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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房利美、房地美被政府接管到雷曼兄弟的破產,再到信用市場凍結,這一系列事件都標志著次貸危機已成為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金融危機。在這場危機中,包括微軟、英特兒、IBM在內的眾多500強企業刮起全球裁員風暴,當然被稱為世界工廠的中國也不例外。無數中國鋼鐵、紡織企業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再加上越來越多的出口依賴型中小企業倒閉,使得原本供給過剩的勞動力市場更加不堪重負。但是在中國的保險行業,卻面臨發展一線銷售人員困難,甚至求遠遠大于供的事實,這種個別職位供給狀況與當前供給大環境形成的強烈反差,讓我們特別關注保險業,關注保險業的招聘。
由招聘理論可以知道,擇業動機=職業效價*職業概率。其中職業效價=職業價值觀*要素評估,要素包括興趣、工資、職業聲望、勞動條件,職業概率=職業需求量*競爭能力*競爭系數*隨機性。可見市民對保險職業認識不足、興趣不夠,保險行業職業聲望不高、工作辛苦、求職者間競爭較小,是導致市民不太喜歡從事保險職業的原因。
目前,有相當一部分保險公司采用電話招聘方式邀約應聘,而每100個應聘者中不到40%的人參加面試。在保險行業,尤其是保險銷售人員招聘的時候,常常是面試官低姿態面對應聘者。由此,招聘人員也特別關注招聘人員數量,而常常忽略,甚至不對應聘者素質進行測評。但是在此情形下所招聘的員工,并非都能為公司帶來價值、都適合在保險業發展。并且,在保險業存在著人才高流失率的現象。
我們首先來了解一個概念,尋職強度,是指應聘者尋找職位的努力程度。我們可以把尋找工作的人分為3類:最大限度利用機會者、滿足者和有效利用機會者。最大限度利用機會者是指那些不放棄任何面談機會的人;滿足者是那些接受第一個職位機會的人;有效利用機會者介于兩者之間。這3類人在尋職過程中表現出的尋職強度不同,最大限度利用機會者尋職強度最高,其次是有效利用機會者,滿足者尋職強度最低。尋職強度與個人背景和經歷有關,與個人財政狀況成負關系。尋職強度高的人容易接受應聘條件。一般情況下,受教育程度較低、家庭經濟條件較差、被拒概率高的人更愿意從事保險銷售。
由圖1可知,銷售工作人員績效差別顯著高于其他工作。同做銷售,績效差別卻因人而異。特定的人是否適合在行業發展,還需要了解其能力、氣質等是否與保險銷售匹配,即人力資源里的能崗匹配。
筆者通過搜集資料、直接觀察、典型事件法和任職者報告等方法分析出保險銷售人員勝任力特征包括勤勉度、團隊協作能力、溝通能力、上進心與自信、抗壓力和受挫折能力、禮儀風度、保險認識和社會關系8個維度。在面試的時候,我們可以運用面談法、自我介紹、情景模擬法、無領導小組討論法、職業興趣測試等方法對面試者進行測試。其中面談法可測應聘者溝通能力、自信、禮儀風度、保險認識和社會關系;自我介紹法可測溝通能力、自信、禮儀風度;情景模擬法,如現場推銷某產品可測銷售技能、溝通能力、抗壓力和受挫折能力、禮儀風度;無領導小組討論法可測溝通能力、團隊協作能力、禮儀風度、自信;另可加增職業興趣測試、動機測試、人格測試。針對保險業務員招聘不正規的現狀,筆者制定了一份保險銷售人員面試評價表,面試官可及時對應聘者表現做出較客觀全面的評價(見表1)。
作者:遼寧六合律師事務所 劉洋飛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保險業飛速發展。目前,我國已經允許國外保險公司進入。一時之間,“拉保險”的人增多,他們以某某保險公司的名義出現,有的稱是保險公司的員工;有的保險公司也公開招聘業務員,待遇優厚。那么,保險業務員是不是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保險業務員出了問題由誰負責任等一系列問題都產生了,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基礎,是弄清楚保險業務員的性質。
什么是保險業務員呢?
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要從保險談起。《保險法》第2條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這里出現了兩個名詞,即“投保人”和“保險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那么,“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是怎么撮合在一起的呢?一般是靠“拉保險”的人撮合的。這個“拉保險”的人,就是人們常說的保險業務員。
保險業務員,又稱保險展業人員,是保險行業個人人的通稱。依據《保險法》第25條和《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第2條的規定,保險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個人人就是人們常說的保險業務員、保險展業人員。個人人在經營中,自己沒有獨立經營場所,完全在保險公司提供的經營場所內從事經營活動,它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他們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136條的規定對他們進行管理。
要成為保險業務員,首先要經保監會考試,取得人資格即取得《保險人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之后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頒發給《保險人從業人員展業證書》,他們才能開始保險工作。
保險公司與保險人是彼此相依的,保險人的業績就是保險公司的業績。所以,為了激勵保險人展業,保險公司給予他們很多待遇,諸如崗位津貼、獎勵、商業保險中的養老、醫療保險等等。雖然保險業務員享受這些優厚的待遇,但是,保險公司不是基于《勞動法》給予的待遇,而是基于《保險法》對保險人進行的管理和激勵,所以,保險業務員仍不是保險公司的雇員,雙方沒有形成勞動法律關系。
保險公司向社會招聘保險業務員,保險公司與保戶之間開展保險業務,雙方簽訂應當簽定《保險合同書》。雙方形成了保險法律關系。
有的保險公司為了留住保險人才,還把他們的檔案調來保存,這不影響雙方保險關系的成立。保險業務員在工作中,從保險公司領取的是傭金,而不是工資。依據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傭金要交納營業稅,而工資是不需要交納營業稅的。
產生以上矛盾的原因,主要是行業管理規定與立法規定中使用的名詞、概念不一致。
規范保險業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該法是1995年制定、2002年修改的。《保險法》中使用的概念是“保險人”,而沒有使用“保險業務員”或者“保險展業人員”的名詞。與此相對應,保監會于1997年制定了《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但是,保險公司一直使用“保險業務員”或者“保險展業人員”等名詞,尤其在制定管理規范時,例如“展業人員《基本法》”中,全部文件均使用“保險展業人員”的名詞。
在相關的稅收政策法規中,還使用過“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的名詞,來表述保險人。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
為什么保險公司不使用與國家法律相一致的名詞呢?原因之一,是因為業務員和展業員是行業通用術語。但是,即使沿用行業通用術語,那么,在制定所謂的《基本法》時也應當釋明:本法中的“保險業務員”或者“保險展業人員”是指《保險法》中的保險人。這樣一句話,就可以免除了紛爭。原因之二,也許因為保險公司不想從文字上讓保險人感覺出有兩家人的味道。
為什么稅務機關不使用與國家法律相一致的名詞呢?恐怕是因為保險行業使用的名詞太混亂了吧!
筆者已經辦理了幾起保險業務員起訴保險公司要求工傷或者要求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的勞動爭議案件。之所以產生爭議,就是保險公司自己把自己搞亂了。
這是一個全國性的普遍問題。保險業務員在我國有幾百萬人,他們都獨立繳納營業稅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如果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是勞動關系,那么就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國家就要退稅。所以,這是一個牽一發動全身的原則問題,必須引起充分重視。
(作者:遼寧六合律師事務所 劉洋飛)
你們好!
我是來自××保險的代表,我在這里要講述的是公司一位普普通通的業務員的故事。他就是業務員工××。
20****年11月份,也就是××保險在蘇州成立的第一年,××加入到蘇州中心支公司****營銷服務部,開始了他人生中又一嶄新的歷程,經歷了一年多的風風雨雨,當時和他一起進公司的營銷伙伴們已所剩無幾,而他,這個出生在80年代的小伙子,卻始終憑借自己的頑強意志,一直堅持到現在,并成為****營銷隊伍中的頂尖人物。
××進公司前,家中所有的親戚朋友都強烈反對,并不時潑他冷水,大家都說做業務員沒什么前途,何況××又是一個正當年華的男人,憑他的家庭條件,更應該干一番大事業。然而這一切話語,不但沒有打消他做保險的念頭,反而更加激起他那顆澎湃的年少的熾熱之心,從進入公司的那一刻起,他就立志要成為一名出色的保險經紀人。
為開展好業務,贏得更多的客戶,他合理安排時間,特地以工作日志的形式為自己制訂了相關的工作計劃,以縱橫交叉的方式開展業務。縱向方式以直接拜訪客戶為主,一個鄉一個鎮地聯系、拜訪。20****年六月的一天,他在見一位客戶陳先生時,陳先生一開始以為是人民保險的,態度相當不錯,等知道是××保險時,覺得新建的公司規模小名氣也不大,于是扭頭就想走,嘴里還說“是什么小公司,沒聽說過”,死活也不肯投保。后來,經過××多次登門拜訪,通過宣傳資料反復向客戶解釋××公司的條款和優惠政策,終于感動了客戶,贏得了客戶的信任,成功簽下了保單。而他在平常的拜訪客戶中,就算沒有單子可做,他也認真地了解客戶的需求,向客戶宣傳公司的各種車險政策,日積月累下來,他也成功地擁有了一大批朋友一般的客戶;而橫向方式就是通過朋友和比較固定的客戶的幫忙,向其他需要投保的客戶介紹××保險的優惠政策,了解客戶的背景和情況,做出適合客戶的建議書。這樣一來,既縮短查找客戶資料的時間,又在第一時間掌握了客戶的相關信息,為進一步展業打下了良好基礎。通過一年多時間的努力,他一直就做散單業務,到目前為止一共完成了保費30余萬元。對有些人來說,30萬元業務只是一個很小的數目,然而在****這樣一個經濟發展相對緩慢的縣級小城來說,要做這30萬元保費談何容易。為了做這30萬元保費,××這一路走來,流過多少汗水,付出了多少代價,相信也只有他自己才知道。
認真是××工作的特點。一年多的營銷生涯不斷地磨練著這顆年輕的心,使得××深深地體會到,做保險首先是一件認真的事。要把客戶的事當作自己的事,認真的來做,才能贏得客戶的安心和放心。因此,在工作中他始終將客戶利益放在第一位,親自上門收取單證,送賠款。去年9月中旬,他在送一筆賠款到客戶家中時,整整坐了兩個多小時的公交車,到客戶家中時已華燈初上,客戶在感激之余,一定要留××吃晚飯,而××委婉拒絕了。待他回到家中時已經是晚上9點多鐘。在××的心目中客戶不僅僅只是客戶,更是自己的親友。用他自己的話來概括就是“一縱一橫展業務,真心真情留客戶”,透過這簡簡潔潔的十四個字,我們可以看到××踏踏實實、認真工作的態度,還可以看到融注著他展業路途中的智慧和汗水。
真誠是××最大的優點。正如他自己所說的,“真心真意留客戶”,重在一個字——“真”。他在展業過程中曾經碰到一位車主,他針對車主的情況,先做了一份建議書,和車主電話聯系解釋了相應的保障情況和應繳的保費。經車主同意后,他把保單送給車主并收取了保費。到第二天,車主發現保單上寫著的保費金額和原先電話聯系時所說的金額相差100元左右,立即打電話詢問××,并說出了自己的疑問,當時××耐心地向車主解釋了原因,說是因為增加了某些保障,所以保費比原先預計的多出了100元。車主聽清楚他的解釋之后,就消除了誤解,滿意地掛上了電話。但是當晚××回家后想起這件事,覺得自己這樣做還不夠耐心細致。第二天他又專程帶上水果登門拜訪了這位車主,向車主道歉,表示自己還不夠細心,使得保費和原先說好的有差異卻沒有事先和車主說明,讓客戶自己發現來詢問才知道這個情況。××登門拜訪的一番道歉,讓車主感到有些不好意思,馬上說沒關系,說昨天自己只是有些疑惑想問清楚,沒想到××會這么認真。××聽了之后,說“做人要有誠信,我作為××保險公司的員工,就要對我們的客戶負責。”車主聽后表示非常滿意,并當即將另外一輛別克轎車也投保到了××。
在這里,我還有一個從××的同事口中聽來的故事。20年6月份,****一位業務員接到環衛所打來的電話,說他們有兩輛環衛車的保險到期了,讓她趕快過去辦理一下。可當時這位業務員正在交警支隊里幫一位客戶辦理摩托車保險,無法分身,于是就打電話給××,請他幫忙去一下,××沒有多說一句話,很爽快地答應了。但事情并沒有這樣簡單結束,由于那兩輛環衛車都是單位用車,并沒有做牌照,只有單位的自編號,而且他原先保在中保,可能操作不同,所以老保單上并沒有發動機和車架號。但是依照我司的操作程序,兩者必須都有,缺一不可。可是加上環衛車的特殊性,環衛所的師傅們都不愿意去拓這個發動機號和車架號,這個苦差事只好落在××身上,××也沒有任何猶豫,忍受著陣陣惡臭,鉆到糞車和垃圾車里下拓號。那真不是一般人所能忍受的罪,但是由于帶的紙太厚,第一次拓印沒有成功,他只好又鉆了一趟,所幸皇天不負有心人,這次拓印很清晰。待他從環衛車里鉆出來之后,環衛所的師傅們都被感動了,“就連我們這些天天和垃圾糞車打交道的人都無法忍受車里的惡臭,小伙子,你能堅持下來,真了不起!”
原告劉某,女,原某保險公司業務員。
被告某保險公司。
原告劉某訴稱,2000年3月1日,原、被告簽訂了個人人保險合同書,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甲方辦理個人人身保險業務。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手續費(傭金)。合同期限一年。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勞動義務,被告卻沒有完全按合同履行義務。期滿后,被告沒有與原告續簽合同,但雙方繼續保持勞動關系。2001年7月,被告收取原告1000元保證金。2003年,被告有7個月未向原告支付傭金。2004年1月、2 月再次克扣了原告的傭金,甚至將稅務機關納稅獎勵也予扣發。同時,被告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原告10余次要求發放被扣傭金均無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法律規定,原告特依法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判令被告支付未付傭金約7600元;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18000元,返還保證金1000元,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500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不是勞動關系,而是保險關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經審理查明:2000年3月1日,某保險公司營業一部(甲方)與劉某(乙方)簽訂了個人人保險合同書,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甲方辦理個人人身保險業務。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手續費(傭金)。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內容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有雇主與雇員關系。乙方按甲方規定繳付保證金,保證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甲方負責保管,合同終止后無息返還乙方。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立即按規定與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乙方應向甲方交回錢款、展業證書、本合同書、保險條款、單證、文件、手冊、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稱的印刷品以及歸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還應提交甲方需要的與甲方業務情況有關的臺帳和記錄的復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人名義從事任何活動。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如雙方均無異議,合同將自動延展到下一年。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交納保證金1000元。原告于2000年通過了保險人資格考試,并頒發了保險人資格證書。依據該資格證書,被告為原告辦理了保險人展業證書。2003年,因為原告長期不出勤,不參加公司的會議及活動,被被告予以清退。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被辭退前的傭金,原告為此未辦理離司手續。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原、被告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二、原告要求被告按勞動關系予以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被告支付原告傭金并退還保證金,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以裁定準予原告撤訴結案。
「評析
本案系一起個人保險人身份之爭案件。筆者認為:人模式實際是一種民事委托法律關系。保險人在委托人(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以其名義向第三人(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簽署保險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險責任由委托人承擔。這種法律關系明顯區別于用人單位、勞動者間產生的勞動關系,保險人在保險公司中不具有為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者身份。理由如下:
一、從個人人的工作性質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明確規定:“保險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他們并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為其成員,而是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脫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為這家公司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人立即就可以離司。而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為其雇員,履行相應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因此,個人保險人的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續費 (傭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于自己的勞動成果(保費數額),就是說無論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沒有保費進帳,就得不到任何報酬。這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也不相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因此,個人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不應是勞動合同關系。
二、從個人人的傭金構成看。保險個人人實行傭金制是國際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傭金比例占新單保費的20%-40%左右,之后逐年降低,連續領取3-5年。這一比例遠遠高于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這是因為人傭金包括他在展業時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以及對長期保單客戶的售后服務所需費用。并且在傭金發放時,除按政策正常扣稅外,保險公司沒有扣留他們的任何費用。而在一般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的工資構成中,除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勵工資外,尚有交通補貼、副食補貼、住房補貼、養老補貼等等,他們除工資之外,從勞動積累中還應提留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為將來退休養老籌集資金。而個人人不享受社會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積蓄支付生活費用。這也說明個人人與保險公司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
三、從對個人人管理方式看。個人人在展業過程中實行的是單兵作戰形式,無論他到哪里去展業,以及去多長時間,每天有什么工作量化標準,保險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唯一能夠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業績,即收取保費的數額。盡管各家保險公司強調加強對其個人人的管理,例如實行早會制、夕會制,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強化業務培訓,實行團隊編制等等,但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科學、規范的管理模式。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同一單位盡管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屬于集體勞動,需要互相配合、協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個人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也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四、從保險合同的內容看。《個人人保險合同書》的簽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人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整個合同沒有一處體現“勞動合同”字樣,在合同內容尤其是雙方的權利義務方面,規定的是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也只是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為對方承擔經濟損失責任;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而《勞動合同書》簽訂的依據是《勞動法》,合同的內容完全是調整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權利義務也集中于勞動的付出(獲取)和工資、福利待遇的獲得(支出);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是獲得(解除)勞動的權利或賠償相關對應損失;在合同爭議處理上,明確規定需到本企業或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訴。因此,本質上兩者是完全不同的,保險合同并不是勞動合同。
【關鍵詞】 保險從業人員;心理健康;癥狀自評量表
Evaluation and Analysis with SCL-90 Measure-table on the Insurance Personnel. Cao Xiaoyan, Guo Fei, Shen Hongjing. Department of Internal Medicine, Hospit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10018, P.R.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mental health status of the insurance personnel, and to serve those people for their mental health. Methods To survey the insurance deputy by SCL-90 and compare the result with the norms of the countrywide adult. Results The total average and every factor (except the relation between different people) was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norms, the total average positive average and every factor of the insurance salesmen were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insurance inside job among the insurance personnel. Conclusion The mental health status of the insurance deputy is lower than the generic crowd and providing prevention on psychological trouble is necessary.
【Key words】 Insurance personnel; Mental health; SCL-90
至2005年底,我國從事保險營銷人數己達146.8萬人,行業社會涉及面廣,其心理健康十分重要。相關文獻進行檢索發現,對該領域從業人員心理健康的研究極少,尚未發現對保險從業人員SCL-90測試的報告。本文以SCL-90癥狀量表為工具,對166例保險從業人員的心理健康狀況進行了測定。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保險從業人員共166名,其中內勤人員74名,保險業務員92名;男58名,女108名;平均年齡35.10±7.66歲,最小23歲,最大55歲。
1.2 方法 對測試者說明目的和意義,并為其結果保密。選擇不受影響的環境,獨立完成問卷調查,填寫后由專人負責收回。評定工具采用SCL-90癥狀自評量表,按5級記分(1=無,2=輕度,3=中度,4=偏重,5=嚴重),分析指標包括總均分和9項癥狀因子分,結果與全國成人常模比較,并將從業人員分為保險業務員和保險內勤人員進行比較。
1.3 統計學方法 評分結果參數輸入計算機,采用上海惠誠咨詢有限公司《心理測試軟件綜合系統》4.0版對調查數據作統計處理。評定結果均以“均分±標準差”表示,并與國內常模[1]進行比較及分析。
2 結 果
2.1 保險從業人員SCL-90 總均分為1.56±0.42,各因子分均值在1.29~1.88之間,標準差為0.35~0.63。
2.2 保險從業人員SCL-90評分與全國常模比較結果(見表1) 除人際關系外,其他各因子得分及總均分均高于全國成人常模,其中總均分、軀體化、強迫、抑郁、焦慮、精神病性差異非常顯著(P<0.01);敵對、恐怖、偏執呈一般性差異(P<0.05)。
2.3 保險內勤人員與保險業務員SCL-90評分比較結果(見表2) 保險公司內勤人員總均分、陽性均分及各因子得分均低于保險業務員,總均分、陽性均分、軀體化、強迫、人際關系、抑郁、敵對、精神病性差異非常顯著(P<0.01);焦慮、恐怖呈一般性差異(P<0.05),兩者偏執無差異(P>0.05)。
3 討 論
目前我國的心理健康測量普遍采用SCL-90[1]量表。該表由Derogatis編制于1975年,有90個項目,分成9組癥狀群。分別為:①軀體化、②強迫癥、③人際關系、④抑郁、⑤焦慮、⑥敵對、⑦恐怖、⑧偏執和⑨精神病性癥狀[2]。各癥狀的效度系數在0.77~0.90之間[3],此量表的評定結果具有較高的真實性。1986年由金華和吳文源主持,由13~19個單位、地區協作完成的中國正常成人SCL-90量表受到廣泛認同,并作為中國人常模來使用[4],不同的人群通過與常模的對比來判斷心理的健康狀況。
保險從業人員與常模組比較,9個因子除人際關系無差異外,其他8個因子得分均高于常模組,其中5個因子有顯著性差異,另3個因子呈一般性差異,表明保險從業人員的心理健康水平明顯低于一般人群。保險從業人員內部的比較結果顯示,保險業務員的心理健康水平又明顯低于保險內勤人員。
分析顯示,導致保險從業人員心理健康問題的主要原因可能與下列因素有關:①工作壓力大。內勤人員工作繁忙、高度緊張;保險業務員雖然上班時間較自由,但無形的失業壓力很大,他(她)們必須完成規定的業務量,否則有被淘汰的危險。②收入不穩定。保險業務員收入不固定,收入的多少,取決于業務績效,其業績每個月都要從頭開始。③工作環境差。工作過程中經常遭到拒絕、冷臉相對。④自我調控能力差。保險業務員來源混雜,多為初中、高中學歷,專業培訓少,缺乏自我調控的意識和方法。⑤缺乏保護。行業對從業人員缺乏心理健康保護措施,不少保險工作人員面臨各種壓力、挫折時,沒有疏導和相應的保護措施。為此,對保險行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專業素質培訓以及改善工作環境無論是促進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方面還是保障該行業廣大的從業人員身心健康方面都是一項十分必要和緊迫的工作。
4 參考文獻
[1]許清鵬,陳龍,裴華,等.不同群體SCL-90評定結果的比較.中國臨床心理學雜志,2004,12(2):171-173
[2]金華,吳文源,張明圓.中國正常人SCL-90評定結果的初步分析.中國神經精神疾病雜志,1986,12(5):260-263
[3]Kass F, et al. Discordance between the SCL-90 and therapists psychopathology rating. Arch Gen Psychiatry,1983,40: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