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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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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研究

行政法學研究范文第1篇

 

20世紀80年代,王名揚教授曾經在《比較行政法的幾個問題》中提到,比較行政法的研究具有兩個目的:一是實用目的。研究其他國家的行政法,可以作為我國行政立法的參考,對于同樣的問題,由于各國具體情況不同,就有不同的理論和不同的解決方法。二是學術目的。研究國外行政法當然要研究比較行政法,就是研究中國行政法,比較行政法也是有幫助的。研究比較行政法,可以拓展我們的觀察視野,豐富我們的想象力,增強認識問題的廣度和深度,對于我們分析中國材料,提出自己的理論,能夠提供一些啟發和幫助。上述關于比較法和比較行政法研究目的的論述對我們當下重新理解比較行政法學的歷史使命有著啟迪作用,鑒于公法與私法的巨大差異性,特別是行政法發展的時代性尤其強烈,因而對比較行政法學歷史使命的認識也必須放置于特定的歷史語境中加以考慮。“公法知識一種復雜的政治話語形態;公法領域內的爭論只是政治爭論的延伸。尋求在社會發展的語境中表達和闡明公法問題是一種歷史悠久的智識活動。”如果說私法因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且與商品經濟表現出內在契合性而更多地體現出共通性的話,那么,公法則因為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具有明顯的政治性而更多體現出個性化的色彩。就我國行政法學研究所處的時代背景而言,大規模的立法活動即將結束,行政法的基本制度架構已經搭建完畢,以服務于國內立法為首要使命的立法導向型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需要調整和轉向。在建設法治政府、實現行政法治已經成為這個時代最強音的當下,作為一個法治后發型國家,特別是一個人治傳統極其濃厚的國家,中國的本土資源無法為法治政府的締造和行政法治的實現提供盡可能多的支持。“只有通過對各種模式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比較研究,我們才可能獲得符合中國法治建設的多種資源。”

 

筆者以為,比較行政法學在當下中國主要完成兩項重大歷史使命。

 

第一個歷史使命是探究人類實現行政法治的共性規律。

 

作為現代法治的核心組成部分,行政法治已經成為各國所共同追求的目標。雖然各國實現行政法治的具體方式和途徑可能相去甚遠,但都會殊途同歸地獲取共同的結果。就比較行政法而言,其任務并不是向人們展示不同國家行政法的差異性,因為外國行政法的翻譯著作已經基本上滿足了人們對這種個性的了解,透過表面上的個性撲捉實質上的共性才是比較行政法學所真正追求的目標。法國學者朗貝爾指出:“比較法應當逐步消除那些使文明階級和經濟形態相同的民族彼此乖背的各種立法上的偶然性的差異。比較法應當減少那些不是基于各民族的政治、道德或者社會特性而是歷史上的偶然性、暫時的存在或者不是必要的原因所產生的法律上的差異。”因此,超于個性探究人類實現行政法治的共性規律應當成為時代賦予比較行政法學最重要的歷史使命。

 

第二個歷史使命在于理解本國走向行政法治的個性選擇。了解外國行政法的制度和學說、探究各國行政法治的共性規律并不是要簡單照搬照抄,而是在全面考察、比較的基礎之上的一種創造性的轉換。一國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其運行往往受制于該國特定的社會經濟條件、民族傳統、政治體制安排、歷史習慣、意識形態等諸多隱形要素影響,時常表現出個性化差異。法國比較法學者達維教授曾指出:“在全部監控行政法規或者決定的事項上,也許可以表明英國和法國所采取的不同方法,這種差異與英國法和法國法的不同歷史發展相互聯系。英國法強調的是程序,法國法強調的是實體性內容。對于法國法律家來說,主要的問題是確定行政部門或者機構是否做出了適當的考慮,是否遵守了必需的全部程序步驟。”在社會轉型的特殊語境中,比較行政法學研究要超越形式相異性探究人類實現行政法治的共性規律之外,還應當理解本國走向行政法治的個性選擇。德國學者格羅斯菲爾德曾指出:“我們不應該太急迫地教導其他國家應該做什么。我們從比較法得知每一種文化都有自己的合理性,它沒有必要采納我們對合理性的理解。”

 

“比較行政法像積累各種行政法方案的倉庫,核心任務是發展具體的需要和法律問題,對比不同領域、法律制度、行政文化和行政傳統的個性和共性,學習其他行政法文化,吸收和借鑒經過檢驗的具有普遍性的制度和法律思想,完善自己的行政法。”

行政法學研究范文第2篇

1.中國行政法學的體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

2.論近代中國行政法學的起源

3.中國行政法(學)的發展趨勢——兼評“新行政法”的興起

4.論行政法教義學——兼及行政法學教科書的編寫

5.面向社會政策的行政法學進路:視角與方法

6.論行政法學中“行政過程”概念的導入——從“行政行為”到“行政過程”

7.行政過程論在中國行政法學中的導入及其課題 

8.穩健發展的中國行政法學——2007年行政法學研究綜述

9.反思中國行政法學存在的政治背景——通往中國行政法學自我意識之路

10.中國行政法學60年 

11.以行政過程為中心重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

12.現代行政法學的建構與政府規制研究的興起 

13.中國近代行政法學的誕生與成長 

14.面向社會科學的行政法學 

15.行政法學的體系化建構與均衡 

16.論我國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  

17.對出租車行業特許模式的經濟學和行政法學分析

18.二十世紀中國行政法學的回顧與定位

19.中國行政法學30年的理論發展 

20.行政法學方法論之流變——基于公私合作的視角

21.2014年行政法學理論新進展

22.現實困境與路徑選擇:中國行政法學研究之省思

23.中國行政法學三十年高影響論文之回顧與反思——基于主流數據庫(1978—2008年)的引證分析

24.行政法學視角下中國政務微博的規范化管理

25.論公共管理視角的行政法學課程知識體系 

26.從行政行為到行政方式:中國行政法學立論中心的挪移

27.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在行政法學課中的運用  

28.行政法學與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綜述

29.行政法學方法論的回顧與反思

30.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初探 

31.域外行政法學研究追蹤(2012-2013)  

32.我國公共行政轉型對行政法學的影響

33.中國行政法學發展評價(2012—2013) 基于期刊論文的分析

34.臺灣地區行政法學之變革、挑戰與新世紀展望

35.行政合同的基礎理論與行政程序法的最新發展——第十五屆海峽兩岸行政法學學術研討會綜述

36.外國行政法學在我國的引入和利用

37.中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模式及評判

38.監控者與管理者可否合一:行政法學體系轉型的基礎問題

39.行政法學二十年來的反思與前瞻

40.行政法律責任的規范分析——兼論行政法學研究方法

41.新世紀中國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發展分析——放權、分權和收權、集權的立法政策學視角

42.邁向和諧行政法——檢視移植與改造之徑 獻禮于行政法學元命題

43.概念行政法學的傳統、挑戰及重估——以應受行政處罰行為的成立要件為例

44.比較行政法學若干問題探討

45.行政的變遷與行政法學范式轉換——《論公共行政與行政法學范式轉換》述評

46.關于中國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的討論 

47.第十六屆海峽兩岸(暨四地)行政法學學術研討會綜述

48.行政法學教學的現狀與課題

49.公共行政民營化的行政法學思考

50.構建以行政過程論為中心的中國行政法學體系——以江國華教授編著《中國行政法(總論)》為例  

51.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行政法學研究 

52.德國行政法學的先驅者——談德國19世紀行政法學的發展 

53.公權私法化、私權公法化及行政法學內容的完善 

54.實證行政法學與當代行政法學的基本難題 

55.我國行政法學的現狀及發展趨勢研究

56.我國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學的繼承與超越 

57.我國國家政策變遷與行政法學的新課題 

58.行政成本的重構——基于行政法學視角

59.恩斯特·弗羅因德與美國早期行政法學

60.行政法學視野中的民營化 

61.中國行政法學三十年研究述評

62.域外行政法學研究追蹤(2013-2014)——基于Heinonline數據庫的分析 

63.經濟分析方法在行政法學中的應用 

64.中國行政法學的理論模式及發展展望 

65.司法解釋對行政法學理論的發展

66.憲法下的行政職權:行政法學的邏輯起點  

67.論行政法學的阿基米德支點——以德國行政法律關系論為核心的考察

68.淺談我國部門行政法學的發展歷史與現狀 

69.行政法學研究應如何回應服務型政府的實踐 

70.行政法學方法論的反思與調整——基于法治國理念的變遷 

71.行政法學研究的角色混同及其救治——兼論分析方法在行政法學中的優先性

72.世紀之交的中國行政法(學)──我國行政法(學)的近況與發展趨勢 

73.社會保障的行政法學視角 

74.談俄羅斯行政法和行政法學的歷史發展 

75.行政壟斷的行政法學解讀 

76.行政法學科學性證成探微 

77.論日本行政法學的形成與發展——一個歷史性分析的視角 

78.我國行政法學的歷史階段探析 

79.地方本科院校“行政法學”課程實踐教學方法研究 

80.行政補貼概念辨析——WTO和行政法學的兩維視野 

81.探析新形勢下地方院校行政法學教學改革

82.案例教學中的互動策略——現代行政法學課堂教學改革 

83.公眾參與趨勢對行政法和行政法學的挑戰 

84.中國行政法學發展評價(2010-2011) 基于期刊論文的分析 

85.《行政法學》案例教學方法之探討

86.關于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分析

87.“釣魚式”執法之行政法學拷問及根治對策——以打擊“黑車”非法運營為例

88.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改革探析

89.法學本科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思考 

90.公共行政視野下行政法學研究范圍的調整 

91.行政法學的中國性問題思考  

92.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與行政法——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2014年年會綜述

93.政府管制研究──美國行政法學發展新趨勢評介 

94.案例教學法——《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新趨勢 

95.行政法學課程實踐教學初探——以案例教學法為觀察對象

96.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2012年年會綜述 

97.談我國行政法學的內涵與發展趨勢 

98.法國行政法學的形成、發展及其特點 

99.行政法學實踐性教學的問題和對策研究 

100.淺析我國行政法學的繼承與超越  

101.體系與模式:行政法學案例教學的反思

102.行政法學的認知基礎研究 

103.論高校非法學專業行政法學課程教學的目標定位

104.第十二屆海峽兩岸行政法學學術研討會綜述

105.行政法學研究的創新——對2000~2003年行政法學研究的評析與期望

106.近年來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研究述要 

107.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是臨時還是長效?——行政法學的視角

108.網絡輔助下的高校行政法學課堂教學改革淺析

109.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與行政法學教學改革

110.2007年江蘇省行政法學年會綜述 

111.試論夏同龢的行政法學思想 

112.論行政法學研究中的本土資源及合理利用

113.行政法學研究諸方法之我見 

114.從公共服務理論探討行政法學的轉型方向

115.關于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思考 

116.臺灣行政法學中事實行為概念辨析

117.我國行政法學若干理論問題研究綜述

118.我國政府信息共享的現狀、困境和出路——以行政法學為視角

119.行政法學教學方法改革芻議

行政法學研究范文第3篇

(一)部門行政法的概念部門,是指組成某一整體的部分。對于部門的界定一般有兩個側重。一是側重于行政管理部門。在2008年公布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國務院分為宏觀調控、能源環境、工業信息、交通運輸、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部門,就是指的這層意義。“行政法各論系針對各部會之法制加以逐一論述,例如交通行政法、經濟行政法、教育行政法、環境行政法、人事行政法、財務行政法、社會行政法、宗教行政法、廣電行政法、國土規劃(含區域計劃與都市計劃)暨建筑行政法、地方自治法、警察與秩序行政法等。”川部門行政法不是行政管理部門(指國家部委局辦)的法,部門行政法與行政管理部門的設置有一定聯系,但不是一一對應關系。部門界定的另一個側重是行政管理領域。

德國學者哈特雷特·毛雷爾認為,“一般行政法是指原則上適用于所有行政法領域的規則、原則、概念和法律制度,應當涵蓋行政法領域的普遍的、典型的橫向問題。特別行政法是指調整特定行政活動領域的法律。屬于特別行政法的,如建設法、道路法、職業法和經濟法、社會、教育法等。”[z3+部門行政法是特定行政領域的法規范總和。;D〕行政管理部門的劃分與行政管理領域的劃分有密切聯系,但不完全等同。部門行政法學是系統研究部門行政法的學問。部門行政法,或者說特別行政法、各別行政法,與一般行政法相對應,部門行政法學,或者說行政法分論、行政法各論,與行政法學總論相對應。部門行政法學和一般行政法學研究的對象側重點不同,部門行政法學研究的重點是本行政領域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除此之外,部門行政法學的研究對象還包括本行政領域的政策規定、慣例等。

(二)部門行政法與一般行政法的關系部門行政法學與一般行政法學是特殊與一般、分論與總論的關系。一般行政法學為部門行政法學提供指導,反過來部門行政法學對一般行政法學也有貢獻。部門行政法學應當遵從一般行政法學的原理、原則。但是,部門行政法學對一般行政法學的這種遵從不是被動的。“一般而言,行政法總論必須尊重各論的需要與政策形成空間,而不得‘強迫’各論一律接受。”部門行政法學有其自身特色。因此,部門行政法學要注意避免兩種傾向。一是簡單化傾向,即認為部門行政法學是一般行政法學的簡單復制,把一般行政法學的概念、原理、規范前面加上部門的“標簽”就是部門行政法學。另一種傾向是割裂部門行政法學和一般行政法學的聯系,把二者對立起來。有學者認為,“部門行政法主要規范行政相對人,以保護行政權為主旨,側重調整管理關系和私權關系:行政法則主要規范行政主體,以限制行政權為主旨,側重調整行政關系或私權關系。”筆者對此不敢茍同。部門行政法學相較于一般行政法學的特殊性,在研究對象上是側重點不同,但從部門行政法與一般行政法的目的和功能看,沒有大的不同。一般行政法和部門行政法都是規范行政部門行政行為的法,都是“控權法”。

二、部門行政法研究的意義

研究部門行政法學的意義,可以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說明。從理論意義上講,有利于為一般行政法提供素材和養分,促進其精密化發展。如通過對證券管制中國務院證監會、證券業協會與證券交易所的研究,通過對高等教育管理中高等學校和學生關系的研究,通過對村委會的研究,通過對行業組織及其成員關系的研究等,豐富了一般行政法中行政主體的理論。從實踐意義上講,開展部門行政法研究為部門行政法的完善提供理論支持,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專門針對部門行政法進行“聚焦”研究,便于發現部門行政法的缺陷和不足。

三、部門行政法研究的風險和困難

行政法學研究范文第4篇

筆者就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考試卷設計方面提出四個方面的建議。

首先是兼顧多數學生成績和實際水平的問題。本科生的考試卷設計不能過難,超過學生的實際能力和水平,不僅不能取得預期效果,還會對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造成重大打擊。由于各個高校要求鄰近年份之間的考試卷重復率不能過高,很可能在命題的時候容易出現偏、難、怪的題目,導致了學生考分不高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避免出現這樣的情況,筆者認為采用以下方式來處理:一是要明確考試內容的重點放在行政法的法律條文上,要求學生們在學習和復習的時候,以掌握行政法的重點法條為主要內容,這當然也是對教師的要求。要求教師為本科生講授時應當緊扣當下中國行政法中的重要法律條文講解,而不是空談理論,這對本科生教學是不負責任的。二是調整題型和所占分值比例,考慮學生接受能力,適度的調整多項選擇題目和不定項選擇題目的數量和分值,適度增強簡答題目和論述題目的分量。三是在提供考試卷的參考答案的時候,適度降低得分點的難度,盡可能地為多種答案留下空間。四是注意平時成績的積累。

其次是強化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的基礎知識掌握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主要是基于行政法學知識體系和邏輯關系考慮提出來的要求。考試題目及其答案的設計要注重基礎知識,考察學生運用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的規定和原理分析問題的能力,盡可能排除意識形態的問題和影響,這里筆者所指出的意識形態的問題,就是指不適當地強調用階級意識來分析問題的題目。考試卷要重點教會并考察學生引用行政法規范、運用行政法原理,學會行政法專業術語。

行政法學研究范文第5篇

根據行政法“是什么”和“應當是什么”的邏輯結構,行政法學可以劃分為事實判斷的實證行政法學和價值判斷的規范行政法學。劃分實證與規范研究是社會科學方法論的一個基本要求。休謨關于“是”與“應當”的區別,在《人性論》中指出:“人們不能從‘是’推導出‘應當’這一命題”。馬克斯。韋伯率先將“休謨判別法”引入整個社會科學領域,提出區分事實認識領域和價值判斷領域是社會科學方法論基本要求。韋伯指出了二分法重大意義,“作為規范的實際絕對命令的有效性和經驗事實命題的真理有效性,這兩者是分屬于絕對不同的領域的問題,如果人們無視這一點并且試圖把兩個領域強行合在一起,那么這兩個領域各自的地位都會給毀了”。伯克利加州大學魯賓教授指出:“法律學者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即描述性的方法和規范性的方法”。但這一劃分是否成為了法學家自覺的共識,是存在爭議的。

實證行政法學包括理論實證主義和經驗實證主義兩個維度的知識,前者旨在分析法律術語、探究法律命題在邏輯上的相互關系,后者關注的是各種現實因素是如何決定或影響行政法規則的形式和運作的。研究關于行政法“是什么”的問題,主要描述真實世界中的行政法是怎樣存在的,解釋存在原因,預測立法安排能不能實現既定目標,分析其實施后果是怎樣的這類問題,著重于“是不是”、“怎么樣”、“能不能”和“為什么”的研究。要求研究者在行政法的現象世界確立一種關于人類行為的實證理論,并以此為指導,在邏輯和事實上為行政法現象提供因果分析。理論實證最基本的研究規則是要求理論假設在邏輯上滿足一致性標準,避免雙重行為動機假設導致行政法分析基礎的不一致性。經驗實證是指對理論實證過程中提出的假設條件、理論假說的結論及其預測的檢驗。經驗實證所利用的統計資料應具有充分廣泛性和代表性,同時避免主觀因素對數據和選擇數據的影響。由于實證研究的客觀性,一切實證命題和學說原則上都具有可驗證性,從廣泛的意義上看,它有三個爭議性的標準:一、孔德傳統實證主義的“經驗上的可檢驗性”標準;二、石里克為代表的維也納學派(邏輯實證主義)的“邏輯上具有可檢驗性”標準-命題在邏輯上具有證明的可能性即可,而不必在經驗上具有證明的可能性,不是可證實性,而是原則上可檢驗性;三、是波普爾的“可證偽性”標準。第一、二個標準都隱含著歸納邏輯,波普爾認為,歸納法只能告訴人們過去,不能告訴人們未來。一切知識命題,只有在邏輯上能被證偽它才是科學的,否則就是非科學的。波斯納說:“我們不應當忘記物理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天文物理學,就大部分不是一種實驗科學;不要忘記還有其他非實驗性的自然科學,包括地質學和古生物學;不要忘記科學中最重要的理論,明顯的有生物學和地質學中的進化律,作為一個實踐問題就不能被證偽;不要忘記實驗也非常可能出錯,因為一個被排除的變量也許就是這個實驗試圖測定的真正的原因,而實驗發現為原因的變量也許只是與真正原因相關聯的事物。”因此人們對實證行政法學的命題和學說可做出真偽判斷,凡有爭議的地方,均可進一步澄清,最終在事實和邏輯分析上,可望達到一致。例如對“政府規模越大、經濟增長越快”這一實證命題,原則上是可以通過調查分析和邏輯分析確定真偽。

規范行政法學研究任務是如何在一些基本價值共識前提下,發展出表述和實現行政法價值觀的命題和學說。規范行政法學旨在說明行政法“應當是什么”問題,它涉入兩個領域研究:一是純粹的價值判斷領域,探討行政法應當做什么,不應當做什么之類問題;二是具體制度選擇領域,或者稱“行政法制度學”。這種研究涉及制度運行中人類行為動機、信息和激勵等機制設計中復雜的問題。涉入行政法“應當是什么”或“如何改進”等規范問題的討論時,分歧就會出現。因為對不同立法規則的選擇及其實施的福利后果的影響,通常會對一些人有利,而對另一些人有害。對問題的討論,必然涉及“價值判斷”和“基本價值判斷”之類的概念。規范行政法學只能深究到基本價值判斷為止。在研究規則上面臨的基本約束是它能否從一個或幾個簡單的基本價值判斷出發,依據不同的事實假定,建立起一系列表述和實現行政法價值觀的,在概念上得到明確界定,在邏輯上具有內在等級序列的命題和學說。規范行政法學的目的就在于發現一個由規范或規則組成的等級系列,這一系列的最高點是一個或幾個價值原則,其較低水平的規范或規則可以用較高水平的來加以解釋或“證明”。但最好的制度安排是以制度可執行性為前提的,因此研究者有義務對自身提出的立法建議做有說服力的實證研究。

針對價值判斷具有多樣性和主觀性的特點,價值命題無法證實或證偽,在維也納學派里提出了一種激進的看法認為:“一種價值或規范的客觀有效性不可能(甚至按照價值者的意見)用經驗方法加以證實或從經驗的命題中推論出來;因此,它甚至不可能有意義地加以斷定”。因此也就不存在真偽判斷標準。基本價值判斷上的分歧具有濃厚的倫理解釋色彩,是不能通過事實和邏輯上的討論強制達到一致的。人們可以提出多個規范命題并且自圓其說,但永遠不能因此自視為真理的代言人,并將自己的價值判斷強加在別人的身上,因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將規范命題混同為實證命題。但這不否認人們在非基本價值判斷上的分歧可以通過事實和邏輯上的討論最終達到一致的看法。由于知識和信息的不對稱性、不能完備性,往往會發生這樣的情形:兩個在相同的基本價值判斷的基礎上進行推理的人,最終卻產生了分歧。這種分歧主要源于對事實的主觀判斷的不同。

對實證行政法學和規范行政法學的區別,是建立當代行政法學術規范的關鍵。將規范命題誤當作實證命題來評判,學術研究就會缺乏寬容,并可能濫用語言;相反,將實證命題誤當作規范命題來看待,學術研究就喪失了嚴謹性。這兩種現象頻繁地出現于近年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學術爭鳴中。

劃分實證行政法學和規范行政法學在邏輯上是成立的,并在研究規則的區別上有重大意義。但這一理想類型色彩的劃分并不否認實證與規范研究在現實世界中的相互聯系。“每一事實都含有價值,而我們的每一價值又都含有某些事實。”任何人在進行實證分析時,總持有一定的價值判斷標準,他選擇這樣的行政法現象加以分析而避開其他問題,這本身就反映了價值判斷。“因為事實陳述本身,以及我們賴以決定什么是,什么不是一個事實的科學探究慣例,就已經預設了種種價值。”一方面既接受法學規范理論和實證理論的區分,同時又指出在“是”和“應當”命題之間缺乏一條明確的界線。規范分析離不開實證分析,以基本價值判斷為前提的規范分析要有說服力,就必須使自身奠基于實證分析的基礎上,它實質上應當是納入了一定的價值標準,更帶有建議性的實證分析。正如富勒所言,“由于每一條法律規則都旨在實現某種法律價值的目的,因此我們必須同時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種事實,又視作一種判斷事實的標準。”霍爾斷言,法律乃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一種特殊結合。”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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