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責任倫理思想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責任倫理;權;時;信念倫理
責任倫理與信念倫理相對,是由馬克斯·韋伯于1919年在一次演說中同時提出的。表面看來,信念倫理與責任倫理是極其對立的,因為前者的價值根據在于行為者的意圖,而后者的價值根據在于行為的后果。但如果進一步去探索二者背后的深層動因,就會發現二者又是統一的,因為它們都根源于行為者內心所秉持的信念。所以,信念倫理是只關注信念而不關心后果,責任倫理則是將信念與責任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以此來看儒家倫理,也是信念與責任并重,所以儒家倫理也是一種責任倫理。當然在儒家倫理中,我們也可以同時發現信念倫理這種取向,但儒家倫理所追求的,則是信念與責任的和諧統一。儒家哲人盡管在言行中有諸多的不同,但都體現出一種責任倫理精神,這源于他們內心強烈的道義感和責任心,這在孔子的身上表現得非常突出。
以往我們常認為,孔子是個迂腐的迂夫子,事實上并非如此。他既不是只知道因循守舊、不知道順應時勢的人,也不是只知道固守原則、不知道靈活變通的人?!墩撜Z·子罕》說:“子絕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痹谄渌丝磥?孔子杜絕了四種不好的傾向:憑空猜測,絕對肯定,拘泥固執,唯我獨是??梢娍鬃硬皇且粭l道走到黑的人,更不是鉆牛角尖的人。他既有崇高的理想,又能夠面對現實,能夠將信念與責任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展現出了韋伯所說的責任倫理精神,這主要表現在“權”與“時”的思想當中。
孔子非常重視“權”的思想,他說:“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權在孔子這里是最高的處世原則,不是輕易就能做到的。在孔子看來,古代的圣賢雖然在道德上令人景仰,卻往往是固執一端而不知權變。不過孔子非常自信,他說:“我則異于是,無可無不可。”孔子不同于古代圣賢的地方,就在于他懂得權變。那么怎樣才能做到權變呢?這就要掌握“時”。時即合乎時宜,就是要符合時勢發展和變化的要求。首先要審時度勢,認清時勢發展的趨向;其次要隨時變通,采取適當的行動以順應時勢的變化。孟子對此十分景仰,稱贊孔子是“圣之時者也”,懂得“可以速而速,可以久而久,可以處而處,可以仕而仕”的道理。
通權達變,應時而動,并不意味著可以離經叛道,放棄自己對道德理想的追求,更不是說可以毫無原則,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為所欲為,而是在堅持道德理想的前提之下,順應社會現實的需求,將原則的堅守與方法的靈活運用統一起來??鬃釉f:“君子之于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奔淳訉τ谔煜碌氖虑?是無所謂可也無所謂不可的,但一定要符合道義的原則。生當一個禮崩樂壞、天下無道的時代,對于孔子來說最大的義,莫過于匡正這個元道的、混亂的社會。這是他的崇高理想,也是他終生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標,在他看來是必須堅持的。至于具體如何實現這一理想,如何達到這一目標,則是可以變通的。與道義的原則相比,其他一切都是不重要的,有時為了實現這一原則,某些具體的道德規范是可以暫時違反的。只知道一味堅守道德規范而不知道隨時變通的,是淺陋固執的小人,正如孔子所說:“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
在這樣的見解之下,孔子作出了一些不符合當時的士君子道德規范的舉動,結果招致了弟子的非議。在衛國期間,為了求得一個施展抱負的機會,他去見了衛靈公的夫人南子(此人名聲極壞),引起了子路的不滿,以至孔子不得不對天發誓,說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合乎禮的。更有甚者,當一些叛臣來禮聘時,孔子也想去一試身手,這更加讓子路不滿,對此他進行了辯解:“夫召我者,而豈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又說:“吾豈匏瓜也哉?焉能系而不食?”在孔子看來,他不是白去,而是去弘道的,如果給他這樣的機會,他就可以讓周禮在東方復興起來;他深信以自己的德行,決不會與亂臣同流合污,但如果身懷治國安民之才而不去施展,想為國為民做事卻又屢次丟掉機會,這樣是不對的??梢?孔子并非認可那些叛臣們的做法,他一向是反對犯上作亂的,他真正關心的是能否遇到有志于治國安民的為政者,能否給予他施展才能的機會,他之所以“欲往”,因為他不想錯過任何一個這樣的機會。當然,如果為政者不給他這樣的機會,他也會毅然決然地離開,所謂“道不同不相為謀”。事實上,孔子并沒有真的去應召,他也從未真正得到這樣的機會,但他那種以天下為己任的責任倫理精神,不能不讓人欽佩。
孔子不僅自身如此,對別人的評價也表現出這種精神,其中尤其以對管仲的評價最為典型。管仲在道德方面的修養確實不高,孔子曾經對其大加批評,說他不節儉、不知禮、不忠,確實有悖于儒家的道德標準;但另一方面,孔子卻極力稱贊他的仁德,因為他所成就的事功,非常符合儒家的仁道原則??梢娫趯σ粋€人的評價中,孔子是將事功與道德分開來看的。管仲成就事功的手段可能有問題,但其結果與其初衷是一致的,那就是社會的安定有序與人民的安居樂業。在一個道德上并不完美的世界中,在目的、手段和結果不能統一的情況下,堅守自己的信念,并在責任的驅使下,通過道德上成問題的手段,達到了目的與結果的統一,這就是責任倫理精神的體現??鬃涌吹搅诉@種倫理的合理性與現實性,所以他能容忍管仲道德上的污點,所謂“大德不逾閑,小德出入可也”。
孔子確實富有責任倫理思想,不過他也有著信念倫理傾向。比如,面對“有道”與“無道”兩種不同的境遇,君子究竟應該如何抉擇,對此孔子曾經多次加以討論,其典型表述是:“有道則見,無道則隱。邦有道,貧且賤焉,恥也;邦無道,富且貴焉,恥也?!痹诓煌膱龊舷?孔子作出的是基本相同的選擇:在國家政治清明時,君子應該積極入仕,如果甘于貧賤而出世,是可恥的;在國家政治昏暗時,君子可以消極出世,如果入仕以求富貴,也是可恥的。“有道則見”體現的是一種基于信念的責任意識,可以說是一種責任倫理精神;“無道則隱”則是為了堅持信念而放棄了責任,表現的是信念倫理傾向。這種責任倫理與信念倫理并存的現象,反映了孔子思想中理想與現實、信念與責任的矛盾和沖突。
孔子思想中的矛盾和沖突,也體現在他的弟子們身上??组T弟子眾多,其思想也各異,在責任與 信念的問題上也有爭論?!妒酚洝た鬃邮兰摇酚涊d,孔子被困于陳蔡之間時,問弟子說:“吾道非邪?吾何為于此?”對此問題,子貢與顏回分別給出了不同回答。子貢說:“夫子之道至大也,故天下莫能容夫子。夫子蓋少貶焉?”而顏回則說:“夫子之道至大,故天下莫能容。雖然,夫子推而行之,不容何病?不容然后見君子!夫道之不修也,是吾丑也。夫道既已大修而不用,是有國者之丑也。不容何病,不容然后見君子!”子貢認為老師的主張確實偉大,但太理想主義了,所以不能為世所用,最好能把標準稍微降低一點,這樣才具有現實上的可行性。顏回也認為老師的主張偉大,但不能為世所用,這不是自己的錯,而是有國者的恥辱,正顯出老師理想主義的崇高??鬃勇牶?批評子貢志向不高遠,對顏回則大加贊賞。不過最終,還是子貢到楚國搬來救兵,孔子及其弟子一行才得以脫離險境。
孔門弟子不僅在思想上有爭論,在實踐中的表現更不相同。仍以子貢和顏回為例。據《史記·仲尼弟子列傳》所載:“子貢一出,存魯、亂齊、破吳、強晉而霸越。子貢一使,使勢相破,十年之中,五國各有變。”顏回則沒建立什么功業,這當然和其早死有關,但即使不如此,恐怕也沒法和子貢相比,這是他們不同的人生哲學所決定的?;旧峡梢哉f,子貢遵循的是責任倫理,顏回堅守的是信念倫理。孔門弟子的這種差異,實際上是孔子思想中的矛盾沖突在其弟子身上的一種展現。
孔子的責任倫理思想不僅影響了他的弟子,而且影響了后來的儒家哲人;不僅在中國歷史上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當前仍然有著巨大的價值。當前中國社會發展迅速,但問題也不斷顯現,其中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人的責任感的缺失和相應倫理觀的混亂。由于中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期,舊的價值觀念已經動搖,新的價值觀念正在形成但還未普遍確立。價值觀念缺位的后果之一就是導致了責任感的缺失,造成了當前社會中不負責任的現象大量出現。所以,責任倫理建設在當前中國就成為當務之急。而要實現這一目標,不僅西方文化中的責任倫理思想值得借鑒,中國傳統文化尤其是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倫理中豐富的責任倫理思想,同樣能夠發揮積極的作用。由于韋伯是從政治倫理的立場來提出責任倫理概念的,而儒家倫理最終也要歸結為一種政治倫理,所以以下僅從信念與責任并重的角度,來看一下孔子的責任倫理思想對當前政治責任倫理建設的積極作用。
責任倫理是信念與責任的有機結合,而且信念是責任的源泉,任何負責任的行為都是在信念的引導下實施的。所以政治家一定要在內心充滿崇高的信念,否則就很難保證在現實的政治生活中擔負起真正的責任。韋伯指出,政治家是為了某種事業而去追求和運用權力的,至于這項事業是什么則屬于信仰問題。對于一個負責任的政治家來說,現實政治生活的意義在于他為之獻身的崇高信念,而不在于責任本身。如果沒有崇高的信念做后盾,怎么能保證現實的責任不流于權力政治的工具?
孔子堅守著崇高的道德信念,那就是天下為公的道德情懷,這在《禮記·禮運》篇中借孔子之口所描述的大同世界里有著鮮明的體現。這種道德情懷是推動儒家哲人為實現其政治理想而奮斗的精神資源,它從倫理的角度說明了權力的根源、歸屬問題?,F代的政治家必須了解,公共權力在根源上是屬于公民大眾的,只有對這一理念具有深切的了解,才不會把自己手中執掌的權力視為私人之物。從這個意義上說,天下為公作為政治家的道德情懷,它對現代民主制度的運作仍能起到一種支援作用。如果現代的政治家都富有這種道德情懷,這對民主政治的發展無疑是一種巨大的促進力量。
[關鍵詞]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社會責任感
2015年7月,教育部和聯合制定并了《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體系創新計劃》,其中明確指出:“辦好思想政治理論課,事關意識形態工作大局,事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后繼有人,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必須始終擺在突出位置,持之以恒、常抓不懈。”[1]可見黨和政府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重視。然而,一個時期以來在大學生中出現的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諸如“我爸爸是李剛”、“藥家鑫案”、“復旦大學投毒案”等新聞在反映出大學生隨性妄為的同時,則又彰顯出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社會責任感教育的缺位。面對新常態下的新一代青年學生,如何創新性地加強社會責任感教育并取得實效,成為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迫切需要面對的新課題。為此,筆者于2015年6月就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中大學生社會責任感教育狀況展開了調研,具體情況如下:
一、調查的基本情況
(一)調查對象
筆者于2015年6月,對北方某綜合性大學不同年級、不同專業的197名學生關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的社會責任感教育問題展開了問卷調查。問卷涉及理工類專業,如機械工程、輕化工程等專業、文史類專業,如哲學、經濟管理等專業,年級涉及到大一至大四所有年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大學生群體較為真實的思想政治狀況以及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社會責任感教育的開展狀況。本次共計發放問卷200份,回收197份,回收率達98.5%。其中有效問卷197份,有效率為100%。有效問卷中理工類學生144人,文史類學生53人,分別占有效問卷總數的73.1%和26.9%。其中,大一學生31人,大二學生52人,大三學生70人,大四學生44人,分別占被調查學生的15.7%、26.4%、35.6%、22.3%。另外,為了更為確切地了解不同層次大學生對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社會責任感教育的認知,本次調查問卷同時對學生黨員、學生干部、獨生子女等不同情況的個體進行了差異比較。本次調查中,學生黨員33人,占被調查學生總數的16.8%。學生干部67人,占被調查學生總數的34%。獨生子女93人,占被調查學生總數的47.2%。
(二)調查方法
本次調查以問卷調查的方式為主。調查問卷的編制從高校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認知情況和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的社會責任感教育情況兩個方面入手,并采取封閉式題目的設計方式,共23道單選題目。同時,為及時了解高校學生對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的社會責任感教育的需求,筆者還設計了3道多選題和1道開放式題目。另外,為了彌補調查問卷信息收集的限制,調查過程中還特意針對個別學生進行了訪談。同時,為了保證此次調查的真實性,還與這些學生的公共課教師、專業教師進行了座談,以保證對當代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教育狀況有一個真實的了解。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社會責任感教育的現實狀況
為了更為確切地了解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中大學生社會責任感教育的現實狀況,筆者分別從大學生社會責任感現狀、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社會責任感教育存在的問題,以及大學生對思想政治理論課中開展社會責任感教育的期待三個方面展開了調查。
(一)大學生社會責任感現狀
通過對大學生社會責任感現狀的了解,可以使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教育對象,從而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目前我國高校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不容樂觀,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認識不深,對社會責任感認知不清,缺乏深入了解
在調查“您覺得您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內容中有關于社會責任感教育的嗎”問題時,認為沒有的只有7.1%,認為“有很多”或“有一些時的”占92.9%。而在涉及“您所在的高校有過社會責任感方面的教育嗎”,回答“我所在學校開展了此方面教育”的僅占38.6%。針對兩道題目回答的迥然不同,筆者在對以后的訪談中了解到,產生此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參加調查問卷的同學并不明確社會責任感的內涵,對社會責任感也缺乏深入的了解,也說明了學校在社會責任感的教育并沒有在青年學生中入腦入心,取得實效。另外,學生上課認真聽講本身就是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表現,但是在涉及到“您覺得上思想政治理論課時認真聽講是有社會責任感的一種表現嗎”問題時,持肯定態度的僅占34.5%。這一數據進一步說明了大學生對社會責任感認知不清,缺乏深入了解這一事實。
2.知易行難,具有一定社會責任感的同時社會責任擔當不足
在涉及到“您覺得社會責任感對個人或國家的發展來說是否重要”時,72%的同學表示“很重要,社會責任感是擔當,公民都應當具有社會責任感”。這反映出了大部分學生在對國家的發展上有較為強烈的國家民族責任感,愛國主義、民族精神比較強烈,能夠自覺地將個人的命運與國家、民族的命運連接在一起。而與社會責任感認知相比更為令人擔憂的是學生的社會責任感擔當,有些大學生也能認識到社會責任感的必要性、重要性,但是在真正需要價值抉擇的時候卻總是把個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往往優先考慮個人得失、注重自我價值的實現,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出現了人生抉擇功利化的傾向。例如,在問到“如果國家需要有人自愿去西部貧困邊遠地區工作,您的態度是什么?”這一問題時,竟然有1/4強的大學生表示雖然自己不想去,但是希望他人能支持國家政策的態度,而且有將近一半的大學生將不想去的原因歸結為對家里親人割舍不下,這顯然是搪塞之詞。
3.雙重標準,在社會責任感評價上寬以待己,嚴于律人
在涉及到“您覺得您是有社會責任感的人嗎”這一問題時,93.9%的同學認為自己“肯定是”或“有一些社會責任感”,但是在涉及到“您覺得現在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是否強烈”這一問題時,認為“當代大學生社會責任感強烈的”僅占24.4%;另一方面,承認自己“不是有社會責任感的人”的同學只占到6.1%,但認為“現在大學生社會責任感不強,現在的人關心自己比較多”的卻占到48.7%。這說明現在的大學生對于社會責任感的道德評判標準存在著巨大的對內和對外的差別,很少有人認為自己沒有社會責任感,但同時,大家又對他人的社會責任感擔當產生的強烈的期盼或不滿,對他人的要求高于對自身的要求,這也恰恰反映了學生以自我為中心的特點。值得關注的是,在參與調查問卷的93名獨生子女中,這一傾向更加的明顯。例如,認為自己有或有一些社會責任感的同學在這一群體中擴大到了94.6%,高于平均水平0.7個百分點。而批評當代大學生社會責任感不強的比例卻擴大到了55.9%,高于平均水平7.2個百分點。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社會責任感教育存在的問題
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在社會責任感教育中起著主流陣地的作用,面對高校學生在社會責任中出現的種種問題,筆者也對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論課開展情況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1.教育內容方面在涉及到“您認為思想政治理論課逃課現象突出的原因是什么?”這一問題時,39.1%的同學認為“內容枯燥,沒意思”,占比最高。這一調查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在教育內容方面,高校在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的社會責任感教育存在著內容空洞、沒有實例的現象,一方面沒能對社會責任感進行很好地詮釋,另外一方面也說明思想政治理論課內容不夠生動,不能夠很好地吸引學生。
2.教育方法方面在涉及到“您覺得您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授課方法吸引人嗎?”這一問題時,表示“非常吸引我”的學生僅占25.4%。在進一步了解學生都是通過什么途徑接受社會責任感教育或者其他思想政治教育時,有近七成的學生表示所在學校開展社會責任感教育或其他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徑還僅限于“上思想政治理論課、按書本內容傳授”,結合上表的統計數據,說明這種灌輸式的社會責任感教育所取得的效果十分有限。在涉及到“您覺得您們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網絡課程有實際效果嗎”這一問題時,只有25.89%的同學認為有效果,而一半以上的同學認為這只是在走形式,甚至有將近20.3%的同學認為“沒有開設思想政治理論課網絡課程”,這與筆者對該校的了解到的情況并不一致。以上調查表明,在教育方法方面,高校在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的社會責任感教育存在著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一是授課方法老套古板,不能與時俱進;
二是灌輸式授課方法仍是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主要教學方法;
三是存在著新瓶裝老酒的淺層次創新問題,只在形式上被動改變,但并未進行深入的教學改革,不能真正吸引學生。
3.考核評價方面在涉及到“你覺得思想政治理論課的考試有意義嗎”這一問題時,有近三成的同學認為“沒有意義,考試成績高低體現不了思想政治覺悟的高低”。這說明現在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的考核評價體現并不科學,一大部分學生對于這種評價方式并不能夠完全認可。
4.教育者方面在涉及到“您覺得您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負責嗎?”這一問題時,絕大多數同學給予了肯定的回答,只有2.54%的學生認為不負責任,說明教育者在職責的履行上是到位的,是認真的,但在隨后的社會責任感教育的建議征求問題中,有16%的同學希望教育者能夠多關心學生,以學生為本,傾聽學生的所思所想,以身作則,起到良好的帶頭示范作用。
5.教育環境方面在涉及到“您覺得什么原因造成了大學生社會責任感的淡化”,認為是家庭因素的占14.21%,認為是社會因素的占57.87%,認為是個人因素的占22.34%,認為是學校因素的僅占5.58%。近六成的學生認為大學生社會責任感淡化的原因是“社會上沒有責任感的人較多,并且也沒有什么負面評價”??梢?,正是由于社會道德環境惡化,社會上一些缺乏社會責任感的人并未得到應有懲罰,使得大學生產生了不負責任的投機心理。這也與后面大學生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中開展社會責任感教育的期待的訪談結果不謀而合。在征求學生對學校社會責任感教育的建議中,一大部分學生表達了社會責任感教育沒有用、走形式,社會上吃不開,一部分學生覺得學校教育與社會實際產生巨大差異,導致無所適從。由此可見,社會教育環境的惡化,已經使一部分學生對德育教育產生了抵觸心理,對道德規范到法律規范均產生了質疑。
(三)大學生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中開展社會責任感教育的期待
為了使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社會責任感教育更加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筆者在本次調查問卷中還對大學生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中開展社會責任感教育的期待進行了調查:
1.教育內容要生動活潑、切合實際為了針對社會責任感教育中教育內容方面出現的種種問題,筆者對高校學生期望在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的社會責任感教育應包括哪些方面做出了調查(見表1所示)。調查表明,公民道德教育、價值觀教育、傳統美德教育、愛國主義教育、歷史教育等受到了青年學生的歡迎,希望在思想政治理論課的社會責任感教育中予以突出。而基本原理教育、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生態教育、人生目的教育、時事教育等還應當改善內容,采用更加科學合理的方式方法,從而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中對社會責任感教育的價值引導。
2.教育方法要加強互動,突出實踐針對高校中存在的社會責任感教育方式方法問題,筆者也在問卷中對在校的學生進行了調查,在涉及到“您最期望思想政治教育理論課采用什么樣的授課方式”這一問題時,“教師和學生互動的授課方式”占比最高,達到了67.5%,這一數據再一次顯示了改變傳統刻板的授課方式,對增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實效性有著顯著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涉及到“您對您們學校的社會責任感有何建議”這一問題時,75名同學給出了建設性的建議,其中近半數的同學希望加強社會責任感教育要從實踐著手。而說得多做得少,成為了社會責任感教育虛化、弱化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涉及到“您覺得下列哪種內容的社會實踐最能培養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這一問題時,選擇“事跡報告會”的占17.26%,選擇“參觀工廠農村”的占30.46%,選擇“到孤兒院或福利院做義工”的占51.78%,從數據上我們可以看出,選擇被動接受要少于選擇邊走邊看的,選擇邊走邊看的要少于選擇實際行動的,實踐參與程度與社會責任感教育的效果成正相關。
3.考核方式要科學合理,令人信服在涉及到“您最期望思想政治理論課采用什么樣的考核方式”這一問題時,只有不到一成的同學選擇閉卷考試,有40%的同學希望通過自己查閱資料撰寫論文的方式進行,還有24%的同學希望通過面試的方式進行,另有26%的同學認為學生之間相互打分能夠更加真實地反映一個人的思想政治理論狀況。
4.教育者要以人為本,以身作則在涉及到“您覺得學校進行的社會責任感教育為何起不到實效”(多選)這一問題時,有69.04%的同學認為在社會責任感教育中存在走形式、走過場的問題,60.41%的同學認為教育者“不懂學生心理,矮化學生的責任行為”,63.45%的同學覺得教育者在社會責任感教育中“照本宣科、觀念陳舊”,還有58.37%的同學社會責任感教育起不到實效的原因是“一味地強調學生對國家社會負責,教育者卻不能為學生負責、考慮”。這些數據都說明了我們的教育者在社會責任感教育中的感染力、號召力不夠,在社會責任感教育中還有諸多問題需要解決。
三、結語
綜上所述,高校在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中的社會責任感教育存在著內容陳舊、方式單一、考評方式不科學、教育者示范作用不明顯、教育環境復雜等問題,從而導致了現在學生中對社會責任感認知不清、社會責任擔當不足,社會責任感評價雙重標準等多重問題,需要高校在思想政治理論課的社會責任感教育中豐富教學內容,創新教學方式、科學教學評價、提高教育者認識,進而達到增強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在社會責任感教育中的主流陣地作用。總之,為了解決高校學生的社會責任感上存在的種種問題,為國家培養、輸出更加有擔當、有責任感的人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全方位改革迫在眉睫,需要引起高校思想政治理論工作者的高度關注。
[參考文獻]
內容提要: 我國《合同法》未明確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其規定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并無不妥。據此,相應發生擬制的債的免除效果,即發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效果。只要次債務人未實際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或者履行清償義務不足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雖然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但債務人的清償責任并不消滅,債務人應當承擔債權讓與的保證清償責任。對由此產生的代位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應設立“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且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的清償”的規則。相關司法解釋中僅有“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的規則還不夠完備,還必須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向債權人主張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在相應范圍或數額內消滅或者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效力”的規則。
我國《合同法》未明確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對其效力歸屬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代位權被認定成立,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在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實際履行清償義務范圍內,相應發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效果。對此司法解釋規定的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性質可作不同的理解,由此會影響合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效力歸屬的一些基本規則,實有探討的必要。否則,現有的合同法司法解釋還是無法有效指導司法實踐。
一、《合同法解釋(一)》規定的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歸屬的性質
(一)對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歸屬的不同界定
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該規定雖然明確了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是其并未明確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如此,就無法確定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歸屬是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并實現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功能,還是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并借助于特殊抵銷制度實現債權簡易回收功能,或者是通過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并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屬于全體債權人的共同的保全,則其宗旨在于“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之獲償而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1]其內涵是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而非就收取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2]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所以,在效力方面,合同債的保全性的代位權行使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即使在債權人受領交付場合,也須將其作為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人)的清償,而不能將它直接作為對債權人自己債權的清償。[3]最早在法國民法中確立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制度,就是按照此種性質設計的。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不歸屬于債務人,直接歸屬于債權人。[4]有學者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不歸屬于債務人而是直接地歸屬于債權人,這樣“將無異于使債權人的代位權轉化為債務人債權的法定轉移,結果債權人并非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他人的權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自己的權利。這顯然有悖于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含義”。[5]由此,甚至可以推導出債權人具有直接(優先)受償的權利。[6]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借助于特殊抵銷制度實現債權簡易回收功能,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債權人的代位權經判決或調解成立后,在債權清償程序上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同時,債權人向債務人承擔交付所受領的次債務人清償債權標的的債務,從而債權人可將該債務與債務人對自己所負的債務抵銷,由此使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清償。其效力在本質上與合同債的保全效果是一致的,僅僅在代位債權的實現方式上有所區別。在合同債的保全制度下,代位債權所取得的債權清償財產,須先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以保全債務人全體債權人的債權;代位債權人一般是從這種共同擔保的保全中實現自己的債權。除非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怠于受領的,債權人才可代位受領。[7]在債權回收簡易程序制度下,代位債權如果得以成立,應當由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在債權人債權及債務人債權均以給付金錢為標的等適當場合,為省去債權清償給付與受領的環節與程序,代位債權人于受領后借助于債務抵銷制度,將自己對債務人負有的交付所受領的金錢等債務與債務人對自己所負擔的金錢等債務抵銷,使自己的債權獲得清償。
(二)司法解釋將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歸屬定性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合理性及其實施規則的不足
《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睆奈牧x解釋出發,該條規定所確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與合同債的保全有明顯差異。第一,在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屬的形式方面,其明確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次債務人不必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第二,在文字表述上,該條規定并未明確代位權經審理認定成立后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的性質是次債務人應當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在履行債務清償的形式上可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第三,其將代位權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成立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原因,這就從性質上將人民法院的審理認定代位權成立等同于由法院判決或調解而法定化地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了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清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如果按照合同之債的保全規則,債權人代位主張債權經法院審理得以成立的,其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即使在債權人直接受領交付場合,也須將其作為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人)的清償,而不能將它直接作為對債權人自己債權的清償。[8]第四,該條規定僅指明“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至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是否要求以次債務人實際履行清償義務為條件,并不明確。對此,較為合理的解釋是,因法院審理認定債權人代位權成立,就標志著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了債權人。其實際結果是,債務人以向債權人讓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替代債務履行,消滅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同時,次債務人因債務人向債權人讓與了債務人對其的債權,次債務人轉而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次債務人無須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而消滅。所以,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并經審理予以認定的,擬制發生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的效果,同時,債權人拋棄該債權,免除債務人的相應債務。
由上述分析可知,《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的性質與債權回收簡易程序功能有本質不同,有學者認為,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實質是在金錢債務場合,借助于抵銷制度,使代位權制度發揮了簡易的債權回收手段的功能”。[9]筆者認為,前者與后者雖然在外觀形式上有相似之處,即債權人代位權經法院審理認定成立的,均產生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結果,但是前者是在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效力下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因為債權已經轉移,所以在法律關系性質上是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后者是在債權回收簡易程序制度下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其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是由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代位權行使的效果并未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只是借助于抵銷制度間接地歸屬于債權人。
在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性質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效力下,在債務清償的實際效果上,債權人通過債權的受讓而取得債務人對其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得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次債務人應當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因次債務人的清償得以實現。所以,我國的合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既增加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途徑,同時也豐富了債務清償的方法和途徑,使債權人通過代位債權的行使實際上獲得了類似于意定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方清償債務的效果?!霸瓌t上,債務應由債務人清償,但考慮到債的目的以及要滿足債權人的權益,債的給付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履行,不論第三人是否有意清償債務”,[10]在債的履行和清償制度上,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債務的清償,其效果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清償是一樣的。
二、行使代位債權而未獲次債務人實際清償或清償不足情形的調整規則
(一)代位債權范圍內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的內涵
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代位債權成立的判決或調解標志著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了債權人的行為生效,債權人有權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償義務。此當不存疑義,問題是該規定對此債權轉移內涵的界定并不明確,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既可以針對經判決或調解認定的代位債權的那一部分,同時還可以針對經判決或調解認定的代位債權中由次債務人實際履行清償的那一部分。
由于《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因此代位債權一經審理認定,相應判決或調解的生效就標志著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的行為生效。債務人既然將自己享有的債權讓與債權人,那么作為對價,債務人理當要求債權人免除其相應的債務。同時,因為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也消滅。這樣,代位債權一經法院認定成立生效,在判決認定的代位債權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合同法》第73條和《合同法解釋(一)》第21條已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認定成立的代位債權的范圍與數額要小于或者等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范圍與數額。只要法院審理認定代位債權成立的,其均可以發生相應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實際效果。
由此可見,在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情形下,在相應的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實際履行的債務清償部分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自無疑問;同時也不會發生次債務人對法院認定的代位債權的范圍與數額實際清償不足,以及對該清償不足的代位債權又如何處理等問題。
(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未能或無法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的責任
首先,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未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的債務清償責任無豁免理由。
雖然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次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但是,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確認的債權不一定必然得以實現,次債務人并不一定現實具備用于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和能力,在對代位債權的判決或者調解的執行過程中自然會出現次債務人對該債權實際清償不能或不足的事實。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滅,債權人就缺乏再要求債務人對此未能清償或者清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或連帶責任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這樣,“在債權人進行的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在取得了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清償權利的同時,卻喪失了原本既有的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主張和清償權利。這種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最終后果,不僅沒有使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基礎上拓展到次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內,反而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又處于一種新的風險境地,甚或增添、擴大了債權人的債權風險?!盵11]如此設計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與合同法上債權人代位權保護債權人實際效益的宗旨并不相符。為此,經法院審理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因為法定化的債權轉移,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自可因擬制債的免除而消滅,但是,對次債務人未能或無法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債務人不得豁免債務清償責任。
其次,債務人應對次債務人未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負讓與債權的清償擔保責任。
在肯定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是債權債務法定轉移的前提下,在法律效果上債權人代位權一經法院認定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判決或調解認定的代位債權數額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予以消滅;在對代位債權的判決或者調解的執行過程中,如果次債務人對該債權實際清償不能或清償不足的,為公平保護債權人的實際利益,債務人對該債權實際清償不能或清償不足的部分仍然負有清償責任。此種情況下,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已經消滅,所以,在法律關系上,債務人并不是對該次債務人沒有實際清償的債權直接負有債務,而是由債務人對此負轉移債權清償擔保責任。
具體而言,為達到由債務人實際清償的目的,應當設定的規則是:債務人在向債權人轉移其對次債務人之債權時,對次債務人清償不能或不足的部分應當承擔保證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向債權人轉移自己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附帶有條件的,該條件就是債務人應當對次債務人未能實際清償代位債權人的債權的部分承擔清償擔保責任。這種擔保責任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轉移債權行為所附帶的保障債權人對該受讓債權能全部獲得實際清償的責任。債權人因為受讓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實際免除了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設定債務人的這一清償擔保責任對債務人而言是完全公平合理的。這樣,在次債務人沒有或未能全部實際向債權人清償代位債權的情形下,由債務人承擔繼續清償的擔保責任,既無需考慮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還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同時又實現了對債權人實際利益的保護和代位權訴訟的經濟效益。
最后,由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未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不合法理。
有觀點認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確認此債務人就債款數額向債權人負有清償責任的同時,應確定債務人對該債權數額應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盵12]該觀點就此種代位權訴訟中由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對認定的代位債權向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性質并未明示,即該連帶清償責任究竟是債務人、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保證債的清償責任還是債務人、次債務人作為多數債務人連帶對代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的連帶之債呢?
如果是前者,這種連帶保證責任來自于約定還是法定必須要明確,否則,不但該連帶保證責任的發生依據會有隨意性,而且關于該連帶保證責任的范圍、期間等也易產生糾紛。
如果是后者,則必然要采取法定的形式予以明確規定。同時,其必須具備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即使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可以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并不消滅。因為如果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由于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而法定擬制免除了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則債務人又如何與次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的債務呢?由此可見,那種認為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法院審理認定成立的債權人代位債權的法律效力是債的轉移,“以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債款數額轉嫁為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該債款數額”,又認為“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在取得次債務人向其清償債務的權利的同時,債務人對其原本所負有的清償責任并不喪失”的觀點顯然有缺陷。[13]
另外,在《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將認定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法律效果界定為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相應債權轉移給債權人而替代債務履行,并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該相應債權清償義務的前提下,斷然不存在由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的條件。這是因為如果此處要求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清償責任,根據連帶之債的基本規則,“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得對于債務人中的之一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14]那么,代位債權人既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權,也有權請求次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權,如此,《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中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就變得沒有實際意義了。推斷《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本意,債權人的代位權經法院認定成立后,不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轉移給了債權人并由其免除相應債務以使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而且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直接履行該相應債權清償義務是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經審理認定代位債權成立的直接法律效力與后果,如果此時仍然保留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并請求債務人清償債權純屬多余,既不合法理,也徒使法律關系復雜化。
三、關于代位債權人優先受償債權的事實效果的調整規則
(一)債權債務法定轉移屬性下代位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
《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雖然沒有明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具有比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優先獲得清償的權利,但是,由于該司法解釋對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采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性質,并且我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合同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采取的是訴訟模式,代位債權人通過代位權訴訟受讓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后,其自然有權就已受讓部分的債權要求次債務人清償。在此情況下 ,代位債權人獲得次債務人的債權清償在法律上已經與債務人沒有關系了,如果債務人同時還向其他人負有到期債務,代位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之間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孰先孰后受償的問題了。這樣所產生的結果乃是,通過合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安排和實施,作為債務人共同債權人之一部分的代位債權人事實上獲得了優先于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清償效果。這種事實上的優先效果來源于法定化的債權人代位權,以及法定化的債權人代位權效力歸屬的性質。這樣設定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的確像有關學者擔心的那樣會產生代位債權人優先債權。本來未行使代位債權的債權人與代位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的受償效力次序是一致的,在此情況下,未行使代位債權的債權人卻成了居后的債權人。這一結果違背了債權人平等的原則。對此,需要對債權債務法定轉移屬性下代位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進行適當的調整,以實現債權平等宗旨。
(二)代位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的調整規則
不可否認,代位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在事實上有優先受償債權,這的確是由于界定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而產生的。對此,較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法是,在鼓勵債權人積極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減少“三角債”、提高債權清償效率、平等保護債權人債權的基礎上,合同法司法解釋應當為債權人代位權經訴訟被認定成立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的后果設定一定的規范規則以維護債權人平等原則。其具體規則可以是:在維持債權人代位權的訴訟中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以免除其對債權人的債務之規則的同時,如果由此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造成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到期債務的后果,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債權轉讓(代位債權)。
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所享有的這種撤銷權是實體權利,其行使的方式必須通過法院審理才能實現。即使將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的性質設定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不歸屬于債務人,而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事實上通過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請求清償及直接履行而實現,然而這種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只是事實上的,不是法律上的。一方面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如果對債務人同時也行使代位權并符合法定條件的話,該其他債權人也能獲得這種事實上的優先受償;另一方面在代位債權人缺乏約定的債權擔保權以及經濟政策上需予優先照顧事由的情況下,其既不可能取得法律上的優先受償權,也不會享有較同一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利。
正因為代位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是事實上的,所以法律上并不保證這種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債權人也不能基于行使代位權而獲得對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的優先受償權利。與此同時,雖然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受讓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以相應免除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這與債務人任意履行相當;但是,債務人“任意履行規則也有其適用的前提,即債務人責任財產足夠清償其全部債務。倘若不夠清償,仍然允許債務人任意履行,則可能發生有的債權人獲得完全的清償,而其他的債權人不能獲得完全的清償甚至完全不能獲得清償,至為不公”。[15]也就是說,這種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產生的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破壞了(一般)債權人平等的原則;該事實上的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效果與在法律上設置方便債權人實現債權、督促債務人及時主張自己債權以充實自己的責任財產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之宗旨也并不相符。所以,對代位債權人制度帶來的這種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有必要作出合理的限制: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由此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造成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到期債務的后果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的清償。
四、關于次債務人對代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的后果的調整規則
雖然《合同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但是該司法解釋對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抗辯(成立)的后果是什么,以及該后果是直接由債權人承擔還是直接由債務人承擔并未明確規定。
(一)次債務人對代位債權人行使其對債務人抗辯權的后果
在《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所確定的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的規則中,債權轉移的生效是以債權人代位權經法院審理認定成立并生效為標志的,所以,如果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以后,次債務人作為被告,直接向作為原告的債權人主張其對債務人的抗辯,經法院審理認定次債務人的此類抗辯主張成立的,則會部分或全部地影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可強制執行債權的范圍和數量,如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對其的債權消滅的抗辯權、債權抵銷的抗辯權、債權已罹訴訟時效的抗辯權等等。這種抗辯權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在認定成立的范圍和數額內,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將相應地消滅或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既然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將消滅或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要件就有所欠缺,債權人的代位權自然難以成立。這樣,《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的后果也自然不會發生。由此可見,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的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在其相應的范圍內就不會發生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讓與給債權人,以及債權人有權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償義務的后果。
(二)次債務人對代位債權人行使其對債務人抗辯權的后果的歸屬
按照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是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性質,在債權人行使代位債權的過程中,次債務人對債權人所主張的因其與債務人之間債的關系而產生的抗辯權的后果自然應當由債權人承擔。因為債權人受讓取得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除了形式外,與一般債權讓與并無本質不同。這種債權轉移發生了債的主體的變更,并未改變債的內容,“債的同一性并不因債權讓與而喪失,因而債權原有的瑕疵,不能不隨同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對抗新的債權人?!盵16]所以,為保證次債務人不因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轉讓而受到損害,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自然可以向代位債權人主張。對此,合同法司法解釋也就沒有必要再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抗辯(成立)的后果是直接由債權人承擔還是直接由債務人承擔制定規則,只要適用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的效力規則,以及類推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應由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則即可。
然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方式是法院訴訟,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均是訴訟當事人,在此合同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有效的債權是代位債權得以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所以,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當然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的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經審理認定成立的,代位債權就不成立。既然債權人的代位債權不成立,自然不會發生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讓與給債權人,以及債權人有權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償義務的后果。進一步而言,既然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的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成立不會發生債務人向債權人讓與其對次債務人債權的結果,次債務人就缺乏向債權人抗辯的基礎,也就沒有適用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的效力規則,以及類推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應由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規則的必要。如此一來,認定代位權成立的要件不具備,代位權就不成立,也無債權債務的轉移,就無次債務人抗辯的基礎和前提,那么,為什么《合同法解釋(一)》還規定在代位權被認定成立前次債務人可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呢?難道是司法解釋的制定者顧此失彼嗎?其實,代位權訴訟中的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的基礎和理由并不是債權人受讓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使債權原有的瑕疵隨同移轉于受讓人,次債務人可以對抗債務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對抗債權人;而是因為此時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請求權,“沒有理由將第三人(如次債務人—筆者注)置于與債務人自己行使其權利相比更為不利的地位。”[17]次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抗辯的實質還是對債務人的抗辯,如果抗辯成立,其后果在形式上是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其后果在本質上是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將在相應范圍或數額內消滅或者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
應當注意的是,這種抗辯權成立的后果與一般債權讓與中債務人對債權受讓人的抗辯權成立的后果在內容、主體和對象等方面均是不同的。所以,《合同法解釋(一)》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是完全有必要的。而稍有遺憾的是,《合同法解釋(一)》并未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向債權人主張以后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后果及其歸屬,從而使得在不能適用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的效力規則,以及類推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應由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規則的情況下,在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抗辯成立的后果的歸屬與分配方面缺乏規則。
由此可見,我國的合同法司法解釋除了有必要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的規則外,還必須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向債權人主張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在相應范圍或數額內消滅或者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效力”的規則。
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撤銷債權代位清償的相關規則
(一)其他債權人對債權代位清償撤銷權的構成條件與客體
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由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由此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造成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清償。這既是對合同代位債權制度帶來的這種(代位)債權人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的合理限制,也是對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權的必要的實質性的保障,所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所享有的這種撤銷權是實體權利。只要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由人民法院確認代位債權成立,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相應予以消滅,并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由此造成債務人的財產減少的,已造成或者將來必然會造成不能或者部分不能清償債務人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就享有此權利。
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這項撤銷權的客體是(代位)債權人的債務人與其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償與債權受償行為,其本人并未加人上述民事法律行為之中,所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這一撤銷權不是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享有的撤銷權,類似于我國合同法上的債權人(針對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撤銷權。當然,其本質還是“以自己之意思表示,消滅法律行為的效力為內容之權利”,[18]也是“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回復至行為前的狀態”[19]的民事實體權利。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依此權利可以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的清償溯及既往地消滅,同時又將該已清償的財產原物返還或者作價回復給次債務人。
(二)其他債權人對債權代位清償撤銷權的行使方式與限制
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應當采取向法院請求的訴訟方式。因為雖然德國民法等規定,撤銷權的行使采取撤銷權人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的方式,[20]并且“從理論上講,合同和其他法律行為的變更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改變,不經過當事人的協商同意,直接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決定,既涉及與意思自治原則之間的關系,又容易出現不合理結果”,[21]但是考慮到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這一撤銷權的客體是其他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且該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債務清償與債權受償的發生原因—債權的轉移是通過法定的訴訟形式作出的;加之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規范均要求通過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的方式行使對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如果該撤銷權的行使不采取訴訟方式則既難以保證此撤銷權產生有效結果,也不符合法律行為的體系效果。
由于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這一撤銷權直接針對的是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清償與債權受償行為,因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的相對方當事人應當是次債務人與(代位)債權人。在該撤銷權訴訟或者仲裁中,以次債務人與(代位)債權人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在效果方面,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撤銷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清償和債權受償行為并不影響代位債權成立的訴訟認定結果,如果經訴訟認定代位債權成立,次債務人并不直接向(代位)債權人清償債務而是向(代位)債權人的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在次債務人直接向(代位)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同時,(代位)債權人的債務人向其債權人(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則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清償并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在這種情形下,次債務人直接向(代位)債權人清償就不會損害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平等受償利益,因該撤銷權要件缺乏,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就不享有這一撤銷權。
在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而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的過程中,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或者其清償債務的能力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由于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已認定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范圍與數額,因此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那樣有利于查清事實,解決糾紛;如果債務人在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的訴訟中愿意提供有效的相當擔保的,因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不再享有該撤銷權,故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的訴訟應當以撤訴形式或者訴訟調解、和解形式結束。如果作為原告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在此情形下既不愿意撤訴,也不愿意庭內調解、和解的,法院應當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不享有這一撤銷權為理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于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撤銷債權代位清償的期限,因該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目的在于保全一般債權人全體的共同利益,所以準用我國《合同法》第75條的規定即可。
注釋:
[1]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修訂第2版),陳榮隆修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91頁。
[2]參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頁。
[3]同上注,第115頁。
[4]參見王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解釋與適用》,載李國光主編:《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第2卷,第48頁。轉引自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頁。
[5]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6頁。
[6]同上注。
[7]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88頁。
[8]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5頁。
[9]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5~116頁;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88頁。
[10]jose falcao, fernando casal, sarrnento oliveira, paulo ferreira da cunha: nosoes gerais de direito civili i, publicasoes: o direito,macau-1993, s.195.
[11]劉挺、王文信:《債務人對代位權訴訟確認的數額應負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報》2007年11月15日第6版。
[12]同前注[11],劉挺、王文信文。
[13]同前注[11],劉挺、王文信文。
[14]王澤鑒:《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頁。
[15]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91頁。
[16]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7頁。
[17]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84頁。
[18]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頁。
[19]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8頁。
相關熱搜:倫理學 醫學倫理學 環境倫理學 倫理學與生活
20多年來,科學技術倫理學在中國經歷了從引進、萌生到發育、成長的過程,己經成為一門有較高關注度的“顯學”,但同時也提出了許多有待商討的問題。一般而言,有爭議、有不同見解有利于新興學科的發展。當前,為了推進科學技術倫理學的健康發展,應當積極開展科學技術倫理學的元研究,在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上進行有效的交流、對話,盡可能地在更多的方面求大同存小異。本文僅就三個基礎性問題陳述我們的一些粗淺看法。
一、科學技術倫理學、科學倫理學、技術倫理學的關系
由對中國知網(cnki.net)中的《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的搜索可知,“科學倫理學’|1]121、“技術倫理學”131、“科學技術倫理學”(含“科技倫理學”)141這三個術語,在期刊文章篇名中出現的時間分別是1981年、1987年和1988年。在近幾年的學術討論中,有學者提出,科學是價值中性的,不存在倫理問題,因此“科學倫理學”這個術語是不能成立的。還有的學者認為,以基礎學科為核心的“科學“其倫理性不足,探討其中的倫理問題似無必要”151,只能以“科學技術倫理學”之名進行相關的倫理學研究。
這里,涉及一個科學是否存在“倫理性”或“倫理維度’的問題。如果我們認同“倫理”是指處理人與人以及人與自然界相互關系所應當遵循的道理和規則,那么科學活動也必然存在著日漸復雜且不可回避的倫理問題。很顯然,人們對“科學倫理”問題是不能視而不見的,科學倫理學作為一個研究領域或一門學科也有存在和發展的理由。
就研究內容而言,科學技術倫理研究在總體上有兩種思路:一是綜合式研究,即以科學技術整體的倫理問題作為研究對象;一是分析式研究,即分別以科學的倫理問題、技術的倫理問題作為研究對象。前者的研究成果集結為科學技術倫理學,后者的研究成果分別集結為科學倫理學、技術倫理學。
科學技術倫理學、科學倫理學、技術倫理學三者之間的關系,可以轉化為科學技術倫理、科學倫理、技術倫理三者的關系,甚至可以歸結為科學技術、科學、技術三者的關系。按通行的理解,科學技術與科學、技術之間存在著包容關系,科學技術倫理與科學倫理、技術倫理之間存在著包容關系,科學技術倫理學與科學倫理學、技術倫理學當然也應當存在著包容關系。因此,我們討論科學技術倫理學、科學倫理學、技術倫理學三者之間的關系問題,就可以轉化為重點討論科學倫理學與技術倫理學之間的關系問題。
1982年陳昌曙發表《科學與技術的差異和統一》161—文,對科學與技術的關系最早做出了清晰的闡釋。此文被視為中國學者研究技術哲學的始點。此后,還有一些學者著文討論科學與技術的差異或區別問題171。通過20多年的思考和辨析,人們在科學與技術的關系上己經形成基本的共識,如在兩者的差異方面,都承認科學與技術是有著不同內涵的兩個范疇,分屬認識與經濟兩個領域,有認識自然界與改造自然界兩種基本目的,有真理性與實用性兩種評價標準,等等。既然科學與技術存在差異,當然就可以而且也應當分別進行研究,于是就分別形成了科學史與技術史、科學學與技術學、科學哲學與技術哲學等幾對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學科。由于科學與技術還存在著不能絕然分隔的聯系,科學史與技術史便可以綜合成為一門學技術學,科學哲學與技術哲學便可以綜合成為一門科學技術哲學??茖W技術史、科學技術學、科學技術哲學的存在,并不排除科學史與技術史、科學學與技術學、科學哲學與技術哲學的獨立發展。
同樣的道理,科學技術倫理學的發展也不應拒斥科學倫理學與技術倫理學的分立發展。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沒有科學倫理學、技術倫理學的發展就沒有科學技術倫理學的發展,科學技術倫理學只能與科學倫理學、技術倫理學攜手并進共同發展。一般而言,科學倫理學研究科學活動范圍內的各種倫理問題,技術倫理學研究技術活動范圍內的各種倫理問題。正如科學與技術不能完全相互替代、科學哲學與技術哲學不能完全相互替代一樣,科學倫理學與技術倫理學也是不能完全相互替代的。因為科學活動的倫理本質、道德關系、道德實踐、道德規范體系與技術活動的倫理本質、道德關系、道德實踐、道德規范體系還是有所不同的,對前者的專門研究是科學倫理學的使命,對后者的專門研究則是技術倫理學的任務。
科學倫理學與技術倫理學的關系,可以類比為兩個有部分面積重合的圓。科學倫理學與技術倫理學的研究內容有重合的部分,而且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學技術的深化演進,這個重合的部分還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但是,科學倫理學的圓心與技術倫理學的圓心卻是永遠不會重合的,因為作為科學倫理學研究對象的科學倫理與作為技術倫理學研究對象的技術倫理只可能出現部分重疊,亦即科學倫理學的基本問題、核心課題與技術倫理學的基本問題、核心課題永遠不會重合。
建立在科學倫理學、技術倫理學基礎上的科學技術倫理學,并不是科學倫理學與技術倫理學的簡單加和。
一方面,科學技術倫理學要包容科學倫理學、技術科學技術史科學學與技術學便可以綜合成為一門科倫理學的內容.當然也包容科學倫理學與技術倫理學的重疊部分;另一方面,科學技術倫理學還需要有一些超出科學倫理學、技術倫理學的“溢出性”研究內容,如科學技術視角的人與自然界的道德關系、科學技術進步與道德進步的互動機制、科學技術道德與社會道德的關系等。
二、科學技術倫理學的基礎性課題
2007年4月初,筆者對《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收錄的1981~2006年的期刊進行檢索,共搜得以“科學技術倫理”(含“科學技術的倫理”、“科技倫理”)、“科學倫理”、“技術倫理”作為篇名關鍵詞的論文293篇。這些論文的內容,涉及科學技術倫理思想、科學技術倫理意識、科學技術倫理觀、科學技術倫理基本范疇、科學倫理精神、技術倫理原則、科學技術倫理與公共理性的關系、科學技術倫理與法的關系、科學技術倫理規范、科學技術倫理社會化、科學技術人員的倫理責任、科學技術人員倫理態度、科學技術倫理價值系統、科學技術倫理建構原則、科學技術倫理道德建設、工程技術倫理控制、生物技術倫理、企業信息技術倫理、科學技術倫理教育、科學技術倫理學元研究等諸多課題。同期,筆者從《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還搜得以“醫學倫理”作為篇名關鍵詞的論文199篇和以“醫學倫理學”作為篇名關鍵詞的論文455篇。這些論文的內容同上述論文的基本內容是大體對應的,主要涉及醫學倫理思想、醫學倫理意識、醫學倫理觀、醫學倫理原則、醫學倫理決策、醫學倫理模式、醫學倫理委員會、醫學倫理建設、醫學倫理(學)教育、醫學倫理學元研究等問題。
依據20多年來科學技術倫理學在中國的實際發展狀況,可以將其主要研究內容概括為如下八個基礎性課題。
—科學技術倫理思想的歷史發展。技術的產生先于科學,因此技術倫理思想比科學倫理思想有著更久遠的淵源。目前,學者們在中國科學技術倫理思想史和國外科學技術倫理思想史的研究方面,都不夠系統和全面。今后,我們既要對自古洎今的科學技術倫理思想做通史性的整體爬梳,理清其縱向演進的脈絡,又要對科學技術倫理思想做斷代性的局部剖析,準確把握每一個歷史時期科學技術倫理思想的基本特征,另外還需要對某些代表性人物和重要著述的科學技術倫理思想進行有深度的評述和解讀。
—科學技術倫理學的基本問題。多年以來,圍繞著倫理學的基本問題學者們提出了多種多樣的觀點:(1)道德與利益的關系問題;(2)善與惡的關系問題;(3)善與惡、義與利、知與行、榮與辱的關系問題(4)人的道德責任問題19;(5)道與德、義與利、群與己的關系問題10。在科學技術倫理學的基本問題上,同樣會有多種多樣的議論或聲音??茖W技術指向人類對自然界的認識活動和改造活動,因此探討科學技術倫理學基本問題的根本意義,在于確認其研究基點或著力點,明晰人與自然界之間的倫理關系。
—科學技術倫理的主要范疇??茖W技術倫理的主要范疇依附于倫理學的主要范疇,是倫理學主要范疇在科學技術領域的具體化、應用化。在科學技術倫理學中,對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不公正、平等與不平等、權利與義務、道義與利益、群體與個體、價值、責任等主要范疇的闡釋,必須立足于科學技術領域的實踐。
—科學技術活動的倫理原則。倫理原則是能夠影響并制約科學技術項目的責任選擇、科學技術活動的道德進階、科學技術成果的價值評價的準則。科學技術活動的倫理原則,其實也是對科學技術活動的倫理要求。在近年的研究中,學者們提出了不傷害原則、有利原則、尊重原則、公正原則等若干條倫理原則??茖W技術活動到底應當確立哪些原則,這些原則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這些原則的內涵和實質是什么,諸如此類的問題都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
—科學技術的倫理預見和倫理評價??茖W技術的倫理預見,是指在科學技術項目的定向、選擇階段,人們對該項目實施后和完成后將對人類社會可能產生的各種后果所做出的推測??茖W技術的倫理評價,是指人們運用某些倫理原則對科學技術活動過程、己經出現的科學技術成果所進行的價值判斷、責任判斷。今后需要研究的問題,包括倫理預見與科學技術決策的關系、倫理評價與倫理原則的關系、倫理預見與倫理評價的關系等。
—科學技術活動的倫理調節系統和調節機制??茖W技術活動的倫理調節是對市場調節、政府調節的必要補充,目的在于對科學技術活動的倫理取向進行有效的誘導,調整或化解科學技術活動中的利益沖突??茖W技術活動倫理調節系統的構成、調節對象、調節機制的形成條件和作用方式等,應當成為今后重點研究的問題。
—科學技術領域的倫理規范建設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倫理責任??茖W技術倫理規范的作用是引導、酬學娜動主體提高自身的職業素養、規范自身的職業行為,使他們擺脫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所遭遇到的倫理困境和道德困惑??茖W技術倫理規范建設與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倫理責任教育應當同步進行。目前需要探討的問題,包括科學技術倫理規范建設的內容、途徑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倫理責任的本質、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及其培養過程等。
【關鍵詞】儒家 生態倫理 生態文明 【中圖分類號】B82-058 【文獻標識碼】A
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既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福祉,也給生態環境造成了一系列負面效應,造成的生態問題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面對日益惡化的生態環境,人們開始重新審視人與自然的關系。生態倫理思想提供了實現人與自然界和諧發展的準則和道德關系,而中國傳統文化特別是儒家思想中恰恰蘊含著豐富的生態倫理。這些生態倫理思想為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文化資源,值得深入挖掘。
“天人合一”是儒家生態倫理思想的核心
作為中華文明的瑰寶,儒家的生態倫理思想對于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儒家生態倫理思想內涵豐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天人合一”是生態倫理思想的核心。在儒家看來,“天”是宇宙的最高實體,“人”是其中的一部分。孔子從天道與人道高度統一的立場出發,提出了“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孟子將孔子的仁愛思想延續到了人以外的自然界,構建了一個“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為核心的生態倫理學思想體系。他指出,“君子之于物也,愛之而弗仁;于民也,仁而弗親。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孟子認為,只要通過推己及物,推己及人,就能夠達到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的動態平衡、和諧共生的狀態。荀子提出了“明于天人之分”的思想,認為天有自身的運動規律,是存在于人之外的自然界,認為人與天各起各自的作用,和諧共生。張載在孔、孟思想基礎上,又提出“民胞物與”,指出萬物是我的好朋友,人民是我的同胞兄妹,人與自然、萬物和諧統一。
儒家通過兩條路徑闡述天人合一。第一,以天為核心,遵循自上而下的路徑,天在不斷進化過程中賦予了人以自然的生命。第二,以人為核心,遵循自下而上的路徑,人能夠更加理性地認識理想的價值,保存了天生生不息的進化機制。在這種“天人一體”的雙向互動中,人通過自身的不斷實踐,澄清了人而為人自身存在的意義,彰顯了天作為價值根源存在的意義,與此同時,天也賦予人內在價值。
“取之有度,用之有節”是生態倫理思想的行為規范。崇尚勤儉、反對浪費是我國的傳統道德規范。儒家“取之有度,用之有節”的生態倫理規范告訴人們,對自然資源要合理使用,建議人們“釣而不綱,戈不射宿”。這些字里行間都流露著孔子“取之有度”的生態智慧。孟子“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闖兀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泵枥L了他理想的生活環境,極力反對過度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在荀子看來,“欲雖不可盡,可以近盡也;欲不可去,求可節也。雖為天子,欲不可盡”。他主張通過“道”來節制人的欲望。如果人們按照“道”來行事,近就可以接近他的欲望,退就可以節制他的所求所要。因而,對于那些不可盡也不可去的欲望,要加以引導,倡導人要合理地利用天,使天能夠為人服務。朱熹進而提出了私欲與天理對立統一的思想,要求人們不要被欲望所引誘,保持道德自覺。
“圣王之制”彰顯了生態倫理中的法律保護。儒家的生態倫理思想延續到法律領域,在儒家的一些經典著作《周禮》《禮記》等都記載了有關生態資源的立法保護。比如,禁止人們亂捕亂獵、亂砍亂伐,保證生物的生長期,防止生物匱乏。這一傳統在有關的法令中傳承下來,荀子把它概括為“圣王之制”,“圣王之制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斧斤不入山林,不天其生,不絕其長也;黿鼉魚鱉秋鱔孕別之時,網罟毒藥不入澤,不天其生,不絕其長也……灣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鱉優多而百姓有余用也?!薄抖Y記?月令》規定為了遵循自然規律,每個月所從事的生產活動都要和保護環境資源密切結合,嚴格保護自然,不去觸碰種種禁忌。例如,正月的禁忌是“犧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天飛鳥”。這種為保護自然環境而形成的禁令、禮制逐漸演變為歷代王朝的法令。云夢睡虎地出土的秦簡中這樣記載:“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隉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麂卵,毋毒魚鱉,置阱罔,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享者,是不用時。”儒家保護自然環境的法令還演變為一些家族的族規,例如,清代江蘇昆山《李氏族譜、族規》規定:“如有亂砍本族及外族竹木、松梓、茶柳等樹及田野草者,山主佃人指名投族,即赴祖堂重責三十板,驗價賠還”。
傳統文化中生態倫理思想的當代價值
傳統文化中的生態倫理思想有助于我們更好地樹立順應自然、尊重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兩千多年前的儒家思想就告誡人們要尊重自然、敬畏自然,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意味著人在改造自然的過程中,要努力追求人與自然的統一,不要為了滿足一時的需求而導致人與自然分裂。孟子、荀子還詳細闡述了具體做法,強調人類要保護自然、遵循自然規律,這樣既有利于自然界,也有利于人類自身的利益。人與自然界的關系并非主仆關系,而是伙伴朋友關系。在這種和諧關系中,人類自身就越能實現更好地可持續的發展。這與當今生態倫理學上所強調的人類在利用自然時應遵循自然規律的觀點是一致的,人類對自然應該懷有感恩之情、敬畏之心。
傳統文化中生態倫理思想有助于人們樹立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意識,選擇適度的消費方式。儒家的“取之有度,用之有節”思想和道家的“知足去奢”思想,告誡人類應當克制自身欲望,珍惜、節約資源,既考慮到當前,也應該考慮到未來,引導人們樹立正確合理的消費理念。這一思想與當今社會存在的享樂主義、消費主義思潮是針鋒相對的,與此同時,也將進一步引導人們更加注重環境、資源在代際之間的公正分配,給自然留下更多的修復空間,給子孫留下地綠、天藍、水凈的生存環境。因而,人類應該提倡一種既符合生態發展,又與物質生產的發展水平相一致的生活方式,既不危害生態環境,又滿足人類自身需求的,綠色、自然的消費觀念。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儒家的一些經典著作中強調對生態資源進行立法保護,這對當今生態文明的建設依然有借鑒價值。比如,建立責權明確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劃定草原、森林、海洋等生態保護紅線,對不達標排放等一系列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建立損害賠償制度,努力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環境保護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生態文明建設與每個人的生活、健康等密切相關,生態文明建設離不開廣大民眾的大力支持和積極參與,應建立生態文明宣傳教育的長效機制,加大生態文明建設的宣傳力度,使每個人都意識到生態文明建設與自己息息相關,自覺參與到生態文明建設之中。
(作者單位:華北水利水電大學)
【注:本文系河南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生態倫理思想及其當代價值”(項目編號:162400410105)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筒》,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