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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網吧場所連鎖經營管理,根據國務院《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文化部《網吧連鎖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網吧連鎖企業是指在企業總部的統一管理下,按照連鎖經營的組織規范,以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統一財務管理,統一形象標識和統一計算機遠程管理(以下簡稱“五個統一”)的形式,由企業總部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全額投資或控股開設的直營門店開展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投資管理企業。
我省網吧連鎖企業分三類,:
一是全省網吧連鎖企業。全省網吧連鎖企業是指網吧連鎖企業的經營范圍為跨省轄市行政區域的網吧連鎖經營。
二是同城網吧連鎖企業。同城網吧連鎖企業是指網吧連鎖企業的經營范圍只限于企業所在省轄市行政區域的網吧連鎖經營。
三是縣級網吧連鎖企業。縣級網吧連鎖企業是指網吧連鎖企業的經營范圍只限于企業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網吧連鎖經營。
網吧連鎖企業直營門店是指網吧連鎖企業全額投資或者投資控股在51%以上,具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的連鎖企業“五個統一”特征的網吧門店。特許或加盟等形式的連鎖網吧經營單位不在本實施細則調整范圍內。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以“連鎖”名義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活動。
第三條我省扶持和鼓勵網吧的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連鎖化,支持和引導非連鎖網吧向連鎖業態發展。
第四條網吧連鎖企業應加強管理,嚴格自律,努力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完善服務管理體系,促進網吧市場規范發展,為推動我省文化市場大發展大繁榮做出貢獻。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省文化廳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全省網吧連鎖企業的認定及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我省網吧連鎖企業的總體規劃,負責全省網吧連鎖企業和同城網吧連鎖企業的認定、公布與年審工作;
(二)負責我省申報認定全國網吧連鎖企業的初審工作以及全國網吧連鎖企業到我省開展連鎖經營業務的年審備案及管理工作;
(三)對已認定的省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全國及我省各類網吧連鎖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協助其他認定機構調查我省網吧連鎖企業直營門店審批及管理情況;
(五)根據網吧連鎖企業發展狀況和國家產業政策調整,適時修訂網吧連鎖企業認定條件和相關政策。
各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縣級網吧連鎖企業的認定、公布與年審工作。
根據年12月16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下放到縣級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連鎖企業直營門店的審批和管理。
第六條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統一條件、統一標準、統一規定的前提下,優先選擇信譽好、實力強、對文化事業支持貢獻大的企業開展網吧連鎖經營。
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對網吧連鎖企業實行全程動態、有進有出的管理辦法。通過淘汰經營不善、管理混亂的企業,遞補新的企業從事網吧連鎖經營。
第七條采取以下措施促進網吧連鎖經營業態的發展:
(一)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在制定網吧總量布局規劃時,優先考慮發展網吧連鎖企業。網吧連鎖企業可依據有關政策開展直營門店布點工作。
(二)鼓勵網吧連鎖企業兼并、收購、參股、托管單體網吧經營場所,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為其提供簡化便捷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三)鼓勵網吧連鎖企業出臺優惠政策、提供優質服務吸引單體網吧參與連鎖經營。
(四)鼓勵網吧連鎖企業在政府部門指導下,承擔相關公益性上網服務職能。
(五)研究出臺網吧連鎖企業的其他優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第八條申報我省網吧連鎖企業認定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企業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外省企業進入開展連鎖經營業務,應當在我省注冊分公司。
(二)注冊資金。申報全省網吧連鎖企業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申報縣級網吧連鎖企業、同城網吧連鎖企業的,其注冊資金應不少于國家規定的數額。
(三)直營門店。申報縣級網吧連鎖企業的,全資或控股的符合“五個統一”的直營門店數在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不少于5家;申報同城網吧連鎖企業的,全資或控股的符合“五個統一”的直營門店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少于10家,且在3個以上(含3個)的市轄縣(市、區)設有直營店;申報全省網吧連鎖企業的,全資或控股的符合“五個統一”的直營門店數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不少于30家,且在3個以上(含3個)的省轄市設有直營店。
(四)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符合連鎖經營組織規范的連鎖門店建設方案、經營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等。
(五)每個連鎖門店應有2名以上經過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省級業務部門聯合組織的培訓并取得從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連鎖門店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通過市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的培訓。
(六)有統一的計算機遠程管理系統;采取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安裝我省管理技術監控軟件。
(七)網吧連鎖企業應加大對所兼并、收購的現存標準低、環境差、規模小的單體網吧的整合力度。市轄區直營門店計算機終端數應不少于100臺、經營面積不少于250平方米,縣城及以下直營門店計算機終端數應不少于60臺、經營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
(八)連鎖經營企業應當在經營地派駐一定數量的技術維護和服務人員,負責網吧連鎖門店的技術維護和服務。
(九)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申報網吧連鎖企業認定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需提交復印件的,要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
(一)網吧連鎖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含復印件)和章程;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如驗資報告、驗資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含身份證復印件等)。
(四)網吧連鎖企業投資或控股直營門店證明材料: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企業經營情況以及資金信用證明(年度企業審計報告)。
(五)直營門店相關材料和原始檔案復印件:名單列表,申請書、立項核準書、《消防安全許可證》、營業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安全應急預案、文化行政部門現場勘查意見書等,涉及重要事項變更的,要提供相應的變更材料。每個門店材料需分別裝訂成冊。
(六)連鎖網吧經營規范制度:統一的財務制度與統一的計算機遠程管理系統,具備可聯網的計費軟件系統與技術管理軟件的說明文檔、服務器架設地址、托管或線路租用合同及客戶端分布情況等資料;本企業統一管理軟件1個月以上的運行數據檔案和日志文件檔案。
(七)連鎖經營標識設計方案(包括連鎖門店內各種標志物的視覺形象設計方案、店員服裝設計方案等)及連鎖門店內部布局、裝飾裝修設計方案、計算機配置方案等。
(八)自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所屬直營門店未受過罰款(含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的聲明以及連鎖企業直營門店所在地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出具的證明。
(九)省外企業在開展連鎖經營業務的,還應當出具文化部同意開展全國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認定文件及向文化部遞交的申報材料復印件。
(十)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申請設立縣級網吧連鎖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第八條、第九條有關規定提供真實有效的書面材料。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在材料齊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對于材料合格的要進行現場勘查,并出具現場勘查意見書,對符合條件的,報市級文化行政部門進行認定;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單位并書面說明理由。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網吧連鎖企業認定材料齊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審核和公示。對通過認定的網吧連鎖企業頒發認定證書,并作出網吧連鎖企業認定批準文件;對未通過認定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退回原報送單位。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同城網吧連鎖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第八條、第九條有關規定提供真實有效的書面材料。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在材料齊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對于材料合格的要進行現場勘查,并出具現場勘查意見書,對符合條件的,報省文化廳進行認定;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單位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設立全省網吧連鎖經營的企業,直接向省文化廳提出申請。省文化廳在收到申請網吧連鎖企業認定材料齊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審核和公示。對通過認定的網吧連鎖企業頒發認定證書,并作出網吧連鎖企業認定批準文件;對未通過認定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退回原報送單位。
第十二條省、市文化行政部門在認定審查中,可向網吧連鎖企業直營門店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其他權威中介機構等進行核查。上述審查方式不計入認定審查時間。
第十三條經認定的網吧連鎖企業因調整、分立、合并、重組等原因發生變更的,應在每年年審前向其原認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申請認定。網吧連鎖企業變更主營業務、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注冊資本、公司股東、股東持股比例等重大事項的,應當經其原認定機構同意。
第十四條網吧連鎖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對年審認定合格的企業在認定證書和符合條件的直營門店名單列表上加蓋年審專用章,對年度認定不合格的企業停止其網吧連鎖企業資格。省文化廳負責全省網吧連鎖企業、同城網吧連鎖企業年審及在我省開展網吧連鎖經營業務的全國網吧連鎖企業的年審備案,市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縣級網吧連鎖企業年審。
縣級網吧連鎖企業年審,采取逐級審核的方式。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網吧連鎖企業門店進行初審后,出具初審意見書報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和各縣(市、區)意見對網吧連鎖企業進行年審,對年度認定合格的企業出具認定證書,對年度認定不合格的企業停止其網吧連鎖企業資格。
全省網吧連鎖企業和同城網吧連鎖企業年審,采取逐級審核的方式。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網吧連鎖企業門店進行初審后,出具初審意見書報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對各縣(市、區)上報的初審意見書進行審核后,出具復審意見書報省文化廳。省文化廳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和各市意見對網吧連鎖企業進行年審,對年度認定合格的企業出具認定證書,對年度認定不合格的企業停止其網吧連鎖企業資格。
縣、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在進行網吧連鎖企業年審時,要把縣、市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意見作為前置條件,經縣、市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確認相關網吧連鎖企業無違法違規經營后,方可通過年審。
第十五條在我省開展網吧連鎖經營業務的全國網吧連鎖企業年審時,須經過門店所在地縣、市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復審并出具意見書后,向省文化廳報送年審備案材料。省文化廳審核認定合格的給予備案,審核認定不合格的停止其省行政區域內網吧連鎖經營資格,并上報文化部。
第四章連鎖企業門店的管理
第十六條連鎖企業設立連鎖直營門店的,應向當地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遞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證明其是連鎖企業直營關系的連鎖門店出資證明(如驗資報告、驗資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三)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書;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材料、勞動合同;
(五)守法經營保證書;
(六)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七條連鎖門店的審批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單位遞交申報材料;
(二)文化行政部門進行材料審核,審核合格的進行公示;審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安全、消防審核,出具批準文件;
(四)文化行政部門根據申報材料進行現場勘查;
(五)核發《網絡文化經營(連鎖)許可證》。
第十八條連鎖企業不得指定商或業務人員參與直營門店的籌建和許可申請工作。連鎖企業要分別明確企業正式工作人員為落地的市、縣業務管理負責人,并將名單報其原認定機構備案,直營門店許可申請材料只能由企業的各地業務負責人向許可受理部門提交。
第十九條連鎖企業必須建立獨立的技術管理系統,統一的技術管理軟件必須有對其門店的經營情況進行監管的功能,能遠程實現實時查詢門店經營現金流情況,并匯總合并所有門店營業日報表。
第二十條連鎖企業實行統一財務管理制度,采用“連鎖企業總部──直營門店”管理模式。直營門店的所有賬目并入總部,門店所有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由總部統一核算等情況納入文化行政部門對企業的監管和年審。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參與認定的工作人員要嚴守網吧連鎖企業的商業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網吧連鎖企業認定資格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已認定的網吧連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原認定機構或省文化廳取消其連鎖經營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倒賣網吧牌照,為非本企業投資或控股的單位或個人申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的;
(三)其所屬直營門店一年內累計5家次或直營門店總數的10%以上的門店受到罰款(含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網吧連鎖企業資格的企業,文化行政部門在2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或者由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擔任主要職務的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二十三條加大對網吧企業連鎖門店接納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
(一)對一次接納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接納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納未成年人引發重大惡性案件的網吧,依法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對一次接納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網吧,依法責令停業整頓30日;一年內2次接納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網吧,依法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對連續3次(含3次)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有效身份證件的網吧,依法責令停業整頓30日。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網吧連鎖企業認定、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其所在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為促進本市流通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流通現代化的意見》(京政發[20**])13號),特設立**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流通發展資金)。
第二條流通發展資金用于支持本市現代流通的發展,促進建立以市場為基礎、企業為主體、政策為導向的發展機制。按照公共財政和WT0的規則運作。
第三條流通發展資金由市財政在本級預算中安排。
第四條流通發展資金的使用,應符合我市經濟發展規劃和市政府確定的產業和區域發展政策,確保流通發展資金的規范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局確定年度流通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向社會公布;對資金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組織重點項目評審,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安排流通發展資金年度預算,確定年度流通發展資金支出結構,下達項目資金指標,辦理流通發展資金撥付。
第二章資金的使用原則
第六條公共財政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推進本市流通現代化過程中的引導和促進作用。扶持社會服務功能強、社會效益好、滿足群眾生活和流通產業發展新需求的項目。
第七條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進一步優化結構和資源配置,促進流通領域技術進步,提高本市商業流通業的現代化水平。支持在全市有示范引導作用的項目和企業間實施聯合重組及資源整合,培育本市商業流通業大型龍頭企業。
第八條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推進流通現代化的發展重點,在全市范圍內,通過多種形式選定流通發展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九條市、區(縣)兩級政府資金共同支持的原則。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建立本區(縣)支持流通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區(縣)組織申報的符合流通發展資金使用范圍的項目,區(縣)財政部門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項目扶持資金的,市流通發展資金優先扶持。
第三章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十條加強流通經濟安全及市場體系建設項目。
(一)支持市場安全和調控體系建設。重點支持市場監測體系和食品安全體系建設。
(二)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升級改造。
(三)支持公共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和現代物流配送中心建設。重點支持物流基地、綜合物流區、專業物流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物流資源整合、第三方物流、專業物流發展和公共物流配送體系建設及面向廣大中小企業的社會化物流配送等項目。
第十一條完善便民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一)支持便民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以連鎖經營等新興業態為主體的居民生活必需品投放體系的建設;支持市民需要,但市場調節不到位,具有公益性的項目;鼓勵發展社區商業服務業相關的項目和相配套的配送體系建設。
(二)支持農村商品流通體系建設。扶持搞活農產品流通,培育農村消費品市場,推進農村流通現代化發展的項目。
第十二條發展現代流通方式,優化流通結構,提高流通效率項目。
(一)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行業結構調整。支持企業資源整合,培育大型流通龍頭企業。
(二)支持在全市商業流通業有示范、引導作用的項目。
(三)支持連鎖商業發展,重點支持發展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愿連鎖;支持連鎖企業信息化建設、物流配送中心改造等項目。
(四)支持傳統商業升級、改造。用現代流通技術改造傳統商業和老字號企業。加速流通信息化建設,鼓勵建立新的經營方式和現代結算形式等項目。
第十三條其他項目。
(一)支持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行業。
(二)支持特色商業街區、特色市場、商業無障礙設施改造、建設項目。
(三)加強區域經濟協作,支持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四)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四條已享受市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內申請流通發展資金。
第四章資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五條流通發展資金的具體使用方式為:銀行貸款貼息、補助撥款、獎勵等。
(一)銀行貸款貼息支持的項目:按照《**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執行。
(二)補助撥款支持的項目: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項目。
(三)獎勵支持的項目:公益性、示范性強且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項目。
第五章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
第十六條資金的申請審批:凡符合資金使用原則和使用范圍的企業,均可申請流通發展資金。
凡申報使用流通發展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根據市商務局、財政局當年的項目申報指南,按照市財政《**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及《市對區(縣)專項補助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上報項目申報材料,網上申報項目。
(一)市屬商業企業申請流通發展資金,由市有關單位、企業集團向市商務局提交書面申請,市商務局經過審核篩選后,進入市商務局流通發展資金項目庫。
(二)區(縣)商業企業申請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由企業向區(縣)商務局提交書面申請,區(縣)商務局、區(縣)財政共同研究、審核后,報送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審定。
(三)其他企業申請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由企業向市商務局提交書面申請,由市商務局審核篩選后,進入市商務局商業流通發展資金項目庫。
(四)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篩選后確定的項目進入市財政局專項資金項目庫滾動實施,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
(五)市財政局每年9月底之前,對符合資金使用原則和使用范圍的項目,按照輕重緩急排序,納入下一年度預算,經人代會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撥付程序:對經批準的流通發展資金支持項目,由市財政局下達項目預算指標,并按市財政國庫直接支付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八條項目實施單位收到財政資金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市、區(縣)財政局負責對流通發展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市、區(縣)商務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對項目資金要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流通發展資金。
第二條零售商與供應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相關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年銷售額(從事連鎖經營的企業,其銷售額包括連鎖店鋪的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應服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包括制造商、經銷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四條零售商與供應商的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信用的原則,不得妨礙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不得侵害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鼓勵零售商與供應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條零售商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從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為:
(一)與供應商簽訂特定商品的供貨合同,雙方就商品的特定規格、型號、款式等達成一致后,又拒絕接收該商品。但具有可歸責于供應商的事由,或經供應商同意、零售商負責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應商承擔事先未約定的商品損耗責任;
(三)事先未約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約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條件,零售商無正當理由將供應商所供貨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將供應商所供貨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強迫供應商無條件銷售返利,或者約定以一定銷售額為銷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約定銷售額卻向供應商收取返利的;
(五)強迫供應商購買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務。
第七條零售商不得從事下列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
(一)對供應商直接向消費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的價格予以限制;
(二)對供應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貨或提供銷售服務予以限制。
第八條零售商不得要求供應商派遣人員到零售商經營場所提供服務,下列情形除外:
(一)經供應商同意,并且供應商派遣人員僅從事與該供應商所供商品有關的銷售服務工作;
(二)與供應商協商一致,就供應商派遣人員的工作內容、勞動時間、工作期限等條件達成一致,且派遣人員所需費用由零售商承擔。
第九條存在下列情形的,供應商有權拒絕退貨:
(一)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毀損、變質或過期要求退貨,但不承擔由此給供應商造成的損失;
(二)零售商以調整庫存、經營場所改造、更換貨架等事由要求退貨,且不承擔由此給供應商造成的損失;
(三)零售商在商品促銷期間低價進貨,促銷期過后將所剩商品以正常價退貨。
第十條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應當事先征得供應商的同意,訂立合同,明確約定提供服務的項目、內容、期限;收費的項目、標準、數額、用途、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本辦法所稱促銷服務費是指,依照合同約定,為促進供應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種商品的銷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報、開展促銷活動、廣告宣傳等相應服務為條件,向供應商收取的費用。
第十一條零售商收取促銷服務費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得擅自中止服務或降低服務標準。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應服務的,應當向供應商返還未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
第十二條零售商應當將所收取的促銷服務費登記入帳,向供應商開具發票,按規定納稅。
第十三條零售商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以下費用:
(一)以簽訂或續簽合同為由收取的費用;
(二)要求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商品條碼并可在零售商經營場所內正常使用的供應商,購買店內碼而收取的費用;
(三)向使用店內碼的供應商收取超過實際成本的條碼費;
(四)店鋪改造、裝修時,向供應商收取的未專門用于該供應商特定商品銷售區域的裝修、裝飾費;
(五)未提供促銷服務,以節慶、店慶、新店開業、重新開業、企業上市、合并等為由收取的費用;
(六)其他與銷售商品沒有直接關系、應當由零售商自身承擔或未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十四條零售商與供應商應按商品的屬性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貨款支付的期限,但約定的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收貨后60天。
第十五條除合同另有約定或供應商沒有提供必要單據外,零售商應當及時與供應商對帳。
第十六條零售商以代銷方式銷售商品的,供應商有權查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銷售情況,零售商應當提供便利條件,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零售商不得以下列情形為由延遲支付供應商貨款:
(一)供應商的個別商品未能及時供貨;
(二)供應商的個別商品的退換貨手續尚未辦結;
(三)供應商所供商品的銷售額未達到零售商設定的數額;
(四)供應商未與零售商續簽供貨合同;
(五)零售商提出的其他違反公平原則的事由。
第十八條供應商供貨時,不得從事下列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
(一)強行搭零售商未訂購的商品
(二)限制零售商銷售其他供應商的商品。
第十九條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商業信用檔案,準確、及時、全面地記載和反映零售商、供應商的信用狀況,引導零售商、供應商加強自律,合法經營。
第二十條鼓勵行業協會建立零售商貨款結算風險預警機制,對零售商拖欠供應商貨款數額較大、期限較長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商務主管部門,并提示相關的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各地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行為動態監測,進行風險預警,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上述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發現零售商涉嫌騙取供應商貨款的,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及時移送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及時開展調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并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并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
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有關維修經營申請者的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二)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后,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
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經營資質、經營范圍、經營地址、有效期限等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本章規定許可條件、標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準規范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采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并按規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
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于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同質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并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接口。
機動車托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管理,建立健全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加強從業人員誠信監管。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從業人員從業行為管理,促進從業人員誠信、規范從業維修。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
、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
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2016年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細則解讀
可自由選擇修車點
新規決定,對2005年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提出十項修改意見,其中,強制指定4S店維修、維修只能換原廠配件等要求被視為違規。
據了解,修改意見中,比較受關注的有三項。第一,車主可以自由選擇修車地點。規定顯示,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車主到指定維修點保養或修車。
第二,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于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新規還稱,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
今年2月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如果汽車生產者沒有按照規定時限公開汽車維修技術信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責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將被通報,并提請國家質檢部門和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撤銷相關車型CCC認證證書。
維修成本有望降低
“看來以后我可以自由選擇維修店給我的極光做保養了,這樣我每年的維修保養費會省不少。”市民劉先生告訴記者,買車時,4S店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其后續保養維修必須在相關品牌4S店做,不然出了質量問題廠家不負責。
“我去4S店正常做一次小保養需要2300元左右,做4萬公里的大保養則需要5000元左右。”劉先生表示,這還不包括維修,如果車子遇到一些小問題,維修一次隨便都要幾千元甚至上萬元。
羊城晚報記者昨日采訪一汽車維修廠的技術經理了解到,劉先生的車型在該店做一次小保養僅需1200元左右,做一次大保養則需2300元左右。也就是說,在汽車修理廠的維修費用會比4S店便宜五成左右。“通常情況下,任何一款車在維修店維修保養都會比在4S店做低。”一大型連鎖維修店的技術經理稱。
事實上,新規定實施后,不僅在維修店修車降低養車成本,在4S店的維修保養成本亦有可能降低。以前在4S店修車,基本都會被要求用原廠配件,這樣價格就會高得離譜。
有數據顯示,有些品牌的零整比高達1273%。數字背后的意義在于,如果更換這款車的全部配件,所花的費用可以購買12輛整車。 業內人士認為,在打破壟斷、轉型升級的時代背景下,同質配件的出現開辟了中國汽車配件流通的新模式,也能有效降低消費者的養車成本。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二、在第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五款:“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并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三、將第八條修改為:“獲得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將第十一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并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將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
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有關維修經營申請者的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二)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七、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經營資質、經營范圍、經營地址、有效期限等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本章規定許可條件、標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八、將第三十一條第五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同質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九、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十、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管理,建立健全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加強從業人員誠信監管。”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從業人員從業行為管理,促進從業人員誠信、規范從業維修。”
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總部企業,是指根據《關于印發*市總部企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府辦〔*〕95號),經規定程序認定的總部企業。
第三條總部企業可享受本細則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條市總部經濟工作聯席會議是市政府對本市發展總部經濟進行決策的議事機構,聯席會議的職能、議事規則、人員組成等另行規定。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二章資金專項
第五條自*年度開始,在目前已設立的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總部經濟發展資金專項。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安排資金專項。
第六條總部經濟發展資金專項主要用于:獎勵國內外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補助新設立總部企業在本市購置、租賃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促進企業健康發展;開展總部企業認定有關必要工作。
第七條發展總部經濟資金專項的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財政資助
第八條本市現有企業,經認定為總部企業的,予以5年補助獎勵,獎勵數額參照該企業上年度稅收(指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下同)地方分成并繳入我市地方庫部分中相對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新設立的總部企業從認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期間如國家財政財稅分配政策調整造成企業納稅的增減,則按同口徑計算增減量。
第九條現有總部企業增資2億元以上的,按照該企業增資次年納稅地方分成并繳入我市地方庫部分相對前一年度增量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按本條計算超過按第八條計算的獎勵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增資人民幣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按照該企業增資次年納稅地方分成并繳入我市地方庫部分相對前一年度增量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按本條款計算超過按第八條計算的獎勵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條新設立并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按照總部類別在認定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新設立綜合型總部的,每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新設立職能型總部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具體獎勵數額根據總部企業規模、本市產業發展政策及所屬行業現有扶持政策確定。
第十一條新設立并經認定的總部企業,購置的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綜合型總部補助每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職能型總部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第十二條新設立并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租用的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按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一次性12個月的補助。如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租賃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的30%給予補助。在寶安、龍崗兩區租房的,租房補助相應提高10%。綜合型總部企業的租房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職能型總部企業的租房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具體財政資助操作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稅務部門另行制定報市總部經濟工作聯席會議。
第四章總部用地與規劃
第十三條市政府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產業集聚基地規劃統籌布局總部基地,分門別類相對集中安排總部用地。符合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總部經濟發展布局,有較多企業總部集聚的場所,可規劃為總部基地。總部基地管理辦法由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政府可在總部基地或產業集聚園區規劃相關產業總部功能區,統一建設總部樓宇,以優惠的租金向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提供總部辦公用房。支持同類別或產業聯系緊密的總部企業聯建總部大廈。
第十五條總部企業辦公用地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過招拍掛等公開方式,用于滿足企業總部辦公用地(不含配套等其他用地)需求。總部企業以掛牌方式取得政府出讓土地,其自用辦公用房的建筑面積應不少于總建筑面積的70%。
第十六條凡已在*成長并經認定為總部企業的企業,鼓勵其節約集約利用已取得的合法產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五章政府服務
第十七條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在本市內開展連鎖經營,設立全資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門店,可免于辦理其工商登記核轉手續,直接到所設機構所在地工商登記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第十八條市國土房產部門每年安排一定的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賃住房,用于解決總部高管人員和專業人才住房。
第十九條市公安、人事、勞動等部門每年安排一定指標,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管理人員優先辦理入戶手續,為其辦理家屬招調和隨遷手續、居住證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市人事、外事、公安等部門應當在權限范圍內,為在本市的企業總部人員因公出國(境)申請予以優先辦理;為其聘用的外籍一般管理人員及其家屬辦理1年居留許可、為其聘用的外籍高層管理人員及家屬辦理1至5年居留許可等事項提供便利;積極為總部企業申辦深港兩地車牌。
第六章管理與調整
第二十一條總部企業可以申請享受本市其他優惠扶持政策,但本細則規定的財政資助政策和其他優惠政策屬于同類型的,不得重復享受。企業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優惠政策,選定后,原則上5年內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條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每年應向市統計部門依法報送本企業總部情況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總部企業應承諾在享受本細則財政補助和獎勵后在*經營期限不少于10年,10年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