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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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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方法

知識產權保護方法范文第1篇

一、一則典型案例[1]

著名畫家劉繼卣根據武松打虎的故事于1954年創作完成了繪畫作品《武松打虎》組畫。1957年《武松打虎》組畫由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發行。劉繼卣于1983年去世,裴立系劉繼卣之妻,劉ccc為劉繼卣之女。1980年景陽崗酒廠將《武松打虎》組畫中的第11幅修改后,作為瓶貼和外包裝裝璜使用在其生產的景陽崗陳釀系列白酒酒瓶上。1989年景陽崗酒廠將其使用的劉繼卣的《武松打虎》組畫中的第11幅經修改后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國家商標局經審查準予其注冊。1990年景陽崗酒廠攜產品參加了首屆中國酒文化博覽會。1995年6月9日,該廠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了“景陽崗陳釀品評會”。上述兩次活動,景陽崗酒廠均未邀請裴立、劉嗇參加,也未與裴立、劉嗇進行聯系。景陽崗酒廠稱其使用劉繼卣《武松打虎》組畫時已經征得劉繼卣口頭出意,主要是依據訴訟發生后其收集的證人證言,證明已經得到了劉繼卣的口頭明示和默示許可,但未提供直接證明劉繼卣意思表示的證據。1996年7月,裴立、劉嗇作為劉繼卣《武松打虎》組畫作品著作權的繼承人,以景陽崗酒廠未經劉繼卣許可,將《武松打虎》組畫中的第11幅修改后,作為瓶貼和外包裝璜使用在其生產的景陽崗陳釀系列白酒上,侵害劉繼卣的著作權為由向法院起訴。原告裴立、劉嗇訴稱:《武松打虎》組畫創作完成后在我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廣為流傳。最近偶然發現被告將《武松打虎》組畫中的第11幅修改后,在其生產的景陽崗陳釀系列白酒上使用。被告對《武松打虎》組畫的使用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違反了有關保護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其行為構成侵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5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景陽崗酒廠辯稱:景陽崗酒廠從1980年開始在生產的白酒上使用劉繼卣的繪畫作品《武松打虎》,已經取得劉繼卣的許可,屬合法使用。退一步講,即使未經劉繼卣先生或其繼承人的許可,我廠一直對景陽崗陳釀系列白酒進行廣泛宣傳,還取得了商標注冊,因此原告在兩年前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告在使用劉繼卣先生的繪畫作品《武松打虎》。根據法律規定,原告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繪畫作品《武松打虎》由劉繼卣獨立創作完成,其著作權為劉繼卣享有。景陽崗酒廠未經劉繼卣許可,將劉繼卣創作的《武松打虎》組畫中第11幅修改后,作為瓶貼和外包裝裝璜在其生產的景陽崗陳釀系列白酒上使用,未為劉繼卣署名。其行為破壞了該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劉繼卣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劉繼卣去世后,其著作權中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由其繼承人裴立、劉嗇享有。被告稱其使用已經取得許可和原告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因沒有充分證據支持,故不予采信。對賠償數額,視被告使用原告作品的范圍、時間、數量、產品的獲利等因素綜合確定。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9條第1款第(4)、(6)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8條、第20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第1款第(6)項、第10條第1款(1)項,作出一審判決:

一、被告景陽崗酒廠停止在其生產的景陽崗陳釀系列白酒的瓶貼和外包裝裝璜上使用劉繼卣的繪畫作品《武松打虎》;

二、被告景陽崗酒廠向原告裴立、劉嗇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三、被告景陽崗酒廠賠償原告裴立、劉薔經濟損失20萬元,支付原告裴立、劉薔因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1萬元。

二、適用于案件的現行法律機制[2]

分析法律在相關案件中的運作過程,比單純羅列現行法律規范,能夠更全面準確地揭示我國現行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上述案件中,法院所適用的法律機制如下:

首先,根據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確認原告享有某項知識產權。根據《民法通則》,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和專利權,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商標專用權。[3]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根據《商標法》,商標權人對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根據《專利法》,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享有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的權利,及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銷售、進口依該法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專有權利。在本案例中,法院首先確認原告享有著作權。

其次,確認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侵害了原告的知識產權。如何認定一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并未給出明確的構成要件。依我國《民法通則》,知識產權受侵權法的保護,[4]因此,。理論和實踐中通常認為,侵權行的構成要件同樣適用于侵害知識產權的場合。因此,確認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需要有四個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5]本案中,被告未經許可,修改、使用《武松打虎》組畫中的第11幅,被告的行為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權,侵害了原告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被告的行為有違法性;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后果;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被告主觀上有過錯。因此,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

再次,確認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4第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根據《民法通則》第118條,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吨鳈喾ā犯鶕睹穹ㄍ▌t》對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作了規定。對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在本案例中,法院根據上述規定,責令被告承擔了停止侵權,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三、本文目標和方法

從以上論述可知,我國現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機制,其核心概念是侵權責任。本文試圖通過揭示侵權責任概念的完整含義及其在理論和實踐中的困境,完成對這一概念的解構。同時,本文試圖以請求權為基礎,重構保護知識產權的民法方法。

本文的研究法主要是概念分析?;舴茽柕碌姆筛拍罘治鰧W說認為:“分析法學的目的之一是對所有法律推理中應用的基本概念獲得準確的、深入的理解。因此,如果想深入和準確地思考并以最大合理程度的精確性和明確性來表達我們的思想,我們就必須對權利、義務以及其他法律關系的概念進行嚴格的考察、區別和分類?!盵6]本文正是通過厘清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等基本概念及概念間的相互關系以實現上述目標。

第二章    概念解構:對“侵權責任”的分析與詰難

一、概念比較

(一)侵權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法,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雖然沒有過錯,但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7]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8]其中,侵權責任可以適用的方式有:返還財產,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及賠禮道歉。[9]在我國,既不否定侵權行為是債的發生根據,又突出了侵權行為法律后果的法律責任性質。實際上,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關于承擔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已經使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遠遠超出了“債”的范疇,而試圖對合法權益予以全面保護和對不法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予以控制。[10]

(二)大陸法系的侵權行為

大陸法系侵權行為概念,直接源于羅馬法的私犯概念。在羅馬法,私犯是指行為人使人蒙受損害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負損害賠償的責任,對被害人給付金錢,私犯的構成要件為:1、行為造成了損害;2、須有不法侵害的行為;3、不法行為和損害之間須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須有責任能力;5、行為人須有過錯。隨著法學的進步,羅馬法確立了私犯的過失責任原則。[11]從私犯導致的法律后果來看,“產生于私犯的訴訟區分為罰金之訴,損害賠償之訴和混合之訴”[12]罰金是加倍的損害賠償,而不同于刑事制裁,所謂混合之訴,是指罰金之訴與損害賠償之訴的混合。

《法國民法典》從羅馬法的基本概念出發,第一次提出侵權行為的概念。該法典第二卷“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第四編“非因合意而發生的義務”第2章規定了“侵權行為與準侵權行為”,其中第1382條規定:“基于過咎(Faute)的行為使他人發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德國民法典》進一步發展了侵權行為的概念?!兜聡穹ǖ洹返诙幍谄哒隆案鱾€債的關系”的第二十五節規定了侵權行為。其823條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者,對他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害負賠償義務?!?/p>

《日本民法》709條侵權行為的規定是:“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負因此而產生損害的賠償責任?!比毡緦W界認為,“所謂侵權行為,就是當某人違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或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害時,使加害者負擔應該賠償受害者損害的債務的制度。這種違法的利益侵害本身也叫作侵權行為。”[13]

以上論述表明,從羅馬法以降,在大陸法系,侵權行為是作為債的發生根據,與損害賠償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甚至有人認為,“侵權行為,就是損害賠償的責任”[14]而作為侵權行為的效果,除損害賠償請求權外,是否應該認可停止行為請求權,則在大陸法系學界存在對立的意見。有學者認為,在構成侵權行為的侵害的仍在繼續的場合下,只承認對已經發生的損害的賠償請求權,作為對受害者的救濟是不充分的,受害者應能夠請求停止,排除侵害行為。但是,通說認為,現行法對停止行為請求權作為侵權行為的效果持否定態度。[15]

(三)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指“物權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得請求回復物權圓滿狀態或防止侵害的權利”[16]廣義的物上請求權還包括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17]物上請求權具體包括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妨害防止請求權等內容。

(四)侵權責任與大陸法系中侵權行為、物上請求權的關系

我國侵權責任的概念,涵蓋了大陸法系中侵權行為與物上請求權兩個概念。依我國現行法,作為侵權行為法律效果的侵權責任,既包括侵權行為之債(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又包括物上請求權。在大陸法系作為物上請求權內容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在我國都成為侵權責任的具體形式。

二、“侵權責任”的困境

我國民法中侵權責任概念自然有其存在的理由,因為“僅僅將侵權行為視為債的發生根據,否定侵權行為所發生的責任后果,極易忽視侵權損害賠償中所體現的國家對不法行為的強制性質,從而不利于運用損害賠償形式制裁不法行為人,并教育和督促行為人正確履行義務”[18].另一方面,侵權責任的優點表現在對受害者救濟的全面性和簡潔性上。在侵害行為仍在繼續的場合下,只承認對已經發生的損害的賠償請求權,作為對受害者的救濟是不充分的,有時候,停止侵害比損害賠償更為重要。在我國現行法下,受害人可以依據侵權責任同時主張停止侵害和損害賠償,但依大陸法的概念,受害人須依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依物上請求權主張停止侵害。顯然,我國的侵權責任能全面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立法方式更為簡潔。[19]

正是立法方式的簡潔,同時造就了侵權責任概念的困境。侵權責任概念雖然強行統一了大陸法系中侵權行為之債和物上請求權兩個傳統概念,但卻無法抹去二者在適用條件、法律效果上的種種差異。正因為如此,以侵權責任作為保護知識產權的民法方法,理論上和實踐中產生了一系列難題,簡述如下:

(一)侵權責任是否以過錯為構成要件

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按照通說,應以過錯為構成要件。但是,近年來,對這一觀點不斷有質疑提出。有人提出,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不一定須以過錯為要件。該觀點認為,“主張在知識產權領域全面適用‘過錯責任 ’原則的看法,是為未經許可的使用人(先不言其為‘侵權人’)著想過多,而為權利人著想過少。如真正實行知識產權領域內全面的‘過錯責任’原則,那么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喪失了實際意義。”[20]實際上,認為侵權責任不須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往往是指停止侵害的侵權責任不須以過錯為構成要件,而對于損害賠償責任,仍須以過錯為必要。這樣,對于侵權責任,應區分責任的不同形式,確定不同的歸責原則,有的責任成立須以過錯為構成要件,有的則不須以過錯為構成要件。這是侵權責任概念解構的內因之一。

(二)損害事實是否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有觀點認為,損害事實也不一定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該觀點稱,“傳統民法理論所稱一切侵權的認定均須以已經造成的實際損害為條件,‘無損害即無責任’,等等。這些適用到知識產權領域,麻煩就更大了。”[21]實際上,該觀點所稱侵權責任不一定以過錯為構成要件,是指停止侵害、防止侵害的侵權責任不以實際損害為構成要件,對于損害賠償責任,顯然,仍須以實際損害為構成要件。這樣,在侵權責任內部,有的責任形式以實際損害為構成要件,有的則不以實際損害為構成要件。這是侵權責任概念解構的內因之二。

(三)侵權責任的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和13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對于繼續狀態的侵權行為如何起算訴訟時效的問題,法律未作明文規定,理論和實踐中有不同的見解。一種觀點認為,對正在進行中的侵權行為,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被害人可以隨時提起訴訟請求;[22]第二種觀點認為,對連續的侵權行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遭到侵害而在兩年內不主張的部分,應認定超過訴訟時效;[23]第三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專利權人喪失的僅僅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并沒有喪失對侵權行為的禁止請求權,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侵權人應當停止侵權,但不作經濟賠償;[24]第四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已過,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侵權人不停止侵權,也不作損失賠償。[25]實際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后,受害人對侵害人可以產生不同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和物上請求權。訴訟時效只適用債權請求而不適用于物上請求權,這是民法理論中的通說。[26]所以,停止侵害請求權作為物上請求權,不罹于消滅時效,而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因訴訟時效經過消滅。但是,保護知識產權的現行法律機制中,以侵權責任的概念統一了債權請求權和物上請求權,而沒有考慮到二者在訴訟時效適用上的區別。這是侵權責任解構的內因之三。

(四)侵權責任在實例中的邏輯悖論

下述案例[27]也說明了區別物上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意義。原告速連自行車變速器有限公司擁有一項“自行車的換擋系統及換檔方法”的發明專利。1994年4月原告發現被告蘇州大華自行車生產的自行車上安裝了專利產品-換檔裝置(握把變速器),并發現被告工業品商場銷售的自行車上也安裝了同樣的專利產品。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大華公司稱其在自行車上安裝的“換檔裝置”是從深圳市一貿易公司購買的,自己并不知道是專利產品。工業品商場認為其生產廠家銷售的自行車屬于正常合法行為,即使侵權也是生產廠家的事,銷售者不應承擔生產廠家行為的后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大華公司在組裝的自行車和工業品商場銷售的自行車上安裝的“換檔裝置”技術特征落入了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權。但是,無證據證明二被告在實施使用和銷售行為時,知道該“換檔裝置”是原告的專利產品,二被告的使用和銷售行為不視為侵權。因此,原告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但是,二被告必須停止使用和銷售行為。

在以侵權責任為樞紐的保護模式中,法院將陷入邏輯悖論中。一方面,法院認為原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法院又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的侵權責任,實際上又必須以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為依據。[28]

三、小結:侵權責任的解構

筆者認為,上述矛盾產生的根源在于現行立法模式本身,不僅是保護知識產權的模式,而是民法通則確立的整個侵權行為法模式。如果將物上請求權從侵權責任中獨立出來,上述矛盾就迎刃而解了。

第三章  概念重構:保護知識產權的請求權體系

第一節  保護知識產權的請求權方法

一、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要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29]請求權起源于羅馬法和普通法中“訴”(action)的概念,“訴”的概念著眼于程序法,而非著眼于實體法,Windscheid將其發展成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概念。[30]

在大陸法系國家中,請求權一般包括如下類型[31].其一,契約上請求權,指基于債權契約所生的請求權。其二,類似契約關系的請求權(Anspruch aus Vertrags?hnlichen Verh?ltnissen),主要包括三種情形:1、錯誤表意人的賠償責任;2、無權人損害賠償責任;3、締約過失責任。其三,無因管理上的請求權。其四,物上請求權。其五、不當得利請求權。其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除上述六種基本請求權外,另有多類其他請求權類型,不一一列舉。

我國民法上雖然沒有完全確立上述請求權,但學理和實踐中均予以認可。

二、保護知識產權的請求權方法

請求權在權利體系中居于樞紐地位。[32]權利可分為人身權、物權、債權及知識產權幾類,其中債權本身就屬于請求權,其他支配權(人身權、物權及知識產權)在受不法侵害或有不法侵害之虞時,則須依請求權恢復權利的圓滿狀態。例如,在物權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則依據物上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侵害他人權益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對物權予以保護。[33]

請求權同樣是保護知識產權的方法。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的民法方法,必須構建相應的請求權概念體系。保護知識產權的請求權類型包括:1、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知識產權的物上請求權;3、侵害知識產權的不當得利請求權。[34]下文以此三種請求權為主,試構建保護知識產權的請求權體系。

請求權保護方法不同于侵權責任保護方法。二者的聯系和區別在于:

1、侵權責任概念中包含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和的物上請求權分別獨立出來,成為兩類獨立的請求權;同時,不當得利也成為保護知識產權的一類獨立的請求權。因為各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均不相同,而且每類請求權下位的請求權的構成要件也有不同,這樣,侵權責任的一元構成要件被請求權體系的多元構成要件取代。

2、請求權體系著眼于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突出了權利人自身在保護知識產權中的作用;而侵權責任的保護方法則強調國家對侵害行為的制裁。

第二節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侵權行為的立法例

前文已述,從羅馬法以降,在大陸法系,侵權行為的法律效果就是損害賠償,這一點并無立法例的區別。但對侵權行為的類型化,則有不同立法例。

侵權行為源于羅馬法中的私犯與準私犯。蓋尤斯將債劃分為兩大范疇,債或者產生于契約或者產生于私犯。大多數債都產生于蓋尤斯這兩大范疇之一,但也有一些債并不如此。針對這后一些債,優士丁尼的《法學階梯》入增加了兩個范疇:準契約和準私犯。[35]在《法學階梯》中優士丁尼仿效蓋尤斯,列舉了四種私犯:盜竊(Furtum)、搶劫(Rapina)、非法損害(Damnum iniuria datum)和侵辱 (iniuria)。[36]羅馬法關于私犯的法涉及的都是具體的錯誤,沒有一般原則。但是,大陸法系正是以此為基礎,建立起民事侵權的一般理論。

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行為作了一般原則的規定。該法典第1382條規定:“基于過咎(Faute)的行為使他人發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第1383條規定:“個人不僅對于因自己之故意行為所生之損害,即對于因自己之懈怠(Negligence)或疏忽(imprudence),致損害于他人者,亦負賠償責任。”所以說,法國民法對侵權行為的規定采了概括主義的立法例。[37]

德國繼受羅馬法而形成的普通法仍采傳統的侵權行為類型,未能克服個別列舉方式的缺點。德國民法起草者原想參考法國民法的立法例規定凡故意或過失不法國民法的立法侵害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其后改采折衷主義。[38]根據《德國民法典》的規定,侵權行為包括三個基本類型。該法典第823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者,對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蓖瑮l第2項規定:“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者,亦負同一義務。依其法律之內容無過失亦得違反者,僅于有過失時始生賠償責任?!钡?26條規定:“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加損害于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p>

臺灣侵權法深受德國法的影響。臺灣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备鶕摋l規定臺灣學者認為一般侵權行為包括三種類型:(1)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第184條第1項前段);(2)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第184條第1項后段);(3)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第184條第2項)。[39]

有上可知,侵權行為的規范模式有三種基本形態。第一種規范模式是羅馬法的個別侵權行為類型,當代英美法仍采這種模式。第二種是概括模式,如法國法,基于自然法而創設一般原則,其所保護的客體并不區別權利與利益。在這種模式下,法院界定應受保護的權益,因此,法國侵權行為法具有濃厚的案例法的特征。第三種規范模式是德國、臺灣民法所采的折衷主義,區別受保護的客體為權利抑或利益而規定侵權行為的若干類型。

知識產權保護方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G250文獻標識碼: A

一、知識產權和數字圖書館的概述與關聯

.知識產權對數字圖書館的影響有正反兩面,不但只是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有促進作用,也有對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有壓制效果。同樣的,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有推動與制約兩個方面的影響。所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和數字圖書館建設密不可分。以下就來探討兩者之間的關聯。

1、知識產權保護與數字圖書館建設的相互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和完善。為了保證作品原創者的權益,數字圖書館也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了相應的措施,例如數字圖書館建立了目次庫、文摘庫等對象數據和元數據對數字圖書館里的信息做了明確的知識版權分類和詳細說明,為作品原創者的智力和精神勞動成果、權益提供保障。知識產權保護的迫切需求促進了數字圖書館的改革和完善發展,同時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完善讓版權持有人敢于將作品交給數字圖書館,讓數字圖書館在知識來源方面進一步擴大,為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提供基礎條件。.

2、知識產權保護與數字圖書館建設的相互制約

知識、信息在數字圖書館里的流通、共享過程中往往會被修改或者復制,為了確保創造者的精神勞動成果和權力,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都做了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明文規定,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保護,例如《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和我國版權局頒布的《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都對電子化的知識產權提供了硬性的保護,明文規定了通過翻拍復制等手段把電子化的知識進行制定的行為屬于知識產權侵犯行為,把產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擴展到電子知識方面上。知識產權的法律手段的保護讓原創作品有了實質性保障,但知識產權的保護卻抑制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原創作品的對外共享、交流都需要等價的勞動資源交換,這在一定程度影響了通過數字圖書館瀏覽知識的選擇,同時還增加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成本,很多數字圖書館都會選擇一些不存在版權問題的作品,例如電子期刊、一些古代書籍等。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1、知識產權保護在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發展過程

知識產權保護從以前的不被重視到逐漸走到人們的視線中,越來越多人開始看重對智力勞動成果的保護,根據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論文的調查顯示,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論文在文獻中的比例由2000年的1.36%發展到2009年的3.32%。目前的相關法律都對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明確的措施,對知識產權中的修改權、效益權、發表權作出了明文規定,為版權擁有者的個人權益作出了保障。知識產權保護在一方面對促進精神文明還有智力成果的創造,但是另一方面卻又在實際的社會應用中產生了限制,如果知識版權的永久獨專性繼續存在,那它對于社會文明的進步顯然是無利的,所以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根據知識的社會需求的發展,做出相應的調整。數字圖書館打破了傳統的圖書館的運行方式,運用現代的科學技術作為載體和渠道進行信息儲存、存檔,為社會科研和教學提供幫助。

2、數字圖書館建設中還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

數字圖書館在建設過程中進行網絡傳輸、文獻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利用和開發數據等環節中都存在一些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2.1在進行網絡傳輸的環節上,網絡傳輸就是指把信息通過網絡信息流通的方法進行共享的過程,網絡傳輸是數字圖書館對外進行開發的主要方法,但目前對于網絡傳輸的信息是屬于傳播行為還是知識產權行為還不是很清楚。

2.2在把文獻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的環節上,把文獻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是生態圖書館建設過程中的第一步,也是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比較多的一個環節,數字圖書館和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矛盾體,目前就存在把館藏的文獻知識資源進行數字模式的轉變,并且通過電子產品進行傳播的過程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現在對這個問題是爭論不休,社會各界人士各持己見。

2.3在利用和開發數據庫環節上,數據庫就是一個虛擬的信息聚集空間,數據庫通過內部系統對信息進行處理然后傳輸出去,數據庫的開發必須擁有版權人的允許。

3、我國目前對知識產權采取的保護方法

數字圖書館在國際舞臺上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不同的國家都根據自身的條件還有實際情況制定了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有些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在實踐應用上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例如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是國家公認的先進。我國的知識產權在圖書館建設中進行保護上要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多學習西方先進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三、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3.1積極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思想是問題的根源,也是行動的支配點,所以要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思想的教育,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思想上的教育對象有立法人員、數字圖書館工作人員、讀者、作品原創者四個群體。讓他們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1)對于立法人員的思想教育,立法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法律保護,所以一定要在思想上引起對知識產權立法的重視,以促進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建立、完善;(2)對于數字圖書館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數字圖書館作為信息流通的一個中介平臺,要提高工作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思想認識,確保在平常的數字圖書館信息采取、流通等過程中保證合法,保證信息在數字化流通中的知識產權保護;(3)對于讀者的思想教育,讀者是數字化信息閱覽的人員,可以利用數字圖書館的信息流通為主要渠道,平常對讀者進行宣傳工作提高他們對正版的認識,從而阻斷盜版信息的流通渠道;(4)對于作品原創者的思想教育,首先培養原創者在思想上重視自我保護意識,要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對自己的作品要做好保護措施,不能隨便到網絡上。

3.2在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完善相關程序

數字圖書館是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實行的參與者,要盡量發揮數字圖書館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首先數字圖書館要主動與出版社合作并取得數字化的授權,特別是在文獻資源進行數字模式轉變的環節上,出版社都擁有很多文獻資源的版權和作品原創者的資料,數字圖書館直接和出版社合作就可以省掉中間搜尋原創者的難度,降低生產成本,同時利用出版社的反饋信息對知識的更新及時了解;其次,數字圖書館要建立、完善著作權管理機制,對著作權人進行付費和授權等工作,再者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力度,數字圖書館作為一個數字化信息交流的平臺,有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警示的義務,一旦讀者對原創作品有復雜、修改等侵權行為時要對讀者進行及時的警示工作,有對信息進行掌控的能力,要保證數字圖書館內的信息不被偷取。對本館自己建設的特色數據庫在各圖書館交流共享中制定相關的版權協議,同時要加大技術方面的投入,做好對數字圖書館內的數據保護,防止在網絡環境下被篡改、盜取等。

3.3國家要在法律方面給予全面的支持

國家法律是保護知識產權最有力的保護渠道,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硬性條件,國家的立法上必須要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以重視,讓知識產權保護上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國家立法前要根據我國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問題出發,要以社會調查實踐作為了解問題的主要手段,不能生搬硬套;在法律實行后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進行實地了解。

三、小結

綜上所述;數字圖書館建設中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現在和歷史發展遺留下來的問題,本文從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進行網絡傳輸、利用和開發數據四個方面對問題進行了剖析,并且在立法、數字圖書館建設、相關人員的思想教育三方面做出了建議。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還需要社會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陳益君,呂慧平.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若干知識產權問題探討[J].圖書情報工作,2005,49(2):130-135.

知識產權保護方法范文第3篇

中圖分類號:F746 文獻標識碼:A

內容摘要:知識產權制度是創新驅動發展的有力保障,高新技術產業更需要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文章選取我國高新技術貿易額為被解釋變量,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為解釋變量,引入IPP指數,運用計量分析方法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高新技術貿易的關系做出了實證分析,得出了知識產權保護與我國高新技術貿易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正相關關系的結論。最后,提出了有利于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及促進我國高新技術貿易健康發展的知識產權戰略。

關鍵詞:創新驅動 知識產權保護 高新技術貿易 知識產權戰略

當前,創新已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驅動力,創新能力已成為綜合國力的核心要素。同時,伴隨我國經濟的轉型升級,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及實施,將有助于提升我國創新能力,成為創新驅動發展的有力保障。因此,創新驅動是建立在體系完善并不斷優化的知識產權制度基礎之上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促進我國經濟創新驅動發展。

在科學技術高速發展的時代,高新技術貿易在我國持續高速增長的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離不開技術創新,而技術創新需要完善、高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傳統產業相比,高新技術產業中的核心技術具有高度復雜的特點,對其進行司法保護的要求更高。同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簽訂標志著知識產權的保護進入了高標準、高水平的階段,知識產權由傳統文化領域向國際貿易領域滲透。我國己經簽署了包括TRIPS協議在內的一系列協議,然而,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加入WTO后,我國的國際高新技術貿易必須沿著TRIPS設定的軌道運行,這將對我國的高新技術貿易帶來巨大的沖擊。因此,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時代背景下,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高新技術貿易影響的研究,不僅能夠促進我國高新技術貿易的進一步發展,還為未來推動知識產權保護更好地服務于創新驅動發展提供理論和現實依據。

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高新技術貿易的影響

(一)有利于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并提高高新技術貿易競爭力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具有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特點。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根本出發點在于給予創新者短期的壟斷權利,為創新提供激勵和保障,促進技術進步,從而在根本上促進高新技術貿易的發展。另外,從經濟發展的社會實踐來看,激勵創新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世界各國促進科技、文化和經濟發展的必然的制度選擇。由于知識產權制度可以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創新成果給予保護,使其獲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可以激勵高新技術企業繼續進行創新,增加R&D投資,形成良性循環,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提高我國高新技術貿易的國際競爭力。

(二)有利于引進高端技術并提高我國高新技術貿易質量

知識產權制度存在的初衷是促進技術的擴散,我國從發達國家引進技術,即發達國家向我國的技術擴散。高新技術產業具有高技術、高投資、高風險和高回報等特點,其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高低的敏感度是非常高的。所以,對于這些技術容易被模仿復制的高新技術產業,發達國家在我國的這些產業進行投資時,就會擔心其經濟利益受到侵害,因此會影響其投資的積極性。為使我國順利引進外國的高端技術,提高我國高新技術貿易質量,提高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失為一個比較好的途徑。

(三)有利于減少與發達國家之間的高新技術貿易摩擦

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較弱,缺乏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缺陷和不足,導致與發達國家高新技術貿易摩擦頻現。TRIPS協議的實施,意味著強制提高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實施充分保護,否則就會受到發達國家實施的貿易報復。我國企業必須從根本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只有這樣才能減少與發達國家之間的貿易摩擦。

(四)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高新技術貿易的消極影響

由于我國在高新技術貿易以及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等方面處于起步階段,知識產權保護很大程度上還是處于被動接受階段,在短期內要先承受其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消極影響:一方面,我國進行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需要支付大量的管理和實施成本;另一方面,在國際高新技術貿易領域,我國目前的自主創新能力還較弱,對國外的高新技術具有較強的依賴性,因此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意味著我國必須支付高額的國際租金,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貿易領域的壟斷地位會進一步加強,這必然會對我國高新技術貿易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度量

對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高新技術貿易的影響進行實證研究,必然涉及到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度量。Rapp和Rozek最早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進行度量,他們把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劃分為五個不同的等級,分別用0到5來表示,稱為RR指數。Ginarte和Park在RR指數的基礎上提出了一個更為深入的度量方法,他們把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度量指標劃分為五類,即覆蓋范圍、是否為國際條約的成員、權利喪失的保護、執法措施和保護期限。同時,他們還給出了五類指標的詳細構成,每個類別中各指標的得分之和除以指標個數即為該類指標的得分,五類指標的得分之和即為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被稱為GP指數。

西方發達國家的司法制度比較健全,而我國司法體系正處于完善轉型期,由于知識產權立法與司法尚沒有完全同步,采用靜態指標所度量出來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實際水平可能并不一致。我國學者韓玉雄、李懷祖(2005)對GP指數進行了修正,加入了“執法力度”指標,設F(t)表示一個國家在t時刻的執法力度, G(t)表示t時刻Ginarte-Park方法計算出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那么修正后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P(t)可表示為:

P(t)=F(t)*G(t) (1)

其中執法力度F(t)值介于0到1之間,其影響因素可以歸納為四個方面,即:社會法制化程度、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經濟發展水平、國際社會的監督與制衡機制。

實證分析

(一)變量選取與數據來源

為了定量分析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高新技術貿易的關系,本文主要運用修正的GP指數來衡量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經實證檢驗這樣更符合中國司法體系轉型期的實際,用IPP表示。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水平自2001年之后沒有太大變化,執法力度的計算參考了“人均GDP”、“律師比例”、“成人識字率”、“立法時間”和“是否加入WTO”五個指標,取加權平均數。我國高新技術貿易額為被解釋變量,用TRADE表示,數據來源于歷年的《中國科技統計年鑒》。為了消除時間序列數據中可能存在的異方差,而且時間序列數據取對數后不會影響其時序性質,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對時間序列數據TRADE和IPP均作了取對數處理,分別用 LNTRADE和LNIPP 表示。

(二)時間序列的單位根檢驗

本文采用 Eviews6.0 的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單位根檢驗法,分別對時間序列數據LNTRADE和LNIPP及其一階差分形式進行單位根檢驗,結果見表1。DLNTRADE和DLNIPP分別代表LNTRADE和LNIPP的一階差分;檢驗形式(C,T,L)中的C、T和L分別表示ADF檢驗模型中的常數項、時間趨勢項和滯后階數;ADF檢驗采用麥金農臨界值,經檢驗兩個原始變量均存在單位根,而經過一階差分后在一定的顯著性水平下均具有平穩性,即兩變量都是一階單整序列。

(三)協整檢驗

本文運用Johansen和Juselius(1995)提出的基于VAR的協整系統檢驗,即Johansen方法進行協整關系檢驗,檢驗結果見表2。

當零假設為存在0個協整方差時,跡統計量和最大特征值都分別大于其對應的0.05顯著性水平下的臨界值,所以拒絕存在0個協整方差的原假設;當零假設為存在至多1個方程時,跡統計量和最大特征值都分別小于其對應的0.05顯著性水平下的臨界值,接受原假設。協整方程為:

LNTRADE=4.883 LNIPP+4.745C (2)

(0.38578) (0.35219)

從中可以看出兩變量間存在長期穩定的均衡關系,說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每增加1單位,會使我國的高新技術貿易額增加4.883單位。因此,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我國高新技術貿易總額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正相關關系。

(四)誤差修正模型

上述檢驗結果表明時間序列LNTRADE與LNIPP之間存在著唯一的協整關系,下面在協整檢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LNTRADE與LNIPP的短期不均衡動態結構。利用Eviews6.0軟件的計算結果,得到誤差修正模型:

D(LNEXIM)= -0.411616EC(-1)

[-3.72816]

-0.240590 D(LNEXIM(-1))+

[-0.91969]

0.026941D(LNEXIM(-2))-1.130452D

[ 0.08780] [-1.40564]

(LNIPP(-1)) -0.448591D(LNIPP(-2))

[-0.94871]

+ 0.345067 (3)

[ 3.49165]

在(3)式中,括號內為對應的標準差,EC(-1)的系數為短期調整系數,系數越接近1,則表明我國高新技術貿易總額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當年的均衡誤差幾乎在下一年就可以得到調整。從短期調整系數(-0.411616)來看,當短期波動偏離長期均衡時,將以-0.411616的調整力度將非均衡狀態拉回到均衡狀態。這說明短期內滯后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高新技術貿易總額的變動有較為顯著的影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短期內可能阻礙高新技術貿易的增長。

(五)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

采用Granger(1969)和Sims(1972)的因果關系檢驗法,進一步驗證我國高新技術貿易總額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IPP之間的均衡關系中是否同時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的方向。當原假設為LNIPP不是LNTRADE的格蘭杰原因時,概率值P值在滯后期分別為1、2、3的情況下均小于0.05的顯著性水平,說明拒絕原假設,LNIPP是LNGRADE的格蘭杰原因;原假設為LNTRADE不是LNIPP的格蘭杰原因時,P值在滯后期分別為1、2、3的情況下均大于0.05的顯著性水平,說明接受原假設,LNTRADE不是LNIPP的格蘭杰原因。

結論

為促進我國高新技術貿易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于創新驅動發展,我國應積極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升高新技術創新能力和貿易競爭力;加快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加強知識產權執法維權、運用、審查、服務及人才體系建設,使之能夠更好地為高新技術貿易健康發展保駕護航;全方位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減少高新技術流失。

參考文獻:

1.韓玉雄,李祖懷.關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學學研究,2005(3)

知識產權保護方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 經濟發展 關系 研究

引言

早在1957年,美國經濟學家索羅就在他的論文《技術進步與總生產函數》中,對經濟增長中技術貢獻的量作出了令人信服的估計。這篇文獻在歷史上首次給出了用“余值法”測度技術進步在經濟增長中貢獻的規范方法。在新經濟增長理論的框架下,技術進步是經濟增長的持續動力。由于發展中國家具有一定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在模仿創新上具有后發優勢,所以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僅可以促進國內研發投資和自主創新,還可以激勵對國外先進技術的引進,從而實現更高層次的創新。本文通過對傳統的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模型的改進,并運用計量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實證研究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結合研究結論和我國實際情況,提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相關建議。

相關文獻綜述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收益,在于通過使創新者對其創新活動獲得適當的回報,來激勵能促進創新和經濟長期增長的R&D。坎沃和埃文森(2003)直接驗證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否促進了R&D支出。他們對32個國家在1981-1995年期間的數據進行了面板模型估計,發現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R&D投入占GDP的比例具有積極且顯著的影響。

羅默(1990)在經濟增長中增加了R&D因素。這一被稱作為“內生經濟增長模型”的研究方法沿襲了熊彼特(1934)的思想,認為技術進步來自于有目的的研發活動,并通過某種形式的事后壟斷力獲得報酬,由此使經濟在長期實踐中保持了正的增長率。新經濟增長理論認為經濟增長不是外生因素作用的結果,而是由經濟系統的內生變量決定的。

Kein E.Maskus是知識產權保護研究的集大成者之一,他在1988年引用Brensztein等的實證結論,論證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為發展中國家創造更多的吸引外資的機會,從而促進國內經濟增長。

帕克(1999)運用似不相關回歸(SUR)估計了一個包含四個方程的系統。在這個系統中,主方程是經濟增長方程,即產出方程,它被定義為物資資本、人力資本、研發資本和知識產權保護指標的函數。其它三個方程中,知識產權保護分別影響三個資本投資變量。結論顯示,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的投入要素在發達國家有顯著影響,而在發展中國家影響不顯著。

古爾德和格拉本(1996)以95個國家1960-1988年期間的平均數據為樣本,采用R-R指數驗證了較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的顯著性;湯普森和拉欣(1996)進行了類似的檢驗,他們發現,R-R指數與經濟增長之間具有正向關系,但在統計學上并不顯著。于是,他們考慮是否可能是知識產權的影響取決于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率水平,即只有當一個國家達到某一特定的發展水平,知識產權才對經濟增長有影響。

Yang Lei(2007)認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南北(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技術轉移并減少南方國家公司的邊際生產成本,這提高了南方國家出口部門的競爭力;同時,他進一步指出,具有較強吸收能力的南方國家能夠從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中受益,而吸收能力較弱的北方國家福利受損。

綜上所述,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是否促進經濟增長,取決于國家的特點。當國家的經濟水平發展到某一特定值時,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才會對經濟增長有顯著影響。從國外的研究現狀可以看出,國外對于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已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但現有的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目前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增長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對發達國家的研究,尤其是實證研究多選取發達國家為樣本,從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我國的視角進行研究的很少;其次,國內知識產權制度的研究集中在法律界,相對國外比較系統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我國對知識產權領域的經濟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而且鮮見實證分析,因此運用我國的經濟數據進行實證分析具有重要的研究意義。

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增長關系的計量模型構建

(一)模型構建

本文以“索洛余值法”為基礎,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導致的技術進步作為除勞動力和資本投入以外的一項投入要素,估算出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度。

已知傳統的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Y=AtKαLβ,把資本和勞動力作為重要的要素投入,其剩余部分索洛解釋為技術進步。新經濟增長理論認為,技術進步是經濟增長的內生變量。因此,本文將知識產權導致的技術進步內生化,引入知識產權變量,對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進行改進,建立包含知識產權的經濟增長生產函數,為:

Y=At(N)KαLβIχ (1)

其中,Y表示經濟增長產出(國內生產總值),K表示社會資本總量,L表示社會勞動力總量,I表示知識產權制度引起的技術進步,At表示全要素生產率,N表示除資本、勞動力和知識產權制度引起的技術進步之外的能導致經濟增長的因素,α、β、χ分別是資本、勞動力和知識產權制度的產出彈性系數。

對(1)式兩邊取自然對數,由此,得到線性計量模型:

lnY=lnAt+αlnK+βlnL+χlnI (2)

其中,lnY為產出增長速度,lnK為資本投入量增長速度,lnL為勞動力投入量增長速度,lnI為知識產權制度導致的技術進步的增長速度,α、β、χ分別表示資本、勞動力以及知識產權制度的產出彈性。因而,只要估算出參數α、β、χ,再分別乘上它們的增長速度,就可以求出它們對產出增長的貢獻度。

知識產權保護方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出口貿易流量;知識產權保護;知識密集型行業;收入水平

中圖分類號:F752.62;F113;D923.4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授予的專利數增加非常迅速①,且在所授予的專利中,由國內發明人申請的專利數占絕大多數。雖然專利數據并不能完全說明一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但授予的專利數越多,說明企業的創新越多,而且也越重視對自主創新的保護,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體現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增加。

部分學者認為,較高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于全球凈經濟福利的改善,不僅會阻礙發展中國家通過模仿等途徑改善本國的經濟福利,而且在一定條件下也會阻礙發達國家的創新活動(Chin et al., 1991;Helpman,1993;Lai et al., 1998;Smith, 2001)。與此不同,另外一些研究者則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會鼓勵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投資,降低發達國家保護性研發的投入,從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Diwan et al., 1991; Gould and Gruben, 1996;Maskus and Penubarti, 1995)。然而這些文獻僅僅分析了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進步和社會福利的影響,并沒有分析其對出口貿易流量的影響。為了彌補這一研究的不足,一些經濟學家進行了相應的研究。Ferrantino(1993)認為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將鼓勵外國企業以FDI、專利注冊許可而不是貿易的形式進入該國市場,因此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將導致出口的減少。然而Ferrantino的研究遭到了一些學者的質疑。Maskus and Penubarti(1995)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對出口貿易有“市場擴張效應”(market expansion effect)和“市場支配力效應”(market power effect)。在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下,市場擴張效應使得潛在侵權者侵蝕企業的收益,降低企業專利產品在該市場上收益, 因而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將導致對該產品進口的增加;而在知識產權保護較好的地區,由于市場支配力效應的存在,企業不用擔心潛在的侵權和模仿行為,企業將采取減少銷售、收取高價的方式維持市場支配力。然而,由于無法判斷兩種效應的大小,理論上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流動的影響是無法確定的。Braga and Fink(1999)和Fink and Maskus (2005)利用引力模型發現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之間存在著顯著的正相關關系,但對高技術產品出口的影響則沒有統計意義上的顯著性。Awokuse and Yin (2010)應用中國的出口貿易數據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數據對進口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增加會促進中國的進口,尤其是對高技術產品的進口。梁紅英和余勁松(2010)應用我國2000-2006年省際面板數據分析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出口貿易之間的關系,結果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對出口總量和結構存在顯著正向作用,但不同變量的作用存在差異。

事實上,僅從總出口貿易流量與我國總專利數之間的相關關系來看,兩者之間存在著較強的正相關關系,相關系數達0.93②,但這一關系是否能得到分行業數據的支持?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出發,利用1995-2011年的分行業數據考察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出口貿易流量的影響。

二、計量模型和變量說明

(一)多變阻力引力模型

分析雙邊貿易流量的影響因素必然會考慮經典的引力模型,其重要理論假設包括壟斷競爭市場、常替代彈性需求函數以及冰山成本。傳統的引力模型為一個包含出口國和進口國的特征(如GDP、人口以及地理距離等)以及其他阻礙或促進貿易的變量(如關稅、共同邊界以及關稅同盟等),其基本方程為:

參數β1和β2的估計值預期為正,因為國家i和國家j的經濟增長會促進國家間的貿易,因而會引起出口貿易流量的增加;參數β3和β4的估計值預期為正,因為人口越多的國家越傾向于更高的國際貿易,因而出口流量越大;參數β5的估計值預期為負,兩國間地理距離越大,出口流量越小;參數β6的估計值預期為正,一個國家與其他所有國家之間的貿易阻力越大,它越會推動給定的雙邊貿易,即兩個國家之間的貿易取決于它們之間的雙邊貿易成本和它們與所有貿易伙伴之間的平均貿易成本間的相對值,多邊貿易阻力與雙邊出口正相關(Anderson and Wincoop, 2003;Kance,2007; 錢學峰, 2009;錢學峰和熊平, 2010);參數β7、β8和β9估計值預期為正,一國的貿易開放程度越大、兩國相鄰以及同屬一個區域貿易同盟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貿易成本,因而會對出口流量產生正的影響;參數β10的估計值的符號難以預測,如果該參數值為正,說明市場擴張效應(market expansion effect)要強于市場支配力效應(market power effect),若該參數值為負,則剛好相反。盡管如此,由于中國的市場規模較大,從事技術模仿的可能性很大,可以合理假設中國的市場擴張效應要超過市場支配力效應,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加大會引起中國出口貿易流量的增加,即參數β9的估計值預期為正。

(二)估計模型及方法

由于本文的分析是基于1995-2010年間中國向世界各國出口的產品層面的面板數據,因此如果使用OLS進行回歸,可能存在內生性偏差問題,如GDP以及IPR與殘差確實存在著相關性。工具變量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內生性問題,然而工具變量法的一個主要問題是如何選取有效的工具變量,如果工具變量選擇失誤,則可能存在過度識別問題。解決該困難的一個常用辦法是將被解釋變量的滯后項當做工具變量進行回歸,該方法同時還能夠考慮因變量隨時間變化的情況,而且在估計時能夠使用差分GMM方法和系統GMM方法進行估計,得到的估計結果相對穩定和可靠。

基于固定效應模型和隨機效應模型無法解決內生性問題的特點和GMM方法在估計動態面板數據時所具有的獨特優勢,本文在接下來的實證分析部分所使用的回歸方法都是動態面板的差分GMM方法和系統GMM方法,其估計模型為:

動態面板的差分GMM和系統GMM方法消除了那些不隨時間變動的變量(如兩國間地理距離、兩國是否相鄰以及兩國是否是區域貿易同盟等)的影響,因而也具有固定效應的特點,同時還考慮了隨機效應模型的隨機變量的影響。

(三)變量及數據

各變量的數據來源如表1所示。其中,本文的關鍵變量貿易流量,使用的是1995-2010年中國對世界114個國家③出口的各種產品的出口數據。該數據來源于法國國際經濟研究中心CEPII的官方網站,含1995-2010年HS-6位數產品的細分產品出口貿易數據。根據該數據庫中的產品分類數據庫以及出口商品的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ITC)可以將不同的出口產品分成21個行業大類,而且這些行業大類可以再分為知識密集型的產品(主要由科技行業部門生產)和非知識密集型行業(主要由傳統部門或低科技行業部門生產)。

根據之前的研究(Kance,2007; 錢學峰, 2009;錢學峰和熊平, 2010),出口國的多邊貿易阻力值是衡量一個國家與其他所有國家之間貿易難易程度的關鍵變量。一個國家與其他所有國家之間的貿易阻力越大,它越會被推動與一個給定的雙邊貿易伙伴開展貿易,即多邊貿易阻力與雙邊出口正相關。多邊貿易阻力的計算公式為θrd=∑[DD(]R[]r=1[DD)](Yr/Y)φrd,其中Yr代表的是出口國的收入水平,Y表示的是世界平均的收入水平,而φrd=[KF(][SX(]ErdEdr[]ErrEdd[SX)]表示的是經濟自由度,Erd和Edr分別表示從r國出口到目的地d國的總出口以及從d國出口到目的地r國的總出口,Err和Edd分別表示r國和d國的國內銷售額,等于各自國內的總產出減去各自的總出口。

三、實證結果及解釋

本文對(9)式采取差分GMM方法和系統GMM方法進行動態面板數據的回歸。表2顯示了實證回歸的結果,包含對所有國家的差分GMM和系統GMM方法回歸的結果以及對高等收入國家、上中等收入國家、下中等收入國家和低等收入國家的差分GMM方法回歸的結果,不同國家按收入水平劃分的標準參照世界銀行的分類準則④。從總體來看,差分GMM估計和系統GMM估計的大部分回歸結果的Sargan檢驗值都在10%的水平上接受所有工具變量都有效的原假設,因此回歸模型選擇的所有工具變量都是有效的。從Arellano-Bond檢驗結果來看,大部分回歸結果的Arellano-Bond檢驗的p值都大于0.05,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拒絕擾動項的差分存在二階自相關性,因此差分GMM和系統GMM方法很好地克服了變量的內生性問題。

(一)對所有國家的差分GMM和系統GMM回歸

表2顯示的是IPR指數對所有國家的所有產品數據和分行業數據的差分GMM回歸結果。第一列顯示的是對所有產品回歸的結果,隨后各列顯示的是根據SITC標準分類的21個行業的產品回歸結果。總體上看,各解釋變量(IPR、Barrier、Open、PRGDP及lnpop)的回歸系數大部分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可以認為各回歸結果與實際吻合較好。

從各解釋變量的回歸系數來看(表2所示),IPR的回歸系數對所有行業和大部分行業都為正值,說明出口目的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能夠促進中國的對外貿易,證實了中國的市場擴張效應超過市場支配力效應。這與之前的分析一致,即由于中國的市場規模較大,從事技術模仿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中國的市場擴張效應會超過市場支配力效應,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加大會引起中國出口貿易流量的增加。多邊貿易阻力的回歸系數普遍為正值,而且非常顯著,這也與之前分析的預期值相符,即一個國家與其他所有國家之間的貿易阻力越大,它越會被推動與一個給定的雙邊貿易伙伴之間的貿易(Anderson and Wincoop, 2003;Kance,2007; 錢學峰, 2009;錢學峰和熊平, 2010)。同樣,貿易開放程度的回歸系數普遍為正值,也與前文的預期相符,即出口目的國的貿易開放程度越大,貿易壁壘相對較小,中國出口到該國的成本相對較小,出口貿易流量越大。經濟規模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這也說明出口國和進口國的經濟增長會促進國家間的貿易。人口規模的回歸系數也普遍為正值,而且大部分回歸系數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也與前文的分析相符,即人口越多的國家相對來說需要消費更多的商品,在本國生產力有限的情況下,越傾向于更高的國際貿易,因而出口流量越大。

從對不同行業的回歸結果來看(表2),一些傳統行業(如動植物產品、油脂、煙草及紡織等)的IPR回歸系數比較小,而這些傳統行業往往生產低技術含量的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對這些傳統行業的出口雖然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作用不是很大。相反,一些新型行業(如機器制造、交通器械、精密儀器及生活器械)需要使用比較先進的技術進行生產,從技術進步中獲得的利益大,因而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對這些高新技術行業的出口有較大而且非常顯著的促進作用。此外,對于低技術行業,IPR的回歸系數普遍顯著為負值,而對于高技術行業,IPR的回歸系數普遍顯著為正值,據此可以認為,對于高科技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能夠促進對外貿易,而對于低科技行業則剛好相反。

對上述回歸結果進行穩健性檢驗,運用系統GMM方法對(9)式進行回歸,得到的回歸結果除了在回歸系數的大小上與表2有一定的差距外,回歸系數的符號與表2相同,而且其標準誤和p值都很接近,可以認為,系統GMM方法與差分GMM方法的回歸結果相似,二者并無非常顯著的差異。

綜合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出口目的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增加能夠促進中國出口貿易流量的增加,而且相對于非知識密集型行業而言,知識產權保護的提高對促進知識密集型行業出口貿易流量的增加更為明顯;分行業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能夠促進高科技行業出口貿易流量的增加,而低科技行業則剛好相反。

(二)對不同收入水平國家的差分GMM回歸

上文的分析表明,一國的收入水平、人口規模與貿易流量之間存在著正相關性,因此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對出口流量的影響可能會隨著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而發生變化。高收入國家人均收入較高,傾向于使用知識密集型產品,因此這些國家的進口會受到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影響。相反,低收入國家的居民往往只能消費起基本的低技術產品,而這些產品往往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不大,且低收入國家缺乏足夠的創新能力來生產高技術水平的產品,因此可以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對高收入國家出口貿易流量的影響要大于對低收入國家的影響。

1.對不同收入水平國家GMM回歸的IPR系數比較

首先對不同收入水平國家的數據分別進行GMM回歸,同樣分為對所有產品數據的回歸和分行業數據的回歸。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只列出了不同回歸下的IPR系數值,如表3所示。比較不同收入水平下IPR的回歸系數可以發現,對所有產品的數據進行回歸時,高收入國家的IPR系數值最大,IPR系數隨收入水平呈遞減趨勢,但IPR的系數值始終為正。這說明,出口目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增加會促進中國出口貿易流量的增加,而且出口目的國的收入水平越高,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增加對中國出口貿易流量的這種正向刺激作用越大,證明了中國出口的市場擴張效應超過市場支配力效應。

再比較不同行業回歸系數值的大小同樣可以發現,知識密集型行業的IPR回歸系數值遠大于非知識密集型行業的回歸系數值,而且對于一些低技術水平的行業,IPR的回歸系數值對于非低收入水平的國家都為負值,說明在較高收入水平的國家中,對于低技術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并不利于對外貿易,只有當出口目的國的收入水平非常低時,出口目的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才會促進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與平均水平相比,不管是對低技術行業還是高技術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對中國出口到高收入國家出口貿易流量的影響更大, 而且對高技術行業的影響比低技術行業更大,因而可以認為,出口目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增加會促進中國出口貿易流量的增加,且這種正向刺激作用對中國出口到高收入國家的出口貿易流量的影響更大,對高技術行業的影響比低技術行業更大。

2.引入虛擬變量對不同收入水平國家差分GMM回歸的比較

之前的回歸結果發現,多邊貿易阻力、貿易開放程度、經濟水平和人口規模的回歸系數并不存在顯著的差異。為了更進一步考察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增加對中國出口到不同收入國家的出口貿易流量的影響,本文引入四個虛擬變量D1、D2、D3、D4進行回歸。其中,當出口目的國為高收入國家時,D1=1,否則為0;當出口目的國為上中等收入國家時,D2=1,否則為0;當出口目的國為下中等收入國家時,D3=1,否則為0;當出口目的國為低收入國家時,D4=1,否則為0。因而虛擬變量與IPR的交叉項為不同收入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引入該交叉項進行差分GMM回歸的結果如表4所示。

與前文的回歸相比,各回歸系數的符號并沒有發生顯著變化。從各虛擬變量與IPR交叉項的回歸系數看,對所有產品數據的回歸系數和大部分分行業數據的回歸系數都為正值,說明出口目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能夠促進中國的出口貿易流量的增加,這與前文的分析相符,也證實了中國的市場擴張效應要超過市場支配力效應。多邊貿易阻力的回歸系數普遍為正值,且非常顯著,這也與之前分析的預期值相符。同樣,貿易開放程度的回歸系數普遍為正值,經濟規模及人口規模的回歸系數顯著都為正。

具體看各虛擬變量與IPR交叉項的回歸系數,可以發現,對所有產品數據的回歸和大部分分行業數據的回歸都顯示出虛擬變量與IPR交叉項的回歸系數值呈遞減趨勢,即D1*IPR的系數值最大,而D4*IPR的系數值最小。根據上文對各虛擬變量的定義可知,D1*IPR表示的是高收入國家的IPR值,同理D4*IPR表示的是低收入國家的IPR值。因此,虛擬變量與IPR交叉項的回歸系數值的這種遞減趨勢,說明了出口目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增加對中國出口貿易流量的正向刺激作用,會隨著出口目的國的收入水平提高而增大。從不同行業的交叉項的回歸系數看,對于低技術行業,交叉項的系數普遍為負值,而且依然存在隨著收入水平的下降而逐漸遞減的趨勢;相較而言,對于高技術行業,交叉項的系數都為正值,而且系數值比較大,隨著收入水平的下降而逐漸遞減的趨勢依然存在,低收入水平下的回歸系數較小。這說明出口目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增加并沒有促進低技術行業出口流量的增長,反而減少了其出口流量,但對高技術行業的促進作用則非常大。同樣,不管是對低技術行業還是高技術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增加對中國出口貿易流量的刺激作用會隨著出口目的國的收入水平提高而增大。

四、結論

本文檢驗了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總的出口貿易流量和各行業的出口貿易流量的影響,得出如下主要結論:(1)出口目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能夠促進中國出口貿易流量的增加,知識產權保護對出口貿易流量影響的市場擴展效應大于市場支配力效應。(2)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對中國出口到不同收入水平國家的出口貿易流量均具有正向影響,且這種正向刺激作用會隨著出口目的國的收入水平提高而增大。(3)相對于非知識密集型行業而言,知識產權保護的提高對促進中國知識密集型行業出口貿易流量的增加更為明顯,但其對低技術行業出口貿易流量卻具有負向影響。

注釋:

① 數據來源:根據中國知識產權局網站上的數據整理得到(http:///)。

② 根據1995-2011年我國總出口貿易流量與總專利數數據計算得到。

③ 114個國家的具體信息及分類方法參照世界銀行2010年的人均GNI劃分標準,感興趣的讀者可聯系作者。

④ 具體參見:http:///about/country-class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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