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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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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第1篇

一、關于參保范圍的界定

(一)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應符合下列條件:

1、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經同級或上級政府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并核定人員編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人事部門確定工資標準、人員編制經費由財政全額補助、差額補助和經費自籌的事業單位(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事業單位除外)及其在編職工。

2、機關和實行職級工資制事業單位中的在編工勤人員。

3、駐連軍隊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在編職工及非編正式職工(指經軍隊軍以上單位人事勞動部門批準、執行事業單位工資標準的無軍籍職工)。

4、各級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社團組織及其執行事業單位工資標準的在編專職工作人員。

(二)原已參加我市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但不屬于上述范圍內的單位和職工,應于2004年年底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

(三)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為職工本人上月檔案工資,包括:

1、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含教護齡津貼或軍隊服務津貼、事業單位年終一次性獎金等;

2、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補貼(附一)。

單位繳費基數為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二)參保職工實發工資低于本人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照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執行,并實行五項社會保險統一繳納。(四)參保單位和職工的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進行核定。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單位按單位繳費基數的23%繳納,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原已按《大連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辦法》參保人員,其單位繳費比例不變,個人繳費比例從2004年7月1日起,由4%調整為8%。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申報繳納

(一)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應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編委或其他機關批準成立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核定的《大連市事業單位人員計劃管理手冊》和同級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工資名冊》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參保手續。

(二)參保單位應于每月1日-10日持《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表》和相應內容的計算機軟盤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手續。

(三)參保單位人員與工資發生增減變動的,應在變動當月,持經同級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核準的人員與工資增減變動手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填報《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人員增減變動表》。

五、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公民身份證號碼,為每位參保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載信息包括:職工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個人保險編號、參加工作時間、首次投保時間、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工資、個人繳費金額、利息等。

(二)參保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儲存額按國家公布的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2004年7月1日后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做為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的依據。

(三)參保職工入學、參軍期間,其個人帳戶封存,按規定計息。職工重新就業后,可按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封存前后的繳費年限可按規定計算。

(四)參保職工調入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其個人帳戶封存,按規定計息。在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退休的,可在辦理退休手續后一次性支取個人帳戶儲存額。

(五)參保職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按規定計息。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按有關規定重新參保繳費的,其服刑或勞動教養之前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六)跨統籌范圍調入人員,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相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轉移手續。

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職工調入前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單獨記載,調入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按規定計算。

由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單位調入事業單位的人員,自調入之月起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記載為視同繳費年限。

(七)職工跨統籌范圍調出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轉移手續。單位和個人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前應按規定補繳,并繳納相應的利息和滯納金。不補繳的,欠費期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職工調入企業后,自調入企業之月起執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原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調入企業后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其個人帳戶額與在企業期間的個人帳戶額合并計算。

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項目

《辦法》實施后辦理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待遇包括以下幾項:

(一)基本養老金=〔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國家規定的計發比例;

(二)國家、省、市規定的各種補貼(附二)。

(三)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為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個人帳戶養老金發放至職工本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完畢為止。

(四)部分人員享受的補貼項目(附三)。

(五)離退休(職)人員死亡撫恤待遇,包括: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待遇支付標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因病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

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同意辦理提前退休人員,按照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每提前退休一年基本養老金減發2%(個人帳戶養老金和補貼不減發)。其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國家規定的計發比例×(1—提前退休年限×2%)。

八、其他相關問題

(一)《辦法》實施前已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支付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原單位須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改前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審核表》、《機關事業單位工改后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審核表》,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核準、財政部門備案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辦法》頒布實施后,事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20日將養老金劃撥至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個人儲蓄帳戶。

(三)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單位應到人事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并持人事部門批準的退休手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養老金,辦理養老金支付事宜。

(四)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女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必須在工人崗位連續工作滿三年,且執行工人工資標準的,方可按事業單位女工人退休條件辦理退休并核發養老金。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離退休(職)人員生存狀況進行認定,凡單位不能按時提供生存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停發放養老金,待情況查明后另行結算。對虛報冒領養老金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回冒領的養老金,并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六)參保單位撤銷,其離退休(職)人員須由單位主管部門或指定單位負責管理。

(七)離退休(職)人員自辦理離退休(職)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死亡的次月停發養老金。

(八)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調整養老待遇時,單位應到同級人事部門辦理待遇調整手續,經人事部門核定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調整養老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第2篇

京勞社養發[2002]206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勞資處,各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企業:

為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1998年第2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現將對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企業和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2003年1月起,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二、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時,用人單位應在被保險人達到養老條件的當月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辦理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審批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于當月受理,當月審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退休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基本養老金。

被保險人確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的,用人單位與超齡留用人員雙方應簽定相關合同或協議,明確留用時間及有關事項,書面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被保險人超齡留用期間,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應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按規定計入被保險人個人帳戶并計算繳費年限,留用期結束時,按當期養老金計算辦法計發。

因用人單位原因延誤為被保險人辦理審批手續及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延長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拒收超齡部分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外,其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被保險人符合《規定》的養老條件時的辦法進行核算,基本養老金自審批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不補發。由此使被保險人產生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在職介中心、人才中心以及在街道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時,本人應提前一個月提出退休申請。職介中心、人才中心、街道勞動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相應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其符合規定的養老條件的當月予以審核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退休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基本養老金。因被保險人個人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延誤審批的,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個人承擔。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使被保險人不能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險發[1998]69號)規定補繳間斷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被保險人工作過的原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被保險人在該單位工作期間的有效證明及在該單位工作期間歷年的原始工資收入憑證,以此作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無法提供有效工資收入憑證的,以相應繳費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經核準后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與被保險人按《規定》的標準分別補繳,同時加收按照個人帳戶記帳利率計算的利息,并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單位按日加收2‰滯納金。其中,發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欠繳額,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滯納金;發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繳額,按實際欠繳時間加收滯納金。

四、符合國家規定勞動年齡范圍內的人員,1992年9月30日前在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過,至今未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自2003年1月1日起參加,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與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1992年10月1日以后,因個人原因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再補繳。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第3篇

一、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力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保障水平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以下用人單位及從業人員:

國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城鎮中的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及其職工,城鎮中的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及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原則上按本辦法執行。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按以下規定按月繳納:

1、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0%的比例繳費。由用人單位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用人單位開戶銀行代為扣繳。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單位繳費應適當降低,具體根據養老保險的實際承受能力測算確定。

2、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按4%的比例繳納。從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職工繳費工資高于本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300%作為繳費工資,計算繳費額;低于本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作為繳費工資,計算繳費額。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按月代為扣繳。離退休人員不繳費。

3、城鎮個體勞動者以本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18%的比例繳費。

4、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5、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及我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為職工個人繳費年限。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1、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體勞動者繳費基數的11%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

2、個人帳戶記帳利率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每年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公布一次。

3、職工及個體勞動者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檔案的同時,轉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4、職工在職期間及個體勞動者未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死亡的,職工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可以繼承,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個體勞動者的繼承額為其本人全部繳費的本、息。

5、職工由于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戶儲存額繼續計息。重新繳費后,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及個體勞動者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按以下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基本養老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或參加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的,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其個人全部繳費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或參加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1996年1月1日以后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四部分組成。

月基礎養老金為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個人帳戶儲存額

月個人帳戶養老金=——————-

120

月過渡性養老金=上年度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指數×1.4%×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月調節金按職工繳費和視同年限每滿一年,累加4元確定。

3、在本辦法實施后,辦理離休手續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的省級以上勞動模范及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基礎養老金可增加5個百分點。

4、按本辦法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辦法計發標準的,按原辦法規定執行;高于原辦法的,5年內最高不得高于原辦法規定標準的10%。

5、本辦法實施前已離退休人員,按原規定繼續執行,不作變動。

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部用于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支付全省2個月離退休人員的費用外,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財政專戶,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事業。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由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七、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范圍。從1999年開始,參加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全部納入省級統籌,建立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職工身份,全省統一政策規定,統一統籌項目,統一待遇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原經國務院批準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要按新規定,納入地方統籌。

八、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預算年度終了時,負責編制下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經省勞動廳審核、省財政廳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執行。

九、企業因經營困難確無力繳費,可以申請緩繳,緩繳期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支付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不能拖欠、停發、減發。對以前拖欠的基本養老金,根據養老保險的實際承受能力,逐步補發。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撥付,實行全額收繳、全額撥付的結算方式。

十、建立養老保險基金調劑機制。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實行全省統一管理,主要用于調劑養老保險負擔較重的地、市、縣(區)及保障困難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十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受同級勞動部門領導的同時,接受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領導,以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為主,干部任免按有關規定執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編制由省上統一下達,業務經費納入省財政預算。

十二、嚴格控制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加強養老保險基金收繳,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社會化水平。各級勞動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現行退休政策,做好企業職工退休審核、審批工作,杜絕違反政策規定搞提前突擊退休,以減輕養老保險負擔。企業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無故停繳、拖欠。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加快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步伐,減輕企業負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基礎管理,完善職工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帳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計算機管理系統,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第4篇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繳撥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繳撥工作的意見

    為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的通知》(〔2000〕9號)精神,自2000年6月起,本市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收繳、全額撥付,收支兩條線管理。現就有關實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繳撥的實施范圍和改革內容

    (一)實施范圍。

    凡按規定參加了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原行業統籌單位除外)。

    (二)改革內容。

    1.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的單位,基金結算方式由差額繳撥改為全額繳撥,即繳費單位將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上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繳費單位應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全額支付離退休人員。

    2.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新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把現行的差額繳撥、全額記帳轉變為全額繳撥、全額記帳,收支兩條線管理,并相應做好新舊財務制度、會計制度的銜接工作。

    3.按照新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財政部門設立市區(縣)兩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進行監督管理。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一)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取消對困難企業自籌部分養老金不足予以借支的政策,企業必須在開戶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用于支付基本養老金并專款專用,禁止任何單位擠占、挪用。

    (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繳費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離退休人員數據庫的清理和維護工作,保證數據信息的準確。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離退休人員數據庫數據撥付基本養老金。

    (三)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要求,進行基金收、支運行,以保證基金按時足額收繳、撥付。

    三、強化養老保險擴面和征繳工作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后,養老保險基金征繳面臨巨大困難,應進一步強化養老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

    (一)區、縣政府要建立養老保險擴面征繳目標責任制,主要領導同志親自掛帥,把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檢查,作為年終考核依據。

    (二)全市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把擴面征繳作為首要任務。組織專門工作組,開展全市范圍的擴面征繳專項執法檢查工作,特別要加大對非公有制企業的執法力度。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行行政處罰;對拒不執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三)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通過新聞媒體公布欠繳企業名單,便于社會進行監督。

    (四)開立社會保險費預留戶。按照為困難的國有企業開立工資預留戶的方式,財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銀行要積極研究,為困難企業在銀行開立社會保險費預留戶,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足額收繳。

    四、做好準備工作,精心組織實施

    (一)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做好宣傳動員工作,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這項工作順利實施。

    (二)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改變了多年來的養老保險基金差額結算方式,這是一項重大改革。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要積極做好準備,制定周密可行的實施方案,做好離退休人員數據庫的核對和帳目清理工作。同時要做好培訓工作,特別要對企業講清政策和操作辦法,明確職責,為全面實施創造條件。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銀行要積極協調配合,按規定時限收繳和撥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并定期組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解決。

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問題思考

一、關于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城鎮老年居民與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以及“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不同,他們從未在體制內工作過,因此,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及相關單位從未賦予過他們以制度性的養老保障權益。但是在市場經濟時期家庭保障逐漸弱化的形勢下,作為既沒有土地養老保障又沒有制度性養老保障的社會群體,按照建立“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能貫通、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總體目標,他們的養老保障問題應當得到解決。解決的理想方式,就是將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延伸至這些群體。這是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目標的一個重要步驟,同時也是“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向“國民公共養老保險”演變的一個自然過程。具體辦法就是將他們“還原”到“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實施初期,讓他們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及利息。與“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不同的是,他們的繳費應當完全由個人承擔,并不能享受相應的繳費“打折”優惠,同時補繳利息的利率應當高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低于GDP增長率。

對于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老年居民,也可以采取按月發放養老補貼的辦法解決他們的養老保障問題。養老補貼標準可以通過將繳費參保人員未來所能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總額進行成本核算后“折現”的辦法確定。具體核算辦法是將有能力繳費人員按平均余命年計算所享受的基本養老金總額與參保時按規定所繳納的全部費用之差,再加上適當利率的折現因素之后,按平均余命年均攤至每月。通過這種方式確定的按月發放的養老補貼,本質上也是基本養老金。從理論上看,一個享受養老補貼的城鎮老年居民在余命年內所享受的養老補貼總額應當與參保繳費人員所享受的基本養老金總額減去繳費成本后的凈值相當。這樣,在總量上一個領取養老補貼的城鎮老年居民,與繳費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城鎮老年居民,最終所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障權益也就基本相當了。

養老補貼由于是將基本養老保障權益由“期值”變成“現值”,是未盡義務先享受權利,因此,所需費用由公共財政支付更為合適,但可以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發放。養老補貼標準應當按照正常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根據工資增長率、GDP增長率以及物價指數等相關因素進行適當調整。

二、關于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人員參保繳費問題

其他具有城鎮戶口的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自由職業者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嚴格來說他們在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也都具備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參保的條件,但由于當時政策宣傳、經辦能力、個人思想認識等方面原因,這些人員都未納入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因此,他們的未參保問題也屬于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按照建立“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能貫通、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總體目標的要求,可以允許這部分人員從“統賬結合”制度實施時按城鎮個體勞動者參保繳費辦法補繳相應費用及利息后,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為了避免“道德風險”,同時也為了實現對先期按規定參保繳費人員的公平公正,補繳利息的利率應當高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低于GDP增長率。

以上人員按規定補繳完前期的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及利息后即可按正常規定參保繳費,繳費年限滿15年且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關于其他單位長期臨時工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從理上看,其他單位長期臨時工的養老保障責任主體應當是用人單位,但是在計劃經濟時期絕大多數用人單位都沒有很好地解決這些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按照建立“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能貫通、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總體目標的要求,對于其中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也可以允許他們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具體納入辦法與城鎮老年居民相同。與城鎮老年居民相比,該群體一直在其他單位工作,因此,作為這些人員養老保障責任主體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承擔一定的責任。對于其中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超過規定退休年齡的其他單位長期臨時工,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也應當給予他們制度性的養老保障,具體來說就是為他們發放養老補貼。

對于尚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其他單位長期臨時工,可以允許他們按照相關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及利息后納入統籌范圍。前期所補繳的費用,可以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執行;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正常繳費后,應當按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的辦法執行,單位繳費基數可按本單位所用全部長期臨時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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