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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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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范文第1篇

在《食品衛生法》出臺前,曾有人大代表認為,現在的保健食品既不是藥品,也不算食品,建議取消“保健食品”這一概念。而最初提交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也去掉了保健食品,引起了保健品行業集體震驚。

雖然最終的《食品安全法》給了保健食品名份,但同時對保健食品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管理要求?!妒称钒踩ā返氖┬?,將對保健品行業,尤其是以保健品為主的直銷企業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我們的企業們又將怎樣來應對呢?

更嚴格的宣傳管理

保健食品的功能性是其與普通食品的最大區別,也是保健食品的優勢與賣點,《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則為保健食品的宣傳戴上了“緊箍咒”。中國保健協會市場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王玨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保健食品其實一直都不允許宣傳“治療功能”,但在實際操作中落實得并不到位,而《食品安全法》則要求連“預防功效”都不能提。

王玨表示,保健食品中宣稱的“預防”與醫學上的“預防”不是一個概念。前者是指可能降低疾病發生的風險,后者則指經測試驗證有明顯預防功效,例如疫苗?!妒称钒踩ā穼Υ藳]有區分,是嚴格按照醫學上的界定要求的。保健食品不是藥品,按照這個標準要求,則對保健品行業的宣傳限定得太死,靈活度不如普通的營養品,這個需要國家出臺相關的規定進行解決。

資料鏈接:《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如何有效宣傳?

《食品安全法》實施后,保健品企業如何進行合法有效的廣告宣傳?王玨建議:企業在宣傳時多走情感路線,不涉及療效;少在平面媒體上作文字宣傳,表述不當很容易造成違法違規,留下“硬傷”;在保健食品的配套條例沒出臺前,平穩過渡,等“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標準”頒布后再采取具體的對策和調整。企業在邀請名人做代言時,不能讓代言人做親身證明,說自己服用了該產品,達到了什么樣的效果。但可以宣傳產品的成份、質量值得信賴等。

對于一線銷售人員,他們又該如何做到合法、規范的宣傳與推銷呢?王玨提醒,銷售人員在推銷產品時,不要談治病,不要提及產品的保健功效,不要向消費者承諾任何效果,不能散發不符合現行廣告法規的書面宣傳材料。王玨還建議,可以向顧客介紹產品的有效成份,這些成份對人體有哪些好處,有哪些優勢,適合哪些人群食用,可以列舉真實的產品食用者案例,給顧客提供參考對照。

更嚴厲的賠償標準

之前,食用保健食品的消費者一旦權益受損,最多只有兩倍的賠償。同時,最高賠償額還有限定,最多幾千元,根本起不到懲戒作用。

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則讓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了更多的保護,同時也對保健品行業提出了更高的產品質量要求。不過,食用保健食品的權益受損很難界定,同樣的產品,你吃了有問題,但別的消費者吃了可能沒問題,這個就很難解釋。專家建議,消費者購買保健食品時,一定要索要發票,且產品名稱等信息要填寫清楚,并妥善保留購貨憑證。產品包裝最好保留一段時間,如果出現問題,這些都是有利的證據。

資料鏈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官員問責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從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條規范了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應用。其實食品添加劑名單之前就有,不過新法做了強調,讓食品添加劑名單出現在大眾的視野里。但是對于企業在保健食品中使用添加劑是否全部合法、劑量是否超標的監測很有難度。不過新法實行問責制,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綜合管理和分段管理中的責任。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當地行政官員要承擔連帶責任,受到嚴厲懲處。這讓添加劑的使用,食品安全的監管更有力度,更加有效。

更嚴格的審批

保健食品的審批,一直就很嚴格,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審批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審批下來,這也導致一些生產保健品的企業只能申請食字號,把保健食品當普通食品賣。

而《食品安全法》在此基礎上又加了一道審批程序(這是普通食品所沒有的),說明書和產品必須經過事先審批才能投入生產。審批要求,申報產品必須進行相關試驗,提交能夠證明其明確功效的數據。此外,國家還將建立保健食品召回制度。食藥監管部門根據保健食品安全性監測與評價結果,可以采取責令召回、暫停生產、銷售等措施,并予以公布。

不過總體上,《食品安全法》還是趨向于簡化申報程序,利于保健食品行業的發展。目前專家意見是傾向于簡化維生素、礦物質產品的申報,其他產品的申報暫不會調整。王玨表示,這是因為維生素和礦物質相對比較規范,技術成熟,使用起來也比較安全。

在申報費用上,《食品安全法》也做了相關調整。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取消了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化妝品審批費、新資源食品(保健品)申請審評費。這些費用的取消將有效地降低產品成本,影響產品的價格走向,為消費者帶來實惠。今年下半年將會啟動保健食品的再注冊,2005年7月1日以前拿到批文的企業都要做好再注冊的準備。

統一監管模式

2003年以前,保健食品主要由衛生部門負責監管。2003年機構改革后,保健食品的監管機構涉及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質檢、工商、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等多個部門。

作為介于普通食品和藥品之間的一種特殊產品,保健食品大多數不能像普通食品一樣進行標準化管理,只有通過嚴格的注冊審批程序,才能保證產品的安全和有效,實現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和保健作用。

但是,對于保健食品是實行一個部門為主,多部門配合監管?還是實行分段監管,各界一直存在爭議。2009年4月1日召開的立法協調會對這個問題進行了主題討論,最終《保健食品監管條例》送審稿第五條明確了保健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主,多部門配合監管的總體思路。這對保健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也標志著保健食品行業迎來“統一監管”時代。

編后記:

安全法范文第2篇

一、中國目前沒有系統的“金融安全法律”理論體系

受大陸法系傳統法學思想體系影響,在中國占主導地位的法學理論中,主要強調的是調整平等主體法律關系的民商法和調整不平等主體法律關系的行政法。以應對經濟危機為基本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和保障金融安全為基本研究對象的金融法理論研究非常薄弱,甚至許多研究經濟法的學者也不認為經濟法的核心是經濟危機應對法和經濟安全保障法,研究金融法的學者則更少總結金融法的完整理論體系,將金融安全作為金融法的基本指導原則,并統領全部金融法規的制定與執行。即使在這方面有部分研究成果也主要是立足于國內,研究國內經濟和金融安全的。事實上我們已經是WTO成員,已經是世界第二大國際貿易主體。但是,在中國的法學理論中,還基本上沒有系統的經濟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理論。理論是行動的指導,沒有能夠防止國內金融危機的理論,就難以有完善的國內金融安全法制;沒有能夠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理論,更難以有完善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法律對策;沒有完善的法律對策就難以保證金融安全和秩序。如諾思在《經濟史上的結構和變革》中闡述的那樣:人類發展的各種合作和競爭的形式及實施將人類活動組織起來的規章的那些制度,正是經濟史的中心。這些規章不僅闡明了指導和決定經濟活動的激勵制度和抑制制度,而且決定著一個社會基本的福利和收入分配。

二、中國目前沒有完善的“金融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主要是在學習經濟和金融先進國家的經驗,這也反映在我們的具體金融法律建設上。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進行了大量的金融立法。到目前為止,中國頒布的金融法律已經有9部,修改金融法5次,平均每年都有一次重要的金融立法或修法任務。此外,中國現行的金融條例、規章和司法解釋有一百多部,初步形成了中國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這些法律、法規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也必須看到,這些法律、法規在很大程度上是學習外國經驗的結果?,F在,外國的法律經驗成了教訓,我們也不得不對中國現有的法律體系進行檢討??偟恼f來,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在金融安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應對國內金融危機的法規體系不完善,金融安全缺少系統的法律保障

要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首先必須有一個良好的國內金融狀況。如果國內金融狀況本身就不穩定,一旦國際金融體系出現問題就會迅速波及到國內。并且,還可能成為加劇國際金融危機的因素。因此,要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必須完善應對國內金融危機的法規體系。就本次由美國的次級貸款危機所引發的全球危機來講,它首先是由美國國內應對金融危機的法規體系不完善才發生的,并由美國金融市場波及到全世界的。

就中國目前情況來看,應對國內金融危機法規體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整個社會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金融經濟缺少一個穩定運行的法治環境;二是整個社會的信用法律體系不夠健全,各部門的信用信息不完整,決策機構難以取得全面的信用信息;三是金融機構內部治理和內部控制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難以保證其經營決策的科學性;四是金融監管法律不完善,監管機關法律上沒有獨立性,使金融調控和監管受到行政部門的極大干擾,難以保證其將金融安全作為主要調控和監管目標;五是沒有引發金融危機的法律責任體系,引發金融危機的主體既不承擔法律責任,也沒有責任追究機制,難以從法律責任上防止引發金融危機;六是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法律體系不完善,至今還沒有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

(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法律制度缺失,國際金融安全基本無法律保護

中國經濟和金融的全面開放,不僅會給我們帶來巨大的市場空間,同時也使中國經濟和金融同國際市場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在國際統一市場的條件下,中國已經是國際市場中的一個重要主體,國際市場上的任何波動都會對中國的國內經濟和金融構成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建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法律體系,以在國際金融或經濟危機的條件下保護國內金融和經濟的基本安全,保持國內經濟和金融的基本穩定。

就中國目前情況來看,基本上沒有系統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法律體系,中國的國際金融安全基本上沒有法律保護。具體來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中國基本上沒有對外投資的風險控制法律機制,特別是國有企業對外投資風險約束法律機制,一旦發生國際金融危機,中國持有的外國資產會受到重大損失;二是沒有完善的外商投資風險控制法律機制,一旦發生國際金融危機,外商在中國境內的資產很可能成為被執行的對象,使中國自身受到較大的損失;三是基本上沒有完善的跨境破產法律機制,使外國企業破產可能直接危及到中國債權人的利益;四是沒有在國際法律體系中形成有利于中國的風險傳遞法律機制,在國際金融危機面前中國只能處于被動地位;五是沒有建立起人民幣的國際化流通法律機制,使在國際金融危機面前我們不能轉嫁危機。

(三)沒有系統的金融風險預警體系和突發金融事件處置法律體系,不能及時發現可能爆發的金融危機,或發生金融危機而沒有可以依據的處置法律

目前,中國基本上沒有系統的金融風險預警和突發性金融事件處置法律體系。就國內來看,中國沒有專門的金融風險預警法律體系,沒有風險預警指標體系、預警監督檢測體系、警告級別體系以及突發金融事件處置法律體系;既沒有程序法方面處置程序規范,也沒有實體法方面的處置方法和主體責任規范;發生問題只能采取行政手段臨時處理。

從國際情況來看,中國沒有對世界主要市場的金融風險監督檢測法律體系,沒有對國際金融風險的警告標準,沒有專門負責對國際金融風險提出投資警告的機構,更沒有任何主體對中國在國際金融危機到來沒有預警而承擔法律責任。在國際金融危機發生時,中國沒有財產保全方面的法律規定,沒有應對的法律程序、法定方法和應對主體的規定。

三、完善中國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構建中國金融安全對策的法學理論體系

構建中國金融安全對策的法學理論體系的核心內容是構建應對金融危機的法學理論基礎,它具體包括四部分內容:一是金融安全的法律地位理論。在效率原則、秩序原則、安全原則和公平原則中,金融安全原則應是其中的主要原則,安全有助于使人們享有生命、財產、自由和平等等其他價值的狀況穩定化并盡可能地繼續下去。沒有金融安全就難以有真正的金融效率、秩序和公平。二是金融安全的法律環境理論。金融安全必須依據一個基本的法律環境,沒有一個相對完善的社會法制環境,難以實現真正的金融安全。三是金融安全的法律控制理論,包括對金融主體的控制、金融創新的控制、金融運行的控制和風險處置的控制。四是金融安全的國際法律理論,包括中國對外投資的風險控制、外商投資的風險控制、跨境破產的風險控制,以及通過人民幣國際流通機制的確立所能夠實現的風險轉嫁理論。

(二)完善中國應對金融危機的法律規范體系

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的創造者,每條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事實上的動機,“法是以強制作為保障的社會目的體系”?!胺ㄒ幏妒冀K在追尋特定目的, 目的性思考是由目標出發的思考;它同時也是一種由較高位階的總體出發所作的思考”。

金融危機的具體法律規范體系,應主要由三部分內容構成。一是要完善中國的國內金融危機應對法律規范體系,它是保證國內不出現金融危機,或出現金融危機能夠從容應對的法律對策。具體包括,完善中國現有的法制環境,完善中國現行的信用信息體系,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制度體系,完善金融創新控制體系,完善金融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的風險隔離制度體系,完善金融業內部風險隔離制度體系,完善金融監管和調控法律體系,以及建立金融機構自身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危機責任和責任追究制度體系。

二是建立中國的國際金融危機應對法律規范體系,它是在國內沒有出現金融危機,而是在國際上出現金融危機的條件下,中國應對該危機的法律對策。具體包括,中國企業對外投資風險控制制度,特別是國有企業對外投資風險控制制度;外商投資企業的風險控制制度,跨境破產的法律控制機制,國際金融風險傳遞的隔離法律規范,以及人民幣國際化的風險轉嫁控制法律規范。

安全法范文第3篇

"不要與陌生人說話"父母常常教導孩子:"不要與陌生人說話"。但是,孩子很快會發現父母自己一次又一次違反這一法則,因此收效甚微。此外,這一法則還存在三個問題:問題一:實際上,對于年幼的孩子來說,這一點很難做到。專家做過這樣一個試驗,讓幾位母親反復告誡自己的孩子,不要與陌生人一道離開公園。然后,母親躲在遠處觀察。結果,每位母親都十分吃驚地看到自己的孩子歡天喜地地與陌生的專家一道離開公園,去尋找"丟失的木偶"。試驗表明:平均只需花35秒鐘,一位陌生人就可以將孩子引誘出公園。

問題二:該法則暗示孩子,他們認識的人都是好人,不會傷害他們。孩子們會認為如果陌生人意味著危險,那么熟人就意味著安全。這種暗示是十分危險的,會給居心不良的熟人有可趁之機。

問題三:如果孩子在公共場所走失了,孩子向陌生人求助的能力是孩子最大的財富,而這一財富必須平時與陌生人接觸才能獲得。安娜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她鼓勵她的孩子很小時(7歲左右)就與陌生人談話。她經常給孩子布置各種練習題,例如從陌生人那里問清楚,到最近的兒童樂園怎么走?然后,安娜站在遠處觀察孩子如何選擇陌生人并與之交談。在孩子們完成練習后,她與孩子一起討論:為什么他們選擇這個陌生人,他們談話的過程,以及他們的感受等等。在這樣一個過程中,她的孩子十分安全地掌握了與陌生人交往的方法,其中最重要的是選擇什么樣的陌生人與之交談,培養了孩子觀察陌生人的直覺。經過這樣訓練的孩子,往往比那些從不與陌生人說話的孩子更不易上當受騙。

"如果你走失了,去找警察"這一法則對大孩子來說是正確的,但過多地教幼兒這種"大眾常識"忽略了以下幾個因素:第一,許多警察的標志、徽章都戴在頭上或者肩上,而一個幼兒的視線主要集中在成年人的腰部以下,在人多的公共場所,孩子很難辨別出誰是警察。第二,在某些場合,孩子有可能根本找不到警察。因此,不如給孩子提出一個更安全可行的新法則:"一旦你走失了,去找一個女人"。為什么呢?首先,女人絕大多數不會是性襲擊者;其次,當一個小孩子向其尋求幫助時,女人比男人更易伸出援助之手,并能負責到底。

"任何地方都不安全"這種說法意在讓孩子更小心一點,警惕性更高一點。其實,教導孩子"任何地方都不安全"是有副作用的,它暗示著危險無處不在,并且時時刻刻都會發生。對孩子來說,這不僅僅是一種安全警告,還是一種令人失望的信息,打擊了孩子自我保護的信心。相反,應該教導孩子,如果我們學會如何避免危險,任何地方都會是安全的。

這一舊法則的另一問題是:它的有效期很短。當父母警告孩子任何地方都不安全,孩子就會警覺起來,他們不安地等待著危險的發生,仿佛危險隨時都會發生一樣。隨著時間一天一天流逝,危險并沒有發生,孩子的警惕性就會松懈下來,認為父母的話是危言聳聽,這時,危險才真正臨近了。

"外出時必須緊跟父母"父母在說這句話時,明顯地表露了他們與子女分開時的擔心,但要求孩子時時刻刻都緊跟父母是不現實的,孩子的注意力不會長時間地集中在某一件事物上。對于較小的孩子,為了減少與孩子分離時的焦慮,可以給孩子穿色彩鮮艷、有特點的衣服,特別是戴色彩鮮艷的帽子,這樣可以在人群中十分方便地辨認出孩子。

假期帶孩子到外地旅游,有的父母隨身帶著孩子的照片,或者給孩子的衣服縫上身份識別布條,希望在孩子萬一走失時能很快地找到。這一辦法雖然好,但過往的行人是不會注意身份識別條的。所以,最簡單實用的方法是"約定一個明顯易找的地方會面"。例如,"如果我們走散了,我們將在公園的大轉輪旁見面。"這是找到孩子最便捷的方法。

在父母的"必須緊跟父母"的聲聲告誡中,孩子需要獨立行動的日子遲早會到來,到那時,父母需要給孩子一些保護自身安全的知識。以孩子上學為例,父母可以為孩子選擇上學的路徑,必要時可以暗中跟隨孩子上學、放學。專家建議:父母陪孩子上學、放學10次,與孩子共同熟悉上學的路線,與此同時考察沿途的情況,查明哪些地方可以安全停留,哪些地方可以尋求幫助和庇護。一旦你選擇好了上學的路徑,并了解了路上的情況,要求孩子必須堅持走這條路徑,并告訴孩子你會經常地檢查,看他是否遵守這一規則。

安全法范文第4篇

1.1比較安全法學的定義綜合文獻,提出比較安全法學定義,即以保護人的安全和身心健康為目的,運用比較學、安全學、法學、社會科學的原理、方法,以全球化的視角,研究不同時空的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建設制度、內容制定、技術規范、頒布實施、效果評價、更新修訂等以及它們的相互比較借鑒的一門交叉學科。根據比較安全法學的定義,其具有以下幾點本質屬性與內涵:1)比較安全法學的指導思想是辯證唯物主義哲學,安全科學、法學、社會學與方法學的理論與實踐是比較安全法學研究的基礎,而比較方法與解釋法是其研究的基本手段。2)安全法學為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的產物,具有顯著的社會與主觀屬性,以安全法為客體的比較研究無疑受政治體制、歷史與發展、經濟文化與宗教習俗等社會環境因素的影響,社會環境因素影響是比較安全法學顯著的特征與屬性。3)比較安全法學主要研究安全法理論與實踐,研究對象是不同時期、不同法系、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不同宗教背景下的安全法現象,包括物態安全法,心態安全法,制度安全法及行為安全法,具體如圖1所示,其具有極大的空間、時間跨度及維度;研究范圍是不同安全法體系或不同管轄權的安全法體系中的跨時空范圍之間的比較和法律法規在各種形態上的比較。4)解釋分析、比較分析是比較安全法學的主要活動。既包括對安全法律、安全法規與條例、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安全操作規程與制度及其結構的解釋,也包括對安全法現象所形成的基礎———政治、歷史、經濟、文化的解釋,挖掘安全法的內在構成,以更好的了解它的本質及其在社會中的真正作用?;诮忉尫治鲞M行比較分析,其具體活動是對不同法系、國家或地區的安全法現象進行全方位的比較研究,比較單元(對象)與比較維度是構成比較安全法學的基本活動要素,而比較單元之間的相似性、聯系性與可比性是安全法比較研究固有的屬性與基本準則。5)比較安全法學的目的是探索最佳的適合本國或地區的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文化和制度;其任務是通過對不同安全法系、不同國家或地區、不同宗教背景的安全法律法規形成與實踐進行比較分析,取長補短,借以發展、完善安全法學。6)比較安全法學是安全科學、比較學與法學等學科融合而產生的一門交叉性學科,是安全法學、比較安全學與比較法學直接相互滲透、有機結合的產物,具有典型的交叉學科屬性。

1.2比較安全法學學科分支體系安全法按照法本體層次與性質可以劃分為安全法律、安全法國際公約、安全法規與條例、安全技術標準與規范以及企業的安全操作規程與制度及5個層次,按照法生命周期與活動規律可以分為安全法立法與修訂、安全法頒布實施、安全執法與監督、安全法宣傳與教育、安全法評價,按照法律社會管理屬性可以劃分為安全法淵源體系、安全法建設體制、安全法管理體制等?;谏鲜霭踩ū倔w層次構建比較安全法縱向分支體系,基于安全法生命周期與社會管理屬性構建比較安全法橫向分支體系,如圖2所示。1.3比較安全法學理論基礎比較安全法學隸屬于安全法學,其方法論基礎是辯證唯物主義方法。比較安全法學是比較安全學和安全法學的交叉,比較安全學基于比較的視角研究安全問題,具有龐大的分支學科,同時,安全法律法規的形成與發展受到當時社會的政治制度、歷史發展、經濟狀況、文化發展、宗教背景的制約,為了剖析上述社會與歷史等因素對安全法律法規的影響機制,其必須得到人類學、哲學、語言學、社會學、歷史學、心理學、行為學、數理學、教育學、經濟學、系統科學等的支持,其理論基礎源于上述學科理論的綜合、滲透與融合。

2比較安全法學研究的維度、步驟及內容

2.1比較安全法學研究的維度安全法學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進步,比較古今安全法之異同并探尋發展規律,有利于安全法的改革與完善,因此,比較安全法學的第一個研究維度就是時間維度;不同國家或地區因其獨特的政治、經濟、科技、文化背景,對安全的認識存在差異,從而產生的安全法律法規也存在差異,安全法作為法學的一個分支,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宗教背景對其形成也有著很大的影響,因此比較安全法學研究的第2個維度為空間維度;安全法律現象包括物態安全法,心態安全法,制度安全法,行為安全法,因此,第3個維度是知識維度,其維度如圖3所示。

2.2比較安全法學研究的內容綜合比較安全法縱向與橫向分支體系,結合比較安全法學的研究內容,按照比較的對象進行劃分,分為物態安全法、心態安全法、制度安全法及行為安全法4個方面,根據上文提出的比較安全法學研究維度,對其比較研究內容進行闡述與舉例,見表1。

3比較安全法學方法論體系、具體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模式

3.1比較安全法學研究方法論體系作為提供具體科學研究所必須遵循的一般性規律或法則的方法論,一直以來都是專家、學者研究的熱點。倪正茂提出比較法研究的方法論體系,但僅僅提到比較法學研究應采用的具體方法,各種社會學、心理學方法、邏輯學方法,并未真正建立起研究方法體系,曹瑩瑩等提出比較安全學研究的專業維、技術維、邏輯維和理論維,基于以上研究基礎,結合比較安全法學理論與實踐,提出其研究方法論體系,具體如圖4所示。其中知識維是比較安全法學研究內容范疇;技術維是比較安全法學研究過程;邏輯維是比較安全法學對象的確定依據,包括時間和空間定位;知識維是比較安全法學的理論基礎體系。

3.2比較安全法學研究的步驟及具體研究方法進行比較安全法學研究實踐時,不能忽略法律所處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宗教等環境對其所產生的影響?;诎踩傻奶攸c及比較法研究實踐,提出比較安全法學研究的步驟:1)提出問題。如“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比較研究”(規范比較),“外國如何確保安全監管的執行效率?”(功能比較),需要用到的方法為社會調查方法、歷史法、文獻法等。2)資料收集。①先確定比較單元,待比較的轄區:本轄區、國外的下轄區,在步驟1)所提出的問題中,可以選擇具有先進礦山安全管理經驗的國家來進行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比較研究,比如中國與美國、日本、德國之間的比較等等,選擇安全監管執行效率高的國家進行安全監管關于執行的法律法規比較研究,比如中國與美國、法國、加拿大之間的比較等等;②確定體系,步驟1)所提出的2個問題的體系是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安全生產監管法律法規體系;③收集考察轄區資料,對規范比較來說,以法律規范為中心,收集盡可能詳盡的法律文件、制度和規則,對功能比較來說,以問題為中心,收集解決問題的各種辦法,這些材料應該包括單獨或共同構成法律生活形態的一切東西。需要用到的方法有觀察法、訪談法、文獻法、調查法、統計方法等。3)描述。對所搜集資料進行研究、整理,并用選定的符號記錄下來。并對所收集到的安全法律文化資料進行描述、概括,進行辨偽。4)解釋。對法律問題進行解釋,包含2方面內容:①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范和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結構的解釋,分別立足于比較單元所在法系、國度、地區,秉承中立、客觀、全面的態度,進行法律解釋活動;②對特定歷史、政治、經濟、宗教和社會發展等因素影響下轄區安全法律法規的產生、本質、發展、功能、形成等內在機制進行解釋性研究。需要用到的方法有歷史研究法、演繹分析法、解釋法、社會心理學方法、社會學研究方法、社會工程學方法、邏輯方法、信息論方法、系統論方法等。5)并列。確定比較所需的參照與比較的項目,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比較研究的比較項目有:安全法理學基礎,安全法律工作者,安全法律組織機構,安全法律設施,安全法律概念,安全法律規范,安全法律體系,安全立法行為,安全執法行為,安全司法行為,安全監督行為,安全法制宣傳行為等等。安全監管執行比較研究的比較項目有:安全法律監督的主體,安全法律監督的對象,安全法律監督的程序,安全法律監督的實效等等。需要用到的方法有結構—功能分析法、層次法、分類法、對稱方法等。6)比較。對安全法比較單元相關維度與屬性進行比較。按照“并列”環節提出的比較項目分別進行中、外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比較和安全監管執行比較研究。需要用到的方法有比較法、類比法、模型法、仿真法、實驗法等。7)結論。對比較過程進行分析與歸納得到比較異同等結果,對相同之處,探究規律,融合發展,不同之處,分析原因,借鑒移植。需要用到的方法有歸納法、演繹法、類比法等。

3.3比較安全法學研究路徑比較安全法學核心活動為對比較安全法客體(對象)進行比較分析,以期達到比較異同、借鑒移植與融合發展目的?;谖墨I,考慮比較安全法學巨大的時空特征、多維度的研究方向與多層次研究目的,以及顯著的社會文化環境影響,提出“以規范比較為起點,以功能比較為主體,以文化比較為輔”的多層次、綜合性的比較安全法學比較研究路徑(表2),以滿足對不同國家地區的安全法學現象與問題的不同目的、不同層次與不同方式比較實踐的需要。

4結論

安全法范文第5篇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基本內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檢驗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五條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外,必要時,還應當依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作出相應調整。

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本行政區域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應當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風險的來源和性質;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風險涉及范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相關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內容。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送備案的企業標準,向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并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 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預先核準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h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核相關資料、核查生產場所、檢驗相關產品;對相關資料、場所符合規定要求以及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法律規定記錄的事項,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條 實行集中統一采購原料的集團性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出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交付控制。

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外,還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

第三十三條 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復檢機構)申請復檢,應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的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三十六條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三十七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明文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八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食品中發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規定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九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注冊,其注冊有效期為4年。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原因致使相關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和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添加劑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四十一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具體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收集網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匯總、通報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四十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含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對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重點加強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和檢驗費等,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組織、協調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重點加強監督管理。

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后,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名錄及檢測方法予以公布;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五十一條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五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布信息,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依據職責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采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制定、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規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并保存相關記錄的;

(四)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記錄、保存銷售信息或者保留銷售票據的;

(五)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設施、設備的;

(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的。

第五十八條 進口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報告有關疾病信息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六十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采取措施并報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第六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

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標準(一)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于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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