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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鼓勵先進、強化示范”原則,對年度生態創建示范典型進行獎勵。
第三條獎勵范圍
1.生態村建設:包括國家生態鄉(全國環境優美鄉)建設,國家、省、市級生態村建設。
2.農村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3.“綠色”單位創建:包括“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綠色”飯店創建。
4.列入省、市級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計劃的試點村。
第四條獎勵標準
1.創建為國家生態鄉(全國環境優美鄉)的,獎勵20萬元;創建為省級環境優美鄉的,獎勵10萬元。
2.創建為國家級生態村的,獎勵10萬元;創建為省級生態村的,獎勵5萬元;創建為市級生態村的,獎勵1萬元。
3.完成農村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獎勵5萬元。
4.創建為國家級“綠色社區”的,獎勵5萬元;創建為省級“綠色社區”的,獎勵2萬元;創建為市級“綠色社區”的,獎勵1萬元。
5.創建為國家級“綠色學校”的,獎勵3萬元;創建為省級“綠色學校”的,獎勵1萬元;創建為市級“綠色學校”的,獎勵0.5萬元。
6.創建為省級“綠色飯店”的,獎勵1萬元;創建為市級“綠色飯店”的,獎勵0.5萬元。
7.完成省級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試點村建設任務的,獎勵2萬元;完成市級農村環境綜合試點村建設任務的,獎勵1萬元。
第五條獎勵資金申請條件
1.政府投資或全部由扶持資金建設的生態建設項目不納入獎勵范圍;
2.生態創建必須通過考核驗收,并獲命名;
3.工程項目已建成并通過驗收。
第六條獎勵資金的撥付
符合生態創建獎勵范圍和申請條件的項目,由建設主體或投資者提出申請,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后,下達項目獎勵資金。
第七條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
1.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生態項目建設,鞏固生態創建成果,進一步改善農村生態環境;
2.建立獎勵資金使用計劃和賬目,定期向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報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3.生態創建獎勵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
一、資金來源
鎮財政在每年預算中統籌安排落實舊村改造建設專項資金,用于列入鎮舊村改造計劃村的有關工程建設的補助和資金。年度資金規模根據年度計劃和實施狀況,經鎮舊村改造指揮部和鎮財政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二、資金使用方式
鎮舊村改造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對象為我鎮舊村改建和環境整治的村莊及辦事處。
1、對完成村莊建設規劃編制進行專項補助,按市規劃建設局審批通過的村數由原渠道安排落實。
2、對已啟動并實施的舊村改造建設村、星級村,根據各村上報實施方案和執行情況,經檢查考核后,分期給予一定金額的補助。
3、對被評為國家級、浙江省級、溫州市級和樂清市級的示范村,溫州市級、樂清市級合格村、增星村實行獎勵,每年進行考核評選、確定等級。由鎮舊村改造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標準組織驗收和評比后,給予獎勵。
三、資金審批程序和支付方式
(一)資金審批程序:
舊村改造建設補助及獎勵資金,嚴格按照村莊建設進度和質量,規范審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1)各村向所轄辦事處提交申請補助的關材料,包括申請報告、建設進度情況表等;(2)辦事處嚴格把關、簽署意見后,將材料上報鎮舊村改造指揮部和鎮財政辦;(3)指揮部會同鎮財政辦及有關部門實地檢查村莊建設進度和質量,經過審核后,研究確定補助和獎勵資金意見;聯合下達文件后給予撥付資金。
(二)資金支付方式和標準:
1、資金支付方式:
(1)專項資金按年度支付,每年鎮市舊村改造指揮部會同相關部門組成的考核組對各村進行年度考核后,給予補助和獎勵。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①村莊整治建設緩慢或停止的;②不實行專款專用的;③財政管理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的;④村莊建設不按規劃實施的;⑤工程不按規定實行公開招投標的;⑥村莊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⑦未按計劃拆除舊房和違法建筑的;⑧未按《整改意見》要求及時進行整改的。
2、資金支付標準:(見附表)
四、資金管理
1、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建立資金管理制度,單獨建賬,專款專用,嚴禁移用。資金的使用以及工程量、單位、工程造價等情況必須對外公示公開,在接受群眾監督的同時必須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和財經紀律,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條資金來源
暫從市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列支,一般不低于當年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的5%。
第三條資金使用范圍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廊坊市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專利申請的資助;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具有一定市場前景的重大專利項目轉化和產業化的資助;重大專利項目、重點專利示范企業和專利工作先進縣(市、區)的獎勵;專利中介服務體系建設和重大專利活動的資助。
第四條資金使用標準
申請發明專利資助2000元/件,申請實用新型專利資助600元/件,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資助300元/件;對重大專利項目的轉化和產業化每項資助不低于2萬元;對重大專利項目及列入省市重點專利示范企業且專利申請量高的企業獎勵不低于2萬元;重點專利先進縣(市、區)獎勵2—5萬元;支持專利機構建設,對于在廊坊域內建立首家專利機構的資助5-10萬元。
第五條資金領取辦法
1、專利申請資助應填寫《廊坊市專利資助申請表》(可從華北知識產權網下載)一式二份;持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專利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繳納相關費用發票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到市知識產權局辦理資金資助手續。
2、申報重大專利項目轉化及產業化資金應提交河北省科技攻關項目申報書一式三份和項目申報書導出軟盤一張,經專家評審通過,辦理資金資助手續。
3、重大專利項目、省市重點專利示范企業和重點專利先進縣(市、區)的獎勵由市知識產權局年終評定后辦理領取手續。
第六條專項資金監管
市知識產權局將受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定期在華北知識產權網上公告。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受資助的項目檢查、監督,如有弄虛作假,已資助的費用全額追回,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一條資金來源
(一)縣政府安排項目開發專項資金萬元,以后每年增加萬元,從年起列入財政預算;
(二)從上級政府獎勵給我縣的相關項目開發建設資金中提取50%;
(三)其他資金。
第二條資金安排原則
統籌兼顧,確保重點,有償使用,滾動發展。
第三條
資金安排范圍
下列業主不明確或前期經費緊缺的項目可列入項目開發專項資金安排范圍:
(一)列入縣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前期工作計劃的重大項目;
(二)列入國家或省重點建設規劃,爭取國家、省資金補助的項目;
(三)縣確定的其他重點項目(有主管部門的重大建設項目其前期工作經費仍按原渠道安排)。
第四條資金使用范圍
(一)規劃(方案)編制費;
(二)勘察費;
(三)設計費;
(四)咨詢評審費;
(五)項目報批費;
(六)其他相關經費。
第五條資金使用管理
(一)在縣財政局設立專戶,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撥入項目開發專項資金專戶,其他經費辦理相關手續繳入該專戶;
(二)項目開發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有償使用原則;
(三)項目專項資金借支審批程序:項目負責單位提出借支申請報告,經縣發改局相關股室初審和局長辦公會議審核后,報分管發改和財政的副縣長審批同意后簽訂借支合同;
(四)項目單位要專賬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并建立經費開支制度,項目開支必須由項目主辦單位負責人(法人代表)簽字同意。
第六條資金的回收與滾動使用
(一)項目開發專項資金借給主辦單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如項目爭取到了國家、省補資金或確定實施,由縣發改局按借款合同收回資金,滾動使用(其中爭取到了上級資金支持的,在資金到位前由項目單位一次性償還;其他經營性項目在前期相關工作完成后,項目單位與有關方面簽訂合同并在接管項目前,一次性償還);
(二)項目開發專項資金借給公益性項目的主辦單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如項目短期無法實施,也未爭取到國家、省補資金,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縣發改局審核并報請分管發改和財政的副縣長審批后,按程序核銷。
第七條資金使用監督
(一)項目主辦單位定期向縣發改局匯報項目前期工作進度和經費使用情況,縣發改局負責對各項目前期工作的進度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督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后,主辦單位把前期工作完成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縣發改局,縣發改局組織有關單位驗收、核定。
(三)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要加強對項目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縣發改局在年中和年終分別將已借用的項目開發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匯總送縣財政局審核,并連同專項資金撥付情況書面向縣政府報告,縣審計局每年要對項目開發專項資金進行專項審計。
第一條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對人才開發資金的管理,推進“人才特區”的建設,吸引和激勵人才更好地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才開發資金的管理、使用。區財政、審計等部門按規定對人才開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條人才開發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審批支付、專款專用、監督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資金來源和用途
第四條人才開發資金的主要來源為:
(一)政府撥款;
(二)社會捐贈。
第五條人才開發資金用于區委、區政府或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規定的人才資源開發工作,主要有:
(一)對引進人才的資助;
(二)對引進智力和提升智力人員的資助;
(三)項目資助;
(四)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才和為人才隊伍建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個人的獎勵;
(五)經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確定需要資助和獎勵的。
第六條高新區(新北區)企業單位及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類的事業單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申請人才開發資金資助。
第三章申報和審批
第七條對符合人才開發資金資助條件的人才,由其所在單位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填寫《高新區(新北區)人才開發資金資助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聘用(任)合同文本;
(二)學術技術水平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個人學歷學位、職稱、獎勵等有關證書或證明,柔性引進人才還需提供“特聘工作證”;
(三)科研項目或課題情況,以及立項證明材料;
(四)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在高新區人才網上公示一周。對符合條件的,與單位簽訂《高新區(新北區)人才開發資金使用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并按約撥付資助資金。
資助資金標準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一次性或分年度撥付的方式。
第九條項目資助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會審,并將會審結果在高新區人才網上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受資助單位應確保資助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受資助單位在資助期間,每年應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遞交資金使用的財務報告和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報告;資助期滿,應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遞交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定期對資助資金使用情況和資助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報告。
第十二條區人才開發資金每年列入部門預算,由區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會同財政部門于年末向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當年度資金收支和使用情況,并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三條受資助單位對人才開發資金使用不當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視情減少、暫停撥款,直至收回已撥付的全部資助款項。
第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人才開發資金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追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從事人才開發資金管理的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