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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體制改革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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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體制改革論文

行政體制改革論文范文第1篇

【作者】高小平/靳江好/沈榮華

【摘要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正文】

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了深化行政改革的目標和主要任務,在許多方面都有較大突破和發展。改革的目標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管理方式,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重點是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規范中央與地方的職能和權限,推進政府機構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事業單位改革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決策機制、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等項內容。

(一)建立服務型政府

建立服務型政府是近年來理論界和各級政府在深化行政改革中提出的一個目標選擇。服務型政府本質上是社會本位、民本位,政府管什么不管什么,全看社會和公民是否需要,并以此來作為政府職能定位的依據,它與傳統的以官本位、權力本位為特征的管制型政府相比較,是兩種不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將建立服務型政府作為新時期行政改革的一個目標選擇,將有助于從新的視角,把行政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引向深入。在實踐中,已有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認識到建立服務型政府的必要性,著手改革以往“重管理、輕服務”的政府管理方式。上海、南京、珠海等地政府紛紛提出創建服務型政府的目標,并在創新服務、社會評議、減少管制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

我國中央、省級政府的主要功能要于決策和宏觀調控,在管理上具有宏觀性、調控性和間接性的特點,同時在決策和管理上也要體現我國服務型政府的本質要求;省以下地方政府直接面對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公眾提供公共服務。因此,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定位應有所不同,中央和省級政府可以作為以宏觀管理為主的“決策——服務型政府”,省以下地方政府應為以公共服務為主的“服務型政府”。

(二)建立面向市場的政府

建立面向市場、親市場、以市場為導向的政府等提法的涵義大體相同,都是指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上,凡是市場能發揮優勢或能做的事,都應當由市場來做,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強調政府要面向市場,將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政論要起好“掌舵”作用、催化作用、促進作用,而不是“劃槳”作用、大包大攬作用;也有助于將政府發揮職能作用的主要方向,放在加強宏觀調控上,放在創造有效率的市場環境上,圍繞市場行使好調節、培育、監管和服務職能。

(三)建立責任政府

責任政府的提法,主要是為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強化政府責任。在以往權力高度集中的行政體制下,政府權力與責任嚴重脫節和失衡,強調權力配置而忽視追究責任,重視行使權力而忽視承擔責任,注重虛置監督形式而忽視追究責任。

現階段推行依法行政的關鍵,在于強化政府責任,使權力的責任掛鉤,建立責任政府。為此,下一步行政改革應力爭取得以下突破:一是賦予權力的同時必須明確責任;二是健全政府責任制度,制定落實法定質詢、罷免等追究責任的具體程序,創設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易于實施的責任制度;三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并與政府外部評議制度相掛鉤;四是加大執法監督的獨立性、公開性和民主參與。

(四)依照公共管理理念轉變管理模式

公共管理是從發達國家引進的管理理念,核心涵義在于公共性,突出強調管理主體的多元化,管理導向的社會化,公共服務的市場化等新的觀念,與傳統意義上的“行政管理”有較大的差別。

在實踐中,各級政府開始運用這一理論,轉變職能,改進管理,推進改革。例如,財政部門提出了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目標,人事部門提出了人力資源管理戰略,深圳等地政府提出了政府職能從無限到有限、從部門性轉向公共性、從政府單一治理轉向社會共同治理等項改革目標,都是十分有益的探索。

(五)借鑒企業經驗提高政府效能

行政體制改革論文范文第2篇

一、執罰機關龐雜、職能交叉的現象仍沒有改變,而且還被披上一層合法的外衣。

為了表述方便,我們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被依法授權、委托的組織成為執罰機關。在現行《行政處罰法》中,雖然單設了專門一章對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作了規定,但對現行的執罰機關混亂的現狀并沒有從根本上予以改變,一些原先從事執罰職能的不合法組織通過規章委托,又變相的取得了執罰權,從過去的不確定法律地位搖身一變又成為合法的執罰組織。據統計,我國約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和全部行政法規、規章都設立了行政處罰權,由此產生了數量龐雜的執罰部門,具體有公安、海關、工商、稅務、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煙草、醫藥、鹽業、農業、林政、交通、路政、漁政、海事、教育、民政、郵政、電信等等諸多部門,執罰隊伍過多過濫,造成大蓋帽滿天飛,老百姓形容為“幾十頂大蓋帽,管著一頂破草帽”。由于執罰隊伍龐雜,不可避免的造成職能交叉、重疊。對某些違法行為,由于執法風險大,利益小,導致執罰部門互相推諉、踢皮球;對某些含金量高的違法行為,執罰部門又相互爭權,競相處罰。同時,由于執罰部門過多,又在某些部門形成執法人員數量不足的形象,執罰活動靠搞突擊執罰、聯合執法來完成執法任務,以應付上級的檢查。

《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雖然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因為該法律條款非強制性條款,每個執罰部門必然片面強調自身職能的重要性和專業性,肯定不愿輕易得將自己的執罰權交由其他部門行使,這樣,執罰部門龐雜的現象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得到改變。而且隨著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不斷增加,一些新的執罰部門就會不斷出現,執罰隊伍將更加混亂。

二、行政處罰決定權交由行政機關行使,是導致行政權力極度膨脹的重要根源之一。

行政處罰是對公民或組織人身、財產、行為的限制和剝奪,是一種懲罰權,應屬司法權的范疇。而我國現行行政處罰體制是在過去計劃管理體制下逐步形成的,過分強調了行政權威,而忽視了國家權力分權制衡的原則,一些行政機關借助歷史機遇,獲取大量的行政處罰權,通過多年的苦心經營,不進行政職權遍布公法領域,而且還將觸角逐步伸向私法領域,一行政權力干預公民或組織之間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權糾紛。

行政機關千方百計爭奪行政處罰權,一方面是為了表明自己部門的重要性,確保自己在歷次政府機構改革中能夠保住一席之地,這也是政府機構改革似乎走不出膨脹-----精簡-----再膨脹-----再精簡的怪圈的一個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擁有行政處罰權也能給部門自身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我國現有行政執法部門的經費名義上是執行收支兩條線,但真正落實的僅是少數。大多數執罰部門經費短缺,必須靠上級財政部門的罰款返還來彌補。更有一些執罰部門的經費實行自收自支,靠直接坐支罰款收入來維持。這種財政保障體制就必然導致了趨利執法和自費執法的現象,一些部門不是重在糾正違法行為,而是罰款了事。有的部門甚至希望、鼓勵當事人違法,因為這樣才能有錢可罰,由此形成了“養違法”的現象。如某地公安派出所為罰款創收,竟然招聘女做誘餌,釣客來,創造了執罰機關執罰創收的奇聞。利益的趨勢只能驅使行政機關更加愿意濫用行政處罰權,總是千方百計的保留和爭取更多的行政處罰權,從而引發行政權力的再度膨脹。

三、現有行政權力不能滿足行政處罰的需要,起不到真正懲罰違法,糾正違法,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現有行政機關的大部分行政權力是與其行使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權相匹配的,勸導性、指導性較強,法定強制力相對司法權而言比較弱。目前,除公安、海關等少數行政執法機關擁有對人、對物的行政強制權外,其他機關一般不具有這種行政強制權。而現行行政處罰過程中,又不能沒有上述權力的保障。諸如現行行政除案件的相對人作偽證;向行政機關提供假證;拒不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拒絕行政機關檢查;拒絕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調查等諸多現象,在現有行政處罰體制中運用現有行政權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決,尋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導致行政執法人員或采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權,或瀆職、失職不作為。這兩種做法都是對法治社會的一種踐踏。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對現有體制進行徹底改革。

我國現有行政處罰案件有相當多的都和第三人權益受到侵害相聯系。第三人希望國家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同時,能夠使自己受侵犯的權利得到救濟。顯然,這種救濟最終還需司法權來保障。而我國現有行政保護制度中,如商標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治安案件人身傷害賠償等,雖然賦予相應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可以對涉及民事賠償的部分一并做出處理,但并沒有法律最終強制力。而且,一些行政機關擔心引起行政訴訟,也不愿意履行這部分職權,使這類法律規定形同虛設。

而且,現行行政處罰程序所設置的一般程序,諸如立案、調查、內部法制核審、處罰告知、聽證、決定處罰、強制執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繁瑣,雖然耗費大量政府資源,反而很難達到預期目的。

我們知道,行政執法體制必須符合國家權力分工制衡與協作的原則要求,必須體現國家意志的唯一性、強制性和有效性。我國目前的政府機構改革雖然蘊含著較為深刻的制度創新思想與舉措,但仍是一種過渡性的改革,其直接目的不過是在于解決目前較為突出的矛盾,具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性質,而缺乏前瞻性與預防性。法律體制改革必須具有前瞻性,行政處罰體制改革也同樣如此。是體制改革遷就于行政處罰現狀,還是行政處罰改革適應時代的發展,確實是一個值得考慮問題。我們應該借鑒包括西方法制社會在內的所有人類文明成果,結合我國實際,與世俱進,建立一套新的能夠適應現代法制社會要求的行政處罰體制,而不是修修補補,應付了事。具體而言:

一、將現有執罰部門適當集中,僅賦予其當場行政處罰權和一般程序調查權、行政處罰建議權。除公安、海關、稅務部門外,其他部門執法權全部合并,統一交由各級人民政府行使。根據我國憲法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享有包括行政執法權在內的國家行政權力。但實際上各級政府的執法權力都分散到政府的各部門手中,造成部門林立,權力分散。行政處罰體制改革就是要還完整行政權與政府。將行政處罰案件調查權與決定權分離,是按照行政權與司法權分工原則,將行政處罰決定權從現有行政權力中剝離出來。

考慮到目前違法行為大部分屬于性質輕微的狀況,可以授權行政機關行使相對人沒有異議的當場處罰權,但僅限于案件事實簡單清楚,

不需要另行調查取證,僅處以警告或一定數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除此之外,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調查,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二、專門成立行政法院,由其行使行政處罰決定權、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權、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權。依托現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單獨成立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的行政法官根據行政機關的申請,針對違法行為簽發行政調查令,行政執法人員持行政調查令對違法行為人或組織進行強制性的行政調查,必要時可以申請行政法官簽發行政強制措施令,對涉案物證進行查封、扣押。由于一切活動都是由行政法官決定,既保證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時時監督,又賦予了行政調查行為的權威性。違法相對人的一切拒絕、阻撓調查行為都可被視為是妨礙司法行為而受到追究,從而解決了現行行政處罰手段過軟的弊端。行政法院通過對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和處罰建議的審查,聽取違法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獨立行使行政處罰決定權。對行政法院做出的處罰決定,只有違法行為人可以上訴。逾期不上訴的行政處罰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違法行為人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由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三、行政處罰案件的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行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僅負責訴訟程序的操作,不參與行政調查取證,代表國家對行政處罰案件向行政法院提訟。

對現有行政處罰體制的改革,由于涉及到行政權、司法權的重新分配,牽扯到許多部門的利益,肯定會有很大的阻力。但這應是我們今后改革的方向。我們應當先從理論上、思想上掀起一場大討論,百家爭鳴、百家齊放,使之更加完善,然后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立。只有斷然廢除一切不合理的體制,重新確立一套完善、科學的運作制度,才會使政府在管理社會和經濟事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胡錦光著《行政處罰研究》法律出版社

2、應松年主編《行政法學新論》中國方正出版社

3、鐘明霞《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缺陷分析》(《法學》雜志1998年第4期)

行政體制改革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

論文摘要: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是關于高等教育事業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屬、隸屬關系和職責、權益劃分的體系和制度的總稱。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環境,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各種新思潮對高等教育的沖擊,現行高等教育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日益凸顯。因此,我們必須把握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和思路,積極推進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革。

一、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及其改革的涵義

1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的含義

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是關于高等教育事業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屬、隸屬關系和職責、權益劃分的體系和制度的總稱。高等教育管理體制主要包括國家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對高等教育的管理體制和高等學校的自身管理體制兩個方面的內容。具體而言,它既包括高等學校的管理機構、管理制度、管理體制、招生就業體制,也包括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權限、投資體制、管理工作、管理人員等。

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是國家管理高等教育事業的根本制度,是國家在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機構設置、相互關系和責權劃分的制度,主要是明確由哪級政府對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進行統籌和決策、各級政府和高等學校之間的責權利如何劃分以及采取何種方式才能對高等學校和教育機構進行有效的管理等。其最主要的作用及意義在于:明確的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與學校在實施高等教育管理過程中的相互關系及各自的職能。相較各個高校這些子系統而言,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是具有全局性、整體性的大系統,它決定學校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后勤等一系列管理活動,直接支配著高校的全部管理工作。

2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含義

從宏觀的角度來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是指政府或高等學校、高等教育機構對高等教育體制的改革。改革的內容相應地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政府(中央)與政府(地方政府)在管理權限方面的分配與安排,也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集權與分權之間如何實現合理的安排:二是政府、社會和高等學校的關系,即政府如何進行宏觀調控、社會怎樣積極參與、高校如何自主辦學。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最終目的就在于:適應新形勢下經濟體制、政治體制變革的要求,協調政府、學校和社會三方面的關系,增強高等學校自主辦學能力,建立一個有利于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推動高等教育事業蓬勃發展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高教管理體制。

從微觀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是指高等學校或高等教育機構內部有關管理體制方面的改革。我國高等學校和高等教育機構的內部管理體制,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有其歷史的必然性與合理性。改革前,高等學校及其機構的管理機制基本上與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能對口(一般由對口的職能部門,如各級教育部門統管),具有明顯的依附性、封閉性特點,導致高校缺乏獨立、自主辦學的能力。上世紀80年代以來,高校開始對內部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改革的目的是:要形成既能適應上級主管部門的對口管理需要,又具有一定的面向社會自主辦學能力的內部管理體制,但由于種種原因,改革的結果離理想目標還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新的歷史時期,尤其是加入WTO后,如何繼續深化高等學校及其機構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理順政府、社會及各高校之間的關系仍然是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因此,新時期高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就是要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環境要求的,科學合理、靈活高效的,有利于高等學校自主辦學的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新時期高等教育事業蓬勃、健康、和諧、有序的發展。

二、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存在的問題

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的形成,離不開兩個背景:其一,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其二,權力比較集中的政治體制。這兩個背景最大的相同點就是集權。不可否認,這種受集權影響巨大的高等教育體制曾經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然而,面對飛速發展的市場經濟,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各種新思潮對高等教育的沖擊,現行高等教育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日益暴露出來,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資源配置不合理。

長期以來,高校的行政人員普遍存在人員過多的問題,許多高校不是因崗設人,而是因人設崗,各院系“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嚴重浪費了人力資源。此外,高校的主要中層管理崗位,通常都是職教相兼,對科研教學和學校的管理工作兩肩挑,大部分人員由于分身乏術而有所偏重,這樣既不利于教學水平的提高和教學質量的保證,也不利于學校的管理工作的高效與有序。

第二,監督機制不健全。

由于高校部分中層管理干部“職與教”相兼,一方面,作為學校中層管理干部要參與學校的決策過程,貫徹落實學校的辦學思想和理念,制定各項具體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另一方面,作為教師要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接受監督和檢查,使得制訂者本身也是執行者,監督者又是被監督者,監督無法保證,工作難以展開

第三,競爭機制不科學。

無論是高校行政人員還是教學人員由于缺乏科學的競爭機制,獎懲不及時,報酬不合理,激勵不到位,沒有真正做到優勝劣汰,教職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調動不起來,得過且過,缺乏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三、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

1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

首先,必須加強院校合作辦學。實現優勢互補。

自20世紀90年代始。院校之間的合作辦學在我國蓬勃興起。大量地理位置相近的學校通過協議就教學、科研等達成一致的合作意向,在合作中力爭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共同發展、最終雙贏的目標。這種辦學模式由于能實現校際間的資源互補,有利于提高教育質量,因此受到了教育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追捧。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高等院校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進行了合并,并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從長遠來看,高等學校通過合并實現優勢互補。進而大大提高教學質量這一辦學模式在未來的高等教育體制改革中仍應大力推行。

其次,有必要繼續擴大高等學校辦學的自。

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把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作為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加以實施。高校的辦學自二十年來也確實取得了巨大的進展,大學比以前有了更多的辦學自。但是,從社會發展和高等教育發展的角度看,目前的狀況仍不理想,比如高校招生、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教職員工科研項目的評定等方面仍無自。因此,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建立學校自我管理、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機制,仍是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必須繼續堅持和壯大的重要內容。

2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思路

首先。要轉變教育管理觀念。

我國加入WTO后。在教育服務方面的承諾將對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產生重大的影響。長期以來,由于計劃性、指令l生的經濟體制和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我國各級教育部門一直信奉“高等教育管理就是行政管理”、“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就是行政體制或屬于行政體制”。現在,這些落后的、舊的觀念必須加以揚棄,取而代之的應是高等教育國際化的理念。從而使高等學校辦學自、高等教育的人才培養模式、政府的教育管理模式等滿足全球化、國際化的要求,達到提升我國高等教育的整體水平和競爭能力之目的。來源于/

其次,轉變政府部門的職能。

我國高等教育管理一直以政府行政機構設置模式為榜樣,政府對教育管理干預過度,學校自過小。在目前的新形勢下,政府部門必須盡快轉變相關職能,“下放”相關權力。政府如不能做到政校分離,從繁瑣的事務性管理中退出,高校的自主辦學也就無從談起。政府也就沒有教育國際化視野。但這并不意味著高等教育完全脫離政府管理,政府管理仍是高等教育存在與發展的保障與基礎,政府主要履行宏觀的、全局性的、指導性工作。也就是說,政府部門在制定和執行高等教育政策法規的程序更為公開、更為透明:對高等教育的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由事務性管理轉向宏觀管理;進一步擴大學校的自等。

第三,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

行政體制改革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 行政管理類專業 對接 《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

珠江三角洲地區是我國改革開放的先行地區,是我國重要的經濟中心地區域。2009年1月國務院批準實施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以下簡稱《綱要》),對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具有重大意義。本文通過對照本系兩個專業實際和珠三角地區的社會經濟需求,就如何對接《綱要》問題進行了研究探討。

一、對接的必要性和現實性

(一)《綱要》是本專業教學的指導性大綱和教材

國務院批準實施的《綱要》是一個重要的綱領性文件,其內容豐富,涵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管理等諸多學科,是行管、公管專業不可多得的教科書和教學指導大綱。

首先,它體現了行政管理類專業的內容。(1)創新行政管理體制。研究行政職能是行政管理學的重要內容,政府機構設置是行政管理學研究的一個重要范疇,責權利相統一是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原則。《綱要》中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機構設置和機構改革、改進政府管理和服務方式、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等內容為我們研究政府管理和服務指明了方向,值得行政管理教學研究探討。(2)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綱要》強調,完善社會管理制度,創新社會管理方式。這些都對社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值得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研究探討。(3)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綱要》指出,要著力構建法治政府,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其次,它反映了珠三角體制機制創新的重點、難點和突破點。(1)重點:如何發揮珠三角在體制機制創新方面的優勢。(2)難點:如何突破珠三角發展“優勢不再”的困境。所謂“優勢不再”就是指,廣東近年來在全國的改革引領作用正在弱化、退化的趨勢。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長三角、環渤海等經濟圈的快速發展與趕超,中、西部的開發和崛起,這些優勢已經轉化為一種體制基礎,成為普遍現象,珠三角體制機制創新將越來越艱難。因此,如何抓住體制機制創新的重點、難點?如何尋找突破“優勢不再”的思路與途徑?這些問題需要我們深入研究和思考。(3)突破點:對珠三角地區來說,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是未來改革的突破口。

(二)珠三角體制改革經驗為本專業教學提供了新課題

隨著廣東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原有行政管理的性質、管理的對象和范圍、管理的內容和行為方式隨之發生改變。主要有:(1)深圳重啟“行政權三分”改革。2009年5月《深圳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獲國務院正式批復。改革將政府職能部門權力分為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各自運行。深圳這次政府機構改革圍繞建立比較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管理體制目標,對政府轉變職能進行一系列探索。(2)順德大部制改革的“黨政聯動”模式。順德大部制改革從2009年9月開始,順德大部制改革的成功經驗,對廣東省乃至全國的行政體制改革都具有重要借鑒意義。(3)珠海正在積極探索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努力建立具有珠海特色的社會管理和社會公共服務體系。

二、行政管理類專業教學的現狀分析

目前民辦高校行政管理類專業教學與珠三角社會、經濟發展存在較大的差距。

(一)教學內容陳舊,理念跟不上行政管理發展的步伐。

1.過于強調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忽視行政權三大板塊即政府職能部門的決策部門、執行部門、監督部門的相互制約性。

2.過于強調行政管理主體對社會組織、社會生活和社會公眾的管理,忽視社會組織逐步擴大的作用及社會公眾對行政管理主體及其行為的制約和監督。由于脫離行政管理實際,教學內容不能很好地解決甚至解釋廣東及珠三角的實際問題。

(二)人才培養目標定位設計不明確。

目前,廣東很多高校行政管理專業都是按照國家教育部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進行定位的,即定位在為國家培養公務員和公共事務管理領域的人才。這種專業定位“大一統”的培養目標,對行政管理人才的知識結構和能力要求不具體,界定也不清晰。而民辦高校又是照搬公辦高校的培養計劃,這就導致培養目標與當前社會需求脫節,所培養的學生不能適應特定社會的需要。目前行政管理專業培養目標設計普遍存在的不足是:專業間對接生硬,課程銜接缺少過渡,缺乏本校自身的專業特色;按照公辦高校的行政管理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生搬硬套,沒有自己的人才培養定位,“萬金油”現象比較普遍。

(三)專業設置不合理和課時安排不合理。

1.課程數量較多,傳統型的、教育部規定的課程比例較大。

2.課程分布不均,政治色彩太濃。

3.在課程設計不規范性,課程雷同現象嚴重,專業特色不明顯。

4.在同一專業的課程中有交叉、重復現象。有存在同名、或名稱相近的情況。

5.培養偏重學術性,而對應用性重視不足,其突出的表現是不重視案例教學、實踐教學,不重視實踐環節等。[1]

(四)教學方法不適應。

1.教學方式單一,教師授課方式呆板。在大部分課堂教學中,仍然是“以老師講學生聽”為主的教學方式。

2.教師“獨斷”式教學,缺乏民主性。教師采用一講到底,教師說了算的方式,缺乏平等、寬松、愉快的教學氛圍,較少跟學生溝通、交流。

3.不講究教學藝術,缺乏趣味性。

4.過于注重理論知識的教學,片面理解所謂的教學“有效性、完整性”。[2]

(五)專業教師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各民辦高校對教師的培訓和科研重視不夠,公共管理系或行政管理系中有不少專業教師,既沒有參加過系統的專業知識培訓,又沒有經過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的鍛煉,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能力較差,照本宣科的現象普遍存在。由于教師隊伍建設的相對滯后,民辦院校的教學質量多年來仍在較低的水平上徘徊。

三、實現對接的路徑

(一)對接《綱要》要求,明確現有專業的定位。

在當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新形勢下,我們的專業教學需要進行重新定位。《綱要》有三個部分與我系兩個專業直接相關:“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快社會事業發展”、“再創體制機制新優勢”。我建議從以下思路考慮定位:一是研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創新背景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官員管理國家事務、社會公共事務提出的新要求;二是加強對社會組織作用的研究。《綱要》提出“全面推進政企、政資、政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凡是能夠由社會組織解決的事,積極移交社會組織管理”,這就為公共事業管理專業設置“中介組織與管理”方向提供了重要依據和很大的發展空間。三是擴大對企業行政管理的研究。

(二)根據《綱要》精神,完善行政管理專業體系和結構,形成自己的專業特色。

1.根據自身的師資力量,以往專業基礎及其改造,學生畢業的主要去向,以及行業歸口管理等情況,在課程體系方面形成自己的特色。例如:根據珠三角實際,可以增加港澳臺政府和政治、高新技術開發區行政管理、珠三角現代服務業管理、珠三角資源與環境管理等課程。

2.在行政管理專業培養目標和方向上進行細分。比如根據珠三角實際,本專業可分為行政管理、城市管理、中介組織與管理、勞動與社會保障四個方向,在課程體系上的課程設置、內容側重、課時安排及實踐環節都有不同。

3.在課程設計上要有突破。去掉一些同名、名稱相近或重疊交叉的課程,加大對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研究力度,多開設一些與珠三角政治、經濟、社會相關的課程,如:經濟特區行政管理、珠三角行政管理創新、珠三角社會管理、產業和勞動力“雙轉移”研究、珠三角對外開放合作研究等課程。

(三)根據《綱要》精神,改革行政管理專業課的教學方法。

《綱要》的精神實質在于體制機制要開拓進取,不斷創新,民辦高校行政管理專業課教學改革的著眼點也在于創新。因此要廣泛運用案例式、研究式、情景模擬和現場觀摩等教學方法,加強專業實踐教學環節,建立校外內各種教學實習基地,聘請有經驗的教學實習基地指導老師,加強學生實踐動手能力的培養,形成以應用型、實踐性、技能性等課程模塊為特征的課程與教學內容體系。加強珠三角內校企、校政合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聘請當地政府官員、企業經理為學院客座教授,為本專業學生授課。

(四)結合“珠三角”實際,改進行政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模式。

目前行政管理專業畢業生就業形勢十分嚴峻。根據我院2010年本科畢業生就業去向情況分析,具有以下特點:(1)私營類企業所占比例較大,占77%左右;(2)考公務員或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數較少,占14%左右;(3)行政管理畢業生專業不對口現象嚴重,大部分改行做其他工作。

行政管理專業的人才培養定位應從兩個方面思考:一是爭取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管理工作,這是行政管理專業的基本方向。二是適應新形勢變化,擴大企業經營管理、社會組織管理人才的培養。為此建議:開設國家公務員考試技巧講座;加強對聘任制公務員建設的研究;增設高級經理專業;增設非政府中介組織、社會組織專業。

參考文獻:

[1]楊梅,劉玉瓊,譚安富.對行政管理專業改革的思考[J].科學時代雜志社,2010,(12).

[2]楊麗.行政管理學.教學研究中的問題及教學模式再思考[J].中央廣播電視大學行政管理專業網站,2010.7.7.

行政體制改革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財政聯邦制政治單一制央地關系

1財政聯邦制與政治單一制的關系: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

眾所周知,我國是中央集權型的政治單一制國家,不能否認,我國經濟改革以財政體制改革為突破口,而財政體制的改革,無論是最初的“分灶吃飯”,還是后來的各種大包干,或者是現行的分稅制,一直走的是財政聯邦制的道路。盡管財政聯邦制與政治單一制不在一個層面上,但同為我國處理央地關系的兩種不同的重大制度。因此,必須理清楚二者的相互關系,才能做出恰當的安排,避免相互掣肘,促進和諧的央地關系的形成。論文百事通但是,在我國的改革中,財政聯邦制與政治單一制的關系,實際一直被有意地回避了。可能的原因是,直覺似乎告訴人們,“分灶吃飯”、大包干和分稅制等財政聯邦制的各種形式,都是與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相沖突的制度,而中央集權制又是敏感的“政治問題”,只能少說為佳;或者認為弄清楚財政聯邦制的各種形式與中央集權制的關系,只會阻礙改革,自然是不清楚更好。在這種氛圍中,就是有一些人明知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在我國不能動搖,因怕被人誤解,或怕扯改革的后腿,也會三緘其口。正是因為這種似是而非的認識及對財政聯邦制與政治單一制關系問題的有意回避,我國的財政體制改革出現了不少問題:前期各種形式的大包干忘記了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嚴重削弱了中央的財政能力,將整個國家推到了非常危險的境地;現行的分稅制又因為提高了財政權力的中央集權程度而遭到不少人的批評;在不推動政治單一制改革的前提下,分稅制不可能規范運行,也不能在省以下推行,更重要的是,迷失了改革方向,變成了“分錢制”,不僅未能解決“放亂收死”的循環問題,而且還導致了嚴重的“諸侯經濟”問題;近年來,更有一種因財政聯邦制與政治單一制“不匹配”而干脆否定分稅制改革的觀點逐漸流行起來,[1,2]財政體制改革面臨著誤入歧途的嚴重危險。

由此可見,無論是理論,還是事實,都充分說明,在我國,理清財政聯邦制與政治單一制的相互關系,實在是一個無法回避的重大問題。

2政治單一制:財政聯邦制的前提框架

在我國,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具有不可動搖性。我國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是由我國悠久的中央集權政治傳統、大一統的儒家文化基礎、大雜居小聚居的多民族構成、遼闊復雜的地理超級大國和極不平衡的經濟發展等國情決定的。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是維護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的根本保證,因而是不能動搖的。這是已被我國幾千年的歷史反復證明了的結論。這些國情不僅從未有逆向改變,而且經濟不平衡、新的國際環境等要求中央集權的因素正在強化,尤其是作為后現代化國家,我國正面臨著迫切而艱巨的實現現代化的任務,歷史和現實經驗表明,這一任務的完成只能以政府為主導,必然要求完善和加強中央集權制,以保證強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指揮和領導。因此,在今天,我國的中央集權制更是不能動搖的根本制度,其他一切處理央地關系的制度安排必須以中央集權制為基本框架和根本前提。顯而易見,這純粹是國情使然,而不存在什么敏感的“政治問題”。

財政聯邦制是西方學者借鑒政治學中的聯邦制概念而提出的一個經濟學概念,只是對財政分權理論的一種形象概括。同聯邦制概念一樣,財政聯邦制的概念只能是特征描述性的,而不能對其進行準確的內涵界定。一般認為,只要在明確中央和地方財政職能分工的基礎上,強調地方財政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就是財政聯邦制,而任何國家的央地間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財政職能分工,任何國家的地方財政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因而財政聯邦制這一概念本身具有較大的模糊性。這使所謂的財政聯邦制具有了普適性,由此容易得出的結論是,財政聯邦制與國家結構并無必然聯系,無論是聯邦制國家,還是單一制國家,都可以存在財政聯邦制。問題是,這種理論嚴重忽視了具體的國家結構模式對所謂的財政聯邦制的決定作用,很容易導致對他國制度設計的盲目照搬,其后果不僅僅是南橘北枳,而且可能是災難性的,可能動搖我國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斷送我國的現代化大業。事實上,具體的國家結構模式對一國地方財政自主性和獨立性的決定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在聯邦制國家,聯邦中央和地方的分權明確而徹底,地方的公共支出決策能完全獨立于中央,地方的公共支出能完全反映出轄區內居民的需求偏好。因此,地方財政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獨立性。但在我國目前的中央集權的單一制下,中央和地方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權力劃分,中央對地方的財政收支不僅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而且還常常通過立法、行政、人事、司法和政策等控制手段的運用,施加間接而重大的影響。因此,地方財政不可能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獨立性。這些事實說明的一個道理是,任何國家的財政聯邦制只能以本國的國家結構為前提框架,在我國,只可能存在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基本框架內的財政聯邦制。究其實,我國幾十年的財政體制改革,實質是以財政聯邦制的方式,不斷規范和完善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的過程。財政聯邦制改革,正是我國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改革的一條穩妥的道路。

3財政聯邦制改革:政治單一制的改革道路

盡管政治單一制和是政治聯邦制是兩種不同的國家結構,但二者追求的目標卻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各自優勢。政治單一制和政治聯邦制也無所謂優劣,能實現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各自優勢的目標,就是優的,否則就是劣的,而這一目標,只有在國家結構適合本國國情的條件下,才可能實現。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國家結構,這使我國中央和地方各自優勢的充分發揮具備了必要條件,但并不具備充分條件。這一充分條件是否具備,還要看我國的中央集權制的具體形式。改革之前,我國的政治單一制類型是極端的中央集權制。這種體制將市場和地方應有的權力都集中到了中央,成為一種包辦一切但又僵化無能的官僚體制,不僅扼殺了市場的活力和效率,而且還使地方弄虛作假,中央盲目指揮成為必然,不僅中央和地方各自的優勢無從發揮,而且在中央極端集權的另一端,呈現的是無法根治的地方濫權,整個經濟社會在央地間權力爭奪中動蕩不安。在30年前,這種體制將我國推到了經濟崩潰和政治危機的邊緣,因而不得不對其進行改革。

很容易理解,我國的改革是沿著兩條線——還權于市場和分權給地方——進行的,第一條線是市場化改革之路,第二條線是財政聯邦制改革之路。能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各自優勢的中央集權制,只能是這兩路改革的不斷深入、共同作用的結果。

我國的財政聯邦制改革,是完善和規范中央集權制的必然路徑,其實質是在極端的中央集權政治單一制中,加進聯邦制的因素,去除其極端性,給地方應有的地位,使其成為更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以實現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各自優勢的目標,而決不是要將其改造成聯邦制。明確了這一性質和方向,我國的財政聯邦制改革便既不應該存在因動搖中央集權制而成為“敏感的政治問題”的問題,也不應該存在與中央集權制“不匹配”的問題。財政聯邦制改革也正是我國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改革的一條穩妥的道路。因為財政體制是央地關系的核心問題,既是經濟問題,又是政治問題,對其改革能從經濟問題入手,抓住關鍵,推動央地關系這一政治問題的解決,阻力最小,又能取得較大成果。同時,財政體制改革可以在原體制其他制度不動的條件下率先進行,可以保障國家的統

一、社會的穩定和中央的權威等良好的改革環境,而財政體制的改革又必將平穩地推動其他所有制度的改革。正因如此,我國的改革以財政體制的改革為突破口。

4市場化改革:推動財政聯邦制與政治單一制改革的最主要的動力

到今為至,我國的財政聯邦制改革一直是由中央政府推動的,但是,我國的市場化改革必將成為推動財政聯邦制改革的最主要的動力。我國的市場化改革必然要經歷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的根本任務是由日益強大的市場力量,根據市場干得了、能干好的事,政府不得插手的原則,明確劃分市場和政府的權力,將政府從自己的領地上驅除出去,并時時嚴防政府的再次侵犯,迫使其成為“有限政府”和“有用的政府”。這一階段可稱之為市場和政府權力劃分階段。第二個階段的根本任務是由強大而理性的市場力量,根據低一級政府干得了、能干好的事,高一級政府不得插手,地方政府干得了、能干好的事,中央政府不得插手的原則,將有限的政府權力在各級政府之間明確劃分。這種權力劃分,實質是對公共產品的不同提供主體的選擇,是從下到上的權力授予,能充分發揮“離納稅人最近的政府最能反映納稅人的需求偏好”和“分散決策”的優勢,能使各級政府的產出適合當地偏好,鼓勵政府間競爭和地方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實驗和創新,[3]也便于納稅人對政府的有效監督,能使各級政府都成為“離納稅人最近的政府”和“最好的政府”。這一階段可稱之為各級政府權力劃分階段。這一階段實質就是由市場力量推動的財政聯邦制改革。我國的市場化改革至今還基本處于第一個階段,市場的力量基本上還無暇顧及各級政府權力的劃分,但是隨著力量的日益強大和第一階段改革任務的基本完成,必然會將重點轉移到各級政府權力的劃分上,大力推進財政聯邦制的改革。為了大力推進兩個階段的改革,市場力量必將逐步掌握和充分運用我國各級人大以實現自己的目標,而這又必將推動我國中央和地方關系,即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的全面改革。

市場化改革的結果應該是,我國的各級人大將真正成為納稅人(市場力量)的代表機構,能真正代表全體納稅人的根本利益,能從根本上控制各級政府的行為,使其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各級地方政府將真正同時受到上下兩方面的有效監控,既不可能欺下,也不可能瞞上,財政聯邦制從下到上的權力授予使其能提供充分滿足地方需求偏好的公共產品,中央集權制從上到下的領導又使其無法進行地方主義保護;中央政府將真正成為整個社會調控的核心,獨一無二的位置使其能高瞻遠矚,數量不多的任務使其能集中精力,絕對大比例的財政資金使其有能力引導和控制地方的行為,抓關鍵和利益誘導的方式使其調控具有很高的藝術水平,這將極大地提高其維護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領導現代化建設的能力。這樣的制度能同時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各自的優勢。這就是我國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新晨

參考文獻

[1]姚洋.諸侯經濟:中國財政聯邦制[J].南風窗,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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