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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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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規

安全法規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高師計算機專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課程

人類進入21世紀,現代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特別是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正以其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檢索能力風靡全球.

網絡已成為人們尤其是大學生獲取知識、信息的最快途徑.網絡以其數字化、多媒體化以及虛擬性、學習性等特點不僅影響和改變著大學生的學習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響著他們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學的知識進行網絡犯罪,所有這些使得高師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別是從事網絡教學、實踐的計算機專業的教育工作者來說,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這不僅因為,自己一方面要傳授學生先進的網絡技術,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學生不要利用這些技術從事違法活動而從技術的角度來看,違法與不違法只是一兩條指令之間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將來可能成為老師去影響他的學生,由此可見,在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中開設與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課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如何抓住機遇,研究和探索網絡環境下的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教學的新特點、新方法、新途徑、新對策已成為高師計算機專業教育者關心和思考的問題.本文主要結合我校的實際,就如何在高師計算機專業中開設信息安全法律課程作一些探討.

1現有的計算機專業課程特點

根據我校人才培養目標、服務面向定位,按照夯實基礎、拓寬專業口徑、注重素質教育和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培養的人才培養思路,溝通不同學科、不同專業之間的課程聯系.全校整個課程體系分為“通識教育課程、專業課程(含專業基礎課程、專業方向課程)、教師教育課程(非師范除外)、實踐教學課程”四個大類,下面僅就計算機專業課程的特點介紹.

1.1專業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是按學科門類組織的基礎知識課程模塊,均為必修課.目的是在大學學習的初期階段,按學科進行培養,夯實基礎,拓寬專業口徑.考慮到學科知識體系、學生轉專業等需要,原則上各學科大類所涵蓋的各專業的學科專業基礎課程應該相同.主要內容包括:計算機科學概論、網頁設計與制作、C++程序設計、數據結構、操作系統等.

1.2專業方向課程各專業應圍繞人才培養目標與規格設置主要課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的有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設置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同時可以開設2—3個方向作為限選.學生可以根據自身興趣和自我發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課程組中選擇規定學分的課程修讀.主要內容包括:計算機網絡、匯編語言程序設計、計算機組成原理、數據庫系統、軟件工程導論、軟件工程實訓、計算機系統結構等.

1.3現有計算機專業課程設置的一些不足計算機技術一日千里,對于它的課程設置應該具有前瞻性,考慮到時代的變化,計算機應用專業旨在培養一批適合現代軟件工程、網絡工程發展要求的軟件工程、網絡工程技術人員,現有我校的計算機專業課程是針對這一目標進行設置的,但這一設置主要從技術的角度來考慮問題,沒有充分考慮到: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更廣泛的使用網絡、更關注信息安全這一事實,作為計算機專業的學生更應該承擔起自覺維護起信息安全的責任,作為高師計算機專業的課程設置里應該考慮到教育學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學的技術從事不利于網絡安全的事情.

2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開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學科群體系由核心學科群、支撐學科群和應用學科群三部分構成,是一個“以信息安全理論為核心,以信息技術、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論體系為支撐,以國家和社會各領域信息安全防護為應用方向”的跨學科的交叉性學科群體系.該學科交叉性、邊緣性強,應用領域面寬,是一個龐大的學科群體系,涉及的知識點也非常龐雜.

僅就法學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學領域就包括:刑法(計算機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故意制作傳播病毒等)、民

商法(電子合同、電子支付等)、知識產權法(著作權的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等許多法學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項單一技術方面的教育,加強相關法律課程設置,是信息安全學科建設過程中健全人才培養體系的重要途徑與任務.

高師計算機專業,雖然沒有開設與信息安全專業一樣多與信息安全的有關技術類課程.但這些專業的學生都有從事網絡工程、軟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編程能力、黑客軟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備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識不強的人,都可能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干出違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這個比CIH還兇猛的病毒的編寫者為重慶某大學計算機系一名大學生.由此可見,在高師計算機專業的學生中開設相關的法律法規選修課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術與法律原本并不關聯,但是在信息安全領域,技術與法律卻深深的關聯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國都不難發現諸如像數字簽名、PKI應用與法律體系緊密關聯.從本質上講,信息安全對法律的需求,實際上來源于人們在面臨信息技術革命過程中產生的種種新可能的時候,對這些可能性做出選擇揚棄、利益權衡和價值判斷的需要.這也就要求我們跳出技術思維的影響,重視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疇.

根據前面對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內容的特點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術與計算機應用技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事計算機技術的人員很容易轉到從事信息安全技術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術是當今最熱門技術之一,因此,在高師計算機專業中開設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術選修課程、開設一些與法律體系緊密關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選修課程學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術課程特點

信息安全技術課程所涉及的內容眾多,有數學、計算機、通信、電子、管理等學科,既有理論知識,又有實踐知識,理論與實踐聯系十分緊密,新方法、新技術以及新問題不斷涌現,這給信息安全課程設置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為使我校計算機專業學生了解、掌握這一新技術,我們在專業課程模塊中開設《密碼學基礎》、《網絡安全技術》、《入侵檢測技術》等作為專業選修課.我校本課程具有以下特點:

(1)每學期都對知識內容進行更新.

(2)對涉及到的基本知識面,分別采用開設專業課、專業選修課、講座等多種方式,讓學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識體系,如有操作系統、密碼學基礎、防火墻技術、VPN應用、信息安全標準、網絡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課程等.

(3)對先修課程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學習信息安全技術課程之前,都可設了相應的先行課程讓學生了解、掌握,如開設了計算機網絡基本原理、操作系統、計算機組成原理、程序設計和數論基礎等課程.

(4)注重實踐教學.比如密碼學晦澀難懂的概念,不安排實驗實訓,不讓學生親手去操作,就永遠不能真正理解和運用.防火墻技術只有通過親手配置和測試.才能領會其工作機理.對此我們在相關的課程都對學生作了實踐、實訓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內容的特點

信息安全的特點決定了其法律、法規內容多數情況下都涉及到網絡技術、涉及到與網絡有關的法律、法規.

4.1目的多樣性作為信息安全的破壞者,其目的多種多樣,如利用網絡進行經濟詐騙;利用網絡獲取國家政治、經濟、軍事情報;利用網絡顯示自己的才能等.這說明僅就破壞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問題也是復雜多樣的.

4.2涉及領域的廣泛性隨著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經濟全球化互相交織,信息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作用甚至超過資本,成為經濟增長的最活躍、最有潛力的推動力.信息的安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大到軍事政治等機密安全,小到防范商業企業機密泄露、青少年對不良信息的瀏覽、個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問題涉及到所有國民經濟、政治、軍事等的各個部門、各個領域.

4.3技術的復雜性信息安全不僅涉及到技術問題,也涉及到管理問題,信息安全技術又涉及到網絡、編碼等多門學科,保護信息安全的技術不僅需要法律作支撐,而且研究法律保護同時,又需要考慮其技術性的特征,符合技術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優先地位綜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實現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術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來實現.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網絡法的雙重地位,必須與網絡技術和網絡立法同步建設,因此,具有優先發展的地位.

5高師信息安全技術課程中的法律法規內容教學目標

對于計算機專業或信息安全專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應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術理論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見的法律法規,深入理解和掌握網絡安全技術防御技術和安全通信協議.

而對普通高等師范院校計算機專業學生來說,由于課程時間限制,不能對信息安全知識作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過多地研究密碼學理論,更不可能從法律專業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規,為此,開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課程內容的教學目標定位為:了解信息安全技術的基本原理基礎上,初步掌握涉及網絡安全維護和網絡安全構建等技術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字簽名法》,《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等.

6高師信息安全技術法律法規課程設置探討

根據我校計算機專業課程體系結構,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課程,其中多數涉及信息安全技術層面,主要以選修課、講座課為主,作為信息安全課程的補充.主要可開設以下選修課課程或講座課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基礎講座:本講座力圖改變大家對信息安全的態度,使操作人員知曉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的含義及其職責范圍內需要注意的安全問題,讓學生首先從信息安全的非技術層面了解與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內容包括:國內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概貌、我國現有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簡介等.

(2)黑客攻擊手段與防護策略: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了解常見的安全漏洞,識別黑客攻擊手法,熟悉提高系統抗攻擊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還在于掌握一種學習信息安全知識的正確途徑和方法.

(3)計算機犯罪取證技術:計算機取證是計算機安全領域中的一個全新的分支,涉及計算機犯罪事件證據的獲取、保存、分析、證物呈堂等相關法律、程序、技術問題.本課程詳細介紹了計算機取證相關的犯罪的追蹤、密碼技術、數據隱藏、惡意代碼、主流操作系統取 證技術,并詳細介紹了計算機取證所需的各種有效的工具,還概要介紹了美國與中國不同的司法程序.

安全法規范文第2篇

自20世紀70年代美國斯坦福大學的伯格教授首次重組DNA獲得成功,轉基因技術及產品逐漸走入人們的視野,并扮演者愈來愈重要的角色。由于轉基因產品對人類、動植物及生態環境在安全上存在著不確定性,因此世界各國政府紛紛立法,加強對轉基因產品的管理。而研究轉基因產品法律規定的前提就是廓清轉基因產品的定義。

對于轉基因產品,各個國家稱謂不一,而世界貿易組織專家組在相關案件的報告中也并未對轉基因產品統一進行稱謂,而是交替使用了生物技術產品、GM (Genetically Modified)作物或GM產品等概念來表達各成員國國內稱謂的差異性。但是WTO認為,不管稱謂為何,轉基因產品與利用傳統的、自然的育種方式生產出的同類產品不同,是利用DNA重組技術生產出來的產品。這是世界重要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做出的較為完整的定義。

2我國對轉基因產品管理制度的現狀

我國關于轉基因產品的立法始于20世紀末,包括19%年7月實施的《生物基因工程管理實施辦法》;2001年5月實施的《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3月實施的《轉基因生物安全評估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轉基因生物安全評估管理辦法》,2002年4月實施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2004年4月實施的《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上述管理辦法分別對轉基因產品的安全評價制度以及標識制度進行了規定。但就法律等級和效力而言,這些條例、辦法層次和效力較低,且存在著交叉。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也有對轉基因生物進出口的安全管理的相關內容,與《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一定的重復。轉基因產品在國際社會日益重要的位置和我國低層次、重復混亂的管理規定之間的矛盾呼喚,立法層次更高的法律法規對此問題進行規范管理。

2012年2月國務院法制辦起草的《糧食法(征求意見稿)》第12條規定:國家保護糧食作物種質資源,扶持良種選育、生產、更新和推廣使用。轉基因糧食種子的科研、試驗、生產、銷售、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其實此規定與以往法規相比并無實質進展,而在2014年年底出臺的《糧食法(送審稿)》中更是取消了對轉基因糧食及種子的規定。轉基因技術屬于農業科學的研究領域,和其他領域的科技一樣,對人類社會的發展是雙刃的。要把轉基因技術及產品控制在安全范圍,有益于人類社會,就需要在制度上設計合理,監管有力。

3發達國家轉基因產品安全法規的相關規定

3. 1美國

由于不認為生物技術本身會產生特殊風險,美國對待轉基因產品的態度總體上是較為寬松的,對轉基因產品的法律管制與傳統產品一樣。這一點體現在1986年美國實施的《生物技術管理協調大綱》中。《生物技術管理協調大綱》規定了涉及生物安全的各個管理部門協調運作,在美國的轉基因立法中發揮了基礎性作用。

美國管理轉基因產品的法律法規包括《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植物保護法》、《關于生物技術食品上市前公告的建議》等。從國會審理的與轉基因有關的議案看,美國先后確認了:轉基因產品的標識制度,如《轉基因食品知情權法案》;對因轉基因產品造成的損害的責任認定制度,如《轉基因生物責任法案》;對轉基因產品特別是食品上市前的申請和安全保證制度,如《轉基因食品管理草案》;對轉基因產品的跟蹤防御機制,防止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如《基因工程安全法》。

《生物技術管理協調大綱》原則規定了轉基因產品的監管部門,有農業部、環境保護局、聯邦政府食品與藥物管理局、國立衛生研究院、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局五個部門。五個部門獨立運作又協同配合。農業部負責保證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種植、養殖。設計了安全評估制度以監測轉基因生物對農作物與農場環境存在的風險。經過評估,對風險較高的轉基因生物實行特別許可程序,要報請農業部特別許可。環保局側重從轉基因生物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方面對轉基因產品進行風險評估,同時根據環境法制定和執行特別法規。國立衛生研究院提供轉基因技術的咨詢和建議工作,為法律調控提供技術支持。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局類似一個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保障轉基因科研、生產、運輸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我國《(良食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轉基因糧種,在美國被作為轉基因生物產品,由《聯邦種子法》調控,同時也在上述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框架內。同其他轉基因產品一樣,被評估安全的轉基因種子可以在市場銷售。美國的轉基因種子同樣實行標識制度,標明種子的品種名稱、來源、發芽率、監測日期、種子商的基本情況等。在轉基因種子的標識真實性上,美國政府執法嚴格,如標識有意誤導市場,企業將面臨嚴重處罰。與嚴格的標識制度相對,在轉基因種子的品種注冊方面,法律規定較為寬松,不需品種審定,只要具有真實的標識標簽,可由消費者自主選擇。

在美國,對轉基因種子的管理分兩極機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農業部是聯邦政府的管理機構,具體事宜由農產品銷售局、農業研究局負責執行;而州政府的管理機構是各州農業廳的種子監督質檢機構,設種子巡視員,負責轉基因種子的標識、批發、零售、出口的巡回監管,如發現標識弄虛作假或質量不合格,可以要求該企業進行市場退出,情節嚴重的,提請啟動司法程序。

3.2歐盟

與美國不針對轉基因技術本身進行法律調控不同,歐盟采用的是以工藝過程即轉基因技術本身為基礎的嚴格監管模式。歐盟認為,不論何種產品,只要是經過了重組DNA技術就存在潛在危險,就要接受安全性監控與評估。因此,歐盟制定針對轉基因生物的法令條例是以轉基因技術為基礎的,涉及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評價、加工生產、標識、環境釋放、進出口。歐盟對轉基因產品的立法尤為注重對環境的影響,主要法令包括歐盟1990 /220指令、2001 / 18指令、2004 /35指令。1990 /220指令即《故意向環境中釋放轉基因的指令》,旨在不因為轉基因生物的科研或是市場化使用而對環境產生危害或危害威肋、。如以科研為目的,申請者要提供所研究的轉基因生物與環境的關系,對環境確無影響才能獲得許可,如在獲得許可后再發生環境危害,還應立刻停止。如以市場銷售為目的的轉基因產品必須滿足一定條件,即己經進行了環境風險評估并合格,同時不能與歐盟其他相關法律相抵觸。2001 /18指令是對1990 /220指令的修訂,特別指向轉基因種子。該指令規定歐盟范圍內用于種植的所有品種的轉基因種子都必須得到認可和審批,并提出了更為審慎的預先防范原則,即只要有合理可疑,就要對可能發生的損害進行防護;強制要求申請者自行監督轉基因產品并向歐盟委員會提交監督報告,加強了對轉基因產品風險的監管;給予公眾對轉基因產品更多的知情權。對轉基因種子,要求必須經過科學論證、評估和審批,確保對人類及動植物健康、環境安全無虞,才能得到許可。這些規則程序同樣適用于轉基因產品的進口。2004 /35指令即《預防與補救環境損害的指令》,它是一個法律框架,為各成員國的國內立法提供法律的指導性意見。

新近,有國際組織如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歐洲組織發出這樣一種聲音:對種子的轉基因物質零容忍。他們認為種子種植區域集中,比食品或飼料容易控制,可以將種子轉基因物質的混入率控制在0. 1 %。歐盟應為種子的零轉基因率提供資金支持,并用法律框架來約束種子市場的轉基因污染。

歐盟對待轉基因產品的總體態度還是允許轉基因生物的存在,但是要給予嚴苛的監管,以保證人類、動植物及環境的安全,對待進口的轉基因生物態度亦是如此。對待傳統和有機農業,也給予相當的重視,提出了保證轉基因作物與傳統農業和有機農業共存的國家政策和法律保障機制。

3. 3日本

日本對轉基因生物的管理分為四個環節,分別是實驗階段的轉基因技術安全、環境安全、食品安全和飼料安全,其模式介于美國和歐盟之間,寬嚴相濟,由農林省、厚生省、、文部省、科技廳等部門制定法規進行監管。在環境安全方面,同歐盟的2001 /18指令類似,日本轉基因生物對環境是否產生損害或損害威肋、由研發機構進行主動監管并向農林省報告。 對轉基因產品的監管,日本追蹤了整個產品鏈條,從種子研發或原料進口到加工銷售,進行全程安全監控。在轉基因產品的標識方面,日本實行強制標識和自愿標識相結合的制度。對與傳統農產品在性質上不同的轉基因產品實行強制標識;對與傳統農產品性質上等同,其外源基因或其編碼的蛋白質在加工成食品后仍然存在的轉基因產品實行在標識上進行清楚說明;對與傳統農產品性質等同且不存在外源基因或編碼的蛋白質的轉基因產品實行自愿標識。

對于轉基因種子,日本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有效監管了在市場上流通的各個環節。主要的法律有《種苗法》、《主要農作物種子法》、《農作物檢查法》。轉基因種子在進入市場前必須經過雙重的安全檢測,其依據是2001年厚生省實施的轉基因食品、飼料安全評價指南。轉基因種子只有同時通過環境安全和食品安全檢測,或環境和飼料安全檢測才能進入市場流通。2003年,日本修訂了《種苗法》,提高了對針對轉基因種子監管的標準,如保護良種研發、種植;打擊侵權。同年,日本通過了《規制轉基因生物保護生物多樣性法》,加大了對轉基因種子相關企業的自我監管。轉基因種子的科研、銷售及種植企業要密切關注種子及作物的生長情況,對環境及人類健康的影響,出現安全問題及隱患時必須停止研究、銷售及種植。日本在對轉基因種子進行嚴格管理的同時,也大力扶持能保證安全的轉基因種子,并積極促成其商品化、市場化,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增加農民收入。同時,通過媒體宣傳,聽取公眾意見,為轉基因種子的產業化提供法律外支撐。

4發達國家轉基因產品法規對我國

轉基因產品立法的啟示

雖然我國農業部多次強調,轉基因糧食作物的商業化種植、銷售、加工均屬違法行為。但是轉基因水稻和玉米的種子和產品卻在我國多個地區出現了商業化的銷售和種植;而我國出口歐盟的大米也多次因被檢測出轉基因成分而遭遇進口拒絕,經濟損失慘重。如前所述,由于我國相關轉基因農產品的法規主要是諸多條例,法律層次較低,無法有效遏制轉基因違法現象,所以我國公眾對農產品轉基因問題上的有效立法期望很大,轉基因糧種和產品涉及國家糧食安全和國民健康、環境安全,是一個不能回避的重大問題。

在立法形式上,應該設立法律層次較高的專門法,比如《轉基因生物安全法》。而以往條例中僅設專章規定轉基因糧種和產品問題,或僅設一兩條規定很難把問題具體化,操作性差的問題無法得到解決。在立法內容上,應先綜合發達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借鑒其中適合我國國情并行之有效的措施。

首先,應確立我國轉基因農產品安全管理的法律體系。美歐日等發達國家轉基因產品的安全立法體系都較為完備,可為我國借鑒。轉基因產品的安全涉及技術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出口等諸多環節,監管涉及部門管理、自我監督及公眾監督。安全則包括對人類、動植物及微生物安全、環境安全。只有這幾個方面相互支撐,才能構建我國轉基因產品安全管理的法律體系。

其次,在具體內容上,比較美國對待轉基因產品寬松的態度、歐盟審慎的態度以及日本寬嚴相濟的態度,我國應該確立符合國情和國際協議的有中國特色的轉基因產品安全管理制度。維護國家糧食安全一直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針對我國人多耕地少的狀況和國際轉基因技術科研的逐步深入,我國對轉基因糧種的科研生產應該鼓勵,但是必須是在安全的環境下進行。對于安全的評估,風險的防范,立法一定要與我國在2000年簽署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相一致《議定書》采取風險預防原則,主張即使科學上沒有確鑿證據證明該危害必然發生,也應采取必要預防措施,以盡量減少潛在風險。這一規定也與歐盟的2001 /18指令相一致,其中要特別重視轉基因農產品對環境的影響。對于轉基因糧種的標識,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只規定了17種產品的強制標識制度,與糧食相關的也只有玉米和大豆,并沒有涉及全部主要糧食作物。立法應擴大強制標識的范圍。轉基因產品的安全如何保障?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即各部門聯動。對于我國來講,農業部門、商務部門、環境部門、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衛生防疫部門和安監部門都應該是轉基因產品安全管理部門,對此立法應該明確。其中對于安監部門的參與是為了保障轉基因產品科研、生產、運輸等涉及的人員的健康和安全。另外,各部門權利、義務和責任一定要具體化,要體現在條文中。對于轉基因產品的管理者,行政部門的監管是必要的,行政管理權具有公權力這一特殊性決定了行政管理權的有效實施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但也要改變行政部門是唯一的監管主體的做法,借鑒歐盟和日本的做法,把部門監管,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及種植者的自我監管和公眾監管結合起來,共同構建轉基因產品的全方位的立體監管模式。在轉基因產品的對外貿易上,進口要尤為審慎,對于轉基因糧種的進口,要符合《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于出口,要符合《議定書》的規定。另外,對傳統農業和農作物也應該給予相當的重視,為避免歐盟等國家進口糧食的綠色貿易壁壘,客觀上要求發展非轉基因和有機農業。

安全法規范文第3篇

而大學生網絡行為活動的依法展開,對網絡社會具有指引和保障作用。大學生對網絡法律規范的適用主要由網絡法律實踐活動來體現,即大學生按照網絡法律法規規范進行網絡行為,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合法的網絡權利,積極使用網絡法律法規來解決出現在網絡世界中的各類麻煩、糾紛。在網絡活動中大學生不會主動依法約束自己違法失范的行為,在遇到糾紛時不借助法律反而消極應對,這是致使高等院校網絡法制教育困難重重,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是與網絡的特殊性相關,因網絡具有虛擬性、隱蔽性、快速性等特性,造成了司法實踐中“偵破案件難、訴訟審判困難、影響消除艱難”等復雜困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學生適用網絡法律的信心。其二是由于我國現階段網絡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性不健全,個別處存在不一致;高位階法律側重比例小;低位階規范側重太多,對不良信息行為的執法解釋不明確,公眾理解不一,導致部分網絡行為無法可依。部分高校大學生在傳統性網絡活動中的守法、用法及承擔責任等方面都表現得比較規范,但還有一些大學生的網絡行為隨意性太強,缺失規范性,出現網絡行為問題時候,傾向于自認倒霉等非法律手段解決。

二、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與安全教育關系

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和安全教育聯系密切。一方面,加強和改進安全教育,說到底就是要讓大學生及安全教育工作者適應時展、變化后的育人環境。在信息技術日新月異大環境下,網絡作為安全教育的新環境,已給安全教育活動帶來了新問題、新情況、新挑戰。我們必須要借助網絡長處,降低、消滅網絡違法失范行為,塑造大學生健康人格,保證大學生健康成長。另一方面,網絡平臺教育將會成為安全教育的新手段和新途徑。新型的網絡平臺教育方式與傳統安全教育大不相同,對網絡行為進行法律安全教育是傳統安全教育在工作領域、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單向灌輸為主的傳統安全教育變得雙向互動,借助網絡平臺使教師和學生在教學過程中的互動,從而做到了安全教育內容的內化成為現實。最后,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和安全教育對策研究中運用了大量法學教育的理論與方法,而網絡行為安全教育的目標也是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教育的目標。所以,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研究本身就具有安全教育的功能。將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與安全教育結合是時展的必然要求和安全教育創新的重要契機。

三、大學生網絡行為安全教育對策

(一)確立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目標,優化安全教育師資隊伍現在的大學生幾乎人人玩轉網絡,雖然他們的網絡使用能力很強,但對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卻很少涉獵,網絡安全防范意識比較淡漠。現今,高校校園網絡受外來非法侵入現象加重,要想大學生正確利用網絡,合理規劃大學生涯,必須從學生內因上進行思想突破,讓大學生自覺樹立主人翁意識,確定網絡安全教育目標。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基本是由大學生指導教師承擔。但由于指導教師除了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外,還需要處理瑣碎日常管理事務性工作,導致安全教育工作出現不少漏洞。因此,高校要加強安全教育教師的建設,每所高校的安全教育教師不僅要熟悉高校安全教育規律和掌握大學生身心成長規律,同時需要具備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和較高的法律素養。高校應結合本校特點,立足實際,有專職、兼職、外聘多樣化的方式,組建具有全面系統安全教育背景的專職教師為主力,外聘常年從事心理健康、司法或法學教育工作的兼職安全教師為輔助力量,構筑起一個高質、高效、全面的的安全教育師資力量。

(二)優化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的內容要做好大學生網絡安全法律教育,就一定要在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的講授內容進行科學布置,不能簡單地停留在按圖索驥的階段,要“守法”意識深入人心。把當代大學生學習和生活息息相關的網絡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討論,如:班會、研討會、專題講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討中總結、歸納。激發起高校大學生們對學習網絡法律知識的興趣,這樣就能更好增強他們網絡行為法律意識和培養起法律觀念。把網絡安全法律教育引入到課堂教學,開設網絡安全法規選修課。選修課可以系統地介紹計算機網絡有關的安全法律法規,通過教學灌輸網絡安全意識,讓每一個走出校園的大學生都具備掌握網絡安全知識,了解國家的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從根源上有效防范或控制網絡安全風險,促使大學生形成自律的規范。完善相關的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的考核評價,促使安全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過場,并將這種評價納入學生年度考核中,提高安全教育的成效。

安全法規范文第4篇

【關鍵詞】進口食品;刑法規制;新西蘭涉毒奶粉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7-088-01

食品貿易在國際貿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與各國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促使國際食品貿易不斷深入,這在客觀上滿足了國內對進口食品的需求,但同時也成為了誘發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因素。特別是近年來,國內外奶粉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在新西蘭涉毒奶粉事件后,我國消費者對奶粉食品安全問題再次引起擔憂,如何更好的保障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消費需求,在法律上規制進口食品的安全問題,這對于完善我國進口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尤為必要。

一、進口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我國是食品生產和消費大國,食品的進口在我國食品貿易和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別是加入WTO以來,我國進口食品無論是從范圍和數量上都在逐年增加,相關數據表明,中國市場進口食品的消費規模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不斷增長。在確保我國消費者享受國外進口食品的同時,我國進口食品安全問題也不容樂觀。面對形形的進口食品,由于消費觀念的落后和消費知識的匱乏等原因,消費者往往無法辨別其存在的安全隱患,這嚴重威脅其人身健康,特別是嬰幼兒的健康成長。在新西蘭涉毒奶粉事件之后,對于進口奶粉的安全監管迫在眉睫,加強食品安全的法律規制有迫切的現實需要。

進口食品安全問題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社會食品安全的發展,這不僅關乎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維護整個社會經濟穩定的需要。一旦發生進口食品安全問題,食品貿易和貿易環境將受到嚴重的影響,甚至會影響整個食品行業的發展。不安全的食品進口到國內,會引起消費者對該類食品的恐慌甚至產生排斥的心理,從而影響該類食品在國內市場的地位,造成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

我國關于進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當發生進口食品安全問題損害消費者人身健康和財產權利時,往往不能有效的尋求法律的援助。因此,加強對進口食品安全的法律規制,有助于從源頭杜絕不安全食品進入國內市場,確保從法律層面上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進口食品安全存在的若干問題

盡管我國對于進口食品安全的監管,在監管機構、監管手段和監管技術上都有了一定的發展和完善,但相對于國內不斷增長的進口食品需求而言仍顯不足,進口食品安全標準不一,薄弱的法律保障,檢驗監管方式的漏洞,使得進口食品安全制度仍存在不少問題。

(一)進口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低,其適用性較差。采用國際標準和國際先進標準的比例為23%,遠遠低于其他國家標準采標率44.2%的總體水平。就速度而言,國內對于食品安全標準的更新也相對較慢。發達國家的食品技術標準修改周期一般是3年到5年,而我國很多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嚴重落后于技術的發展,有些標準的實施已滿十年甚至是超過十年以上。此外,在實踐運用中,相互矛盾的標準也常常讓執法部門和企業無所適從。目前,我國共有1070項食品工業國家標準和1164項食品工業行業標準,進出口食品檢驗方法行業標準578項。我國食品標準的過多過濫,使得標準的權威性受到質疑,減弱了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二)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存在缺陷

目前,我國在進口食品的安全規制上仍存在空白。根據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口食品應當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且只有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才能入境銷售,但進口商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進口我國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也就是說,進口食品只有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在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就不存在違法犯罪問題,這將導致一旦發生進口食品安全問題,就面臨無法律依據的尷尬境地。

此外,我國現已頒布的涉及食品貿易安全的法律法規數量雖然很多,但因分段立法,條款相對分散,法律體系缺少系統性和完整性。由于單個法律法規調整范圍較窄,導致因執法主體不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因而留下執法的空隙,定性不準確、處理不當的比比皆是;法律條款的操作性不強,有關法律條款比較籠統和寬泛。就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來講,盡管對進口到我國食品安全方面的內容作了相關規定,但是其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因此不可能真正對外國的食品企業進行有力的監管和制裁。

(三)進口食品安全檢驗監管方式不健全

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中,檢驗環節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進口食品的范圍和數量的不斷增加,我國檢驗檢疫工作量也隨之增大,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主管部門面臨極大的挑戰。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主管部門對進口食品的檢驗監督在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檢驗體系的不完善,檢驗水平發展的不均衡,檢驗技術儲備的缺乏以及基層檢驗人員質和量的不足已經成為當前發展食品安全保障體系的瓶頸問題。

三、完善進口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加快國內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標準的接軌,提高食品安全標準的國際采標率。在全球化時代,人們已經感受到國際標準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經濟條約及食品安全國際標準的制定,在保障國際食品安全中占據主動地位。重視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積極開展國際認證工作。同時,通過立法的方式來提高食品安全標準的修訂時間,以此來解決其滯后性問題。在加大對衛生部門整合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投入的同時,對現行的食品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進行一次徹底的清理,加快研究和修訂不協調的食品安全標準。

(二)制定統一的《進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及其條例

食品安全監管良好的運作離不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對我國現有關于進口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完善、廢止修改和整合一些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的舊法律法規。將散存在各種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內容加以整合,制定一部完整、規范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對進口食品方面所涉及的疫情管理、質量安全評估、衛生注冊、口岸檢驗放行、追溯和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作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此外,對于現有的《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法律漏洞,進行司法解釋,確保在實踐運用中有法可依。

(三)建全我國進口食品安全監管機制

從源頭上把關,加強對進口食品安全的源頭監管。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資格認證,以此杜絕不合格產品。均衡檢驗水平,大力發展檢驗技術,嚴格依據《食品安全法》對進口食品管理規定的要求開展進口食品貿易。建立一個權威統一的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局,明確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主體,增強責任意識,形成更加明確合理的分工。加強檢驗標準的監督,加大對監管不力人員的懲罰,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提高食品安全監測的透明度,真正做到嚴格執法。

四、結語

要從根本上改善進口食品安全問題,是可以通過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實現的。確保我國進口食品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社會和消費者的基本責任和承諾。如何做好我國進口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不僅是全球化趨勢下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消費者的迫切需求,有著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國的進口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制度,提高食品安全衛生標準,采取高效有力的進口食品安全監管措施,才能最終形成有序良好的進口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制度,才能真正保障我國的進口食品安全。

參考文獻:

[1]2013年1月下旬,新西蘭奶制品被檢測出含低含量的有毒物質二聚氰胺(英文名DCD,也叫雙氰胺),而早在2012年9月,新西蘭恒天然公司就已在產品中發現了二聚氰胺殘留,但卻“保密”了3個多月,備受詬病。

[2]江佳.我國進口食品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J].論壇專論,2011(5).

[3]張都,張堅.我國食品進口安全問題及對策[J].特區經濟,2012(4).

[4]陳雅.進口食品安全監管淺析[J].商場現代化,2012(9).

安全法規范文第5篇

一、刑法地位: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

食品安全犯罪作為中國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的附帶產物。有其深厚的社會經濟背景,而要防范此類犯罪的高發,最為重要的就是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外部監管機制。因為從食品生產行業發展的各參與主體來說,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寄希望于食品生產商的道德覺悟簡直是一種不切實際的賭注。既然食品行業的正常發展離不開對其外在監管機制的確立,那么這種監管力量應源于何處呢?筆者擬就權力監督的主體不同作以下分析:

首先。消費者認知作為最為直接的監管主體。任何食品必然會流入千千萬萬個消費者的手中,而食品消費者自然也就成為食品品質的最為直接的體驗者。可以說,消費者倘若對于食品品質有著較高的認知水平,危害健康的食品自然也就沒有存在的可能。同時消費者作為監管主體。因為關系自身生命健康的切身利益,自然更具有監管的內在動力。事實上,在傳統自然經濟以及商品經濟社會初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管主要來源就是由消費者來承擔的。然而。消費者作為監管主體也存在其不能克服的內在缺陷,而且這種缺陷隨著現代食品生產技術的專業化更為突出。前已述及,在工業化社會中食品生產行業也普遍采用了更為高效的食品生產技術,特別是各種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已經遠遠超出作為非食品行業參與人的消費者的認知范圍。即使是不同種類食品的生產經營者作為消費者的一部分,也會對于其他種類的食品生產流程全然陌生。因此在現代社會中,由于食品生產技術飛速發展而產生的行業信息壁壘已經使得食品消費者在相當范圍不能勝任監督主體。所以。這才急需國家公權力的積極介入以及第三方主體的共同參與。

其次是國家公權力的監管。中國在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雖然提出了“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的口號,但是卻沒有充分發揮法律監管對食品行業良性發展的促進作用。特別是一些地方存在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為了片面追求本地經濟發展,對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的企業行為視之不見,甚至“放水養魚”。因此,從監管內容來看,國家公權力的監管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構建食品安全生產的激勵機制,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懲處機制。對于前者,應主要從建立完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以及設置食品安全信譽體系等,力求防患于未然。后者則是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進行法律責任的追究。意在事后懲治教育。毋庸多言,對食品安全犯罪進行規制的刑事法律規范自然是屬于后一類的范疇,是國家刑罰對程度最為嚴重的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懲治與打擊。

第三,就食品安全監管而言,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以及管理自身事務能力的提高,都為食品行業NGO的籌備組建及其效能發揮提供良好的社會條件,而極易引起普通民眾安全恐慌的食品生產行業的專業性信息壁壘又對非政府組織的發揮作用提出了現實需要。對食品行業發揮監督機能的NGO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對食品安全進行外部監督的消費者協會。另一類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內部制約的各種食品行業協會。雖然上述NGO仍然存在中國NGO發展的共有弊病,即自治能力弱、對國家公權力的依附性強、運行環境以及設立門檻上仍有待完善,但是既然風險社會需要多元化的社會治理模式以及力求“善治”的治理理念,非政府組織也必然有其頑強的自我革新能力和持續發展的生命力。

由上分析,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進行刑法規制的國家刑罰權應屬于上述第二類國家公權力的監管,而這種監管必然又屬于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事后懲治。國家公權力作為一項公共產品提供給社會,必然需要一定的成本,包括政府公職人員的配備以及權力行使所必要的物質設備條件,而所有這些成本是必然轉嫁到納稅人身上來負擔的。所以,從權力行使的效益性考慮,只有在消費者、各類NGO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規制難以奏效時,才有必要啟動國家公權力的監管模式。一般說來,現行刑法主要從兩個方面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進行規制:一類犯罪是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不法行為進行規制。這主要包括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經營罪等:另一類是對食品安全負有監管職責的行為人的行為予以規定的。主要包括食品監管瀆職罪,商檢罪、商檢失職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刑法對這兩類不法行為的犯罪化規定對于保障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穩定、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力度都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不容否認的是,鑒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嚴峻形勢和刑事執法的現有經驗有必要立足于上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高發的本質原因以及刑法保障食品安全地位的角度去探索刑事立法的進一步變革原則和刑事司法的執法標準。

二、路徑選擇:危害食品安全刑法規制原則及具體建議

第一,刑法與行政法相協調原則。前已述及,刑法是規制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最后一道防線。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嚴重程度尚不足以使用刑罰這一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時,可以采用行政處罰的形式進行規制。即便達到已經成為刑法上的犯罪,仍然由于其具有行政

違法性,需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此即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為行政犯罪的雙重違法性和雙重法律責任的屬性。我們在調整刑法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規制行為類型以及對相應犯罪入罪門檻的設置等問題上都需要考慮。也就是說,一種危害行為是否是危害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的行為就要看食品安全行政法律規范是否將該種行為規定為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也只有當該種危害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的行為嚴重到已經不能夠被行政法規合理評價時,即危害行為“量的積累”已經到達刑事法規制的范圍內時,行政違法行為才有可能由于其嚴重性完成向犯罪行為的“質變”。例如現行《刑法》第143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必定是在前提部門法中認定為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并且這種行為相當嚴重時,即足以造成嚴重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有可能被刑事法所評價。值得說明的是,刑法所規定的每一種犯罪所要防范的危害食品安全行為并不僅僅存在于食品安全法這一部行政法律中,同時存在于產品質量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與食品安全相關行政法律法規中。所以,做到刑法同行政法的協調并不僅是與食品安全法相協調,同樣應與其他規制侵犯食品安全管理秩序行為的行政法律規范性文件相協調。例如,有學者認為宜在《刑法》第144條之后增設第二款:“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用農產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這涉及到對現行《刑法》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食品,,范圍的理解。筆者認為,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與行政法相協調這一原則出發,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對應的行政法不僅存在于食品安全法。同樣存在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也就是說,現行《刑法》中的“食品”不僅僅是包括《食品安全法》第99條規定的“食品”,同樣應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2條規定的供人食用或飲用的初級農產品。同樣從保護食品安全這一法益出發,《食品安全法》第99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也應包括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對象范圍內。所以,將《刑法》中的“食品”界定為一切供人食用的不單純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不僅符合國民的預測可能性,還能夠更好地實現刑法立法目的,保護食品安全這一法益。

此外,有學者認為應增設針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資格刑,把某些嚴厲的行政制裁措施提升為刑罰方法,如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等。筆者對此不敢茍同。首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為行政犯罪既因違反刑事法律規范而承擔刑事責任,同時亦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承擔行政責任。食品安全法等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即是行政責任的實現方式之一,這些行政處罰措施并不必然因為行為人承擔了刑事責任而被豁免。所以,將對行為人從業資格的剝奪規定在行政法中并無不妥,其同櫸能夠起到對行為人再犯可能性的抵制作用。其次,前已述及,在食品生產行業日益采用新興技術的今天,食品專業知識壁壘也日益加深。但是,行政執法機關作為食品生產行業的直接監管機關,具有專門的鑒定機構和相關知識背景的專門從業人員,在認定行為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違法程度以及由此決定限制多大范圍的資格和限制多長時間更具有專業優勢,從而能夠起到預防再次犯罪的功效,然而,司法機關的法官限于此種行業壁壘的困擾,對行為人從業資格的剝奪并不容易把握。第三,從對行為人從業資格剝奪的處罰措施的實際執行上來看,行政執法機關有日常的執法檢查機關,更能將該處罰措施落實到位,使得資格剝奪不致于成為空談。

第二,刑事法體系整體考量的原則。對于食品安全這一法益,刑事法律規范不僅同行政法律規范彼此呼應、協同作戰,在刑事法律規范內部同樣是一個整體。即根據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不同類型,刑事法律規范也將其規定在刑法分則各章節中或不同的罪名,從而形成一個嚴密的刑事法體系,以更好地保護食品安全這一法益。刑事立法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散于刑法分則各章節的做法,既保障了刑法體系的嚴密性和簡潔性,也便于統一修改和調整以適應不斷變遷的社會現實。倘若采取有學者所主張的單行刑法的方式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整合處理,短期來看,有利于突出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勢,但是此種修改不僅立法成本浩大,而且從長遠來看,極易產生疊床架屋的立法文件,從而使得刑法立法體系紛繁復雜,不易把握。因此,如何就現有的刑事法律規定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作出調整是較為經濟同時亦能跟上社會現實的做法。而在已有的刑事法律規范如何調整的基礎上,綜合運用的刑法的目的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的方法,對社會現實與法律規范回還觀照,以實現二者的最大融合。例如,就現有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關系問題來說,從立法規定上看,兩罪具有法條競合的關系,即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同時也符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構成要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的特殊形態,兩個條文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誠然,上述兩罪可能真的會產生大致相同的危害社會的后果,但是立法之所以做區別規定是考慮到對有毒、有害食品的生產、銷售行為本身即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因此將之規定為行為犯,而對生產、銷售其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只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有可能突破行政法的規制范圍,為刑法所評價,因之,刑法將其規定為具體危險犯。所以,兩罪的區別之處不是在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的深淺以及是否一致。而是在于完成兩類犯罪的犯罪既遂的條件有所不同,而這種區別正是為了重點打擊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為,降低其犯罪既遂門檻,擴大犯罪圈的需要。

此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有重大區別,不宜因為同樣能夠起到保護食品安全的作用而規定在刑法相同章節中。對此,曾有學者認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同樣能夠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的后果,其侵犯的主要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而應將其規定在刑法分則第2章中。眾所周知,刑法分則各章節罪名的確定是以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所決定的。是否有必要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2章中,就要看該罪的主要客體是否為公共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根據《刑法》第144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也就是說該犯罪所要規制的是食品生產、銷售者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的危害食品安全行為。行為人實施此種行為也是為了通過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再出賣后獲益。雖然行為人生產、銷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但仍然不失以傳統意義上的“食

品”,即此類“食品”仍然具有食品的基本功能(包括充饑、美味享受等)。因而,從行為性質上考慮,它更多的是對食品安全生產、銷售秩序的背反。因此筆者認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客體仍是食品安全管理秩序,次要客體為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權益。值得說明的是對于那些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冒充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例如以工業酒精勾兌后冒充可食用酒精的,其生產出來的“食品”已經不具有任何食用功能,宜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處罰。

第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貪利本質,要充分發揮財產刑的作用。

前已述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實際則為一種貪利犯罪。行為人對不法利益的最大攫取和外部監管機制的極度匱乏是此類犯罪高發的最為本質的原因。因此,在對其設定相應的刑事懲處措施上就必須對癥下藥,充分發揮財產刑的作用。如此方能加大行為人實施此類犯罪的預期成本,并有效剝奪已犯罪人員的再犯可能性。就1997年《刑法》看來,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85條行政罰款的規定事實上已經將原《刑法》第143條、第144條罰金刑的規定虛置化了。為避免與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政罰款不相協調,《刑法修正案(八)》將此二條規定修改為無限額罰金制。誠然,采用無限額罰金制能夠順利解決與行政罰款不相協調的問題,使得罰金刑可以落實到實處,收獲其應有功效。但是這種規定未免有些矯枉過正,因為其賦予法官太多自由裁量的權力,不利于保證司法適用的前后統一性。故筆者認為宜采用司法解釋的形式根據不同犯罪情節規定若干量刑幅度,以保證刑法的統一和嚴謹,同時對單位犯罪的罰金適用標準也做統一規定。具體宜作如下規定:(1)與《食品安全法》相協調,將罰金刑依據規定為涉案食品的“貨值金額”。如此,就可以避免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行為人尚未進行銷售的情況下以銷售金額作為罰金刑依據就會使罰金刑無法適用的缺陷,同時也可以使得罰金刑的適用有適用的客觀性裁量標準。(2)將罰金刑幅度予以調整,參照《食品安全法》第85條規定,將第143條、144條規定的基本量刑幅度規定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加重量刑幅度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3)明確單位犯罪罰金刑標準,比照自然人犯罪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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