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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語文教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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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語文教學論文

高三語文教學論文范文第1篇

在高中生物課程中融入“三生教育”,需要通過教育的力量,讓高中生感受到生命教育、生存教育以及生活教育,能夠樹立正確的生命觀和生存觀,可以對生活有正確的認知行為和過程。通過整合學校、家庭以及社會教育的資源,激發學生的實踐行為,最終幫助學生確立人生觀、世界觀以及價值觀。生命教育就是幫助學生認知、尊重并珍愛生命,能夠積極主動的發展生命,保證生命的質量,這才是實現生命價值的教育。生命教育能夠讓學生認識自然,可以了解生命的發展規律,了解到個體的生老病死過程,進而認識到自然界的其他生物存在的發展規律,最終樹立正確的生命觀。可以將個人的生命作為著眼點,并建立更加和諧的關系,促進生命的和諧發展。需要教育學生對于生命有尊重的態度,無論是殘疾人還是正常人,都需要在人格上有所發展,才能讓生命變得更加有意義。生存教育是幫助學生了解生存的知識和技能,可以保護生存的環境,強化自身的生存意識,了解生存的能力,并提升自身的適應和發展能力,只有正確的生存觀念,才能更好的實施生存教育。要能夠和人、自然、社會和諧發展,能夠有自己的判斷方式,對于出現的危機,要能夠進行判斷,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出現的生存困境。需要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在生存教育中,對學生進行生態教育,真正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意識,關注自然,愛護自然。生活教育是指讓學生通過一定的技能培訓,可以更好的接受生活,能夠在自我認知和實踐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調動對于未知的實踐性。無論是任何一方,都需要充分發揮生活教育的本質,讓學生健康的生活“。三生教育”中的生命教育、生存教育以及生活教育并不是互不相干的,他們密不可分,是統一的整體,能夠促進高中生的全面發展和進步。

2高中生物教學中滲透三生教育

2.1創新“三生教育”的組織形式

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三生教育”不僅僅涉及學校教育,還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認可教師能夠在生物教學的過程中,進行滲入,將所有的知識能夠系統整合傳授給學生。將各方面的因素進行整合協調,形成教育的推力,共同促進高中生物教學中融入“三生教”。高中生物教學需要創新“三生教育”的組織形式,要能夠親自管理并負責學生的教育工作,促進學生對“三生教育”有更加立體的理解。例如可以在生物教學中融入生命教育,要讓學生了解到生命是怎樣產生的,怎樣才能維持生命并保證有長久不衰的動力,在未來能夠充分發展自己,并促進自身的長遠進步。

2.2創新“三生教育”的教學方法

高中生物教學在實施“三生教育”的具體方法上,需要采取正確的現代教育觀,能夠理論聯系實際,充分激發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將積極性作為基礎,充分發揮生物學科的人文和科學精的融合為核心,以加強實踐環節、促進知行統一,不斷創新生物學科的理論教學方法。改變生物教學的單一灌輸式教學方式,提倡更加互動的教學模式,在教學的過程中,因材施教,保證有積極的教學模式,推崇自主教學模式,能夠積極的進行研究,將高中生物教學之中的經典更加清晰的展現在學生面前。高中生物教學需要和家庭教育和社會教學相融合,充分展現團隊之間的合作能力,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才能更好推進三生教育融入高中生物教育。

2.3創新“三生教育”的考核評價方法

高三語文教學論文范文第2篇

從2002年起,我國開始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將原有的法律資格考試、初任法官資格考試和初任檢察官資格考試合而為一,形成統一的司法職業資格考試。“三合一”模式的國家司法考試無疑在法律職業體系的統一、法律職業人才的選拔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這一制度的推行,其對高校法學教育的負面影響也日益顯現出來。本文對此進行初步的分析,并提出克服其消極作用的一些建議。

一、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不利影響

首先,從國家司法考試的整體結果來看,這一制度將動搖法學教育在高等教育體系中的優勢地位。與一般的應用技能型專業相比,法學教育在世界各國都呈現出不同程度的精英化特點。由于法律專業畢業生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職業的可能性較大,他們或者能獲得受人尊敬的社會地位,或者擁有令人羨慕的經濟收入,在任何社會里,這兩個優勢對眾多的學子來說都具有極大的吸引力,從而使得法學專業備受推寵,歷年高考持續升溫,大部分高校的法學專業分數線都居高不下,因而法學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始終占有較高地位。但是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出臺,大大增加了從事法律職業的難度。幾年來,國家司法考試以其極低的通過率被稱為“中國第一考”,2002年全國平均通過率為6.68%,2003年為8.75%,2004年為11.22%,2005年稍有提高為14.39%,整體上通過率低得驚人。這就意味著莘莘學子千辛萬苦通過高考、學完大學課程后,還要通過更為殘酷的司法考試競爭才能從事法律職業。而每年司法考試的通過率極低,過關人數十分有限,必然會導致相當高比例的法學本科生和研究生不能從事法律職業,先期投入的學業成本得不到相應的回報,這一現象是任何法律專業學生都不愿面對的。因此,國家司法考試這一法律職業就業的高難度附加條件,確實令人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會動搖學子們報考法律專業的信念,勢必導致選擇法律專業的人數逐漸減少,法律專業也將由過去的“熱門專業”變為“冷門專業”。這將不可避免地從整體上對法學教育產生負面影響和沖擊,顯然是不利于法學教育的發展的。

其次,國家司法考試將影響法學教育的教學內容。在我國法學教育中,各高校教學的內容有所不同,有的高校還有看家的特色課程和見長課程,不同專業方向的教學側重點也各有特色,這種“百花齊放”的局面對我國的法學教育來說是一件幸事。然而,由于國家司法考試即將變成法學教育的“試金石”,司法考試通過率過低,很難說一個高校的法學教育是成功的,學生理論水平再高也無濟于事。從目前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來看,其重點仍是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常設課程,所占分值比例較大,而其他課程所占分值較少,有的只占一兩分。以成敗論英雄的實際現狀迫使各高校減少、放棄特色課程,轉而圍繞司法考試的考點來安排教學內容,甚至把司法考試教材作為法學本科教科書,如此缺乏特色的教學內容將會使法學教育淪為平庸的“工匠式”的培訓。

再次,國家司法考試將影響法學教育的教育方式和教學方法。司法考試的一個特點是考查的范圍廣、內容細、難度相對不大,考點為法學基礎知識,不能反映考生的理論功底。在過去的法學教育中,一些高校擅長于進行理論研究,關注于提高學生的學術素養,豐富學生的法學思想,夯實學生的理論功底。這種教學模式對提升法學教育的層次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它卻不能適應司法考試的需要,不少法學本科生經過系統的四年專業學習仍不能通過司法考試,而一些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憑借幾本司法考試教材,經過幾個月短暫的沖刺卻能通過考試,這對法學教育來說真是莫大的諷刺。司法考試的現狀促使相當一部分高校的法學院系在司法考試的“指揮棒”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學生通過考試關,教師的授課重點也轉移到司法考試內容,教學方法逐漸向題海戰術轉移,放棄理論素養的培養。這種教學方式培養出來的學生多是機械型、記憶型的,而非學術型、思想型的,這是一種非常令人擔憂的不良趨勢。總之,國家司法考試的作用日益類似于高考對中學教育的“指揮棒”作用,整個法學教育體系越來越以司法考試為中心來進行運轉。長此以往,積重難返,高校法學教育將會變成第二個應試教育侵占的領地。這一局面的出現,無疑是我國法學教育的誤區。

二、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進

雖然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對高校法學教育的負面影響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加深,但是也不能因噎廢食,廢除這一制度,因此只有改進國家司法考試。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消極影響進行矯治與糾正。

第一,應該大幅度地提高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使得半數或者多數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能夠過關,取得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在當今世界,采用統一司法資格考試的國家,其通過率都比較高。例如美國的律師考試通過率就相當高,各州的通過率相差不大。以科羅拉多州為例,該州法律考試由州最高法院組織,每年舉行兩次,一次考試的通過率在75%左右。我國的司法考試也應當大幅度地提高通過率,一方面能夠鼓勵更多的優秀考生報考法學專業;另一方面,大多數學生都能通過司法考試的事實,會激勵法學專業的學生加強自身法學綜合素質的培養,而不是將關注點局限于司法考試,從而消解司法考試的“指揮棒”作用。

第二,應當限制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報考資格,原則上只有法學專業文憑的獲得者才能參加司法考試。在美國,如果要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和當律師,必須是法學院的畢業生,而法學院畢業生全部為本科后教育,即至少是取得相當于我國的法學研究生學歷的人。在我國,具有本科以上的學歷的人,無論其所學的專業是什么,都可以參加司法考試。因此很多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可以沒有經過任何法學教育,這樣的人也許能夠通過考試,但其法律意識,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考試中難以體現的民主、自由、獨立、人權意識就難以具備。司法是一種非常靈活、變化無窮的活動,“徒法不足以自行”,靠背書取得法律執業資格的人,難有很好的法律素養。因此,規定只有法學院校的畢業生才能參加司法考試是有必要的。目前,我國共有423所高校有法律院系,占全國1700多所高校的1/4。在校法科學生36萬多人,占所有高校在校生人數的5%。在這樣規模已經較大的法律教育背景之下,規定只有取得法律文憑的人才能具有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已經完全具備了條件。

第三,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試的試題內容及方式。從世界各國司法考試的內容來看,一般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客觀題考試內容(MBE),二是法律寫作考試(CEE),三是法律實務考試(MPT),其中主觀題和開卷考試占了主要的比重。我國司法考試是典型的應試型考試,考試方式是書面、閉卷、一次性的,采用的題型包括客觀題和主觀題兩大類,四張試卷中,前三張均采用客觀題,占總分的75%,最后一卷采用主觀題,占總分的25%。總的來說統一司法考試還是以客觀題為主的應試型的考試。在我國每年司法考試試題中,出現要求考生熟記幾千個法條等死記硬背的內容,并且以偏題、怪題作為拉出差距的手段,誘導考生鉆研答題技巧,而真正的法學素養卻根本無法在考試中得到檢驗和反映。出題的方式常常使受過正常法學教育的人反而難以通過考試,違背了考試應當選拔具有法律素養的人的初衷。司法考試應當反映司法工作應當具備的能力,所以應當將主觀題的內容至少增加到50%左右,同時對主觀題的考查方式采用可以參考法規的開卷考試。

第四,承擔法學教育重任的高校法學院系必須明確辦學宗旨,防止法學教育目標、教育計劃、教育方式等圍著司法考試打轉,避免降低法學教育的層次和品格。法學教育應該是相對意義上的精英教育,重在培養從業者的法律思維理性,形成法律職業者特有的公正、公開、公平的法律意識以及良好的法律技能技巧。這種教育使命決不是應試教育能夠完成的。國家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資格考試,只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條件之一,絕不應當成為法學教育的中心和指揮棒。所以,高等學校的法學院系應當認識到法學教育的特殊使命,著重培養學生的法學素養,提升整個民族的法學理論水平和法律意識。在日常教學和考核中,應當盡量避免以司法考試為標準,降低其對高校法學教育的負面影響。

參考文獻:

[1]賀衛方編.中國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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