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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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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資源

礦業資源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標和任務

通過本次資源整合,實現紅旗嶺礦區由一個聯合開發主體對礦區內礦產資源實施一體化開發的目標,使礦山平面投影重疊的歷史遺留問題得到根本解決,使礦山企業“散、小、亂、差”的面貌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礦產、礦區、礦山管理長效機制不斷健全,礦業經濟對社會秩序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和推動能力明顯增強。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紅旗嶺礦區整合工作領導,確保資源整合工作落到實處,區政府成立由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彭生智任組長,區委常委、區政府副區長吳文明,區政府黨組成員、成人中專黨委書記李夢玟任副組長,區政府辦、區監察局、國土資源分局、區財政局、區安監局、公安分局、區行政綜合執法大隊、環保分局、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工商分局、白露塘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紅旗嶺礦區資源整合的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分局,李見秋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紅旗嶺礦區資源整合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整合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例會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各部門要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認真履職、分工合作、協調配合,按時完成任務。

三、職責分工

區政府辦:負責整合工作的安排和部署;負責協調、督促落實礦山企業簽訂整合協議;組織對整合工作的驗收。

國土資源分局:負責聘請有資質單位編制紅旗嶺礦區整合實施方案;負責辦理整合礦山采礦許可證的資料報送;督促礦山企業完善相關證照;負責整合后礦山采礦權標識牌的設立。

區財政局:負責保障整合實施方案編制經費和整合工作經費。

區安監局:負責整合工作中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區政府的關閉決定對被整合礦山下達停產通知書,并督促整合后的礦山企業及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公安分局:負責整合礦山火工產品管理工作,依法處置關閉礦山的火工產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礦山火工產品的用量。

區行政綜合執法大隊:負責對直接關閉礦山和不利用井口按照“六個不留”、被整合礦山按照“四個不留”的要求關閉到位;對關閉的井口打好厚度不低于5米的永久性密閉墻,對關閉的礦山和不利用井口落實監管責任。

環保分局:負責做好關閉礦山的環境綜合治理,合理棄置尾礦和廢石,杜絕破壞環境和占用土地資源;督促整合礦山企業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做好礦山供電管理工作,對區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停供生產用電,依法拆除供電設施。

工商分局:負責吊銷關閉礦山的工商營業執照,辦理整合后礦山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

白露塘鎮政府:負責簽訂礦山整合協議;負責關閉礦山不利用井口的監管工作。

區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整合工作責任部門的行政效能,對整合工作不力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實施問責。

四、工作步驟和時間要求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1年9月10日前召開動員會議,對紅旗嶺礦區的紅旗嶺礦、飯壟堆北段有色金屬礦、白沙壟鉛鋅礦三個采礦權整合進行宣傳發動。核定各自礦山的設備及保有資源儲量。

(二)編制整合實施方案階段。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紅旗嶺礦區整合實施方案的編制和評審工作,并報市政府批準。

(三)簽訂整合協議階段。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紅旗嶺礦、白沙壟鉛鋅礦和飯壟堆北段有色礦整合協議簽訂工作。

(四)辦理采礦許可證階段。2011年12月30日完成整合礦山采礦許可證變更的初審工作。

(五)整合工作驗收階段。2012年2月20日前,區整合工作領導小組對整合工作進行驗收,并上報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礦產資源整合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關系的調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強,難度大。因此,在礦山資源整合工作實施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的推進措施:

(一)強化領導,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各部門要認識整合工作的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認真履行整合工作主體責任,加強協調,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責任機制,進一步規范整合工作中的礦業權審批、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管理行為,確保整合工作的有序推進。

(二)加大力度,扎實推進整合工作。區政府下達整合決定后,參與礦產資源整合的礦山必須實行先整合后生產的原則。未取得相關證照前,整合主體礦和被整合礦山均不能生產,公安部門和電力部門應停止供應火工產品和電力供應。經區政府驗收合格的,證照齊全的保留的主體礦方可恢復生產。

礦業資源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礦業權,租賃,礦產資源法,物權法

 

一、礦業權租賃的性質

礦業權租賃,在世界主要國家或地區的礦業制度里就是指礦業權出租,是指礦業權人作為出租人將礦業權租賃給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我國有關法規、規章稱之為:礦業權出租,韓國、日本的礦業法規定為:租礦權。

而澳大利亞雖設立了采礦租賃權,卻并非我國的礦業權租賃,其實質是權利持有人:有在規定土地進行采礦的權利,并在該區域內進行粉碎、測量、分級、沖洗和瀝濾等初級處理工作[1],租賃權可以轉讓,但范圍不能超過100公頃。澳大利亞各州礦業法對大中小型礦山的礦業權都規定了前述的采礦租賃權[2]。

印度《1957年礦山與礦產法》規定了采礦租約制度,其實質是礦業權投資者經印度中央政府或省政府批準從礦產資源所有者租賃采礦權,進行礦產資源開采;這類似于在我國取得政府出讓的采礦權,屬于一級市場范疇。

《法國礦業法典》設立了礦山出租許可證制度,政府在許可證持有人按規定繳納礦業權使用費的情況下授予投資者礦山出租許可證,并規定礦山開采許可證、排他性勘探許可證可以出租,但必須符合法典規定條件。《法國礦業法典》第119-5條規定:上述許可證的出租只有經部長法令批準以后方能生效。

“與其它國家相比,巴西的礦業權流轉制度比較健全、完善,規定了礦業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礦業權轉讓主要是通過談判確定,具體形式包括一次買斷、分期付款、組成合資公司、將礦業權作價、向礦業權人支付礦業權使用費等。礦業權可以用于出租、抵押、繼承。[3]”

著名法學家史尚寬先生指出,不動產租賃的承租人雖然也享有使用和收益權能,但是其只能向出租人主張,具有債的相對性礦產資源法,所以其只能為債權,而不是物權。礦業權租賃與一般商事租賃的共同之處即在于謀求經濟收益。

但礦業權已是我國《物權法》確立的用益物權之一,且世界各國都確立了礦業權適用不動產法律規則的制度1。礦產資源是礦業權及其所有派生權益的物質基礎。從物權的使用、收益權能來看,用益權系他物權,是一種以物的使用價值或利用價值為中心的物權,雖非具完整的所有權特征,卻亦有占有、使用、收益之權能;于租賃權而言,承、出租人訂立契約的目的,乃是期望以支付對價取得此三項權能,礦業權承租人通過租賃謀取礦產資源的用益回報,呈現了礦業權租賃的物權屬性特點,而非簡單的債權論。礦業權承租人無法對礦業權這個抽象的資產客體直接像有形租賃物那樣加以經濟利用,租賃契約的履行得以實現需借助于礦業權的物質基礎:礦產資源,承租人在法律意義上對礦業權享有使用、收益的權益,但承租人物質利益的實現依賴于礦產資源的開發。故礦業權租賃是礦業權作為用益物權的產業延伸,具有突出的物權效力特征。

二、礦業權租賃與普通商事租賃的區別

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36條第2款規定:礦業權的出租、抵押,按照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由原發證機關審查批準。我國礦業權租賃制度得以基本確立。

不同于一般商事租賃法律關系,礦業權租賃在我國法律體制下須遵循一些特殊要求,例如:采礦權的承租人在開采過程中,需要改變開采方式和主礦種的,必須由出租人報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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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第三部分將詳細闡述論文提綱怎么寫。

礦業資源范文第3篇

關鍵詞:煤炭資源礦業權;政府權能;市場交易體系

引言:煤炭資源礦業權不是天然可以進行市場交易的,相關交易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行政主導到市場主導的發展歷程[1]。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出臺之前,我國礦產資源由國家獨享所有權及其相關權能,煤礦企業沒有獨立經營權,煤炭資源禁止流通,更不可倒賣。《礦產資源法》出臺之后,國家開始承認煤礦企業的主體資格與法律地位,并通過許可證形式將煤炭資源產權無償授予煤礦利用。1996 年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確立了探礦權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煤炭資源礦業權允許有限制地轉讓,煤炭資源產權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初步建立。隨后的1998年、2000年、2003年分別出臺相應的規定與辦法,依次提出了礦業權可以通過招標投票、拍賣及掛牌的方式進行出讓。2006年頒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對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的適用范圍和程序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明確規定了探礦權采礦權要采取分類出讓的原則。2007 年《物權法》將礦業權定義為用益物權,肯定了礦業權的私法屬性,從法律層面承認了依靠礦業權取得經濟效益的合法性。2008 年《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頒布,對礦業權評估業進行規范。2010 年國土資源部發出的《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確定全國范圍內礦業權交易機構的成立,推進全國礦業權統一平臺建設。2011年、2012年又相繼出臺《中國礦業權評估準則》《關于嚴格控制和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嚴格控制和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促進了我國礦業權市場交易不斷向規范化方向發展。

一、煤炭資源礦業權市場交易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行政權能界定不清。煤炭資源礦業權市場包括礦業權出讓市場與轉讓市場。在礦業權出讓與轉讓市場中,政府的行政職能存在界定不清的現象。在出讓市場中,政府與礦業權人之間既是一種上下級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同時又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關系,而這兩種關系中往往又以前一種關系為主導,因而有礙于礦業權市場的良性發展,造成對礦業權市場管理中的缺位、越位與錯位現象同時產生。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建立以營利為目的公司,直接參與礦業權經營,阻止社會資金的進入,導致不公平競爭現象的產生;有的違規操作,將礦業權出讓給指定企業。在礦業權轉讓市場中,政府部門習慣用行政手段來調整民事法律關系,導致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變成一紙空文,政府部門隨意讓礦企“關、停、并、轉”,甚至無正當理由強行收回礦業權 [2]。

(二)礦業權交易平臺建設不健全。目前中國省、市兩級礦業權有形市場全面建立,31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如期建成并運行,265個地級市州礦業權交易機構基本建成。但由于我國礦業權市場還處于建設初期,各項配套制度還不健全,礦業權信息系統還不完善,礦業權評估中介機構還不成熟,職能發揮有待進一步加強。礦業權轉讓信息的公開基本都限定在省或市級的礦業權交易機構內,礦業權轉讓信息公開度不夠。礦業權網上交易平臺雖有搭建,但實際運營程度不高甚至基本停滯。如國土資源部與天津市共建的天津國際礦業權交易所,自2013 年底開始,其礦業權轉讓項目掛牌只有不到 30 宗。從現有交易規則來看,礦業權電子交易主要針對招拍掛形式,尚未涉及轉讓、申請在先、協議出讓等形式。因此,需要進一步探討礦業權網上出讓的適用范圍。

(三)礦業權價值評估方法存在局限性。2011年1月起開始執行《中國礦業權評估準則》,同年12月31號國土資源部《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并于2012年3月執行,這些準則規則的制定,對各種評估方法的使用范圍、應用程序及應注意的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說明,一定程序上對礦業權的市場價值評估起到了較為統一的規范,有利于礦業權的市場轉讓。但是,對于各類評估方法來講,本身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收益法中的貼現現金流量法是一種較為常用的煤炭資源礦業權評估方法,該方法將與礦業權有關的未來現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折現率進行折現得到礦業權的評估價值。該方法需要主觀判斷兩個要素:未來年現金流量和折現率。當經濟劇烈波動時對未來現金流的測算可靠度會降低,對折現率的選取也較為困難。市場法采用市場途徑進行礦業權評估。以可比銷售法為例,其運用基礎是要有一個較為發達、穩定和相對完善的交易市場,這些對于當前的中國來講還有較長的路要走。另外,對于三大類評估方法來講,除市場類方法體現了買賣雙方的相對平等競價地位外,成本類方法和收益類方法得到的評估結果都是資產對于賣方的價值,沒有充分體現評估的客觀公正性和科學性的原則。

二、解決煤炭資源礦業權市場交易問題的對策

(一)清晰界定政府礦業權管理權能。首先,政府應在礦業權管理方面樹立為民服務的意識與理念。政府應從過去“管理”的角色逐步過渡到“服務”的角色上來。政府應為礦業權交易提供盡可能好的環境與交易平臺,讓每一個參與礦業權交易的對象都能充分了解相關政策與相關交易信息,以達成各交易方參與交易的目標。其次,要劃清政府與市場的權限。在礦業市場管理中政府的職責主要是配合市場機制進行宏觀調控,保證礦業權交易的公平、公開與公正,而不應當插手礦業權交易中的具體事務。再次,要劃清各級政府在礦業權管理上的權限。在礦業權管理中,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職責應當劃分明確,同級政府之間、不同職能部門之間以及同部門內部間也應界定清楚,以避免管理真空或產生爭權奪利行為。

(二)完善礦業權市場交易體系。各級政府應該切實貫徹

《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進一步加快有形市場建設的步伐,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網絡。政府在礦業權市場交易中要維護好正常的市場秩序,促使交易向公開化、公平化方向發展。在建設有形市場的同時要注意無形市場的配套建設,盡快完善礦業權電子交易市場,促進礦業權交易的程序化、公開化與規范化。其次,要培育礦業權交易中介機構。現在我國礦業權市場的中介機構與礦業權市場的發展不相適應,礦業權評估等中介機構少,服務行為不夠規范,評估方法不科學。隨著國土資源部《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的實行,礦業權交易將向有形市場和中介服務相結合的方向發展,礦業權中介服務部門將大有可為。

(三)健全礦業權市場監督機制。礦業權交易市場的有序運行依賴于健全的市場監督機制。監督主體主要包括政府、政府授權的機構及依法設立的行業性自律組織。這些組織機構依照礦業權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對礦業權市場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指導,促進交易活動有序進行,以保障礦業權人的合法利益。礦業權市場監督體系是一個從上到下,從內到外的體系,既包括行政監督,又包括市場主體之間的監督,還包括市場主體內部間的監督,通過它可以達到各方權力的相互制衡,最終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礦業權市場環境。

三、結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煤炭資源礦業權市場交易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對于當前礦業權交易過程中存在的諸如政府行政權能界定不清,交易平臺不健全及評估方法的局限,我們需要且行且改,不斷規范行政權力,培育健全的市場交易體系,建立相應的市場監督體制,以確保我國煤炭資源礦業權市場交易的公平、公開與公正的有序良性進行。

參考文獻:

礦業資源范文第4篇

關鍵詞:采礦業;資源稅費;國際比較;改革

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性自然資源,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推進,采礦業成為保障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部門。但由于我國采礦業現行資源稅費制度不合理,造成采礦企業長期存在增長方式粗放,高消耗、高污染、資源浪費等現象,不利于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采礦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建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對我國采礦業資源稅費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與國外采礦業資源稅費制度進行比較非常必要。

一、我國采礦業現行資源稅費制度

我國采礦業現行稅費制度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后逐步形成的,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包括采礦業在內的所有工業企業普遍適用的稅制;二是采礦業特有的資源稅費制度。下面主要介紹采礦業特有的資源稅費制度。

(一)資源稅

資源稅是為體現國家權益、促進合理開發利用資源、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對開采資源產品征收的一種稅。1986年9月25日,財政部《財政部關于對煤炭實行從量定額征收資源稅的通知》,即第一代資源稅,同年對石油天然氣征收資源稅的計稅方式作了相應改革,但當時的納稅對象仍局限于利潤率超過12%的采礦企業。1993年11月國務院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開采天然原油、天然氣、原煤、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采礦業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資源賦存狀況、企業開采條件、資源等級、地理位置等客觀條件差異,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資源稅稅率如表1所示。其中海洋石油資源稅收入歸中央,其他資源稅收入歸地方政府。

(二)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采礦企業開采不可再生礦產資源而對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國家的補償。1994年2月國務院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以調整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與采礦權經營者之間的經濟關系。礦產資源補償費率按礦產資源種類進行分檔,大體為礦產資源品銷售收入的1%-4%,平均為1.18%。由地質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征收,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和尋找新的礦產資源。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中央與省、直轄市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包括貴州、云南、青海)的分成比例為4∶6。

(三)礦區使用費

按照《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分別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管轄權的海域內依法從事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礦區使用費,前者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后者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礦區使用費按照每個油、氣田日歷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氣總產量計征。

(四)石油特別收益金

2006年3月國務院通過了《關于開征石油特別收益金的決定》,財政部同時下發了《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對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價格超過40美元/桶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的方式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

(五)探礦權使用費(價款)

1999年6月財政部了《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

二、我國采礦業現行資源稅費問題分析

(一)資源稅功能定位不準確

資源稅設立初衷是為了對采礦企業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進行調節,是一種調節稅。但1994年稅制改革后的資源稅既對非劣等資源收稅,也對劣等資源收稅,并且不管企業是否盈利,實行普遍征收。這使資源稅既有級差收入調節稅的性質,又有“資源補償費”的性質。

(二)稅金重復設計,資源稅調節收益的級差功能沒有充分發揮

資源稅具有調節采礦企業超額利潤的功能。2006年,國家為了加大對石油行業高額利潤的調節,又出臺了石油特別收益金,其功能與資源稅重復,而資源稅調節收益的級差功能沒有充分發揮,對資源本身的差異考慮不充分。例如,黑龍江開采褐煤的大雁煤礦,遠離煤炭用戶,且煤的發熱量低,每噸煤的售價僅50元-60元,每噸煤的資源稅為0.3元;而地處河南平頂山地區的平頂山煤礦由于交通方便,離用戶近,煤質好,每噸煤售價約為200元-300元,每噸煤的資源稅為1.3元。顯然這種資源稅是不能反映資源級差收益的。

(三)資源稅費征收稅率低,資源稅征收方式和計稅依據不科學

現行資源稅率明顯偏低,補償費費率亦過低,國外多為2%-8%,我國平均只有1.18%,且稅和費由不同的部門征收,各地在管理上不相一致,從而導致各地采礦企業稅費負擔高低不同。另外,目前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辦法,沒有配合從價征收,計稅依據是銷售量,而不是實際開采量,不利于對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采。

三、國外采礦業資源稅費制度

國外采礦業特有的資源稅費制度主要包括權利金、資源超額利潤稅、耗竭補貼、采礦業權租金。

(一)權利金(Royalty)

20世紀末、21世紀初,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采用了權利金制度,這是礦產開采人向礦產所有人因開采不可再生資源而支付的補償。它作為一種絕對地租,反映的是地下礦產資源的原位價值。各國權利金費率各不相同,多數在3%-8%之間,還有不少為5%。大多數國家采取從價計征或從量計征方式來征收權利金,還有一些按照采礦企業利潤的一定比例計征。部分國家煤炭資源權利金費率的比較如表2所示。權利金一部分作為國家財政收入,一部分分給礦產資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還有較大的一部分作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以及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等活動的基金。

(二)耗竭補貼(Depletion allowance)

耗竭補貼是采礦企業獨有的補貼,在美國年最早采用。它是指每個納稅年度從凈利潤中扣除一部分給礦產資源的所有人或經營人(礦權人),用于尋找新礦山,以替代正在耗竭的礦山。耗竭補貼與權利金的基礎是相同的,即礦產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的可耗竭資源。不同點在于,權利金是補償給礦產資源所有人(一般是國家)的,而耗竭補貼是補償各礦權人(經營人),以鼓勵他們更積極地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工作。耗竭補貼有兩種類型的補貼形式,即成本補貼和百分比補貼。部分國家資源耗竭補貼條款見如表3所示。

(三)資源租金稅(Resource Rent tax)

資源租金稅也稱附加利潤稅,是對采礦企業所創造的超常利潤征稅。超常利潤起源于礦產資源的內在質量、品位或可接近性,相當于一種級差地租。其目的在于通過國家的干預,調節采礦企業在不同自然條件下造成的收益顯著差距,促使采礦企業在相對平等的條件下公平競爭。只有當采礦企業的經營實現了一個柵欄收益率時才征收,包括三個要素:累積率(也稱為貼現率);稅率或費率;可扣減支出。在未達到這個柵欄收益率之前,是不收取資源租金稅的。

(四)紅利(Bonus)

紅利制度在美國對可租讓礦產較為常見,這些礦權一般由政府招標出讓。紅利是在礦業權招標、拍賣過程中形成的礦業權出讓費,由中標人向礦產資源所有權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實質上反映了公司對租地遠景的看法(包括政府是否做過工作以及取得的成果)以及機會成本。

四、國內外采礦業資源稅費制度比較

國內采礦業資源稅費制度與國外有很多相似之處,但理論依據不充分,稅費功能設計重復。國外采礦業資源稅費制度經過幾百年變遷,在理論上非常成熟,稅種設置上也很科學。國內外采礦業資源稅費制度對比情況如圖1所示。

權利金理論依據充足,體現了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應得的權利。積極作用表現在:第一,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實現。保證了政府在開始時就從生產中取得一些收入,不需要依賴對公司成本或利潤的征稅。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國有礦產資源多授權給跨國公司來開發,足額的權利金成為保證東道國所有者權益的一種重要形式。第二,保證探礦者和采礦者為使用耗竭性資源而支付機會成本,避免對礦產資源的濫采亂挖。第三,從理論上講權利金與采礦企業盈虧無關,它屬于必須支付的費用,但實際礦產資源價格下降或當礦山為邊際經營時,對權利金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政府在采礦企業開辦初期及生產后期適當對權利金延期支付、減少或取消,使之成為采礦企業經濟發展的調節杠桿。

參考文獻:

1、James Otto,Craig Andrews,Fred Cawood et al.Mining Royalties:A Global Study of Their Impact on Investors,Government,and Civil Society[M].The World Bank,Washington,DC,2006.

2、段治平,周傳愛,史向東.中外采礦業稅收制度的比較及借鑒[J].采礦業快報,2006(1).

3、史旭.論我國資源稅的發展狀況和改革方向[D].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03.

4、洪水峰,楊昌明.中國采礦業稅費改革方向初探[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4(11).

礦業資源范文第5篇

生態環境污染問題

礦產開發企業,是礦產開發產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礦產開發企業是經營性的主體,礦產開發企業的最終目的則是保證企業經濟效益的有效獲取,不斷提升經營效益是礦產開發企業的重要發展目標。然后,由于我國多數礦產開發企業過于重視企業經濟效益的提升,在實際生產過程中,不重視對環境的保護工作,不重視對環境污染問題的防范和治理工作,導致礦產開發成為導致環境污染問題的主要原因。環境保護工作一份使命和責任,生態環境的優化和保持,是保證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國多數礦產開發企業并沒有深刻認識到這一點,盲目的生產和開發,嚴重影響了區域生態環境,造成惡劣的連鎖反應,導致森林面積的銳減、地質災害的頻發、土地沙漠化現象愈加嚴重,這些問題,多是由于漠視環境生態環境、盲目追求經濟效益的礦產開發企業一手造成的。

礦產資源和諧開發技術的推動策略

1提高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率

首先,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提高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率,是降低資源消耗、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礦產資源屬不可再生資源,在實際生產過程中,礦產開發企業應該堅持開發和保護并重、利用與節約并舉的原則,加強對礦產資源的利用和開發,降低資源盲目開采問題,提高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率,實現企業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同時,對于緩解我國資源短缺現狀也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礦產資源開發企業進行礦產資源開采之前,首先應該做好綜合勘察和評價工作,對礦產價值進行系統性的分析,充分開發和利用伴生礦,加強對貧礦的開發和利用,加強對尾礦的回收和利用工作,提高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做到真正的物盡其用。

2加強資源結構調整,加強資源開發工藝的研發

面對日益嚴重的能源危機,以及不斷惡化的環境污染問題,加強資源結構調整,重視新能源的開發和利用,是保證我國礦產資源和諧開發的重要途徑。目前,由于我國資源結構存在一定的問題,導致礦產資源的需求量不斷提高,使礦產資源開發行業的壓力不斷增大。加強資源結構調整,加強對新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如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等清潔能源,提高新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將會很大程度上緩解能源短缺現狀,降低礦產開發行業的生產壓力。同時,要做好礦產資源開發技術創新工作,加大新工藝的研發力度,加強采、選、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和應用,既能夠有效提升企業的生產效率,提高企業的綜合經濟效益,對于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也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3加強企業結構調整,加大監督管理力度

目前,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加強礦產企業的結構調整工作,加大監督管理力度,是保證我國礦產資源開發行業穩定發展的重要手段。首先,應該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整合和合并工作,減少礦產企業數量,提高生產規模,遏制亂采現象的發生。其次,企業必須堅持科學、合理、高效的經營模式,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假話資源配置,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和能力,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同時,相關部門必須要加大對礦產開發行業的監督管理力度,對于違規作業及不合符標準的企業予以取締或限期整改,有效遏制亂采濫挖、非法經營、非法轉讓的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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