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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 group of McKinsey consultants coined the phrase "The War for Talent" in the late 1990s makes the term-talent management firstly enter into the academic circle. Talent management principles are applied to a particular knowledge-intensive environment. With the weakness of traditional research approach, the KM model provides a new theoretical nourish for talent management such as the technological gatekeeper, central connectors, boundary spanner, as well as knowledge brokers. The KM and TM are integrated through providing talent management with a new approach, with the emphasis on identifying knowledge talent, knowledge creation, knowledge sharing and positioning, developing knowledge competencies, and knowledge retention. It indicates the role of the knowledge-based talent in the knowledge flow network, promotes the knowledge-intensive organizations to take full advantage of the resources, and optimizes the innovative ability.
關鍵詞: 人才管理;KM模式;技術守門人;新進路
Key words: talent management;KM;gatekeeper;the new approach
中圖分類號:C9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20-0011-04
0 引言
20世紀90年代末,麥肯錫咨詢公司(McKinsey consultants)杜撰了“人才爭奪戰”,自此,人才管理(talent management,簡稱TM)成為重要的管理活動。[1]人才管理關注于發展戰略,確定人才缺口;繼任計劃;招聘、選拔、教育、激勵以及人才挽留。特別在知識經濟的大環境下,應當最大限度地發揮員工的知識、技能以及能力,并將其視為用人單位特有的競爭優勢。鑒于此,用人單位往往將能力與無形資產視為具有競爭力的資源。從戰略意義上講,知識是最為重要的組織資產,所以用人單位只有不斷吸收新的知識,并在系統內傳授知識,才能研發技術前沿的新產品。據此,知識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簡稱KM)被視為人才管理領域重要的組成部分。不過,國內有關KM的系統介紹鳳毛麟角,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憾。
站在國際的研究高度,雖然很多文獻考察了TM和KM,但卻不夠系統。由于絕大多數知識是默會的,且嵌入到個人的經驗和行為中,加之知識保留等因素,所以造成了知識分享的局限性,并為人才管理帶來巨大挑戰。鑒于此,KM的介入和融合也許是解決此問題的突破口。可喜的是,研究人力資源管理的國外學者已經思考了TM和KM之間融合。不過,KM的介入對TM有怎樣的意義?在知識密集型組織機構中,如何確定知識型人才?在知識流動網絡中形成了怎樣新理論?TM和KM的融合對人才管理研究有怎樣的貢獻?這些無疑是人才管理領域學者迫切關注的問題,本研究以此為出發點另辟蹊徑,嘗試探究KM模式介入在人才管理上的方法論意義。
1 人才管理之傳統進路及其局限
20世紀90年代末的 “人才爭奪戰”使得“人才管理”首次進入到了學界的視野。近年來人才管理已成為管理學術語,在組織資源中舉足輕重,從波士頓咨詢集團報告的評價便可窺見端倪,“在歐洲范圍內,人才管理是人力資源管理職能五大嚴峻的挑戰之一。”[2]
此外,人才管理在確保人才資源最大化利用上發揮巨大的優勢,盡管用人單位人力資源帶來了可持續的競爭優勢,但是根據人力資源理論,其占有資源不足以產生競爭優勢,使得用人單位必須要適當地利用資源實現競爭優勢。
2009年愛爾蘭國立大學著名學者Collings等認為,人才管理的傳統進路確定了人才管理的三大階段:“①確認關鍵職位的活動和過程,影響企業的競爭優勢。②發展資質高和潛力高的人才庫。③發展不同的人力資源結構,使職位與能力相符,確保組織機構發展的可持續性。” [3]
遺憾的是,雖然人才管理的三大階段強調了人力資源的管理實踐,但由此造成人才管理概念與知識之間的界限不清,如將人力資源管理等同人才管理,或僅僅關注人才資源的實踐操作上,如招聘、領導力發展、續任計劃等。此外,人才管理的傳統進路要么強調人才庫的發展,關注項目需求和員工需求,協調員工職位的進展;要么關注人才的管理,確認能夠影響企業的競爭優勢的關鍵職位,使得研究相對比較分散,很難集中,缺乏統一的理論架構,也許KM的介入和融合是走出傳統進路困境的一條出路。
2 人才管理之新進路之理論源流
2.1 在TM架構中KM介入的理論基元:“技術守門人” 在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大量研究驗證了前沿的科技知識對研發團隊的重要意義,如麻省理工學院Thomas Allen在1977年出版的《技術流動管理(Managing the Flow of Technology)》中發現,前沿的科技需要通過“兩步戰略”融入研發團隊中,并不是所有的研發專家能夠直接獲悉外部知識。相反,只有少部分人能廣泛接觸系統外部,成為其他同事獲取知識的來源,被稱之為“技術守門人(technological gatekeepers)”。[4]
技術守門人的職責仿佛一扇大門,使外部技術知識“匯入”研發團隊,其具體涉及兩個步驟:一是,技術守門人能夠從外部獲取技術知識;二是,將知識傳授給同事。守門人并非僅僅傳播系統外部知識,還要將從雜志以及其他渠道汲取的知識翻譯成研發人員所能解讀的術語,這主要由于研發團隊與外部系統的語言、編碼方案之間的差異所致。守門人通過知識流動網絡在創新過程中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他們不僅將企業的觸角延伸到系統外部,還利用對企業內部系統的知識網絡的熟悉度,內化新興技術,因此技術守門人理論在知識密集型環境下作用銳不可當。
2.2 KM范式之三大解釋因子:中樞連接者、跨越邊界者及知識中介者 KM架構下除了守門人理論外,還出現了一些新解釋因子,即中樞連接者(Central connectors)、跨越邊界者(Boundary spanner)及知識中介者(Knowledge brokers)。
一是,中樞連接者,即將同事聯系起來的職員。這類職員與同事關系緊密,為同事提供最有價值信息的渠道,如為客戶提供背景信息或提供新技術思想,并應用于既定項目中。[5]
二是,跨越邊界者(Boundary spanner),即鼓勵與系統外的人員加強聯系,開拓團隊視野,往往與創新和創業研究有關,因為他們更容易接觸系統外部資源及信息。 [6]
三是,知識中介者(Knowledge brokers),即以間接的關系為特征,跟一些單位內部共同體之間的聯系不密切。[7]從戰略上,他們推動知識在不同層級的共同體之間流動。實際上,如果沒有這些知識中介者,那么整個關系網絡便不復存在。知識中介者與跨越邊界者作用相似,只是要在各自的社會網絡中運作。
可以說,中樞連接者、跨越邊界者以及知識中介者是獨特的個體,是工作環境中知識流動的關鍵。只是個體是否能夠同時成為中樞連接者和跨越邊界者卻并不詳,而守門人概念則不同,因為守門人職責只能由個體履行。除此之外,守門人理論在知識密集型環境下作用更為顯著。
3 人才管理之新進路:KM與TM的融匯
為了彌合傳統進路不足,人才管理需要KM模式的介入。雖然組織機構關注的焦點不同,如工作效率、知識共享、團隊合作、員工培訓等,但對于知識密集型機構來說,要維系組織高績效,必須要慮及知識型人才的默會知識、保留知識、發揮員工技術專長等。2008年Vance和 Vaiman提出了“睿智的人才管理(smart talent management)”模式,從而將KM和TM交融起來,彌合早先進路的不足。[8]可以說,兩者結合能夠有效的進行人力資源管理,體現了知識資本和獲取、存儲、轉移和應用知識的能力,有利于實現用人單位的發展目標。
3.1 甄別知識型人才:強化考核管理機制 從戰略意義上講,用人單位需對人才流動加強管理。職工在崗位上需各盡其能,用人單位鼓勵不同員工之間的對話,以此填補知識缺漏。由于人才是一種默言的資源,所以需要慮及其中帶來的潛在績效,而非現實的績效。這樣看來,人才決策有賴于KM的方法。對此,Lengnick-Hall等學者的回應是,“用人單位需要甄別能發現問題的人才,且將該問題植入知識數據庫中,借助信息加以解決。”[9]此外,從人格化戰略看,需要關注員工的批判能力和分析能力,借助社會網絡分享知識。
為了確保最適合人才的有效調配,用人單位應特別關注能帶來競爭優勢的人才,通過招聘方式吸納人才,盡可能發揮人才優勢。鑒于此,首先,要強化人才或績效管理考核機制,這是因為績效管理有助于確定高績效的知識型人才,并提供員工職務及其預期績效標準的反饋。第二,強化人才招聘,只是招聘過程需復雜化,即從受傳統溝通渠道限制的耗時過程演變為受網絡技術影響的新過程。可以說,在線篩選和分析工具,如簡歷分析程序和在線就業前評估等,對篩選企業所需的人才有所裨益。
3.2 知識創造的理論源流:組織知識創造動態理論及其應用 日本學者野中郁次郎提出了組織知識創造動態理論,即知識的創造需借助于明言知識和默會知識之間的持續對話。從創造力上,員工之間存在著差異,這需要將員工積累的默會知識擴散和嵌入到工作中。[10]不過,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如何強化知識的創造呢?
對此,學者Pei, N.S.的回應是,“用人單位需要為知識型人才提供知識創造的平臺。加強知識創造的戰略主要涉及領導行為實踐,如為創新提供支持;培養組織的學習文化。[11]”不過,對用人單位來說,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有創意的知識型人才工作積極性?
為了回答上述問題,筆者試圖從知識創造者及知識活動家角度進行分析。首先,培養知識創造者需要慮及多維因素。許多理論試圖解釋組織機構如何進行創新,且這些理論往往強調用人單位勞動力,但只有少部分的勞動力被視為真正的創造性人才。作為知識創造者,應是無拘束的、個性化的。所以,對于知識創造者來說,他們應該偏好所實現的資源:一是,時間資源。知識創造者需要進行深入思考和產生想法。二是,空間資源。無論他們通過與內部和外部專家之間互動驗證他們的想法或是撰寫工作文件,他們需要有編著自身默會知識的空間。第二,培養知識活動家。知識活動家并不是主要的知識創造者,但其技能有助于激發其他員工創造力的發揮,比如蘋果公司CEO史蒂夫·喬布斯并沒有提出iPod,iPhone或iPad的想法,只是激勵他人進行創新。因此,用人單位需從知識創造者以及知識活動家角度極力發揮創意型知識人才的積極能動性,以此強化知識的創造力。
3.3 知識分享與定位:ONA分析模型及應用 有關KM文獻證實了知識共享的社會網絡和個性化策略的重要性。不過,少數的個體在社會網絡中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并能夠不同程度地影響到知識流動的協調,但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關注。[12]但問題是,不能夠僅僅找到這類人才,更要明白如何面對這類人才。從TM角度看,其往往指涉“人才定位(talent positioning)”,即在合適的時間、合適的場所遇到合適的人才。[13]在開放式創新的時代,了解這些人才尤為重要,如此才能更好地把握內外網絡,開拓新知識領域。
對此,克洛斯(Rob Cross)及同事研究了組織機構中重要人才的網絡活動,揭示了有強大關系網的個體(經紀和外設專家等)更能夠確保工作任務的有效執行。他們提出了一種組織網絡分析(ONA)模型,研究了人類關系和社會結構相結合的社會科學方法,揭示出人與對象之間的親和力,吸引和排斥。[14]可以說,ONA認為社會關系是通過視覺和數學加以說明的節點和紐帶;很多組織機構傾向利用ONA來定位人才。
從ONA分析模型的應用及其意義看,ONA為員工提供流動契機。員工可以橫向地調轉到其他組織單位,以此減少合作障礙,如外派人員從海外母公司帶來彌足珍貴的專業知識。此外,從網絡關系指導意義看,一旦確定了資質高的知識型人才,那么用人單位會指派一名導師,協調與其他重要知識型人才之間的關系。如此以來,拓寬了用人單位的人際網絡,學習到他人的技術專長。
3.4 發展知識能力:啟動培訓與繼任計劃 團隊績效與員工的能力有關,這些能力包括基礎知識、技能和機構所需的員工能力。通常來說,與KM相關的能力涉及與協作相關的專業知識、管理、戰略規劃、信息技能和關系管理。[15]
不過,在能力發展上,用人單位所面臨的重要挑戰的是,個人目標和機構束縛之間存在著張力。從能力發展的現有方法看,能力和工作績效相分離,從而導致評估結果不清,無法與工作情境聯系起來。此外,通過學習確定和彌合能力差距需要很長的時間。鑒于此,如何消解個人目標與機構束縛之間的張力呢?
解決困境的出路在于:加強能力培訓以及強調繼任計劃。一是,基于能力,加強培訓。在員工自身能力基礎上,培訓方案要不斷適應不同層級的競爭要求。高質量的培訓計劃有助于評估員工的技能;明確所需的能力;發展技能、知識和態度以及提高工作績效。該培訓的有效施行需要結合員工的積極參與,并且在培訓講習過程中,強調問題解決方法和操作方法。二是,繼任計劃涉及運籌組織機構的后續高層團隊,所以根據員工的不同技能,發展內部招聘的人才庫,確保組織機構在未來具備可利用的技能人才。從KM的角度看,繼任計劃需要關注用人單位如何保留重要的知識型人才以及如何確保后續人才承擔起各自的責任。
3.5 知識的保留:完善表彰與知識轉移機制 無論通過競爭對手挖墻角、裁員、還是退休,對用人單位來說,員工離職風險是巨大的。Parise等學者指出,“這種關系資本在知識密集的環境中至關重要。特別是,高端技術離職員工的知識是難以模仿和學習的,所以他們的離職對用人單位來說損失巨大。”[16]員工離職大體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雇主和雇員之間心理契約的變化是不言自明的,如新一代員工通常表現出較低的忠誠度和工作變更頻繁;二是,員工經常利用工作能力的優勢跳槽。為了防止知識流失,一方面需加強獎勵和表彰機制。對重要的知識型人才,如缺乏獎懲機制往往會帶來離職、缺勤、辦公秩序混亂、參與但不作為以及生產力低下等不利局面,所以行之有效的方案是,將物質和非物質激勵納入到組織規章中來,提高用人單位的知識累積以及發揮人才的能動性。另一方面強調知識轉移的指導。這種指導有助于將默會知識從一個經驗豐富的員工轉移到新手,并借助老員工的社會關系網增加新手的社會資本。在此基礎上,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心理契約的達成大大提升了員工的工作態度和忠誠度,所以這些機制有助于確保知識通過轉移得以保留,并將重要知識型人才因離職所帶來的損失降到最低。
4 結語
近年來,KM喚起了學界廣泛的關注,特別體現在人才策略管理領域上。從戰略意義上,知識是企業最重要的資源,因為其代表了難以模仿的無形的資產、運行程序以及創造過程。知識資產成為用人單位的競爭優勢,使知識的戰略價值體現在個人的認知、行動以及集體的經驗和專長。這種戰略價值表明,對于提升組織績效和競爭力來說,有效地管理知識型人才勢在必行。因此,需要深入探討TM如何解決來自KM的挑戰問題。不過,必須要注意的是,將TM整合至知識密集型工作環境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些員工沒有得到賞識會覺得自己在組織機構的作用不大,由此產生負面情緒不利于組織機構的發展,所以在人才管理過程中需要將KM與TM結合,以此甄別重要的知識工作者,協調管理知識型人才,提升知識分享的可能。從未來的研究看,可以擴展守門人理論及其相關理論,把握知識雙向流動規律,著眼于從實證角度探索在較大組織機構中TM活動和KM實踐之間的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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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Moreno, J.L. (1937), "Sociometry in relation to other social sciences", Sociometry, Vol. 1, pp. 206-19.
所謂廣義信貸,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統計指標,而是MPA的一個重要概念,意指相對傳統貸款而言的更大范圍的信貸。自2016年開始,央行將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升級”為MPA,從資本和杠桿、資產負債、流動性、定價行為、資產質量、跨境融資風險、信貸政策執行情況等七個方面引導銀行加強自我約束。其核心要義,是通過資本約束金融機構廣義信貸的擴張。
此次通知并非理財“回表”,也不需要占用風險資本和計提撥備,但將表外理財納入廣義信貸后,將擴大廣義信貸規模本身,同時影響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中的逆周期資本緩沖項,從而影響銀行的MPA評分結果,進而對理財規模的進一步擴張形成約束。
將理財業務納入“廣義信貸”測算標志著游離“表外”多年的理財業務將納入監管者的視野,理財業務進一步由“表外”向“表內”靠攏。盡管理財業務還能在“表外”游離多久尚不確定,但理財業務由“表外”走向“表內”的大方向是確定無疑的。
一、在“表外”野蠻生長的理財業務
我國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起步于2004年,到目前為止,不僅產品多樣、門類齊全,而且規模龐大、增長迅速。
(一)眼花繚亂的理財產品
2012年起,監管部門對理財業務的監管開始松綁,各類金融機構全面介入資產管理領域,采取多層次的合作方式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樣化的理財產品,根據產品功能和收益實現形式的不同,可將目前的理財產品分為現金管理類、固定收益類和權益類三種形式。
1.現金管理類
現金管理產品是指為投資者提供現金管理服務的產品,是為了滿足短期或超短期投資需求而產生的業務,主要投資于貨幣市場,產品流動性強,風險低,收益穩定。
2.固定收益類
(1)投資于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的產品。截至2014年末,投資于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的銀行理財資金6.9萬億元,占全部銀行理財資金的43.75%。2014年全國證券公司共發行1321只債券及混合型理財產品,占全部集合理財產品數量的69%。
(2)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的產品。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項目主要由銀行機構發起,借助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機構過橋。截至2014年末,銀行理財資金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金總額3.3萬億元,占全部理財投資總額的20.91%。
(3)投資于權益類收益權的產品。權益類收益權產品以股東權益為投資標的,產品主要以結構性產品或其他衍生類金融工具為主。自從監管層要求限制銀行非標投資后,為保證理財收益率,很多銀行把注意力轉向權益類資產,同時為規避權益類產品的投資者門檻限制,設計出掛鉤收益權的產品,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銀行理財資金對傘形信托和券商兩融收益權的投資。
3.權益類
權益類產品是指投資于股票、股票型基金、非上市公司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理財產品,除去廣為人知的基金型產品外,還有投連險、眾籌和股權類理財產品。
(二)理財產品創新的特點
在這些金融理財產品的業務創新中,最突出、影響最大是“銀信合作”、“銀證合作”中產生的“資金池”或“資金池―資產池”模式。這兩種模式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存在期限錯配。兩者都把長期資產轉化為短期資產。商業銀行發行的短期理財產品期限很短,有的數月,有的甚至只有幾天;而募集資金所投資的資產多為期限1年以上的信貸資產。因此,當前面發行的短期理財產品到期后,商業銀行為償付到期的理財產品,必須立即發行新的短期理財產品,這也是為什么這類產品備受詬病,甚至被稱為“龐氏騙局”的原因。
二是資產與負債均在銀行資產負債表外。通過發行短期理財產品,投資者在銀行的存款轉化為理財產品,不再體現為銀行的負債;所募集資金投資于某信貸資產,該信貸資產也從資產負債表移出。銀監會曾出臺規定,凡是保本的理財產品,必須并入表內,但仍然有規模巨大的非保本類的理財產品不在表內。
三是理財產品的定價并非以所投資資產的實際收益為基礎,也即所謂的“分離定價”。一方面,資產池是由不同期限和收益風險屬性的資產簡單組合而成,有的資產到期,有的資產仍在存續,這些資產并沒有像資產證券化那樣根據信用等級和風險屬性進行“分級”;另一方面,資金池是由不同期限的短期理財產品組成的,因此,既不存在類似基金“凈值”的理財產品“凈值”,也無法依據資產組合的預期收益來計算不同期限的理財產品的收益率。所以,不同期限理財產品的定價是單獨定價的。
四是存在事實上的“雙重信托”。囿于有關規定,商業銀行不能發行信托產品,因此商業銀行通常與信托公司合作,商業銀行把某信貸資產交由信托公司設立信托并發行信托,而商業銀行則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購買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盡管銀監會把理財產品界定為委托,但從本質上說理財產品更符合信托的屬性。理財產品的創設與發行過程中,實際上存在雙重信托關系,一個是投資者和銀行之間的信托關系,一個是銀行和信托公司之間的信托關系;自然也存在兩個受托人,一個是銀行,一個是信托公司,兩者的信托責任界定不清。
五是信息不透明。監管機構并沒有要求商業銀行披露“資產池”中各種資產的充分信息,因此,投資者在做是否購買理財產品的決策時,并不是基于對資產池中資產的信用等級、收益風險屬性的了解和判斷,而是依賴于對銀行聲譽的信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要求投資者對自己的投資決策負完全的最終責任。
(三)理財產品的風險
創新類金融理財業務和產品滿足了廣大居民多元化資產配置的需求,但也存在不可忽視的風險。
1.“雙重信托”加大了操作風險
在目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雙重信托”格局下,存在兩個受托人:一個是銀行,一個是信托公司。信托責任界定不明確,收益與風險由投資者最終承擔,兩個受托人都缺乏對所投資資產的風險嚴格控制的足夠動力。銀行認為信托公司要承擔責任,信托公司則認為投資項目和投資者都是銀行的,銀行當然應該負責。責任界定模糊,可能會讓投資者的資金投資于質量較差的資產,當發生風險時,會發生銀行和信托公司互相推諉的情況,這在現實中已經反復出現。
2.信息披露不充分醞釀較大的道德風險
按照目前對理財產品的監管要求,不論是銀行、信托公司還是證券公司,都沒有義務對募集資金投向的資產做詳盡的信息披露,常常是簡要介紹,語焉不詳,投資者對資金投向和用途模糊不清,因此投資者的購買決策更多依賴于銀行的信譽。在這種情況下,要保證銀行、信托公司或者證券公司盡職盡責地投向高質量的資產項目,只能依靠他們的自律行為。
3.銀行、信托公司和證券公司面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
銀信合作和銀證合作的理財產品都存在嚴重的期限錯配,本金和收益的償付主要依賴于“借新還舊”。一旦理財產品募集資金所投資的項目發生違約,理財產品發生虧損,投資者趨于謹慎,拒絕購買新的產品,商業銀行“借新還舊”的資金鏈就會斷裂,無法償付到期的理財產品,進而陷入流動性困境。
二、金融理財產品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為規范理財業務,監管層對于銀行理財的監管在不斷加碼,試圖通過監管使理財回歸資管本質。可面對日新月異的金融產品創新,特別是橫跨多種金融機構的交叉性金融產品創新,單靠單個監管部門獨立的監管政策很難有效防范風險,且各監管部門之間往往步調不一致,既無法合理引導市場預期,也無法做到有效監管。
(一)分業監管體制已不適應業務發展要求
隨著業務融合不斷加深,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風險敞口逐步加大,金融機構的資產與金融市場的關聯度不斷提升,金融風險傳遞更加迅速和普遍,單一監管機構在風險識別和風險防范方面顯得力不從心。
1.金融綜合統計體系與風險監測框架缺位
長期以來,金融統計分別由“一行三會”根據各自的統計管理規定進行,各部門政策缺乏協同,不僅統計范圍不全,而且標準化程度低,產生了不少統計上的重復與空白,不利于監管部門準確評估風險狀況,更無法及時預警風險的交叉傳染。
2.缺乏統一的行業準入與風險評估標準
在合格投資人數、起售金額、投資范圍、資本要求、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不一致,給各機構合作創造了套利空間。
3.監管真空與監管重復并存
各部門各自為政、自成體系,部門間也存在一定的監管競爭。一方面不少金融業務與產品市場被人為割裂,重復監管問題嚴重;另一方面對復雜風險點又刻意回避,在風險暴露時甚至存在一定的相互推諉現象,導致監管真空產生。
(二)法律地位不明難以有效約束過度創新
法律法規滯后對風險的影響突出反映在服務與產品創新中。
1.法律依據標準不清,制度性風險隱患突出
在現行法律體制下,委托關系主要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來調整,信托關系則主要依據《信托法》來調整。對理財行為究竟適用于《合同法》(委托)還是《信托法》存在爭議,導致財產登記、稅收、會計等方面的處理不統一,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諸多問題。
2.金融機構“雙重委托”誘發風險
在理財產品中,金融機構既受客戶所托進行理財,又會委托其他金融機構投資,存在著雙重委托關系,當前對這種關系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責任界定模糊,一旦投資失敗可能產生推脫,損害投資者利益。
3.無法實現產品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風險隔離
在理財業務操作過程中,往往會因為缺乏法律主體資格,不能用產品的名義進行業務對外簽約或者交易,只能借用金融機構自身或者其他機構的名義,一旦產品發生風險,往往會引致金融機構自身的聲譽風險,所謂“剛性兌付”正是這種困境的具體表現。
(三)產品信息不對稱引發嚴重風險外溢
金融理財產品的信息不透明也是引發風險的根源,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金融機構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現在的理財產品多數是采用事前報備的形式,事中監管機制缺位,一般是問題發生后再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早期干預和糾正效果較差。
2.金融機構和理財產品投資者掌握的信息不一致
理財產品投資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宣傳材料中所引用的專業術語和所包含的金融知識已超出絕大多數普通投資者的理解范圍,再加上很多金融機構還不能及時、有效地向投資者告知產品運行情況,投資者很難全面和準確地獲得所購買理財產品的真實信息。
3.管理機構與委托人之間信息不一致
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合作開展理財業務,資金募集方不負責產品的運作和管理,很難及時掌握理財資金的真實流向和風險。再加上很多產品暗含各種形式的遠期回購、擔保和承諾等,部分機構在預期第三方兜底的情況下,放松對交易背景、融資企業資質和資金流向的審查,一旦發生風險,為維護聲譽必須采取額外的補償機制覆蓋損失。
三、規范金融理財業務的政策建議
鑒于理財業務在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應從“鼓勵創新、規范前行”的原則出發,構建包含有效外部監管、健全內控機制以及良好市場約束的管理和發展體系,促進理財業務盡快回歸代客理財本質,服務實體經濟。
(一)推動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短期內要加強金融理財產品的協同監管。建立金融理財業務綜合統計體系,統一金融統計分類與標準,通過梳理當前金融業理財產品的發展狀況,構建跨市場金融工具品種、交易量、交易頻率、資金流向等的監控指標體系,進而打造標準化、全口徑的金融理財產品統計、監測與預警系統。
中長期要加快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立全覆蓋的綜合監管體系。
(二)制定統一的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管理規范
1.建立基于信托制度的理財業務監管法律規范體系
明確金融理財業務信托法律關系屬性,參照信托財產獨立性原理,為理財計劃編制獨立的資產負債表,開立獨立的賬戶;在運用理財計劃的資金進行交易時,應當以計劃管理人名義進行分別管理、分別運用,防范理財資金與金融機構自身負債業務等混淆。
2.建立理財業務風險監管體系
在金融機構間建立人員、信息、決策控制、會計核算等方面有效隔離,嚴禁理財資金與自有資金、理財資金之間的相互混同使用。加快對理財業務會計核算制度的建立,明確受托人運用管理信托財產過程中的撥備提取要求,確定信息披露頻率和內容要求,積極借助中介力量加大對理財項目全過程,特別是中后期管理的監督與評價。強化資本約束機制,防止理財業務盲目擴張。
3.建立合格委托人制度
在受托人對資金使用方實行盡職調查的同時對委托人實施盡職調查,建立受托人資格審查程序,借助中介機構對受托財產的管理情況發表獨立意見等途徑,加快理財市場環境的培育,全方位做好風險提示。
(三)建立金融理財業務集中交易、登記、結算、統計平臺
1.制定產品信息強制披露標準
公開、集中披露發行機構、產品限期、投資方向、風險類型及預期收益、購買和贖回方式、投資團隊等,確保產品信息權威、合規、完整、真實。
2.開展理財產品集中登記結算
按發行機構登記產品規模、標的資產情況,實名登記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內的各類投資者的持有情況,便于業務追蹤、審查以及后期產品轉讓市場和監測預警體系的建立。
3.推動建立理財產品轉讓市場
集中登記客戶交易情況及交易價格,監測理財產品的合約執行情況和市場發展動態,探索開展理財抵質押貸款業務,改善投資者資金流動性。
參考文獻:
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相關法律規范,從法律規范、發展困境和市場監管三個層次,分析當前我國銀行理財市場存在一些亂象的深層次原因。最后,從法律和市場定位、商業銀行發展理念、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育、合規文化建設和金融消費者教育和保護等五大方面提出了一些具體建議。
關鍵詞:商業銀行 理財 發展困境 金融監管
我國個人銀行理財業務始于20世紀90年代末,經過數十年的發展,業務從無到有,規模從小到大,產品從簡單到復雜,市場規模也不斷擴大。截至2011年末,我國商業銀行年發行理財產品近千只,余額約4.6萬億元。然而,隨著個人銀行理財業務的不斷發展,也產生了一些負面的現象,比如,理財產品成為部分商業銀行監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戶投訴不斷增加,各類糾紛呈現階段性上升趨勢的現象。這也使得監管部門在嚴格規范市場、維護消費者權益和保護理財市場發展的平衡上,處于兩難境地。
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發展不同階段的監管規范情況
(一)理財市場發展早期的初步規范
2004年以前,我國有11家中資銀行和數家外資銀行從事個人外匯理財業務,2004年9月,6家中資銀行經中國銀監會批復同意開展人民幣理財業務,自此,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開始進入發展的“快車道”。
為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也為了呵護初生的市場,2005年9月,中國銀監會以“規范與發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舉”為指導思想,制定頒布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銀行理財服務的范疇,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進行分類,對其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和監督管理進行了初步規范。
(二)金融危機前后對理財產品的相關監管規范
2006-2007年,中國銀監會先后下發《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等數個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的密集出臺,肇因正值國際金融市場泡沫頂點,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發展,而表面繁榮之下難掩危機,主管部門因此接連發令,規范商業銀行行為。
同年,中國銀監會下發通知明確取消了原《暫行辦法》中對商業銀行發行保證收益性質的理財產品需要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批準的相關規定,改為實行報告制。對《暫行辦法》中要求最遲在發售理財產品前10日將相關資料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改為在發售理財產品后5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全面爆發,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財等鎩羽而歸,中國銀監會接連下發多份針對理財產品業務的通知,分別從產品設計、客戶評估、信息披露、風險揭示、銷售合規等多方面進行風險提示和監管規范。
2009年,中國銀監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報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分別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報告管理和投資范圍作出進一步規范和限制。
(三)近年監管規范情況變化
2010年開始,隨著銀信合作的全面加速,商業銀行、信托公司利用相關規定匱乏,部分業務處于監管范圍模糊的灰色地帶,在發行部分理財產品的過程中借道信托繞開信貸規模控制,將表內風險轉至表外,美化業務報表和監管指標,導致銀信合作風險聚集。為規范銀信合作市場,中國銀監會自2009年末至2011年先后下發一系列的規范通知1,對銀信合作業務轉表等進行監管和規范,擠壓“影子信貸”,控制銀信合作相關業務的風險。
2012年,針對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存在諸多不規范行為,客戶投訴直線上升的現實,中國銀監會適時頒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從各個環節對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活動進行規范。近期,為了防范和化解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規范銀行理財資金投資運作,中國銀監會再次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促進銀行理財業務的健康、穩健發展。
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規范的特征
(一)注重市場培育,并根據風險狀況及時調整相關規范
從對理財產品的規范和監管的回顧中可以看出,監管者采取的是“跟隨”策略,謹慎觀察我國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發展實際,并以“管風險”為原則,根據我國銀行理財市場的發展變化和風險狀況及時調整相關規范。比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市場準入應當采用何種方式,就分別經歷了批準制、事后報告制、事前與事后報告相結合制。又如,中國銀監會根據國內外金融形勢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別密集出臺相關規定,分別對境外代客理財業務和銀信合作理財業務進行規范。
(二)相關規范的法律層級較低,集中在部門規范性文件。
從法律層級來看,目前直接規范我國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的諸多文件中,僅有《暫行辦法》和《銷售管理辦法》為部門規章,其余均為部門規范性文件,其優勢在于靈活性,但整體法律層級相對較低。
部門規范性文件系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授權,在自身職權范圍內制定的有關規范,其制定和流程相對較短。中國銀監會因此得以根據復雜多變的金融市場和監管實際,及時甄別和預判風險并制定相關規范,維護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的穩健發展。但是,部門規范性文件法律層級相對較低,從立法效力角度而言處于弱勢。從法律的角度看后果有二:一是法律層級較低導致規范力度較弱;二是一旦發生法律沖突的情形,層級較低的法律規定在適用性上劣后于層級較高的規定。
當前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發展面臨的幾大困境
應當看到,我國商業銀行理財市場雖然蓬勃發展,但在資產和財富管理市場上,正面臨證券投資基金、券商集合理財、信托公司信托計劃等多重夾擊,而商業銀行理財市場自身,則面對著客戶投訴不斷上升,產品設計和收益形式日趨保守化的現實。從深層來看,當前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現狀及其面臨的三個困境密切相關。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關于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各項規定中,并未對理財產品的法律屬性作出明確界定。《暫行辦法》僅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從業務形態上進行了界定。因而學界對于商業銀行理財屬于何種法律關系尚存爭議,爭議焦點在于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作為委托理財的一種方式,其法律關系是否在實際上屬于一種信托行為。
1.支持“信托論”的主要理由
第一,《風險管理指引》指明“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調整客
戶資產方面的授權。對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托管”。上述規定與法律界定信托關系的核心之一——信托財產獨立相一致。
第二,“信托論”的支持者認為,凡是在形式上符合《信托法》中“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就是信托行為,換言之,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形成委托契約關系,該委托理財業務即屬信托行為。由此,商業銀行理財、基金等產品均可以被視為具有“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關系”。
2.對理財產品法律界定的另一種觀點
上述將理財產品歸于信托關系的劃分并沒有考慮到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服務多樣化的現實,實際上,不能簡單地將所有理財產品非此即彼地歸類于信托或委托關系。因而目前還存在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從具體的商業行為出發分析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法律關系,主要觀點如下:
《暫行辦法》按是否存在資產管理行為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分為理財顧問業務和綜合理財業務。理財顧問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可見,理財顧問業務更多的是提供建議和咨詢,并不涉及客戶資產的管理運營,類似于咨詢服務法律關系。
根據《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所以,在綜合理財服務中,因涉及銀行對客戶資產的管理運營,應根據具體不同的運營方式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進行區分,進而判斷法律關系。
《暫行辦法》根據客戶獲取收益方式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保證收益型和非保證收益型兩種。對于保證收益型產品,由于商業銀行需要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事先約定的固定收益,該觀點傾向將其認定為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對于保證收益理財產品超出保證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由于商業銀行和客戶將按照事先約定分配并共同承擔風險,該觀點傾向于認定其為信托關系。還有一種近似的觀點,認為商業銀行和客戶就本金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對收益部分由于客戶有權享受正收益而不承擔負收益的投資失敗風險,相當于商業銀行對客戶收益做出擔保,確保收益不為負,因而認為商業銀行和客戶就將收益部分形成一種擔保的信托關系。套用同樣的邏輯,該觀點認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性質與之類似,即對于本金部分,為債權債務關系,對收益部分,為信托關系。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中,由于商業銀行系根據事先約定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而并不對客戶本金的安全做出承諾,且對理財資金享有較大自主管理和處分的權限,與信托的“信托財產獨立”和受托人權利類似,因而該觀點認為這屬于一種信托關系。
事實上,在探索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的法律關系時,都不能不考慮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實際情況,只有在此框架下進行的探索,才更符合我國實際情況,有助于商業銀行理財合法合規地發展。
(二)發展困境
當前,利率市場化有序推進,商業銀行依靠傳統的信貸業務獲取利潤的空間受到擠壓,而資產管理市場不斷深化發展,百姓投資渠道日益增多,商業銀行儲蓄存款相應不斷減少,資產負債管理革新迫在眉睫,這些都迫使商業銀行探索新的發展道路,財富管理成為不少銀行眼中的下一個利潤增長點。
1.理財業務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然而,縱觀當前商業銀行理財服務市場,一方面商業銀行迫切期望通過理財業務發掘銀行中長期新利潤增長點,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將理財產品工具化、濫用化的短視行為,這一矛盾成為當前銀行理財市場發展困境的縮影。由此,理財產品短期化、同質化現象嚴重,理財產品淪為攬儲工具,導致銀行合規風險增加;理財產品銷售人員在銷售產品時重收益率、輕風險提示,因銷售行為不合規引發客戶誤解導致投訴、訴訟,銀行聲譽風險增加;部分金融機構借理財產品繞開信貸規模限制等監管規定,將表內風險表外化,導致實質信用風險不斷聚集。
2.造成發展困境的主要原因
第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法律屬性不明,限制了理財產品設計的創新。當前理財產品同質化嚴重,一方面是因為理財產品成為攬儲工具所致,另一方面也由于相關法律規范尚未明確,理財產品創新存在制度障礙。
第二,商業銀行尚未形成從董事會層面起自上而下重視資產管理業務的理念,理財業務存在長遠發展與短期套利行為的矛盾。雖然大部分商業銀行都認識到未來財富管理將成為帶動利潤的新增長點,但絕大多數商業銀行還沒有將其納入戰略層面的思考,而只是因為理財業務撬動資金的規模和帶動利潤增長的潛在可能而對該項業務有所重視。換言之,不少銀行所謂的“重視”僅限于將理財產品視為獲得短期收益的工具,因此,不論是條線力量投入,還是合規管理力度都相對較弱。例如,目前,除極個別銀行外,幾乎還沒有商業銀行單獨設立財富或資產管理部門,不少商業銀行的理財部門往往是金融市場部或資金管理部下屬的二級部門,這樣的設置一是導致理財專業人力資源投入不足,理財產品設計專業化程度不高;二是致使在行內理財業務往往淪為配合其他部門完成任務的工具,如為了發展存款,商業銀行推出滾動式理財產品,或者更多的將精力放在發售和贖回時間的選擇而不是產品設計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由此已背離財富管理的初衷,成為監管套利的工具;三是不利于基層員工理解理財業務的本質,反而將其視為存款業務拓展手段,銷售合規性不強,這也是近年來銀行理財業務投訴和訴訟激增的重要原因。
第三,公眾認識存在誤區,理財市場的長期培育和正確理念的形成尚待完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作為一種投資方式,和其他投資產品一樣存在投資風險。而現在不少投資者習慣于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視同毫無投資風險的銀行存款,無法接受收益低于存款利率或本金受損。這一方面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風險揭示不合規有關,另一方面也和投資者對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認識不足,以及長期以來民眾對商業銀行的心理預期和消費慣性有關。
但是,必須認識到商業銀行的定位有別于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穩健”依然是商業銀行安身立命之本,在糾正投資人認識誤區、加強銷售合規性的同時,如何設計恰當的產品,既符合資產管理、財富管理的要求,又適當控制風險,不背離商業銀行應承擔的角色,是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發展必須考慮的問題。
(三)監管困境
首先,監管部門雖然能夠按照相關法律的授權,通過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據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靈活監管,但由于商業銀行理財相關法律規范層級效力相對較低,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限制。
其次,商業銀行對其理財市場的發展定位尚未明確,反過來制約監管力量的發揮。如上文所述,監管部門從一開始即以“規范與
發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舉”為理念,在提綱契領地頒布《暫行辦法》后,一直采取緊密觀察和跟隨市場、針對具體情況“點對點”及時糾正不規范行為的策略,尚未進一步制定全面規范銀行理財業務的規范文件。事實上,監管部門無法也不應代替市場做出選擇,用行政手段過度干預市場,市場發育的不成熟也意味著脆弱,監管部門如果無視現實下“猛藥”,反而不利于市場平穩進化。
最后,監管部門必須平衡好培育市場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關系。雖然監管部門必須著眼于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的起步培育,但不能否認的是,監管部門的核心職責之一即是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這也是中國銀監會所有的辦法、指引、通知等文件的核心指向。如何既不影響市場發展,又能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同時做好消費者教育,普及正確的投資理念,是監管部門必須平衡好的關系。
對理財產品業務發展相關建議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理財面臨新的發展臨界點,具體而言,有五大方面的問題亟待解決,一是如何找準法律和市場定位,探索適當的銀行理財產品發展之路;二是如何將資產和財富管理業務真正嵌入商業銀行業務條塊,使之發揮應有的作用而不是成為其他傳統業務的配角;三是如何聚攏專業人才,設計出符合資產管理需要和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定位的產品;四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普及貫徹銀行理財產品作為資產管理條線的服務,從設計到銷售各環節確保合規;五是如何做好消費者投資理念的糾正和普及,同時推動設計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保護機制,維護市場穩定。
(一)短期和微觀層面
首先,制定理財產品會計處理和計提風險準備的統一標準,遏制目前利用監管空白修飾報表、美化存款數字的現象,從源頭上控制理財產品成為攬儲工具的可能。
其次,針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亂象,加強查處力度,增加違規成本,規范銀行理財市場發展秩序。培育銀行建立理財銷售的合規文化,保護消費者正當權益。
最后,盡早建立專門的理財業務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和持續培訓機制。參照基金等專業理財的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提高銀行理財業務人員的準入門檻,明確市場禁入等懲罰措施,并建立固定、長期的從業人員持續培訓機制,從人員管理上進行規范。
(二)中長期和宏觀層面
首先,早日明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屬性,完善相關立法,根據法律、部門規章、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層級,建立完善多層次的規范體系。
其次,推動資本市場頂層設計,加快理財產品的設計創新。目前,我國資本創新工具有限,缺乏相應的活躍市場,相關政策和規范處于缺失狀態,應當自上而下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和相應工具的完整性,促進包括銀行理財產品在內的財富管理手段的進一步豐富。
再次,引導商業銀行真正理解和貫徹資產和財富管理理念。鼓勵商業銀行探索符合本行實際情況的銀行理財產品定位,而非僅僅將理財產品作為傳統業務的替代工具。推動商業銀行梳理和調整業務條線設置,合理分配專業人力資源,推出符合銀行定位的產品,豐富我國金融市場體系,拓寬百姓投資渠道。
最后,建立專門的消費者保護機制,持續做好消費者教育工作。監管部門應承擔公眾教育義務,幫助投資人客觀認識風險,形成正確的投資理念,研究建立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保護機制,保護金融消費者正當權益。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所在單位無關)
作者單位:中國銀監會國際部
責任編輯:劉穎 廖雯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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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司理財;風險管理;道德風險
Abstract:
Thanks to various fiscal constraints, different corporate governing patterns, persified financial strategies and conceptions, companies will always be subjected to the revenue uncertainties. Faced with these financial risks, companies need enhance business personnel training, streamlining the structur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objectives, establish the effectiv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prevent their moral hazards.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effective risk management system and risk reporting system can ensure of the ultimate financial objectives.
公司在理財過程中往往面臨各種風險,比如,由于突發因素導致股票市場大幅下跌而使股票套牢風險;在經濟發展進入新一輪宏觀調控周期中,由于銀行基準利率上升,會導致債券的實際收益率下降的風險;外匯匯率因為國際上不可預見因素導致大幅變動,特別是人民幣匯率的大幅升高對外匯理財產品必然產生沖擊,收益不確定的風
險在逐步加大 。公司如何預見并防范這些風險成為當前公司理財業務管理的重要任務。
一
暴露的問題只是公司在理財中的具體風險表現,如果要從根本上防范理財風險,就必須挖掘其業務開展過程中的深層次風險根源。公司理財業務表面上看是一種單純的資金與資產的運用,實際上其風險卻往往來自于資金層面之外。
(一)公司治理結構對公司理財目標的制約
現代公司需要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衡的機制,公司治理結構正是這樣一種協調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關系的一種機制。長期以來,大多數公司的治理結構框架是股東至上原則,在這種公司治理邏輯下,財務管理的目標就是要通過財務上的合理經營為股東帶來最大化的財富。但是在現代企業中,除了股東投入資本外,一般管理者、職工、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都為公司的發展承擔了較大的風險,如果單純地強調股東財富最大化,忽視了公司的其他群體的利益,就會導致他們自動割裂與公司之間的利益紐帶,無法培養長期忠誠于公司的員工,這與現代管理理論中逐漸重視人力資本的理念是背道而馳的,因而以股東至上原則為基礎建立的公司治理結構需要發展與調整。而公司理財目標作為公司治理結構框架中存在和運行的一個重要子系統,它不但直接反映著公司治理結構環境的變化結果,而且還需要根據治理結構的變化適當地進行調整。因此,公司理財目標應該適應公司治理結構的發展而變化,進而通過財務管理活動在企業價值的增長中來滿足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否則將會給公司發展帶來極大的無形風險隱患。
(二)公司理財戰略缺失帶來的風險
對于現代公司管理而言,已經不再是單純地運用生產和銷售工具來為股東和其他相關利益者創造更多的財富了,資金的合理運營在很大程度上就決定著公司未來的發展。因此,制定一個適合自身及市場環境的理財戰略就顯得尤為重要。公司理財戰略是包括公司理財資產和資金的可使用范圍、分層次實現的階段目標、外包的金融機構、規劃的理財工具以及對可能出現風險的最大承受度和防范、化解的方法等。理財戰略是個全方位的綱領性文件,包含理財過程中的各種細節因素,公司必須按照既定的程序穩步地執行。在理財戰略規劃執行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是對理財目標實現情況的及時反饋和調整。因為市場尤其是金融市場的瞬息萬變對公司理財工具的使用效果可能產生極大負面影響,從而影響到理財目標的實現。總之,理財戰略規劃是公司理財目標實現的重要保障,如果沒有制定理財戰略規劃,而是憑借對市場的感覺任意操作,就將會給公司的資產和資金運營帶來無法估量的損失。
(三)非理性的投資觀念導致的理財誤區
公司理財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公司能夠取得較高的收益以滿足各方相關利益者的需求。在這種觀念支配下,許多公司往往總是以資金運營的利潤最大化作為自始至終的目標來貫徹。尤其是當市場經濟發展還不成熟以及相關法規還不健全時,而市場監督機制也尚未完全完善,市場制衡力量還非常薄弱,就有越來越多的公司去追求違規所帶來的利益。錯誤的理財觀念雖然有時會給公司帶來短期的利益,但是潛在的深度風險終究會導致公司遭受沉重的信任危機,掉入自己挖掘的財務陷阱。有一些提供理財業務的金融機構盲目提供保底承諾的理財產品,利用理財計劃或產品進行變相高息攬儲,也不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公司還可能陷入以下理財觀念誤區:注重短期收益,忽視長遠理財戰略規劃;對風險和收益的關系認識不足,盲目追尋機構宣傳的所謂“低風險、高收益”理財產品,完全忽視了資金自身內在的運行規律;分散風險意識不強,很多公司在投資理財產品時,過高地估計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把大量資金集中投入到其看好的高風險項目中去。
(四)新型公司理財工具帶來的風險
從開展理財業務公司的內部角度看,通過采用創新金融工具來提高其資產經營的流動性與安全性,并有效降低財務運營成本與交易成本來實現價值最大化,這是公司財務活動部門在內部推動新型理財業務發展的動因。金融機構則通過開發風險管理技術,可以提高理財公司的資產贏利能力以及提高現金的投資利用能力,為投資者創造更大價值而進行創新。但是,創新的理財工具都是以傳統理財工具為基礎衍生出來的,如期權、期貨交易等,其風險明顯大于傳統的理財工具。隨著金融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大和復雜化,資本活動的不確定性也愈發突出。公司在努力進行多方位經營,做出合理的投資組合的同時,所面臨可能爆發的風險也在不斷加大。運用新型理財工具開展業務的公司必須對其交易活動制定一套完善的內部控制措施,包括交易頭寸的限額,止損的限制,內部監督與稽核等。如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和不完善,這些新型理財工具所導致的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將十分巨大,公司無法承受這種可能比本金放大若干倍的風險損失。
二
開展理財業務的公司常常忽視對于風險的防范與管理,主要原因是對于所選擇理財產品的盲目和對于理財金融機構的盲信,無論哪種情況,都會導致公司遭受較大損失,從而背離了公司初期所制定的資金保值增值目標。因此管理理財風險本身就是一種理財能力的體現。
(一)理順公司治理結構與理財目標之間的關系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使其更有效地利用資源,以便更好地實現公司的財務目標。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主要在股東財富的最大化和企業價值的最大化之間進行選擇。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對公司理財目標和理財戰略將產生極大影響。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治理結構模式下的財務管理目標只強調股東的利益,而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重視不夠,但公司的效率需要建立在利益相關者平等的基礎之上才能發揮出來。這種情況下,就容易產生由于公司治理結構與理財目標之間不協調而造成的運轉風險。因此,就必須進行公司治理結構的創新,即創建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治理結構模式,使公司主體之間形成平等互利的關系。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治理結構模式決定了公司的目標是為全體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服務。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發生轉變,則公司進行理財決策的出發點和歸宿必然要發生相應變化,公司理財目標、理財戰略規劃、甚至理財工具也要隨之改變,從而避免了因為各種因素不協調而產生的風險。
(二)公司定期進行自我財務診斷
公司理財有著自身的運行規律,這就要求公司在理財戰略運行過程中不斷進行自我診斷,才能始終保持比較清晰的理財思路。公司理財規劃的制定者和具體操作者必須保持敏銳的觀察力,并且有目的地開展業務問詢和追蹤調查,發現問題征兆及時進行深入分析了解。在此基礎上,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共同會診,并使用必要的理財工具進一步進行全面的論證,以保證對于本公司財務狀況做出準確的判斷。最后根據診斷結果,及時調整理財目標和理財戰略規劃。公司的自我診斷還需分解自身的發展戰略,從中尋找適合的理財工具。整個公司有其發展的總體戰略,它是由各個職能領域——研究與開發、生產運營、市場營銷、財務管理以及信息系統等具體戰略目標組成的。公司一旦制定了理財目標和理財戰略后,就需要將其分解為具體目標,而這些個性化的理財目標,必須恰好是公司的個性化理財需求,這也同時決定了理財工具的特性。因此,公司的自我診斷也必須從每個細化的具體目標開始,逐層排查,找出最終問題所在,從而完善理財戰略和理財工具。
(三)防止理財機構道德風險的轉移
公司理財機構主要包括證券機構、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托機構等,不同機構的理財業務品種、期限、收益各不相同,尤其是風險程度差異較大。對于公司而言,在委托理財機構進行理財時,不能把全部焦點放在收益率的比較,一定要評估各家理財機構在保證收益前提下的風險度。公司理財是將暫時閑置的資產和資金交給理財機構去獲得短期收益,但這不是公司的最終經營目標。因此,強調過高的收益率一定會帶來較高的風險,而理財機構也會利用各種契約、合同和反向保證等手段,將可能的風險轉移給委托公司。因為公司理財是一種委托關系,理財機構是受托機構,從法律角度看,的確不應當承擔資金運用過程中的風險。但對于委托公司而言,必須能夠區分風險是來自于自身委托指令還是來自于理財機構的操作失誤,明確責任如何承擔。另外,理財機構除了接受客戶委托開展理財業務外,還有大量自有資金在金融市場上進行運營,因此,還要特別防范理財機構將自營業務失誤和損失向委托公司理財賬戶的轉移。對理財機構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的防范和監控是非常困難的,其為委托公司帶來的損失也是巨大的。
(四)建立有效的理財風險報告制度
公司一旦進入金融市場從事理財活動,就意味著成為市場中一種受險主體,必須對自身業務經營中所面臨的風險進行防范、控制及管理。公司除了建立與理財規模相當的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還應當建立理財風險報告制度。理財風險報告制度實際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各個層級和崗位的財務管理人員必須對已經暴露的業務風險和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做出反應并及時進行報告;二是各個層級的理財人員必須對匯總在本部門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并將可能產生的結果和應對措施進行報告。理財風險報告制度能夠讓管理層持續了解公司的理財風險狀況,同時理財信息的雙向傳遞性也使基層管理人員能夠及時得到信息反饋,然后解決問題。為了保證理財信息的真實準確,必須規范理財風險報告的格式和傳遞路徑,明確每個崗位在理財風險報告制度中的責任和作用。
(五)強化財務管理人員的風險觀念
由于市場分工的細化和專業化要求,公司理財業務除了一部分是自己開展的,還有相當大的部分是委托給金融機構來操作。但無論是公司委托金融機構理財還是開展自營業務,公司理財業務都主要是在金融市場上通過金融策劃、金融機構安排的綜合性金融服務來完成的,例如,以商業銀行或投資銀行充當企業財務顧問,為企業資產重組和兼并、收購提供咨詢、策劃和安排等服務;通過委托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直接在資本市場上開展證券投資活動;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套利或保值等金融服務。這些理財業務活動都涉及到復雜的金融活動,就需要公司財務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素質才能進行全面掌控。因為,理財業務中必要的操作和委托指令還是需要公司財務管理人員發出,尤其是當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時,就需要公司財務管理人員審時度勢,快速反應,及時決策。此外,當今的金融理財產品層出不窮,并且為了提高收益不斷組合創新,在更加吸引客戶的同時風險也不斷提高。因此,公司理財人員必須能夠加強學習,在對新型理財產品的收益保持敏感的同時,對風險也能夠保持清醒的判斷,這樣才能保證公司資金運營的安全。
三
綜上所述,理財業務已經逐漸成為現代公司資本運營和資金使用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是,如同其它金融業務一樣,公司理財也具有其兩面性,在提供較高收益的背后,總隱藏著隨時可能爆發的風險。制定正確的理財戰略規劃、選擇適合的(包括收益率和風險度)理財工具、加強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成為公司理財業務中必須強調的步驟。而這些因素的整體有效組合則是理財收益能夠得到最終實現的保障。理財風險雖然伴隨開展業務過程中,但又不完全來自于業務本身,這就需要從理財的管理與經營全程去進行控制。公司必須擺脫狹義的資金風險概念,而去主導理財業務的理念、建立風險控制系統,這些措施反過來給公司資金和資產的運營營造了安全的氛圍。理財風險是不確定的,但公司卻必須用確定的方法、工具和理念來防范和管理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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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光大銀行,是她成就了我做理財師的夢想;我愛我所處的工作團隊,是他們助我起航;我愛我所服務的客戶,他們是我的衣食父母。
每天,我都懷著一顆感恩的心,堅守在理財的崗位上。面對每一位到光大銀行尋求理財服務的客戶,他們的企盼、疑惑與期待正是我為光大銀行展示“陽光理財”魅力的最好舞臺。當看到客戶因合理的資產配置而從容應對市場的潮起潮落時流露出的欣喜;當看到客戶棘手的難題因我而化解時的輕松;當年長的老人對我露出撫愛的目光,那便是對我最大的獎賞。只要心中有愛,明天的陽光一定會更燦爛。
謝超: 個人理財是一種社會責任體現
個人理財,尤其是個人家庭理財規劃,對于理財師而言,不僅僅是幫助客戶提高資產投資回報,在目前階段,我認為更多的是一種理財意識的社會推廣,是協助客戶進行綜合的家庭財務安排和社會責任的分擔。從第一層面上講,理財師要擔當著一個培養理財群體,普及理財知識,提高大眾理財技能的社會責任;從第二層面上,理財師是一個協助客戶進行家庭資產長期穩健安排的關鍵人物,眾多個小家庭的安全與美滿,才匯聚成大家庭也就是這個社會的和諧。光大銀行正是本著“精品銀行,誠信伙伴”的經營理念,以客戶為中心,以不斷滿足客戶需求為已任,通過不斷的產品創新和提供優質客戶服務,贏得了廣大客戶的信賴。作為光大銀行的理財師,我們必將不辱使命!
趙偉松: 我,與眾不同
從事銀行工作12年來,我一直對私人銀行業務情有獨鐘,希望做該領域的創新者、領先者。取得國際金融理財師資格后,站在新的起點上,與高端客戶對接,與競爭對手較量。我深深感到,只有一個與眾不同的你,才能展現出你的魅力,獲得在財富上非常成功的人士的認同。
心中的夢想堅強地支持著不斷的付出,誠信的品質在日積月累之后形成了口碑,凝聚著點滴心血的理財講堂擴大了影響。專業化、創新化的支行基金指數為客戶提供了微觀數據,也贏得了客戶的高度贊揚。我,為從事理財行業而深感榮耀。
姚源: 當股市成為印鈔機,資本市場營造的海市蜃景終將消散,沙漠還需顯露真實面目,我們是要借助繁華的翅膀去尋找真正屬于我們的生命綠洲,還是被繁華摟在臂彎里一起狂歡并還原安靜。畢竟持久的生命需要肥沃的綠洲,“陽光理財”就是無論在沙漠中還是在蜃景前你都能擁有的一把“財富指南針”,幫你尋找那片持久滋潤生命的綠洲。財富管理的理想是追求生活的品質而不是去體驗得失真諦;享受投資的樂趣而不是承受抉擇過程的煎熬。理財經理的工作就是讓你駐足品嘗盛宴的時候為你鋪展財富一生的金光大道。
張榮輝:理財不等于投資,但投資是理財最核心的部分,金融理財師要做的最重要的是為客戶的資產進行保值與增值。理財是雙仞劍,理好財能增財,理不好財就破財,金融理財師可謂身肩道義,職業道德是理財師最為重要的部分,原因很明顯,當理財師建議你采取理財行動或提出專業建議時,不僅直接關系到你的財富增減,而且有可能改變你未來的生活。在選擇金融理財師時,是否有專業證書很重要,你要清楚的了解他在成師之前曾做過什么工作,許多理財師大多在金融機構有過銷售背景,但能成為理財顧問的人往往出身于金融學、會計學、法律、工科、語言文學等,他們之前曾作過金融之外的行業,不同的教育背景與行業背景可以從不同角度使你受益匪淺,理財是一門實踐與理論、法規政策與個人家庭、共性與個性相結合綜合學科。理財師自身在事業、家庭、個性、心理上成熟與否,是非常關系到您的身家財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