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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公司;財務風險;風險防范與控制
一、保險公司財務風險概述
保險公司其經營管理的特點與傳統生產或服務企業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具有較強的特點,因此其財務風險也存在較強的特點。首先,保險公司進行保險金賠償的基礎是建立在預先收取客戶的保費之上的,而往往保費的收取與賠償金的支付之間的時間跨度較長,因此保險公司在會計核算方面經常會出現期間效益不均的狀況。其次,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范圍已經發展出了很廣的范圍,涉及的產品經營賠付期限也較為廣泛,但是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所進行的市場投資往往存在著品種單一以及投資期限短等問題,會直接導致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不配置,影響保險金的償付。最后,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需要理賠人員的審核和調查,若是保險理賠人員的審核缺乏應有的嚴謹性,必然會導致保險公司財務資金的流轉困難甚至會出現逆向承保的情況。
二、保險公司財務風險控制的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公司提高經濟效益
保險行業的加快發展,導致這一行業的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要想獲得更多的發展機遇和市場份額,保險公司必須高度重視自身內部財務管理以及風險防范問題,加快構建財務風險控制體系。良好的財務風險控制管理體制,能夠對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范圍以及工作流程等環節進行把握控制,使得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更加規范有序,不但能夠提高財務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和效率,還能夠大大減少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強度。在這一基礎上,保險公司財務管理人員能夠提高效率,在完成日常財務核算工作的同時,創新優化企業的財務風險管理模式,提高保險公司對財務風險的防范和處理能力,降低財務風險和損失,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在同行業中的競爭優勢。
(二)有利于公司實現階段戰略規劃
保險公司要想實現穩定健康經營發展,必須根據每個階段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經營發展目標,根據這個目標進行保險產品的創新、簽訂,投資以及籌資等各種活動開展。這些經營活動在盈利的同時都伴隨著財務風險。健全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防范水平有利于公司各項規劃能夠順利開展,保證公司的經營管理符合戰略規劃需求,形成良好的經營發展趨勢。
三、目前保險公司主要的財務風險表現及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風險
風險是客觀存在并且無法被消滅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可以忽視風險的存在,而是要積極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提高財務風險管理意識,減少企業發生財務風險的可能性和風險的損失。現階段,很多保險公司管理者和財務管理人員對財務風險的管理意識仍然很薄弱,缺乏對潛在財務風險的重視,也沒有建立起財務風險防范預警機制進行事前防范和控制,一旦發生財務風險則整個公司都會暴露在財務風險之下,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危害。另外,保險公司財務風險意識的缺乏還體現在對保單的賠付事件調查上,一些保險公司對于長期合作的客戶,往往會不進行保單事件的調查便進行賠付,增加了公司的賠付量,也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經濟利益。
(二)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市場利率、行業規范等市場條件發生變動時導致保險公司的投資項目出現虧損影響公司的資金流轉和保單賠付的現象。保險公司在選擇投資項目時需要考慮投資項目的期限與風險,使公司有充足的流動資金以償付客戶的保單賠償,并且通過建立財務風險管理預警技術,來進行財務風險的管理,減少財務風險的突發狀況。但是想,現階段很多保險公司缺乏對市場因素的跟蹤關注,導致對市場條件機制變動缺乏正確的認知,影響公司投資項目的選擇和效率,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可能性。
四、保險公司財務風險防范和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樹立科學、合理的財務風險防范意識
要想實現有效的財務風險控制和管理,首先,保險公司要能夠高度重視風險防范控制和管理對于企業的重要意義,有意識的培養和形成科學、合理的財務風險防范理念。保險公司管理人員要發揮自身的領導帶頭作用,主動學習并在公司內部進行宣傳,在保險公司內部形成良好的風險防范氛圍。另外,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防范的理念學習必須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和市場發展階段,利用當前先進的信息化技術更好的實現整個保險公司財務信息的共享和財務資源的整合。形成事前預測、事中控制,事后反饋的財務風險管理鏈條,有效管理財務風險發生及作用的每個環節,讓公司的財務風險大大低于行業水準,提高競爭力。
(二)建立財務風險預警體系
完善有效的財務風險預警體系能夠高效的幫助企業識別、分析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并及時向公司提交預警報告,是企業實施財務風險防范控制的前提和必要手段。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對財務風險預警體系的建立,首先,保險公司要注重信息數據支持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數據信息分享平臺,對歷史、行業數據信息進行收集、整合、篩選、分析,并在公司內部實現信息的高效共享和流通,為財務風險預警體系的建立奠定良好的信息化基礎。其次,保險公司要不斷提高自身對風險的辨別以及分析能力,對影響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的因素進行分類規范,有利于對風險因素的快速高效識別。最后,保險公司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數據理論建立風險預警模型,對公司的財務風險進行量化。
(三)對財務風險控制目標進行分類規范管理
保險公司在對財務風險進行管理時,首先需要設定財務風險控制的目標,并且根據公司管理側重的不同角度對控制目標進行不同層次的劃分,使得風險控制目標更加符合公司整體的戰略規劃。財務風險的層次劃分主要可以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第一層次的財務風險控制目標需要符合公司的整體經營戰略規劃,即需要滿足公司的價值最大化。第二層次的財務風險控制目標對整體目標進行進一步劃分,即對總體目標的細化分解,包括了風險目標的控制、對已經發生的風險進行處理、反饋風險發生的引因等。第三層次的財務風險目標需要強化公司內部整體的財務風險防范意識和文化,加強對完善財務風險防范控制理論的宣傳,使公司整體能夠充分了解到財務風險防范控制的重要性,增強對風險控制制度的理解和接受度。
一、當前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的具體表現形式
1.償付能力不足。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的經濟補償能力。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資產結構、經營管理、經營穩健性、盈利能力、業務質量等方面。隨著財險公司業務的快速增長,部分保險公司由于經營粗放、業務結構不合理等原因,出現了連年虧損,未能建立起資本增長機制,最終導致償付能力持續下降。
2.費率厘定不合理導致保費充足率不高。
隨著國內保險行業的激烈競爭,為了贏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大部分財險公司執行保費費率標準缺乏剛性管控,采用低層次價格戰的惡性競爭方式,或錯誤地采取“高手續費、高返還”等承保優惠,大大地降低了保費充足率,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未來償付能力水平,從而引發財務風險。
3.應收保費過高導致資金回收風險較大。
財險公司為搶占市場,獲取保費,有時會采取延遲或分期收費、業務員代刷代墊保費或接受遠期承兌票據等承保優惠,從而導致公司產生了大量的應收保費。如果客戶的信用良好,能夠按約定期限繳費則不會出現壞賬風險;但如果公司催收措施不到位,造成保費無法收回或無法全部收回,或者客戶財務狀況出現問題不能如期繳納,則極易形成壞賬,從而導致公司出現資金回收風險、現金流入不足、投資收益降低,甚至造成償付能力不足的財務風險。
4.理賠管控不當導致賠付成本居高不下。
伴隨保險市場的競爭形勢呈現白熱化狀態,財險公司在理賠方面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主要表現在:為鞏固在市場占有的份額,財險公司通常在處理理賠案件時,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賠款采取酌情賠償或人情賠償,理賠水分較多;一部分保險業務員或人法律意識淡薄,理賠流程距離專業化管理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賠付支出作為公司最高的經營成本,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將造成償付能力不足的財務風險。
二、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管控的相關措施
1.提高償付能力。
一是改變財險公司急于追求保費規模、維持或擴大市場份額等粗放式發展模式,而應穩定、持續地發展。二是提高財險公司的產品結構和盈利能力。三是監管部門應統一償付能力指標的統計口徑,目前能夠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數據較少,統一償付能力指標對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建設有很大幫助,能夠幫助公司保持新體制下的競爭力。總之,提高償付能力既是保證財險公司安全穩定和持續經營的需要,更能夠幫助被保險人監督管理財險公司,維護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2.資產負債匹配控制。
資產負債匹配控制是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管控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資產負債管理中必須遵循總量平衡、結構對稱、償還期對稱、計量基礎一致性等原則。
2.1總量平衡。在資產負債管理的過程中必須保持資產和負債在總量上的相對平衡,即要求資產總量和現金流入的時間能滿足負債總量和支付期限的需要,以達到化解風險和提高收益的目的。
2.2結構對稱。結構對稱既體現在總體負債和資產的期限對賬,還體現在資產的配置與業務類型的對稱,傳統型財產保險產品和投資型保險產品需分別確定投資品種和期限。
2.3償還期對稱。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利用精算技術分析負債的期限及金額,合理安排投資品種和期限,動態地做到資產和負債償還期對稱。
2.4計量基礎一致。財產保險公司在進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前,需要將計量原則統一為公允價值計量法,以保證參與資產負債管理的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價基礎一致,在真實反映公司實際價值的同時防止會計錯配,有利于長期經濟價值目標的實現。
2.5充分考慮償債能力對資產負債管理的約束。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財險公司需要充分考慮自身償付能力的高低。在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時,可配置認可比例低的資產,以追求更高的投資收益;在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時,應配置認可比例高的資產,以盡可能提高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使償付能力滿足監管要求。
3.加強應收保費管控。
財險公司應堅持“促發展、保效益、防風險”的經營思路,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模式,堅持“見費出單”管理制度,提高實收保費率。
3.1理順管理流程。應收保費涉及財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體現了公司整體的業務管理水平。在如今流程管理大模式下,應收保費管理應體現流程分工的要求,做到各流程環節各負其責。一是對各險種應收保費發展情況進行密切監控,建立應收保費資金占用補償機制,統一監控指標體系,制定壞賬準備管理辦法及數據清理、核銷規則;二是由銷售管理部門從展業源頭控制應收保費的產生,及時把握大客戶的資信情況,制定對拖欠保費客戶的催收辦法,對分支公司賒銷、分期等營銷行為加以規范約束;三是監審部門要對清理核銷的數據進行事后審查。
3.2推行“見費出單”制度。從收費和出單兩個基礎環節入手,全面推行各項業務“見費出單”制度。財險公司首先要做大量宣導工作,此外,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開發應用程序對不符合“見費出單”制度的業務無法出單,確保在操作上的硬授權,同時加強單證管理工作。
3.3落實責任。在日常工作中,保險公司應加強內控管理,把應收保費管理貫穿于營銷、承保、財務、理賠、信息技術等各個環節,明確應收保費產生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在應收保費催收責任及獎懲方面,出臺應收保費資金占用費征收制度、應收保費催收獎勵辦法以及違規行為處罰辦法,誰簽單誰負責,實行終身催收責任制。
3.4嚴格考核。一是加大對應收保費的考核力度。考核實收保費,費用及薪酬分配以實收保費為基礎。二是在嚴格應收保費壞賬準備提取標準的同時,根據扣除壞賬準備后應收保費月平均凈額,核定征收率逐月計算資金占用費。
3.5建立數據監測系統,完善預警機制。推進數據質量建設工程,建立數據庫管理體系,清理垃圾數據,掌握可收回比例,準確、及時向各分支機構各險種應收保費余額、應收保費率、賬齡結構、銷售渠道、發生原因等,提示各承保公司加強應收保費管理,努力降低應收保費比例,逐步完善預警機制。
4.理賠環節風險控制。
財險公司理賠風險的變化直接影響公司的持續穩健經營,因此,應對理賠風險進行全面分析預測,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具體成本管控措施如下:
4.1制定以效益為核心的理賠質量考核指標體系。
4.2提升車險定價能力。要做到堅守價格底線絕不突破;堅持送修資源的集中掌控,防止盲目向4S店送修;堅持差異化定價,實行配件價格、工時費標準的差異化聯動配置;加強系統剛性管控,杜絕價格套用行為。
4.3持續加強人傷案件管理。貫徹落實“提前介入、全程跟蹤、主動調解、專業審核”的專業化、一體化人傷管理模式,做到“三必須,一轉變”;制定人傷理賠案件調解指引,推動人傷自主調解和小額人傷迅速處理;實施差異化分級授權管理。
4.4持續加強非車險理賠管理。推進非車非農專業化集中管理,實行大案全流程控制;推廣“手機查勘并快速傳輸照片,后臺集中理算”,實現農險理算集中。
4.5持續開展理賠稽查、追償工作。重點針對修理廠、人開展保險欺詐打擊。
5.加強財務管理。
財險公司應對財務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的梳理,以下三方面需要重點關注:
5.1加強財會工作內部管控。財險公司應加強公司內控制度建設與執行:會計核算及財務報告流程和制度、財務質檢監督機制、財務人員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責任準備金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培訓制度等。
5.2加強收付管理。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規范業務收付操作流程,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范保費收取,規范控制賠付、費用及手續費支付,做到收付費崗位與業務處理崗位不相容職務分離,做好投保人、被保險人或指定收益人以及實際領款人的身份核對工作,確保收付費主體資格的真實性。其次,要建立健全業務收付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收付管理流程和崗位職責,防范資金管理風險。通過加強收付管理,杜絕財險公司虛構或虛增保險標的進行虛假承保、系統外出單、陰陽單、跨年度拆分保單、虛掛應收保費、虛假批退、虛假理賠、已收到的保費資金未全額入賬、違規沖銷真實的應收保費用以清理應收保費以及支付手續費、折扣、賬外賠款或凈保費結算等問題導致應收保費等現象。
關鍵詞:保險公司;混業經營;經營風險;風險控制。
2006年9月保監會出臺的《關于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和2009年11月銀監會出臺的《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標志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已經顯現。在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部分保險公司率先轉變保險經營思路,組建保險控股集團或參股其他金融機構。在金融業出現混業經營的趨勢,外資保險機構即將大舉進入之際,認清保險公司混業經營的利弊得失、明確其風險所在、探求風險控制的策略,對于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保障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無疑具有極大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公司混業經營的優勢。
1.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要想達到效用最大化,生產要素就必須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保險混業經營可以使保險公司與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共享客戶資源,使生產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機構之間得到充分流動和利用。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將具備超強的競爭力而成為金融市場中的多面手、巨無霸。從社會資金運行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的資金和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相互流動,共同促進社會儲蓄高效率地向投資轉化,更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
2.有利于形成規模效應。規模效應又稱規模經濟,即因規模增大帶來的經濟效益的提高。企業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在生產規模擴大后,變動成本同比例增加而固定成本不增加,單位產品成本就會下降,企業的銷售利潤率就會上升。保險公司參股銀行、證券首先擴大了業務經營范圍,使企業的營業收入增加。其次保險公司通過混業經營有利于減少銀企之間信息不對稱,更為深入地挖掘信息價值、更為廣泛地分攤管理費用,以及更為充分地發揮信譽功效,有利于節約交易費用,分散風險,增加營業利潤。再之如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這樣的保險控股公司,可以通過合并財務報表,一方面防止各子公司資本金及財務損益的重復計算,降低金融風險;另一方面可以抵消部分子公司的盈虧,在最優化的利潤規模下進行納稅,可以起到合理避稅、獲得最佳納稅成本的效果[1]。
3.有利于產生協同效應。協同效應是指企業生產、營銷、管理的不同環節、不同階段、不同方面共同利用同一資源而產生的整體效應。從事混業經營的保險公司通過多元化的收購兼并,尤其是銀保合作,為消費者提供一站式服務,可以產生巨大的協同效應,包括管理上的協同效應和財務上的協同效應。實行混業經營的保險公司,首先通過地區的互補性、業務的互補性和業務交叉性產生所謂的交叉業務上的優勢互補,形成范圍經濟;其次銀保相互參股后產品單位成本隨著采購、生產、營銷等規模擴大而下降,形成規模經濟;再之保險參股銀行之后,可以利用銀行強大的網絡、人才等資源,減少保險公司重復的崗位、重復的設備等而節省相應的資源,從而達到流程、業務、結構優化或重組。而且保險公司通過成本的節約提高收入、改進服務質量,通過納稅籌劃可以產生財務上的協同價值,從而大幅度降低保險業務經營的成本和費用,可取得比經營單一的保險業務更高的營業收入;同時由于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具有不同的周期,綜合化經營削平了收益的波動,有利于保險公司保持穩定的經營業績和持續經營。
4.有利于保險創新。保險公司參(控)股或與銀行、證券等其他金融機構合作,實行混業經營,能夠更方便快捷地開發和銷售更多復合性的保險產品,滿足消費者對投資理財產品需求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需求。如近年來保險公司和銀行推出的某些投資理財產品,就是結合了銀行和保險的優勢而設計的,不僅滿足了投資者投資保障的需求,而且也滿足了投資者儲蓄的需要。保險公司混業經營不僅在保險產品方面做到了創新,而且在銷售渠道、技術手段等方面也實現了創新,如保險公司與銀行合作推出的銀保業務,銀行、證券、保險三方合作的投資聯結型保險等。
二、保險公司混業經營的劣勢。
1.易形成壟斷經營。保險控股集團內部的各子公司或者參股的銀行、證券等其他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就易限定客戶選擇的服務機構或者向客戶強制銷售與之相關的金融產品。作為全能型的機構,在資金實力、品牌宣傳、營銷網絡、費用控制等方面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所以在市場上混業經營者會對那些單一業務的經營者形成擠壓[2],進而形成壟斷。
2.經營風險增加。保險混業經營不僅易形成競爭壟斷,而且隨著交易規模的擴大,混業經營還會使風險不斷地集中。目前我國保險公司進行保險混業經營主要是通過參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機構,組建保險控股集團等方式進行的。保險入股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風險:一是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關聯交易帶來的風險集中與蔓延;二是可能造成銀行信譽風險外溢;三是因缺乏經驗造成的管理風險;四是有可能產生資本重復計算等。對于組建保險控股集團的企業而言,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是集團內部交易風險的集中,因為控股集團內部可以實現資源共享,不同業務部門的聯系日益增強,不再相互獨立,形成一個業務和資金鏈,當某個業務部門經營出現虧損或者失敗之時,風險將會沿著這個鏈條傳播到其他的部門,從而使風險快速傳播。美國“次貸”危機所引起全球經濟危機很真實地演示了風險的可傳播性及傳染性。
3.監管難度加大。保險公司實行混業經營給我國監管機構帶來的首要難題就是監管難度的加大。
監管難度增大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在于我國對金融監管長期以來嚴格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而我國現在的國情是混業經營正處在萌芽狀態,這種模式可能會導致監管和合作方面的困難,增加交易成本,造成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降低監管效率[3]。其次在于保險與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將帶來風險的集中與風險蔓延,而金融監管機構對其交易的合理性和復雜性難以辨別,對風險不易判斷,監管難度將大大增加。如美國的“次債”危機和法國興業銀行的慘劇,都清楚地告訴我們在混業經營中內部的風險防范與外部監管至關重要,它們往往決定著一個金融機構的生死。
三、保險混業經營的風險控制。
1.健全信息傳遞機制。信息不對稱往往是風險產生的根源之一,因此信息的公開與透明是安全的保障。保險公司實行混業經營,必須健全信息的傳遞機制,增強經營和監管的透明度。對于健全信息的傳遞機制,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三個層面:第一層面要做到保險控股集團內部各子公司的信息應該透明、清晰,及時對相應的風險進行控制;第二層面是對客戶和監管部門應做到信息公開,不能誤導客戶,讓客戶在信息公開透明的情況下自由選擇,亦有利于監管部門及時收集相應的風險信息和調整監管措施,避免出現監管空白地帶;第三層面是應加強國際間信息的交流,如今國際間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尤其是中國入世以后,中國金融向外國投資者敞開了大門,國際間合作加強的同時風險更易在國際間傳遞與放大,因此只有加強各國之間的信息交流,在信息通暢前提下的合作監管,才能更有利于跨國金融活動的監管。
2.構建風險評級機制。構建風險評級機制是實行風險分級監管的前提條件,筆者認為,構建風險評級指標不應照搬照抄外國的經驗,而應在借鑒的基礎上,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公司風險評級機制。在制定風險評級機制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對風險指標的制定不僅要重視各個財務性指標,更應重視那些非財務性的指標,應當把社會效益等非量化的綜合因素考慮在其中;(2)對于控股公司風險的評級除了應區分存款類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更應重視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潛在影響評估;(3)對風險的評估不僅要重視靜態的分析更要重視動態指標的分析。
3.設置內部交易防火墻。對于保險混業經營所帶來的內部交易風險和關聯交易的監管一直是擺在金融機構面前的一道難題,目前國內學者對內部交易監管的策略傾向于設置內部交易防火墻。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墻首先要通過對控股公司內部不同類別的內部交易風險進行評估,從而確立適當的防火墻“級別”;然后再具體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交易性質、規模等內容提出要求,對高管人員之間相互兼職等公司治理內容提出規范[4]。筆者認為對內部交易和關聯交易所帶來的風險,除了要控制總量以外,還應在內部交易和關聯交易的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的控制,通過控制渠道循序漸進地控制總量,更利于防范系統性風險。但是該方法的難點在于如何確定各交易的環節以及在各環節如何設置防火墻。
4.加強過渡期外部監管。我國目前處于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過渡時期,因此對于保險公司的外部監管結構,我們既不應再完全實行過去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也不應完全照搬國外綜合集中監管的模式,而應結合過渡時期的具體情況建立過渡時期的監管模式。首先我們應該了解過渡時期保險業混業經營的情況,目前保險公司實行混業經營的方式一是組建保險控股集團,如中國平安保險集團;二是采取保險、證券、銀行合作的方式。因此我國的分業監管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應該有所創新,對于這種新的經營模式人民銀行應該在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之間組建一個協調機制,讓三者能夠信息共享,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空白的發生。當然構建我國的監管體系,離不開嚴格的立法,對于目前我國這種保險控股集團的混業經營還未有明確的法律政策出臺,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讓監管有法可依。
參考文獻:
[1]洪琛。金融混業背景下中國保險業經營的模式選擇[J]。現代經濟,2009(4):82.
[2]付春紅。金融混業經營的利弊分析與風險控制[J]。銅仁學院學報,2009(3):76.
關鍵詞:籌資機制;風險管理;農村養老保險
中圖分類號:F8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4161(2008)01-0116-05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地域的延伸,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又是農村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和完善,是實現農村老有所養,老有所依、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及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需要。隨著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范圍內陷入困境,構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逐漸成為廣受關注的熱點問題。本文擬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對我國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在問題進行剖析,并根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特殊性質,對該項制度改革和重建提出一些政策建議。
1.文獻綜述
我國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框架是1992年由民政部出臺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為《基本方案》)確定的。在《基本方案》中,明確指出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要堅持“四個原則”的方針,即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工、務農、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方向。在這一方案出臺后,民政部門迅速投入到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工作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參保面迅速提高。數字顯示,截至1997年,全國共有7542萬農民投保。由于《基本方案》推行之后,農民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取得了良好的社會示范效應,因此,有些地方政府和學者對該項制度給予了高度的評價(張樸,1995),認為無論從理論概括,還是操作層面,都比較適合現階段中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狀況(黃如今,1996),是一項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排(劉翠迎,2001)。
1998年以后,政府機構改革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受管理體制改革、利率下調等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農村養老體制改革工作陷入了停頓狀態。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2004年,農村勞動力參保數量為5378萬人,比1997年減少了2164萬人,下降幅度達到28.7%。農村勞動力參保數量占農村勞動力總量比例同步下降,由1997年的15.4%下降到11.0%。實際上,除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運行在很多地方事實上已經暫停之外,原有的農村集體養老組織模式也僅僅局限于少數發達地區(蔣薔,2007)。
《基本方案》在短暫的時間內經歷了一個由試點、推廣到衰退的過程,正式制度延續還不到10年。此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陷入困境的成因及重建問題就成為一直困擾政策部門和理論界的重要問題之一。有學者(陳少暉,2004)認為現行的《基本方案》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實質是一種政策引導下的農民個人自愿性儲蓄,起不到社會互濟的作用,政府在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責任缺失是導致《基本方案》失敗的重要原因。尚長風(2004)對廣東東莞、浙江等地農村養老保險的實際調研及朱俊生(2005)等人對北京大興區的調研支持了這一觀點,他們發現政府是否愿意提供經費和提供經費的規模對于農民的參保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也有學者從我國總體經濟社會條件的角度分析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衰退,劉翠迎(2001)在考察發達國家農村養老保制度時發現,農民養老保險大都是在工業化發展的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即工業化發展靠自身積累且其剩余反哺農業的時期,并從農業產值占總產值比重、農業人口占總人口比重及人均GDP三個指標進行衡量,認為中國目前總體上不具備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但也有學者(陳佳貴,2001;何文炯,2001;王國軍,2000)指出,部分發達地區已經擁有了構建這一制度的條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不超前。不過,盧海元(2003)則認為,一些國家如丹麥、瑞典、希臘等5個歐洲國家在類似中國或更低的經濟發展階段就已經開始設立農村養老保險,從而否定了條件不成熟的說法。
綜觀學者們對《基本方案》運行失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給主體問題,二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給條件問題。供給主體的錯位和供給條件的缺乏都可能會導致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運行中陷入困境,《基本方案》運行的失效可能是兩大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不過,考慮到我國農村發展現狀的特殊性,農村養老保險供給主體方面的問題可能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基本方案》基本意圖是將農村養老保險的供給由傳統的體制外向體制內轉化,但政府投入過少和農村集體經濟的弱化,使該項制度仍具有明顯的體制外供給特征,供給制外供給所造成的供給主體的錯位加深了供給條件的不足,而供給條件的動態變化又使供給主體的錯位更加突出,這種供給制外供給下相互強化效應對于《基本方案》在短期內迅速失效產生了十分關鍵的影響。
2.體制外供給與《基本方案》的脆弱性
我國農村傳統的養老保險框架是家庭養老保險和土地養老保險相結合,明顯具有體制外供給的特征。《基本方案》雖強調要堅持社會養老保險和家庭養老相結合,在籌資結構上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的基本原則,不過后,全國大部分地區的集體經濟實際上已經弱化甚至不復存在,來自于集體的補貼十分有限,因此《基本方案》運行資金的籌集基本依靠農民個人。而就農村的實際情況看,農民個人交納資金的來源仍主要是土地收入和部分家庭或家族成員間的轉移收入,所以《基本方案》實質仍然是沒有脫離傳統農村家庭養老保險和土地保險的框架,這使得《基本方案》的運行具有較高的脆弱性。
2.1 《基本方案》仍具土地養老保險的特征,而人均土地存量有限且收益不足以支撐養老功能。后,土地既是生產資料,又是生活資料,承擔著農村家庭的生活、教育、疾病、養老等多種功能。但農村土地存量看,人多地少的現實加上土地收益低的狀況使有限的土地不足以支撐這一功能。資料顯示,我國目前人均耕地已經由0.098公頃降為0.095公頃,有666個縣人均耕地在0.8畝以下。另外,由于生產成本上升,農產品價格下跌等因素的影響,土地收益不斷下降。統計資料表明,1999年我國糧食、棉花、生豬等農產品的生產成本,占出售價格的比重分別高達82%、94%和99%。
2.2 《基本方案》仍具有家庭養老保險的特征,而農村家庭結構的變化使家庭提供養老保障的基礎弱化。所謂家庭養老,即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主要是年輕子女或孫子女贍養年老家庭成員的養老方式。在中國自古就有“養兒防老”的傳統,所以當家庭成員年老后由子女贍養往往也被認為是理所當然。一個可持續的農村家庭養老模式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家庭有較大的人口規模,以分享收入或分散風險;第二,家庭有比較穩定的收入來源,以維持生活水平;第三,家庭有良好的社會網絡(如親戚、鄰里或朋友等),以抗御家庭難以承擔的外部風險(蔣薔,2007)。目前這三個條件都不足以支撐家庭養老的持續。
首先,隨著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大家庭數目迅速減少,核心家庭數目成為主流,家庭人口規模逐漸縮小。農村家庭常住人口數量由1978年戶均5.7人下降到2003年的4.1人。在“4-2-1”家庭中一對夫婦要贍養四至六個老人,這在經濟上顯然是難以承受的。其次,農民收入主要源于務農收入,農業生產的弱質性顯然不能提供穩定的收入來源。再次,社會網絡提供的外部支持十分有限。以廣東省為例,從1980年到2004年,轉移性收入在農村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由7.7%下降為3.2%,下降了4.5個百分點。
另外,在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由大家庭向核心家庭轉化這種家庭結構的變化更為明顯。伴隨著家庭結構的變化,人們的家族意識、家庭觀念正日益淡化,老年人與子女之間在價值觀念、興趣愛好、生活習慣上的差距不斷增大,“代溝”加深;而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外出打工、經商的增多,使得他們與老年人長時間分離,由于要參與激烈的市場競爭,對父母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減少。這些變化必然造成兩種趨勢:獨居的老人將越來越多;子女對老年人的照顧減少,這將嚴重影響老年人的生存狀況。
2.3 《基本方案》具有農民自我養老儲蓄的特征,不具備社會養老的功能。在《基本方案》的設計中,政府沒有相應的財政支持,只要求集體進行補助,這對鄉鎮企業發達、集體有一定積累的地區可行,大部分農村集體都不具備這個條件,只是一個空殼,從而導致農村養老保險資金主要源于農民的個人交納,實質成為農民的自我儲蓄機制,不具備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特征。據對世界131個國家城鄉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模式調查表明,至少有129個國家城鄉養老保險金的基本來源是由政府撥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資(劉書鶴,2002),其中政府出資占財政總支出比重至少30%以上,我國只有10%左右,而這10%左右的投入大部分投向了城市。在國家和集體均無相應投入的情況下,農民參保積極性不斷下降,參保率不斷降低。即使參保的農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供提供的資金也是非常有限,甚至不能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水平。以1998年為例,我國向農村59.8萬人發放養老金,年人均約42元,月均養老金僅為3.5元(劉子蘭,2003),遠遠不能解決參保人的“基本生活”,有些邊遠地區的農民甚至不夠領取養老金的車費。
2.4 《基本方案》具有自收自支的管理特征,這使得農保基金的安全性存在較高的風險。在《基本方案》的設計中,縣鄉兩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機構,大多屬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所需經費是從當年收取的保險費總額中按3%提取的管理服務費。1999年國務院了《國務院批轉整頓保險業工作小組保險業整頓與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入了整頓和規范階段,要求絕大多數基層農保機構停業辦理新業務,從而使沒有管理費可提或提取管理費不足,管理費計提逐年下降,入不敷出。有的地方給農保職工放假回家;有的使用調劑金,甚至個別地方動用責任金彌補管理費不足和發工資,這些都給農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構成了直接影響。
2.5 《基本方案》具有短期應急的特征,對農村發展的現實明顯估計不足。從《基本方案》的內容來看,基本沒有考慮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這些都是農村發展中急需解決的問題:(1)由于城市化的發展,許多農民失去了土地,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與有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補償失地農民的損失;(2)隨著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增加,應如何對這部分人群進行更加彈性的農村養老保險設計;(3)從長遠來看,如何實現農村未來與城市養老保險的對接。這些內容均沒有在方案中提及和設計。
3.籌資機制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公共產品屬性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的核心問題是籌資問題,資金主要來源于個人還是政府取決于對于農村養老保險的理論認識,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質是一種公共產品還是私人產品。如果理論認為是一種公共產品,那么政府就要承擔相應的資金籌集及管理責任,不同的產品的相應在籌資機制、管理機制等設計上表現出很大的差異。
根據公共經濟學理論,社會產品分為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公共產品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相應的私人產品則是指具有消費的競爭性和排他性特征的產品,介于二者之間的產品稱為準公共產品。公共產品傳統上認為屬于市場失靈的一個重要領域。一方面,如果由私人通過市場提供就不可避免地出現“免費搭車者”,而導致“公共地的悲劇”,另一方面,外部效應的存在,使私人不能有效提供也會造成其供給不足。這時就需要政府出面提供公共產品,彌補“市場缺陷”。
農村公共產品是相對于農民私人產品而言,用于滿足農村公共需要,具有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的社會產品。根據農村公共產品在消費過程中的性質不同,又可區分為純公共產品與準公共產品。純公共產品是指在消費過程中具有完全的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的產品。典型的有:農村基層政府行政服務、農業發展戰略研究、農村環境保護、農業發展綜合規劃及信息系統、農業基礎科學研究、大江大河治理等。農村純公共產品同其他純公共產品一樣應由政府免費提供。然而,現實中的純公共產品是屈指可數的,絕大多數農村公共產品是以準公共產品的形式存在的。準公共產品的性質介于純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具有不完全的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農村義務教育、農村公共衛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社會保障就屬于準公共產品,根據公共財政理論,對于農村準公共產品的提供,市場機制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農村公共產品的基礎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發揮著主導作用。
3.1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非排他性與非競爭性―公共產品
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非排他性是指,在技術上沒有辦法把未付費者排除在公共產品的收益范圍之外。也就是說,不論人們是否為之付費,都能從公共產品中得到利益。公共產品的這種非排他性主要體現于其公平性特征。福利經濟學認為,社會保障是政府提供給全民的公共產品,全體國民都應當平等享受,而不論他們的社會狀況和身份地位如何。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顯然,這里所指的公民,不僅包括城鎮居民,也包括農民。《基本方案》中也提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保障全體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項社會政策。”現在農民被排斥在整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之外,是對農村勞動者的不公平對待,農民沒有享受到基本的國民待遇,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障事業中缺位的表現。
農村基本社會養老保障的非競爭性,該屬性又稱為消費的共同性,這意味著個人使用或享用某一物品時并不阻止他人使用或享用。一方面,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非排他性,提供了廣大農民共同參與的平等機會;另一方面,這種公共產品產生的經濟效應和溢出效應,在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時,保證了社會的安定和相關政策的持續推行。
3.2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非完全競爭性和非完全排他性―準公共產品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種公共產品,但它又不屬于純公共產品,而是屬于介于純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一種準公共產品。從排他性的角度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往往采取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籌資的機制,在參保的非強制性原則下,只有個人參加了養老保險,集體和國家才有可能注資,如果個人沒有參加,則國家和集體不可能對個人的養老保險賬戶注資。因此對參保人來說,它有一定的排他性,但并非具有完全排他性。從競爭性的角度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靠多數人資金的籌集來降低個人風險,如果社會老齡人口比重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養老金的使用不會存在競爭現象,但是如果老齡人口比重較大,如接近30%,就會存在資金不足風險。因此只有吸納更多的人參加養老保險,提高參保率,或者在資金統籌范圍上進一步提升,由縣為單位上升到以省(或地區)為單位,則化解資金風險的能力就會大大加強。
以上分析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種準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屬性決定政府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增加財政投入。《基本方案》的不足就在于沒有能夠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看作公共產品,同時也沒有從公共產品的角度來分析和設計。由前面的分析可知,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中沒有對政府投入做出相應要求,政府或投入不足,或沒有投入,這實質都是政府缺位的表現。政府責任的缺位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停留在傳統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的水平上,使保險退化為農民的一種自我儲蓄,不具有“社會保險”的特征。另外,由于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這種公共產品監督、管理機制的缺乏,致使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混亂、供求脫節現象時有發生。
4.農村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準公共產品,它的提供對于保持農村老齡人口基本生活、農村社會穩定以及構建整個和諧社會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發揮政府的公共財政職能,充分體現政府在構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積極作用。
4.1 改變城鄉社會養老保障二元結構的特征,分階段、有步驟地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目前,我國在城市基本已經建立起較為健全的以“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為特征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在農村地區受地區集體經濟的影響,只在少數發達地區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大部分地區仍處于改革試點階段,從而形成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二元特征。另有統計資料顯示,占總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僅占全國社會保障總支出的10%,而占總人口25%的城鎮居民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7%。為使農村老年人口老有所養、老有所依,保證基本的生活需要,政府應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投入,尤其對中西部落后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分階段、有步驟地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以使城鄉之間、不同地區之間農村老年人口均可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這項公共服務。
雖然《基本方案》中提出的以個人儲蓄型為特征的老個人賬戶制度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但在目前大部分農村地區的養老保險不可能與城鎮養老保險完全對接,新的個人賬戶制可采取“以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原則,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數額直接與個人繳費標準掛鉤,切實做大做實個人賬戶,提高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在實踐中,個人、集體和政府各自實際具體的出資額度依賴于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財政能力。近些年來比較成功的蘇南模式、東莞模式、北京模式無不體現了各自的特色。蘇南模式中的“新農保”以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0%為繳費基數,其中個人出資80%,縣財政和鄉鎮各補貼10%,三方資金全部進入農民個人賬戶。若最低繳費標準為800元,個人承擔640元,其余部分由鄉鎮和縣財政分別補貼80元。廣東東莞市由于鄉鎮企業發達、集體經濟實力雄厚,集體(村委會)除承擔原來集體所應該承擔的部分外,還承擔個人繳費部分,市財政補貼力度也比其他地區要高得多。
4.2 加大政府投入和轉移支付,為不同地區的農民提供大致相同的公共產品
考慮到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的不同,各級政府承擔的責任區分為三個層次:
(1)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超過500美元的發達地區,如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蘇、廣東、山東、福建,鄉鎮企業發達,地方政府財政實力較強的地區,要求地方政府在建立新個人賬戶中承擔更多的投入責任。
(2)人均GDP不到800美元,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不到300美元的欠發達地區,如陜西、甘肅、寧夏、內蒙古、貴州、云南、、廣西、青海,受自然條件和經濟條件的影響,地方財政能力較弱,農民收入水平低,農民個人參保能力嚴重不足,可考慮通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予以扶持。
(3)人均GDP介于800-1000美元間,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介于300-500美元間的地區,包括河北、山西、湖南、湖北、江西、黑龍江、吉林、遼寧、四川、重慶、海南等地,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財政能力,但是非常有限,鼓勵地方政府進行財政投入,中央和省級財政必要時給予支持。
4.3 農村養老保險體系設計上,為不同參保人群盡可能設計出靈活而富有彈性的公共產品,滿足不同人群的需要。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及農村勞動力的流動,在原有農業戶基礎上呈現出多樣性:有些農民外出務工,到城市選擇非正式就業;有些農民離土不離鄉,到本地鄉鎮企業打工;有些農民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影響而失去了土地。不同類型的群體對農村社會保障的需求不同,相應的在機制設計上應該體現出一定的靈活性,盡可能滿足人們不同需求。
(1)有關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問題。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的發展,我國失地農民的數量不斷上升。這些人失去的不僅僅是賴以生存的土地,同時還失去了作為養老的土地保障,他們對養老保障的需求最強烈、最迫切。建議對于這部分群體在征地環節一次性建立基本保障,融入城市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2)有關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障問題。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的關鍵是如何保證其繳費的可持續性和養老金的可轉移性,首先解決這些前提條件,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才能順利推行。農民工居住地點、工作單位的流動性比較大,而且往往會跨越不同的省份,這與以省為單位統籌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發生沖突。如深圳市在推行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的時候,就遇到了不少打工者提前退保的現象。原因在于根據深圳市目前的規定,外來務工人員必須在深圳累積繳滿15年的養老保險,將來才可以在深圳辦理退休并在退休后每月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外來務工人員由于跨地區的流動,一旦現在退了保,繳費年限達不到要求,就意味著他失去了這份保障。建議對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障機制設計上,采取一種過渡性的方案,即先建個人賬戶、不建社會統籌,賬戶權益可累積計算,便于跨地區轉移,適應農民工頻繁流動不斷轉移和接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需要。
(3)鄉鎮企業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障問題。有條件的企業,強制其為雇員繳納一定比例的養老保險金,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費建立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相結合的城鎮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4.4 通過健全管理機構和提高統籌層次,進一步加強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提高農保基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
(1)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勞動和保障部門統一管理,而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在農村缺乏相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在鄉村開展工作比較困難,因此需要建立鄉鎮一級的社會養老保障管理機構,中央應盡快明確有關政策,加快地方管理機構的建立工作,盡快正常開展有關業務。另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不再提取管理服務費,人員和工作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2)提高基金統籌層次,保證基金保值增值。將基金集中在省(或者地區)級統籌管理,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多元化組合投資運營,滿足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保費的收繳、運營和發放分開管理。中央、省、市三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監督管理;縣、鄉兩級負責保費的收繳、個人賬戶管理和養老金發放;中央、省設立專門的基金管理機構,承擔基金管理的職責,保證農村社會養老金保值增值。
基金項目:(本文受到廣東省哲學與社會科學規劃項目資助(項目批準號為03/04C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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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蘇曉艷(1973-),女,河北人,博士,講師;
關鍵詞: 保險資金 運用 風險管理與控制
一、引言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問題是我國保險理論界近幾年來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課題,但是從現有的文獻和論著的研究成果來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擴大我國投資渠道等方面,而對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從風險管理的視角進行分析研究的還比較少。當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面臨著多方面的壓力,譬如保費收入遞增的壓力、產品創新的壓力、行業競爭的壓力以及適當財務結構的壓力等,這些壓力都迫使保險公司越來越重視資金的運用,期望通過保險資產業務取得良好的投資收益,來緩解這些壓力。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中,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這些風險不僅包括有一般性資金運用的風險,還包括有基于保險資金自身特殊屬性而產生的區別于其他資金運用的風險。面對這些風險,保險資金的運用如何實現預期的目標,如何分散風險、選擇投資工具、如何進行投資組合、投資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樣的內部和外部風險控制方法就顯得更為重要了。增強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完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體系,提高資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風險,是目前中國保險業面臨的緊迫任務。
二、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
保險資金在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資品種間進行資金配置,但在具體配置資產時,保險公司既要充分考慮保險資金的負債性質和期限結構因素、各類投資品種是否符合保險資金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還要考慮監管層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時應特別注意如下方面的問題。
第一,壽險和非壽險資金期限的差異將導致不同的投資選擇。財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壽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人身險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可以長達20-30年。由于各類保險準備金均為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在將這類資金進行投資時風險控制相當重要,而資金期限結構上的差別將導致財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壽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產生不同的投資選擇。
第二,國內保險市場快速增長產生的新增保費足以解決保險公司流動性需求。從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對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一個快速增長時期的判斷,每年不斷增長的保費收入將能夠滿足當年保險賠付和給付的資金需求以及營運費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類準備金形式存在的保險資金需要尋找安全的增值空間,以應對保險金未來集中給付的高峰。
第三,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收益的要求從理論上分析,與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盈利的要求處于它們兩者之間,在進行資產配置的過程中會綜合考慮銀行存款、企業債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轉債等不同投資品種間的平衡。隨著投連險、分紅險和萬能保險等新型壽險產品銷售份額的不斷增長,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的規模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廣大投保人和保險人對股票市場運行周期的判斷,保險資金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將相應提高。
第四,保險資金的盈利模式將呈現多元化趨勢。在投資品種的選擇上,保險資金可介入的品種除了常規的流通A股、可轉債之外,還將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資,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投資品種的不斷豐富,可供保險資金選擇的余地仍將不斷擴大。目前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的相繼出臺,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將成為這部法規的核心要點。
三、保險公司對資金運用風險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成立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二是委托專業機構運作;三是在保險公司內設資金運用部門。不論是采用哪種模式,保險公司都是資金運用的決策者和風險承擔者,也是進行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為保證資金的運作安全,應有效的安排組織結構、內控制度、管理系統與和風險預警體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涉及的機構和部門包括董事會、總經理室、風險管理、內部審計、風險監督等諸多機構和部門。這些機構和部門職責分工不一樣,其協調運作是做出科學投資決策的機制保障。如董事會的職責有負責制定資金運用的總體政策,設定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選擇投資模式,決定重大的投資交易,審查投資的組合,審定投資效益評估辦法等,總經理室的職責是根據董事會決定的總體政策,負責研究制定具體的經營規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種投資組合的數量和質量比例、制定風險管理人員守則和職責、風險管理評估辦法等,內部審計的職責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獨立對所有的投資活動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并糾正公司內部控制和運營制度存在的問題,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分析市場情況和風險要素變化,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風險的措施,風險監督部門的職責是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及時、全面、詳細地了解資金運用單位和部門對董事會的投資策略、目標達成與實施過程,投資人員的從業資格和整體素質以及勝任工作情況等。
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
資金運用的決策、管理、監督和操作程序復雜,環節多,涉及面廣,人員多,風險大。所以有必要沿著控制風險這條主線,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這些制度必須涵蓋所有的投資領域、投資品種、投資工具及運作的每個環節和崗位;另一方面,使每個人能清楚自己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確保所有的投資活動都得到有效的監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證公司董事會制定的投資策略和目標順利實現。
3、建立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
信息管理是一種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公司要有發達的信息網絡,對外要與國內外各個資本、債券、貨幣市場連接,讓有關人員隨時了解市場變化情況;對內要與董事、總經理室成員、風險管理、審計、監督、財務、業務部門聯接,在系統中及時錄入各種業務發生情況。這些信息要足以為決策者提供第一手決策依據,為管理者提供及時詳實的分析數據,為監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資料,為投資操作者提供信息平臺,同時真實記錄交易情況,使準確信息在公司各個機構和部門之間充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