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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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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全文范文第1篇

這樣的斷言并非空口無憑,而是有過硬的依據。其一,6月28日,《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第十六條明文規定,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通過“末位淘汰”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二,這一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其實內容豐富、涵蓋面頗廣,全文共計有十八條之多,但涉及“末位淘汰”一條,似乎最觸動輿論,在諸多相關報道和評論中,都占據了顯著位置,享受著重點關注的待遇。

雖然缺乏新鮮出爐的這類勞資糾紛的案例,但翻檢網絡不難查到,“末位淘汰制”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已經引發過勞動合同糾紛。2003年已經有媒體對這一現象予以報道和討論,參與討論的管理學者、人力資源專家以及法律界人士,一直認為“末位淘汰制”常常被資方用作變相解除勞動合同的手段,幾乎是異口同聲地呼吁應對其予以終結。2009年,國內著名企業華為就因此引發風波。華為員工網絡爆料稱,自己明明被裁員,但資方不肯承認,偏要稱之為“末位淘汰”。在一個問答網站上,還有一位在信用社工作了15年的網友訴說發生在自己身上的咄咄怪事:單位以“末位淘汰”的名義辭退他,他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訴,竟然未被受理。網絡還不難發現最新的實例,最近一個時期以來,電子商務行業競爭異常殘酷,許多電商被迫減員增效。在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頒布的同一日,一家叫“去哪兒”的電商聲明“否認大規模裁員,稱屬正常的末位淘汰”。

“末位淘汰制”這一由經營管理明星韋爾奇發明,并在通用電氣、惠普等巨型跨國企業取得神效的管理激勵機制,引進中國化之后,搖身變成了砸人飯碗的利器,由此可見一斑。現在,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以征求意見稿的形式出臺予以矯正,意在為在勞資關系中長期處于弱勢和劣勢的勞動者撐腰,對各類用人單位加以警示和約束,防止他們肆意妄為,損害勞動者權益,加劇社會不公和影響社會穩定,無疑是一個值得肯定的舉措。

不過,也許更值得思考的是,首先,“末位淘汰制”為何會變異和被濫用?其次,這一其實早有定論的違法行為,何以屢禁不止?為何現在才提示基層法院?

最新合同法全文范文第2篇

關鍵字:無權處分 權利瑕疵擔保 善意取得 合同效力類型化

一、關于無處分權行為的法律規范及引起的問題之爭

無處分權行為在買賣交易關系中極為常見,其法律規范散見于在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及各類司法解釋中,關涉諸多民法制度及理論,如合同相對性、權利瑕疵擔保、善意取得制度、債權合同與物權變動效力區別、欺詐行為致合同撤銷等,正因為如此,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問題被喻為“法律思維的寶藏”,挖掘其理論經絡并明析之,成為眾多學者及實務者孜孜以求的目標。

我國《合同法》第132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處分權。”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該合同有效。”可見,立法者明確賣方對標的物有處分權是應然狀態,也能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評價,賣方負有履行交付標的物的合同義務,若無處分權則合同效力待定,權利人拒絕追認且事后無法取得處分權,立法者對合同效力持否定性評價,徹底否定買賣合同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150條還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出賣人如不能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不能擔保標的物權利瑕疵的,則為違約行為,它以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若無處分權人處分標的物而處分權人拒絕追認,買賣合同無效,如何追究無處分權的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這是對無處分權行為中物權變動原則及債權關系認定的規范,它們既保護原權利人的“靜態安全”,又顧全第三人的“動態”交易,這樣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制度之間的價值選擇與貫徹存在一定矛盾。

20__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條文是對無處分權情形下買賣合同效力及違約救濟之規定,旨在解決司法實踐中出賣人以無處分權為由惡意主張合同無效導致買受人權利救濟陷入困境的問題,也是我國對無權處分合同效力最明確的規范,然而,此規范適用范圍之買賣合同是否僅指商事糾紛中動產之買賣,能否囊括不動產之買賣,尚未能明確。

縱觀司法實踐中以上規范之演變,可以看出我國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軌跡大致經過以下階段:(1)未經權利人追認或取得處分權買賣合同絕對無效;(2)買賣合同原則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買賣合同不因無權處分而絕對無效。可見,法律規范變化的軌跡是我國無權處分制度之立法意圖從對權利人物權的絕對保護,發展到對無處分權合同相對人一定程度上交易安全的保護,即債權的保護。隨著我國《合同法》及《物權法》的立法進程,我國法律規范漸漸體現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合同從處分關系中分離,我國大多學者也認可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區分,即債權效力的發生與物權變動分別把握,這對于完善合同效力的內在體系和內在邏輯十分重要。

二、無權處分制度與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的適用取舍

我國《合同法》第51條是對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規范,反映了出賣他人之物后產生的法律后果,第150條又對處分人即賣方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規范,如賣方保證標的物無抵押權、租賃人的優先購買權等等,其要求之一是出賣人保證所出賣之物非他人之物,從文義上分析兩條文存在沖突,法律既然約束出賣人必須擔保權利無瑕疵,為何又對出賣人出賣權利瑕疵之物的行為作出對買受人不利的法律評價,若依據第150條,出賣人無權處分應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的違約責任,但依據第51條,出賣人主張合同無效僅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法律適用中我們將如何取舍。

1、“處分”之內涵與權利涵蓋之內容

我國《合同法》第51條中處分的法律內涵應包括買賣、贈予、互易、拋棄、設立抵押質押等他物權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僅僅存在于買賣合同關系中,可見并非所有的無權處分行為都與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有關,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還要求買受人為善意,只有在買賣合同關系中,無權處分與買受人善意情形下的權利瑕疵擔保的適用范圍存在重合,這也是本文探討的范疇。

2、無權買賣合同與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沖突及適用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作為一種債務不履行導致的法定責任,多數學者認為其成立應當以買賣合同的成立為前提,若出賣人不能向受讓人交付標的物,使受讓人獲得所有權或者出賣之標的物上設定了他物權使標的物完整權利存在瑕疵,則為違約行為,它以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但依《合同法》第51條分析,未經原權利人追認或轉讓權利至出賣人則無權處分合同無效,這樣產生難以調和的體系沖突。

從責任承擔方式角度來看,一份買賣合同除出賣人無權出賣之外,具備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所有要件,出賣人亦將標的物交付受讓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可能存在質量問題、更換貨問題、修理重作問題、價款支付問題、違約定金問題、合同撤銷與解除及糾紛的解決方式(訴訟或仲裁)等問題,若僅僅因為出賣人無權處分而宣布合同無效,依賴合同有效來解決的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 利義務安排將面臨難題,在司法實踐中僅僅簡單裁判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無視交易成本及締約履約之誠實信用原則,將不利于維護經濟活動之秩序,不利于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統一。

從立法的指導思想來看,《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稱:“本法在價值取向上應兼顧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交易便捷與交易安全”,法律不允許出賣他人之物是為了維護財產的靜態安全,這基本上應依物權法規范,無權處分人將財產出賣他人,所有權人人可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關于“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之規定追回財產,該權利屬于物權請求權,其效力強于一般債權,僅在善意取得情況下,喪失取回物權的權利,以對無權處分人的債權取代。就動態的交易安全而言,因買受人依據現有法律未能取得有效債權,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對買受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為指明了買受人權利主張的方向,但對買受人債權的確立及效力卻無力保障。

因此, 筆者認為,應立足于區分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徹底分開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無權處分不影響債權合同的效力,僅物權變動依賴于物權表意人具有處分權,這也與我國《物權法》第15條關于“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相向吻合。無權處分合同無需原權利人的追認或事后取得處分權的要件成立取得法律保護之效力,而僅因受讓人基于信賴之善意,具備合同生效要件就應受到法律保護。物權行為獨立于債權行為而存在,是區分對世權與對人權的邏輯使然,亦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ICC)、《歐洲合同法原則》(PECL)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最新國際法律文件趨于一致,代表最新的國際立法潮流。

三、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取舍

由于我國立法規范的不周延,我國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問題引起了真實權利人與善意受讓人利益之爭,蘊含了我國司法制度的價值基礎之爭。對于真實權利人而言,他可基于謹慎盡可能防止無權處分的情形,如在委托保管中選擇可以信賴的受托人,通過提前約定防止受托人的擅自處分,或通過對身份信息之妥善保護防止他人冒名作出處分。當受讓人為惡意時,與無權處分人惡意溝通,法律理應有限保護真實權利人之物權,此乃屬對世權;在受讓人為善意的情況下,該善良之信賴使其得到本應獲得的法律地位——賦予不真實的權利狀態以真實權利的法律效果,此種效果不僅僅指物權變動,亦包括合同未履行時的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能為約定之違約金,可能為損失計算之金額。我國在較長時間傾向于保護真實權利人靜態安全,而非買受人的動態交易安全,這是我國對羅馬法價值定位解讀的結果,也與我國對《德國民法典》的直接繼承有關。而現代社會商品高速流轉,交易活動對促進經濟繁榮穩定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價值基礎是否應當從保護權利人之“靜的安全”轉向保護買受人之“動的安全”,法律價值導向是否應在權利外觀效力及善意取得制度逐步完善過程中有所更改,本人對此持肯定觀點。

實踐中,無權處分合同的一方常常是善意取得人,無權處分若使合同自始無法律效力,善意的合同一方基于對交易安全的信賴而為訂約、履約行為之損失僅能通過締約過失責任制度來獲得賠償,賠償范圍限于信賴利益,但善意的合同一方依善意取得制度可取得物權,顯然屬于履行利益,可見無權處分合同無效從合同責任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兩方面推理的法律后果是相沖突的。另外,雖然我國債權合同與物權變動區分,但法律行為之物權變動效果與債權合同效力仍同進退、同命運,物權變動通常需要以債權合同合法有效作為前提,債權的發生也以物權變動為理想目標。

1、善意取得實質是權利外觀的效力

德國學者在其論著中所言:“我在溢價店鋪,購買一臺舊打字機,那我怎樣才能清楚,這個出賣人就是真正的所有權人呢?假如不要求我具備偵探般的能力,那我就只能相信這個出賣人所帶給我的印象,即他就是所有權人,因為他占有這臺打印機。”由此可見,交易的順利進行必須賦予權利人以察看之并可信賴的標記,“法律上凡由一定外形之事實,足可推斷有真實權利或事實存在,信賴此項外觀而為一定法律行為之人,法律應給與其所信賴事實產生之法律效果,以為保護” 法律就是以這些生活經驗為其規范基礎,動產物權以占有為公示手段,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從有關無權處分的立法例來看,我國《物權法》第106條對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權作了規定,可見法律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可以突破某些法律行為體系內的規則,基于權利外觀之公信力,法律阻卻了因無權處分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的無效性。權利外觀之公信力也只有在第三人為善意時才發揮作用,保護一種“信以為真的信賴關系”。那么,善意取得在法律性質上是基于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原始取得還是基于有效合同而繼受取得。本人認為,善意取得應以合同的有效性為前提,只有賦予無權處分合同的有效性,受讓人才能通過法律行為達到其訂立合同及履行合同的目的,也只有無權處分合同有效才能切斷原權利人的返還請求權,使受讓人取得無瑕疵的物權,受讓人的善意取得應是基于出讓人之意思繼受取得,出讓人作為無權處分人之“處分權”可理解為法律直接干預的結果。無權處分人之“處分權”并不是其真正所有的權利,而是具有可處分的權利外觀,該權利外觀即法定的公示公信原則,對受讓人“信賴”的保護,就是對社會秩序的保護。

2、善意取得情形下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善意取得作為一項制度,其法律判斷標準包括:1、受讓人取得財產時不知道且不可能知道受讓之財產不屬于出讓人,2、受讓人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取得財產,3、財產已經交付受讓人,4、轉讓人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利。在以上判斷標準均具備的情況下,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決定了出讓人與受讓人應承受之法律后果,如果無權處分的合同無效,善意受讓人主張善意取得或者合同債權,雙方原來買賣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安排均無效,那么出讓人與受讓人的權利義務將面臨重大難題。只有認定合同有效,才能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依照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的權利義務安排合同履行或違約責任,當然受讓人還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受讓人之善意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是補正了無權處分人處分權上的瑕疵,無權處分合同從而有效,受讓人只需符合法律行為物權變動之一般生效要件,或交付或登記即取得物權。若受讓人明知出讓人無處分權而訂立合同,即不屬于善意取得范疇,合同則應依法被確立無效,符合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無效要件,至此財產權利人可以要求返還原物。

四、對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立法建議

最新合同法全文范文第3篇

內容提要: ,合同履行請求權至少應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學說及實踐中已無異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無“符合”與否的問題,而只有“違反”如何的問題。私法自治原則要求,證明責任分配在參與民法外部體系的構建時,將合同效力要件規定為“效力阻卻要件”,交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所以,應對《證據規定》第5條規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縮。此種以證明責任為解釋目標的進路,表明證明責任分配也是法規范之關聯脈絡的一種,解釋論亦應以證明責任分配為解釋目標。

 

 

    一、問題的提出

    依王澤鑒所言,合同履行請求權之要件,至少應包括如下兩項:(一)合同成立;(二)合同生效。[1]42實務中,若案件事實充分各項構成要件,則應賦予其法效果。但訴訟中,主張該項請求權者,應否證明生效要件之存在?這關涉證明責任的分配。因為,在司法三段論的邏輯演繹中,證明責任問題存在于法官演繹推理的小前提之中,其適用于對擬判決案件事實的真實性審核。[2]8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前句(該條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規定,主張履行請求權者(原告)(當然,證明責任的分配與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原告或被告)無關。但主張履行請求權者,除消極確認之訴(有時還包括消極形成之訴)外,均為原告。并且,“在司法實踐和學術研究中,人們頻繁使用‘原告的證明責任’或者‘被告的證明責任’術語,這是可以諒解的”。(參見本文參考文獻[4],第260頁。)所以,本文為求表述簡便,徑以原告代稱主張履行請求權者。另外,基于合同關系而提起訴訟者,不僅限于履行請求權,尚包括其他請求權。但請求履行是所有這些基于合同關系之訴求的典型內容,因而,本文僅以履行請求權為例,論述合同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應承擔合同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但李浩撰文指出,原告不承擔雙方都具有行為能力的證明責任。[3]565如果對該文結論稍作推論,應可得出原告對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也不承擔證明責任。因而,依李浩之論,原告不承擔“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李浩立論前提為“成立、有效、生效”之“三分說”,關于此點,詳見下文。)。那么,《證據規定》第5條的規定是否妥當?

    現代證明責任理論認為,證明責任是實體法中的一種風險分配形式,證明責任的分配概由實體法規定。[4]29既然如此,我們可基于解釋論的立場,探究《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并以之檢討《證據規定》第5條的妥當性,為其尋求解釋論上的適用方案。學者多以為,合同效力要件有別于肩負私法自治重任的成立要件,它體現國家管制的意旨,[5]169那么,效力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在法技術構成上應如何調和國家管制與私法自治之間的失衡問題?由此,本文的寫作即是以此為個例,分析實體法中的證明責任規則,探討民法解釋論的實踐價值。

    二、合同特別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

    證明責任的基本功能在于,將訴訟中各個案件事實真偽不明導致的敗訴風險分配給雙方當事人,并以此保證法院裁判義務在事實真偽不明時,仍能實現。[4]33學說上多認為,《證據規定》第2條確立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與“規范說”相一致(對此種共識,可參見翁曉斌:《論我國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現代法學》2003年第4期,第74頁;張衛平:《民事訴訟:關鍵詞展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頁。)。規范說認為,此種敗訴風險分配,根源于實體法的具體規定。而實體法上的具體規定,具言之,指的是實體法規范之間的相互對立或排斥的關系。但這并不是指規范之間相互矛盾,而是法規范中,既有權利據以產生之基礎規范,又有阻止權利產生或使已產生的權利歸于消滅的相對規范。[2]105基礎規范,也稱權利產生規范。相對規范可分為權利阻礙規范和權利消滅規范,前者是指阻礙某種權利產生的規范,后者是指使已經產生的權利歸于消滅的規范。基于這三種類型的規范,“規范說”提出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為,“每一方當事人均必須主張和證明對自己有利的法規范(=法律效力對自己有利的法規范)的條件”。[2]104也就是,主張權利者,僅需證明權利產生規范之要件事實;抗辯之被告,則應承擔權利阻礙規范或權利消滅規范之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

    就合同履行請求權而言,所謂權利消滅規范,主要指的是《合同法》第91條之規定。該條規定,合同權利終止的原因(該條款規定: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包括: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消、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后句及第2款對此有規定,被告應對這些要件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合同生效要件,不屬于權利消滅規范之要件,至為明顯。依《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前句,主張履行請求權者,須證明合同生效要件,即《證據規定》將合同生效要件認作權利產生規范之要件。那么,該條規定之“生效要件”具體為何?

    李浩認為“具有行為能力”屬于有效要件,不屬于《證據規定》第5條之生效要件,其所謂生效要件僅指附條件合同之停止條件、附期限合同之始期以及特殊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3]556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李浩此論(生效與有效不同)源自學說上“成立、有效、生效”之“三分說”。但令人疑惑的是,論者還將有效要件進一步區分為一般有效要件與特別有效要件,并且其所謂特別有效要件指涉的也是停止條件、始期以及批準、登記手續。[3]554-555依其理路,特別有效要件與生效要件是同義語。那么,有效要件與生效要件豈不是沒有區別?李浩前后所論,豈不矛盾?或許,為避免在概念上纏夾不清,論者退而認為,“從民事訴訟的角度,還是能夠把‘生效’和‘有效’作適當區分的”。[3]556但證明責任屬實體法內容,無由從訴訟的角度探究實體法之制度構成。或許,論者所言證明責任指的是訴訟中的主觀證明責任?但主觀證明責任的標的及范圍,與實體法上的客觀證明責任相一致并由后者決定(此處所指主觀證明責任僅限于主觀抽象的證明責任,因為主觀具體的證明責任“取決于法官的證明評價,而不是依賴于證明責任規范”。(本文參考文獻[4],第43頁。)所以,對這種非規范性的主觀具體證明責任的探討,毋庸諱言,在此處是多余的。)。也就是說,已由實體法規定之生效要件或(和?)有效要件的(客觀)證明責任分配,決定訴訟中主觀證明責任分配。就此點,根本不可能從訴訟角度(主觀證明責任)區分實體法中的生效與有效。論者所言,倒果為因,立論前提難以成立,不足采信。由此,其結論也有“毒樹之果”的嫌疑。

    就該問題,本文徑依通說之觀點,采“成立、生效”之“二分說”(關于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多放在法律行為章節中討論,對此問題可參見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頁以下;梁慧星:《民法總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168頁;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以下頁;王澤鑒:《民法總則》(增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頁以下。),生效與有效并無實質區別,合同有效要件僅是生效要件的另一稱謂而已。[6]390此種“舉重若輕”的簡單處理,原因在于,本文采解釋論立場探究合同效力要件之證明責任,其論證自當以實在法規定為基點,此外,還受制于由制度化推動的法學所闡釋的教義學。[7]20此種教義學,表現為各個理論通說。雖然以教義學切斷論證之無限遞歸,無疑也屬于“明希豪森困境”[8]39之一種,但本文認為以通說為起點的法律論證,更有利于接續法學知識傳統,而免于自說自話或概念語詞的無謂論爭。依通說,合同生效要件可分為一般生效要件與特別生效要件。《證據規定》第5條所稱“生效要件”,涵括二者,還是僅指其一,不得而知。對此二者,以下分述之。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之特別生效要件,包括附條件合同之停止條件(《合同法》第45條)、附期限合同之始期(《合同法》第46條)、特殊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合同法》第44條第2款)。依“規范說”的規范分類方式,該三條從積極方面(基于此種特性,陳自強將之稱作積極的有效要件,參見本文參考文獻[9],第351頁。)(自……時生效)規定合同權利應該產生的條件,均應屬于權利產生規范。因而,此三項特別生效要件,屬于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應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規定之特別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也遵從了通說之觀點,即特別生效要件原則上與合同成立要件相同,應由主張履行請求權之原告承擔證明責任。[9]352如對于附條件合同,原告應就停止條件的成就承擔證明責任,被告應證明解除條件的成就,學說上已無異議(但須注意的是條件成就之證明責任,與條件約定與否之證明責任不同。對后者,不論其為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都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對此,可參見本文參考文獻[2],第285頁;駱永家:《民事舉證責任論》(第5版),臺灣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第174頁。)。[10]373另外,對于附期限合同,因為“條件在內容上通常也是附有期限的法律行為,在停止條件上乃附有始期之行為”。(然而在“期限”所探求的是“何時到來”,而在條件所探求的則為“是否到來”的問題。參見本文參考文獻[10],第367頁。)因此,始期屆至與停止條件成就之證明責任分配,適用的規則一致,仍應由原告證明。再如,合同批準、登記手續之證明責任分配,則應類推要式合同對“合同形式”之證明責任。所謂合同形式,乃是合同意思得以示之于外的方式,[11]3對合同合意的證明,即包含著對合同形式的證明。所以,合同批準、登記手續之具備,也應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

    三、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以證明

    責任為法解釋目標

    (一)效力阻卻要件與一般生效要件之扦格

    與特別生效要件不同的是,《合同法》并未從積極方面規定一般生效要件,而是從消極方面(無效、可變更可撤銷、效力待定)列舉規定“欠缺一般生效要件”的三種情形,分別為合同無效(第52條)、可變更可撤銷(第54條)、效力待定(第47、48、49、50、51條)。依“規范說”的分類方式,它們均屬于權利阻礙規范。本文將其要件,稱作“效力阻卻要件”(蘇永欽根據法律對特別生效要件與一般生效要件的規定模式,分別將之稱為積極的生效要件與消極的生效要件。參見本文參考文獻[18],第25頁。),[9]351它包括三類,即合同無效要件、合同可撤銷可變更要件、合同效力待定要件。對此,均應由被告負證明責任。如主張合同無效的被告,應證明《合同法》第52條所列事項: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然而,學界多認為,《合同法》第44條所稱“依法成立的合同”之“依法”,其所指乃《民法通則》第55條,并將后者規定之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套用于合同一般生效要件。[12]228通過“依法”轉介的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是履行請求權之積極要件,屬于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之一,應由原告對之承擔證明責任。

    問題在于,如果實在法既規定合同一般生效要件,又規定效力阻卻要件,則由此導致的證明責任分配將又回到“誰主張,誰舉證”的老路。即主張履行請求權者,須證明合同之一般生效要件(如不存在欺詐;《民法通則》第55條),而抗辯之被告須證明效力阻卻要件(如存在欺詐;《合同法》第52條或第53條)。因此,為使證明責任分配得以明確,法規范僅可在積極之“一般生效要件”與消極之“效力阻卻要件”中取其一。

    (二)權利產生規范與權利阻礙規范之區分可能性:“一般與例外”的法政策

    對于上述問題,實在法究竟應如何抉擇?該問題涉及權利產生規范與權利阻礙規范之區分。不過,此區分在實體法上的可行性,是“規范說”經常遭受責難的軟肋。對民法教義學(狹義之民法學)(拉倫茨認為狹義的法學與法教義學是同義語,參見本文參考文獻[16],第72頁。)而言,將法規范區分為權利產生規范和權利阻礙規范,實屬陌生。這是因為,在實體法上,“某個事實應當被看作創設權利的事實或相反應被看作阻卻權利的事實在結果上是無所謂的”。[13]270比如,意大利民法典注釋書,以合同意思瑕疵之不存在(mancanza di un viziodella volontà)為例評注第2697條(舉證責任)時,同樣認為將“意思瑕疵之不存在”作為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事實(elemento cotitutivo)與將“意思瑕疵之存在”作為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事實(elemento impedi-tivo),在實體法上差別甚微。[14]92也就是說,法院最后支持以履行請求權為內容的訴求,我們既可認為該合同具備一般生效要件,也可認為該合同不存在效力阻卻要件,二者所要表達的意思,并無差別。所以,將一般生效要件作為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與將效力阻卻要件作為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對《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制度的設計,并無影響。

    但這種規范類型的劃分對實體法的(看似?)無關緊要性,針對的僅是法效果。就產生法效果之構成要件而言,其在訴訟中是否為案件事實所充分之證據審核過程,則攸關兩造承擔證明責任的范圍。如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之善意,屬于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事實,應由主張善意取得者承擔證明責任;《德國民法典》第932條規定之“非善意”,屬于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事實,應由反對適用善意取得者承擔證明責任。[15]56-57雖然權利阻礙規范之要件,通常亦可將其“反面規定”(如非善意之于善意)作為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但在這種取舍之間,其意義指向是法定之兩造的證明責任分配。所以,“權利妨礙的事實的概念價值是足夠大的,即使它只對證明責任的分配具有我們賦予它的意義”。[2]140

    有些規范,直接就表明其屬于權利產生規范還是權利阻礙規范。另一些規范,則須通過解釋,才能被查明是權利產生規范或權利阻礙規范。[2]135依“規范說”,該項解釋主要基于所謂“一般與例外”(值得注意的是,此處及下文所指的一般和例外,指的僅是實定法秩序形成的規則。參見本文參考文獻[2],第131頁。)的法政策。因為法秩序的形成,基于一般情況之通常規定與限制通常規定之例外規定的共同協力。根據此項法政策,權利形成規范與“一般情況”相連,它規定在一定前提條件(權利產生規范的構成要件)下,特定權利或法律關系應當產生。而權利阻礙規范則與“例外情況”相連,它表明若存在一個或數個要素(權利阻礙規范的構成要件),則該權利或法律關系例外地不產生。[2]129

    (三)履行請求權產生之“一般情況”:證明責任分配對私法自治原則的具體化

    根據法秩序中的“一般與例外”的法政策,法律規整或數個法律規整,均是以法律關系的“一般情況”作為法律規制的出發點,再以規定“例外情況”的權利阻礙規范作為限制。那么,何為履行請求權產生之“一般情況”?何為履行請求權不產生之“例外情況”?基于此一問題,判斷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是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還是以效力阻卻要件作為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端視合同履行請求權產生之“一般情況”是否應具備一般生效要件。下文將以《合同法》文本中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為解釋目標,闡明本已嵌入之證明責任意涵。

    根據《合同法》第8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即,合同成立一般即可產生相應的法效果,便有履行請求權的存在。因為立法者認為,合同成立時就已符合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法》第44條第1款),此即羅森貝克所謂的“一般情況”。或者說,此種規定系基于社會經驗事實所作之立法政策上的推論,而非基于相反的推論,即成立之合同,多屬效力欠缺者。此種立法上的考慮,還將在每項支持履行請求權的判決中得到體現。也就是說,即使《合同法》并無積極的一般生效要件,當判決支持合同請求權時,法官一定對一般生效要件作了積極的虛擬(此積極的虛擬,通過“操作規則”達成。普維庭在批評羅森貝克“不適用規范說”的基礎上,認為應以“操作規則”解決事實爭議不明時的法律適用問題。參見本文參考文獻[4],第231頁。)。

    基于這種“一般情況”,(履行請求權)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僅包括成立要件,并無一般生效要件,主張履行請求權之原告,僅須證明合同成立要件便可(如果合同有附款或須批準登記,也應證明)。同時,立法者將效力阻卻要件,作為權利不產生的“例外情況”,并以之為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交由抗辯之被告承擔證明責任。

    此種將“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法》第44條第1款)作為“一般情況”之立法技術,其立法理由應植根于合同自由原則。該原則作為“法條形式的原則”,以私法自治這一“開放式原則”為基礎。[16]353私法自治,作為一種受憲法保護的自由權,[11]30為保證行為之自由,準許各個主體根據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關系,[17]142私法之功能并非指導或干預主體之行為,而僅是賦予主體之行為以某種法律效力。[18]21因此,基于私法自治,法律對當事人自治形成的合同,應作“有效性推斷”(也有稱作“有效推定”者(參見朱慶育:《意思表示解釋理論———精神科學視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頁;洪學軍:《民事行為有效推定規則的構造及其運用》,《法律科學》2006年第4期,第76頁)。值得注意的是,在證明責任法上,推定有其特定含義,它是從法律規定之“前提事實”所作的邏輯推論。而此處對合同效力的推斷,并無所謂法律明定之“前提事實”。因此,為全文概念之周延計,本文以“有效推斷”稱之,這不同于此處兩個引文所指的“有效推定”。)。當然,私法自治亦有其自身“游戲規則”,其表現之一便是意思表示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或禁止性規定等效力要件。

    此點在證明責任分配中的邏輯貫徹就是,主張履行請求權者,僅需證明合同成立要件,此時若抗辯之被告未能證明效力阻卻要件的存在,則合同在立法之“有效性推斷”下,便發生當事人通過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法效果。也就是合同效力要件,在私法自治的要求下,并無“符合”與否的問題,而只有“違反”如何的問題。所以,不是將一般生效要件作為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而是將效力阻卻要件的存在,作為履行請求權不產生的“例外情況”,此乃私法自治的具體要求。若非如此,則將打亂民法內部體系的統一,致使實體法上的同一行為在證明責任分配與該行為的要件構成體現之意思自主上,存有評價上的沖突。換言之,從整個私法以私法自治作為出發點的角度觀察,證明責任制度實際上也參與民法外部體系的構建。合理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自當符合私法自治的要求。

    作為題外話但又值得說明的是,《合同法》為調和主體意思自治與國家管制之緊張關系,通過對合同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實則為效力阻卻要件)設計不同的證明責任分配制度,告訴我們區分合同(甚至可抽象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之意義,應主要是二者在證明責任分擔上的不同,而非如拉倫茨所言僅具法學認識之意義。[19]429所謂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之區分,之所以能夠體現私法自治與國家管制的分野,乃是通過對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規定不同的證明責任分配達成的。

    至此,問題仍舊是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44條之“依法”以及其所轉介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一般生效要件?依本文所信,《合同法》第44條規定之“依法”,并非隱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之一般生效要件,而是指有關合同訂立之形式要求(《合同法》第10、11條)、“要約、承諾”規則或其他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13條以下)(也有將之稱為合同訂立的義務性規定(參見洪學軍:《民事行為有效推定規則的構造及其運用》,《法律科學》2006年第4期,第78頁)。但本文以為,稱義務性規定,令人費解,合同的形式要求以及要約、承諾規則,均是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前者是合意的外部表現形式,而后者則是判斷是否存在合意的規準。)。此等合同形式、訂立的規則或方式,均屬于合同成立的范疇,應由主張履行請求權之原告承擔證明責任,自不待言。并且,《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之一般生效要件,“屬于抽象性、原則性規定,其主要功能不是作為裁判規則的功能,而是作為指導性規則的功能,目的在于告誡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時應注意的問題”。[20]156而客觀證明責任,與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活動毫無關系,其針對的是真偽不明,并以此保證法官裁判義務的實現,[4]26其規范屬性應為裁判規則。所以,將《民法通則》第55條這種行為規范引入證明責任的探討,顯然不合時宜———導致一般生效要件在證明責任安排上的混亂,已如前述。

    在排除《民法通則》第55條對合同效力要件之證明責任安排上的攪擾后,還須注意《合同法》第9條。該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處從正面將“具有行為能力”規定為一般生效要件,似乎違反了本文如上關于效力要件的證明責任分析,即行為能力要件,應僅作為效力阻卻要件(能力欠缺者訂立之合同,無效或效力待定)。不過,此條規定之“具有行為能力”,處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中,而非規定于《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中。依體系解釋而言,該條并非是一項體現國家管制之效力要件的規定,而是如《民法通則》第55條一樣,是立法者倡導的一種行為規范,僅具指導意義,非屬裁判規則之列。所以,就合同效力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的探討而言,也可忽略此條的干擾(不同的觀點,可參見本文參考文獻[3],第554頁。)。

    因此,《合同法》并未將“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作為規范對象,而僅規定了“效力阻卻要件”三種類型(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2]285雖然本文未逐一“陳列”外邦立法例以獲取某種普適性知識,卻不忘申明《合同法》在效力要件上的證明責任安排,有其比較法根基,即多數立法例均以效力阻卻要件為規范對象(立法例中僅《法國民法典》從積極方面規定了契約的有效要件,此與其立法背景有關。對此可參見洪學軍:《民事行為有效推定規則的構造及其運用》,《法律科學》2006年第4期,第79頁。)。當然,在法國法系,合同要件還包括“原因”,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43-1345條的規定。在證明責任分配上也采用羅森貝克的“規范說”的前提下,[14]85意大利最新學說匯纂認為,原因要件也應作為合同效力阻卻要件之一類,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21]292

    《合同法》的立法者不自覺(還是自覺?)地遵循了“規范說”在合同效力要件上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這是值得慶幸的,因為不會有精通證明責任者,甚至也不會有僅憑法感之門外漢,要求原告證明意思和表示的一致、虛偽表示的不存在、內心保留的缺乏、欺詐或脅迫的不存在等。此外,由于訴訟過程中,主張責任的標的和范圍與證明責任相一致,[22]856原告也無須主張(或陳述)合同符合各項一般生效要件。否則,在每件合同糾紛中,令原告陳述自己具有行為能力———本人于立約時已成年并神志清醒,不免荒唐。

    四、《證據規定》第5條之適用:對隱藏漏洞的補充

    依上文的分析,由于一般生效要件并非(履行請求權)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原告對此不承擔證明責任,所以,就生效要件而言,原告應證明者,僅限于特別生效要件。但根據《證據規定》第5條,主張履行請求權的原告,應承擔合同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該條所稱之“生效要件”,若純就文義解釋,其所指,應既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又包括特別生效要件,斷無可能將之限縮解釋(為獲得更“忠于法律”之印象,司法裁判或學術研究上,多將目的性限縮仍自稱為限縮解釋。參見本文參考文獻[16],第267頁。本文所論,顯已超越文義,非限縮解釋的范圍,而需以目的性限縮的方式為漏洞補充。)為“特別生效要件”。

    因此,《證據規定》第5條未考慮到一般生效要件在證明責任分配上的特殊性,將之與特別生效要件作同一規定,出現所謂“隱藏的漏洞”(值得注意的是,《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的問題還在于,該條款后句規定主張撤銷者,須證明撤銷事由,也就是應證明者為效力阻卻要件。所以,就此點而言,該條款前后句自相矛盾。)。[16]254之所以稱為“隱藏的漏洞”,在于《證據規定》第5條并不欠缺對一般生效要件可資適用的規則,惟依規范目的,該條并不適用于一般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隱藏漏洞的產生,原因在于規整出現目的限縮式價值判斷矛盾,[23]318-319即《證據規定》第5條之規定過于籠統,其適用范圍過寬,依規范目的應限縮其適用范圍而未限縮,則產生此價值判斷矛盾。

    對于隱藏漏洞的填補,一般借用目的性限縮方法。與類推適用相反,目的性限縮的正義命令是,不同事件應作不同處理。[16]268既然一般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不同于特別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則應依目的性限縮方法創設一限制性規定,將《證據規定》第5條所稱“生效要件”限定為“特別生效要件”。

    通過目的性限縮方法創制的限制性規定,便可填補《證據規定》第5條存在之隱藏漏洞。但被該限制性規定排除適用《證據規定》第5條之一般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至少在《證據規定》上———便缺少可供適用的規則,這是否又構成另一法律漏洞?

    既然《證據規定》第2條已肯定“規范說”關于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并且前文依據此原則,就可依解釋得出《合同法》關于“一般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安排,即“一般生效要件”并非《合同法》的規范對象,需要證明的是一般生效要件的對立面———效力阻卻要件。所以,縱使《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前句未規定“一般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仍無漏洞可言。甚至,沒有《證據規定》第5條之規定,亦可通過對《合同法》相關條文的解釋,得出合同糾紛案件中二者之證明責任分配。

    五、余論:民法解釋論之發展向度

    雖然《證據規定》第2條依循“規范說”確立了我國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但異議者從未停止對權利產生規范與權利阻礙規范之區分的批評,認為其在實體法上無以區分或難以區分。但恰如“規范說”的創始人羅森貝克所言,惟有在對實體法的理解中,我們才能辨明某一規范是屬于權利產生規范還是權利阻礙規范。

    所以,與其對實在法之批評姿態的“坐而論道”,不如詳究其適用之途。如本文所論,針對履行請求權,其權利產生規范之要件僅包括合同成立(有時還包括特別生效要件)。而《合同法》規定之效力阻卻要件,則為權利阻礙規范之要件。在這種基于《合同法》文本并以證明責任為目標的法解釋后,便可得出二者各自的證明責任負擔。由此也表明,中國民法學在立法論大旗下,大致建立起完備的私法體系,但立法的建構理性畢竟有限,學界遂不斷有學者提出中國民法知識形態應轉向解釋論的路徑。[24]不同于立法論之政策性論證,民法解釋論以實在法為依托,研究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其最重要的任務乃是闡明個別法規范、規整之間,及其與法秩序主導原則間的意義脈絡。因為法律文本中,法規范并非彼此無關地平行并存,而是以各種意義脈絡相互關聯。[16]317對“規范說”而言,證明責任的分配也是法規范之關聯脈絡的一種。因此,民法教義學似不應忽視已嵌入實體法之證明責任內容,解釋論亦應以證明責任分配為解釋目標。

    解釋論亦不排除價值判斷,毋寧是與立法論一樣也包含價值判斷,只是此兩種價值判斷迥然有別。[25]340就本文所論合同生效要件而言,它通過合同(法律行為)這一規定功能的概念[16]355,指向私法之基本原則———私法自治,再以其證明責任分配具體化該原則。所以在價值判斷上,合同效力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與整體之私法精神相一致。在這種解釋論進路上,我們不僅要求法教義學為裁判提供可堪適用的法規范(請求權基礎檢索的技術),[26]168還苛求教義學語句為二者指明證明責任負擔。就此,借用實體法中的證明責任規則,我們還可改造民法實例研習之“請求權方法”,[1]42將該方法中請求權基礎和“抗辯基礎”(既然在“請求權方法”中,請求權與抗辯之關系是該方法之基本思維模式(參見本文參考文獻[1],第175頁),則與請求權基礎相對者,自然便是“抗辯基礎”。因此,本文生造“抗辯基礎”一詞,意在表明此處所稱“抗辯”非所謂訴訟上的抗辯,它指涉著“規范說”中的相對規范(權利阻礙規范和權利消滅規范)。),與“規范說”之規范分類方式———基礎規范和相對規范予以對接。如此,基于“請求權方法”之實例研習,方可透視裁判之全過程。

 

 

 

注釋:

[1]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2][德]萊奧•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以德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為基礎撰寫[m].莊敬華,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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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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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全文范文第4篇

勞務承包特別是農民工用工問題是當前建筑業所關心的問題, 那么你知道勞務承包合同應該怎么寫嗎?一般要注意些什么?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務承包合同范本內容,歡迎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泥工勞務承包合同1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工程的勞務工程施工承包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供雙方信守。

一、 工程名稱:香悅林5#樓

二、 工程地點:江西省鷹潭市

三、 工程結構:剪力墻結構

四、 建筑面積:約19000平方米

五、 勞務承保范圍:

乙方按甲方香悅林5#樓工程的“施工圖及說明”、“施工圖會審紀要”、“設計變更”、“技術變更”等為依據,具體承包內容如下:

1、 基礎及以上部分(含地梁、主體結構工程、包括屋頂構架),含二次結構、電纜井、基礎及二次結構等。(室外散水坡及排污、排水、化糞池工程等)

2、 輔材及所有周轉材料等。

六、 勞務承包方式:

1、 按照施工規范所需全部機具、工具均由乙方自行解決并承擔費用。(如攪拌機、板車、振動棒、電纜、鋁合金尺及木尺等)

2、 施工期間施工責任區的清潔工作,本單項工程勞務工作必須完成的其他輔工作。

七、 勞務工程工期:

1、 工程開、竣工時間:

1.1、開工時間: 年 月 日,竣工時間 年 月日(不包括裝飾部分但包括二次結構),具體以甲方提供的工期計劃為準,詳見工期計劃附件,工期計劃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用。(貼四層外墻磚及四層外墻磚樓梯踏步、地板磚、走廊墻面磚、地下室二次分隔墻體、粉刷等)

1.2、總日歷工期:總日歷工期天,從開工之日開始計算,在此工期內,乙方應完成全部工作內容并將工程交付甲方,此工期不論任何原因均不得變更或延長,具體各階段的工期以進度計劃和月報為準,分段工期必須保證總工期。

八、勞務工程質量:

1、乙方所承包的單項勞務工程必須按照國家及鷹潭市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最新驗收規范及甲方要求認真組織施工,達到國家質量驗收標準,每道工序完成后乙方必須陪同監理公司、質檢員、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統一驗收,乙方嚴格按照甲方工作人員的指揮施工。

2、本單項工程的特別質量要求約定優質結構,文明工地。

3、各分階段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必須驗收達到合格標準后,才能進行下階段工程施工。

九、勞務款結算依據及結算單價:

1、乙方墊資六層,六層主體工程按工程量10%結算,六層以上每月按工程量10%結算,磚砌體工程按25元/立方米結算,粉刷內外墻按35元/平方米結算,瓷磚工程按15元/平方米結算,主體驗收合格后付到80%,初驗收合格后付到90%,竣工驗收合格后付到工程款的95%,其余5%按甲方退保證金三年內付清。

2、按決算建筑面積計算 元/m2。

3、上述結算單價包括本勞務的人工費、安全責任及意外傷害保險、勞保及防護用品,本工程的勞務結算價款均為一次性包干,甲方不應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十、勞務工程其他費用的確定:

1、如遇設計變更,以實際變更為準,甲方不予補償,若甲方造成返工,費用由甲方負責。

2、若乙方施工用主材超過甲方核定的定額的,超過部分按甲方購買材料的實際價格賠償給甲方,并由甲方在勞務費中予以直接扣除。

十一、履約及安全保證金:

1、簽訂合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約及安全保證金計 元,單項工程至 層完成時在無任何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問題后甲方一次性予以返還乙方(不計利息)。

十二、安全施工:

1、 乙方進場時必須配合甲方對全體現場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

育,施工人員要簽訂安全責任書,保證安全文明施工達到區級文明工地標準,乙方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自身及工作人員的財產及人身安全,乙方及工作人員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事故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2、乙方進入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違者罰款50元/人次,禁止穿拖鞋,違者罰款30元/人次,在高空施工時,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佩戴安全帶,違者罰款100元/人次。

十三、甲方責任:

1、提供必要的施工圖紙一份,做好技術交底,對施工統籌安排,對相應工種的施工調配,按本合同約定按計劃和時間為乙方提供施工必須的各種材料,按時提供大型機具(塔吊、人貨電梯等)。

2、 提供施工用水、用電接口(水電費用由甲方提供)。

3、 派出技術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對乙方進行技術指導和現場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

4、 甲方現場管理人員有權對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違反規范要求的進行經濟處罰。

十四、乙方責任:

1、按施工圖紙及施工規范和甲方的要求施工,確保質量達標,未經甲方及監理同意,不得進行設計圖變更、技術變更、執行甲方通知的設計圖變更、技術變更。

2、制定工程單項進度計劃,按甲方審定的施工計劃實施,確保工期如期完成,施工中如不能按甲方結算計劃完成,每延誤一天罰款500元,每次驗收達不到甲方要求且經最長一天的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每次罰款20_元,且由此耽誤其他班組不能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注:在甲方一切條件具備,國家政策、法規和自然因素允許條件下)。

3、乙方的食住自理,乙方管理人員必須堅守工地,負責班組的全面事務,每天進行班前教育和技術交底,并做好記錄,同時必須確保隨時有一位施工人員在現場檢查指揮工作。

4、 對工程施工要用的材料要提前一周按照甲方文件正式通知要求提出計劃。按規定合理使用各類材料、設備,不得浪費材料。

5、必須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統一指揮和安排,必須接受甲方、監理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不得無故拒絕,否則,每發生一次上述情況,乙方就向甲方承擔500元違約金。

6、 乙方與其他單項承包人必須有效協調配合,乙方必須配合甲方做好進度計劃、技術交底、以及完成甲方下達的各項計劃指標。

7、 乙方對本單項勞務工程自負盈虧,不能因承包工程虧損而找甲方無理取鬧,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甲方在合同約定以外增加費用。

8、乙方對甲方運到現場的各類材料、設備要協助看管,必須教育工作人員嚴禁偷盜或損毀工地上的任何材料、設備,負責保護好已完工程工作成果,不得損壞。

9、乙方必須保證組織工人按期按質完成工程,對于國家和鷹潭市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執證上崗的工種,必須雇傭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工人,否則,由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乙方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工人工資、各種津貼、補助及相關福利費用,每月30日前向甲方提供有其工人領款簽字的工資表(含各種津貼、補貼及相關福利費用),且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注:在甲方按合同付款前提下)。

十五、違約與違約責任:

1、工程質量應按甲方工程管理制度進行評定,若驗收不合格者,要求整改,整改后評定仍不合格者,則按20_元/次承擔違約責任,并責令其必須整改合格。

2、若乙方工作人員不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統一指揮、調派、安排,造成工程質量三次檢查不合格,或者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其承包范圍內的工程停工、罷工,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3、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

4、 本合同有效期到本工程勞務款付清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泥工勞務承包合同2

發包方: (簡稱甲方) 承包方: (簡稱乙方)

為了規范項目施工管理行為,全面提高工程質量,保證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工期順利進行。確保雙方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方式:

甲方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給乙方,乙方自帶操作工具,以及包質量、工期、安全、文明、消防的形式承包給乙方施工。乙方不得采用轉包的形式把該工程轉包給他人

二、承包范圍及結算方式

承包F區施工圖紙包括的全部主體部分及基礎部分工程內容。并包括臺階,周邊水溝,施工現場灰渣清理(化糞池除外)建筑面積按20_年頒發的消耗量標準中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結算。甲方除提供板車外,其它施工工具由乙方自備。每平方米承包價格為元。

三,施工進度要求

乙方必須按項目部編制的施工進度表如質如量完成各個階段任務,各班組必須相互協調配合施工,當天事當天畢,做到分工合理。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完成該做的工程量或須配套完成的工程量,如甲方認為乙方的工作人員不夠,甲方有權自行調配安排工作人員,所用工資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因組織管理不力等自身原因,無法完成各階段計劃,甲方施工人員有權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依據情節輕重處罰責任班組200-500元罰金。在當期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四.工程質量要求

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服從建設方、監理方、甲方的監督管理,在施工期間乙方負責人必須堅守工地,工地會議按時到場,如遲到或不到甲方將處罰班組長100元/次。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技術規范及國家強制性條文規定施工。精心組織,科學管理,用材合理,分部分項工程必須通過項目部及質監管理人員查驗合格后才準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滿足工程質量要求,甲方有權責令整改,并處100-500元罰款,工料損失由乙方負責如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不能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工期,甲方有權責令其退場,退場后甲方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款的85%結算,剩下15%作為處罰金,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甲方正常施工。

五.付款方式

二層完工后付已完工程量的造價的50%,主體封頂付總承包價的60%,竣工驗收合格付總承包價的80%,余款待驗收合格后4個月付清。

六,安全,文明施工

為保證本工程不發生一例大小工傷事故,且做到文明施工,所有施工人員須同甲方簽訂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自覺接受甲方安全教育,有權拒絕甲方及建設方的違規指揮,但同時也須遵守甲方及建設方所制訂的各項安全文明獎罰制度。

1.不準未滿十六周歲人員進入工地,進入工地應正確戴好安全帽,不準穿拖鞋,違者罰款50元/次/人。

2.乙方進入操作高層作業時,應視自己及他人生命為本錢,不得蠻干,亂接亂搭電,因乙方不遵守規章而造成的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及經濟損失概由乙方負責。因甲方材料劣質,指揮不當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負責。

2.乙方必須保持住宿干凈,衣被整齊,住房內外干凈,違者罰款50元/次。

4.乙方施工人員嚴禁在工地隨便大小便,嚴禁長明燈、 長流水,嚴禁用電爐取暖,燒水,嚴禁在工地自備炊具做飯、做菜,發現一次罰款50元/次。

5.乙方施工人員不得損壞工地公共設施,更不準有偷盜行為,如發現,按價值以一罰拾。

6.乙方施工人員應同其它各工種團結協作,互敬互愛,嚴禁吵架、打架現象發生,違者罰款100—200元/次。

七、其它

1、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2、本合同一式貳份,項目部、承包人各執一份為據,并具有同等法律效益,自簽字生效,工程完工結算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泥工勞務承包合同3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為使 香榭公寓工程能保質保量的順利進行,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供雙方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香榭公寓1#、2#、3#樓(4#樓單價另定)。

2、工程地址:邢臺市車站南路

3、建筑面積:按圖紙實際建筑面積計算

二、承包形式

清工大包(包括自備機械),單價一次包定,自負盈虧。

三、承包單價

按建筑面積結算(所有機械費已包括在單價內)每平方 90 元人民幣(原定承包單價為80元/平方,因甲方把外墻面磚的鋪貼同時承包給乙方,經協商單價增加10元/平方,假如業主的原因取消外墻面磚,則承包單價仍為80元/平方)。

四、承包范圍及具體內容

承包范圍:甲方承包的香榭公寓工程中均由泥工班組施工完成的工作。

具體內容:砌磚,砼澆搗及保養,保溫板的鋪貼,鋼絲網的安裝,抹灰,面磚鋪貼,樓地面清理及裝修,剪力墻封板前的墻內清理,現澆平板上鋼筋上的砼槳處理,止水條(帶)安裝,樓層砼澆搗前平板內的清理澆水濕潤,后澆帶內的清理、接頭處理、止水條安裝砼澆搗,室內外回填土方,場地內所有的臨時設施,零星工程,文明施工用工,驗收前的清理…等均由乙方負責施工。

五、付款方式(主體工程按30元/平方作為計算依據,裝飾工程按60元/平方作為計算依據)

±0.000以上五層開始付款,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結算;五層以上按每五層支付一次,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結算;待主體工程砌筑完成,中間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付主體單價總工資的80%,二個月后,付清剩余的20%;裝飾工程按月計算,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結算;經項目部專職施工員、項目經理審批同意后,在下月15號左右支付,領取工資時必須上報職工工資表給項目部財務科;余款待竣工驗收后三月內付清,甲方在此付款條件下,乙方必須付清每位職工的人工工資。

六、質量

外墻保溫板采用D型機械固定單面鋼絲網架施工,外墻面磚面積≤0.01㎡/塊,施工時,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施工規范及河北省質量標準要求,按照設計圖紙要求保證合格工程一次性驗收通過,不得因質量問題出現停工、返工現象,如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乙方應無條件返工,使工程達到合格,返工的一切費用(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及由此造成的檢測費等)均由乙方支付,并處罰款10000元/次,另業主及監理對質量不合格提出的罰款由乙方支付。

七、安全

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方及甲方有關安全規范,做到提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處理,分清責任。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如乙方違章指揮,違規操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經濟損失及責任,有乙方承擔。班組必須專派兼職安全員一名,報項目部安全科。進入施工工地的每位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交于安全科,如不上報者所有的責任均由乙方自負。乙方平時施工應注意安全,并嚴格按有關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施工,對施工人員定時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并對施工人員進行人工傷亡保險,若發生傷亡事故,根據傷亡事故的責任進行區分和處理,在5000元范圍內由乙方自行承擔,超出部分乙方承擔70%。

八、工期

乙方必須按照項目部所制定的施工進度計劃進行施工,保證完成施工進度計劃表中本承包范圍內的所有工作。如本班組造成延誤工期,影響其他班組正常施工每天罰款20_元以此類推。

九、文明施工

1、乙方必須遵守工地有關規定,每道工序必須做到工完場地清,材料用多少拌多少,不得隨意浪費材料,特別是面磚及保溫板等易碎材料,如有浪費,三倍材料價賠償。

2、工地內嚴禁打架、斗毆、賭博,一經發現罰款1000元/次,勞務隊長與相關負責人各處罰1000元/次,罰款單在當期發放的工資中扣除。

3、工地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工地人員,如發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自負,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4、甲方若資金一時周轉困難,不能按時發放,延遲幾天時,工地內乙方不得擅自停工,出現停工罰款5000元/天,在合同價款中扣除。

5、乙方必須做到文明施工,工地內嚴禁大小便,如發現則罰款100元/次并清掃場地一遍。

6、工地內應時常清理,如有檢查,應隨時清理、打掃施工場地。

十、甲方提供機械設備

1、攪拌機一臺,每層配電箱一只。

2、甲方提供塔吊、吊籠。

3、配電箱以外的電線、分箱由乙方自理,泥工班組所需使用的一切機械及其他工具均由乙方自備。

十一、違約責任

1、乙方施工部分不得自行轉包,否則因此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2、由乙方原因造成現場管理不達標或者施工過程中不能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無條件撤出工地,并終止合同,按已完成合格工程質量的70﹪給予結算清退。保證金不退。

3、乙方不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管理及要求,按項目部的通知為準,每次罰款5000元人命幣。

十二、甲方責任

1、根據工程總進度計劃的要求確定乙方施工的合理期限。

2、負責協調乙方于其他各方工作間的關系。

3、及時對乙方負責人進行圖紙內容、工程質量和安全技術交底并督促施工。

4、負責監督和檢查乙方在施工期間的活動和工程質量,如發現問題,有權提出糾正整改措施。

5、安全帽有甲方統一購買,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三、乙方責任

1、乙方必須根據甲方的施工進度計劃,合理安排施工人員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施工任務。

2、為了加強現場管理力度,乙方必須向施工人員進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人員進行質量安全教育,進場做好三級安全教育。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及時做好落手清工作。

4、在施工過程中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5、假如業主要求取消外墻面磚,則外墻粉刷乙方必須按施工規范施工。

6、乙方應協助甲方安全員工作。放樣時派一名專職人員配合施工員放線。

7、乙方不得錄用沒有身份證、童工、老人、殘疾人、疾病攜帶者在工地施工。

8、乙方負責人必須駐工地現場監督施工,外出有事必須經工程負責人請假同意后離開。

9、乙方在施工期間由于工作原因,辭退施工人員須結清的工資由乙方自行支付。

10、乙方施工人員不得酒后、赤膊、穿拖鞋上班,一經發現每人每次罰款100元,不戴安全帽不準進入施工現場,發現一次不戴安全帽罰款50元,不扣安全帶每次罰款20元,罰款單在當月支付工資款中扣除。

11、乙方必須做好成品保護。

12、乙方施工人員必須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與章程,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

13、乙方施工人員不得直接要求甲方發放工資。

14、乙方必須保證施工人員正常參加施工,必須與施工人員簽訂勞務合同,每位施工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勞務合同各一份上報項目部備案。

十四、附則

乙方內部發生的任何經濟糾紛均與甲方無關。

十五、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若有爭議由公司仲裁。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財務科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結清全款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最新合同法全文范文第5篇

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范文1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總值:

1、工程名稱:金都花園教育住宅小區。

2、工程地點:原武川縣醫藥公司院內。

3二、承包范圍:

工程內容中設計圖紙內所有土建工程,乙方不得將此工程轉包轉工,如發現轉包,甲方立即終止合同,其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合同工期:

2009年9月24日開工,2009年10月底竣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30天。

四、施工方法:

甲方院內基本平整后乙方進行施工,在鋪設工字磚前,用壓道機或裝載機來回反復碾壓,在用石粉白灰鋪設,完工后用細沙填縫清理干凈,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按甲方要求進行施工。

五、付款方式:

1、全部以乙方工字磚款抵頂現有的武川縣金都花園小區住宅樓,甲方以 號 單元六層頂給乙方,每平米按1100m2計算。

2、乙方承包院內工字磚鋪設為包工包料,每平米為35元,道壓每米20元,按鋪設的實際面積為準結算。

3、乙方自交工驗收后,保質滿為6個月,在質保期內5噸以下車在上面行走時出現下陷或出現波浪現象由乙方負責返工維修。如有下水井的地方出現下陷乙方不負責維修。

4、工字磚出現大面積斷裂,下陷面比較深,乙方不負責維修,甲方扣除乙方工程量5%的質保金(六個月后付清)。

5、甲方有義務向裝修用戶說明,重車不能壓工字磚,如發現用戶上重車出現下陷問題,乙方向甲方提出扣除用戶裝修壓金,甲方不為乙方扣除維修金,乙方停止為甲方維修。

六、甲乙雙方簽定合同后,甲方給乙方售樓合同,乙方有權先售樓房。

七、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合同期滿后自動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范文2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海口中基美域(暫定名)

1-2 工程地點:永興鎮陳安

1-3 工程內容:中基會館、多層洋房、別墅、道路、擋墻護坡、綠化及度假中心的前期施工道路、土地平整、現有大坑回填等其他工程。

1-4 工程承包范圍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圍:施工圖紙范圍內土建工程、安裝裝飾工程及所有附屬配套工程的全部工作內容(按發包方簽發的開工通知書);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

1-5 建筑面積:按施工圖面積計算(約6萬平方米)。

二、 合同工期

2-1 開工日期:(以甲方簽發的開工通知書為準)

2-2 竣工日期:待定

2-3 工程合同工期: 應暫定總工期,另外總工期內是否含現場大坑回填。

三、 質量標準:工程質量等級為合格。

四、 合同價款確認方式

4-1 計價依據: 甲方提供的施工圖,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計算價款,工程量按實結算。

4-2 定額及取費標準:執行2011年頒布的《海南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2008年頒布的《海南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會館、多層洋房、小高層住宅按定額標準取費(含精裝修可下浮3%);別墅按定額標準取費并總造價上浮8%(含精裝修可不上浮);道路、綠化及其他建設工程按定額標準取費總造價下浮3%。明確本工程的取費定額。

4-3 材料價格執行同期《海南工程造價信息》頒發的信息價,信息價中沒有的材料,由乙方提供市場采購價,經甲方確認后執行,其價格按甲乙雙方確認的市場價+5 %采保費為材料價,經甲方認價后材料不下浮。人工工資補差按海南省定額站最新文件執行。本工程的水、電費調差按照實際繳納單價計入決算。

五、甲方責任

5-1 開工前將水準點、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提交乙方,配合乙方做好開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并承擔所有的費用。

5-2 開工前七天,向乙方提供經圖審后的施工圖紙六套,并組織設計單位向乙方進行現場技術交底;協助乙方辦理好施工所涉及的一切審批手續。

5-3 指派為甲方住工地代表,負責履行合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簽收手續和其他事宜。

5-4 委托 公司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公司任命 為總監理工程師,其責任在監理合同中應明確,并將監理合同副本交乙方一份。

5-5 如施工過程中確需要拆改地上建筑物、設備管線或樹木等,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承擔其費用。

5-6 協調有關部門作好施工現場防火、防災和保衛等工作。

5-7 在施工過程中,負責各階段、各部門、各環節、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檢查申請報驗,負責組織初驗、簽署檢查驗收報告。

六、乙方責任

6-1 協助甲方做好開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

6-2 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會審及技術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后實施。

6-3 建立強有力的施工組織機構,按質監部門要求配備施工管理人員,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6-4 指派為乙方住工地代表,負責履行合同,對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6-5 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及會審要求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和施工過程中的各項原始資料收集。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書和竣工圖各三份,并按城建檔案管理要求提供相應資料二份。

6-6 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

6-7 按有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6-8 保證解決農民工工資,在最后提交結算書前全部付清農民工工資,并在提交結算書的同時,提供一份全部農民工工資付清證明書。

七.質量與驗收

7-1 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質量評定合格標準。

7-2 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驗收手續和中間工程檢查驗收手續。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出驗收申報,甲方應在24小時內組織有關單位參加驗收,如甲方不按時組織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驗收,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

7-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施工中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

八、付款方式

8-1本工程按月進度付款,甲方每月按乙方月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給乙方,直至竣工。乙方在每月的25日之前將當月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申報,甲方在5日內審核完畢并支付工程進度款給乙方。工程全部竣工甲方按乙方實際完成工程總量的9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結算后7日內付到工程總價款的98%,留2%的保修金。

8-2 保修金返還執行海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9-1 工程竣工乙方就所施工的單位工程應及時向甲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9-2 工程價款的結算。工程驗收合格后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交工程結算書,并將有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資料,城建檔案管理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及農民工工資付清證明書移交給甲方。甲方在接到上述材料15天內審核完畢或提出審核意見。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后7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3天內將工程交付給甲方。若甲方收到結算書后15天內未提出審核意見,即視同工程結算已經批準,甲方應予支付工程款。甲方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權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直至甲方付清工程款和保護費用為止。

十.約定事項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規定支付結算工程款,甲方可延期一個月支付,但甲方必須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計息給乙方,否則乙方有權根據甲方所欠款項將本項目未售房屋按成本沖抵工程款(實際抵押房屋成本應為乙方施工范圍的土建、安裝裝飾工程的費用平均值,作為沖抵房屋的單價)。

十一.材料供應的約定

11-1 本工程乙方所采購的材料必須向甲方提供相關合格證作為依據。如甲方或監理方發現材料質量或規格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須停止使用并更換符合質量和規格要求的材料。

11-2 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須是正規廠家生產,相關手續必須齊全,報甲方和監理方審核并同意后方可使用。

11-3 在施工過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強迫乙方使用甲方指定的材料,干擾乙方正常施工。但屋面外觀材料品牌的選擇必須經過甲方的認可。

十二.違約責任

12-1 甲方不能及時給出必要的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造成乙方停工,應按乙方現場人數及實際停工天數每人每天200元支付誤工費,現場施工設備和材料租賃費用按乙方需支付價格按實補償支付給乙方,并按所欠工程款總額每天千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直至付清為止,工期順延。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中途停工超過三個月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甲方必須在一個月內付清乙方所有工程款。

12-2 乙方不按規范施工,至使質量達不到設計的要求,甲方有權要求其返工直至合格為止,工期不得順延。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按延期的實際天數每天 元支付違約金。

十三.本協議未約定的參照《海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執行,本協議與《海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條款有異議的部分以本協議為準。

十四.其他約定:

14-1本工程甲方所分包工程,乙方需計取分包方管理、配合費用:乙方按分包方的決算總價3%收取,但分包方應承擔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水電費用和乙方方提供的現場倉庫、人員宿舍費用。

14-2其他未約定的條款和結算依據,均按國家政策性文件執行。

14-3施工期間雙方各自承擔應繳納的政策性文件規定的相關費用,乙方所承擔繳納的政策性規定費用,由甲方代為繳納,在本工程決算后相應扣回。

十五.本協議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三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范文3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擔保方(以下簡稱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決定將學院二期工程五棟宿舍樓發包給乙方,為明確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以此作為雙方互相信守的依據。

一、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西安華光科技學院宿舍樓;

2、 工程地點:西安戶縣東大西安華光科技學院內;

3、 工程規模:五樓宿舍樓,地上六層,磚混結構,建筑面積34000平方米。

二、 工程承包范圍和內容:施工圖所涉及的全部土建、安裝工程 。

三、 工程質量標準:經甲方驗收合格。

四、工程進度要求:具備施工條件后,經甲方乙方協商確定。

五、乙方進場施工時間:甲方須在2011年11月10日前滿足乙方正式進場、能正常施工的條件,如會審后的施工圖紙、三通一平等發包方應具備的發包條件。

六、工程結算方式:按《1999年陜西省建筑工程綜合概預算定額》和《2001年陜西省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及其配套的費用定額進行結算,并做如下調整:

1、項目直接費中定額基價人工費的計取:按定額工日數量100元/工日。

2、按費用定額中一類工程取費標準進行取費;即設定項目直接費為A、其他直接費為B、現場經費為C、間接費為D,差別利潤為E,則,B=A3.84%,C= A7.38%,D=(A+B+C) 5.85%,E=(A+B+C+D)貸款利息根據計費依據,分別按直接工程費的3.02%計取和按人工費的15.39%計取;安全文明施工補貼按不含稅造價的1.6%計取;甲方分包工程,乙方收取分包部分直接費的5%(人工費的20%)的配合費,并收取分包部分直接費的8%(人工費的30%)的管理費;甲方借用工按每工日100元+100元25%進行結算;養老統籌和四項保險分別按3.55%、0.8%的費率計取費用。

3、項目直接費中定額基價機械費的計取:按定額機械費150%結算。

4、定額中有明確價格的材料(含水電、土建安裝主材、地材和輔材),按定額基價計入取費后,并按市場采購價+采保費(費率為3.2%)+裝卸費+運輸費和途耗費用進行價差調整,市場價以雙方認質認價為準;若雙方認價發生爭議,以采購期間陜西省工程造價信息公布價格為準;定額中沒有明確價格的材料(如輔材等),按定額基價150%計入并取費。

六、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到單位工程主體結構0.000七日內,甲方支付0.000以下工程款的80%;以后按月支付工程進度款,即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工程款的80%;工程竣工30日內,甲方支付乙方結算總款的95%,余額5%作為保修金,工程竣工滿一年15日,甲方支付3%,滿兩年15日付清尾款。

七、本合同生效后5日內,乙方向甲方交納工程承包定金人民幣50萬元;本合同生效后15日內,乙方向甲方交納工程承包定金人民幣150萬元;乙方進場5日內,甲方返還工程承包定金100萬元,單位工程主體結構完成0.000七日內,甲方返還乙方工程承包定金50萬元,單位工程主體結構三層封頂七日內,甲方返還乙方工程承包定金50萬元。

八、其他約定

1、因甲方施工手續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的締約過失,致本工程不能按期開工,甲方應支付乙方雙倍保證金;

2、因甲方施工手續、不能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締約過失,致本工程施工中發生停工、窩工,甲方按日承擔所欠款金額的3%的資金占用費,并承擔給乙方造成的其他一切損失。

3、因甲方施工手續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的締約過失,致本工程開工、中間施工、工程竣工不能正常驗收和工程竣工備案,由甲方承擔完全責任和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

4、在甲方不能支付工程款,丙方承擔工程款支付連帶責任。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共4頁,甲方、乙方、丙方簽字蓋章,經公證部門公證后生效,至雙方無債權債務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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