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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我國目前農業現狀決定。我國的土地零散,廣泛大規模的機械作業無法實現,農民合作社可以將農民和土地組合起來實現農業機械化的統一管理和種植,做到規模化生產作業。
2、由我國目前的人口組成決定。農村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農村的青壯年勞動力大量轉移到城市,從事農業勞動的人群文化程度低,技能素質差,接受新事物、新技術遲緩,嚴重影響著我國農業的發展。
3、與國際大農業接軌的必由之路。中國加入WTO已經十多年了,但是農業現狀與國際相比還是有很大差距,沒有規模,沒有效益,沒有統一管理,不能保證質量和品質,沒有統一銷售就進不了大市場,沒有農產品深加工就沒有市場競爭力,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要求農業合作組織的誕生。
二、我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農民缺乏對農村合作社性質的認識,人民對“合作社”三個字特別敏感,對任何“合作社”都有一種排斥性,不了解現行農村合作社不再是生產合作社,而是為了更好地發展生產力和增加農民收入,是為了更好維護社員的獨立商品生產,建立在互助、民主、平等、公平、團結、誠實基礎上的。
2、政府的指導與管理不到位,部分政府機構對農村合作社的宣傳力度不足,對農村工作不夠重視,使許多農民對于農村合作社認識不清。政府在稅收、信貸等方面提供優惠的政策,不能滿足農村合作社的發展要求。
3、教育資源分布不合理,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資源總量為5.31億人,但是其中小學文化程度和文肓半文盲占40.31%,初中文化程度占48.7%,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1.62%。我國農民的文化素質遠遠低于發達國家。農村教育基礎設施落后,我國目前教育資源主要安排在城市和中心鄉鎮,而許多交通不便或者人口較少的邊遠山區所得到的教育資源遠遠不能滿足當地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的需要。農民素質低、信息閉塞不暢通、抵抗自然災害的能力差,因此形成了迷信、保守、缺乏合作精神的“小農意識”特點,往往會習慣各自為營、自給自足的獨立生產方式,這恰恰與農村合作社提倡的民主、公平、團結、誠實的理念違背。
4、農村合作社缺少融資渠道由于農業產業自然特性明顯、生產周期長、缺乏抵押物、資產專用性強、金融需求小、貸款風險高等原因,農村金融投入總量與農業發展不匹配。據國家統計局農調總隊對農戶固定調查點進行的抽樣調查顯示,多數農戶從銀行和信用社得到貸款的難度較大。目前農民在資金流轉渠道上,往往是以民間宗親信貸為主,這大大阻礙了農民的積極性。而農村信用社與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雖身處農村,但其與合作社之間是一種純粹的商業金融模式,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嚴重影響了貸款的規模與效率。
三、和諧背景下農村合作社發展的新思路
1、提高合作社成員綜合素質。提高合作社領導者的素質,領導核心是合作社的靈魂,與合作社興衰有著密切合作社要定期對社員進行培訓聯系,即是合作社的策劃者又是合作社的運作者,培訓項目包括生產技術、管理知識、合作社法普及、國際國內市場行情、最新市場動態等,使每個社員都能做到合作,懂協作,掌握基本的生產和管理常識,共同維護合作社的永續發展。
2、依法引導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在尊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意愿的前提下,依據法律抓緊做好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指導工作。對已經辦理工商登記的,積極主動配合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梳理;對擬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和要求進行規范;對暫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但具有合作性質和基礎的,依法加強業務輔導,一旦條件成熟,將適時引導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對新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做好章程的制訂、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完善、登記申請文件的準備等有關事項的輔導和指導工作;對不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條件,暫不宜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耐心給予解釋。抓好典型、樹樣板、以點帶面,是近年來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行之有效的手段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初期,抓典型,是為了帶動農民興辦和加入合作組織;而現階段抓典型,目的是為了依法規范提高,帶動更多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走上規范、健康發展的道路。
3、按照“產業有特色、發展有潛力、組織有?舌力”的指導原則,加快典型交流,借以推動和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依托產業支撐,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緊緊圍繞已經形成的經濟作物產業帶及特色養殖業,力求打造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競爭力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目前,絕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圍繞當地已形成的優勢特色產業組建起來的。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和“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近年來,認真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切實保護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讓廣大農民群眾能放心、自愿地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同時,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過程中,各級黨委政府本著“引導、服務不包辦,支持、管理不干預”和“政府搭臺,合作社唱戲”的原則,按照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的要求,把重點放在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引導和管理、解決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上,讓廣大農民真正成為合作經濟組織的主人。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意義;形式
1978年通過農村改革實行了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確立了農戶的市場主導地位。1984年土地承包期確立為15年,1993年陸續到期,第2輪土地承包期確定為30年。1997年全國全面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30年的工作,到2000年第2輪延包基本完成,確立了新一輪土地承包關系。農民普遍獲得了30年的農村土地使用權,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前提。現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義及形式總結如下。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義
我國總體已進入統籌城鄉發展和加快改造傳統農業、建設現代化農業的關鍵時期。農業稅全面減免,國家實行強農惠農政策,農業比較效益提高,農地價值提升,農業投資開發機遇增多,各類農業經營組織的農地需求擴大。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機會和就業環境改善,農村勞動力轉移步伐加快。承包農戶的農地供給增加,發展現代化農業也迫切需要大量的土地來進行規模化、集約化、產業化、高效化的生產經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也越來越顯得迫切和重要[1-2]。
1.1有利于改造傳統農業,促進現代化農業發展
過去的小規模分散經營、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低,抗自然和市場風險能力低,生產技術科技含量低,農業機械化成本高。通過土地流轉,在保證流出方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擴大農地經營規模,發展規模經營,有利于先進農業生產技術的實施和推廣,有利于現代化農業機械裝備的使用和推廣,有利于提高農業集約化水平,有利于發展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
1.2有利于農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利于農民安心外出務工經商,增加了農民收入,有利于防止承包土地粗放經營,甚至拋荒,減少土地資源的閑置和浪費,有利于科學配置和合理利用農地資源,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和優化。
1.3有利于完善家庭承包經營,鞏固基本經營制度
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核心是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誰、誰有權流轉、采取什么方式流轉。有利于加快農村土地確權與登記頒證,落實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力,賦于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而保證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期不變[2]。
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
2.1轉包
轉包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轉包是人民群眾自發創造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這種形式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運作簡便,方式靈活,是農戶間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對穩定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防止耕地撂荒、擴大土地經營規模起到積極作用,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3]。
2.2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出租是農戶將承包土地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個人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通稱。
2.3入股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發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土地入股可以使農戶與土地實際經營者的利益有機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獲得土地經營的增值收益,但入股農戶也要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將會帶動土地入股形式的發展。土地入股只能用于從事農業合作生產,不能組建公司法人。這是因為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不完善和保障水平較低的情況下,農戶所承包的土地仍是農戶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如果允許承包地入股組建股份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企業出現經營風險需要債務清償時,可能導致農民失去承包地和生活保障,導致社會的不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也沒有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公司法人的規定[4]。
2.4其他方式
除以上3種形式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還有轉讓、互換等。
3結語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和出租這2種形式是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對農戶來說,既保留了承包土地的權利,又無需直接經營土地就可以獲得穩定的租金收入,也不承擔風險,因此農戶積極性高。其不利之處在于租金收益相對較低,也不能得到承租方土地經營的長期紅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設立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基礎上的用益物權,其流轉形式是由法律規定的。流轉雙方采用何種方式、流轉期限如何確定等都要符合法律規定。一些地方探索創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有的違反法律規定,要予以規范。總的來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發展速度和規模要受到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非農產業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發育程度、現代化農業組織方式發展狀況等多種因素制約。要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和方法,為全國的糧食安全、農民增收做出更大貢獻,就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處理好各因素之間的關系。
4參考文獻
[1] 林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研究[J].淮南師范學院學報,2009(6):56-59.
[2] 王哲博,梁亞榮.海南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保護調研[J].中國土地,2010(2):60-63.
雖然在法律層面仍然缺乏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的規范,但國家政策和地方立法出現了有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的演變。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扶持的示范社中,聯合社超過1/5。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先后公布的多批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中,均有一定比例的聯合社。2009年,中國銀監會、農業部出臺了《關于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將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引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對促進合作社聯合以獲得更高信用等級和開展貸款聯保,發揮了積極作用。2010年,農業部會同發改、財政、科技、水利、商務、林業等部委出臺《關于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國家有關涉農項目的意見》,推動一些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經營,申報項目支持。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相配套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法規、規章,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聯合預留了空間。農業部計劃在“十二五”期間,依據《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2008—2015)》和《特色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2006—2015)》,重點圍繞糧食、油料、棉花、蔬菜、水果、生豬、奶牛、禽類、淡水養殖、農機等10大行業培育100家聯合社,扶持其做大做強,進一步指明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方向。從地方來看,越來越多的地方性法規,如北京、重慶、遼寧、黑龍江、江蘇、山東、湖南、四川等省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都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組成聯合社,積極引導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
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言,無論將其看作獨立的企業,以集體或聯合行動存在的聯盟,還是一組契約關系的聯結,其積極作用都被眾多學者證實。Sexton認為,合作社能獲得大量的經營業務以達到規模經濟[1]。Nourse認為,合作社是促進市場競爭的力量,農民只有通過建立規模較大的合作社才能恢復力量的平衡[2]。Bijman和Hendrikse(2003)認為,農民合作組織能形成反市場壟斷的力量,可以減少營銷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以及外部性的影響,保護專用資產投資免受機會主義行為的侵害。Tennbakk也指出,農民合作組織能降低經濟活動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改善市場失靈[3]。還有學者指出,農民合作組織能幫助農戶節約交易費用(Staatz, 1987; Cook, 1994; Royer, 1995; Bachev, 2008),并在農產品營銷中起到積極作用,確保農民獲得相對穩定的收益。國內眾多文獻也表明,農民通過發展合作社,提高了組織化程度,提升了話語權,改善了市場地位,提高了生產技術水平;合作社有利于整合社員資源,形成規模優勢,推進農業生產的專業化、標準化和產業化;有利于促進農產品銷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流通環節對農民的盤剝,降低了經營風險,增加了農民的收入。
盡管現有文獻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已有廣泛研究,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是一個較新的課題,文獻比較少見。張曉山探討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發展[4]。方玉媚等、方凱等分別對四川果旺果蔬聯合社、云南蒙自甜石榴產銷聯合社進行了分析[5][6];孔祥智和蔣忱忱(2010)對四川省井研縣聯合水果合作社的治理機制進行了分析;苑鵬(2008)以北京市密云縣奶牛聯合社為例,剖析了聯合社的產生、運作以及優越性,分析了聯合社的發展空間。王藝華、王樹恩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發展可以對接大市場,延伸農業產業鏈,促進現代農業進程,增強自我服務功能,提高對社會資源的承接和利用能力,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必然趨勢[7]。這些文獻主要通過研究合作社聯合的典型案例,探討聯合社的作用和發展趨勢。綜合來看,理論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的探討,盡管遠未達到條分縷析、引領實踐,但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長過程中自發出現的一種新的產業組織形式和制度安排,聯合社已顯示出更強的生命力和活力。在這種情況下,闡析其制度變遷特征,尋求其成長的內在根據,探討其績效和治理機制,可以為聯合社的規范發展提供理論和政策依據。
一、誘致性制度變遷框架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聯合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有效率的制度變遷主要是誘致性變遷,但強制性變遷的收益有較大的不確定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聯合,在很大程度上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誘致性變遷的結果。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聯合源于合作社制度的不均衡
確立了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經營的新型農業耕作模式,從而改變了農業和農村經濟格局,調動了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在農業發展水平較低,主要是手工勞動的歷史條件下,極大地改變了我國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但是,下的農戶小而散,需要獨自面對市場競爭,分散農戶和現代經濟體系的脫節,導致其經濟活動的交易成本高,經濟效率低。隨著市場經濟進程的推進,農業生產經營越來越具有市場導向性,農民逐漸轉向專業化生產。雖然農產品市場接近完全競爭,但在一定條件下,提升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可以提升他們的市場抗衡力。因此,農業專業化的過程,也是農民組織化程度不斷提高的過程。而同一產業或同一地域的農戶只有以一定方式組織起來,專業化分工才成為可能,且在專業化和交易費用的兩難沖突中,只靠市場進行農業分工會使其協調效率受到限制,需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來進行農業分工和協調,提高交易效率,以獲得更多專業化經濟。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介于市場與科層之間的制度安排,沒有市場組織較高的市場交易費用,又保持著市場的靈活性;沒有科層組織高昂的管理成本,又具備科層組織配置資源的優越性,從而很 好地契合了農產品交易的特性。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產業化進程中集體經濟組織統不起來、技術部門包不下來、農民單家獨戶辦不起來的困難,使小規模分散農戶與市場之間、農業與市場之間,形成一種以經濟聯系為紐帶的組織網絡。
雖然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施行,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迅速發展起來,但家庭承包經營、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使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的邊際效用急劇遞減。絕大多數合作社在目前的制度環境下,存在著合作社普遍資金困難、帶動力不強、產業化經營水平不高等問題。這些問題反映了現行合作社制度的不均衡,而制度的非均衡,也就意味著出現了新的盈利機會,進而導致了制度變遷的必然。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的發生和發展取決于聯合社的預期凈收益
從農戶和單個合作社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的“外部效益”,主要來自四個方面:
1.由規模經濟帶來的利潤
通過把若干同類農產品專業合作社聯合起來組成聯合社,可以擴大加工或產品營銷服務的規模,在更大程度上實現農業規模經營。通過統一組織生產、運輸、冷藏和銷售,統一提供技術服務等,降低了基層社的生產經營成本,也使得購銷業務大大集中,購銷規模明顯擴大,實現了外部規模經濟,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市場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也有利于農業現代技術、組織方式和資金的投入。因此,只要農業生產地域的分散性以及合作社規模的不均勻性存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有聯合的必要性。
2.外部經濟內部化帶來的利潤
聯合社比分散的單個合作社具有更強的市場談判能力,整合資源的力量更為強大,通過搭建聯合社、基層合作社和生產資料供應商、農產品銷售商的平臺,既能加強合作社之間的有機聯系,避免了合作社之間的不良競爭,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又能進一步增強自身實力,提升農民的市場談判地位,從而打破了原來基層社和農民被動接受企業單方給定的質量等級和價格的市場格局,可以分享更多加工和流通環節的利潤。
3.克服風險厭惡帶來的利潤
農業生產的連續性與長周期性,無法通過內部控制及時擴大或縮小規模,加上農產品的可貯存性差,使農業成為一種冒險事業。而農戶大多數是風險厭惡型,在風險普遍存在的制度安排下,風險厭惡無疑會大大消減經濟活動,克服對風險厭惡的制度創新能獲得潛在利潤。聯合社通過內部協作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提高規模經濟性,降低經營中的不確定性,內化農業經營風險;通過契約安排,轉嫁一定的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使得基層社抗風險能力得到提升;通過推廣種植、養殖保險,可以更有效地幫助成員降低生產經營風險。
4.交易費用的轉移和降低帶來的利潤
合作社的聯合所帶來的直接效果,就是擴大了單個合作社的社員數量和資本規模,實現了資金、設備、原材料和勞動力的集中調配和使用,提高了要素的使用效率,大大節約了交易成本。同時,聯合社彌補了單個專業合作社銷售渠道窄、信息來源少等問題,進一步整合了資源,增強了合作社的市場對接能力和競爭力,有助于降低交易費用。
(三)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發展情況
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迅猛發展,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也呈現出較好的發展勢頭,以彌補單個合作社勢單力薄等不足。但各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的發展情況仍然存在顯著差異,尤其以東西部差異最為明顯。
1.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的總體情況
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的快速增長,多數合作社存在的生產規模偏小、科技含量低、服務領域狹窄、市場品牌不響、帶動能力弱等問題也日益凸顯,迫切需要通過合作社進一步的聯合來解決單個合作社解決不了和解決不好的矛盾。而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規模的擴大,自身積累資金的增多,將逐步形成設立聯合社的能力和愿望;某些規模較小的合作社,為了增強市場競爭力,也可能希望設立聯合社開展經營活動。近年來,全國大多數省市已經出現了各種形式的聯合組織,并在聯合經營、開展信息交流和維護合作社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從表1(見下頁)可以看出,雖然從全國來看,單個的專業社是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主要形式,但聯合社的比例已接近7%。
在農民合作社聯合組織中,不乏由地方政府依托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這一類政府主導安排的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而組建的聯合社或合作社聯合會。例如,河北省、福建省、浙江省及溫州市等地供銷合作社(總社)籌組成立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這類聯合社(或聯合會)以橫向聯合為主,將主要職能定位為政府和合作社之間的溝通平臺,承擔向政府反饋合作社的意見與需求、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培訓、營銷推廣、對外交流和行業自律等工作任務,帶有很濃的行業協會色彩。與政府主導的聯合社制度安排不同,民間自發的誘致性聯合社制度安排,以同業聯合為主。這種民間自發的聯合社制度安排,以承認合作各方的“私人產權”和“私人利益”為基礎,其組建而成的聯合社,并不僅僅是合作社成員數量的增加和規模的擴大,蘊涵了深刻的變化,是合作社制度的深化和發展。目前,農民自發組織的聯合社,占了現有合作社聯合組織的90%以上。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聯合發展存在區域差異
我國現階段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聯合發展,是在國家法律制度供給不足的情況下,主要由外部利潤誘導的自發創新,因而呈現出自發性、異質性和區域性等特點。各類聯合社可以大致分為由同類專業合作社組成的聯合社和由特定地域內各類專業合作社聯合組成的聯合社兩種類型。同業聯合和地域聯合的聯合社在職能定位方面存在差異。由于國家法律和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聯合缺乏明確而統一的規定,即使是同業聯合的聯合社,在不同區域之間,其業務經營范圍、治理結構等也具有明顯的異質性(見表2)。對此,一個明顯的例證就是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規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的規定大不相同。另一方面,從調查情況來看,多數聯合社都對經典合作社原則有不同程度的修改,但不同區域的聯合社的修改方向存在一定的差異:中、西部地區往往要求基層社具有較大的種植、養殖或營銷規模;東部地區更加注重資本報酬,股份化傾向更加明顯,而且合作社的管理者逐漸從社員向擁有專業知識的職業經理轉變。
從聯合社的數量來看,東部地區聯合社發展最為迅速,聯合社在全部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所 占的比例最高,為9.90%,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而西部地區聯合社發展較為緩慢,聯合社在全部組織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僅為2.59%,明顯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而中部地區和東北地區聯合社發展相對較為平穩,均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其中中部地區聯合社在全部專業社中所占的比例為7.99%,東北地區聯合社在全部組織中所占的比例為8.25%(見表3)。從四個區域平均數據比較可看出:中部地區合作社數量最多,平均每個省有8291.7個農民專業合作社,662.8個聯合社,顯著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而西部地區合作社數量最少,平均每個省2982.5個,77.1個聯合社,明顯低于全國平均水平。
進一步分析表3可以看出:東部地區雖然專業合作社和聯合社的絕對數量并不領先,但聯合社占合作社的比例最高,表明東部地區合作社的發展步伐較快,質量管理水平較高;中部地區無論是平均每個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總數量,還是聯合社的數量,都比其他三個區域明顯偏多;西部地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相對較為緩慢,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聯合社的數量比其他三個區域明顯偏少。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合作組織的發育程度與市場經濟的成熟程度緊密相關。
二、政府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誘致性聯合中的作用及其邊界
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誘致性聯合過程中,政府充當著重要角色。但從目前的現實情況來看,政府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的程度還不夠深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需要政府不斷加大制度供給力度,給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進一步健康快速發展。
(一)政府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誘致性聯合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在誘致性制度變遷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動來促進變遷過程。一方面,制度變遷需要人們自愿的聯合行動來完成,但集體行動常常面臨高成本壁壘。為提高制度供給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資源來促成誘致性制度變遷。另一方面,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創新主體來自基層,是一種自下而上的漸進發展的變革過程,所需時間長,難以全面實行,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主體是政府,推動力大,但社會震蕩大、風險高。二者組合的制度設計能較好地避免一方單獨行使的缺陷。加之我國不同于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突出之處是政府力量強大,因此,在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由普遍性市場行為到強行性規則的程式轉換中,政府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作用范疇主要在兩個方面:
1.政府對聯合社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
政府是制度的最終供給者,任何正式制度都必須經過政府在政治和法律程序上的確認,才能夠在全社會范圍內擴散和推廣。即使大規模的市場制度創新需求轉變為市場的制度供給也需要最終得到政府參與。因此,誘致性制度變遷大致包含兩個階段:首先是市場主體突破既存制度,自發響應獲利機會,形成普遍性市場行為;然后是政府進行制度供給,對普遍性市場行為的合法性加以追認。在我國,盡管單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于生產經營規模和自身實力的限制,依然擺脫不了抗風險能力差的困境,在參與市場競爭中仍處于弱勢地位,有著進一步聯合的制度需求。但聯合社面臨現行法律制度的剛性約束。聯合社是多個合作社作為成員,聯合成立的新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合作社。從法理上說,設立聯合社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夠成為合作社的成員。根據合作社法的規定,“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顯然這一比例幾乎無法滿足設立聯合社的要求。因此,從現有法律規定看,尚無合作社聯社存在的法律空間。另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雖然仍可以通過社團法人登記、組建公司或吸收合并等方式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擴張和聯合的需求,但是和一般意義上的聯合社仍存在本質區別。社團法人登記雖然解決了聯合社的法律地位問題,卻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聯合社的業務范圍,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成立公司無法享受合作社享有的各種扶持政策,且由于對股東有最高人數限制,使得聯合社的發展和規模都受到制約;而吸收合并、新設合并等手續較為繁瑣,設立成本較高。因此,應推動立法機關盡快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聯合社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
2.政府對聯合社給予扶持,解決聯合過程中市場主體不能自行解決的問題和困難
西方合作運動大多“自下而上”,即先有基層社,待基層社發展數目已多、有聯合的必要時,才共同組成聯合社。由于集體行動的內在矛盾,合作社聯合往往存在巨大的協調成本,同時,合作社作為弱者的聯合,與企業的競爭在資金、技術和管理能力上有可能處于劣勢。故在各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過程中,政府總是扮演積極角色。在我國,家庭承包經營、土地細碎化的缺陷,使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集體行動方面存在高組織成本,單純依靠農民在逐利動機驅使下自發行動并不能完全實現誘致性變遷。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遲緩,農村合作金融不發達,農業投資不足,也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聯合發展受到種種限制。所以,應將民間創新主體的自發創造與政府推動相結合,一方面進一步強化農民在合作社成長中的主體作用,另一方面,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組織的基礎上,政府適時地進行制度供給,提供核心制度安排,協助民間主體實現制度創新,同時,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的信貸、財稅和登記等制度,加強合作社成員的合作教育與培訓,不斷提高農民的合作意識和組織能力。
(二)政府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的程度
1.政府參與程度總體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的制度供給滯后,影響了聯合社的發展
在有限理性、信息高度不對稱、傳導反饋的時差性等因素約束下,制度供給會呈現一定的滯后性。作為制度環境的核心因子,法律對市場變化的反應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時滯。立法者有時也會主動地保持緘默,為前瞻性的市場參與者提供試驗甚至試錯的機會。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制度供應明顯滯后,也使聯合社在運行中遇到一些困境,影響了聯合社的治理。
第一,無法形成與聯合社相匹配的有效治理結構。目前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多是在“能人效應”、外部力量帶動下成長起來的,民主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都不盡完善。30多年的家庭聯產承包經營體制,逐步讓農民“原子化”,農村 優秀人才流失,留守農民普遍素質較低,缺乏自我組建合作組織的能力。與一般合作社相比,聯合社成員之間在資源稟賦、參與目的以及承擔角色等方面的異質性明顯增加,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更加突出。聯合社的核心成員多為兼職,自身精力有限,而隨著聯合社規模的擴大,成員參與管理的能力不足和興趣減弱,合作社由成員民主控制轉向專家控制,出現了類似IFOs的委托-問題。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權被限定在合作社合約框架下的提供惠顧的群體之中,合作社成員很難促使經理人員的運作符合成員們的利益,成本明顯偏大。
第二,基層合作社和聯合社的民主管理體制難以建立。基層社和聯合社之間經濟實力對比懸殊,聯合社有充分的定價權,加之各基層合作社大多直接由農民組成,資本普遍稀缺,其角色一般是生產者,而產前和產后的環節由聯合社控制,這樣,在制度供應滯后、利益分配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產前和產后環節的利潤多與多數基層合作社無關。由于聯合社的股權比較集中,如果制度約束缺位,聯合社運營過度依賴大的基層社也就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內部人控制的傾向更加明顯,極易造成聯合社組織結構及其決策機制的不正常,從而使聯合社變成了少數股東的“富人俱樂部”,聯合社全體成員特別是農民成員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公平保護①。民主治理局面的實現與否基本上也就決定了聯合會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成員合作社的主流民意,進一步而言也就決定了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合作社農民成員的主流意見。
第三,聯合社有排斥小規模合作社和兼業農戶的傾向。聯合社普遍為入社成員設定門檻。從調查情況來看,同類專業合作社聯合組成的聯合社,主要是以從事該種農產品生產為主業的達到一定生產規模和商品量的專業農戶的聯合,并不歡迎小規模的合作社和兼業農戶。這樣,聯合社的發展明顯有利于更具有企業家特性和境遇較好的農民來尋求新的市場機會,但創造一種機制來保護甚至增進弱勢農民的利益越發困難。
第四,產權不明晰,滋生機會主義行為。大部分合作社在政府部門引導下組建,常常受多個部門單位支持,在組織資金、技術培訓、產品銷售等方面得到多方資助。合作社的聯合,進一步使聯合社與基層社之間、基層社相互之間以及合作社與農民之間財產關系模糊不清。立法粗陋,產權界定不清晰,加之合作社的新、老成員享有同樣的投資和惠顧權,不可避免會激發了外部人攫取動機,導致機會主義行為和“搭便車”行為。
2.政府需要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的制度供給,明確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進行扶持的職責,促進聯合社規范發展
過去50年,各國農業合作社企業的集中趨勢加速。荷蘭1949年供應飼料和肥料的合作社有1160個,1998年只剩36個;牛奶加工合作社從426個,降為6個。聯邦德國1950年共有23842個農村合作社,而到1998年這一數字縮減到4221個。但同期的社均成員數則由137個增加到711個,規模明顯擴大。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聯合發展尚處在起步階段,目前政府推動合作社聯合的重點是對合作社進行培訓和規范,主要是建立穩定的合作社培訓機制,規范聯合社的各項職能、制度和組織架構,整合農委、農辦、科協、農業局、供銷社等涉農部門的資源,明確財政資金的支持方式,充分發揮政府的服務職能,更好地推動合作社聯合發展。在治理機制上,聯合社應當堅持成員以農民為主體、對成員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民主管理,惠顧返還、資本報酬適度,以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等基本原則。雖然聯合社可以不完全拘泥于國際“合作社原則”,需要從實際出發,適度放寬對資本權利的限制,以利于吸引資金,鼓勵聯合社向公司化和縱向一體化的方向延伸,并賦予聯合社內部治理機制一定的包容性,但不能改變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特征。
3.政府應當避免對合作社聯合進行不恰當的直接干預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是一個水到渠成的過程,不可能超越階段、跨越式地發展。在規制聯合社的法律規范缺位的情況下,尋求政府的支持和保護,不失為一種理性的選擇。但政府部門的過度干預可能影響合作社的自主性和生命力,最終合作社很難做到可持續發展。調查表明,政府不恰當的干預使一些合作社的聯合出現異化。在政府的制度供給過程中,政績往往被作為一個重要變量而引入了政府的效用函數。在進行聯合社制度設計時,一些地方政府在農村市場資本化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扶持政策的刺激下,以實現政績為預期,過度干預合作社的聯合和發展,導致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的異化,結果一些聯合社的定位不準,職能不明,體制不順。有的聯合社是“公司十合作社”,以套取政府的優惠政策;有的是假借聯合之名義,投資大量資金入股控制合作社;更多的是供銷社為完成工作指標,導致聯合社只是形式上的表面文章,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因此,政府在扶持過程中,應注意充分尊重農民群眾的選擇權和決定權,不能采取強迫命令的方式推動合作社聯合,同時,要求擺正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做到凡是市場能做好的事,都由市場來做,政府不必干預;即使政府有必要干預,也應更多采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
三、結論與對策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和研究,可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聯合發展具有歷史必然性。制度變遷是一種效益更高的制度對另一種制度的替代過程,也是從一種制度均衡狀態向更高的制度均衡狀態轉化的過程。理論和實踐都表明,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促進農業專業化發展的過程中,合作社成員對合作內容、合作形式、合作層次必然會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為此,合作社有必要走向聯合,實現在更大規模和更高層次上的合作經營。這不僅僅是因為鼓勵聯合是國際合作社聯盟確定的合作社基本原則,更是因為合作社的聯合存在明顯的“外部利潤”。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組織,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合作社的交易成本、提高議價能力,擴大合作社的業務范圍,解決合作社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的問題,推動現代農業發展。
第二,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發展的區域差異,表明了同一制度安排在不同制度環境下,具有不同的比較效用。聯合社的發展,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制度績效,說明制度安排的移植不僅會受到非正式制度環境的約束,而且也會受到產業特性的約束。而經濟組織的績 效,既取決于組織內部的制度安排,也取決于組織制度安排與環境的相容性。因此,聯合社的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率,不僅取決于該項制度安排是否滿足制度需求,還取決于其他制度安排實現他們功能的完善程度。這種差異的存在,決定了政府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中的重要作用,也表明了對制度變遷進行引導和控制的必要。
可見,要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聯合健康發展,并加強政府引導作用,并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第一,政府應加快制定推動合作社聯合發展的法律規范,即設立發展聯合社的制度裝置,幫助實現誘致性變遷。這些規范應從農戶經營土地規模小且高度均等化這一基本農情出發,對合作社聯合發展中的一些問題,如資本聯合與勞動聯合,基層社與聯合社之間的民主管理,土地的集中投入和使用等,通過聯合社治理機制的創新來努力解決。
第二,堅持誘致性制度變遷,關鍵在于基層社是否存在聯合的需求,在于聯合社的運行能否堅持獨立、自治、民主的合作精神。政府參與聯合社的創建隱藏著風險,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示范等方式培育人們對新制度的需求,如果合作社的聯合并非基層社社員的要求,高昂的阻滯成本可能使制度變遷得不償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聯合,就整體而言,不是政府推行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而是農民在逐利動機驅使下自發創新的誘致性變遷。制度的設計應該是自下而上的,不是政府強制推動。
第三,政府只扮演一個基本行為規范的保障者和制度變遷合法性的最終確認者角色,從而保證市場創新主體在一定限度內有足夠的自由進行制度創新,并通過仿效、接受或拒絕的方式對其試驗或加強。
*該標題為《改革》編輯部改定標題,作者原標題為《基于誘致性制度變遷視角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
注釋:
【關鍵詞】農業補貼;農業專業合作社;農民增收;法律制度
一、對我國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的認識
農業專業合作組織是以農業生產者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則興辦和運行,組織制度安排更接近于真正的合作經濟組織,被稱為改革后我國農村的新型合作組織。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并非完全由農民自己創建,而是呈現多元主體興辦的特點,除農民以外,主要有基層政府、農業部門、供銷社、科協、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
1.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的法律地位問題。在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的設立上,要規定最低人數限制;要用制度規定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的會員控制,核心是“利用”二字,達到會員控制雇員,而不是雇員控制會員,就是說在合作組織內部,要充分的利用人員和人員關系,爭取做到會員入會就有主動權和自,從而更好的良化社員在組織里的地位;要重視合作社的三要素:農民個人產權,農民活動分子,政府支持。農民個人產權與組織內部資金要有一個明確的界定,避免資金混亂造成合作組織內部的混亂;農民活動分子是合作組織內部機構的成立,是理事長、理事、經理產生的主要依據;政府支持是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資金來源的一個重要方面。
2.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與社區合作組織、政府之間的關系。社區合作組織是指為了實現特定的目標而有意識地組合起來的社區群體,如社區幼兒園、社區醫院、社區工業企業等。它是人類的組織形式中的一部分,是人們為了特定目的而組建的穩定的合作形式。有人認為社區合作組織與農業專業合作組織之間存在著矛盾,但是筆者認為他們之間是不矛盾的,首先,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具有相對獨立性,發展上要依靠社區組織和政府的支持;其次,社區合作組織不應該限制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其中更要在土地、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農業專業合作組織支持;最后,政府是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要在政府、法律上給予幫助,政府的功能是“扶持、引導、服務、規范”。
二、我國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補貼立法的必要性
1.現行農業補貼政策的缺陷。從補貼的形式來看,農業補貼可以分為直接補貼和間接補貼兩種。政府對農業補貼政策與農民收入關系問題展開了一系列研究,不同的補貼方式對農民收入增長的作用也不盡相同。(1)糧食直接補貼政策。此項主要是對糧食生產和市場買賣(流通)來進行補貼。由于中國經濟發展的程度有限,在補貼工作中,補貼力度太小,對種糧農民的激勵作用不大。近年來,由于糧食價格低,種地的成本比較高。很多在家務農的農民都選擇進城打工,如果農民工打工每天按50~80元來計算,一個月就是1500~2400元,而很多地區每畝地的補貼只有60元,每畝補貼只是相當于農民一天的打工收入。很顯然,從這個角度來看,很多農民當然愿意出去打工勝過在家種地。(2)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補貼政策的實施,不僅拉動了全縣農民對農業機械的需求,而且還可以從另一個側面來增加農民的非農業收入。農機購置補貼還存在著不少問題:有些大型的農機具比較昂貴且補貼額度低,調動不了農民購買的積極性;補貼產品范圍受限,難以滿足不同區域農業生產需要。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農民不知道怎么去獲得補貼。一個農民在農機銷售店,全額付款購買了一合收割機,購買時經銷商承諾這臺機器屬于國家農機補貼的機型,可以享受國家的農機補貼。農機買到家后,卻在咨詢農機部門后被告知,沒有經過申請,直接全額購買了機器,喪失了獲得補貼的基本條件。可是經銷商事先并沒有告訴他該如何申請農機補貼,最終痛失了幾萬元補貼。(3)燃油稅補貼政策。從2009年1月1日起,我國計劃取消養路費、運管費等六項收費,開征燃油稅,實現由費改稅的轉變,建立按消耗燃油量納稅的運行體制。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農民并不是受益者,反而是受害者。農忙時機,農用油價格肯定會上漲,農機作業成本就會不斷的上升。有農機具的農機具就要提高農業機械收費的標準,最終把成本轉嫁到另一邊的消費者――農民頭上。燃油補貼政策宣傳的力度不夠,大多數的農民只知道今年的補貼發了,根本不知道到底是農藥、化肥還是燃油稅的補貼。還有些地區的農民甚至不知道是什么錢、補貼什么、作什么用的,對國家政策一無所知。從以上我們的分析中了解我國的農業補貼政策存在著巨大的弊端,尤其是農業補貼的對象方面。也就是說光靠對農民的補貼還是解決不了現行農業補貼政策中存在的問題,所以我們在立法上應該大膽的創新,應從對農民補貼轉向補貼農業專業合作組織。
2.我國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補貼立法的必要性。雖然農業補貼大大提高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農民收入,導致農民的利益還是沒有得到根本的保障。農民利益之所以存在喪失和被侵蝕的現象,其主要原因是農民利益代表主體缺失。沒有能代表自己利益的農業利益集團,單個分散的農民在其他市場主體面前無力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利益沖突中往往陷于不利的境地。中國人口眾多,利益代表主體的缺失使國家與農民之間缺乏一個有效的中介橋梁,信息傳導不充分,許多針對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其運行成本都比較高,從而降低了補貼資金運行的效率。所以,通過立法賦予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等農民利益代表主體一定的法律地位,充分發揮他們在農業補貼中的積極作用,對補貼過程中農民權益維護具有重大的意義。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農業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以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專業合作社、聯合體、服務中心、甚至公司等稱謂出現的農業專業合作組織數量越來越多。
三、我國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補貼立法的可行性
基于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在一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國財政對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始終給予了大力支持,并在支持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據統計,總共支持了800多個農業專業合作組織。截止2006年,專項資金已經增加到8000萬元。中國加入WTO之后,農業自身的發展以及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要求我們依據世貿組織對于農業補貼的規定,對農業和農業生產者給以適當的補貼。已經承諾放棄出口補貼,因此我國農業補貼主要是指國內支持,包括“黃箱”和“綠箱”兩個方面。長期以來,我國對農業的補貼絕大部分是“黃箱”補貼,即價格支持、營銷貸款、面積補貼以及種子肥料等補貼,這些補貼約占整個農業補貼的70%。那么它從補貼方面來看立法的可行性到底如何呢?
首先,我國在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補貼方面有著深厚的土壤。在完全按照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的對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的補貼政策能夠彌補我國在長期的市場化的發展中財政傾斜的問題,在這個土壤中生存的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中國的發展國情。其次,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產生的淵源來看。以家庭經營為主要特征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完善和確立后,在原生產大隊(隊)的基礎上形成的村社合作經濟組織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村社合作經濟的作用已經逐漸扭曲和變異,無可奈何地自然充當著各級部門加重農民負擔的載體,以至于經濟上相當一部分村社合作經濟組織“統”的功能幾乎喪失殆盡。恰恰此時,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誕生了,事實證明它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而政府部門在下放的資金投入是對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補貼的最好證明。再次,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的作用來看。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會員,既是技術推廣者又是技術推廣的受益者,技術與經濟、推廣與利潤在協會是集二者于一身的統一體。
四、我國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補貼立法的原則和目標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補貼的原則,主要可以得出以下的幾點:(1)經濟組織原則。經濟組織原則是指在組織經濟活動的過程中,不僅要堅持高運行效率原則,還要堅持低運行成本原則。(2)以資金為主實物為輔的補助原則。政府在給予農業專業合作組織進行資金補貼的同時,應該通過加大農機具購置補貼、家電下鄉補貼等實物為輔的補貼。(3)培訓原則,政府應當在制定法律規定的同時,定期的對農業合作組織的成員進行補貼制度上的培訓。其次,我們再來看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補貼的目標。(1)完善基礎設施建設。(2)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3)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和推廣。支持農民合作組織與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合作、系列開發農產品,提高加工深度和產品檔次,增加附加值,從而迅速拉動農民收入增長。
五、我國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補貼執法的完善
長期以來,由于國家和地方沒有適時地出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示范章程進行指導,而民間有普遍存在合作社基本知識的供給短缺,使得實踐中的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補貼中生出許多的問題來。那么針對以上補貼中的不足,筆者認為可進行以下幾點的完善。首先,調整農業補貼的對象。像種糧直補、經濟作物的補貼等還是直接補貼給農民是最適合的。但是像農機具購置補貼、燃油稅補貼等補貼給組織更為妥當,因為按現在農村的發展水平,農戶購置那些大型的農具的可能性還是非常小的,一般都是國家財政支持下的農業經濟組織才可能買甚至用的上。其次,采用多種的補貼方式。在對農業補貼工作中,除了政府定期給農戶財政補貼外,還應通過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發行政府證券等手段,發揮財政投資對農業扶持、倡導的功能,引導銀行、企業、個人投資農業項目,逐漸建立多渠道的農業投資體系。再次,創辦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合作組織。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的服務,不僅僅是提供技術、信息和產品銷售服務,更重要的是開展深加工領域的合作。最后,完善農業補貼法制。至今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農業補貼法》,農業補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和約束,很多都是以政策或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的。
在我國加入WTO背景下,補貼政策的市場化取向,既是一種趨勢也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與其被動改變不如主動迎接。在完善市場建設和制度建設上,應該發揮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自發的調節作用,還應該完善國家的宏觀調控體系,完善在農業金融、農業保險、農業投資和擔保等方面的制度的安排。在我國轉軌經濟大背景下,補貼政策的市場化改革仍然會遇到困境。要建立健康長效的農業補貼制度,全社會必須高度關注新農村的建設與發展,各級政府必須完善相關政策,并明確自己的職責,切實增加農民的收入,提高農民的素質,為推行和進一步完善農業補貼制度創造良好的社會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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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的同質性或異質性,在研究集體組織的效率的文獻中是一個傳統領域。在合作社研究中,從Le.Vay(1983)開始,成員的異質性開始受到關注;在過去的10多年里,成員異質性已經引起了許多農業合作社研究者的重視。在中國,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農產品市場格局由賣方市場逐步向買方市場轉變,加入WTO以后農業逐步與世界接軌,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發生了深刻變化。在這種背景下,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業中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在浙江等沿海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應運而生并呈現快速發展的態勢(黃祖輝等,2001;張曉山,2004;徐旭初,2005)。從形成過程來看,絕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都是生產大戶、運銷大戶、龍頭企業、供銷社等少數“帶頭人”在獲利機會的驅使下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同時各級政府出于對“三農”問題,尤其是“農民增收”問題的關注,也積極參與到其中。基于此,現階段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所有權上呈現一些鮮明的共性:產權的股資本化態勢明顯,少數大的出資者與多數小的出資者并存;少數帶頭人組成合作社的理事會,掌握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定價機制和收益分配等事務的決策權;在提取了公共積累后,主要采取以出資額和交易量(額)的方式分配合作社的盈余(黃祖輝等,2001;張曉山,2004;徐旭初;2005)。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所有權上為什么會呈現上述特征?如何評價現階段的所有權安排?本文希望從成員異質性的視角對此進行深入探討,以增進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安排的認識。
二、資源稟賦與成員的異質性
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同參與主體的資源稟賦是不同的,這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1)自然資源:20世紀80年代的普遍實施以后,農民獲得了承包土地的經營自主權。作為獨立的生產者,農民有動力也有能力經營好自己承包的土地。然而,在“人多地少”的情況下,絕大多數農民承包的土地規模不大,加之土地流轉不暢,規模經營對絕大多數農民而言相當困難,生產大戶的數量相對而言較少。(2)資本資源:受“城市化發展戰略傾向”和“農產品價格剪刀差”的影響,農民收入增長十分有限,加之農民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相當困難,多數小規模農戶的資本資源匱乏。合作社作為一種從事農產品銷售和加工的企業組織形式,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對資本資源的需求必不可少,而且逐步增加。在小農戶資本資源匱乏的情況下,擁有資本資源并且愿意對合作社投資的成員數量有限。(3)人力資源:在農產品普遍過剩的情形下,如何把農民組織起來并有效解決農產品的銷售問題是合作社生存和發展的關鍵。為了生存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兩類成員的需求必不可少:一類是擅長農產品營銷的運銷戶,一類是經營管理人才。小農戶由于規模有限,沒有動力也沒有能力成為這兩類人,人力資源對合作社而言也是稀缺資源。(4)社會資源:在農村社區,非正式制度往往起著重要作用。作為一種商業組織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處理諸多事務,比如,對內協調社員行為,對外與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打交道等。在合作社的創建和發展過程中,具有良好社會資源(威望,人際關系網絡)的成員必不可少。然而,農村社區里的“精英”人物也是稀缺的。
具有不同資源稟賦的成員參與合作社的動機和目的是不同的,在合作社創建和發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有差別的。對絕大多數普通農戶而言,他們只有有限的自然資源,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都是缺乏的,由他們組織創建合作組織的可能性較小。從個人理性的角度而言,普通農戶也不愿意這么做,因為作為集體而言存在“外部利潤”分配到個人部分是非常有限的,為了獲得不多的收益而花費成本、承擔風險是不可取的。所以,在合作社的形成過程中,大多數普通農戶主要充當惠顧者的角色,目的是通過合作社獲得產品銷售的帕累托改進,他們是合作社的普通社員。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產品普遍過剩、農業產業化浪潮不斷推進的背景下形成的,很多合作社從一開始都具有縱向合作的色彩,對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的需求強烈。因此,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生產規模、農產品生產的市場化、商品化程度較高的專業生產大戶,掌握一定農產品銷售渠道的運銷大戶,農民社區里的“精英”人物,以及擁有一定資本實力和管理能力的龍頭企業和供銷社,才有能力組織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將同業者及利益相關者帶動起來。同時,也只有組織和個人有動力創建合作社,在借助合作社促進個人業務發展的同時,通過技術、市場和組織管理才能等資源的分享使其他參與者也獲得好處。與此同時,一些涉農部門(農技部門,基層組織等)出于自身的社會責任或者經濟利益考慮,也會利用所掌握的資源、組織和動員能力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這些個人和組織由于能夠意識到合作組織的優越性,愿意面對風險,能夠承擔創建成本或運作成本,是合作社創建的主導力量。他們是合作社的主要所有者和控制者,為合作社做出了更多的貢獻,是合作社的核心社員。
由此可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為了共同的利益而結成的契約組織。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建和發展中,資源稟賦的差異導致了成員的要素投入、參與目的、對合作社的貢獻以及所承擔的風險不同,進而形成異質性的社員結構:普通成員和核心成員。
三、異質性社員結構下的財產所有權
現代企業理論的一個基本命題是,企業是一系列契約(合同)的組合,是個人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作為簽約人的企業參與者必須對自己投入企業的要素擁有明確的財產所有權。沒有產權的人是無權簽約的。這意味著,明確的產權是企業存在的前提;沒有個人對財產的所有權就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從合約經濟學的角度看,財產所有權是指經濟主體對投入企業的生產性要素或資源(資本)的初始所有權。狹義的財產所有權指的是股權,廣義的財產所有權既包括股權,也包括債權和人力資本所有權。財產所有權在企業具體體現為收益權和剩余控制權,是由所有權主體享有的。至于分享比例和權重是由許多因素決定的,如資本結構、法律和習俗、要素的供求關系、資產的專用性和流動性、風險態度等,不同企業會有很大的不同。
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遍存在的異質性社員結構必然會影響其產權安排。少數核心成員是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等稀缺的關鍵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如何確保其對投入要素的控制權和收益權對他們而言至關重要。如果合作社按照社員的產品交易量(額)來安排產權結構,核心成員對其所投入的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要素的控制權和收益權自然難以體現。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要素,從產權的屬性上歸其所有者占有,但一旦核心成員將其投入到合作社很難排除其他社員的使用和收益,比如,社員可以通過參加合作社分享運銷戶的銷售渠道、生產大戶的技術、精英人物的社會關系等資源,并獲得這些資源的部分收益。在對其所投入的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要素產權殘缺的條件下,由于對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的貢獻難以直接進行量化,核心成員必然傾向于資本化的產權結構。通過占有合作社相對多數出資額,核心成員可以獲得合作社的實際控制權,進而通過有利的剩余分配方式實現對投入合作社的稀缺資源的控制權和收益權。普通社員對這種產權安排也是能接受的,原因在于,在農產品普遍過剩、“賣難”問題比較突出的情況下,大多數普通社員最關心的是農產品的銷售和收益問題,只要核心社員控制下的合作社能夠解決普通社員的市場進入和價格改進問題,他們就沒有太大的異議。事實上,很多普通社員正是意識到資金、技術、市場渠道和社會網絡等資源對他們而言的不可獲得性,而基本認可核心成員占有相對多數出資額的產權結構。
在采用資本化的產權結構條件下,普通社員要獲得社員資格一般要支付一定的出資額。這既是核心成員的“強制”行為,因為通過讓普通社員出資的方式可以減少其機會主義行為;然而,核心成員不會讓普通社員支付很多出資額,因為這樣會稀釋他們的部分權益。這也是普通成員的“自愿”行為,因為通過出資不僅可以獲得合作社的使用權,還可以取得對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權;然而,出于資本有限和不愿承擔過多風險等因素,普通社員一般也不會出資很多。對通過出資的方式投入合作社的資本金,普通社員擁有占有權(在社員退出合作社時,很多合作社的章程都規定可以退回入社資金)、使用權(可以向合作社投售產品和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等)和收益權(按出資額分配盈余),但一般沒有轉讓權。由此可見,在異質性社員結構下,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采用資本化的產權結構必然形成少數大的出資者(核心成員)與多數小的出資者(普通社員)并存的格局。資本化的產權安排界定了社員的出資額和相應的財產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但沒有賦予財產的轉讓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所有權,是異質性社員結構下不同類型社員“博弈”的結果,也是被不同類型社員所共同接受的一種“均衡”結果。當然,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壯大、普通成員和核心成員的力量對比的變化,財產所有權(股權)也會發生相應調整。
四、異質性社員結構下的企業所有權
企業是由不同財產所有者組成的,企業所有權顯然不等于財產所有權。區別于財產所有權,張維迎(1996)將企業所有權理解為“企業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所謂企業剩余索取權(Residual Claims)是指對企業總收入扣除所有固定合約所要求的支付后的剩余額的要求權;而剩余控制權(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1),意指在企業合約中所未明確的狀態出現的相機處理權和決策權。本部分接下來采納張維迎的觀點,從企業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兩個方面來討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企業所有權。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權
除了獲得合作社的使用權以外,對社員而言參與合作社的價值還在于分享合作社的剩余。剩余索取權是相對于合同收益權而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權指的是對合作社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產品成本、固定工資、利息等)后的余額(盈余)的要求權。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于發展初期階段,大部分合作社都把部分盈余作為公共積累留在合作社,擴大合作社為社員服務的能力,保持合作社的持續發展。以浙江為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公共積累包括風險金、公積金和公益金三部分。提取公共積累以后的合作社盈余一般都分配到社員個人。因此,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權的分析,可以從對公共積累的剩余索取權和對分配到社員的盈余的索取權兩個方面著手。
由于盈余允許部分或者全部作為公共積累保留,合作社的剩余自然延續到多個時期。在剩余延續到多個時期的情況下,要在每一個時期末客觀地度量每一個社員對公共積累的索取份額變得十分困難。因為如果要這樣做的話,首先需要追蹤每個社員在每一個時期內的投資和產品交易量(額);然而真正困難的是計算與該投資和產品交易量(額)相對應的公共積累的分配份額,并且讓社員據此能夠預期其相應的剩余索取權。因此,對公共積累的任何分配無論采取哪種形式,都會額外地增加度量的難度。在異質性社員結構下,核心成員由于對合作社進行了較多的專用資產投資,已經跟合作社“捆綁”在一起了。合作社可以利用公共積累和普通社員的出資作為預先支付,以達到把普通社員和合作社連接在一起的目的。由于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依賴社員的預期行為,公共積累把普通社員與合作社利益“捆綁”在一起,實際上成了抵制社員機會主義行為的機制。上面提及的度量問題雖然不能明顯排除社員間索取權轉讓,但是轉讓只有在同時滿足雙方要求的條件下才能實現。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普遍較小的情況下,由于受讓者的交易量可能與出讓者的交易量不同,其他社員將會受到轉讓結果的影響;因此,社員的私人轉讓行為在規模較小的合作社里一般是禁止的。對公共積累的剩余索取權缺乏明確的分割,必然導致社員對這部分剩余索取權的不完全性:沒有權利通過資產處置來減少公共積累份額,對清算殘值也沒有索取權,也不能轉讓剩余索取權。這種排除對公共積累剩余索取進行評估的合約安排,節省了“討價還價”等交易成本,對處于發展初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言是有利的。
對分配到社員個人的盈余的索取權而言,關鍵的問題是剩余索取的基礎(依據)的確定,也就是這部分盈余如何在社員之間進行分配。由于社員與合作社存在多種產品和服務的交易,比如,一個社員可能在向合作社提品和資本金的同時從合作社購買投入品,這使得多重索取基礎成為可能。如果我們只考慮兩種剩余索取基礎--產品和貨幣資本的話,至少有以下四種剩余索取基礎安排:(1)產品交易和資本供給作為獨立的剩余索取依據。對任何一種索取基礎而言,都沒有事前的支付,合作社的剩余在社員之間的分配在每一個時期結束時通過討價還價過程進行。(2)產品交易和資本供給兩種索取基礎“捆綁”在一起。社員按比例把資本貢獻和產品交易有效結合在一起,單一的產品交易和資本供給都不是剩余索取的基礎。(3)對資本支付固定回報。比如,按照銀行利率或者社員普遍接受的一個回報率對資本支付固定回報。資本不再參與剩余分配,所有的剩余在社員之間按照產品交易量(額)進行分配。(4)對產品支付固定回報。比如,合作社根據市場情形“隨行就市”或者社員之間認可的其他合同形式對產品支付收益。支付產品的固定回報以后,剩余將按照資本貢獻在社員之間進行分配。在異質性社員結構下,由于核心成員和普通成員的要素貢獻不同,他們對剩余索取基礎的要求自然不同:核心成員希望資本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中發揮主導作用;而普通成員則希望產品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中發揮主導作用。對于第一種索取基礎安排而言,事后的討價還價過程成本高昂;而且,事先對索取的不確定性會對社員的行會產生消極影響,這種安排難以被接受。讓資本獲得固定回報,剩余按產品交易進行分配,同樣難以接受:一方面,核心成員貢獻了合作社的主要資本,承擔了大部分風險,而沒有對最終剩余的索取權,他們(生產大戶除外)難以接受;另一方面,在核心成員擁有合作社經營的自然控制權條件下,普通社員對扣除資本的固定回報以后的剩余難以把握,他們既不愿意冒這個風險,也不愿意承擔獲得信息的成本。那么,權衡和取舍的結果是在剩下的兩種制度安排中進行選擇。由于核心成員考慮的問題是,在確保其投入的資本獲得滿意的剩余索取權的同時調動普通社員的積極性并避免其機會主義行為發生;而普通社員要考慮的問題是,在如何獲得產品銷售的穩定可靠的回報的前提下盡可能參與合作社的剩余分配。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剩余索取基礎的安排只可能是,對產品支付固定回報,最終剩余按資本投入進行分配;社員需要投入資本后才能獲得產品交易權,這樣產品供給和資本供給這兩種索取基礎事實上“捆綁”在一起。資本供給剩余索取安排通過資本化的產權結構安排予以體現。由此可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財產所有權上的資本化態勢,實際上是剩余索取權的外在體現。
出于“公平”和保護生產者社員利益的考慮,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37條規定“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法律的實施無疑會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權安排帶來影響:對于擁有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而沒有多少交易量的核心成員而言,如果堅持法律規定,必然會挫傷他們的積極性,使合作社的可持續發展面臨挑戰。因此,在“公平”和“效率”之間如何權衡取舍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面臨的一個兩難問題。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初級階段,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尊重合作社成員基于資源稟賦和角色差異的剩余索取權安排。法律規定作為合作社獲得政策和資金扶持的重要先決條件,循序漸進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制度調整。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權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權指的是,在合作社的章程、合同等“契約”中由于未來不確定性而無法特別規定的活動的決策權。在異質性社員結構下,核心成員提供了合作社創建和發展所需要的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等關鍵生產要素,由于“先天”掌握合作社經營管理所需要的一些資源,比如市場渠道、社會關系和企業家才能等,核心成員擁有合作社生產經營上的自然控制權。通過資本化的產權安排后,合作社的社員絕大部分都是合作社的出資者;但是,核心成員擁有合作社的相對多數出資額,普通成員一般只擁有少量出資額。由于擁有相對集中的多數出資額,核心成員更有可能獲得與經營管理相聯系的剩余控制權;而普通社員由于出資分散和個體出資單薄,多數將與出資相聯系的剩余控制權(投票、異議和退出)留給自己,將與經營相聯系的剩余控制權委托給主要由核心成員組成的管理者。從管理者的選擇角度來看,當社員成為合作社股東時,剩余控制權可以派生出兩個子控制權:一是社員在合作社的管理者選擇方面具有最終控制權--選擇控制權;二是管理層一旦被任命就具有合作社經營方面的控制權--經營控制權。選擇控制權使得社員有權決定是自己還是別人、是甲社員還是乙社員來行使合作社的經營控制權。在缺乏外部企業家市場的情況下,社員只能在合作社的內部選擇管理者。核心成員由于在合作社創建和發展中提供了關鍵生產要素和專用資產,承擔了合作社創建的組織成本和經營風險,他們理所當然希望擁有合作社的經營控制權,所以他們會選擇自己作為合作社的管理者。普通成員由于自身不具備管理者的素質,多數一般不會選自己當管理者;選別人的話也傾向于選擇核心成員:一是核心成員相對更具備管理能力,二是核心成員對合作社進行了較多的投入,相對更可信。這樣,無論是從能力的角度、還是股份的角度以及選擇的角度,核心成員都順理成章地成為合作社的管理者,獲得合作社的自然控制權的同時擁有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權。普通社員也擁有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權,主要體現在與其擁有的合作社的出資相對應的選擇控制權,比如投票、異議和退出等,但是,這種剩余控制權的影響相對而言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