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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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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

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范文第1篇

關鍵詞:農業發展,術語,演變

中圖分類號:H083;N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78(2012)04-0044-05

收稿日期:2012-06-20

作者簡介:李軍(1968—),男,上海市人,博士,上海市農業科學院研究員。通信方式:。 從一般意義而論,對農業發展的階段做出劃分,既應反映出不同時期農業生產力狀況,也應體現生產力各要素的配置方式,并從生產方式上加以把握,同時還應考慮農業演進與其他產業發展的相互關系。基于這一認識,中國農業由于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差異,它的指稱、概念、特征,內涵和外延等存在著區別。因此,人們從歷史的角度,往往把農業劃分為原始農業、傳統農業和現代農業三個發展階段,從而產生了與之對應的相關術語。從術語學的角度來看,由于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以及生產力水平的發展,上述三個歷史發展階段農業術語中的客體隨之發生了很大的改變。隨著生產工具的不斷進步,從木質工具到石器工具再到當前的機械化工具,農業發展模式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從而出現了“原始農業”“傳統農業”“現代農業”的不同形態模式與術語表達。

一 命名方式的演變 “正名”是中國文化的重要傳統之一。孔子早已提出:“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1]在中國古代科技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正名”意識同樣占據了極為重要的地位。《齊民要術》《陳旉農書》《王禎農書》《農政全書》等古代農業典籍都注重對農業名詞術語的命名和詮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中國古代農業科學的規范性。因此,有學者援引《齊民要術》中的文字,認為《種谷》中的一段注釋“按今世粟名多以人姓為名目,亦有觀形立名,亦有會義為稱”是中國古代科學著述對農業術語命名法的一種探索[2]。誠如《齊民要術》對農業術語命名規則的概括,中國古代農業術語有其自身的命名特點,并在農業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地發生變化。

漢代劉熙在《釋名》一書中稱:“夫名之于實,各有義類,百姓日稱而不知其所以之意”[3],他所說的“義類”正是事物命名取義的依據。事實上,在前文的論述中,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闡釋了農業術語的命名原則,即從原始農業階段開始,中國古代農業術語的命名就與對象的形象、意義、用途有著直接聯系。漢字的特點之一是表意性,也就是說農業術語的命名自然源于表意的需要。如原始農業術語中出現了一系列以象形、會意、指事為主要特征的單音節詞匯——“田”“藝”等。因此,其術語的命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造字方式的影響,以表形、表意為主。

傳統農業時期的術語體系繼承了前一階段的大量術語概念,并在此基礎上有所發展。其命名的理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以實施方式命名。

農業術語的命名方式與農業實踐密不可分。從上古文字的出現起,農業實踐對術語的命名也有相當大的影響。有相當部分農業術語就成為對農業生產活動的直觀描述,如“力”“耕”等詞匯均是如此。傳統農業時期,隨著構詞方式的演變,對這類術語的命名也更加靈活多樣,如“區田”“架田”“轉耕”“縱耕”“火耕水耨”等概念所表達出來的是“區”“架”“轉”“縱”“火耕”“水耨”等具體的耕作行為,從而突出了不同歷史階段、不同地域耕作方式的特點。

第二,以約定俗成命名。

農業術語是在農業實踐活動中逐漸形成的,因而農業術語的命名與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帶有約定俗成的特點,源自民間的口語、俚語、農諺等也常常被用作術語的命名依據。《天工開物》就列舉了大量有關農業的“俗名”“方語”,如“稻”的俗名“金包銀”“喉下急”,“豆”的俗名“摘緣”“拔綠”“高腳黃”等,又以“蕎麥”本非麥類而約定俗成稱為“麥”為例來說明這一命名原則[2]。事實上,約定俗成是農業術語命名的重要方式,相當多的概念術語都是在傳播過程中得到使用者的認可,而演變為專門性的農業術語。例如,“畎畝”一詞原為田地的泛稱,但在使用中被約定俗成為對先秦耕作方式的描述。又如,“井田”一詞最初用于土地計量,但同樣被約定俗成為對夏商周三代土地制度的描述。

第三,以借用詞命名。

在農業術語的發展中,由于新物種、新工具或新生產方式層出不窮,原有的詞匯并不能夠完全描述新的對象,由此帶來的是術語在命名上采取了借用詞的方式。例如,陳旉的《農書》提出了“糞藥”的概念,主張“用糞如用藥”,而這個術語顯然借用了“藥”這一醫學用語,形象地強調了土地保養的途徑。與之類似,徐光啟也提到“糞丹”的概念,同樣從醫學、方術中借用了“丹”這個名詞,從而為新的概念現象提供了命名方式。“底”則是直接從普通詞語中借用而來,成為對作物前茬的描述。

從總體上看,自原始農業至傳統農業,其命名方式與漢字結構的變化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對應關系,即由以表形、表意的命名方式逐漸轉變為更加多樣化的命名方式。尤其是在合成詞廣泛使用之后,術語的命名愈發顯得寬泛靈活,這無疑也促進了概念表達的準確性。然而,我們還應當認識到,中國古代農業術語的命名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主要表現為同事異名和同名異事的現象屢見不鮮,僅以“架田”為例,關于同一現象的表述就有“架田”“葑田”“浮田”三種,這在某種意義上體現出有關傳統農業發展模式的概念體系缺乏精確性。

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范文第2篇

關鍵詞:中國古代;財稅;奴隸社會

中圖分類號:F12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7-0284-02

中國財稅制度源遠流長,在古代社會發展進程中,經歷了一系列變化,中國歷史上稅收有許多名稱,如貢、助、徹、賦、稅、租、捐、課、調、役、銀、錢等,其中使用范圍較廣的是貢、賦、租、稅、捐幾種。奴隸社會一般稱貢、助、徹;封建社會用租、調、賦、稅;在當代社會則用稅。

1.奴隸社會的財稅

稅收的產生與發展離不開國家的產生。夏、商、周三代是中國財政的初建時期,三代奴隸制社會財政,是中國財政的早期形態,那時的財政,還處在不完善的階段,正是由于其商品貨幣經濟很不發達,國家只能采用簡單的對人或對物課征的直接稅。夏、商、周的稅收的主要特點是貢賦不分,租稅合一,以土地稅為主,稅收制度較現在相比極其簡單。《孟子·騰文公》中有記載:“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因此說,奴隸制社會孕育了中國稅法的原始形式:貢、助、徹。

2.春秋以至秦漢的財稅

春秋時期軍賦的出現給中國封建社會帶來重大影響,以至成為中國封建社會長期沿用的賦役制度。“賦”字左貝右武,具有征收軍需物資的意義。西周時期,國人只服兵役,不需繳納車馬兵等軍需費用,至春秋戰國時期,隨這土地制度的演變,各國在改革稅制的同時,以征調軍需為內容的“賦”制度也先后出現了,如鄭國的“丘作賦”,楚國的“量入修賦”等。其征收辦法由按畝征收,進而分配到戶,按人丁征收。更值得一提的是早在秦漢時期便產生的上計制度,上計制度相當于今天的財政預算,決算制度。只是范圍大小有別,按照當時規定,各地方(諸侯國)和中央各部門長官,必須把來年土地開墾,賦稅收支等預計數,寫在木質的券上,送于天子,天子將券剖為兩部分,自己保留右券,分給臣下左券,年終,臣下再報送“計書”。

3.唐宋時期的財稅

中唐以前,租庸調制即田租,身庸和戶調,這是唐朝前期人們負擔的主要賦稅,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然而,隨著歷史的發展,唐王朝社會的政治、經濟形勢決定了未來國家稅收政策的必然改變。中唐均田制的崩潰引起了租庸調稅收的瓦解,是國家稅收變革的根本原因。為了彌補因政府控制戶口減少,造成國家財政透支的現象,國家逐漸推行以財產為標準的戶稅、地稅作為政府賦稅的主要來源。公元780年,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唐政府正式推行兩稅法,其指導思想是“量出為入”《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凡百役之費,一錢至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入。”其是根據國家財政支出數,匡算財政收入總額,在分攤給各地,向民戶征收。自此之后,按丁而稅在法令上被廢除了,戶稅和地稅便成了政府征收稅賦的主要形式。后來,隨著戶稅逐漸攤入田畝中,國家把雜稅、人丁稅也逐漸攤入了田畝中。

五代十國繼續了中唐以來的兩稅法,但由于群雄割據,相互征戰,導致土地荒蕪,人口銳減,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各國不得不用附加預征等手段增加稅收,從而導致雜稅泛濫,兩稅法為之蛻變。

宋朝經濟相較之唐朝有過而無不及,北宋畫家張澤瑞的《清明上河圖》形象的表現了當時的繁華程度,宋朝的間接稅(商品稅)征收幾乎于田畝稅持平。傳統農業稅在國家財政中逐漸退居次席,改變了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一直以傳統農業稅作為國家主要稅入的單一狀況,這是中國古代國家賦稅結構變化的一個新氣象。

4.元代的財稅

元代的賦稅征收廣泛采用名為“撲買”的商包制,即政府將某項稅收向社會發包,商人通過競爭中標,并一次性繳足所承諾的稅款,中標者再以較高數額向納稅戶征收稅款,其差額即為承包商的利潤,這種賦稅征收方法省卻了稅務征收人員,成為元代普遍推行,作為主要征稅手段。

5.明末清初的財稅

明初,明政府編造了黃冊,對每轄區民戶情況層層登記造冊,最后匯總于戶部的戶口總冊,它是政府征收賦役的根據。明初是以“良民治良民”的稅收征管制度,即在各州縣設置的有糧長負責征解稅糧的制度,隨后的一條鞭法推行使糧長制名存實亡。一條鞭以各州縣田賦、各項雜款、均徭、力差、銀差、里甲等編合為一,通計一省稅賦,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糧外,一律改收銀兩,計畝折納,總為一條以征稅。

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范文第3篇

【關鍵詞】 明代衛所制;唐代府兵制;比較研究

一、研究綜述

衛所制度,學界主要從軍事制度、行政區劃與地理單位、區域性的衛所研究以及清代衛所的演變等做過詳細的考察,涌現了一批很有價值的專門性著作。對明代軍制研究具有開創意義的首推的《明代之軍兵》[1],該文全面討論了明朝衛所制、軍戶、軍屯制以及募兵制的發展情況,首次系統闡述了“軍”與“兵”的關系,并結合明代社會政治、經濟背景,分析衛所的廢弛、募兵的興起與國家財政狀況的關系。其后,解毓才撰寫《明代衛所制度興衰考》[2],對衛所制度進行全面闡述,系統地探討了衛所的編制、類別、軍餉來源以及衛所成立的歷史意義等問題。該文長于對制度的文獻考訂,并提出衛所制度并不始于明代,而是源于元代的禁衛軍制。關于衛所制度的淵源關系,陳文石在《明代衛所的軍》[3]、于志嘉《明代軍戶世襲制度》[4]等也先后論及。

從軍制角度對衛所制度進行全面研究的成果還有很多,如孫東《明代衛所制度研究》[5]、吳奈夫《略論明代的衛所制度及其演變》[6]均從比較宏觀的角度,對有明一代衛所制度的演變進行歷時性的梳理,所論及的問題基本沒有超出、解毓才等學者的研究框架。

以上學者的著作多從宏觀上把握制度的變遷,詳于制度本身的考證,并未直接指出明代衛所制度與府兵制的關系。最早涉及明代衛所制度與唐府兵制關系的是《明史?兵志》:“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于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于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蓋得唐府兵遺意。”[7]

其中就談到衛所制度“蓋得唐府兵遺意”。近代以研究明清史著稱的孟森先生再次指出明代的衛所制度與唐府兵制的源流關系,并在《明史講義》之“明開國以后之制度”中做過詳細的對比論證。稍后的錢穆先生明確指出“明太祖平天下,原定有‘衛所制度’,其實也就如唐代的府兵制,不過名稱不同而已。”

二、明代衛所制度與唐府兵制相似性的比較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及發展是一個動態的歷史過程,研究制度需要追根溯源,宏觀上把握制度的變遷。衛所制度作為明代重要的政治制度,學術界對此關注很多,成果頗為豐富。它不僅是一種兵役制度,也是一種組織管理制度,本文著重從軍事性質方面,與唐代的府兵制做比較研究。

1、明衛所兵與唐之府兵

據《新唐書?兵志》:“凡府三等:兵千二百人為上,千人為中,八百人為下。府置折沖都尉一人,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長史、兵曹、別將各一人,校尉六人。”[8]唐代的地方行政分州縣兩級,“府”是地方行政區域之外的另一種軍事區域的名稱,是軍隊的屯扎地,稱為“折沖府”。戰時由中央政府以府為單位集結,故稱“府兵制”。

“初,府兵之置,居無事時,耕于野,其番上者,宿衛京師而已。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于府,將歸于朝。故士不失業,而將帥無握兵之重,所以防微漸覺禍亂之萌也。”[9]據此,可知與明《兵志》文相吻合。二者或以府或以衛為組織單位,閑事生產,有事則命將帶兵出,事罷各歸本位。

2、明衛所兵械糧餉與唐之府兵

唐代的府兵制是一種兵農合一的組織形式,以均田制為經濟基礎,錢穆先生稱之為“全兵皆農”、“寓農于兵”。全國戶口分九等,在上等、中等之中,挑選兵源,另立軍籍。府兵稱為“衛士”,平時在家生產,閑事訓練,戰時由中央政府以府為單位臨時抽調集結,士兵自備糧食及用具。戰罷“將歸于朝,兵歸于府”。

明代衛所制度下軍餉的主要來源是屯田,當時有軍屯、民屯和商屯。尤其以軍屯影響最大。明太祖嘗言:“吾養兵百萬,要不費百姓一粒米”。衛所士兵的日常供給由政府從屯田收入中支出,每月發米,稱為“月糧”。“洪武二十五年(1392)二月,命天下衛所軍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種,十之三城守,務盡力開墾,以足軍食”。唐代府兵制下自備糧餉和明代衛所制度下的屯田,雖形式不同,但實質都是不廢國家之糧餉。

3、明代衛所制度的衰落與府兵制崩潰

唐代府兵制存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是均田制,國家將掌握的土地對農民實行“計口授田”。農民因此承擔兵役,成為府兵。農民服役,需自備武器和糧食。一旦均田制崩潰,政府兵源枯竭,唐府兵一變而為募兵,募兵制是政府以雇傭的形式招募士兵來補充軍隊。應招者以當兵為職業,長期在軍隊服役。士兵糧餉之需由國家供給。

明初之衛所以屯田為經濟基礎,衛所將士所需之官俸軍糧,均出于此。但隨著土地兼并的加劇,屯田廢弛,軍屯也同樣難以為繼。明朝最早的募兵大概始于宣德九年,為了彌補土木之變損失的兵額,到嘉靖年間改組京營制度。募兵制成為國家正式的兵役制度。

由上述可知,明朝的衛所制度與唐代的府兵制,不管是組織形式、軍餉來源還是衰落的原因,都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同時明代的衛所制度也有自己獨特的運營方式。首先,衛所制度不僅是一種兵役制度,也是一種組織管理形式,衛所與地方區域行政的復雜關系,與唐代的“府”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其次,明代衛所制度下的武官世襲、旗軍世役。一旦衛所軍的身份確定,世代為軍。不同的軍戶,造有不同的軍冊,管理非常嚴格。而在唐代的府兵制下并沒有這種“役皆永充”的規定。再者,唐代的統治者將掌握的土地均給各地農民耕種,使其成為政府的兵役賦稅承擔者。而在衛所制度下,政府始終沒有“均田”,只有“屯田”。這也是封建社會發展到后期土地大量兼并集中,政府無田可均的體現。

雖然明代的衛所制度在某些方面確有些異于唐代府兵制的地方,但這也正是社會發展的反映。明代在府兵制的基礎上,加進了自己的時代特點,無論是五軍都督府的分權還是士兵們的屯田,都是封建社會發展到后期高度中央集權和土地兼并的結果。說明了衛所在繼承府兵制的基礎上不斷發展。

三、世兵制與募兵制循環出現的原因

縱觀中國歷代軍事制度,主體有兩大部分構成,即世兵制和募兵制。府兵制和衛所兵制均屬于世兵制體系。在唐朝和明朝中后期,募兵制開始興起,并逐漸有取世兵制而代之的趨勢。世兵與募兵循環交替出現,究其原因大概有三個。

其一,與土地形態緊密相關。自戰國以來,中國一直是一個以農耕經濟為主體的國家,土地制度的存在形態可以決定其它制度。不管是唐初還是明初,政府手中掌握有大量的土地,均可以保證授田或屯田的實行,但隨著兼并的加劇,授田或者屯田無法正常運行,政府也只能將各項軍事和賦稅制度做相應的調整,募兵制應運而生。

其二,統治者思想的影響。歷代統治者往往標榜“效法三代”。孔子稱堯、舜、禹為“三王”,西漢以后,隨著儒家思想的主導地位日益確立,夏、商、周“三代”更是越來越被“圣化”。崇圣“三王”、效法“三代”被歷代統治者所推崇。于是統治者不可避免的效法先圣先王,恢復古制。歷代統治者因循守舊,改革難以為繼,也是導致中國長期停留在漫長的封建社會的一個重要因素。

其三,世兵制比募兵制更便捷。在世兵制的條件下,部分軍費是由士兵自己承擔的,而募兵制下,政府承擔的費用要大得多。農耕經濟雖然易破壞但也易于修復,所以無論是唐還是明的統治者在建國之初往往修復農耕經濟,采用世兵制,也只是在世兵制難以為繼的時候改行募兵制。

由以上三點來看,就不難理解世兵一募兵一世兵一募兵的循環往復為什么在中國歷史上延續了上千年,而這項延續千余年的軍事制度,作為明朝的立國基礎之一,為明代開疆拓土,奠定國基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錢穆先生認為,明代武功與唐代相差并不多。明代的衛所制度,到清朝并未直接廢除,依然發揮著重要的影響。

【注 釋】

[1] 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第5卷第2期,1937.

[2][9] 說文月刊,1940.2.

[3] 中研院史語所集刊.第48本第2分,1977.

[4] 臺北學生書局,1987.

[5] 文史學報,1965.2.

[6] 中學歷史,1984.3.

[7] 明史,卷89,《兵志一》,中華書局,1924.

[8] 新唐書,卷50,《兵志四十》,中華書局,1975.

【參考文獻】

[1] 張廷玉.明史.卷89.兵志一.中華書局.

[2] 歐陽修等.新唐書.卷50.兵制四十.中華書局.

[3] 孟森.明史講義[M].北京:中國三峽出版社,2009.37-43.

[4] 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133.

[5] 彭勇.明代衛所制度演變流略[J].民族史研究,2007(04).

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范文第4篇

關鍵詞:傳統城鎮,商業,漢口,平遙

經濟作為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人類城市的形成與演變中也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如漢唐時代的朝市分開和里坊制度從城市形制上對商業行為的干預,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到了北宋年間,開封民家無不向街開門,集中的市肆制也被廢止,正如《清明上河圖》所表現的市井生活。明清時期,中國的封建商業發展到達頂峰,出現了既不是政治中心,又不是文化中心,而是“因商而興,因商而活”的眾多商業市鎮。

筆者擬以古代四大名鎮之首的漢口鎮和平遙古鎮為例,通過對兩個城鎮的城市形態演變、民居建筑形式等方面的比較來闡述中國古代商業城鎮的特點。

漢口與平遙兩城鎮多方位價值研究

1. 城市形態演變

(1)漢口的城市形態演變

歷史上,漢口城市格局是經過了三次演進而奠定城區輪廓的。

首先,從明代成化年間漢水改道至嘉靖四年,經過40余年自然發展,漢口便已初具市鎮規模,城區逐漸沿漢水、長江由上而下,由河街而正街,由內街而夾巷發展起來。而眾所周知的漢正街這時也初具規模,并成為整個城鎮沿漢水、長江線型發展的中軸線。但因地處河口地區,苦于水患。于是在1635年開始在沿江筑堤,筑堤后,水患大減,居民激增,城區也向北得到擴展。其次,到清同治三年,因為軍事防御,在“長堤”之北又筑起一道半月形城墻,即“漢口堡”,全長約6公里,環列在漢口西北。漢口堡辟循禮、大智、通濟等7門,城外挖了一條較深的護城河。城墻與護城河共同作用,進一步加強了城市的防洪能力。最后,1905年,當時的清湖廣總督張之洞主持修建了“后湖長堤”,又稱“張公堤”。堤長23.75公里,東起堤角,西至舵落口,將后湖十余萬低洼地涸出,新增土地面積為原漢口堡的七倍。張公堤建成后,漢口堡的城墻成為累贅。1907年,決定將之拆除,平為街道,稱之為后城馬路,即今中山大道之前身。至此,為今武漢三鎮之漢口城區的規模奠定了基礎。

(2)平遙的城市形態演變

與漢口鎮這種“無為而治”的發展模式不同,平遙古鎮是以中國古代城市等級和規模的“禮”序標準來布局,修筑城墻、衙署、街市的,因而其城市形態遠比漢口鎮要整齊規則。平遙的城市形態演變可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早期初建。以縣衙為中心建造,形成“丁”字狀城市格局,按照中心布局和對稱軸線思想建設,這是我國許多城鎮的典型形式。第二階段:筑城池,初具對稱格局。平遙古城現存城墻筑于明洪武三年,此時縣衙已不居中,城市商業中心東移至南大街,并形成了南大街與衙門街、城隍廟交叉的十字狀商業街,南大街已發展為軸線。第三階段:格局擴大。城內建設用地向北擴大,東西大街出現商業店鋪,初步形成“干”字形商業街。第四階段:格局完善。清朝中期,平遙商業發展很快,建造了廟宇樓閣五十余處,現存的大部分豪華民宅、商業店鋪都建于這個時期。

2. 典型住宅形式

居住建筑作為城市建筑的主體,反映了各市鎮獨特的地域氣候特點和文化特征。

(1)水上的聚居――吊腳樓

早期的漢口街市都是在瀕臨漢水之處,是一個沿河城市,商業多集中于漢水沿岸。而漢口地處古“楚”國之地,又為河水泛濫區,于是當地居民們在沿河的一面搭起一座座一半在岸上,另一半打木樁于水中的竹樓――吊腳樓。這種吊腳樓式的“干欄”建筑,不僅非常適應當地炎熱潮濕多水患的氣候,而且沿江的吊腳樓也方便了航運貨品向岸上倉庫的運輸,最終形成了漢水邊一間間銜接的竹樓景觀。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這種獨特的居住形式在這里逐漸消失了。

(2)晉中民居――四合院

四合院是平遙最為常見的民居建筑形式,其基本元素有:宅門、倒座、院落、廂房、正房組成,以一個最簡單的四合院為例,正房朝南,廂房處于東西兩側,倒座與正房遙遙相對,院落有這四部分圍合而成。大門往往開在院落的東南角,然后輔以院墻,形成對外封閉,對內開放, 房屋布局具有明確中軸線,左右對稱,這種嚴謹的空間序列、對稱的布局、沿軸線空間等級的遞進,反映了宗族合居中長幼有序、尊卑有別的等級關系。

中國古代商業城鎮的特點

通過對漢口、平遙兩個古代商業城鎮的比較分析,結合其它傳統商業城鎮的調查研究,筆者初步總結了中國傳統商業城鎮的幾個特點。

自然地理條件優越,交通便利

平遙古鎮位于山西省中部、太原盆地南緣,距省會太原90公里,交通便利。自古就是商貿集散市場。 而漢口地處兩江交匯之地,向來就有“九省通衢”之美譽,其所處的武漢地區現在也是中國的交通樞紐。

水運交通造就商業城鎮輝煌

在古代中國,水運的地位至關重要。如果有自然河道,人們肯定會把它利用起來。在沒有河水的地方,人工掘地也得整出一條能浮舟載船的河道。當時挖掘運河,猶如現在的鋪鐵路或者修高速公路。四通發達的內河航運和來自五湖四海的各地商人造就了漢口的碼頭文化。

由此觀之,商業貿易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中國傳統城鎮的城市形態和建筑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涂文學 主編,《江漢史話》,武漢:武漢出版社,2003

[2] 趙曉雪,齊軍華 編,《行走平遙》,北京: 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

[3] 董培良 主編,《平遙古城》,太原:山西經濟出版社,2006

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 中國古代 刑事 法律淵源

學界對于中國古代刑法起源于何時主要有四種觀點:起源于商,起源于夏,起源于原始社會末期的堯舜部落聯盟時代,以及起源于黃帝時期。 游紹尹認為,法是在氏族公社解體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隨著夏朝奴隸制國家的產生,產生了奴隸制法,通過制定和認可的方式形成了制定法和判例法。統治階級“以奴隸制國家的名義,制定新的行為規范,強加于整個社會,它把一切不利于奴隸主階級統治的行為,統統視為犯罪而加以懲處”。該制定法中也包含了刑法。 夏新華認為,中國古代刑法起源于堯舜時代,完成于夏代。夏代刑法體系的確立是堯舜以來社會關系與刑法長期發展的結果。 筆者認同“源于堯舜時代完成于夏代”的觀點。

隨后,刑法隨著朝代的變遷而變化,并產生了奴隸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同時,也形成了一系列有關刑法的法律規范,如《禹刑》、《周禮》、《唐律疏議》等。總的來說,中國古代的法律具有“刑起于兵”、“以刑為主”、“出禮入刑”等基本特點。而中國古代刑法則具有維護皇權、夫權與父權,定紛止爭,維護社會秩序等功能。

法律淵源就是資源、進路、動因三項基本要素所構成的綜合事物。 筆者將從這三個方面試論中國古代刑事法律淵源的特征。

一、中國古代刑事法律淵源的資源性要素特征

所謂資源,指法是基于什么樣的原料形成的。 中國古代刑法正是來源于習慣、禮、道德。

中國古代刑法源于堯舜時代而完成于夏代。在夏代之前,原始社會各成員之間都遵循著一套絕對公平的行為規范。尤其是在母系社會時期,所有人都享有相同的權利,要履行相同的義務。對于有關氏族的一切重要事務,每個人都有權參與決定。由于物資匱乏、生產力低下,只有土地共有、絕對公平,才能維持氏族的存活與延續。每個成員都自愿自覺地遵循著氏族內部的行為規范——習慣。這種習慣體現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婚姻制度、祭祀等。祭祀是氏族中最為重要的事:每個成員都必須參加并遵守祭祀的禮儀,他們有特定的儀式程序、分工、舞步和祭品,由祭祀這一禮儀衍生出了一系列的習慣約束著氏族內的每個人。遵守習慣才能維護氏族的共同利益,個人才得以生存。如果有人違背了這套行為規范,破壞這樣的秩序就將遭到氏族的懲處,最嚴重的會被驅逐。個人的生存是完全依賴于氏族群體的,一旦被驅逐失去群體的保護,就很可能意味著無法生存下去。因此,對于氏族成員來說,驅逐是最為嚴厲的懲處。這也成為了后來“流刑”的起源。

禮最初源自祭祀時的一系列行為規則,隨著祭祀行為的規范化、模式化演變,以及氏族首領在祭祀時的領導、分工,由此逐漸發展成為了禮——主要被理解為宗教等級制度。它調整著人與人之間的行為。“禮”的精神就是親親、尊尊,即維護“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倫關系。 中國古代“出禮入刑”:凡禮所調整的對象也為刑所調整。禮維護了古代中國的等級制度,是古代統治者鞏固利益的工具。禮與現代的“法律”不同,現代的法律進約束人們的行為,而禮是從思想觀念到行為,由內向外進行約束的。禮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更為深入。

道德與禮相比更為虛化。禮可以是一種行為或儀式,而道德完全就是精神層面的。由禮而形成的道德觀念,幫助古代君王進一步鞏固自身的統治。比如漢代的“以孝治天下”,“孝”是源自于“禮”的一種道德觀念,使人們從內心順應其要求。于小“家”而言,“孝”是維護夫權、維護父權;于大“家”而言,天下百姓都是天子的子民,子民對天子盡“孝”就是維護皇權。若違背這一道德要求,有損君王的統治,將由刑法進行懲治,從而達到維護皇權的目的。因此,道德也成為了中國古代刑法的資源性要素。

二、中國古代刑事法律淵源的進路性要素特征

所謂進路,指法是基于什么樣的途徑形成的。 中國古代刑法一般基于立法、行政與司法而形成。

立法是統治階級制定或者認可行為規范,使之上升為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左傳·昭公六年》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的記載。所謂“禹刑”、“湯刑”,作為“亂政”亦即社會矛盾與階級沖突的產物,是夏商兩代刑事法律的統稱,屬習慣法性質。 習慣法的形成要經過漫長的過程,在一定區域內反復適用并為人們所普遍接受而形成,然后由統治階級予以認可并上升為國家意志,進而成為習慣法。刑法也經歷了這樣的過程。而制定法在夏商以后就逐漸發展起來,由統治階級主持開展的法律編纂活動就是立法行為的典型。隨著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的日趨成熟,每朝每代都形成了各具代表性的刑事法律規范。如戰國初年魏國的《法經》、戰國后期秦國的《秦律》、秦朝的《法律問答》等。

中國古代君王兼任了立法、司法與行政之職。君王在行使管理的職權時,常常也會“造法”。比如,在秦朝就有命(制)與令(詔)這樣的法律形式。命(制)與令(詔)是專制君主以國家名義的政令或文告。 漢朝時有“令”,令是皇帝針對具體事件的政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對律起到增補、修改的作用;同時,令具有很強的靈活性,適用范圍極為廣泛,使整個法律體系具有適應社會變化的靈活性。 總之,在中國古代,皇帝通過行政的手段創制了相當多的刑事法律規范。

在中國古代也存在判例法,判例法正是在司法的過程中形成的。比如秦朝有“廷行事”,相當于判例。“廷”指各級官府,“行事”指業已判決生效的事例或案例。在秦朝的司法實踐中,判例也可以作為審理判決案件的法律依據。 漢朝時的法律形式之一“比”又稱“決事比”,是指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比附援引以往典型案例作為裁判依據。由于決事比具有較強的直觀性,更便于援引,因此西漢中期以后,司法官吏援引決事比就變得極為普遍。 比這一法律形式在魏晉南北朝時期仍被沿用。

三、中國古代刑事法律淵源的動因性要素特征

所謂動因,指法是基于什么樣的動力和原因形成的。 在中國古代刑法形成之初,刑起于兵。

盡管以現代人的角度來看,戰爭與刑法是兩個概念,但在中國古代的觀念里,因為有戰爭,刑法才得以產生。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第一,“國之大事,在祀在戎”。部落之間戰爭的結束往往伴隨著戰俘變成戰勝方的奴隸。這種因戰敗而失去財產、人身自由、生命的結果,就是對戰敗者的刑罰。也是刑法對“外部敵人”的處罰。第二,就是刑法對“內部敵人”的處罰。在部落內部,違反統治者制定的行為規范和宗教等級,破壞社會秩序,有損統治者利益,就是“敵人”。為了打擊和懲處內部的敵人,統治者需要刑法規制其行為,并利用刑法的指導功能、教育功能警示其他人。使被統治者明白,要遵守統治者的命令,否則會與“內部敵人”有相同的下場。不論“刑起于兵”是對內還是對外,都是統治者而言,都是一種“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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