策因素導致收入分配不公平,將帶來諸多的社會矛盾。

最后,雙軌制度之間轉移銜接辦法的缺乏,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動。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在養老制度上實行雙軌制,而制度之間又缺乏合理的轉移接續安排,如果企業人員向機關事業轉移,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在機關事業單位派不上用場;如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途離職只能‘凈身出戶’,沒有個人賬戶的積累,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人才合理流動。

3、實現養老金“雙軌制”并軌的解決思路

要消除“雙軌制”弊端,應當首先認清其實質。養老金待遇懸殊并不是兩個制度并存的必然結果。世界上許多國家也存在著多元制度安排,但并未構成不同群體之間的矛盾沖突,原因是不同制度安排的養老待遇差距極小。因此,理性地看,當前問題的關鍵不在“雙軌制”而在最終的待遇差距,中心任務并不是簡單地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并入”企業養老保險制度,而是朝著一個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進,逐步縮小待遇差距,最終取消“雙軌制”。應遵循由易到難、循序漸進、多措并舉的原則,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3.1政策制定者高度重視,做好養老保險制度的頂層設計

養老金待遇水平差距過大不僅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問題,同時也是國家收入再分配制度的一部分,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分類人事制度、工資制度改革等相結合,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的基礎上,研究養老保險頂層設計方案,避免碎片化,并列出時間表。

3.2通過退休金調整機制改變,縮小待遇差

繼續大幅度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和調整頻率。對反映差別較大的企業退休高級職稱科技人員,在調整待遇的過程中給予傾斜,對退休早、養老金偏低的高齡退休人員給予一定的特殊補償,并形成常態化機制。

改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調整機制,代之以與企業職工養老金同樣的調整機制,并適當降低調整次數,通過退休金的調整機制的變換,逐步縮小兩大人群已退休人員的待遇差距。

3.3徹底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應遵循的三步走

第一步是盡快為機關事業單位建立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讓其工作人員承擔相應的繳費義務,即先實現與企業職工義務平等與財務機制統一的目標。

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范文第5篇

有報道稱,正在研討中的養老體系改革頂層方案,從其改革基本思路看,事業單位或與企業并軌。方案中,未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將和企業的養老制度一致,也就是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要逐步和企業的基本養老制度“并軌”,實現統一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

隨著十八屆三中全會臨近,近期有關養老體系改革頂層設計的各種消息或傳聞也不斷傳出。“事業單位或與企業并軌”,這個消息無疑是具有積極意義的,也是讓人寬慰的。因為從城鎮到農村、從職工到城鄉居民,我國用較短時間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盡管目前的社會養老體系已基本覆蓋城鄉居民,織就了世界上規模最大的養老保障安全網。但是我國養老制度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最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的養老金“雙軌制”。

所謂養老金“雙軌制”,就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一套退休制度,個人無須繳納社保,退休養老金由財政統一支付。另一套是企業單位實行的“繳費型”養老保險統籌制度。

養老金作為一種公共品,首先必須體現公平原則,而目前的“雙軌制”至少存在兩種不公平。

首先是權利和義務嚴重不統一造成的不公平。中國社科院的《2012社會保障綠皮書》顯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平均高于企業退休人員達1倍以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工作期間不需繳納各種保險費用,但其退休金卻遠遠高于繳納社保的企業退休職工。沒有履行義務卻享受著不一般的權利,這是顯而易見的不公平。

在“雙軌制”中還存在一種隱性的不公平。在繳費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中,職工養老金待遇僅隨物價上漲等因素調整。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中,個人工作期間不僅不用繳費,其養老待遇還與在崗者工資增長掛鉤。事實上,掛鉤后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不僅讓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望塵莫及,甚至讓企業在職職工的工資也只能望其項背。這種掛鉤最終導致兩個制度下的養老金水平形成不斷加大的“待遇差”。于是,兩種養老金的差距日益擴大,而兩條“軌道”也隨之漸行漸遠。

在“雙軌制”的不公平之下,潛藏著巨大的社會隱患。首先,這種制度安排不但讓我國的養老制度失去了本該具備的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而且制度性地擴大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加劇了社會矛盾。其次,目前機關事業單位“幸福”的退休制度,無疑是不可持續的。該制度將產生越來越昂貴的人力成本,最終使國家財政不堪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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