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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籌劃; 動因分析; 博弈分析
蓋地教授在《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一書中指出:根據組織行為學理論,可從行為人的內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環境因素兩方面分析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動因。這一觀點為本文探討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的行為動因提供了基本思路。
一、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內在動因分析――“經濟人假說”的利益驅動
美國學者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將“經濟人假說”歸納為三層含義:(1)“經濟人”是自利的,即策動人的經濟行為的根本動機是追求自身利益;(2)“經濟人”是理性的,即人能夠根據自己所處的環境條件來判斷自身利益并決定行為方向,盡可能實現利益最大化;(3)人理性地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為往往會無意識地、客觀地增進公共利益。
依照公共經濟學的理論,企業所得稅具有對“公共服務”、“公共物品”付費的性質,不具有直接返還性,即企業所繳納的稅款與它所消費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之間通常不具有對等性。這意味著企業即使不納稅也可以照樣享用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根據美國學者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德“經濟人假說”,企業就難免產生“搭便車”的欲望,即希望通過所得稅籌劃來盡可能地減輕自身稅負甚至不納稅,但同時又希望盡可能多地享受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另一方面,對企業而言,所得稅負無論怎樣公平、合理,但所得稅指出作為一項特殊的成本都是企業資金的凈流出,是企業經濟利益的一種損失。企業作為“經濟人”是以營利為目的,對所得稅進行籌劃,以謀求稅后利益的最大化會成為必然的選擇。
由此可見,所得稅籌劃的內在動因是源于“經濟人假說”的利益驅動,即經濟主體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外在動因分析
內在動因最終能否通過所得稅籌劃的形式得以實現,還要取決于外在的動因。作者認為,所得稅籌劃的外在驅動因素主要包括邊界清晰的產權制度、企業所得稅各個基本要素及其差別機制、企業經濟活動的多種形式以及企業會計核算的多種方式。
(一)邊界清晰的產權制度是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最根本的外在驅動因素
有關產權的概念,德姆塞茨可能是較早對其進行研究的經濟學家,他的《關于產權的理論》對產權的定義為:“所謂產權,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諾斯在《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一書中認為:“產權本質上是一種排他性權利。”本文在對所得稅籌劃的內在動因的分析是以邊界明晰的產權制度為基本前提的。根據產權理論推斷,只有在產權明晰的條件下,企業才會真正關心所得稅對其自身利益的影響,才會在利益的驅動下進行所得稅籌劃。因為,如果企業產權不明晰,那企業的經濟效益與企業所有者、管理層和員工就缺乏直接的利益聯系,企業就不會關心自己繳納所得稅的多少,就更不會精心地進行所得稅的籌劃了。所以說,邊界清晰的產權制度是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最根本的外在驅動因素。
(二)企業所得稅各個基本要素及其差別機制是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最直接的外在驅動因素
根據科學決策原理,有差異就會存在選擇。根據稅制學原理,稅收制度中設置了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適用稅率及稅收減免優惠等基本要素及其差別機制。根據企業所得稅各基本要素及其差別機制的模型(見圖1)可知:企業所得稅各個基本要素及其差別機制意味著企業在決策時存在選擇的可能,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會誘發企業通過事前籌劃,力爭在多種可選方案中進行最優化抉擇。例如,由于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復雜性,政府往往會結合實際情況,給予一些稅收優惠,這就導致了稅收差異。斯科爾斯和沃爾夫森等指出:“不管是好是壞,稅收優惠政策還是被世界各國的稅收當局廣泛地授予給各種活動。為實現各種社會目標而設計的任何稅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會刺激社會個體進行稅收籌劃活動。”
(三)企業經濟活動形式的多種選擇是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關鍵外在驅動因素,是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切入點
企業具體從事的經濟活動是確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及范圍的依據。經濟活動形式的多樣性表現在投資形式、組織形式、業務形式、結算形式等方面。如圖2所示:投資形式的不同選擇會導致企業在投資的法定稅率與稅收優惠方面產生差異;組織形式的不同選擇會導致企業在所得稅納稅范圍方面產生差異;業務形式的不同選擇會導致企業在所得稅課稅對象上產生差異;結算形式的不同選擇會導致企業在所得稅納稅時間上產生差異。正是因為經濟活動形式的不同選擇,會產生不同的所得稅涉稅差異;所以,它是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關鍵驅動因素,是所得稅籌劃的切入點和主要內容。
(四)企業會計核算方式的多種選擇是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又一關鍵外在驅動因素
企業依照企業會計準則生成的會計信息既是企業經濟活動的價值反映,又是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基礎。應納稅所得額就是根據會計核算結果并調整計算出來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都給企業留下了會計核算方式的選擇余地。基于不同的會計核算方式,其核算結果會有所不同,也會導致應納稅所得額有所不同,從而導致企業的所得稅負有所不同。因而,會計核算方式的多種選擇成為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又一關鍵外在動因。
綜上所述,以上四個驅動因素既相互獨立又密切相關。在邊界清晰的產權制度下,經濟活動與企業所得稅各個基本要素及其差別機制相結合,構成了企業確立所得稅納稅義務和范圍的依據;會計核算與企業所得稅各個基本要素及其差別機制相結合,構成了所得稅計稅標準的依據。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動因的博弈分析
博弈論,又稱為對策論,它是研究決策主體在給定信息結構下如何決策會使自身效用達到最大化,以及不同決策主體之間決策的均衡。也就是說,當一個主體,好比說一個人或一個企業的選擇受到其他人、其他企業選擇的影響,而且反過來影響到其他人、其他企業選擇時的決策問題和均衡問題。而博弈理論在稅務籌劃中的應用,實際上是尋找“自利”與“他利”的最優安排。在所得稅籌劃動因的分析中,博弈活動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參與人:是博弈中的決策主體。假設每個參與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所得稅籌劃的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到企業和稅務機關,會出現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博弈和企業和稅務機關之間的博弈。
信息:是參與人在博弈過程中所了解的信息。在所得稅籌劃中,信息往往是不對稱的,表現在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策略:是在博弈中可供博弈方選擇的行動方案。在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所得稅籌劃博弈中,企業的策略空間是:籌劃和不籌劃。在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所得稅籌劃博弈中,企業的策略空間是籌劃和不籌劃,稅務機關的策略空間是檢查和不檢查,并且在檢查時確認企業的所得稅籌劃行為是否合法。
行動的次序:是博弈中的每一個參與人在什么時候做出選擇。
收益:又稱支付,是每個參與人從各種策略組合中獲得的效用水平。在所得稅籌劃的博弈中,企業盡力實現稅后收益的最大化,稅務機關盡力實現稅收利益的最大化。
結果:是指參與者的行動所產生的每一種可能性。
(一)企業與企業之間所得稅籌劃的博弈分析
假設:(1)有同等條件下的企業A與企業B都面臨著是否做所得稅籌劃的選擇;(2)企業A和B的行動選擇是籌劃和不籌劃;(3)雙方在各自行動前都知道對方行動的可能性及其特征。
經估計得出:如果兩個企業都不進行所得稅籌劃,各自的稅后收益為N;如果他們都進行所得稅籌劃,各自的稅后收益為N+a(a為因進行所得稅籌劃所節減的所得稅大于所得稅籌劃成本的差額,否則討論沒有意義);如果一個籌劃一個不籌劃,不籌劃企業的稅后收益為N-c(c為因市場份額被籌劃企業搶占而損失的稅后收益),籌劃企業的稅后收益為N+b(b=a+c,假設市場份額不變)。可以得出如下的博弈矩陣:
通過對該博弈矩陣進行分析,求解納什均衡。對于企業A來說,無論企業B是否進行所得稅籌劃,理性的A企業都會選擇籌劃;同樣,對于B企業來說,無論企業A是否進行所得稅籌劃,理性的B企業都會選擇籌劃。所以得出最優解為(籌劃,籌劃)。
(二)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所得稅籌劃的博弈分析
1.模型假設
(1)企業與稅務機關都是理性的“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
(3)企業的行動選擇是籌劃與不籌劃。稅務機關的行動選擇是檢查與不檢查;當檢查時,認定企業所得稅籌劃是合法的概率是β。認定企業所得稅籌劃不合法的概率是1-β。
(4)企業不進行所得稅籌劃時,繳納的所得稅為T;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時,所獲得的收益(即因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所獲得節減所得稅的數額)為M;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發生的成本為D,且D
(5)除考慮以上所說的成本費用外,不考慮其他成本費用。
2.博弈模型構建與支付函數矩陣
(1)博弈模型構建
(3)模型分析
根據以上分析,假設稅務機關進行檢查的概率為A;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概率為B。
當稅務部門進行檢查的概率A一定時,企業選擇進行所得稅籌劃(B=1)或不進行所得稅籌劃(B=0)的預期收益分別為:
籌劃:EP(A,1)=A[β(-T+M-D)+(1-β)(-T-λM-D)]+(1-A)(-T+M-D)=A(β-1)(1+λ)M+(-T+M-D)
不籌劃:EP(A,0)=A(-T)+(1-A)(-T)=-T
其中:EP(A,1)代表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預期收益,
EP(A,0)代表企業不進行所得稅籌劃的預期收益。
令EP(A,1)=EP(A,0),A(β-1)(1+λ)M+(-T+M-D)=-T,得到稅務部門檢查的最優概率:A*=(M-D)/[(1-β)(1+λ)M]。說明當AA*時,企業的最優選擇是不進行所得稅籌劃;當A=A*時,企業是否進行所得稅籌劃的預期收益相同。
當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概率B一定時,稅務部門選擇檢查(A=1)或不檢查(A=0)的預期收益分別為:
檢查:EK(1,B)=B[β(T-M-C)+(1-β)(T+λM-C)]+(1-B)(T-C)=(λM-λβM-βM)B+(T-C)
不檢查:EK(0,B)=B(T-M)+(1-B)T=T-BM
其中:EK(1,B)代表稅務部門進行檢查的預期收益,EK(0,B)代表稅務部門不進行檢查的預期收益。
令EK(1,B)=EK(0,B),(λM-λβM-βM)B+(T-C)=T-BM,得到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最優概率:B*=C/[(1+λ)(1-β)M]。說明當BB*時,稅務機關的最優選擇是不進行檢查;當B=B*時,稅務機關是否進行檢查的預期收益相同。
所以,企業和稅務機關進行所得稅籌劃博弈的混合戰略的最優解為:
A*=(M-D)/[(1-β)(1+λ)M]
B*=C/[(1+λ)(1-β)M]
由以上公式可知: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概率A與所得稅籌劃的收益M值、稅務機關認定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合法的概率β值成正比,與所得稅籌劃的成本D值、處罰力度λ值成反比。即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收益M值越大,企業越傾向于進行所得稅籌劃;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成本D值越小,企業越傾向于進行所得稅籌劃;稅務機關認定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合法的概率β值越大,企業越傾向于進行所得稅籌劃;稅務機關認定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不合法時的處罰力度λ值越小,企業越傾向于進行所得稅籌劃。
通過對所得稅籌劃中兩種博弈類型的分析,無論是對于稅收機關還是企業都有新的指導意義。一方面企業為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想盡辦法要進行所得稅籌劃;另一方面國家通過一系列的措施,減少企業的偷逃稅,增加國家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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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并購重組;稅收籌劃
一、企業并購重組中稅收籌劃的內涵
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籌劃是指在稅法要求的范圍內,并購雙方從稅收角度對并購方案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減輕企業稅負,從而達到降低并購成本,實現企業整體價值最大化的目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及財稅(2009)59號文件對企業并購重組稅收籌劃的影響
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全面實施,對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籌劃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弱化了企業并購重組時利用地域優惠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原所得稅法下企業并購重組中利用地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熱衷于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主等區域的企業以享受低稅率的優惠。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強調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所得稅優惠格局。二是納稅人利用外資企業身份進行并購稅收籌劃不再可行。原所得稅法下內、外資企業稅負有差距,外資企業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內資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合并等方式成為外資企業可降低稅負。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內、外資企業無差別對待,這使得納稅人利用外資企業身份進行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籌劃途徑失去意義。三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總體有較大幅度的降低。企業并購重組中最大的稅務負擔就是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并降低為25%,減輕了企業并購重組中的所得稅負擔,增加了企業并購重組的熱情,使企業并購重組中所得稅項目的稅率降低。
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的財稅[2009]59號文件《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籌劃也產生了重要影響。首先,使企業并購時進行所謂的“免稅籌劃”難度有所提高。其次,針對并購虧損企業進行虧損彌補的籌劃計算方法有所改變。最后,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于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因此,從稅務籌劃的角度分析,企業并購時必將體現傾向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趨向,以節省所得稅款。
三、對當前企業并購重組稅收籌劃的一些建議
第一,企業并購前目標企業選擇的稅收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重大變化之一就是重視行業優惠,實施條例對行業優惠的范圍等做了進一步明確。所以企業在選擇并購的目標企業時,應充分重視行業優惠因素,在最大范圍內選擇并購這種類型的企業可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同時由于稅收優惠政策在地區之間存在差異,并購企業可選擇在享有優惠政策的地區譬如西部地區的企業作為并購對象,從而降低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使并購后的納稅主體能夠享受到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稅收收益。
第二,企業并購中不同支付方式選擇的稅收籌劃。實踐中,企業并購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現金并購、股權并購、承擔債務式并購和綜合債券并購。以上各種并購支付方式不同,相應的稅務處理各異,也為企業并購的所得稅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在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股權票面價值(或股本賬面價值)20%的情況下,并購企業接受被并購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并購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如果非股權支付額高于所支付股權票面價值20%的,并購企業接受被并購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認成本。由于兩種情況下并購企業接受被并購企業的資產計入成本費用的價值基礎不同,而使并購后并購企業的所得稅負不同。從折舊角度考慮,就并購企業而言,如果并購企業采用股權并購方式,并購中取得的資產其折舊基礎是資產原賬面價值,如果并購企業采用債券或現金支付方式,并購取得的資產其折舊基礎是支付價格,一般情況下支付價格高于原資產賬面價值。并購企業的資產價值總額增加,計提折舊也隨之增加,從而使并購企業增加折舊額而節稅。
第三,并購融資方式選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從稅負籌劃的角度分析來看,采取企業內部融資方式由于資金使用者和所有者為同一者,資金使用成本不能在稅前抵扣,存在雙重征稅問題,稅負較重。采取股權融資方式,企業只為股東支付股利,并購方不需要償還本金,流出大量現金,但其會稀釋每股股東收益,甚至稀釋大股東的控股權,所支付的股利不允許在稅前抵扣,增加稅收負擔。采取向銀行等貸款方式,并購方除少量的手續費外,主要成本是借款利息。根據稅法規定借款利息一般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所以從稅務籌劃的角度來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可以起到減少企業所得稅款,降低企業稅負的目的。而發行債券的方式,首先,在時間上和流程上要比銀行信貸靈活很多。其次,如果發行的是可轉換公司債券,如果企業業績良好,債券持有者愿意將債券轉為股份可以免除債券到期還款的壓力。最后,由于債券利息也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發行債券方式融資所承擔的稅負相對較輕。
在企業并購中,納稅籌劃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影響因素,充分合理地利用納稅籌劃不但能為企業創造現實的競爭優勢,而且可以從內部促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切實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因此今后還需要對其進一步研究,發揮其合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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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開放式基金取得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為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新稅法中對企業投資于開放式基金取得收益視性質不同暫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即取得的分紅所得和對贖回取得的差價收益實行不同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從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贖回取得的差價收益稅法沒有專門的優惠政策,應適用一般的買賣差價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投資開放式基金常見的稅務籌劃及影響
基于上述投資開放式基金收益的企業所得稅征免稅規定,企業投資開放式基金時稅務籌劃的總體思路往往考慮分紅所得與差價收益之間的稅負差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其籌劃思路及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選擇基金投資對象階段
假設不考慮基金的凈值增長率、市場風險等其他因素,投資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所得稅征免稅規定的差異造成稅負的明顯不同,會影響企業選擇基金對象。
例如,一家流動性充裕的企業準備投資開放式基金,考慮其收益的所得稅政策差異,企業會選擇偏好分紅的基金,取得基金分配中的收入部分因為可享受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提高了投資的稅后凈收益水平;反之,如果選擇投資不分紅或很少分紅的基金,則只能通過贖回一次性實現收益,需要對實現的差價收入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大大影響投資收益率。
此外,基金拆分和基金分紅是開放式基金降低基金凈值的兩種主要方式,但所產生的稅收效應的不同,也影響企業的投資行為。企業在現金分紅方式下取得的收益是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在拆分方式下,投資者獲得更多的基金份額,使單位投資成本降低,贖回時增加價差收益,而價差收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對企業投資者來說,基金分紅要優于基金拆分。
(二)準備贖回階段
基金收益的企業所得稅征免稅差異,會促使投資者選擇在分紅后進行贖回的策略。例如,企業投資某開放式基金1000萬份,申購日凈值為每單位1.20元。截至2009年4月5日,該基金單位凈值為2.80元,在此期間基金公司未進行過分紅。因此,浮動收益為1000×(2.801.20)=1600(萬元)。企業擬收回此項投資,且該基金已將在4月10日對每一基金份額分紅0.70元的公告。公司目前面臨兩種選擇:方案一是在分紅前贖回全部基金份額;方案二是待基金分紅后再贖回全部基金份額。
方案一中企業通過贖回基金實現收益1000×(2.8-1.2)=16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該筆投資的稅后凈收益為1600×(1-25%)=1200(萬元)。
方案二中企業首先通過分紅實現收益1000×O.70=700(萬元),再通過贖回實現收益為1000×(2.10-1.20)=900(萬元),(假定分紅到贖回期間凈值和公司累計凈值不發生變動,即基金分紅除權后基金凈值從2.80元降為2.10元)。這與方案一實現的稅前收益相同,但由于分紅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僅需就贖回實現的差價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該筆投資的稅后凈收益為700+900×(1-25%)=1375(萬元)。方案二與方案一相比,多實現稅后收益175萬元(1375-1200=175)。因此,企業考慮到稅收因素,應選擇在分紅后進行贖回的策略。
(三)利用分紅免稅的籌劃行為
由于存在上述分紅帶來的稅收好處,企業就利用分紅免稅來進行稅務籌劃。
例如,某企業預測2009年度利潤將大幅增加,初步估計應納稅所得2000萬元,應納稅額500萬元。企業購買臨近分紅的開放式基金,在分紅后贖回,用投資損失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企業3600萬元購買一只凈值為1.80元的開放式基金2000萬份,該基金公告將在近期進行大比例分紅,將其凈值從1.80元降低到1.00元(假定該基金自成立后一直未進行分紅,即基金累計凈值也為1.80元)。一周后每一份基金單位分紅0.80元,使得基金凈值降低到1.00元,公司取得免稅的分紅所得1600萬元(2000×0.80=1600),取得分紅收入后不久將基金贖回,假定基金凈值仍為1.00元,則產生贖回損失1600萬元(3600-2000×1=1600)。企業通過上述操作,3600萬元的投資賬面產生1600萬元的分紅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和1600萬元的虧損,雖然對企業利潤總額的影響為零(不考慮交易成本的因素),減少了應納稅所得1600萬元。
如此操作后,企業應納稅所得從2000萬元變成了400萬元,應納稅額從500萬元下降到100萬元。
利用差異籌劃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
利用分紅免稅的稅務籌劃,存在極大的稅務風險,稅務機關完全有理由進行納稅調整。
第一,購買開放式基金是一種投資行為,為分紅免稅和產生虧損而投資,屬于典型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行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對開放式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目的是為了支持開放式基金的發展,充分利用開放式基金手段,拓寬社會投資渠道,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而企業動用大額資金,短期內申購贖回,產生巨額的免稅所得和投資損失,顯然以減少、免除納稅義務為主要目的,與稅收優惠的初衷不符。
第二,對投資成本的認定不同導致的風險。財稅[2008]1號文中沒有明確暫不征稅的分配所得是否僅限于投資后享有的開放式基金凈值的升值部分,以上的籌劃方案中是不考慮該因素的。如果稅務機關認定暫不征稅的分配所得僅限于投資后享有的開放式基金凈值的升值部分,所獲分配所得超過升值數額的部分應作投資成本的收回,上述籌劃行為中的分紅所得1600萬元應視為成本的收回,贖回基金時,因成本降為每份1.00元,贖回收益為零,不存在贖回損失。
因此,基于以上理解,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企業不僅可能會承擔巨額補稅和滯納金,還可能會有聲譽受損的風險。
差異政策的缺陷分析
企業投資開放式基金收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差異影響企業投資行為,該差異政策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一,差異政策促使企業選擇偏好基金分紅的開放式基金,基金管理者可能考慮企業這一稅收影響行為,為提高基金的認購力,更多地選擇基金分紅方式。但是,分紅必須有充足的現金流,開放式基金管理者必須賣出股票才能用來分紅,而基金拆分僅僅只是一種“數字游戲”,并不要求基金管理者賣出股票,這就要權衡稅收利益與分紅、拆分后對基金運作效率影響的利弊。博弈結果,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股票市場的穩定和發展,違背了支持開放式基金優惠稅收的初衷,影響了稅收中性原則。
第二,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配所得可能承擔雙重稅負。企業投資者的贖回和申購差價可能來源于兩個部分:1,基金投資證券的差價收入;2,基金的被投資企業分派的股息、紅利。對后者而言,開放式基金的價格等于單位凈值,當基金獲得派息和分紅時,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企業投資者的贖回和申購差價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差價中已經包括基金的被投資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
第三,企業投資者分配所得可能存在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企業取得的分配所得收益也可能來源于兩個部分:1,基金投資證券的差價收入;2,基金的被投資企業分派的股息、紅利。被投資企業分給基金的股息、紅利在流入基金資產時已繳納了企業所得稅,但是,這些投資收益并沒有作為稅后收益隨即分配給企業投資者,而是重新計人到基金資產中進行資本增值投資,最終,基金分配額中可能還包括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益,但該部分由于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導致這部分差價收益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
建議與總結
綜上所述,現行稅收政策對投資者從開放式基金取得的分紅所得和對贖回取得的差價收益實行不同的所得稅政策存在理論上的缺陷。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改進:
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增加類似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的條件,筆者建議基金持有六個月以上才可以免稅,堵塞企業濫用這一規定的“避稅”行為,減少企業不必要稅務風險,降低征納雙方的稅務成本。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 合理合法 節稅目的
納稅籌劃工作需作好三個結合:本企業的業務流程所涉及到的所有稅種與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結合起來;相關稅收政策與相適應的納稅籌劃方法結合起來;納稅籌劃方法與相應的會計處理相結合。下面主要從幾個方面來說明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的納稅籌劃
在具體籌劃分支機構設立形式時,需考慮企業的發展前景、稅基及稅收優惠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納稅人法人判定標準,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對于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應設置分公司,這樣可以利用創立時的成本沖抵總機構的利潤,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對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機構,應設立子公司,或許可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如果總機構匯總起來虧損,且新設立機構不享受稅收優惠或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很小還應設立分公司,匯總沖抵總機構利潤。但目前跨區域的大企業集團普遍面臨的問題是:跨地區總分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匯總繳納問題,尤其是在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法中只明確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分機構匯總繳納,但未明確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如何匯總繳納,需由省一級稅務機關進行明確匯總納稅方法。
二、嚴格按照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規范帳目,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的通知:對納稅人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企業會計資料不規范,稅務機關難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即使企業經營業績較不錯,也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核定的應納稅額往往比實際應納的稅款高。企業還應關注的是審核原始票據的合法真實性,原始憑證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是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一旦納稅人取得的發票不合法,可能會沾上“偷稅”的罪名,按稅收征管法規定,將接受票面金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且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做好相關的審核及備案工作
企業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第13號)規定: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而對非正常損失(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的損失)須經稅務機關批準才能在當年扣除。因此企業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及時申報,當年扣除。對于符合條件的減免稅款,絕大多數減免稅都有期限,過期就很難再享受。《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將減免稅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后,報批類按照審批的方式辦理。對于備案類減免項目,則需要提出備案后經稅務機關登記,自登記備案之日起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所以,建議企業請專業機構依據減免稅的條件進行審查,確信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后再進行備案,以免遭受繳納滯納金甚至罰款的損失。煤炭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文件提取的規定比例的安全費用,應于提取年初報送稅務部門備案,總之,企業按行業規定提取或發生的費用,雖然有國家相關部門文件規定,但未在稅法中明確的仍應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或報批。
四、認真研究新企業所得稅法,充分理解稅法精神
1.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在稅前扣除中提出了“合理”這一標準。合理性原則的適用是國際上的一般做法。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補償,但對于合理性這樣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國稅函〔2008〕159號)指出,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判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雇員實際提供了服務,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實際操作中主要考慮雇員的職責、過去的報酬情況,以及雇員的業務量和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這樣企業可以將使用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勞務人員的工資都納入工資薪金核算,同時.按工薪總額14%為界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也可以扣除。
2.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雖然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限定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但仍存在幾個不明確的問題:一是對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認定;二是研究開發費用項目內容;三是原來的關于技術開發費的相關規定如何適用。所以,企業對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具體項目內容的,可適當歸集進行籌劃。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項規定有減免期限,所以企業一定要做好對此類項目的投資及工程項目管理,及時認定享受優惠政策的時間。
4.《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里存在著與原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認定不一致的銜接問題。如,新稅法規定運輸工具、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由5年分別縮短為4年和3年。所以企業應及時調整相應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及計提折舊方法。
綜上所述,企業可以利用國家稅法制定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同時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的空間進行納稅籌劃。所謂籌劃,就是在具體納稅行為發生之前進行的,屬于超前行為,所以必須具備超前意識。如果納稅業務已發生后,則相應的納稅義務也就產生了,企業(納稅人)因承受的稅負重而進行的避稅行為往往是不合法的,屬于偷逃國家稅款的行為。所以納稅籌劃是充分尊重遵守稅收法律法規,達到合法合理減少稅負的目的,同時納稅籌劃也能促進稅收法律法規不斷地修訂與完善。
參考文獻:
新稅法借鑒國際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建立了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稅法法律制度,適應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為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新稅法的頒布,使得舊稅法法律下的很多納稅籌劃途徑失效,同時又產生了新的納稅籌劃方式。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收入結算方式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通過銷售方式結算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較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兩種:①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約定的日期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當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時,可以選擇賒銷或分期付款的結算方式,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②委托代銷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如果企業產品的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對于以先銷售后付款為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扣除項目的納稅籌劃
1、人員錄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進行人員錄用時,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進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②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薪成本、培訓成本、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差異。并做好相關證件的備案、勞動合同的簽署和社會保障的落實工作。
2、人工費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擯棄了計稅工資制度,對內資企業非常有利。企業可以將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較之以前是一項非常大的節稅措施,避免了對職工工資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使原來利用特殊身份進行納稅籌劃的機會減少,同時又有利于廣大企業在這方面的納稅籌劃。但是,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薪金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以免發生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以致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那么后果將得不償失。
3、廣告業務宣傳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按統一比例15%進行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不能無限制地任意扣除廣告費用。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一樣可以將超過扣除的部分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扣除,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必再考慮多委托廣告公司宣傳而減少企業自己宣傳的途徑。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選擇宣傳方式。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取得符合標準的廣告費支出憑證,據實在稅前列支。
4、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時,要嚴格區分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企業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議費、差旅費等計入業務招待費。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標。因此,企業在進行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時,一是要取得業務招待費的確實記錄;二是要準確把握準予作為費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及與就企業所得稅的比較,企業應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變化外,還應該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基礎不同。原所得稅法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為年度利潤總額。在存在納稅調整項目時,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因此,企業在進行考慮利用公益性捐贈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正確計算扣除的基礎,進而準確把握可扣除的金額。
6、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有關固定資產的規定,我們可以從折舊方法上來考慮納稅籌劃。折舊方法選擇的籌劃應立足于使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針對企業具體的盈利情況及其所處時期,選擇不同的折舊方式,以充分發揮折舊費用抵稅的作用。具體可分盈利企業、處于所得稅稅收優惠期的企業、虧損企業來區別對待。
7、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企業適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由于“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存貨-期末存貨”,期末存貨賬面價值的大小恰好與銷貨成本高低成反方向變動。由此可見,存貨的計價方法與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有很大的關系,它的選擇應立足于使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
(三)新企業所得稅下虧損彌補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第十八條規定,由于貨幣存在時間價值,企業在進行虧損彌補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時,應當盡快將可彌補的虧損額在盈利年度彌補。企業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彈性,為了實現稅前利潤彌補即將過期的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增大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盡管企業采取的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業以后年度產生新的虧損,但在法定彌補期限內彌補即將過期的待彌補虧損,就能避免稅前彌補虧損額因過期而不能稅前彌補的問題出現。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過渡期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新所得稅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如果有新業務需要設立新公司的,可以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來做稅務申報業務,或者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低稅率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分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低稅率優惠。由于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低稅率企業在彌補虧損的設計上,盡量利用高稅率年份的盈利余額彌補低稅率年份的虧損以節稅。
對原新設高新技術企業的“兩免三減半”優惠,企業應加快新辦企業投產進度,加緊實現盈利,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對于在過渡期內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則當年將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二、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境的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等相關法律的差異、疏漏、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的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積極開展稅務籌劃,是企業減輕稅務負擔,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條合法途徑和最佳選擇,故企業稅務籌劃的必要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籌劃可以減輕企業沉重的稅負,節約大量資金,也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使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2、稅務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因為詳細的稅收策劃,不僅僅是對企業有關涉稅事宜的籌劃,更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統籌安排,是由納稅籌劃方案統一體現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和運作,都是貫穿在整個企業管理過程中的,需要企業各個部門之間順暢無阻的配合才能實現。
3、稅務籌劃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稅務籌劃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進稅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動稅收法制化的進程。
4、稅務籌劃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稅收一方面是國家利用法律手段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過程,同時也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運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投資方向、籌資途徑、企業組織形式以及產品結構、投資區域等方面,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的調節。因此,納稅籌劃實際上是順應了國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引導,優化了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實現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
三、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稅收籌劃是企業維護自己權益的一種復雜決策過程,是依據國家法律選擇最優納稅方案的過程。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各項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因此,一個可行的稅收籌劃要考慮方方面面,具體的要注意以下事項:
1、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2、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沒有必要進行了。
3、稅收籌劃應從總體上系統地進行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僅僅關注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某一稅種少繳了,另一稅種可能要多繳,因而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不僅要使企業整體稅負最低,還要避免在稅負降低的同時帶來的由于銷售與利潤的下降超過節稅收益。
4、稅收籌劃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在應稅行為或應稅事實發生之前對企業的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如果納稅事實已經形成,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為定局以后,則不存在稅收籌劃的問題了。
5、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防范。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與經濟環境、國家政策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尤其是那些立足長期的稅收籌劃,更是蘊涵著較大的風險性。另外,無論什么稅種,在納稅范圍和應納稅額的界定上,法律都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職業判斷。因此,在企業稅收籌劃中,有關人員除了全面學習稅收法規之外,密切保持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操作指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