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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估價機構行為,維護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估價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活動,包括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產為主的企業整體資產、企業整體資產中的房地產等各類房地產評估,以及因轉讓、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鑒定、課稅、公司上市、企業改制、企業清算、資產重組、資產處置等需要進行的房地產評估。
第四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
房地產估價機構依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房地產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房地產估價機構加入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
第七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人員注冊、信用檔案管理等信息關聯共享。
第二章 估價機構資質核準
第八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
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
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資質許可條件,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管理,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資質許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許可中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由自然人出資,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形式設立。
第十條 各資質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或者房地產評估字樣;
2.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連續6年以上,且取得二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3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120萬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5.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價標的物建筑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股東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中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合計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10.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要求;
12.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禁止的行為。
(二)二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或者房地產評估字樣;
2.取得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后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連續4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60萬元以上;
4.有8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5.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價標的物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股東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中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合計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10.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要求;
12.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禁止的行為。
(三)三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或者房地產評估字樣;
2.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30萬元以上;
3.有3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4.在暫定期內完成估價標的物建筑面積8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股東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中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合計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9.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要求;
11.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一條 申請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應當如實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原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副本原件;
(三)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四)出資證明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六)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證明;
(七)固定經營服務場所的證明;
(八)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及有關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報機構信用檔案信息;
(九)隨機抽查的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申報機構所完成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復印件(一式二份,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中介服務機構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提供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八)項材料。
新設立中介服務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應當核定為三級資質,設1年的暫定期。
第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中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抽查,應當執行全國統一的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向設區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設區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資質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產估價機構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房地產估價機構需要繼續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3年。
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房地產估價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職業道德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經原資質許可機關同意,不再審查,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七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組織形式、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房地產估價機構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產估價機構承繼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但應當符合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條件。承繼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一方由各方協商確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設立的中介服務機構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第十九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工商登記注銷后,其資質證書失效。
第三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二十條 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二、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義出具估價報告,并加蓋該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采用“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并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在分支機構所在地有3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四)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五)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冊于分支機構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計入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人數。
第二十二條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后10日內,告知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市、縣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
(三)分支機構及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住所等事項或房地產估價機構撤銷分支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后30日內,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四章 估價管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估價業務。
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各類房地產估價業務。
二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暫定期內的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房屋征收、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費用。
房地產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估價業務,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義承攬估價業務。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執行房地產估價業務的估價人員與委托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估價委托合同。
估價委托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估價機構的名稱和住所;
(三)估價對象;
(四)估價目的;
(五)價值時點;
(六)委托人的協助義務;
(七)估價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價報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與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合作完成估價業務,以合作雙方的名義共同出具估價報告。
第三十條 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應當協助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如實向房地產估價機構提供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并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因估價需要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查詢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查詢服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報告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并有至少2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
(五)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六)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七)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
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2019年。保管期限屆滿而估價服務的行為尚未結束的,應當保管到估價服務的行為結
第三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對外提供估價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加強對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為本機構的房地產估價師參加繼續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設立、估價業務及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有關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文檔,有關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房地產估價報告以及估價委托合同、實地查勘記錄等估價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縣級以上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四十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違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及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估價機構資質的許可機關。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估價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被撤銷、撤回,或者房地產估價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資質許可機關或者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建立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房地產估價信用檔案信息。
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不良行為應當作為該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第四十六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由資質許可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出具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攬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估價報告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主管部門拒絕提供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查詢服務的,由其上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擅自對外提供估價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9日建設部頒布的《關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管理的若干規定》(建房[1997]12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建設部的規章的規定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束為止。
第三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對外提供估價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加強對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為本機構的房地產估價師參加繼續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設立、估價業務及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有關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文檔,有關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房地產估價報告以及估價委托合同、實地查勘記錄等估價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四十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違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及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估價機構資質的許可機關。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估價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被撤銷、撤回,或者房地產估價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資質許可機關或者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建立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房地產估價信用檔案信息。
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不良行為應當作為該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第四十六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由資質許可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出具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攬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估價報告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主管部門拒絕提供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查詢服務的,由其上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擅自對外提供估價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 附則
為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城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針對我市實際情況,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因房地產轉讓、出租、抵押、典當等需要確定房地產價值或價格的,均應遵守本通告規定。
二、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房地產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的統一管理工作。
三、凡要求成立房地產市場估價機構的,應當向房地產市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開業經營。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四、當事人需要對房地產進行估價的,均應委托經批準設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估價,并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資料。
五、房地產估價,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價格標準和估價程序,實行現場評估,按質論價。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未經房地產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估價的,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交易立契手續,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轉移變更手續。
關鍵詞:放淤固堤;基本原理;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放淤固堤基本原理
放淤固堤是加固堤防的有效措施之一,放淤固堤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加大堤防的寬度,延長滲徑,從而提高堤防的強度。目前放淤固堤采用機械設備在河道中挖土,利用水流的挾沙特性和水力管道的輸送能力將泥沙輸送至大堤背河側沉放。機械放淤固堤的主要生產環節,主要包括造漿、泥沙輸送和泥沙沉放。所謂造漿,就是利用機械設備將已沉淀的固體泥沙與水混合,形成可以流動的泥漿,為水力輸送泥沙創造條件,以便通過抽取泥漿的手段達到取土的目的;輸送,就是將制造的泥漿輸送到設計地點。主要是采用泥漿泵和水力管道進行有壓輸送。在輸送距離較近時,一般采用單級泵輸送;在排距較遠,需要多級泵進行接力輸送。沉放,就是按照設計要求將泥沙沉放到指定地點,待水沙分離后,將水排走,泥沙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堆放,達到加固堤防效果。
2安全責任人的明確是施工安全的保障
安全管理制度再好,也需要具體的安全責任人加以貫徹執行,否則只能是一紙空文。這就要求安全責任人牢固樹立“安全第一、以人為本、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這也是搞好安全生產的前提。(1)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安全責任人要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同時,各專業、各部門的安全責任人也要相互有一定的了解。(2)樹立模范帶頭意識。安全責任人要在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尤其是在急、難、險的情況下,更要身先士卒;要積極參加各部門組織的安全質量大檢查,參加每月的成本分析會,對施工現場的各項工作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指揮決策。(3)提高對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認識。要進一步提高安全責任人對放淤固堤工程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認識,使他們認識到“抓安全就是抓經濟效益,沒有安全就沒有經濟效益”的道理。(4)提高對安全管理緊迫性的認識。安全責任人要深刻認識到我國目前放淤固堤工程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基礎薄弱的現狀,認真對待工程外包隊伍多、施工人員安全意識缺乏等問題。(5)對施工中存在的問題要有清醒認識。
3施工區域的安全管理是保證施工安全的核心
放淤固堤工程施工區大致分為:取土場區域、輸沙管線區域和淤筑區域。(1)取土場區域的安全管理。取土場區域安全管理的工作重點是船只管理,對于船的種類來說,涵蓋了對施工船、生活船、給養船等船種的管理;對于船的工作環境管理來講,又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管線管理,即需要提高輸沙含量而不斷調整船位所架設的管線,二是水面管理,即不斷取沙而使河灘灘底水深不斷增加的水面。(2)輸沙管線區域的安全管理。對于管線來說,在輸沙區域內要進行24h不間斷巡查,做到“不崩管、不跑水”。對于加壓泵的管理,工作人員要及時與船上的技術人員進行溝通,通告并交換相關數據,排除安全隱患,以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3)淤筑區域的安全管理。淤筑區域的安全管理的原則,是把握好季節性。放淤固堤工程的施工時間基本跨越春、夏、秋三季。其中,由于夏季出沙量最大,加之夏季游泳人員較多,淤筑區常聚集較多當地民眾,給淤筑區的安全管理增加了難度,因此夏季是保證整個工程進度的關鍵期。在淤筑區域施工現場,應當設立施工隔離裝置,并且安插警示牌照和標語,閑散人員不得入內,必要時安排專職安全人員現場監督。放淤固堤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是一項極為復雜的綜合性管理工作。為此,施工中應建立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不斷探索、總結,將施工現場的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綜合起來,形成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有機整體。
參考文獻:
[1]周楊,李新,冷元寶,等.黃河堤防隱患探測技術研發及展望[J].人民黃河,2013(4).
關鍵詞:市場經濟 房地產 估價 問題 對策
一、前言
市場經濟日漸完善促使房地產市場不斷發展,房地產估價工作在其中具有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也為房地產市場發展提供了巨大的機遇。作為一種社會性中介活動,房地產估價主要實際由于房地產市場信息不平衡性以及不對稱性所產生的社會需求,無論是房地產買賣、房地產抵押、房地產交換、房地產拍賣、房地產征用、房地產糾紛、房地產合并等等,同時還涉及到企業合資、企業承包經營、企業合并等等,房地產估價服務在其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房地產估價專業性非常強并且涉及范圍非常廣,使得房地產估價服務的風險性非常強。市場經濟影響下,房地產估價服務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從房地產市場角度分析來看,需要構建和平貿易發展模式,保證市場秩序合理性以及有序性,為房地產估價正?;约耙幏痘峁┍U希瑢Ψ康禺a估價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地產估價存在的問題
(一)房地產估價法律法規存在著不健全
從目前的發展來看,房地產估價機構普遍存在著,但是并不是屬于專業化房地產估價機構,甚至一部分估價結構以及估價工作人員自身并不具備估計資質。雖然我國針對房地產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卻并沒有提出針對房地產估價的法律法規,因此往往只能夠規范供給主體,但是對于估價市場供給主體之外的部分并不存在著約束作用。在房地長估價市場發展過程中,由于需求主體在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約束限制性使得估價市場發展受到影響,使得供給主體存在著非常大的工作負擔,房地產估價工作的可持續發展受到影響。由于在房地產估價方面缺乏法律約束力使得缺乏配套懲處規定,因此,房地產估價工作的順利進行受到了非常大的影響。
(二)房地產估價工作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我國房地產估價行業的起步時間非常晚,這就使得從事房地產估價的專業人員并沒有達到預期數量,實際的技術能力以及專業素質水平也并不是非常理想,這就使得房地產估價水平受到了影響。我國房地產的估價主要是采用職業資格認證工作制度,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的專業人員需要經過國家統一的資格考試,在成績合格之后才能夠獲得職業資格證。從目前來看,一部分估價技術工作人員綜合素質不高使得其從注冊資金方面弄虛作假,嚴重的影響到估價工作人員的估值技術以及房地產整體掛機質量,同時也不能夠真實反映出估價師資歷以及水平,房地產估價師缺乏工作熱情以及工作動力,鼓勵其提升自身專業素養更是難上加難。作為一名合格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需要不斷研究執業過程,不斷突破自身,提升自身專業水平,為房地產估價質量提供保障。
(三)房地產估價監管工作力度不足
從目前發展來看,一部分監督管理工作部門由于改制使得評估結構往往與管理工作部門之間構建練習,但是由于雙重身份以及公司兼營等使得其背離了改制工作目標,特別是一部分行政工作部T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存在著計劃經濟發展行為以及發展心態,存在著執行活動有效性不強的現象,進而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非常常見,過多的行政干預使得市場競爭呈現出不公平性,房地產估價市場存在著混亂。從目前房地產估價市場來看,缺乏專業性、高水平專業房地產估價師。在進行房地產評估師注冊過程中,往往開設的勞動人事檔案轉移證明以及社會保險證明都存在著虛假性,往往空頭的資產評估師為其作弊使得資格驗證工作以及資格核查工作陷入形式化。由于缺乏有效監管工作,使得并沒有獲取法律認可評估機構實際數量不斷增加,特別是掛靠現象非常嚴重,這就需要結合目前的工作來強化審查工作、審批工作以及管理工作,避免房地產估價監管工作陷入形式化。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地產估價對策
(一)構建房地產估價相關法律法規
在房地產估價行業發展過程中,需要結合房地產行業發展實際情況來構建更加完善房地產估價法律體系,同時還需要結合目前房地產市場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房地產估價的針對性法律法規,明確房地產估價在市場經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嚴格的規范房地產估價組織結構以及實際的審批程序,同時對于房地產估價的違法行為以及違規行為制定有效的懲處工作標準。此外,還需要明確不同業務工作部門實際評估工作,為公平競爭提供有效保障。總之,需要不斷提升房地差估價組織能力以及估價準確性,提升估價市場競爭力,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來為房地產估價市場正常運行提供有效保障。總之,需要針對放點產估價市場來構建信息反饋工作機制,促使房地產估價工作能夠居于社會監督下,同時也能夠為房地產估價糾紛提供法律依據。
(二)重視房地產估價市場規范性
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使得房地產市場發展呈現出獨特性,房地產估價也并不只考慮到房地產價值,還需要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內容,這就對房地產估價工作人員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因此,估價工作人員業務水平以及整體素質直接的影響房地產估價的質量。為了能夠做好房地產估價工作,房地產市場規范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房地產估價工作人員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堅持公正原則和客觀原則,提升房地產估價工作人員業務水平以及整體素質。為了能夠保障房地產評估結果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房地產評估工作人員需要結合房地產市場運行要求以及房地產運行原則,保證房地產估價組織以及房地產估價個人獨立性,政府工作部門需要明確自身的重要作用,保證政府不直接的干預房地產估價工作人員工,對于非法的房地產估價工作,需要加大實際的調查工作力度以及實際出發工作力度,嚴厲處罰哪些制造不實房地產估價報告的工作人員,同時還需要將不良記錄更新到個人檔案中。諸如,對于虛假報告對房地產當事人造成巨大損失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或者是房地產估價個人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進而樹立法律權威性,為房地產估價行業快速發展提供保障。
(三)提升房地產估價工作人員業務素質以及整體素質
作為一項全面性、靈活性以及繼承性系統,房地產估價對房地產市場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紤]到房地產市場發展特點以及市場經濟發展特點,房地產估價工作實際上并不只是房地產價值的估值,業務拓展對房地產估價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地產估價工作人員的也睡水平以及整體素質直接的影響房地產估價質量。在房地產估價工作人員的培養過程中,不僅需要培養其公正原則和客觀原則,對其專業素養以及基本素質等具有更高的要求。諸如,房地產估價工作人員需要具備政策法律中關于房地產估價知識,培養房地產估價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以及誠信觀念,提升房地產評估工作人員語言文字的表達能力,促使其能夠更加熟練掌握評估工作方法,提升房地產估價工作人員的經驗,進而做好房地產估計的全面工作,為房地產估價工作的客觀性以及合理性提供保障。
(四)構建完善的房地產估價管理體制
為了能夠為房地產估價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在實際工作中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管理工作體制,構建房地產估價行業的全程性管理工作模式。政府在房地產估價市場發展中具有宏觀調控作用,這就需要縷清房地產估價行業中政企事之間關系,構建專業組織來有效規范房地產評估工作。因此,為了能夠完善房地產估價管理工作體制,政府需要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規范房地產估價機構、估價工作人員的行為,實現房地產估價市場的全面發展,為房地產估價行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四、Y束語
房地產估價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發展中不可替代的部分,但是房地產估價運行工作系統卻無法有效滿足市場經濟環境發展需求,不利于房地產估價健康發展。因此,需要結合房地產估價發展情況來規范行業操作流程以及操作制度,及時監督房地產估價機構能夠嚴格尊重相關法律法規。為了能夠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好發展,需要發揮房地產估價工作的重要作用,為房地產估價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因此,為了能夠保證房地產估價行業有效發展,需要充分發揮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托作用,結合行業發展實際來做好監督工作,引導房地產估價行業規范性、有序性以及穩定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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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觀性引發房地產估價風險的因素是客觀存在的,這是由房地產估價的“估”這一專業判斷特點來決定的,估價人員需利用廣泛的專業知識、豐富的實踐經驗進行判斷,而大部分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只有通過長期觀察、了解事物的發展來進行積累。估價人員只能通過積累自身經驗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而不能絕對避免風險的發生。
(二)潛伏性估價工作完成之后,導致房地產估價風險的可能性已經客觀形成,但不一定顯現,有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和遭受的損失暫時還沒有成為現實。只有在相關風險因素顯現并發生變化時,才能轉化為風險,但是如果這種狀況一旦被相關利益人發現,并且他們不能再容忍這種狀況已經給他們造成的損失,那么,這種潛在的風險將會成為事實風險。
(三)模糊性 房地產估價的特點決定了房地產估價結果的非唯一性。在選擇客戶、選擇估價依據和方法、制定估價計劃等方面的不同,估價結果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因此,估價風險難以定量判斷。目前,也沒有適當模型解釋風險各個因素之間的關系,風險衡量困難,責任難以界定。
(四)多因素性房地產估價風險存在多因素性,估價風險寓于估價全過程的每個環節、每個方面,每個環節的具體風險又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同時涉及政府、估價機構、估價人員及相關經濟主體等多個利益方,政府法律政策、機構經營管理、人員職業操守等都會成為風險因素。
二、房地產估價風險成因分析
(一)客觀原因及分析 形成房地產估價風險的客觀原因是指不以估價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無法通過估價主體自身努力予以控制和消除的導致風險的因素。這些客觀因素主要有:
一是房地產估價行業本身固有的風險。我國房地產估價行業形成和發展的時間較短,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估價理論與方法的研究仍處于探索階段,存在理論的滯后和實踐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估價方法的有限性與估價對象的復雜性、估價目的的多樣性之間的矛盾,估價結果的咨詢性與估價報告使用者對估價結果的過渡依賴性之間的矛盾。這些矛盾不可避免地會給房地產估價行業帶來了一定風險。此外,房地產市場的區域性及不完善性都會不同程度地給房地產估價帶來風險。
二是政策法規風險。政策法規風險主要是由于估價人員未能全面掌握、透徹理解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政策法規或政策法規運用不合理所引起的估價失誤而帶來的風險。在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形勢下,有關政策法規變動頻率比較大,而且各地方也會根據本地的特殊情況出臺相應的規定。因此,估價機構和人員如果不能隨時掌握政策法規的最新變化和地方上的一些特殊規定,保持信息渠道通暢,理解政策背景,就會影響房地產的正常評估,引發政策法規風險。
三是社會公眾、政府部門對行業的理解存在偏差。房地產估價屬于專業性社會中介服務行業,具有自己獨特的角色和作用。然而,在現實社會中,房地產估價的功能和作用常被曲解,給行業執業帶來不必要的風險。隨著房地產估價事業的日益發展,社會公眾對估價主體具備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不斷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執行估價業務具有較強的主觀判斷色彩,與公眾獨立、客觀、公正的客觀要求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不正確理解這種矛盾,也會給房地產估價業務帶來一定風險。
四是估價主、客體信息的不對稱。房地產估價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估價對象復雜、估價目的各異、價值標準和方法各有側重的工作。房地產估價主體對估價標的物價值的揭示是通過對信息的收集、鑒定和分析來進行價值判斷的,是否掌握豐富的基礎資料和市場信息是估價結論能否準確公正的重要保障,而實際估價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現象普遍存在,使得估價主體在收集、鑒定和分析信息過程中可能產生遺漏或錯誤,致使對估價標的物的價值做出與實際價值不一致的結論,從而產生估價風險。
(二)主觀原因及分析主觀原因是指來自于資產評估行業內部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性質。房地產估價業務具有價值判斷性質。根據價格規律,房地產估價的市場價格總是圍繞著理論價格而上下波動。房地產理論價格是長期均衡價格,它客觀地存在著,并發揮著作用,而房地產估價是市場價格,它是估價人員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當方法,并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某一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作出的一種估測、判斷。由于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較多,在實際把握中難以做到完全準確,評估價格與理論價格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是不可避免的,這就決定了估價工作的風險性。
二是估價人員專業能力不足。房地產估價需要運用知識和經驗進行判斷,采用哪種評估方法、哪種評估參數,收集多少評估依據,提出什么評估結果,都直接依賴于估價人員的判斷,取決于估價人員的經驗和業務能力。由于我國房地產估價起步較晚,估價人員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都還有限,專業勝任能力和業務水平不高,在估價業務中面對錯綜復雜的評估內容往往會無所適從,使估價風險加大。
三是估價機構之間惡性競爭嚴重。現階段在我國房地產估價行業有一個突出的現象,由于房地產估價機構過多,估價業務不飽滿,各房地產估價機構之間為爭攬業務而不計成本,采取不正當的壓價競爭,造成了估價成本比例的不斷攀升,從而加大了估價工作的行業風險。
四是估價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水平不過關。由于我國目前仍未形成一套非常完整、科學的估價人才培養、準入及晉級機制,且法律法規方面還不夠健全完善,缺乏對從業人員有效的約束和考核,因此受到知識結構和政策水平的限制,市場的激烈競爭就導致許多估價人員職業道德觀念淡薄,在實踐中發生程度不同的差錯,從而導致估價風險的產生。
三、房地產估價風險防范與規避
(一)強化風險防范意識,樹立質量競爭觀念要強化房地產估價風險,估價人員必須轉變思想觀念,充分認識到房地產估價風險的防范和控制不僅是理論研究的對象,也是關系到房地產估價行業生存發展的大問題。進而樹立起質量競爭意識,克服短期利益驅動,以質量求信譽,以信譽求發展。雖然房地產估價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只要估價人員充分認識到估價風險的廣泛性和危害性,強化風險意識,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嚴格按《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估價工作,擬定科學的估價計劃,采用正確、恰當的估價程序和方法,制作全面規范的估價報告,就能降低估價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二)建立健全估價機構內部質量控制體系,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和完善估價機構內部質量控制體系需要從獲取估價任務開始,一直到項目完成后向用戶提供估價報告為止。估價機構應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一般包括風險預測、風險控制和風險監督三個階段。第一,風險預測,即估價機構承接業務要謹慎,一定要對委托目的、范圍、要求、時限等進行充分了解、分析,在制定項目實施計劃時,增加風險預測的內容,對待估價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分析論證,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并制定出有針對性的規避措施,同時要確定選派合適的、能勝任的專業人員,這是提高執業質量的關鍵。第二,風險控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求估價機構有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計劃和實施流程,并貫徹于估價項目的各個環節。一定要遵循執業規范,作到取證充分、適當,底稿完整,記錄詳盡。第三,風險監督,主要作用在于及時發現反饋和規避風險,主要內容包括建立風險責任制、估價報告審核制以及風險監督獎罰制度,強化估價人員的風險意識,確保將估價風險減低到最低限度。
(三)加強房地產人員專業素質與職業道德建設 房地產估價人員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著房地產估價風險,以及發生風險損失可能性的大小,同時也反映著房地產估價人員風險意識的強弱。降低房地產估價風險,必須從提高房地產估價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入手。必須加強對執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完善房地產估價師后續教育。繼續教育是不斷提高估價師業務水平和能力的必然要求,為了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需要,估價師必須不斷學習,更新和拓寬自己的知識面,不斷關注行業新動態,及時把握房地產估價政策的調整,思考解決新問題的方式。要提高房地產估價人員專業技能素質,使其熟練掌握有關房地產估價方面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積極探求新的估價理論及方法,使之更好地與實踐相結合。房地產估價機構還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采用多種有效方式加強執業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開展與其他估價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活動,共同商討應對房地產估價風險的防范策略。
(四)建立信息數據系統,增強房地產信息透明度房地產估價師在進行房地產估價時,需要大量的信息作為估價參考和類比的依據,由于信息不完整或者不準確而產生的風險較難避免,這與現在房地產信息透明度不夠有相當的關系。房地產信息包括政府政策、房地產市場和其他相關的信息,主要指房地產市場交易信息、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管理、商品房預售管理、房地產權屬登記、存量房轉讓、房屋租賃管理、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等業務信息以及政府可以公開的土地出讓計劃、土地出讓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