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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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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

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第1篇

二統籌項目:市對所轄縣、區的失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即統一繳費基數,統一繳費比例,統一待遇享受項目,統一待遇計發標準和失業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

二、基金的征繳

一繳費基數:單位按照參加失業保險職工工資總額計征,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計征;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應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相一致。

二繳費比例: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其中單位繳納2%,職工個人繳納1%。

三征繳辦法:失業保險費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地稅部門征收,并將征繳數據通過信息交換網絡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不得減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繳。

三、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發標準及享受項目

一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按照省上規定的標準由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發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1200元,撫恤金800元。對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以失業人員生前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按供養1人發4個月,供養2人發8個月,供養3人以上發12個月的規定一次性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標準按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

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參加一次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培訓;可免費參加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組織的職業介紹活動。

職業培訓機構按培訓每名失業人員不超過300元、職業介紹機構按介紹每名失業人員不超過50元的標準,分別持培訓的失業人員名單、結業證、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和介紹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人員名單、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職工失業保險手冊》等資料,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要列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從基金中直接列支,不能按比例預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設立專項資金帳戶。

四、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

失業保險待遇由參保地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對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進行資格驗證,符合條件的將其失業保險金劃入其銀行帳戶。

五、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失業保險基金按市級統籌管理、分級承擔責任的原則實行。

二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市、縣區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三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縣區歷年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留本縣區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每季度末按征收總額的40%上解市財政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各縣區財政局將上解信匯單同時送市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局。

四市社會保險局負責編制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并報市勞動保障局復核、財政局審核,經市政府審批后下達執行。各縣區政府負責本縣區失業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的落實。

五各縣區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先解后補,失業保險基金當年出現缺口時,首先動用本縣區歷年滾存結余,再不足時申請市級調劑。對沒有完成當年失業保險費征繳計劃的縣區不予補助,其缺口由同級財政自行解決。

六市社會保險局負責全市失業保險上繳省級調劑金的審核、確認工作,按季向市財政局報送全市應繳省調劑金明細表,由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上繳省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七市、縣區級財政部門每季度向失業經辦機構提供失業保險財政專戶收、支明細表,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對。

八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九市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督促各縣區規范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市政府報告。

十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的核定,協助地稅部門完成征繳計劃和對失業人員進行社會化管理和服務,并負責制定失業保險金收付計劃。

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第2篇

關鍵詞: 失業保險; 覆蓋面; 繳費比例;給付標準; 就業保險

中圖分類號:G353文獻標識碼: A

失業保險既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場就業機制的必要條件。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后,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向國務院上報了《失業保險條例》(草案)。于1999年1月22日,了國務院第258號令,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該條例的實施對于預防失業風險,保障失業人員的生存,以及促進就業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適用過程中,亦暴露出一些問題,部分條款仍值得商榷。

一、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1. 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過窄

《條例》第 2 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即適用于: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包括上述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而將下列人員排除: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是。為了適應現實需求,《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各地也紛紛據此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但是,部分主體如非全日制勞動者等靈活就業人員、鄉鎮企業及其職工等,仍未納入適用范圍。雖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適用范圍,但其無需自己繳納保費,且失業保險待遇采取一次性給付,這與失業保險的社會性和保險性相違背。

2.失業保險繳費標準不合理

失業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個人繳費以職工上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數為基數,低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及非本市戶籍勞動者的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50%的,按50%計繳,以后有新規定從其規定);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實際計繳。單位繳費比例為2%,城鎮戶口的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農民合同制職工個人不繳費。這里存在兩個問題;其一,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不實行封頂,造成這部分人員繳納失業金金額較高;其二,單位繳費比例按照每月各單位的工資總額來繳納,不利于繳費基數的統計和對比。

3.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標準不合理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原則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各地的最低工資本身就較低,以此為基礎計發的失業保險待遇的數額就更低。

4.失業保險待遇給付條件不完善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但上述條件存在以下問題:第一,缺乏 “失業者需有勞動能力” 的規定。即失業人員應為達到法定的勞動年齡,且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第二,“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不能與“主觀就業意愿”等同。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失業人員,應客觀上有就業能力,主觀上有就業意愿,而客觀上未獲得就業機會。《條例》將 “辦理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等同于 “主觀就業意愿”,這將導致實踐中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審核不嚴,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因不合格的申領人而流失。第三,未明確失業保險的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從被保險人辦理失業登記到核準領到失業保險金為止的期限。僅規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該10日期限僅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核期,并非是完全意義的等待期。第四,《條例》中對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的解釋不明確。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應包括:①客觀上中斷就業;②主觀上非因本人意愿。《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①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人員; ④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 32 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人員”。該規定僅是明確了“中斷就業”的判斷標準,而未明確 “非因本人意愿”的判斷標準。因此,我國除了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情形下不屬于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不能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外,似乎其他情形下都屬于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哪怕是勞動者因自己的過錯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所規定的情形,因勞動者的違法或違約行為,導致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5.失業保險金和經濟補償金的關系未理順

失業保險金和經濟補償金從形式上看似乎并無必然聯系,但二者的功能具有實質的一致性,即都具有保障勞動者離職后的經濟安全和失業補償的功能。因此,目前各國關于二者關系的立法有以下兩種模式。

一是兼得模式,即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當勞動者符合失業保險給付條件時,還可申領失業保險金。我國即是采取此種立法模式。

二是抵償模式,即若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已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則失業保險金會相應的減額給付。

筆者認為,“抵償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避免了失業勞動者因獲得雙重保障而可能削弱了其再就業欲望的消極影響; 其次,可以節省失業保險金的開支,增強失業保險金的給付能力; 最后,可減輕雇主的負擔,因為無論是經濟補償金還是失業保險費都是或主要是由雇主承擔的。

二、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議

1. 逐步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

從適用對象來看,應該將鄉鎮企業以及農民合同制工人、非全日制勞動者等靈活就業人員、國家機關公務人員乃至未能及時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等納入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

從立法技術來看,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擴大,首先應該與 《勞動法》 以及 《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的規定相協調,將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納入到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

2. 重新設計失業保險費率

目前我國采取單一的比例費率制,完全忽視了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差異,這對于較穩定的行業來說是不公平的。可以試行行業差別費率制和分段費率制。行業差別費率在各行業不同失業率的基礎上,將對各行業失業保險費用征繳的比率與該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結合起來,失業風險越高的行業,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比率相應越高。分段費率制以宏觀經濟的不同景氣階段來決定失業保險的費率,經濟景氣時,就業率高,雇員的工資標準也可能較高,經濟不景氣時,就業率低而失業率高,雇員的工資水平也相應較低。這樣,既突出失業保險的激勵功能,同時又能降低勞動力成本,使失業保險費的收繳更具有合理性。對于個人繳費基數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的上限作為其繳費基數。

3. 改變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標準,提高給付水平

失業保險金的給付具有所得替代的功能,且基于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應該改變我國現有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參照的方式,而采取工資比例制,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這不僅有助于強化失業人員的生存保障,而且有助于促進失業者積極就業。

4. 完善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條件

應該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明確界定 “等待期”以及“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等概念和條件。并且在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方面確立 “過錯相抵” 的原則,即如果勞動者是由于自身的過錯行為導致被解雇的,則應該不給付或者少給付失業保險金。

5. 將失業保險逐步轉變為就業保險

從各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來看,失業保險制度已從單一的失業救濟向就業促進轉變,我國也應突出失業保險的就業促進功能,逐步將失業保險轉變為就業保險。

一是通過失業保險基金以及政府的財政支出,強化對于失業人員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大力發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快建設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推動勞動力供求信息的交流。

二是強化就 (失) 業登記與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關聯性。

三是建立失業人員提前實現再就業的激勵機制。對于符合失業給付申領條件,但在失業給付期限屆滿前就業的失業人員,可以提供諸如就業獎助津貼等形式的激勵。

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第3篇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建立階段。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l)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2)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3)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提高到了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4)確定了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申領程序。《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重新調整了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繳費5—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8個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6)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7)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們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當前各國對失業問題的解決情況來看,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比較成熟。以下將對中日兩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并通過比較找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與日本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建立時間短,而且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有利于取長補短,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資格條件比較。失業保險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暫時失去職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也就是說,作為失業保險的受給者,有著嚴格的條件。從兩國的共同點來說,基本包括以下幾點:(1)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須是非自愿失業,防止故意失業獲取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又有求職要求。但要求的寬嚴程度不同:我國規定投保期限為一年,如果繳費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日本是離職前一年中要有六個月的繳費經歷。

2.給付內容比較。(1)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水準,但是它原則上達到受益人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妨礙就業意志。日本規定一般勞動者每天的失業津貼相當于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80%,即平均日工資越高,基本失業津貼越低,反之則越高,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國按照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發放。(2)給付期限:兩國都有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的規定。日本采用綜合標準,失業津貼的領取期限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期長短及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領取期限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況(經濟衰退、全國就業形勢嚴峻、跨地區求職、職業培訓延期等)可酌情延長領取期限。我國采用的標準比較單一,根據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3.費用負擔比較。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取決于政府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經濟效益、歷史傳統等因素。日本失業保險金支出的部分由國家(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并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單一失業保險費率,而是根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雇主與雇員根據本行業的費率,按照等比制分擔失業保險費。此外,國家財政負擔部分費用。其中:一般求職者津貼和短期特例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4;日雇勞動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3;繼續雇用津貼財政負擔1/8。而用于雇傭保險事業支出的部分則完全由雇主繳納。我國采用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不固定負擔部分費用,只在事業保險給付出現困難時提供緊急援助。

4.管理體制比較。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它的性質決定了政府責任,兩國均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失業保險管理。

三、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總的說來,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出發,也就是要不失時機地深化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

客觀地講,我國在制定和兩次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時,并非沒有注意到國外的改革動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現了許多問題。現在我們重新討論這一問題,主要的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繁重的就業任務迫切要求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就現在看來,失業和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已經進入一種相對平穩的狀態,在首先確保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調劑空間用于促進就業。近兩年來,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不失時機地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條件的。改革的重點是:

1.完善制度,強化約束,建立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具有救濟期限長(最長24個月)、申領條件寬松等特點,且待遇標準只與繳費期限掛鉤,與領取期限無關,對是否積極求職約束性不強。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不能不導致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的過度依賴。處在失業保險金申領期的人員,對于公益性崗位、臨時性工作往往不感興趣,除非有收入穩定、體面的就業機會,否則寧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也是這樣,放棄推薦的社區服務或其他公益性就業崗位而寧愿繼續“吃低保”的現象并不在少數。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只能在改進制度設計上找出路,通過嚴格申領條件、強化對申領人員積極求職就業的外部約束來實現。為此,不僅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完善管理措施,還需要完善失業保險、低保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及時掌握失業人員、低保對象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并通過信息系統相互溝通,實施動態管理,跟蹤服務。

2.建立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失業保險在穩定就業和減少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就業,著眼點不僅要放在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上,更積極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業的穩定性、減少失業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通過實行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引導企業減少裁員,或通過提供補貼的方式鼓勵企業在不景氣時期通過縮短工時、挖掘內部潛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員,不失為一項積極有效的失業調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的受益對象范圍。目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不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對象也僅限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業保險金的申領上,強調權利義務相對等,強調以參保繳費為前提、與繳費期限相聯系,這是符合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但是,作為失業保險延伸職能的促進就業措施屬于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自然也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來設定,而不宜僅限定在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上。

4.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范圍。理清楚了上述問題,這個問題也就無須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范圍,既要考慮落實積極就業政策的要求和資金使用范圍,又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狀況,在優先保證失業保險金發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適當擴大支出項目,逐步增加資金投入量。

迄今為止,我們依然在研究是否擴大試點問題。其實,試點的意義在于對未知的領域或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探索和評估,而在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這個問題上,其積極意義已為大量國內外實踐經驗所證明,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應對之策,因此,在我國政府的努力下,確保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摘要]隨著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暴露出種種弊端。本文通過中日失業保險制度的對比,反思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提出改革建議以不斷完善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

[關鍵詞]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問題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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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杜黎霞.淺談我國失業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J].甘肅科技,2007,(05).

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第4篇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的必由之路,是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一項重要工作。《條例》的頒布施行,為規范我縣失業保險工作,確保其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對于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和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就業機制,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各鄉鎮和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把《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明確有關政策規定

(一)關于失業保險費(基金)征繳和監督檢查。

根據《條例》規定,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征繳,依法對用人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和地方稅務局要盡快完成失業保險費征繳的移交工作。

(二)關于繳費基數的確定

按照《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交納失業保險費)。對暫時難以確定工資總額的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其單位及職工的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原則上按照統籌地區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確定。

(三)關于失業保險費(基金)的收繳

用人單位每月十五日前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縣就業管理服務局)申報人員增減情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并確定繳費基數,由縣地方稅務局按月征收。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列入財政統發工資和進入會計核算中心的事業單位,其失業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繳納部分均由縣財政或縣會計核算中心代扣代繳。其他事業單位按照現行辦法繳費。

(四)關于失業保險金的發放

1、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70%確定。

2、失業人員再次就業后,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前次失業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應當與重新就業、繳費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計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業的,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后生活困難的,可以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農民合同制職工一次性生活補助的標準為同一繳費期間的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不包括醫療補助金)總額的40%確定。

(五)關于醫療補助金

1、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大病醫療保險的,按照本人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5%享受醫療補助金,補助金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人員因患病住院,負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或者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病歷和醫療費用有效票據,經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核實,給予一次性的住院醫療費補助,補助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其醫療費的50%,累計補助不超過5000元。

2、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大病醫療保險的,可根據社保機構出具的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憑證,向縣就業管理服務局提出補助申請,經核實,按照本人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10%享受醫療補助金,補助金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不再享受住院醫療費補助。

(六)關于促進再就業補貼

促進再就業補貼主要用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內失業人員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上述補貼在當年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20%以內按實列支,不得預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設立專項資金。

1、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對享受待遇期限內的失業人員進行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失業人員經介紹從事非正規就業或被用人單位錄用并簽訂勞動合同,職業介紹機構可憑有關材料向縣就業管理服務局申領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為每人不超過200元。

2、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職業培訓機構對享受待遇期限內的失業人員進行免費職業培訓的,培訓機構可憑《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培訓結業證書等有關材料向縣就業管理服務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為每人不超過500元。

失業人員自行到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職業培訓機構參加收費培訓的,可憑有關材料到縣就業管理服務局申請培訓補貼。

享受待遇期限內的失業人員,在12個月內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為每人不超過500元。

3、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為享受待遇期限內的失業人員提供求職登記、職業咨詢、檔案保管等服務的,經辦機構按每人每年不超過12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七)關于失業狀態確認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應該積極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并按月到縣就業管理服務局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不到縣就業管理服務局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的,視同已重新就業。

三、加強領導,認真做好《條例》的具體實施工作

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第5篇

第一條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7天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單位裁員、破產、關閉、歇業批準報告送至市勞動就業管理處(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并按《關于進一步深化市屬國有(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決定》(發[]15號)和《關于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和在失業人員中開展再就業培訓的通知》(勞[]第36號)要求,辦理職工失業登記手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書面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并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條失業登記應由本人履行。失業人員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到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進行失業登記,并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的職業指導教育培訓。用人單位自失業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將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全部檔案送至市勞動就業管理處,辦理失業保險金審批手續。逾期辦理的,相應抵沖應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

第三條符合條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就業登記證》、養老保險手冊、一寸照片、原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到市勞動就業管理處辦理檔案托管手續,并在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領取失業保險金銀行存折卡。

第二章 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

第四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以上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己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2、3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因辭職、自動離職等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核定

第六條經辦機構在核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時,應根據失業人員檔案,審核原所在單位及其本人的繳費年限,由失業人員原所在單位填寫《失業保險待遇審核表》,由經辦機構復核后,將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記載在《就業登記證》相關欄目內。審核合格的,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應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確定。繳費滿一年不滿二年的,享受2個月;以后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2個月,依次類推,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重新就業而暫停領取時,剩余的領取期限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且繳費滿一年(指重新就業期間),核定新的領取期限時可以與前次保留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繳費不滿一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但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九條在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失業保險條例》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第十條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失業人員原所在單位對失業人員個人繳費清單粘貼在個人《就業登記證》內,對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無記載),應補繳欠費后再辦理核定失業保險金手續。

第四章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核定

第十一條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按工資總額3%繳納(其中:單位2%,個人1%)失業保險費。繳費年限滿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在年1月1日后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暫按每人每月260元發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包干費暫按每人每月為30元。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年12月31日前,單位繳納2%失業保險費,個人未繳納1%失業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將按城鎮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同檔標準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單位為其足額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享受1個月為174元,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一次性發給其生活補助費。調整繳費比例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實行分段計算,合并享受最長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第五章失業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金全部實現社會化發放,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應于每月的10日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四條經核定的失業保險金發放審核表、銀行卡由經辦機構交戶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委托發放。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按規定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就業指導,如實填寫《失業職工調查表》。

第六章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或公安部門注銷戶口證明、領取人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及《就業登記證》,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二)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在職職工規定確定。

(三)失業人員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死亡的,其家屬不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七章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可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填寫《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由經辦機構審核后,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包干費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十八條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后,相應期限內如有新的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調整,本人不再享受。

第八章失業保險金的暫停領取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人員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暫停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被勞教、判刑收監執行;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職業介紹、指導和技能培訓。

具有上述情形的失業人員或家人應主動到經辦機構辦理暫停手續,從次月起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剩余末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予以結轉。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金暫停領取原因消失后,失業人員應先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再申領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如失業人員既不辦理暫停手續又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即視作為自動放棄處理。

第九章失業保險金的停止領取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二)移居境外并己注銷本市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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