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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國務院女職工保護條例產假期間公司不能扣發基本工資意味著獎金可以不給若是產假期間因沒有實際工作獎金是可以不發的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于22周歲,女方不得早于20周歲。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資、獎金照發。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亨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其獎金額不得少于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每個勞動者都會遇到的情況,勞動者結婚時,給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延伸閱讀:2019懷孕職工產檢休假條例
根據2019年4月14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該條文沒有對產檢次數進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
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后享有產檢假規,在規定的范圍內,孕婦去醫院進行產檢,算正常出勤對待,具體的規定如下:
懷孕第1-6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以及健康培訓等;
懷孕第6-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延伸閱讀:產假相關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產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和《*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區戶籍或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
第三條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采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第二章綜合管理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區人口發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采取切實措施,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定期進行考核,并將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依據。同時,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建立部門工作責任制,并進行考核,給予獎懲,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度,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七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工商、人力資源、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城建、交通、民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以及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協作組職責要求,齊抓共管,實行綜合治理。
第八條穩定和加強基層工作機構和隊伍,不得隨意撤并和改變機構性質。按照常住人口和規模比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并按規定配足公務員。每個村(居、單位)至少配備1名計生服務員,人口1800人以上的大村至少配備2名計生服務員。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執行本辦法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并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安排必要經費用于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區、鄉鎮(街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應成立計劃生育協會,配備專職副會長,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實行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社區、村(居)委員會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配備計劃生育專職服務員,村(居)民小組設聯系員,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規民約、合同、協議等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安排再生育前應當公示,接受群眾評議、監督。
第十三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加強計劃生育工作隊伍建設,保障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五條男女雙方均未生育,經依法登記結婚,夫妻雙方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及時為其發放一孩《生殖健康服務證》或《生育證明》。
第十六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經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
第十七條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社區(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再生育表》,經生育管理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后,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再生育表》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二孩《生育證明》,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經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凡夫妻是再婚的,必須持離婚證復印件(是喪偶的要有死亡證明)和結婚證復印件,方可申報審批。
第十八條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為女方戶籍所在地。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為男方戶籍地(男方入贅的為女方戶籍所在地)。
女方離開戶籍地,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經女方戶籍地向現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續后,由現居住地進行生育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嚴禁非法收養子女。非法收養子女的,責令當事人在5個月內改正,5個月內未改正的,按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處理。
第四章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室)和各項制度,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水平;積極創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二十一條鄉鎮每年至少為已婚育齡婦女免費提供一次B超服務;當年放置宮內節育器,至少免費提供二次B超服務。
第二十二條依法開展孕產期保健、助產接生業務的醫療機構和人員,應當查驗孕產婦的《生殖健康服務證》或《生育證明》;發現無《生殖健康服務證》或《生育證明》的,應當在事前及時報告孕婦所在地或醫療衛生單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生辦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工作,落實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對接受節育手術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可享受下列假期,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者,當日起休息2天;摘取宮內節育器者,當日休息1天;皮埋術者當日起休息5天;
(二)輸精管結扎者,休息7天;輸卵管結扎者,休息20天;產后輸卵管結扎者增加產假14天;
(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失敗意外妊娠而落實補救措施的,妊娠3個月內的,休息20至30天;妊娠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休息50天;杜絕大月份引產;
(四)因配偶接受絕育手術需要照顧的,經手術單位證明,所在單位可以給予7天護理假。
第二十四條對接受節育手術的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以及因節育措施失敗懷孕需采取補救措施的,所需手術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報銷;有條件的可給予適當經濟補貼,具體辦法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規定。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實施計劃生育節育手術費和并發癥治療費用,具體辦法參照《關于印發*市區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發〔20*〕151號)規定實施。
第二十六條接受絕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或所在單位證明,經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施行復通手術,手術費用自理。
第五章獎勵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晚婚晚育的,應給予獎勵和照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男女雙方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方增加產假15天,男方可享受7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第二十八條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已采取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的夫妻,經夫妻雙方申請,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核實,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計生辦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已從鄉鎮、街道計生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離婚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在單位發給50%。
再婚夫妻再婚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再婚后不再生育,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二十九條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但經單位批準,可享受哺乳假或產后1年假期。
第三十條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山林承包、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城市建設征用土地等利益調整時,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鄉鎮、街道扶貧應當把貧困的獨生子女戶作為重點對象;農技部門應積極為計劃生育戶提供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并通過農業龍頭企業帶動一批計劃生育貧困戶脫貧致富。
第三十一條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有條件的可從領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給予獎勵和照顧,可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改為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障金或助學資金,具體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每年不少于10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女方產假期限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工資不低于本人工資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后1年假期(含法定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第三十三條中心城區(限5個街道)無業失業人員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從領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到所在街道領取獨生子女獎勵費。一方失業每年可享受獎勵費30元,雙方失業每年可享受60元,獎勵費由區財政支付。
第三十四條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社會資助、財政投入等方面組成。計劃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救助特困、傷殘等特殊情況的獨生子女家庭。
(一)獨生子女因意外事故死亡、其父母已無生育能力且未領養子女的家庭,分別給予每人一次性投保5000元,經費由區財政支付。
(二)農村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齡在14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戶,救助費由區財政、鄉鎮財政各支付50%,其子女被重點大學錄取的區財政可一次性給予2000元的學費補助。
中心城區(限5個街道)城鎮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齡在14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戶,救助費由區財政支付,其子女被重點大學錄取的區財政可一次性給予2000元的學費補助。
(三)對殘疾的獨生子女高考錄取中專的可一次性給予500元學費補助,考取大專以上的可一次性給予1000元學費補助,經費在區慈善基金中支付,由區民政部門負責落實。
(四)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統籌的0-14周歲的獨生子女本人,在符合報銷規定的前提下,住院醫藥費在合作醫療報銷的基礎上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提高20%,經費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落實。
(五)實施獨生子女父母患病救助制度。對患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尿毒癥透析治療、器官移植后抗排異治療、結核病、精神類疾病等5個病種的獨生子女父母,在合作醫療報銷的基礎上給予救助,所需經費在計劃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給予其他獎勵。
第三十六條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5年以上,連續3年未出現違法生育、群眾滿意度高的村(社區)計生服務員,經公示群眾無異議,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每人1000元獎勵。
第三十七條鄉鎮、街道、村、社區(居)被“一票否決”的,主要負責人、分管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負責人,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和“稱職”等次;1年內取消各類先進、榮譽稱號的評選資格,不得提拔和晉升職務;任期內被否決兩次以上的,予以降職或免職;已提拔或轉(調)任后發現有“一票否決”情形的,予以追溯否決。
第三十八條違反《省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省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實施。
晚婚增婚假晚育增產假
條例加大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的獎勵力度。其中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晚育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生一胎每月獎10元獨生子女費領到18歲
1991年北京市出臺的《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新法規規定獨生子女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只生一胎的女職工除享受上面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九類家庭可生“二胎”
1.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并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4.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5.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7.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書面表示愿意贍養老人的;
8.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深山區長期居住并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可生“二胎”不生者政府一次獎五百
新法規規定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并給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新聞鏈接 晚婚晚育規定及條件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為晚婚。
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周歲結婚后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應享受待遇(舊法規)
晚婚者,婚假延長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生育和接受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其職工、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人口計劃生育、衛生、財政、審計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育保險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四條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保證為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兌現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
(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的原則籌集。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定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7%。
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定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4%,由財政負擔。
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與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
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一致,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生育保險。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
(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按規定享受的獎勵費中的部分費用。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生育保險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休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二)女職工懷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懷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懷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懷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貼標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第十三條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女職工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或者休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
第十四條職工實施下列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實施長效節育手術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
(三)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實施長效節育手術后,又實施復通手術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無正當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實施前款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由施術單位承擔。
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胚胎移植的醫療費用,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或者實施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實施定額補貼辦法。
第十五條對符合《吉林省城鎮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實施意見》規定的獎勵對象條件的職工,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應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獎勵費,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條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男職工所在統籌地區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定額補貼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章生育保險管理
第十七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管理。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應當到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就醫。職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之外的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的范圍,按照國家、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超出范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女職工領取生育補貼,應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并提交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孕婦流產的醫學證明。
第二十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具體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按月或按季度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直接結算。超出規定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的醫療費用,由職工本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獎勵條件的,憑退休審批表、獎勵審批表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經所在統籌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核實后,到經辦機構領取500元獎勵費。
第二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憑男職工配偶所在地居民、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證明以及所發生醫療費用的有效憑據,到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醫療費。
第二十三條職工領取生育補貼、獎勵費等,應當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職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并予以一次性計發;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計發,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的以及經辦機構未按時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處理。
對未按規定繳納、少繳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限期補繳所欠金額,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二十五條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虛報、冒領生育補貼、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和獎勵費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如數追回虛報、冒領的金額。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用人單位、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相關部門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無故不按時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結算生育保險有關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也可以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
(一)將未參加生育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
一、統一認識,明確貫徹《若干規定》的重要意義
《若干規定》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一個重要配套性文件,它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本市計劃生育獎勵與保障政策,加大了獎勵與保障的力度,對于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計劃生育利益問題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貫徹實施《若干規定》,有利于進一步保障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確保本市低生育水平的穩定,有利于推進人口計生依法行政,對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全區上下要從貫徹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的高度出發,統一思想,提高對《若干規定》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將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這項惠及于民的實事工程抓緊、抓實、抓好。
二、明確標準,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結合本區實際,就《若干規定》中涉及有關條款作如下規定:
(一)凡符合《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本區戶籍公民,由政府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2300元;
(二)凡符合《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本區戶籍公民,由政府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4600元;
(三)凡符合《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本區戶籍公民,由政府給予一次性獨生子女意外傷殘補助3000元;
(四)凡符合《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本區戶籍公民,由政府給予一次性獨生子女死亡補助5000元。
(五)其他符合條件對象的獎勵與補助標準,嚴格按照《若干規定》執行。
三、建立保障機制,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一)各鎮、街道、*工業區、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若干規定》的要求,確保獎勵與補助經費落實到位,及時兌現獎勵政策。
(二)區人口計生委負責會同各鎮、街道、*工業區按照《若干規定》中有關條款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本區戶籍公民,做好相關獎勵與補助經費的測算、審核工作。
(三)區人口計生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單位落實計劃生育獎勵政策,并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保障實施計劃生育公民享受晚婚晚育假、晚育護理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期及相應的待遇。
(四)區人口計生系統要把《若干規定》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通過多種渠道加強宣傳和政務公開力度。
(五)區人口計生委作為本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本區貫徹實施《若干規定》工作的組織協調,強化業務指導工作,做好對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咨詢解答工作。
四、獎勵與補助經費來源和發放
(一)符合上述條件人員的一次性獎勵與補助經費,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區、鎮兩級財政按1∶1比例承擔,并列入區鎮兩級財政預算。
(二)按照《*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退休后一次性獎勵費由本區社會保險部門承擔,并負責發放。
(三)對符合獎勵與補助條件的其他人員,由區人口計生委統一匯總并審定蓋章后,送交區財政局。由鎮級財政負擔的資金在每年*月*日前匯入區級財政專戶,區鎮二級財政負擔的各項獎勵補助款,通過國庫直撥形式撥付到個人帳戶。
五、獎勵、補助金的申請與審核
具體的獎勵、補助金的申請與審核程序,按照市人口計生委、財政局規定的操作辦法執行。
六、獎勵、補助金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