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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種賦權概念,可訴性并不等同于實有權利。簡而言之,法的可訴性的內涵可以理解為應有權利或權利體系,它也是法律主體應享有的權利。何謂應有權利,就是由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是通過合法程序確立的法律原則公布的法定權利。應有權利轉變為現實權利是需要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社會條件。我們通常可以將法的可訴性作為應有權利的前提,它也是法律規范設計應圍繞的價值體系。法的可訴性從層次上來分析,可分為三層,一是法不可訴,簡而言之就是司法并沒有從行政中真正分離出來,即法律訴權未加規定;二是法部分可訴和階段可訴,部分可訴和階段可訴的關系是相互包容的關系;最后一個層次是完全可訴。
二、經濟法可訴性
從定義上來理解,經濟法可訴性是經濟法自身擁有可以能夠按照司法程序調解經濟糾紛的屬性,是政府在經濟生活中解決經濟問題的銳器。當然,經濟糾紛的主體也有權通過合法程序申訴,希望司法部門來解決經濟糾紛。從經濟法可訴性的對象上來看,它主要是經濟糾紛。經濟法的可訴性是經濟法具備的能解決在經濟生活中各類糾紛的屬性,是當事人有權訴求于司法機關來解決糾紛的必要性和終局性。經濟糾紛看似簡單,實則復雜,這主要是因為它不易采用協商或是仲裁的方式解決,在行政執法中還要受到其正當性的挑戰。從當前我國經濟糾紛解決的大環境來看,完成排除行政執行來解決經濟糾紛案件是不合時宜的。當然,司法解決具有公正獨立、程序合規等優點而倍受當事人青睞。具體表現為它可強制那些不愿意介入的主體進入訴訟程序,使經濟糾紛順利解決而不受任何因素干擾,也可以利用強制手段使權益恢復到經濟糾紛的原始狀態,同時給予主體合法的強制保障,使得主體敬畏法律而履行義務。
三、實現經濟法可訴性的途徑
在近三十年的改革開放的實踐中,經濟法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經濟法可訴性也被立法者認同,并在法律與法規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這是經濟法可訴性的第一個層次,而第二層次是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問題。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主要通過兩個方式執行,一是部分可訴,二是階段可訴。對于市場受規制主體來看,政府及其相關的職能部門的經濟管理行為如果侵害了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經濟主體可以依照行政法規和經濟法相關條款啟動司法程序,達到保護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目的。從經濟法可訴性實行的現實情況來看,只是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開始試行,并未在全國范圍里實行。原因是在制度還存在不少欠缺,比如查處經濟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中依法判斷過多傾向于行政。
(一)行政前置、司法審查
根據我國當前的法律環境的現實,行政執法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其優勢的發揮需要行政前置,這樣有利于行政執法的主動性和快捷性真實落到實處,達到及時制止和處罰各類經濟違法行為,從而避免更大的經濟損失的發生。當然行政執法也存在訴權濫用的缺陷。我國經濟法規定,經濟違法的舉報如果行政執法機關不受理,或是違反程序原則時,才可以提取經濟訴訟。從經濟法的發展趨勢來看,法院的權限應擴展,審查的范圍也不能僅局限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而應拓展到社會公共利益所有主體的行為。
(二)健全經濟法法律責任
無論是法院,還是行政執法部門,它們均是作為經濟糾紛調解的主體,其責任主要表現為對各類經濟財產的制裁、經濟行為的制裁、經濟信譽制裁等。對于給國家、社會和個人造成非法侵害帶來的損害,需要對其進行經濟制裁,主要是直接或是間接的國家賠償。
(三)創設經濟公益訴訟制度
[關健詞] 經濟犯罪 經濟糾紛 財產犯罪 辨析
女企業家蘭州贏得官司青島被判無期引發爭論。四五年前簽下幾份合同,甘肅女子喬紅霞在甘肅兩級法院打贏了與青島澳柯瑪公司間的經濟糾紛案,爭到了1500多萬元的償還款。然而兩年后,喬紅霞在青島中級法院被指控變造、偽造這些合同,以刑事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究竟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筆者下文將予以探討:
一、經濟犯罪概念
關于經濟犯罪概念,我國學者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廣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認為,“經濟犯罪活動或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行為,或表現為利用職權牟取暴利的行為。總之,經濟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二是狹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認為,“經濟犯罪就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濫用商品的生活、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上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和經濟權限,違反所有直接與間接調整經濟活動的法規,危害正常的社會主義經濟運行秩序的行為。”
關于經濟犯罪概念,筆者贊同馬克昌教授的觀點,即“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規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經濟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二、經濟糾紛概念和財產犯罪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活動中,各民商事主體由于各種經濟活動而產生的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因而經濟糾紛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賠償責任,經濟犯罪是須要制裁的犯罪行為,旨在預防和抑止犯罪,故責任是懲罰的承擔,而是損失的賠償;經濟糾紛等民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如當事人不愿提訟,法院都不得主動介入。這與經濟犯罪案件存在著最大差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立案偵查,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報案、控告、舉報、扭送、自首等多種受案渠道,而且還明確了不允許有不作為及放縱犯罪瀆職行為發生。由于刑法規定的刑罰具有明顯的副作用,所以作為民法我們充分保護某種合法權益時,才有刑法保護,于是刑法具有補充性,而民法并不具有補充性。
財產犯罪指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用、挪用、毀滅公私財產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侵犯財產罪的構成特征,即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用、挪用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體、也有特殊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主要有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活經營罪的概念、構成特征、認定這些罪時注意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被罪的界限以及這些罪的法定刑。
三、經濟犯罪區別于經濟糾紛、財產犯罪的主要特征及三者辨析
1.經濟犯罪的主要特征
(1)該類犯罪的侵害的客體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該類犯罪顯要的特征。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關鍵要件,是劃分經濟違法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如果一種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經濟管理法規,但還沒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那就不構成犯罪。
(2)該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運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3)該類犯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大部分是經濟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
(4)該類犯罪的主觀方面,絕大多數都表現為故意,其中一部分犯罪還具有牟利、非法占有等目的。
2.三者區別及相關案件探討
實踐中某種行為究竟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經濟犯罪還是財產犯罪,不是一件容易區分的事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常常相混淆。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解決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干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情況時有發生。為此公安部曾下發了《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通過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一時難以劃清的,要慎重從事,經過請示報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當處理……”
那么如何來區分是經濟糾紛還是經濟犯罪,筆者認為首先要從概念中把握準確,緊扣民事刑事實體法,這是我們區別二者的基礎。要搞清楚一些概念,如民事欺詐,民事欺詐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認識錯誤,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合同欺詐,是以欺詐行為以達到欺詐目為目的,以合同為手段,以合同的訂立,履行為途徑不公開地獲取他人財產的行為。與經濟欺詐應當說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二者的區別在于主觀惡性的大小及其社會危害程度。合同欺詐是一種當事人的故意,這種故意并不是一種非法占有為直接目的的故意,其惡性要低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經濟欺騙。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1.以騙取錢財為簽訂假合同,錢款都手后,毫無履行職意,這是合同欺騙,而在虛構過程中,一方弄虛作假騙取信任,目的是簽訂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合同。但仍希望通過合同履行獲取利益,應為合同欺詐。2.利用虛假合同,騙取對方貨款,供自己從事其他活動,而并不履行合同,而且開初就不是為了真正地履行合同,希望通過其他方面盈利后還款,這種行為是典型的民事侵權違法活動。因其主觀惡性尚不足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尚不足以定罪。
有些案件雙方從各自角度出發,本是一起民商事糾紛案件,受害方為了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損失,不惜違背案件的事實,想方設法將案件當作刑事案件來報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由于受害方法律知識的欠缺和保護意識方法的匱乏,可能當作民商事糾紛案件來提訟。
例:喬紅霞案件:喬紅霞,今年37歲,甘肅秦安人。1997年3月至99年6月間,喬紅霞以甘肅海欣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簽訂數份購銷合同,為澳柯瑪集團在蘭州、秦安等地銷售家電。合作過程中,雙方因貨款及返利問題產生糾紛。1999年10月,澳柯瑪集團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喬紅霞償付貨款600余萬元。后該案轉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00年3月,喬紅霞以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欠其返利款為由,向蘭州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同年5月,蘭州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償還喬紅霞多付的貨款、折扣款其返利款共計1557萬元。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于同年11月做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青島中院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發現,喬紅霞向該院提交的合同中有編造、添加的嫌疑,于是將案件移交青島市公安局展開刑事偵查。2002年11月5日,喬紅霞被逮捕。2003年11月,青島中級人民法院以欺騙罪判處喬紅霞無期徒刑,并處罰金500萬元。喬紅霞不服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院。此案經媒體報道,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銷青島中院對喬紅霞的有罪判決,發回青島市中院重申。為避免司法公正受地方保護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喬紅霞案由天津司法機關管轄。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喬紅霞不構成犯罪,不符合條件,將案件退回青島公安局。2005年10月14日,喬紅霞被青島警方從天津押回青島。同年12月14日,青島公安局對喬紅霞的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今年6月14日,公安局又將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
喬案引起了包括法學專家在內的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專家認為,同一事實,不可能既屬于民事糾紛,又屬刑事犯罪。這是百姓看來都極為簡單的道理,而在一些權力機關卻成了不解的難題。這其中不外乎以下幾種原因:一是公權的濫用。個別權力機關把法律賦予的權力無限放大;二是一些執法者把法律當成他們達到某種目的的手段;三是地方保護根深蒂固;四是權力機關拒絕接受各方監督;五是不尊重人權。專家還注意到: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曾明確指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認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偽造證據通過訴訟獲取他人財物的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也明確指出:“該問題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的《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已經明確。該答復在起草過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見。你院(人民法院)在審理此后發生的有關案件時可參酌適用該《答復》的規定。”對此,專家們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是非常正確的,并指出:最高人員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認為當前我國對訴訟詐騙不宜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在當前我國的司法領域中地方保護主義還比較嚴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事實上也很擔心地方公安司法機關濫用刑事追究手段肆意生效的民事判決,從而進一步給地方保護主義可乘之機。
直到2008年初記者才獲悉,備受全國關注的“喬紅霞案”有了新進展,青島市公安局已于2007年6月13日解除了對喬紅霞的取保候審,羈押5年之久的喬紅霞終于重獲自由。
行為是經濟犯罪還是財產犯罪,如普通欺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需要加以區分。區分的關鍵還是在侵犯的客體和客觀行為表現方面不同。財產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而經濟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運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一些勞務詐騙雖然也簽訂了勞務合同,從客體和客觀方面去分析,應定詐騙犯罪而不是合同詐騙罪。當然經濟糾紛與財產犯罪的區別也是通過客體和客觀方面進行分析的。
例:2005年至2006年3月,張某購買了李某的水泥,張以水泥質量問題為由,欠下李某水泥貨款14.2萬元,李某多次催要不成,2006年9月4日11時許,雙方在某茶樓協商未成,李某不顧張某阻攔將張某本田轎車開走。該案應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公安機關應做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建議報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犯罪構成理論,搶劫罪必須要具備主觀和客觀要件的統一,債權人占據債務人的汽車,其目的是為了索債,其客觀目的不是為了占有其財產。實踐中同類事情很多,債權人往往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維護自身權益。對此,一些基層辦案單位在接到報案后,對其應如何處置存在一些分歧,有的認為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不予立案,有的卻立了案。
當然實踐中有許多經濟糾紛案件同時涉嫌經濟犯罪,也就是常說的刑民交叉案件,由于本文章篇幅所限,就不再展開討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掌握好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那么就能夠更好地處理刑民交叉案件。
參考文獻:
[1]馬克昌:《經濟犯罪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
[2]高銘喧 米海依爾.戴爾瑪斯―馬蒂:《經濟犯罪和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
一、當前國有企業法制工作的問題及經營風險分析(一)機構不全,職能不強,隊伍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機構尚需健全,職能有待強化。一些國有企業尚未建立綜合法律服務機構,法制部門多隸屬于辦公室,大多未設立專門辦公場所;規章、制度不夠健全,尚未形成經常性長效工作機制。由于體制上的原因,法律服務人員難以介入合同審查、合同談判、經營決策、項目論證、工程招投標等重要經營活動,造成各項經濟活動缺少法律審查環節,埋下許多經濟隱患和經營風險。法律服務機構總體上職能不強,對依法維護企業權益重視不夠,規避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法律工作與其他事務性工作混同,解決經濟糾紛及法律問題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
二是專職法律工作人員較少,專業素養有待提高。許多國有企業缺少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多為兼職,業務能力相對較弱。在當前民事、經濟糾紛日益增多的形勢下,專職法律工作人員不足,服務質量不高,已成為制約國有企業發展的瓶頸。一些國有企業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訴訟糾紛,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成壞事。目前,國有企業法律機構的服務范圍涉及到企業改制、合同管理、貨款清欠、民事糾紛、對外協調、土地賠償等諸多方面;由于人員配置不到位,專業素質不強,在法律條文的理解和具體操作上存在不少問題,影響了法律服務工作的廣度和深度,沒有發揮好從法律上進行“源頭把關”的作用。
(二)缺乏法律和契約意識,經濟合同糾紛增加。
一是合同法律意識不強,合同行為風險加大。這是當前國有企業經營比較突出的問題。表現為一些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識,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實體上及程序上的諸多問題,規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標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實踐中,有的國有企業在產品購銷活動中,有時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打白條、開空白合同書;由于合同書內容、條款殘缺不全,責任追究無合同依據,這樣就給對方以可乘之機,往往授人以柄,難以保證合同目的實現,反而增加了合同風險系數;一旦發生經濟糾紛,國有企業往往只能自食其果。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某國有企業所涉亞龍公司建筑物損壞賠償一案,由于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規定具體日期,且在合同中提到“同意其在該國有企業塌陷地南成立汽車運輸公司一處”,沒有規定具置范圍;整個合同條文缺乏規范性,不明確,不具體,導致合同履行糾紛,被當事人惡意利用,形成訴訟,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二是合同審查論證失嚴,違約責任條款欠缺。當前有的國有企業簽訂經濟合同,對事先審查、論證、調研工作重視不夠,風險意識不強;有的經營人員違規操作,甚至僅憑哥們意氣、人情關系就草率簽約,導致合同權利、義務設定失誤,特別是造成違約責任條款殘缺不全。這樣一旦對方違約或者鉆合同條款的漏洞,就會使己方陷入被動,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近年來,一些國有企業在對外經濟交往中,合同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如某國有企業,近幾年先后涉及了亞龍公司賠償案、中煤銷售案、廢舊鋼材銷售行政復議案、企業法人年檢復議案以及債權、債務案件等20余起,涉案金額達兩千余萬元。這些案件中,由于合同審查不嚴,權利義務不清、違約責任條款欠缺造成的糾紛占到一半以上,導致一些無可挽回的損失。
三是合同擔保設定違規,違約責任追究困難。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往來中,必然要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合同擔保關系,有時為擔保人,有時為被擔保人。國有企業在簽訂重要合同時設定擔保,可減少風險,保障履約。但如果設定擔保時不規范,如擔保人無擔保能力,擔保財產有權利瑕疵等,就會導致擔保虛設,一旦發生違約,擔保責任無法落實,責任追究困難重重。另外,有的國有企業在為其它企業提供擔保時不夠審慎,風險意識不強,有時會陷入被動,代人承擔履約責任,卻無法向被擔保人追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無計可施。
(三)欠款回收難度大,司法判決執行難。
一是法律救濟途徑單一,欠款回收難度較大。有的國有企業由于市場法律意識不夠強,依法經營和依法維護合法權利的機制尚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遇有對方違約的合同糾紛,救濟途徑比較少,一般習慣于和為貴,以協商為主,有時難以奏效。針對困擾國有企業經營的貨款拖欠問題,有的企業習慣于上門討債,但由于債務人東躲西藏,隱匿財產,收效甚微,反而增加了討債成本,而對仲裁、訴訟等其他救濟途徑較少使用。這就使得違約者肆無忌憚,長期賴帳不還。這種情況使合同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國有企業的經濟損失難以彌補,違約方的責任難以落實,對國有企業經營極為不利。
二是依法維權力度不大,司法判決執行困難。國有企業只有重視并行使合同權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實現。但有的國有企業經營人員權利意識不強,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積極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項難以收回,形成呆帳、壞帳,積累了較大數額的不良資產。有時會因忽視行使自己的法律權利,例如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特定條件下的的撤銷權和解約權等,造成被動局面,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失。另外,一些國有企業申請判決執行的力度不夠,對申請異地執行心存恐懼,對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的積極性不高;時效意識不強,許多案子既不申請中止執行,又不申請執行,一旦過了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導致許多判決書成為“法律白條”,造成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二、加強企業法制建設,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一)健全機構,強化職能,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一是健全法制服務機構,強化法律服務職能。要高度重視企業法制建設,健全法制機構,強化職能,形成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努力構筑國有企業法制的立體化工作網絡,外靠法律中介機構,內靠法制機構,把企業經營活動置于法律的監督和保護之下。企業法制部門應當擔負起為企業領導決策提供法律依據,做到依法經營,科學決策,積極維護企業的各項權益,努力規避、化解市場風險,為國有企業經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某國有企業在外欠款回收工作中,成立了由法制辦、財務科、企管辦、監察審計科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清欠小組,通過法律途徑集中追討應收貨款,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二是優化人力資源組合,充實法制機構人員。法律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法律服務的質量。因此,在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機構時候,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經營的同志充實進來。努力為法律專業人才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配備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工具,訂閱、購買各類法律資料;落實應有的職級待遇,明確權利、責任和義務,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定期為法律工作人員提供外出培訓和進修的機會,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強與政法院校的聯系,積極引進法律人才;努力借助外力,聘用法律專家擔任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參與企業經營與決策,防范、降低市場經營風險。
三是重視法律知識教育培訓,提高經營人員業務素質。鑒于一些國有企業經營人員合同法律意識淡薄、業務素質不高的現狀,加強法律業務培訓是關鍵一環。當前亟須建立、健全普及性和專業性相結合的培訓機制,結合崗位實際需要,對企管部門、供銷科、財務科、審計科等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加大合同法、企業公司法、財稅法、擔保法、金融法等經濟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提高他們的法律業務水平,強化依法營銷和市場契約意識。要通過制度化的經濟法律知識和營銷業務知識專門培訓以及人才重組,建設一支精通法律、熟悉業務的專業化經營隊伍,建立健全責權利一致的營銷責任制度;從而保障國有企業更好地適應市場,參與競爭,保障合同安全,減少合同風險,維護合同權益。實踐中,一些國有企業在建設專業化經營隊伍方面做了可貴的嘗試,例如進行合同法律知識培訓,舉辦營銷策略講座,引進專業化人才等,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規范法律服務工作程序,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一是完善法律服務工作程序,依法維護國有企業權益。法制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時高效地處理各種經濟糾紛,切實維護國有企業的權益。首先,對事關國有企業重大經濟利益的案件,要慎之又慎,統籌兼顧,協調一致。接到案件后,要及時向上級單位匯報,爭取支持,深入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研究確定法律對策。其次,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時,應積極主動的請當地政府參與協調、平息,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最后,協調不成而引發訴訟的,要積極應對,制作法律文書,訴諸法院裁決;訴訟過程中,努力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妥善處理好各類經濟糾紛;對法院判決或裁定要持辯證態度,深入分析,權衡利弊,決定是否申請執行或提起上訴、申訴。例如某國有企業歷時7年最終圓滿解決的微山亞龍公司煤炭洗選公司訴我方建筑物損壞索賠一案,即是一個極好的例證。在本案中,該企業積極應訟,取得了省國有局的支持,充分發揮法制部門的積極作用,嚴格遵循程序,規避法律風險,在訴訟雙方都滿意的狀態下結束了訴訟,就賠償額達成了一致意見,大幅減少了國有企業的經濟損失。
二是建立重大經營活動法律審查機制,預防、減少企業經營或決策風險。法制部門、公司律師要全面介入經營管理活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切實把好法律審查關。首先要健全采購、銷售機制,預防、降低經營風險。國有企業法制部門和公司律師全程介入,審查合同等法律文書及法律手續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并簽署法律意見,并負法律責任,以降低物資成本和項目風險。對于重大工程項目,從方案設計到工程施工、監理,要采用招投標的方式進行,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和項目責任人要實行工程項目終身負責制,減少項目失誤,提升工程質量。其次,依法加大對外欠款的清理力度,維護企業經濟權益。組織由專門法律服務人員參與的追討債務小組,建立目標責任追究制度,對應收帳款重新梳理分類,對陳帳老帳,采取各種法律手段,通過拍賣劃撥、以物折抵、延續債權等方式進行回收。最后,對各項開支行為進行嚴格審計和法律審查,杜絕違法開支現象;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則委托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
三是開拓多元化法律救濟途徑,依法追究對方違約經濟責任。國有企業要破除特殊企業觀念,敢于開拓多元化法律救濟途徑,改變傳統的上門討債、違約協商的習慣作法,學會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救濟手段,追究對方的違約經濟責任。協商不成,可請主管部門或權威第三人調解;調解未果,可依約進行合同仲裁,仲裁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力。國有企業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追究相對方的違約經濟責任。例如,針對一些企業或個體經營者長期拖欠國有企業合同價款的問題,如果合同責任清楚,證據確鑿,則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強制對方支付貨款及利息。如果合同糾紛較復雜,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裁判強制對方支付價款,并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對于法律救濟途徑的選擇適用,國有企業要重視違約責任追究成本核算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過最適當的法律救濟途徑,實現追究違約責任的目的。例如,某國有企業積極與中地煤公司聯系協調,經過相互協商與法庭調解,重新訂立協議,有效解決了1988年遺留下來的3200萬元標的額的“撥改貸”欠款問題,使企業甩下了歷史包袱,步入快速發展的軌道。
(四)加強企業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風險。
一是建立、健全合同審查機構和管理制度,發揮內外部法律服務人員的作用。市場經濟就本質而言,就是法制經濟和契約經濟;合同已經成為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交易手段。因此,國有企業要成立合同管理委員會,建立由法制部門全程參與的合同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職合同管理員,各部門設立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形成統一領導,分口負責的合同管理網絡體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規范、科學、合理。要制訂嚴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審查機制,實行合同簽約人負責制和重大合同履行報告制度,促進依法審慎簽約。合同負責單位、合同承辦人要對合同的前期調查、談判、簽約、履行、驗收、結算等全過程負責;對履行周期長、標的額大、復雜疑難的重大合同實行計劃履行、定期報告制度,及時解決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要用好法律人才的專業化服務,引入法律中介服務機構參與重大合同項目的審查、論證及談判;力求合同權利義務明晰,違約責任條款完整,最大可能的降低合同風險,提高合同成功率,維護國有企業權益。目前有的國有企業已建立了合同審查委員會和法律咨詢機構,設立了專職公司律師或聘請社會律師為常年法律顧問,不僅成功地保障了合同安全,而且在維護合同權益,追究違約責任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例如某國有企業法制部門,積極協調,借助法律顧問,依法解決了欠款合同糾紛案、吳莊村土地塌陷賠償案等6件案件,為企業減少、挽回損失30多萬元。
二是重視合同證據工作,做好合同公證、鑒證。由于缺乏證據意識,一些國有企業陷入“有理乏據”的尷尬境地,在經濟糾紛中吃盡苦頭,造成一些不應有的經濟損失。“法律注重證據。”因此,企業法制機構應當重視經濟合同文本、憑據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一旦涉及經濟糾紛,要及時調查經濟往來記錄,查閱原始檔案,搜集、保全相關證據,提高勝訴的機率。同時,要充分認識合同公證、鑒證的重要作用,對大額合同、重要合同依法進行公證、鑒證,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要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大宗大額合同,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公證機關公證,以防范、避免合同履行風險。例如,某國有企業對于大宗物資采購、標的額在5萬元以上的合同、不動產轉讓和受讓合同一律予以公證,從而規范了合同法律行為,堵塞了法律漏洞,確保經營活動和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維護了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是正確適用合同擔保制度,預防、規避合同項目風險。合同擔保制度對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維護合同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國有企業在經濟擔保活動中,要嚴格遵守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設定擔保的內容、程序要符合規范,真正用好合同擔保制度,降低合同風險。具體而言,國有企業要求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應審查對方的擔保資格以及用來擔保的財產權利狀況,并在合同中明確擔保責任條款,一旦交易對方違約,可依法追究擔保責任,實現擔保合同權利。國有企業如果是做擔保人或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要依法審慎設定,必要時可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以減小合同擔保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另外,要用好自己的合同權利,如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追訴權、訴訟權等,維護己方利益,實現合同目的。例如,某國有企業與某私人企業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在履約屆至之前,該私人企業出現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明顯無付款能力,此時私人企業卻要求國有企業按時發貨;在此情況下,國有企業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如果對方拒絕的話,國有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可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四是健全招投標機制,減少合同項目成本。國有企業進行大型設備定貨、重要工程施工等合同項目,標的額巨大,事關重大。除了常規的合同審查程序外,要健全并實施招投標機制;強化招投標合同項目的全方位、全過程管理,促進合同的順利履行。企管辦和法制部門要從合同的立項、談判、簽訂、履行、驗收、結算等各個階段都進行了跟蹤管理。公司律師要全程參與招標合同項目的管理,對合同的簽訂、審批、履約質量把好“法律審查關”。對重大投資或招標合同項目,要邀請相關經濟和法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進行可行性論證,保證合同項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安全性。在當前買方市場條件下,通過投標者的相互競爭,國有企業可以選擇最優的產品和服務,同時又有利于降低成本,減小合同風險。例如,某國有企業在新井建設的重要項目上,實施招投標機制,保證了工程質量,并節約項目成本近千萬元,同時也增加了合同項目的公開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和經濟違法亂紀。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2.分別建立臺賬。管轄行財會部門統一在上述科目中對各發案行分別建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臺賬,明確專人管理,做好收支記賬。
[關鍵詞]營銷職業崗位能力;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特色與創新
[中圖分類號]G7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3)9-0061-03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越來越多,或多或少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其中涉及營銷環節的經濟糾紛居首位。高職營銷類專業的就業崗位群為銷售代表、業務主管、市場策劃、產品管理、售后服務等,這些崗位群需要具備溝通協調談判、客戶信息管理、銷售管理、產品設貨、市場調研、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等能力。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應著眼于培養學生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這就需要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選取營銷職業崗位能力所需的教學內容,修訂營銷類專業經濟法能力標準與教學實施綱要,完善教學手段與方法,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標準,這對于營銷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營銷專業學生依法經商理念的樹立和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專業法律技能的培養,預防和減少企業經濟損失的發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企業合法經濟權益,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社會現實意義。
1經濟法教學現狀分析
經濟法課程是市場營銷、汽車技術服務與營銷、表演藝術(汽車營銷與模特藝術)、電子商務、國際貿易、金融產品營銷、物流、工商企業管理、會計、財務等專業的職業能力支撐課,近幾年,經濟法已進行了能力本位課程改革和院級精品課程建設,教學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經濟法教學團隊的教師多為法學(法律)專業畢業,在高職經濟法教學中往往更多地注重經濟法律知識的傳授,而對于高職經濟法教學應為專業服務的理念則有所缺乏,對教學所服務的專業培養目標、就業崗位群、專業職業崗位能力的了解也缺乏全面性。因為要考慮多專業教學的需要,在教學內容的選取上,往往是適用于各專業的通類的教學模塊。在經濟法教學中,案例教學法是普遍采用的一種教學手段與方法,但使用的“案例”多為模擬案例,缺乏企業全息化案例,案例以教師收集為主,很少有學生的參與。課程考核方式主要采用課堂書面考核形式,分為應知考核與應會考核,即知識題與技能題兩大部分。
2營銷崗位法律需求調研情況分析
21調研基本境況分析
結合浙江物產《非法律人員法律知識》培訓課程的開發,課題組深入物產國貿、中大股份、物產元通、物產金屬進行了深度訪談和問卷調查。調研對象公司業務人員,共48人,收回有效調查問卷33份。
從調查情況看,企業業務人員法律知識了解途徑:上網或看書查占545%;咨詢法律人士占485%;到相應的政府機關查詢占273%。比較了解的是《合同法》、《公司企業法》、《擔保法》,分別占455%;333%;273%。其中,有兩名被調查人員認為對現有法律法規都不是很了解,占6%。但是,在訪談中發現,對以上法律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還是有模糊的。
22企業營銷崗位法律知識需求情況分析
221物產國貿
國內貿易碰到最多的《合同法》,主要涉及合同條款、合同的履行(特別是貨款的拖欠)、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風險的轉移;還有擔保;買賣合同之格式條款。國際貿易中主要涉及仲裁地的約定;市場價格變動時的毀約情況。
222中大股份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金融法》等,主要涉及合同風險的防范。
223物產元通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內容。
224物產金屬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主要涉及合同的規范簽訂,包括現貨合同和合同的簽訂。
3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目標
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即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需要,從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入手,對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的選取、教學手段與方法的完善、考核標準的制定等方面進行探索與實踐,培養營銷專業學生依法經商意識和專業法律技能。
4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內容
41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
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與法律類專業經濟法教學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為營銷專業人才培養服務,側重于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培養;后者為法律專業人才培養服務,側重于解決經濟糾紛能力的培養。因此,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首先應轉變教學理念,充分了解營銷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及課程在專業中的定位。為此,課程負責人應負責課程組教師認真學習和探討市場營銷專業的專業培養計劃。
42選取營銷職業崗位能力所需的教學內容
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的選取,應符合營銷職業崗位能力所需,即教學內容與專業的契合。對現有適用于各專業的教學內容進行調整,結合調研情況,企業營銷崗位所需經濟法律知識需要,在充分了解營銷職業崗位所需能力的基礎上,并結合高級營銷員考證要求,選取教學模塊內容。
經濟法教學內容分四大板塊:經濟法基礎知識、市場主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秩序法,其中,經濟法基礎知識主要包括法人、、財產所有權、債權等營銷活動中必須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市場主體法主要包括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要求學生掌握這些市場主體設立、運行、管理等過程中應遵守的基本規則;市場行為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擔保法》、《商標法》、《票據法》等;市場秩序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43完善教學手段與方法
431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已經是經濟法教學中普遍采用的一種教學手段與方法,我們改革的重點將是企業真實案例即全息化案例的收集與選用上,使案例更具真實性,以利于培養學生預防類似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除教學團隊教師收集案例外,發動學生參與全息化案例的收集,經教師指導后,在課堂上與同學分享。教師對案例分析主要起引導作用,不是直接分析答案,而是以總結糾錯為主。
另外,采用案例教學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教師要給出案例問題的明確答案和法律依據。與其他學科中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不同,《經濟法實務》課程中案例問題的答案基本是明確的、唯一的,教師在每個案例教學后一定要給出明確的答案和相應的法律依據。二是注意循序漸進。教師要隨著《經濟法》課程的逐步深入、學生經濟法律知識的不斷增加,由簡單到復雜地應用案例教學法,給學生一個從了解、接受到熟練、掌握的適應過程。三是要避免使學生形成不正確的概括化認識。可能某一兩個案例所展現出來的信息非常吸引人,學生也深受影響,但他在這一兩個案例上形成的概括化認識,遠遠不能說明經濟法律的原理、概念,從而導致“過度概括化”現象的產生。應讓學生明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而不是判例法國家,是用法學原理和法律條文來分析解決案例,而不是借先前的判例來分析新的案例。
432多媒體教學法
經濟法實務課程的特點在于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和立法的需要,各類單行法律會不斷修改,而教材的制定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無法及時更新,給教師教學帶來了不便。采用多媒體制作課件后可以及時對其進行更新,能夠做到電子教案與現行法律的同步。由于多媒體集文本、靜態與動態的視頻、音頻等多種媒體的優勢于一體,是一種在功能上更為完善的信息傳遞體系,在課堂教學的有限時間內,可以通過圖片、文字的演示,通過超級鏈接各種相關資料和互聯網上的最新信息,傳遞給學生大量的信息,擴大了學生的知識儲備。多媒體教學也大大節省了板書時間,將老師從繁復的板書中解脫出來,以便集中精力給學生講解概念的內涵等內容,還可以彌補某些老師板書不夠清晰的不足。
433啟發式教學法
采用啟發式教學方法必須要有可供選擇的材料,重視選材的典型性和生動性。例如,合同生效的條件通過合同成立是一個事實問題,而生效則涉及法律問題,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況下訂立合同行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異的,但有何差異,應與生活中的實例相聯系,使學生在心中提出疑問,產生尋求答案的渴望,激起學生的探索興趣。
434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
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是一種實踐教學法,是指可以參照律師事務所的咨詢模式,由學生定期在事務所輪流值班,接待有關人員咨詢,或當場處理有關經濟法方面的糾紛、爭議。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可以使學生靈活運用學習到的知識,使其對問題的認識加深并理解、鞏固,而且這種方法也往往能使學生遇到一些復雜、疑難問題,從而迫使學生查閱大量資料、請教老師、與同學探討等,容易調動學生學習興趣與求知欲。另外,這種方法處理業務的仿真性強,對培養學生的職業判斷能力、業務處理能力、人際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但這種做法頗有難度,主要是咨詢、投訴人員的來訪頻率及提出問題的復雜性等,為保證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量,接待時間也不宜過頻及過長。
44制定考核標準
依據營銷職業崗位能力和高級營銷員考證要求,制定考核標準。應知部分主要考核營銷職業崗位所需掌握的基本經濟法律知識,以卷面筆試形式完成。重點是制定應會部分考核標準。
5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特色與創新
(1)體現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與法律類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在教學理念上的差別,這是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前提條件與根本保證。
(2)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的選取,與營銷職業崗位能力和高級營銷員考證相結合,而不是通類的適用于各專業的教學模塊,充分體現課程為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服務的宗旨。
(3)師生共同參與全息化案例的收集與分析,一方面,使教師有更多機會接觸企業,提高經濟法教師的實踐教學水平;另一方面,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加明確學習目標,使整個教學事半功倍。
(4)學生在應會考核標準范圍內,自行收集、分析、總結企業營銷崗位容易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例,這是對課程技能考核的一種嘗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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