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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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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行政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范文第1篇

一、在2011年“五五”普法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工作經驗,分析存在問題,加強工作研究,創新工作思路,全面、深入推進“五五”普法規劃的貫徹實施。

二、繼續堅持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和執法人員法制教育制度,抓好集中培訓、法規考試、“案例研討”、“每月一法”、“下基層巡回講課”等學法活動,今年舉辦系統內法規學習班不少于4期、案例研討會1期。

三、抓好工商法規的宣傳普及。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宣傳欄、宣傳單等形式,廣泛宣傳工商法規;組織好3.15宣傳活動、 “12.4”法制宣傳日以及重要法律法規頒布實施紀念日等開展的專項普法教育活動;充分利用縣局政務網站開展工商法規宣傳活動;積極推進“法律六進”活動,利用基層“一會兩站”向城市居民和農村村民開展工商法規宣傳,配合個私協、消協等單位舉辦企業負責人和個體戶法規培訓班一期以上。

行政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范文第2篇

企業營業執照年檢制度在全國實施已有二十一年,其在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和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轉變歷史過程中的積極作用勿容置疑,但是,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全球經濟已邁向一體化,法治日益彰顯重要,社會公眾日益關注政府行政管理資源合理使用的今天,企業營業執照年檢法律制度的錯位與滯后問題已經浮現,不容忽視,值得人們關注和探討。

筆者試圖從企業的成立與終止、年檢法律制度的產生與發展過程,及其法律規范與政府公共事務管理目標相關性的角度,探究企業營業執照年檢法律制度的錯位與滯后之處,為企業年檢制度的改革拋磚引玉、投石問路。

一、 企業營業執照年檢法律制度的形成與架構。

企業營業執照年檢制度從1982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局根據國務院的《企業管理規定》,下文在全國實行企業年檢制度開始,到1988年6月3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后國家工商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施細則》、1994年國務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6年12月13日國家工商局《企業年度檢驗辦法》、1997年11月19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1年1月13日國家工商局《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形成并構成我國企業年檢的法律制度。

我國企業年檢法律制度的淵源是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年檢是企業登記注冊管理制度的一個組成部份。

二、企業年檢法律制度的管理模式與基本內容。

我國企業登記注冊管理制度可以說是較為龐大繁復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相互交織,新法與舊法、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許多事關重要的事權存在沖突,企業登記管理模式既有依組織形式分類管理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又有依所有制形式分類管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而企業年檢的重要制度《企業年度檢驗辦法》,把上述企業登記管理的二種不同模式以較低位階的規章形式揉合為年檢的混合管理模式。

年檢規章的混合管理模式與行政法規二種分類管理模式的不同,必然導致行政法規與規章的沖突,及實務中的不和諧,年檢法律制度先天存在令人惋惜的缺陷。

目前企業主流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構成,筆者試圖根據企業年檢的管理目標,將年檢的法律制度的內容作出扼要簡單的分類陳述。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年檢制度的管理目標定位于行政管理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登記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登記機關對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不按規定提交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登記機關可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十)項規定,企業不按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處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于1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年檢,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上述規定,表明登記機關年檢的目的,僅限于維持企業登記注冊的行政管理秩序。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將年檢制度的管理目標定位于確認公司、合伙和個人獨資企業繼續經營的法律資格。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八條規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檢,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檢,并提交年檢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營業執照副本。公同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其提交的年檢材料,對公同登記事項進行審查,以確認其繼續經營的資格。公司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同登記機關處于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于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亦有類似的規定。

登記機關通過年檢來確認企業繼續經營的資格,意味著公司、合伙和個人獨資企業法律主體的經營權利能力是按年度擁有的,而不是始于核準登記注冊、持有營業執照,終于解散與注銷,公司、合伙和獨資企業沒有或沒通過年檢,其經營權利能力將喪失,其經營的法律主體資格將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其經營活動將面臨違法,其與相對人的合同關系將沒有法律約束力等等。

3、《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將年檢制度定位于行政秩序及企業繼續經營法律資格的雙元管理目標。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一條宣示,該辦法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的,第三條規定,企業年檢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過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辦法的雙元管理目標顯而易見;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在將年檢對登記事項的審查內涵“轉換”為對企業的檢查的同時,還在若干的條款和內容中將年檢的審查登記事項的權力擴充至非登記注冊事務,并將被年檢企業歸類劃分為A級和B級企業,對劃分為B級的企業限制其增設分支機構和經營范圍的民事權利,明文規定企業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或設置若干開放式的監督權利條款,等等,以圖達通過年檢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

三、企業年檢法律制度的錯位表現

從上述對有關年檢法律制度的闡述中,可以清晰地知道,現行年檢法律制度在本質上是對企業經營活動的檢查和對企業繼續經營法律主體資格的確認。在實務工作中,由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適用頻率高和綜合性強,在探究年檢制度錯位之處時,筆者以其為主要研究對象。

1、將年檢法律制度定位于確認企業繼續經營的主體資格,有悖于公司、企業的實體法律規定和基本的法理原則;有違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活動的客觀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三資企業法”的相關規定,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之日,公司、企業成立,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同、企業終止。

上述有關公司、企業成立和終止的法律規定表明,公司、企業的法律主體資格,亦即企業的經營權利能力,始于核準設立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之日,終于核準注銷登記之時。公司、企業在成立領取營業執照后,登記注銷前,其經營資格受法律保護。

行政法規、規章規定通過年檢方式,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確認,有悖程序法確保實體法施行、下位法遵守上位法的基本法律原則,有違《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其錯位之處不言而喻。

此外,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活動的交易雙方均希望交易主體的穩定和透明,以確保交易的穩定、安全、有序、效率,以實現成本與效益原則?,F行年檢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律定位,將全社會企業的經營主體資格、經營的權利能力處于公共權力經常干預的境地,對全社會企業經營主體的穩定性造成損害和破壞,有違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2、將年檢對企業的有關登記事項的審查,擴大定位于對企業經營活動的檢查,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違反依法行政的原則,浪費行政管理資源,損害了企業營商的法律環境,增大了企業、公民創業和就業的經濟成本,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發展弊大于利。

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登記機關在年檢時,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報告等年檢材料,對與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企業的登記事項,依據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三資企業”的不同形式,行政法規對此有不同的要求,主要涉及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股東或投資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登記事項。

但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明確規定年檢是對企業的檢查,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作為年檢內容之一,要求公司(三資企業除外)提交年度審計報告,劃分A級與B級企業,限制B級企業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等。

年檢制度的行政權利擴張,意味著行政管理成本和企業管理成本的提高,由于依法無據,亦意味著行政管理的資源浪費,同時亦將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營商成本。據初步統計,近年來,我市每年約有1萬家未年檢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待吊銷),而吊銷企業的數量與新開辦企業的數量在致維持在一定的相關度,按人們開辦一家企業的成本(含人工)約需2000元至5000元左右的粗略估算,每年吊銷1萬家企業就有大約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社會經濟損失,累年計算,則其社會經濟損失可觀。

現行的企業年檢法律制度,其模糊不清及缺乏科學定位的行政管理目標和高昂的行政管理成本,已不能較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學習先進國家的行政管理經驗,結合國情實際情況,改革滯后的企業年檢法律制度應該提到決策機關、立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議事日程上。在政府職能轉變、政府服務于社會的客觀要求下,年檢法律制度的改革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行政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范文第3篇

武漢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對各類物業實施管理提供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綜合管理服務費、車輛停泊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

綜合管理服務費含清掃保潔及清運;綠化養護;秩序維護;公共照明、通風、供電、給排水、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運行、小修、養護所發生的人工、原輔材料費用等。

車輛停泊服務費:是指在指定的停車場地(含室內車庫)內,為維護保養場地設備設施、相關道路及管理所發生的人工、原輔材料費用等。

特約服務費: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提供的戶內維修、家政服務、代收代繳服務等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類型、收費性質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綜合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類型物業服務項目均實行市場調節價。

住宅區內車輛停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特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九條 綜合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物業管理區域的設施設備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根據《湖北省經營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北省服務價格收費許可證》,并遵守年度審驗制度。

物業管理企業在辦理《湖北省服務價格收費許可證》中,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復印件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價格主管部門正式受理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時,受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四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用于該項目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五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八條 業主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時間開始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計收,但不得一次性預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的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或者服務資金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未辦證的,暫以房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五條 普通住宅和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露天或室內配套停車場(庫)車輛停泊服務費標準按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價執行。

在保證業主停車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住宅區可設立外來臨時停車位,對臨時進入小區接送人的車輛,收費標準按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價執行。

第二十六條 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東西湖、漢南、江夏、蔡甸、黃陂、新洲區可依據本細則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具體實施細則及普通住宅物業綜合管理服務費和車輛泊車服務費指導價格。并報市物價局和市房產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段錆h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武價房字20xx24號)同時廢止。

武漢評出物業管理示范小區 業主有麻煩可找滴滴物業業主通過手機客戶端報修,物業員工搶單后上門服務。這種滴滴式服務,出現在武漢的小區里。

這是記者前日從武漢市物業管理協會了解到的。當天,該協會評出了36個物業管理示范小區。其中有百步亭世博園房管員懸繩掏馬蜂窩、金地格林小區安全員挨家挨戶敲門尋找車鑰匙失主這樣用心服務的典型,也有利用互聯網+服務業主的新事例。

行政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范文第4篇

一、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責令銷毀印刷模具,收繳非法印制的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商標印制委托人、商標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p>

三、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可以收繳《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四、將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刪除。相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標印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

天津市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1994年9月23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24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印制管理,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商標印制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  凡依法登記從事印刷、制版、印鐵、鑄模、貼花、刻字、織字、印染、曬蝕、燙印等商標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向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指定印刷商標單位資格。

防偽商標印制企業,煙草制品、人用藥品商標印制企業和外商投資商標印制企業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資格。

對取得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資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第四條  指定印制商標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印制商標標識業務相適應的資金、技術、設備及倉儲保管設施;

(二)有健全的印制商標標識業務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有印制商標的管理機構或人員;

(四)商標印制業務和管理人員熟悉商標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五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確定為指定印制商標單位,發給《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并在營業執照中載明印制商標經營項目。

印制防偽商標標識的,在《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中注明。

第六條  《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七條  沒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資格的,不得承接商標印制業務。

第八條  企業(含國有、集體、私營、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需要印制商標標識的(以下統稱商標印制委托人),應持商標注冊證或有關證件,向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商標準印證》。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需要印制商標標識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商標準印證》。

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注冊商標,需要印制商標標識的,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辦理《商標準印證》。

外地商標印制委托人在本市印制商標標識,須憑有關證明到指定印制商標單位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商標準印證》。

商標印制委托人印制商標標識,必須憑《商標準印證》到有印制商標資格的單位印制,無《商標準印證》的,不準印制商標標識。

第九條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本市印制商標標識的,應委托中國商標組織。

印制在中國注冊商標的,組織負責查驗《商標注冊證》及其所屬國或地區的合法營業證明或身份證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商標準印證》。

印制未在中國注冊的商標,應當與商標組織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所印制的商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時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接受境外定牌的除外。

本條規定適用于港澳臺企業或個人。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完備、齊全的有關證明文件后,即時審核辦理《商標準印證》。

第十一條  《商標準印證》有效期為一年。商標印制委托人在同一印制單位印制同一商標標識已經提交《商標準印證》的,在有效期限內可不再辦理《商標準印證》。印制單位核對后,應將每次印制情況記錄存查。

第十二條  指定印制商標單位在承攬商標標識印制業務時,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印制:

(一)無《商標準印證》的;

(二)承印的商標標識與《商標準印證》內容不一致的;

(三)私自涂改《商標準印證》的;

(四)《商標準印證》超過有效期限的;

(五)承印的商標標識中未標明商標使用人的真實名稱和商品產地的;

(六)未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八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

(七)未注冊商標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注”、“(R)”的;

(八)其他違反《商標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

第十三條  商標印制單位應建立健全商標標識印制管理制度:

(一)審核制度。承接商標標識印制業務時,要設專人嚴格核查《商標準印證》、墨圖等有關證件。

(二)登記建檔制度。承接的商標標識印制業務,應將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證明文件的項目、商標樣稿和印制后的商標標識登記建檔。

(三)商標標識管理制度。要加強印制過程的管理,印制后的商標標識進出庫時,應認真清點數量,登記臺帳,不得買賣商標標識。

(四)廢次商標標識銷毀制度。印制中產生的廢次商標標識,應按實際數量登記造冊,由印制單位統一銷毀。

(五)防偽材料管理制度。印制防偽商標標識的材料必須嚴格控制,按實際使用數量分發,并建立分發使用臺帳。

商標標識印制檔案和臺帳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責令銷毀印刷模具,收繳非法印制的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商標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可以收繳《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繳《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第十七條  對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法予以處罰外,并可收繳《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第十八條  指定印制商標單位應定期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年檢。對年檢不合格的,收繳《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第十九條  沒有營業執照承接印制商標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標識、印制模具并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范文第5篇

水泥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內容全文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以下簡稱《試行條例》)、國家經濟委員會《一九八四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國所有生產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混合硅酸鹽水泥及特種水泥的企業。

第三條 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在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的領導下,由國家建材局、農牧漁業部組成國家建材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負責本地區水泥生產許可證的初審、管理和監督工作。

辦公地點在北京市百萬莊國家建材局(電話:68311144-2634、電報掛號0044)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下同)建料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在國家建材許可證聯合辦公室和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或經委)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水泥生產許可證的初審、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且企業生產的產品與營業執照相符。

(二)有完善的化驗室,并經驗收合格(年生產能力五千噸以下的企業在具備必要的生產控制和化學分析手段后,只要聯合、分片建立了物理檢驗室或按規定每個編號水泥都由取得化驗室合格證的工廠代檢,亦視為化驗室合格。)

(三)出廠水泥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和有關技術條件。

(四)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按水泥生產許可證工廠審查考核辦法審查考核合格。

第五條 申請審批

(一)企業申請

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填寫申請書,必須于一九八七年底前(特殊情況經國家建材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批準,可適當延長)提出申請;同時繳納許可證申報費用。

列入國家統配計劃的大中型水泥和特種水泥企業直接向省級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提出申請;其它水泥企業向縣以上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對申請提意見后,報省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二)地方初審

省級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接到企業申請,審查申請書合格(不合格退回)即安排抽檢樣品,樣品合格后,對企業進行初審,及時將初審合格企業的材料上報國家建材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并抄報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或經委)。

(三)部門復審

國家建材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對初審合格的企業組織復審,復審合格者,頒發生產許可證。并將復審結果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同時抄送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或經委)和省級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四)登報公布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分批登報公布。

(五)限期整改

經初神或復審不合格的企業分別由省級、國家建材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逐級通知該企業,并提出整改的具體意見。

經審查(包括抽檢半成品或現場審查)不合格的企業,允許在半年內(4.4噸以下小型企業一年)進行整頓,再次提出申請。再次審查(包括初審、復審)仍不合格,則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六條 產品抽檢單位

各級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在同級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領導下,中國水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水泥生產許可證產品的抽樣、檢驗工作。同時負責大中型水泥企業和特種水泥企業的抽檢工作;省級水泥質量監督檢驗站負責其他水泥企業的抽檢工作。檢驗單位按現行國家標準或專業標

準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提出檢驗報告。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允許在一個月內向中國水泥質檢中心提出仲裁。

第七條 審查員的選派

水泥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由國家建材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和省級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選派。審查員必備條件按《管理辦法》的附件二《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規定。審查員選派辦法如下:

(一)從建材、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和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水泥企業中挑選工作負責、經驗豐富的水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根據本地區工作量大小,組成若干審查小組,每組審查員不得少于三人,企業主管部門、省級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派員參加,分片負責初審工作。

第八條 水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自批準之日算起。

第九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其水泥包裝袋上注明水泥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批準日期。

水泥生產許可證編號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填寫,即:

XK23──001──0001

─┬── ─┬─ ──┬───

│ │ 生產許可證編號

│ 產品編號(水泥)

發證部門編號(國家建材局)

第十條 企業主管部門、各級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要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及產品進行經常性監督。凡發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國家建材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注銷其水泥生產許可證:

(一)質量管理混亂,將未經檢驗或廢品水泥出廠,限期整頓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嚴重弄虛作假的;

(三)因水泥質量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人身傷亡事故的;

(四)將水泥生產許可證或印有生產許可證標記的水泥包袋轉讓其他企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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