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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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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條例

護士條例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范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三條護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護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全社會應當尊重護士。

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護士的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護士到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在護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貢獻的護士,應當授予全國衛生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或者頒發白求恩獎章,受到表彰、獎勵的護士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對長期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應當頒發榮譽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做出突出貢獻的護士,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執業注冊

第七條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

第八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注冊,并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條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延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注銷執業注冊情形的,原注冊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注銷其執業注冊。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將該記錄記入護士執業信息系統。

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包括護士受到的表彰、獎勵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情況等內容。護士執業不良記錄包括護士因違反本條例以及其他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條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第十五條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第十八條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第十九條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第四章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不得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下列人員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一)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護士;

(三)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注冊的護士。

在教學、綜合醫院進行護理臨床實習的人員應當在護士指導下開展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并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保障護士的合法權益。

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并保證護士接受培訓。

護士培訓應當注重新知識、新技術的應用;根據臨床專科護理發展和專科護理崗位的需要,開展對護士的專科護理培訓。

第二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護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護士崗位責任制并進行監督檢查。

護士因不履行職責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到投訴的,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護士做出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在護士監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

(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的;

(二)對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三)未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醫療保健措施的;

(四)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的。

第三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一)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護士管理職責的。

第三十一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一)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三)泄露患者隱私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護士條例范文第2篇

護士肩負著救死扶傷,減輕疼痛,促進康復的使命,她是美麗、善良、純潔的使者,她是幸福的播散者,她受人敬仰,這是一個充滿幻想的職業,而現實給我一記重的耳光。在工作中,我體會了什么叫忙,忙就是你說聲忙的實忙的時間都沒有了;在工作中.我體會了什么叫苦,苦就是上一天班下來雙腿酸到下樓梯都在發顫發抖;廣大護士們默默無聞工作在臨床一線,奉獻著青春和熱血,正是她們的辛勤勞動,才換來了無數病人的康復。廣大護士承擔了大量繁重、超負荷的護理工作;護士配備不足,護士缺編嚴重,使基礎護理滑坡。這種長期超負荷的勞動也嚴重影響了護士的身心健康,致使一些臨床護士流失。這就更需要《護士條例》來對護理工作進行規范和保護。在工作中我體會了什么叫無奈,即就是幾個家屬圍攻你,還用手指著你的鼻子破口大罵,有時還會給你一記耳光;在工作中,我體會了什么叫失望,當辦公室的大門玻璃辦工桌被砸碎,當我的同事被病人打傷,當我們眼中噙著淚還要對病人道歉賠禮時,當我滿身疲憊,滿心傷痕時,我明白了什么叫失望,當我有苦卻欲訴無門時,《護士條例》將從法律層面規定護士的責任、義務、權利等,能夠更加有效地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護士的執業規則,將有力地保障醫療護理質量和護士安全,必將推動護理事業更加規范、和諧、健康地發展,使我們護士的人格聲心都得到了全方面的保障。

隨著社會和經濟的迅速發展,廣大人民群眾對健康的需求越來越高,對護士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護士的工作不再只是打針、發藥,健康教育、心理護理、專科護理等已成為護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醫學模式的轉變也要求護士要從生物、心理、社會的觀念出發,滿足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需要。這就更加迫切需要從法律層面規范和明確護理工作行為,以提高護理工作質量,新出臺《護士條例》正當其時。

新的《護士條例》將于20xx年5月12日施行,它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的護理行政法規,它的頒布施行,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是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策略,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衛生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是反映新時期、新形勢對護理工作的新要求;是促進護理事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法律保障,對于我國護理事業的發展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通過學習,我認為條例有以下幾個重點:一是明確了護士的權利與義務從而規范護士的執業行為;二是加強基礎護理工作,提高主動服務意識,嚴格履行護士職責,促使全體護士盡職盡責;三是重視護患溝通,促進護患關系和諧發展,不斷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四是在社會上要形成尊重護士,關愛護士的良好氛圍,促進護理事業的健康發展。

護士條例范文第3篇

一.切實加強護理安全教育,樹立以病人為中心服務理念,大力倡導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的思想。

具體措施:

1.護理人員必須堅持每周一例會制度,參加每周的醫療安全教育學習,發現一次不執行按醫院的規章制度處罰。

2.結合我院開展的“優質護理服務示范工程”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的理念,提供主動服務,加強護理人員的責任心,提倡護理人員用“愛心、細心、耐心和責任心”服務于患者,開展優質護理服務先進個人評選活動。

3.通過加強臨床護理工作,夯實基礎護理服務,在全社會樹立醫療衛生行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良好形象,弘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促進醫患關系和諧。

二.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總結經驗,逐步探索和完善適合我院的醫院護理管理制度,建立護理質量持續改進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護理工作水平。

具體措施:

1.要進一步落實《護士條例》、《衛生部關于加強醫院臨床護理工作的通知》、《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試行)》、范文參考網全面的范文寫作參考網站《住院患者基礎護理服務項目(試行)》、《基礎護理服務工作規范》、《常用臨床護理技術服務規范》的要求,切實加強護理管理,規范護理服務,夯實基礎護理。

2.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明確崗位職責。

1)醫院、病房有完整的創建計劃、目標任務和實施措施,護理人員經注冊上崗,規范執業。

2)建立健全臨床護理工作規章制度、疾病護理常規和臨床護理服務規范、標準。

3)建立護士崗位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各級各類護士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標準,規范臨床護理執業行為。

4)建立護士績效考核制度,根據護士完成臨床護理工作的數量、質量以及住院患者滿意度,將考核結果與護士的晉升、評優相結合。

3.明確臨床護士應當負責的基礎護理項目及工作規范,必須履行基礎護理職責,規范護理行為,改善護理服務。

4.明確臨床護理服務內涵、服務項目和工作標準。分級護理的服務內涵、服務項目要包括為患者實施的病情觀察、治療和護理措施、生活護理、康復和健康指導等內容,并納入院務公開,作為向患者公開的內容,引入患者和社會參與評價機制。

三.加強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的學習。

具體措施:

1.開展《護士條例》、《衛生部關于加強醫院臨床護理工作的通知》、《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試行)》、《住院患者基礎護理服務項目(試行)》、《基礎護理服務工作規范》、論文參考《常用臨床護理技術服務規范》等法律法規的學習,每月至少一次,讓護理人員掌握各項規章制度及法律法規條文。

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斷規范護理工作流程,制定病人安全管理預案。

3.加強質量監控措施管理,加大關鍵質量控制力度,科室建立質控小組,定期檢查制度落實情況和各環節質量管理,把質量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消除和減少隱患的發生。

4.反復強化護士的法律意識,利用晨會和平時業務學習進行法律知識與防范醫療糾紛案例的講課,用具體案例告知護士,任何一個細小環節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定期召開安全分析會,讓護理人員結合崗位工作,尋找容易出現錯誤的環節,尤其對出現的問題,分析原因并制定改進措施。更新管理理念,鼓勵護理人員上報安全隱患,并設立隱患自查報告獎勵制度,如隱瞞不報,則按相應制度懲罰。

四.加強護理“三基”“三嚴”免費論文的學習考核,

具體措施:

1.每有一次理論考試,一次技術操作考核。

2.鼓勵護理人員參加院內外的各種形式的業務學習、培訓。

3.制訂優惠政策,鼓勵護理人員參加成人高等教育以提高護理人員的業務技術及理論知識。

4.采用請進來走出去的辦法,加強護理新業務新技術的學習,每二月請上級專家來我院指導講課,護理人員輪流到上級醫院短期培訓。

五.加強護士條例的學習,嚴格執行醫囑執行制度,堅決杜絕用藥與醫囑不符的現象發生。

具體措施:加大督促檢查力度,一旦發現護士用藥與醫囑不符,立即取消當班護士護理執業資格。

六.加強無菌操作規程的培訓、無菌物品的管理、做好各種無菌物品的發放使用流程管理及高壓鍋滅菌監測督促檢查工作;做好傳染病人的消毒隔離工作,督促做好衛生員的病房終未處理工作。

具體措施:合力分工,加強護理人員的責任心。

七.加強值班交接班制度。

具體措施:

1.一周一次核心制度的學習。

2.一周一次至少護理人員集體交接班。

3.加大行政查房的檢查督促力度。

八.加強護患溝通。

具體措施:

1.認真學習豐衛[2009]168號文件《加強醫患溝通工作的實施意見》。

2.切實轉變思想,提倡以病人為中心的主動服務。

3.結合創建優質護理服務示范病房做好護患溝通。

4.把入院宣教、健康教育、疾病指導、出院指導、出院病人調查等工作科學的結合在一起,做好護患溝通工作。

九.做好搶救藥品、物品的管理與保管工作。

具體措施:

1.制訂搶救器械的修養與維修制度。

2.積極引進新型的搶救器械。

3.做好搶救藥品、物品的處備用狀態的檢查工作

4.加強值班交接班的責任心。

十.嚴格掌握特殊藥物的滴速,嚴格履行特殊用藥的告知。

具體措施:

1.加強提示,凡醫生特殊要求的藥物滴速,一定要在輸液瓶簽上用紅筆注明滴速。

2.加強責任心,嚴格履告知制度。

3.加強值班交接班制度。

十一.加強對藥物質量的檢查。

具體措施:

1.治療室配備合適的燈光,便于藥品質量的檢查。

護士條例范文第4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臺、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臺、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桿)、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桿)、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

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網絡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設施的規劃和保護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并加強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并采取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廣播電視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均有權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章保護措施

第五條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廣播電視設施的維護和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設立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要求。

第六條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損壞天線、饋線、地網以及天線場地的圍墻、圍網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

(二)在中波天線周圍250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線外25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線前方500米范圍內種植成林樹木、堆放金屬物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線外5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線前方1000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線外10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饋線兩側各3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在饋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種植樹木、種植高桿作物;

(六)在天線、塔桅(桿)周圍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錨安全的范圍內挖沙、取土、鉆探、打樁、傾倒腐蝕性物品。

第七條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在標志埋設地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米和水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0米范圍內進行鋪設易燃易爆液(氣)體主管道、拋錨、拖錨、挖沙等施工作業;

(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桿、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

(三)在標志埋設地下傳輸線路的地面周圍1米范圍內種植根莖可能纏繞傳輸線路的植物、傾倒腐蝕性物品;

(四)樹木的頂端與架空傳輸線路的間距小于2米;

(五)在傳輸線路塔桅(桿)、拉線周圍1米范圍內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圍5米范圍內傾倒腐蝕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傳輸線路塔桅(桿)、拉線上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

第八條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移動、損壞監測接收天線、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

(二)在監測臺、站周圍違反國家標準架設架空電力線路,興建電氣化鐵路、公路等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或者設置金屬構件;

(三)在監測臺、站測向場強室周圍150米范圍內種植樹木、高桿作物、進行對土地平坦有影響的挖掘、施工;

(四)在監測天線周圍1000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線外100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九條禁止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二)在天線、饋線、傳輸線路及其塔桅(桿)、拉線周圍500米范圍內進行燒荒;

(三)在衛星天線前方50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線前方5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5度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發射、監測臺、站周圍1500米范圍內興建有嚴重粉塵污染、嚴重腐蝕性化學氣體溢出或者產生放射性物質的設施;

(五)在發射、監測臺、站周圍500米范圍內興建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煤氣站等易燃易爆設施。

第十條新建、擴建廣播電視設施,應當遵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址,避開各種干擾源。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衛生標準;在已有發射設施的場強區內,興建機關、工廠、學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設施的,除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衛生標準。

第十二條在標志埋設廣播電視傳輸線路兩側2米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及平整土地的,應當事先征得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在天線、饋線周圍500米范圍外進行燒荒等活動,可能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應當事先通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在天線、饋線周圍種植樹木或者農作物的,應當確保巡視、維修車輛的通行;巡視、維修車輛通行,對樹木或者農作物造成損失的,由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對高度超越架空傳輸線路保護間距要求的樹木,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有權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五條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收聽、收視設備,調整、安裝有線廣播電視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設備,或者在有線廣播電視設備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線路的,應當經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并由專業人員安裝。

第十六條在天線場地敷設電力、通訊線路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訊線路的,應當事先征得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施工。

第十七條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的專用供電、供水、通信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對重要的廣播電視設施配備備用電源、水源等設施。

第十八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盡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重大工程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需要搬遷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遷建新址的技術參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九條確需在已有廣播電視信號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內興建建設工程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因建設工程阻擋空中專用傳輸通路,需要建立廣播電視空中信號中繼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所需費用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章罰則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章建筑、設施,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種植樹木、農作物的;

(二)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設置金屬構件、傾倒腐蝕性物品的;

(三)鉆探、打樁、拋錨、拖錨、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線、饋線保護范圍外進行燒荒等的;

(三)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的;

(四)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擅自進行建設工程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護士條例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準、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申報與批準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八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第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準,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第十二條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準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并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并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三章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四條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后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筑檔案。

歷史建筑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筑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筑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筑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筑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準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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