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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并將檢查、消除情況記錄存檔;
2、確保該場所實際容納人數不超過設計的最大容量;
3、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4、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5、制定應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
7、禁止盜竊、破壞、非法銷售、非法收購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設施。
為了消除非法制造、銷售、使用簡陋鍋爐和將常壓鍋爐改為承壓使用產生的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含義)
本規定所稱的簡陋鍋爐,是指不按照國家標準設計、不采用標準材質或者不按照規定工藝制造的產生蒸氣或者熱水的承壓設備(以下簡稱土鍋爐)。
本規定所稱的常壓鍋爐,是指鍋爐本體開孔或者用連通管與大氣相通,在任何情況下鍋爐本體頂部表壓為零的熱水鍋爐。
第三條(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造、銷售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鍋爐。
本市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裝等加工場(廠)以及洗衣、理發、浴室、建筑工地等場所使用的鍋爐,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禁止制造、銷售、使用土鍋爐的情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油桶、柏油桶或者其他容器改裝、用劣質材料卷制焊接或者制造筒型、非筒型結構的土鍋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和使用土鍋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制造、銷售土鍋爐提供場地、設施。
第五條(禁止將常壓鍋爐改為承壓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常壓鍋爐承壓使用或者通過改變鍋爐結構和安裝系統管路、閥門等方式,將常壓鍋爐改裝成承壓鍋爐。
第六條(房屋出租者的提示義務)
房屋所有者將房屋出租給承租者用于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裝等加工場(廠)以及洗衣、理發、浴室、建筑工地等場所使用或者用于居住的,應當告誡承租者不得使用土鍋爐、不得將常壓鍋爐改為承壓使用。
房屋出租者發現承租者有違反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情況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消防部門報告。
第七條(社區監管)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社區內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裝等加工場(廠)以及洗衣、理發、浴室、建筑工地等場所使用鍋爐的情況,列入重點監控事項,并配置協管人員,加強日常檢查和巡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當告知停止使用,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消防部門報告。
第八條(告知)
在對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裝等加工場(廠)以及洗衣、理發、浴室等場所經營者辦理登記注冊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其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鍋爐。
第九條(執法信息的溝通)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查處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裝等加工場(廠)以及洗衣、理發、浴室等場所使用土鍋爐和將常壓鍋爐改為承壓使用的情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舉報和獎勵)
鼓勵對制造、銷售、使用土鍋爐和將常壓鍋爐改為承壓使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實應當給予舉報者適當獎勵。
第十一條(執法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鍋爐使用情況的抽查,并根據需要開展專項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各司其職,加強對制造、銷售、使用鍋爐的行政執法的協調和溝通,并組織聯合執法。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整改不力的區域,應當予以通報。
第十二條(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制造、銷售土鍋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沒收制造、銷售的土鍋爐,并處制造、銷售土鍋爐(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對使用的土鍋爐,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使用者拆除和銷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使用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制造、銷售土鍋爐提供場地、設施的,按照《*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沒收其提供場地、設施所取得的非法收入,并可處非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將常壓鍋爐承壓使用,或者通過改變鍋爐結構和安裝系統管路、閥門等方式將常壓鍋爐改裝成承壓鍋爐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房屋出租者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者有利用所租居住房使用土鍋爐和將常壓鍋爐改為承壓使用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民事和刑事責任)
一、本制度適用于本城區行政區域內設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及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由城區政府統一領導,以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為重點,以海事部門執法監督檢查為保障,渡口經營者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為安全格局,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三、渡口的設置、遷移、撤銷等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嚴禁私設渡口。
四、設置遷移或撤銷渡口必須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渡口管理部門和海事機構加具意見,報城區人民政府審批。
五、渡口應當建立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具備應急通信條件。
六、渡口必須配備至少1名安全管理員,渡口安全管理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城區交通局頒發的合格證書。
七、渡口兩岸應當設置“渡口守則”和“渡口標志牌”,設置的標志應標明渡口名稱、渡口批準機關、批準日期、渡運路線以及乘客須知等,以告示過往群眾、學生。
八、渡船應當保持良好技術狀況,設備完善,并具有良好的適航性能,嚴禁存在有安全隱患的渡船從事渡運。
九、渡船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志,標明船名、船籍港,乘客定額、載重線、抗風等級及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十、渡船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備、救生設備、其位置應放在易取處。
十一、渡船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油污、垃圾接收裝置,嚴禁將油污水、垃圾等廢棄物排入江河。
十二、渡船船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履行職責,并保證足夠的休息時間,不得疲勞駕駛;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時,必須積極施救并及時拔打110求救。
十三、渡船應當按核定的路線渡運,營運渡船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簽證。
十四、渡船渡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定額內裝載旅客;渡船上下旅客、車輛時,應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并有專人維持學生上下秩序。
十五、渡船裝運危險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要求執行,嚴禁危險品車輛與旅客同渡。
十六、渡船在航行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海事管理機構頒布的有關規定,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禁止搶航和強行橫越,禁止超航區(線)和超抗風等級航行,在夜渡時應符合有關技術條件,并按照規定顯示燈光信號。
十七、經營人職責
(一)按規定申請辦理渡口的設置、遷移和撤銷手續;
(二)配備適航的渡船,加強對渡船及其設施的安全管理,對渡船的交通安全負責;確保對船舶更新、維修和設備配置的資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三)設置并維護與車輛、旅客上下渡船相適應的碼頭、棧橋或臺階等渡口設施;
(四)按照規定配備足夠、合格的渡船船員;加強對船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縱容、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日常渡運管理,保證渡運安全;
(六)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間,應相應增加渡運管理人員,合理調度渡船,加強渡運秩序的維護;
(七)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體系,全面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內部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制定事故處置預案,定期組織船岸應急演習;
(八)定期對渡口碼頭附近水域進行掃測和疏浚,清除礙航物,以保證渡船航行安全;
(九)負責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臺)工作;
(十)主動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種隱患;
(十一)遇險或發生事故組織自救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
十八、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一)制定、完善本鄉(鎮)的渡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本鄉(鎮)行政村(居)委會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與村(居)委會簽訂鎮村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建立渡口渡船臺賬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實渡口船舶、渡工、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洪水期、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動等渡運繁忙時間,應增派人員維護渡運秩序;
(三)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1—2名安全管理人員;督促村(居)委會落實1名以上的鎮村渡口管理的專門人員,監督渡口經營行為;
(四)建立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救援預案。發生沉船或人員傷亡事故,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領導和人員趕赴現場指揮搶救,協助海事、安監等有關部門展開調查、處理,負責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負責向群眾、學生、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宣傳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督促他們遵守內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
(六)規范、監督村(居)委會與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為。
十九、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積極參與渡口渡船專項整治工作,特別是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反映,協助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消除安全隱患;
(二)召集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定期召開安全會議,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查出事故隱患和落實整改措施。
(三)在洪水期、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動等渡運繁忙期,加強對乘客上落秩序的維護和現場監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載和冒險航行;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鎮村船舶安全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二十、城區交通局的管理職責
(一)在城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對鄉鎮營業性運輸船舶實施行業安全管理,把好鄉鎮營業性運輸船舶的市場準入關和退出關。
(三)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總結推廣交通安全管理先進經驗;
(四)結合農村公路網建設,大力推進撤渡建橋工程,以進一步改善渡運條件,保障渡運安全;將渡口改造納入公路建設計劃,改善渡口設施,使渡口與公路技術狀況相適應;積極爭取上級支持,籌集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資金,推廣渡船標準船型和新技術,加快鎮村渡口渡船改造更新;
(五)在洪水期、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動等渡運繁忙期,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檢查。
(六)協助各鄉(鎮)建立和完善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救援預案。
二十一、公安部門要維護好鄉鎮渡口碼頭、船舶營運治安秩序,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二十二、漁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漁船和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建立臺帳,完善漁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漁船載客渡運,加強對捕魚、設置固定漁網漁具等礙航行為的治理。
二十三、農業部門要加強對農業生產用船的安全管理,制止農用船載客渡運,認真做好農用船舶造冊登記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1、目的
為確保生產設施的完好、可用,減少生產事故發生,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3、引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4、生產設施建設
4.1
項目單位應確保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三同時”)。
4.2項目單位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六個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4.3
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并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4.4
項目單位應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
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5、生產設施管理
5.1
各單位應建立生產安全設施臺帳,制定生產設施管理實施細則或具體制度,對生產設施進行規范管理,保證生產設施的安全運行。
5.2
各種安全設施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5.3
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和棄之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應立即恢復。
5.4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場所、儲存場所設置相應的檢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5
特種設備應建立特種設備臺帳和檔案,定期檢測,證件齊全。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5.6
應制定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制度,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臺帳,定期進行校驗和維護,并保存校驗和維護活動記錄。
6、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公司建立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實行定點承包的安全管理機制。承包點應設置“管理人員安全承包責任牌”。承包人對所負責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負有安全監督與指導責任,具體內容是
:
6.1指導安全承包點實現安全生產;
6.2監督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的執行和落實;
6.3定期檢查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與隱患;
6.4監督隱患整改;
6.5監督事故“四不放過”原則的落實;
6.6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
7、檢維修
7.1
公司建立安全檢修管理制度,實行日常檢維修和定期檢維修管理。
7.2
在進行檢維修前,應對檢維修作業進行風險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風險。
8、拆除和報廢
8.1
公司建立生產設施安全拆除和報廢管理實施制度,對拆除作業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拆除計劃和方案。
8.2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有危險化學品的,應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一、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
(1)推進安保工作。聘用正規保安人員或選用年富力強、責任心強、防范能力強的男同志擔任門衛,同時安排教職員工在上學、放學學生集中出入時,到校門口維持秩序。
(2)完善安保設備。在校門口、學生宿舍等重點區域安裝視頻監控探頭,安排人員在后臺值守,及時處置異常情況。為值守保安和門衛配備橡皮警棍、防割手套等必要的防護器械,有效應對各種突況。
(3)落實管理措施。健全門衛制度,嚴格落實外來人員準入制度。寄宿制學校要加強晚間校園管理,加大校園巡查力度,要配備教師或管理人員專門負責管理、保衛學生宿舍,堅持晚點名、查鋪登記、值守等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學生安全。
(4)加強值班巡邏。各學校每天要有一名學校領導值班,值班學校領導要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同時要安排一定數量的教職員工及保安值班,做好校內巡邏工作,遇有情況,能及時處理。上學、放學時段,當日值班領導、教師和保安必須在校門口值守,有序引導、護衛學生。在校門口及校園周邊如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向當地派出所報告,并采取果斷措施。學校放學以后,須檢查教室及校園內有無學生逗留,發現有學生逗留的,須及時通知班主任教師做好學生離校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
1、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要求,與其它學校密切配合安全保衛工作,并學習其它兄弟學校優秀的安保經驗。
2、主動邀請公安派出所干警協助,認真查找學校安全保衛方面存在的問題與隱患,堵疏補漏,防患未然。
3、做好校園管制刀具的排查收繳、校內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周邊不穩定因素排查工作。同時,認真對學校防范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進行排查,做好查漏補缺工作。
4、對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在上學、放學等時段,主動邀請交警部門派員維護校園門口道路交通秩序,引導安全通行,嚴防交通事故。
三、進一步深化安全防范教育
積極開展心理疏導和安全防范教育,圍繞一些涉校涉生典型案件,開展針對性的心理疏導和防范教育,切實將防范技能、安全常識傳播到每一位師生,提高廣大學生和教師的自防能力。要通過召開家長會、家校通、發放給家長一封信等形式,引導家長特別是低年級學生和幼兒園家長增強防范意識,積極配合學校加強學生安全管理,做到按時接送學生上放學。
四、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進一步完善涉校涉生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確保一旦發生涉及在校師生人身安全的案件事故,警校雙方能快速反應,整體聯動,全力做好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切實將損失和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五、加強學校幼兒教師管理規定
1、值班教師必須提前四十分鐘到校開門,在教室門口迎接每個幼兒的到來。上課之前,必須清點人數,對沒崐到校的幼兒做好詳細記載。
2、放學時,值班教師必須親自將每個幼兒交給其家長(或哥哥、姐姐),等到幼兒全部接走后,方能離校。(如果有家長讓孩子自己回家必須有家長寫的字據)
3、無論是上課還是下課,值班教師都必須在幼兒中間,不得擅自離崗,并且時時都要把幼兒的安全放在首位,不斷地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幼兒的安全意識,不得讓幼兒亂扒亂上、亂打亂鬧、亂扔亂甩,杜絕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4、上廁所時,值班教師必須組織幼兒整隊有序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