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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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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意義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意義范文第1篇

【關鍵詞】農村司法體制 現狀 改革的思路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農村司法體制改革是國家發展的需要

目前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正向縱深發展,“司法改革正由淺入深、由易至難,有計劃按步驟,逐步穩健推進”①。建設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有序穩定的農村,就必然要求深入推進農村司法體制改革。首先,進行農村司法體制改革是中國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法治國家的核心是要依法治國,就是要在管理國家事務即管理國家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過程中,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而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農村司法體制是我國整體司法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改革是國家司法體制改革不可或缺的方面,農村司法體制改革的成功直接影響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貫徹落實,影響著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因此,需要加緊研究與改革我國農村司法體制,進而推進我國法治化進程。其次,農村司法體制改革是在我國發展過程中踐行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的需要。科學發展觀是要在發展的基礎上充分體現以人為本,最終實現國家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進行農村司法體制改革就是要在農村尊重人的基本生存權利和尊嚴,保障村民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的各種合法權益,這符合以人為本發展的需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②,符合我國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需要,符合提高和促進農村人口素質提高和全面發展的需要,最根本是踐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需要。再次,農村司法體制的改革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和諧社會要實現社會的內部和外部的和諧,即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社會與自然的關系和諧,社會的主體是人,農村人口是社會重要主體,城鄉之間人與人的和諧是和諧社會的主要方面,城鄉資源共享,共同進步是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所在,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我國走向富強、民主,中華民族走向振興,人民獲得幸福的主要體現。農村司法體制改革,可以使我國農村逐步走向民主法治的狀態,并促進城鄉之間公平正義,縮小城鄉差距,讓城市和農村人口的幸福感得到共同提升,這是和諧社會建設的現實需要。

我國農村司法現狀

司法人員依法辦案制度和司法價值認識的缺失。我國農村長期形成依靠鄉土人情和親朋好友關系辦事的習慣。在農村的司法審判過程中,農村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既要考慮到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又要顧及農村各種人情和關系,因而不得不竭盡所能在法與情之間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否則,在人情和關系上就會導致不理解或矛盾,直接影響其在當地的生活、學習,甚至家族都會受到負面的影響,出現諸多的麻煩,這是農村司法人員所面臨的職業考驗。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以結案率為標準的晉升機制的錯誤引導下,個人素質和道德素養存在差別的農村司法人員中,部分人具有很深的職權主義觀念,對案件的分析不能融入鄉土性的因素,諸如生活習慣、風土人情、生活經驗等,雖然裁判表面上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卻不是在當地鄉土社會固有的具體情況下進行的法治實踐,使得村民對司法的價值期望得不到實現,盲目追求辦案結案率的價值取向,忽視解決案件的公平公正結果,審判方式的僵化,最終導致村民對判案結果的不認同。加之在辦案過程中還會受到上級行政領導及機關的干預,于是辦案制度和價值認識都出現了錯誤和偏離。

現代司法理念與傳統糾紛解決理念的對峙?!艾F代司法理念與傳統糾紛解決理念的對峙主要表現為司法理念的‘超前性’與農村司法需求‘滯后性’的沖突,在糾紛出現的時候,很多人認為上法庭打官司是可恥的?!雹鄞迕竦暮戏嘁媸艿讲环ㄇ趾r,不是主動尋求法律保護,而是在觀念上認定自己倒霉;或者組織家族的勢力,靠聚眾鬧事的方式,以爭取所謂的“補償”;又或者利用有裙帶關系的當權者給對方施加壓力,甚至威脅,打壓對方,實現目的;又或者采取給錢“私了”的辦法,即使是刑事案件,也回避法律。人為地破壞法治環境,使法律案件的處理失去了法治公平、公正、合法的性質,把講法律公平、公正、合法的地方,扭曲成勢力、權力、金錢較量的競技場。同時,我國大多數村民因為受教育程度的差異性,決定了封閉守舊的小農意識比較嚴重,在遇到具體案件時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別人遇到侵害,知情人不愿作證,當自己遇到侵害,又沒人作證,這樣形成的惡性循環,給農村司法人員執法辦案造成了一定的障礙。

“民間法”與國家法的沖突。農村社會正處于轉型期,很多村民融入到城鎮生活。但是農村社會的主流思想觀念中,“民間法”在村民心中存在著相當的位置,“即當前中國的農村社會,是一個由‘法律秩序’、‘人治秩序’、‘德治秩序’、‘宗法秩序’等多種秩序組合而成的一種多元混合秩序?!雹苡捎谌狈Ψㄖ嗡季S和觀念,很多村民對法治存在著懼怕的心理,加之法院對諸多案子的判決結果,并未在村民心中樹立起國家法的權威,村民看不到司法和訴訟的價值。在法律司法實踐中,我國雖然以國家法為主要實施的法律,然而我國在制定和實施國家法時,沒有完全將體現鄉土地區的習慣、習俗、倫理道德等的“民間法”邊緣化,在司法過程中兩者之間總會發生劇烈的沖突,無法達到協調和統一。只要國家法不能符合村民心中的“民間法”,村民就很可能無視國家法,而直接在其以往的慣例中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梢姡F代司法還遠離著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村地區,村民在糾紛發生時選擇遠離訴訟就不可避免了。

農村司法現實趨向與現代司法脫節。我國當前的農村司法改革,是逐漸與世界司法體制接軌的,所以對農村社會的諸多法律法規是根據國際標準和全球化的標準來制定的,同時現代化的司法制度也要求具有現代化的國民素質來與之相對應,在我國農村的司法運行機制中,農村司法的現實趨向與現代司法是不相符合的,比如:農村司法人員在利益平衡的能力上有待提高,由于農村司法人員在當地千絲萬縷的聯系,在利益平衡上難免有所偏向,導致在滿足村民合法利益需要時,不能充分體現法治的公開公正,使正當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農村司法活動在一定程度上沒能真正體現現代司法的程序性要求,村民心中輕程序,重人情、重關系去實現實體內容的觀念還存在;村民心中的親民性與司法形象的嚴肅性相差甚遠;等等。以上現狀都不利于農村司法改革。

缺乏法律人才的長效引進機制和經費支持。我們農村人口眾多,尤其是農村社會正處在轉型期,農村發生的案件層出不窮,案件的性質、涉及的關系也紛繁復雜,基層法院接受的案子太多,法律人才配備不充裕,由于經費不足,鄉鎮司法所的運行、民間調解組織作用的發揮都受到極大的限制,所以導致案子積壓,大大降低了糾紛解決的效率。隨之法院也就無力在人力、物力上保障農村司法工作的正常有效快速運行。

我國農村司法改革的思路

推動農村司法主體向專業化提升。首先,努力提高農村司法主體的服務意識。農村司法人員應當順應司法現代化發展的潮流,提高自身的主動性、能動性,在司法程序中不再處于被動地位,主動增強自身為民服務的思想意識,提高自身覺悟。其不僅要加強自身專業知識的學習,能準確地從法律規定上判斷是非曲直,還能掌握和具備解決糾紛的能力和熟練的技巧,還要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到案件的當地去,了解具體的鄉風民俗、世態人情,讓現行法律在實際的運用和具體的操作上體現本土化特色。讓法律的實踐不是機械死板而是生動靈活,這對于滿足我國農村在完成社會轉型時情況復雜化的司法需求是極其重要的,從而促進和完成農村社會轉型的有效過渡。其次,完善農村司法人員的地域回避制度和任職交流制度,并且堅持執行,有效減少與避免熟人社會里因親朋好友、家庭勢力等因素造成司法判決的不公正因素,從而保障農村司法獨立權的有效公正行使。再次,完善農村司法人員績效考核制度,必須按照司法的規律和現代法治的要求,通過盡快建立科學規范的選拔、等級管理、懲戒等制度,有效避免農村司法人員到了一定階段后就秉承“不求無功,但求無過”的工作態度和狀態,解決其不愿提高糾紛解決能力問題,逐步推進與中國社會相適應的法官制度建設。

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識。村民法治意識的轉變對農村司法體制改革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必須加強法律的宣傳工作,堅持“送法下鄉”,不僅要送法律思想,還要送法治觀念,培養村民的法治思維能力,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識,讓村民懂得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只有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障,明白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怎樣通過法律途徑來救濟和維護權利。并在實際工作中堅持開拓創新,扎實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為基層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服務和支持,為農村的穩定和諧發展建立法治的環境。就村民而言,應積極主動地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覺悟,提高自身的經濟文化綜合素質,積極主動地學習法律基本知識,并能在現實生活中守法用法,提高預防違法侵害的能力和依法維權的水平,在我國農村的法治建設中通過積極主動參與的行動來發揮自己的作用,做出應有的貢獻。同時,司法機關應不斷完善司法程序,增加執法的透明度,提高執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以增加村民對司法的信任度。

立法和執法要著眼于農村實際。首先,切實加強保障村民合法權益的立法和執法工作?!叭r”問題是我國農村經濟建設中的重中之重,轉型期的農村法律問題呈現多樣性的特點,因此,必須加強立法和執法,切實保障轉型時期村民的合法權益,增加村民收入,合理解決征地補償問題、子女教育就業問題、醫療問題、老人社會保障問題等等,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其次,立法時注重國家法與民間法的融合。中國農村由于其特殊性的存在,“禮”、“情”、“理”思想在群眾心中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根除,因此,國家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必須深入農村,根據農村的村情、民情,實事求是地把農村社會里的風土民情、習慣、習俗等因素加以諸多考慮,并不斷融入到國家法中,使法律與農村的實際和村民的需要相結合,讓其不是脫離本土實際的法律,而是一部融合法律、道德、習俗、倫理等諸多因素的國家法,使農村司法人員在運用法律時,在法律基本框架之中,做到合情合理,以此更能符合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現實的需要和村民現實的心理接受能力。由于村民長期生活的背景影響,他們對法律問題的認識和理解,不能完全遵循嚴密的法律邏輯,注重國家法與民間法的融合?!爸袊扇硕紤敯涯抗馔断蜣r村,先了解農村司法和農村居民的法律生活,再探索制定法與農村法律生活固有邏輯的和諧之道。”⑤因此,農村司法體制的改革在立法和執法上要與農村具體實際相結合。

在農村廣泛推進現代司法。一方面,現代司法要求以公正司法樹立法治權威,促進糾紛解決的程序化和糾紛解決結果的權威化。糾紛解決過程的程序化,要求司法程序必須具有透明性和公開性,使村民對程序的各個步驟有所了解,保證村民在司法過程中獲得準確的信息和相對最大限度的自由,明確行為的法律后果。強調糾紛解決的程序性特性,就是要嚴格按照程序正當性的要求審理案件,這樣才能糾正濫用司法權的不正當行為,最終獲得公平公正的判決結果,樹立起司法的權威性,提高村民對司法的認同感,為促進我國司法體制的改革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如果糾紛解決結果的權威性得到實現,在不同層面上提升司法權威的制度就可以形成,那么在農村社會就可以克服傳統的習俗觀念對形成有效的司法權威造成的阻礙。同時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司法獨立”與“司法中立”的關系,改革法院的管理制度,構建高效、有序、公平、公正的審判制度,以此加強村民對法治作用和意義的認識,理順法治認同的溝通機制。糾紛解決的程序化和糾紛解決結果的權威化,根本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司法的正當性,樹立法治的權威,從而促進農村社會的法治建設。

另一方面,現代司法要求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糾紛解決機制的便民化。糾紛能否能到解決是檢驗法律在實踐中能否具有實效的重要標準,建立一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尤其是發揮人民調解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將人民調解活動貫穿于審案的全過程顯得極為重要。因為它不受形式的約束,不局限于特定的法律關系,不拘泥于法律程序,可以針對具體的案件,在簡便、靈活的方式中處理問題,并且能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下,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尊重當事人所在地區的鄉規民約、風俗習俗,在審理案件時合理地平衡這些規范和適用的法律規定,在情、理、法中找到結合點,為當事人保留了熟人社會不喪失尊嚴的生活空間,因為中國農村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比較緊密,相互之間都為“熟人”,人們重視保持互惠性關系的存在,在這樣的“熟人社會”里,人們相互牽扯,即使產生法律的糾紛,仍然有緩和人際關系的愿望和需要,并且在農村還缺乏有效的證據保留和重現的技術能力,造成從訴訟程序上解決糾紛的困難,因而,人民調解在農村成為糾紛解決的重要手段就成為了一種必然或一種需要。促進糾紛解決機制的便民化正是符合了農村糾紛解決的實際現狀,滿足了農村糾紛解決的實際需要,它不僅減少了基層法院的案件堆集的壓力,而且提高了糾紛解決的效率,使當事人之間能夠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基礎上,達成協調與統一的認識,緩和之間的關系,這樣的雙贏互利被農村社會所接受,這將成為推進農村司法體制改革的強大精神力量。

加強農村司法隊伍的建設。在農村法治建設的進步中起關鍵作用的是法律人才。目前農村專業的司法人才還較缺乏,因此,必須注重對農村司法專業隊伍的建設,加大對農村司法人員支持和培養的經費投入,通過政策積極鼓勵和引導專業司法人員向農村輸入,創建一支高素質的基層司法隊伍,并建立農村司法人才引進的長效機制,使其投入到法治建設的過程中,為農村法治建設服務。同時,應當進行國家司法考試改革,在農村降低法律從業資格門檻,針對貧困地區放寬司法考試的學歷資格要求和降低司法考試分數線,為有志于投身農村法治建設的人提供機會和出路。建立物質保障制度,設立專項經費,確保鄉鎮司法所、民間調解組織工作的有效運行,從根本上保障農村司法隊伍的穩定性。

(作者為成都大學政治學院副教授)

【注釋】

①洪碧華:“新時期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若干思考”,《法制與社會》,2014年第11期(下)。

②孟建柱:“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人民日報》,2013年11月25日。

③熊培玉:《鄉村里的中國》,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第179頁。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意義范文第2篇

社會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基本條件,要讓公平正義在實踐層面體現,必須依靠制度安排。黨的*通過的《決定》,突出強調了制度建設和創新對促進社會和諧的重大作用,并從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任務。

制度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完善的體制機制和制度體系,是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一般來說,許多國家都經歷過這樣的過程,隨著開放發展的步伐,社會要經過一個轉型期,這一時期的一個重要任務是搭建引導社會發展的制度平臺。在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的環境下,完善體制機制和制度體系更為必要、更為緊迫。我們既要立足當前、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的同時,更要放眼長遠、在制度建設和創新上多下功夫,注重從制度建設入手,切實保障人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權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決定》明確提出要完善民利保障制度,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完善法律制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礎;完善司法體制機制,加強社會和諧的司法保障;完善公共財政制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分配制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群眾基本生活。這六個方面的要求,共同構成了促進社會和諧的體制性保障,是我們推進下一步發展的任務和目標。

落實好這些要求和任務,歸根到底要靠深化改革。我們要根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繼續推進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改革和創新,尤其要不失時機地推進社會體制改革和創新,努力在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強化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推進社區建設、健全社會組織、完善人民內部矛盾處理機制、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等方面取得新的進展。要堅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

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促進社會和諧的制度保障,是一項緊迫的重大任務,也是一個新的時代課題。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精力放在制度建設這一具有戰略意義的舉措上,創新發展,推動改革,注意兼顧各方面利益、照顧各方面關切,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性、改革措施的協調性,使各項改革取得更大成效。各有關部門要對《決定》在制度建設上提出的任務,抓緊研究、拿出方案,為中央決策提供依據。各地區要從自己的實際出發,更加積極主動地加強制度建設,以保證廣大人民群眾切實體會共享發展成果的公平性,切實體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優越性。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意義范文第3篇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 policy,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on system were take very fruitful reform, but compare with the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administrative system is not perfect, it has affected whole reform process of our country. Therefore,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system, administrative method to be imperative. This paper aim at China's reform of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the main content, elaborated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ystem the method and the suggestion.

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system reform; content; method

中圖分類號:F406.17文獻標識碼:A

前言:在發展的關鍵時期和改革的攻堅階段,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為制約各項改革的突破口和瓶頸,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與各項改革的整體性和配套性更強了,難度也更大了。特別是在深化全面改革的過程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既關系到經濟體制改革,又關系到政治體制改革,處于改革的中心環節,因此如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到位,各項改革就很難深入。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全面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為人的生存和發展提供良好、持久、和諧的環境與條件。這是各級政府必須切實負起的責任?,F代化行政管理是行政文化建設的依托,形成自覺的行政意識和科學的行政思想,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必須關注經濟形勢、經濟全局、經濟發展趨勢和發展中出現的問題,通過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強化管理的高效率.推進政府職能的轉換,推進行政層次和行政機構改革.優化機制以保障經濟平穩健康持續和又好又快發展。這對提高行政管理的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意義.

經過20多年的改革,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發展、綜合國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當前,推進以政府轉型為重點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如果能順利實現率先突破,必將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巨大動力支持。

行政體制改革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茖W發展觀的提出,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指導思想。所謂科學發展觀的實質是謀求經濟、社會、環境幾個方面的協調、可持續的發展,是建立在以人為本基礎上的發展。這就要求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協調一致,統籌兼顧才能謀求這種和諧。而能完成這一任務的必然是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只有在行政管理體制完善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實現協調一致,統籌兼顧,否則談不上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實現“十一五”規劃的制度保障。

我們應清醒地看到,我們所處的這個新階段既是一個黃金發展期,也是一個矛盾凸顯期,機遇與挑戰并存,能否獲得發展,需要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制度支持。例如,推進國企改革,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需要政府職能轉變,為各類企業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和市場環境

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行政管理方法。

1.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從發展全局和趨勢出發,與其他各項改革相互統一和協調。改革中,還要注意轉變政府職能、理順職責關系、優化組織結構、明確強化責任、完善運行機制、改進管理方式、加強制度建設等各項任務之間的統籌和協調。只有這樣,才能使改革既有長遠規劃又有短期計劃,既有整體設計又有單項安排,以便橫向上整體推動,縱向上步步深入。如鄉鎮機構改革作為農村綜合改革的一部分,必須與農村義務教育、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三位一體”地推進。改革中,又必須充分考慮這三項改革之間的關聯性、協調性,著眼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大局和整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大方向,著眼于堅持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提高為“三農”服務水平,明確鄉鎮職能定位,統籌鄉鎮黨政機構設置,推進事業站所改革,合理確定人員編制規模,完善運行機制,改進工作方式。事業單位改革中,要把事業單位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以及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領域的體制改革統盤考慮、整體設計。司法體制、文化體制、教育體制、醫療衛生體制等改革中也都包含著機構改革的任務,都要做好職能轉變、機構整合、編制調整等工作。

2.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行政管理方式指的是行政管理的形式和方法問題。行政管理方式常常影響到行政相對人的自由,同時也決定了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形成的關系。如采用行政許可、處罰的方式管理,則會形成命令服從的關系;采用合同、指導的方式管理,則會形成平等協商的關系。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行政管理的方式也將發生深刻變化,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行政管理方式改革是我國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內在必然。行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重點將面臨兩個挑戰:一是經濟體制由計劃向市場的轉軌,要求政府行政管理由全能主義向有限政府轉變。通過改革,與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相比,目前仍然存在觀念滯后、職能不到位、手段原始、效率偏低等問題。二是加入WTO加劇了我國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WTO的規則和管理規程,要求政府行為增強透明度,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務型轉變,政府將成為最大的應對者。轉貼于

3.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強化管理的高效率。我國某些政府機構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效率低下的問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造成權力過分集中,政府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由于組織機構不合理,機構重疊,從而使得職責不清,互相掣肘、扯皮;由于行政法規不健全,任意增加編制,從而造成機構龐大、臃腫,人浮于事。綜觀西方行政管理理論的發展,我們發現注重政府的管理水平和辦事效率是它們共同關注的焦點。這一思想是值得借鑒的。為了提高效率,政府管理人員首先應樹立效率意識,增強活力,用有限的資源創造更多的公共產品,提供更好的服務。

4.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從發展全局和趨勢出發,與其他各項改革相互統一和協調。改革中,還要注意轉變政府職能、理順職責關系、優化組織結構、明確強化責任、完善運行機制、改進管理方式、加強制度建設等各項任務之間的統籌和協調。只有這樣,才能使改革既有長遠規劃又有短期計劃,既有整體設計又有單項安排,以便橫向上整體推動,縱向上步步深入。如鄉鎮機構改革作為農村綜合改革的一部分,必須與農村義務教育、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三位一體”地推進。改革中,又必須充分考慮這三項改革之間的關聯性、協調性,著眼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大局和整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大方向,著眼于堅持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提高為“三農”服務水平,明確鄉鎮職能定位,統籌鄉鎮黨政機構設置,推進事業站所改革,合理確定人員編制規模,完善運行機制,改進工作方式。事業單位改革中,要把事業單位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以及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領域的體制改革統盤考慮、整體設計。司法體制、文化體制、教育體制、醫療衛生體制等改革中也都包含著機構改革的任務,都要做好職能轉變、機構整合、編制調整等工作。三、結束語綜上所述,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具有悠久傳統行政歷史的國家而言,僅僅靠傳統的思維定式、管理方式來控制或減少政府管理的不科學性,來降低行政成本是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一項重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問題,影響著各種各樣利益,事關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繁榮和發展。所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行政管理方法勢在必行。參考文獻:

[1]王婷.論基于科學發展觀的行政文化創新[J].滄桑,2005.4.轉貼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意義范文第4篇

以為民理念引領公信,提升司法親和力

探究中國的司法實踐,親和力具有獨特的魅力。植根本土實際的中國司法,并非使人懼怕的威懾力量,也不應使人民產生心理上的隔膜和畏懼,而應當使人民感到親切和心理上的認同。拉近群眾與司法的距離,從親近司法,到認可司法,進而信賴司法。

堅持服務理念。服務型司法不僅是司法為民理念的要求,也符合世界范圍內“接近正義”的司法改革大趨勢。繼續堅持服務型司法理念,結合智慧法院建設,不斷完善“一站式服務、一次性解決”的訴訟服務體系。整合既有的網上訴訟、律師服務、申訴、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載體的功能,拓展“兩微一網”(微博、微信、法院官網)的訴訟服務功能。進一步加強網上立案工作,將所有一審案件均納入網上立案范圍,讓司法更加接近人民群眾。

堅持便民利民。根據人民群眾的需求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因地制宜地開展好節假日法庭、巡回審判、網上辦案、約見法官等便民利民活動。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立案、審判、執行和等環節的便利措施,提高司法便民利民的實效。注重發揮人民法庭接近基層、了解民情的特殊優勢,強化人民法庭在解決基層民間糾紛中的作用,賦予人民法庭作為法院訴訟服務點的職能,方便基層群眾、應訴及參與其他訴訟活動。

加強訴訟引導。從現階段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能力和條件差異較大的實際出發,在保證程序公正、平等對待的前提下,注意為當事人特別是沒有委托律師辯護、的當事人參與訴訟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導與幫助。強化訴訟權利義務、舉證責任、訴訟風險等事項告知工作。當事人提出調取證據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或者法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應當依職權調取、核實。

以公正司法實現公信,增強司法信任度

曾引用英國哲學家培根的一段話論述公正與公信:“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泵恳粋€案件都關乎民眾切身利益,每一次審判都關乎法院形象聲譽,要從個案質效、程序以及價值的弘揚著手,促進和提升公眾對司法的信任。

提升審執質效。近年來,法院辦案壓力持續增長,“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斷顯現,以江蘇全省為例,2015年受理案件數同比上升達17.31%。防范人案矛盾帶來的負面影響,進一步提升審執質量和效率。首先,要貫徹落實“繁簡分流”原則。對于所受理的案件,包括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執行案件,都要落實繁簡分流,實現審判資源的優化配置,最大限度提升案件審執效率。其次,要堅持“難案精審”,鼓勵法官集中精力和腦力審理難案,把難案的審理和裁判作為展現高水平司法能力的重要載體。進一步深化院、庭長辦案工作,院、庭長必須帶頭辦理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最后,要正確處理依法獨立審判與嚴格審判管理的關系,以“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為目標,加強和改進審判管理,完善審判績效和工作業績評估體系。

重視程序規范。有法諺曰:“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形式實現。”司法之中,程序較之于實體更具有可表現性、可公開性和可感知性。要堅決擯棄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思想,正視司法活動中仍然存在的辦案程序不嚴格、庭審不規范、行為不嚴謹、言語不文明等問題,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處分權和辯論權,充分保障律師的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權利。針對窗口接待、立案、開庭、合議、裁判、宣判、執行各個環節,健全程序規定,明確操作規則,以規范程序中的點滴,積聚公眾的信任。

懲戒失信行為。把個案作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范本,確立鼓勵誠信行為的社會導向。重視和加強對社會生活的調查研究,認真了解各類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的主要方式與規則習慣,善于總結和運用人民群眾公認的常識與經驗,努力使司法過程和處理結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貼近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大力推進司法誠信和社會誠信建設,利用訴訟活動和司法裁判,加大對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和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誠信效益,加大失信成本,嚴格防范并依法制裁當事人利用訴訟手段逃避責任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以職業隊伍保障公信,贏得司法認同感

民眾對司法的規范性期待與認知性期待是否能夠達成一致,關鍵在于其對所親歷的訴訟過程的感知與評價。其中,最直接的切入點,則是對作為法律實施者的法官的評價。法官形象在很多場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體化,一言一行關系著法院的公信、法律的尊嚴,法官必然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載體。尤其在司法責任制確立之后,法官的素質、隊伍的建設,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作用將更加凸顯。

清正廉潔的形象?!肮?、廉生威”,只有保持廉潔,司法者才有可能贏得信任;只有樹立權威,司法裁判才能為公眾信服。個案的司法不廉,不僅會毀掉個別當事人心中的司法公信,在如今高度公開透明的信息社會,經過傳播和渲染,法院形象在公眾內心會被標簽化,極大地傷害群眾感情。要不斷加強廉潔司法教育,引導法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權力觀和事業觀;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從源頭上防止不正之風。

勤勉專注的品質。工匠精神,是指工匠對自己的產品精雕細琢、精益求精的精神理念,是對職業敬畏、對工作執著、對產品負責的態度。工匠精神雖發源于處于市場競爭中的企業,但同樣適用于專業化、職業化的法官。法律是一門古老而威嚴的藝術,法官則是從事這項神圣藝術的工匠。法官要以鄒碧華同志為典范,對法律事業具有使命感和責任感,自覺抗拒各種誘惑,克服浮躁情緒,樹立終身鉆研、勤勉學習的理念。如鄒碧華般的法官,必然會得到社會的尊重和認同。

謹言慎行的作風。身為法律的實施者,言行關乎法律尊嚴,故法官應有此自覺:謹言慎行,既是法定義務所在,也是職業倫理義務使然,理應獨善其身,恪守司法良知,不得有任何損害司法公正的言行。無論是履職之中還是工作之余,都要時刻關注并規范自身的言行舉止,以理性平和,替代簡單粗暴; 以規范嚴謹,替代粗疏隨意; 以中立客觀,替代偏聽偏信; 以平等包容,替代歧視偏狹,避免令他人產生合理懷疑。

以司法改革提升公信,回應司法新需求

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上指出:“今后五年可能是我國發展面臨的各方面風險不斷積累甚至集中顯露的時期?!痹谌诏B加的特定階段,處于社會矛盾前沿陣地的人民法院,研究和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是刻不容緩的任務,對于防控風險、化解矛盾以及維護穩定大局,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有權必有責。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在解決審判中存在的行政化、層層審批、權責不清等問題,不僅倒逼公正司法,也是贏得公信的重要舉措。準確把握審判責任與責任豁免、追責與保障的關系,完善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推進基層法院內設機構改革試點工作,加快審判團隊建設。探索建立外部、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信息庫,建立對不記錄、不如實記錄的問責機制,落實全面記錄、全程留痕、永久留痕原則,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著力破解“執行難”。2015年5月推行的立案登記制改革,直指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有力保障了當事人的訴權。立案障礙雖已掃除,但“訴訟難”、“執行難”,尤其是后者,仍然是困擾當事人的難題。不僅嚴重損害司法權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失信行為。深化執行體制改革,提高執行信息化水平,規范執行行為,強化執行措施,加強信用懲戒,讓失信被執行人寸步難行、無處逃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向人民群眾做出的承諾,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藩籬。

信息化推進陽光司法。隨著法治進程的推進,公眾越發重視知情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對司法公開有著更高更嚴的要求。借助日新月異的現代科技手段,通過全面推進信息化建設,法院得以不斷深化司法公開。在已初步建成的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三大公開平臺基礎上,要積極探索信息化條件下司法公開新途徑,推進司法公開全覆蓋,加強對現有應用系統的整合,加強對司法數據的收集、管理和應用,實現審判執行全程留痕。力爭建成全面覆蓋、移動互聯、透明便民、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統,以最真實的方式展現司法形象,深化民眾對公信的直觀感知。

以互動對話促進公信,彰顯司法影響力

司法公信與社會誠信的建設相輔相成,對司法服從與認可,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前提;而信仰法律,是建設社會誠信的前提。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司法公信力建設,應借助司法與社會的互動和對話,把司法公信的影響力傳遞到司法體制之外,傳遞到更為廣泛的群體之中,服務于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司法與民眾的良性互動。司法參與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內容,是指人民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參與司法活動,陪審制度被認為是公眾參與司法并體現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標志。長期以來,我國采取的是一種體制內、封閉的“精英化”參與模式,普通民眾難以走進法院,且陪審案件范圍受限,參與案件層級受限,無法真正體現司法公信力所具有的交互性、開放性的內在本質。目前正在進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注重吸收普通群眾,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擴大參審范圍,以更為開放、更為陽光的姿態,推動公眾的司法有序參與,構建民意在司法體制內的發聲渠道,有力推動了司法公信力建設。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意義范文第5篇

生態經濟在哲學本質上是指和諧經濟。生態經濟的最終目的就是達到經濟發展與生態系統保護的和諧,為此,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構成了發展生態經濟的前提。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的發展在哲學視域中是指矛盾雙方對立統一的存在,對立性在于經濟增長對自然資源需求的無限性和自然資源對經濟發展可提供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黨的十首次將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到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四大建設并列的高度,發展生態經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如何追求當代社會經濟與生態的和諧,就是要不斷認識與實踐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發展這一矛盾。人類不能一味追尋經濟效益而肆意破壞生態系統,也不能只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而放棄經濟效益的發展,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一方面,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之間是對立的。在現實生活中,人類的經濟發展必然會與生態環境之間發生一定的碰撞。尤其是工業文明后,從人類對經濟利益的瘋狂追求中不難發現,每一次經濟的發展都會要人類為此付出慘重的生態代價。當人類發現這一問題轉身關注生態問題的時候卻發現,工業文明下的多數產業已經對生態系統產生了嚴重的破壞。當人類開始著手解決工業文明給生態環境帶來的后果時,保護生態環境,發展生態經濟勢必會影響到傳統工業經濟的發展,現代的科學技術的發達程度還不能足以讓多數的工業企業擺脫對自然資源的過度依賴,這無疑會對當代經濟發展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制約。為此,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很難實現共同發展。另一方面,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之間是統一的。從本質上看,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是可以共同發展的。經濟價值是生態價值的一種物質體現,人類發展經濟,主要目的是為了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態價值是經濟價值的最終歸宿,人類努力保護生態環境,最終目的是為了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人類能在自然界中更好的生存發展。發展經濟,主要依靠科學技術的發展,實現資源能源的充分利用,保護生態環境,也需要憑借發達的科學技術逐步解決生態問題。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的目的和解決途徑是相通的,兩者可以在實踐的過程中實現共同發展。

二、生態經濟的制度邏輯

經濟發展軌跡取決于人類的實踐觀念和方式,人類的實踐觀念與方式則取決于制度及制度安排。馬克思曾指出,人類不恰當的社會實踐方式是人與自然矛盾的根源。進一步說,為什么人類會有這類不恰當的實踐方式?經過多年的研究,經濟學家給出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制度失效。建國初期,我國為快速發展經濟,忽視了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人們傳統的“先污染,后治理;先開發,后保護”的觀念和生態經濟制度上的缺失是生態經濟難以全面實行的主要原因。生態經濟制度上的缺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傳統的經濟制度的不均衡。之前我國經濟核算體系的核心就是傳統的國民生產總值的統計方法。這種的統計方法忽略了資源能源的消耗以及環境污染方面,是一種不全面考慮生態的核算方法。這種方法致使人們單純的考慮經濟的增長,忽視了對自然資源能源的利用限度和對環境的保護,最終造成生態危機。

2.尚未建立生態化市場體制。生態化的市場體制需要人們用生態理性考慮人與自然關系并做出相關經濟行為,利用價格來引導人類的經濟活動。把經濟發展對生態環境的消耗算進生態費用中,這有利于生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更容易建設生態文明。但是,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從價格上來看,還沒能真正反映出人類對生態資源的需求。由于對自然資源的定價偏低,企業對資源產生了嚴重依賴,很多企業尚未把資源的消耗和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算進預算成本,這沒能對企業的生產決策起到引導作用。

3.生態補償機制不健全。我國從20世紀末開始進行的生態補償機制實踐,但是,由于生態補償機制的不健全,很多生態保護者的權益與經濟效益依然無法得到保障。國家沒有一個系統完整的生態補償制度,生態補償的標準主要以政府的支付能力為準則,生態補償的行動很難落實到個人,等等。由于沒有一個健全的補償機制,生態經濟的實踐在實際生活中很難被人們普遍接受。

4.道德文化制度薄弱。在我國,對生態保護的監督主要還是事后監督,這必然有諸多弊端,很多產業對生態的破壞是不可修復的,生態一旦破壞,事后監督也于事無補了。正式制度下的法律法規對人們的行為起到了約束的作用,但是能不能在實踐中貫徹落實,已經是否在實踐中考慮到后代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都摻雜著人們自己主觀意識,這類主觀意識是以人類的道德標準為外在表現的。多數人在進行行為選擇的時候,通常習慣選擇滿足當代人的需要而損害后代人利益的行為。尤其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總習慣性認為自己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是微不足道的,而且總將生態治理與保護看作由政府包攬的,在日常生活中還未形成全面的道德規范,生態道德文化制度相對薄弱。

三、生態經濟的制度路徑

如何在我國發展生態經濟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我國建設生態文明的過程中需要不斷進行反思,不再以經濟發展作為首要目標,而是要將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結合,實現經濟系統與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制度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制度建設在生態經濟的實現過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關于生態文明的制度建設,黨的十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隨后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制度保護環境。

1.完善法律制度。當前,我國在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已有一定數量,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這些法律法規出現了明顯的滯后性。完善現行的生態、經濟法律法規對于我們發展生態經濟來說是一項必須執行的任務。首先,要著手新的立法。為達到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平衡,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凸顯人類發展經濟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證明效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實現生態文明建設。其次,加強環境執法力度。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損害生態環境有明確規定,但是由于制裁的力度不夠,還不能引起人們在發展經濟過程中的重視。并且,環保部門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為此,需要法律賦予環保部門強制執行能力,有權執行依法限期治理,查封,凍結,關停企業等措施。加大處罰力度,增加處罰額度,賦予環保部門強制執行能力,用強有力的法律措施強制違法者不敢越雷池一步。最后,加強司法制度。黨的十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其審判權和檢察權”。根據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不斷加強司法的公正性,切實保障好生態損壞的受害者和受損人的權益,推進司法的公開和公正,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高度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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