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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慶市礦山環境治理現狀
1.1初步形成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在貫徹落實國家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等基本法規的同時,制定了《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重慶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暫行規定》和《重慶市地質環境監測管理暫行規定》、《重慶市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全市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和治理工作。
1.2初步形成了規劃控制體系市國土房管局于2000年起,由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較多的原國營6大礦務局片區的礦山地質環境進行調查工作入手,逐步開展了全市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工作。2005年,組織編制完成了《重慶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6-2015)》。2008年8月,市國土房管局又組織了廢棄礦井的專項調查工作,目前正在編制《重慶市廢棄礦井治理(專項)規劃》。2009年2月,市國土房管局又組織編制了《重慶市城周礦山植被恢復子規劃》,將其納入《重慶森林工程總體規劃》中。為了對重慶市5大國有煤礦采煤沉陷區進行土地整治、改善礦區生態環境,編制了《重慶市五大國有煤礦采煤沉陷區土地整治專項規劃》。
1.3建立了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環保局于2007年2月出臺了《重慶市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全市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此外,重慶市還建立了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從源頭上控制了礦山地質環境的惡化趨勢,加強了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
1.4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初見成效重慶市陸續開展了許多礦山環境治理項目,這些項目的實施給當地的社會、生態和經濟帶來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龍坡區華巖鎮云峰村廢棄工礦地土地復墾項目的實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緩解了人地矛盾,并為當地剩余勞動力提供了再就業機會,促進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中梁山四方井礦區的植被恢復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質災害,改善了礦區的生態系統;北碚區三匯二礦和三匯三礦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護了矸石山對面的大片茶園不遭破壞,保證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2存在的主要問題
2.1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矛盾依舊突出重慶市礦山企業95%以上為鄉村集體或私營小型礦山,這些礦山企業普遍存在重資源開發、輕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問題。
2.2礦山環境治理專項資金不足重慶市礦業開發歷史悠久,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與新產生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點多面廣,有的甚至十分嚴重,目前還缺乏治理資金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導致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欠賬太多,資金缺口較大。
2.3有關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法規制度不健全雖然重慶市初步形成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制度。
2.4礦山開采和治理技術有待提高礦山開采和治理技術不能適應環境保護與整治目標的要求,主要表現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礦山開采方法、廢渣、廢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復墾與還綠工程先進技術與方法推廣不夠,礦區的開采與土地復墾不能實現同步;三是缺乏專業的礦山環境治理的專業隊伍、專家咨詢和技術支撐體系。
2.5礦山地質環境狀況有待進一步查清目前,重慶市仍有很多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未進行實地調查,因此,還有待開展系統的基礎調查工作,全面摸清礦山地質環境狀況。
3保護對策及建議
3.1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使礦山環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快相關法律和規章的制定,建立起配套的礦山環境治理法律法規體系,以適應新形勢下經濟、社會與礦山環境治理的協調發展,使礦山環境治理法制化。
3.2制定系統、科學的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全市礦山生態環境綜合防治規劃,并納入當地社會和區域經濟的計劃中,重點礦產資源開發區的礦產利用開發方案中也應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努力使礦山環境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軌道。
3.3加強對礦山環境治理的監督和管理明確各管理部門的職責,統一各方權、責、利的關系,加大監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加強對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向上級匯報,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提高監管效率。
3.4建立穩定的投入保障機制,完善獎懲措施,促進綜合治理多渠道、多層次、多方位籌集礦山環境治理資金,加強礦山環境保證金制度的落實,將礦山環境治理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并逐步加大投入比例。配套完善環境治理工作的獎懲措施,對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做得好的礦山企業應予以政策傾斜和經濟支持與獎勵。
3.5創新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機制完善“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機制,解決不欠新賬的問題,對于歷史遺留早已廢棄的礦山,由政府牽頭組織落實治理,把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逐步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局面[2]。
3.6依靠科技進步,樹立典型示范工程,提高綜合防治能力在礦山環境治理方法上,要敢于改革創新。可以組織礦山環境治理的專業隊伍,鼓勵各類科研和開發機構從事礦山環境治理的科研工作,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專家咨詢和技術支撐體系,開展不同礦種、不同地區的治理研究,樹立典型示范工程,推廣先進實用技術和經驗。
**年上半年,**市國土資源局**分局的各項工作在市國土局的正確領導下,在**區委、區政府的關心支持下,認真貫徹落全省國土資源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緊密聯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不斷提高國土資源調查、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平。現總結如下: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上半年**國土分局主要工作是突出一個堅守、提升兩項服務、推進三項工作、夯實四個基礎:
(一)、堅守耕地保護紅線。
一是落實責任促保護。明確我區耕地保護的目標任務,強化管理責任。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列入國土資源目標責任制考核重點,采取簽訂責任書的形式落實責任到人。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保護區“五不準”制度,對我區252612.5畝耕地實行全面監管,堅守耕地保護底線,確保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不得低于21.97萬畝(5065片)。
二是節約集約促保護。一方面,在項目選址時積極引導業主優先選擇存量地,減少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如對爐下工業園區、三三藥業、大橫綠色產業園等1300多畝的存量用地,采取以項目供地和園區管委會供地方式,積極盤活存量,用活死地。目前,**市華泰木竹業有限公司、**華龍人造板有限公司等8個項目256畝用地、大橫綠色產業區718畝項目用地、爐下工業園區395畝、三三藥業169畝項目用地已通過市政府審批。另一方面,認真做好臨時用地墾復工作。如京福高速公路共使用1375.97畝耕地作為棄土場等臨時用地。我局協同區征遷辦逐村、逐塊落實復墾措施,委托復墾1157.91畝,目前已復墾并經驗收合格786.64畝,其余還在復墾之中。督促浦南高速公路施工臨時用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浦南高速公路在**區境內臨時用地共437.34畝,其中耕地210.49畝,已簽訂復墾協議32份,應復墾面積210.49畝。2006年6月洪災造成耕地損毀9606畝,我局積極向省上爭取10萬元災毀耕地復墾資金,并于6月份分配下撥各鄉鎮,保證了災毀耕地的復墾。
三是開發整理促保護。今年上半年,經驗收合格的省級土地整理項目2個,項目規模3007.4畝,新增耕地284.22畝,投入資金610.96萬元;在建項目2個,項目規模855畝,新增耕地320.2畝,投入資金336萬元;已申請立項的項目4個,項目規模2315畝,預計新增耕地795畝;列入儲備項目5個,項目規模3538畝,可新增耕地301畝。隨著上述項目的實施和驗收,我區耕地占補平衡的壓力將得到有效緩解。
四是規劃調整促保護。根據總規修編用地預測,今后15年我區需新增各類建設用地15.8735萬畝,需使用耕地3.1377萬畝(涉及基本農田保護區2.1萬畝),為調整好用地結構和布局,最大限度地騰出空間,通過對全區耕地后備資源調查,采取調整、補劃、異地補劃、土地開發整理等形式確定了2143.62畝的耕地作為補充(其中:**年土地整理項目預計可新增耕地690.22畝、土地開發項目預計可新增耕地1453.4畝),確保“占一補一”,努力實現耕地的占補平衡。
(二)、提升兩項服務
1、服務項目報批。上半年共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項目6個,面積165畝,其中耕地2畝;共辦理用地預審4宗,總面積113畝,涉及耕地面積6畝;上報省政府審批農用地征(轉)用3個批次4個項目,總面積146.4畝;共審批各類建設用地69宗,用地總面積146畝,有力地確保了我區各類建設項目落地。
2、服務和諧建設。一是依法征地維護權益。堅持依法依規征地,嚴格征地程序,堅持征地補償費直接支付,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上半年共支付各類補償費173筆,累計417.99萬元,做到無一差錯;二是嚴格執法維護權益。上半年共依法制止各類違法行為41宗,其中:土地31宗,礦產10宗;依法立案處理11宗,其中:土地8宗,礦產3宗;收罰沒款1.9萬元,有力維護了群眾合法權益;三是暢通渠道維護權益。上半年共接待上訪群眾60人次,共辦理各類件4件,辦結率達100%;依法舉行聽證會4場(執法監察2場、土地利用總規修改專家論證會2場),辦理各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建議15件,答復15件,落實反饋率達100%。
(三)、推進三項工作。
1、總規修編順利推進。在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全面貫徹落實龔清概市長關于總規修編調研工作的有關要求,組織召開全區土地利用總規修編工作會議,從四個方面落實總規修編的各項任務:一是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相關規劃(“十一五”規劃、城市規劃、村鎮規劃、水利、交通、生態、旅游等規劃)銜接工作。二是充分利用本次總規修編的機會,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三是確保各類建設項目用地布局合理,確定到位。四是解決好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到位、合理、科學,確保耕地占補平衡。**月份,通過市局組織的公開招標,確定了福建農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為我區總規修編隊伍,目前專業隊伍正進入鄉鎮開展基礎資料收集和專題研究編寫。
2、礦業管理有序推進。
一是突出礦產資源整合。繼續深入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現了省政府下達的無證非法采礦查處率100%的任務指標的完成。加大礦產資源整合力度,以《**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為龍頭,以《礦產安全生產責任制》為目標,以《**區非煤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方案》為抓手,重點整合礦權設置不合理、達不到最小開采規模、生產技術落后、破壞浪費資源、污染破壞環境、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采礦權,采取先關后整、依法清理取締等手段,對我區重點礦區、重點礦種進行專項整治,依法將轄區內的75家礦山企業整合為68家(其中:南山江邊礦區4本整合成2本、折竹礦區3本整合成1本、芹山礦區2本整合成1本,太平儒羅礦區2本整合成1本、塔前菖上礦區3本整合成1本)。
二是做好礦業移交接管。按照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轄區負責制原則,本著加強協作,團結發展的精神,我局認真負責地做好礦產資源管理職責移交工作。向水東、水南、江南新區、**西區4個服務中心移交采礦權26家,探礦權4家,做到礦山檔案、相關資料、圖件、移交清單交接清楚,手續完備,保證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延續性。
三是推行保證金制度。一方面貫徹落實《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對新立采礦登記和辦理延續登記的礦山一律按標準收取生態恢復治理保證金,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開展治理,上半年我局共有7家礦山企業實行了保證金管理辦法,繳納保證金57萬元。另一方面,認真部署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現狀調查,在企業完成自查基礎上,分局組成聯合工作組深入轄區內80家礦山企業逐一進行現場核實,核實率達100%。目前,礦山生態環境現狀調查材料已上報市局審查。
四是完成礦業權年檢。將年檢工作與礦業法規宣傳、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價款征收、礦山儲量管理、采礦違法案件查處相結合。嚴格年檢程序,規定了年檢的時間、地點、期限和應提交證件材料以及不參加年檢的處罰意見,做到從年檢報到至結束14個程序都有專人負責,提高了工作效率。通過審查,現場退回整改礦山9家,已完成整改9家。年檢期內,全區應參加年檢礦山企業93家,已年檢87家,年檢率達93.5%;累計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價款35.38萬元。未參加年檢的6家采礦權人我局已下達整改通知,并上報市局予以處理。
3、地災防治扎實推進。做到“三加強、三到位”。一是加強規劃,宣傳培訓到位。認真編制《**區**年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經**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各鄉鎮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防災預案,并以文件形式下發至各村(街),同時召開會議進行貫徹部署,突出了方案和預案在地質災害防治中綱領性文件的作用,切實加強了規劃的引導。從1月份開始,就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萬村培訓”活動,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作為新當選的村干部、村級協管理員上崗必修內容,把宣傳重點放在農村中小學、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村街,加強了鎮、村干部、地災點群眾和學校師生的地質災害防范意識,使他們掌握了防災、救災、監測、轉移等基本知識。在整個培訓過程中,**分局共發放教育碟片360片、宣傳小冊子1000份、掛圖150張,播放電教片30場,培訓遍及全區243個村居,受訓人員達萬人以上。二是加強警示,責任措施到位。對全區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危險點上原設置的222面警示牌逐個進行檢查,更換、補設警示牌20面,累計發放“防災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2000余份。統一制作值班記錄薄、巡查記錄、監測記錄薄3000余份分發至各鄉鎮、國土所、村街居;建立和完善基層國土所預警預報系統,做到了“四有、五配備”,即有值班室、有領導帶班、有值班記錄、有應急預案;配備有通訊電話、傳真機、電腦、簡易交通工具,確保預警網絡的暢通。健全地質災害監測網絡。進一步明確區、鎮、村行政負責人是本轄區地災防治工作第一責任人、村協管員是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帶頭人、地災點監測人是地災監測點的守護人,將上述人員的詳細信息登記在案制作成冊,并通過層層簽訂責任書的形式明確責任,形成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監測網絡。據統計,全區共落實地災監測責任人458人、監督落實責任人213人,簽訂地質災害防治責任書260余份。三是加強整治,資金落實到位。一方面,加快省市督辦的市南紡廠生活區地災點、洋后鎮政府后山坡地災點、西芹鎮泗坑村上莊地災點的治理進度,分局派專人跟蹤督辦,落實搬遷新址,并做好群眾撤離方案演練,確保成功預警避險。另一方面,認真落實省廳地災搬遷補助專項資金。加強資金的監管和使用,對已完成搬遷的補助資金落實到村,對已拆除舊房補助資金落實到人,極大地調動了受地災威脅群眾做好搬遷安置工作的積極性。上半年,完成2006年上報的90戶地災搬遷戶安置工作,爭取補助資金45萬元,已下撥補助資金45萬元。審查上報**年地災搬遷戶50戶(均已拆除舊房),向省廳爭取補助資金25萬元。
(四)、夯實四項基礎工作。
1、土地利用更新調查進度過半。**區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外業成果已通過省廳檢查組驗收。此次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涉及**區轄區范圍內15個鄉(鎮)、4個街(道)辦事處,總面積2653.87平方公里,由廈門閩礦測繪院承擔更新調查任務。更新調查工作于2006年8月在西芹鎮試點驗收通過后全面鋪開,通過近一年的努力,形成了131張1:10000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外業成果圖和一套準確、可靠的內業資料。對省廳驗收組提出的20多個問題與建議,已于4月10日整改完畢,經市局同意,已轉入內業調繪階段。督促作業單位加快進度,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向省廳申請總驗收。
2、土地登記發證不斷規范。一是做到日常登記發證零積壓。上半年共發證351宗,面積363.8畝,其中:國有證74宗,面積332.9畝,集體277宗,面積:30.9畝;出讓44宗,面積330.3畝,做到了在內以圖管地、在外以證管地;二是加強了土地二級市場監管。上半年辦理土地轉讓7宗,面積79.3畝。辦理土地抵押17宗,面積682.9畝。
3、基準地價更新全面鋪開。在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出臺后,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及時、準確反映我區土地市場中地價變化趨勢,我局以區位理論和級差地租理論為基礎,根據繁華程度、交通條件、基礎設施狀況、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土地級別、商業用地級別,委托福建大地評估公司開展基準地價更新,目前該項工作已進入中心區和各建制鎮的基準地價調查階段。
4、迅速啟動第二次土地大調查。認真學習國務院《通知》精神,報請區政府研究同意,下文成立**區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6月29日根據市局《關于組建**市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組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通知,制定下發了《**區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明確了職責,確定了人員。及時向區政府匯報,協調落實工作經費(爭取列入市、區財政預算),保證人、財、物及時到位。
二、“完善體質、提高素質”活動開展情況
堅持五個抓手開展“完善體質、提高素質”活動:一是以硬件建設為抓手。認真開展基層國土所規范化建設,投入資金近10萬元對7個基層國土所辦公場所進行搬遷、修繕、添置等,大大地改善了辦公環境,同時還投入資金8萬多元為13個鄉鎮國土所添置了交通工具。現在,轄區內的13個鄉鎮國土所基本實現省廳提出的基層國土所設施配置“六個一”(一處固定的辦公場所、一臺辦公電腦、一部傳真電話、一臺數碼相機、一輛交通工具、一組檔案專柜)的要求;二是以制度建設為抓手。嚴格落實機關效能建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村級國土協管員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自覺接受市、區效能監督員,行評代表和社會各界人士的監督,對明察暗訪中發現的問題都能及時整改反饋;三是以學習培訓為抓手。認真制定學習培訓計劃,及時選送工作人員參加各類教育培訓,上半年共選派60余人參加繼續教育培訓,選送15余人參加省廳舉辦的專業培訓。舉辦專題培訓班四期(區委四套班子中心組理論學習1期、**區土地利用總規修編和用地報批工作培訓班1期、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培訓班1期、政治理論學習研討班1期),訂購省廳編印的《基層國土資源管理人員培訓教材》100套,做到分局機關各股室、鄉鎮國土所工作人手一冊。利用村級換屆時機,對全區13個鄉鎮199名協管員進行考核,重新選聘協管員100名,省廳到達協管員工資23.88萬元,我局按季度足額下撥11.94萬元,進一步增強一線監管力量。四是以深化活動開展為抓手。“國土資源服務年”活動、“服務發展最佳股室”和爭創“五好黨支部”等各項活動均有序開展,“6.25”期間13個鄉鎮國土所都組織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活動,國土資源法律知識普及率進一步提高。五是以黨建工作為抓手。認真開展“三級聯創”活動,成立了分局機關第一屆工會和第一屆婦女工作分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機關工會和婦女工作分會主席、委員,黨的助手能力得到了加強。“七一”期間組織局機關黨員到巨口鄉上埔村開展“掛村服務、互動聯動”活動,慰問特困黨員、老黨員、革命五老子女、五保戶等13戶,發放慰問金0.3萬元、下撥互動聯動各項工作經費2萬多元,有力地推動上埔村的新農村建設。
關鍵詞:教育裝備;量化管理;制度建設
“十五”期間高等教育進入快速發展時期,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化教育邁進。為適應形勢發展,我校辦學規模迅速擴大,在校生增加了5倍多,致使教學用房、儀器設備等教育資源供求矛盾日趨尖銳。為保證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學校堅持規模增長與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經濟投入同步,加大投入,加速辦學條件建設。“十五”期間我校以“211工程”和本科教學水平評估為契機,投入12億元建設教學大樓和購置教育裝備,新增課室面積7.12萬m2、實驗室面積17.2萬m2,新增2.6億元教學科研儀器,使全校儀器設備總值超過5億元,生均儀器達1萬元以上。與此同時,由于仍沿襲計劃經濟時代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教學(部分科研)、行政辦公等使用的儀器、用房、用地等無償占有,誰占有歸誰使用;只講需要、不講效益,不計成本;故出現投入越多、利用率越低、浪費越大的反常現象。擴大規模后該如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呢?我校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轉變觀念,樹立“成本和效益”的觀念和“越是發展越要節約”的觀念,使教育裝備由原來的“專管專用”向“專管共用”轉變,使包得過多的福利型供給制思想向市場經濟、成本核算、講求效益的觀念轉變。與時俱進,立足新起點,首先改革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一體化的管理運行機制和大型儀器實行“中心化管理”,使教育資源實現統管共用,實現效益最大化。二是運用市場經濟機制,對大型儀器、土地、教學科研辦公用房等實行量化管理,并使管理落到實處,開創國有資產管理新局面,取得顯著成效。以科學發展觀推行學校發展新跨越,使我校實現由以擴大規模的外延式發展向以提高質量和水平、突出優勢和特色的內涵式發展轉變。
一、改革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現教育裝備統管共用
1.理順校級管理機構
學校把設備處的實驗室管理科與教務處的實踐教學科合二為一,劃歸教務處領導,統一對全校實驗室的規劃、建設、使用、設備費、實驗實習等實施管理。避免職能重疊和實驗教學改革與實驗室建設脫節、盲目購置設備等弊端。
2.構建校、院兩級實驗中心,建立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一體化的管理運行機制
為改變教育資源分散管理、各自為政,重復建設、重復購置嚴重,利用率低的弊端,充分利用實驗教學資源,實現實驗室儀器、設備等資源的共享。我校改革實驗室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校、院兩級實驗教學中心,并使之成為實驗教學的實體。根據“統籌規劃、優化整合、合理布局、資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則,我校于“十五”期間開展構建校級公共基礎課實驗教學中心和各學院的實驗教學中心,優先建校級公共基礎課實驗教學中心,然后在各學院實驗大樓內建學院級教學中心。
一是利用校區東擴的契機,新建面積為2萬m2的基礎實驗大樓,并由設備資產按國家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的建設標準進行規劃和建設,按學科大類進行整合實驗室,將分散在各學院的11個公共基礎課實驗室和實驗技術人員進行整合與優化,對功能相同的儀器和分室進行合并后搬入該大樓,成立校級公共基礎課實驗教學中心。下設植物生物學分中心、理化分中心和計算機技術分中心。
二是利用近年新建或調整學院實驗大樓的契機,學校要求每個學院在搬遷前做好院級實驗平臺的總體規劃和對現有實驗室調整、重組,按學科大類劃分,打破教研室(系)之間的界限,打破專業、相近課程的界限,打破本科與研究生教學的界限,以及教學實驗室與一般科研實驗室的界限,建設滿足本學科和相近學科實驗教學要求的專業基礎實驗平臺,并構建面向本科高年級學生和研究生共用的、教學與科研共享的學科專業平臺。兩個平臺組成學院實驗教學中心,直接由學院管理。
校、院兩級實驗教學中心均建立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一體化的管理運行機制,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新的管理制度,體現充分發揮學院實驗室管理職能和自,突出學院的統籌總體規劃、實驗教學改革和資源共享作用。在管理上做到“六個統一”:統一管理實驗室和儀器設備;統一安排實驗教學;統一調配實驗技術人員;統一規劃實驗室建設和開展實驗教學的整體改革實踐以及實驗人員的選聘和考核工作;統一組織實驗室開放;統一安排建設經費和運行實驗費。
為提高實驗室和儀器設備的共享率及使用效益,在校、院兩級實驗中心建設中著力抓好:(1)統一規劃與分步實施。各學院以學校發展規劃和學科專業建設規劃為依據,提出統一、長遠的實驗室建設總體規劃方案,并對學院實驗大樓進行統一規劃。按實驗教學(特別是新專業)的實際需要,分期分批建設實驗室和購置儀器,以免造成閑置而浪費;(2)對兩個(或以上)學科可共用的實驗分室由學校指定一個學科建立,并給予經費投入,其他學科到相應的實驗分室進行實驗,不準重復建設,以保證實驗室功能不重疊,儀器設備不重復購置;(3)儀器設備堅持適用性與先進性統一的原則,防止功能閑置而造成隱性浪費;(4)各平臺設立“創新分室”和“大型精密儀器室”,把本中心共用性強的貴重儀器集中管理,統一協調,開放使用。
由于兩級中心由校、院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減少實驗室的重復建設和儀器的重復購置,大大節約投資;同時,消除了本位主義,較好地實現統管共用、開放式管理,使實驗室利用率由30%提高到51.23%,提高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益。如原各基礎實驗室申報設備經費共6000多萬元,現公共基礎實驗中心只投入4000多萬元儀器設備便可完成1.6萬名學生一、二年級80門實驗課、146.6萬人時數的實驗教學任務。
經過幾年建設,校、院兩級實驗平臺中已有4個被評為省教學重點實驗室,9個被評為廣東省高等學校實驗教學示范中心,2007年植物生物學分中心被評為國家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這些國家級、省級教學示范中心對推動我校實驗室建設和實驗教學改革,實現教育裝備共享,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輻射作用。
3.加快大型儀器共享系統的建設和量化管理
經過兩期“211工程”建設和本科教學水平評估的投入,我校現有大型儀器共685臺(其中單價40萬元以上的109臺),總值達1.96億元,占我校儀器設備總值的1/3。為提高大型儀器的使用效益,學校制定了《大型精密貴重儀器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等文件,首先從管理體制上強化管理。
(1)加大校級測試中心建設力度,構建大型儀器共用平臺
我校測試中心創建于20世紀80年代初,學校利用當時世行貸款經費的70%購置共用性強的大型精密儀器安裝在該測試中心,由學校直接管理,實行統管共用,向校內外開放,使之成為集教學、科研、檢測服務為一體的校級公共測試服務平臺。實踐證明這是提高大型儀器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徑。故在“九五”和“十五”期間以及“211工程”建設中,學校繼續將測試中心列為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子項目,分別投入1800多萬元和1500萬元用于原世行貸款購置大型儀器的更新換代和購置新型精密貴重儀器。同時把“211工程”重點學科購置的共用性強的特大型貴重儀器如液-質聯用儀、激光掃描共聚焦顯微鏡等也安裝在測試中心,由中心管理,優先供本學科使用,以提高儀器使用率。目前中心擁有單價10萬元以上儀器28臺(其中單價40萬元以上儀器14臺)。學校加強中心的建設和管理,使該中心通過了廣東省和國家實驗室資質認證(計量認證),成為可出具有法律效力檢測結果的第三方實驗室,是全國高校為數不多的通過實驗室資質認證的測試中心之一。中心的全部貴重精密儀器均已加入廣東省、廣州市和本校的“大型儀器共用網”,實行對校內外開放,有償服務,使中心成為真正的公共測試服務平臺。
(2)實施大型儀器“中心化管理”
①大型儀器實施“中心化管理”。學校成立大型儀器管理中心,對測試中心和分散在各單位的可供共用的大型儀器實行宏觀的管理,人、機隸屬關系不變,實行“分散配置,統一管理”和“開放使用,有償服務”。同時,學校要求各學院設立“共用大型儀器室”,將共用性強的大型儀器集中管理,開放使用。
②強化管理。首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給各大型儀器制定基本工作定額;二是分期分批在大型儀器上安裝計時裝置,并與學校的“實驗室綜合管理系統”聯網,使設備開機時自動記錄工作時數,管理部門可對其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督;三是搭建“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網絡平臺”,將全校大型精密儀器的技術信息、可利用的時間及收費標準等上網,方便用戶查詢和聯系上機。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網上登記,有效地促進大型儀器的開放共享,提高其使用效率。
4.激勵機制
(1)實驗室建設堅持“效益優先”和“優室優投”原則。加大對銳意改革,儀器設備統管共用實施較好,取得良好效益的實驗室的投入,促其上水平。(2)實驗人員實行聘任制和績效工資制,根據校情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標,實行量化管理,優勞優酬。(3)建立科學有效的培養培訓制度,使實驗教學隊伍的知識、技術不斷更新,教學、科研、技術兼容并且結構合理的實驗教學團隊,從而勝任實驗室和儀器的開放使用,并進一步挖掘儀器的潛力和開發新的功能,提高儀器使用率和效益。(4)設立首席實驗技術崗位,待遇等同正高技術職稱級別。并把實驗技術骨干培養納入“千百十”工程管理。(5)設立實驗室開放基金、大型儀器使用基金和大型儀器維修基金。對于學生的創新實驗給予創新基金、實驗室開放基金支助和學分獎勵;對完成工作定額的共享機組給予使用基金和維護費的資助。(6)學校每兩年舉辦一次先進實驗室和大型儀器共享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選和表彰。
二、運用市場經濟機制,強化土地和各類公用房的量化管理
所謂量化管理就是全校各單位和學生用水、用電、用房、用地等實行定量供應,超量使用收費,節約獎勵,違章處罰的管理辦法。目的在于保證供應,減少浪費,提高使用效益。
“九五”期間我校在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等無償使用水電的單位實施量化管理,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十五”期間將量化管理推廣至公用房、土地等方面。
1.強化各類公用房的量化管理
按國家發改委和教育部關于各類用房指標的最新規定,結合校情實際,學校分別制定了《華南農業大學實驗室配置管理辦法》《華南農業大學教學科研辦公用房配置試行辦法》《華南農業大學房屋有償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等文件,對教學實驗室、科研實驗室、辦公室、教研室、會議室等用房面積使用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并根據各單位的教職工和學生人數、教學任務等定出各類用房的指標后下達到各單位,實行按用房指標使用,超量使用收費。學校組織專門審定小組對校內各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出各類超標用房和空置房面積達2萬多m2。學校成立房地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盤活閑置國有資產,對這批房作如下處理:一是本校單位繼續使用超指標用房的,按章收費;二是由學校收回,重新調劑給新成立的單位或實驗室使用;三是對外單位出租。實施各類用房的量化管理后既提高了房屋的使用率,又盤活了國有資產,使之保值增值,每年還可以為學校增加1000多萬元的收入。
2.強化各類用地的量化管理
農林類院校由于教學實習和科研實驗需要土地較多,如我校原用于教學科研實驗用地約200公頃。為加強土地資源的管理,確保其合理有效地使用,“十五”期間學校對校內教學科研基地進行綜合改革,根據“統一規劃、集中管理、有償使用、功能劃區、經管分離”的原則,對校內教學科研基地的土地和設施進行統一規劃,劃分為水稻、旱作、大棚等10個功能區,并制定了《華南農業大學土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對土地有償使用的管理與審批程序做出明確的規定,并根據地段、土地類別和大棚類別、自籌資金開墾荒地等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地和溫室大棚等設施的收費標準。設備資產處為學校土地有償使用管理的主管職能部門,學校委托基地管理處負責校內教學科研基地土地及設施的有償使用管理。
嚴格審批程序。校內單位的教學、科研、生產經營和其他有償服務用地,必須嚴格執行審批程序,簽訂用地協議并按標準向財務處繳交土地使用管理費和土地使用保證金后方可使用土地(其中教學用地免收土地使用管理費,只收取30%土地保證金)。
加強資源共享。利用不同項目對作物、土地的需求時間差,充分整合進駐基地的項目,由職能部門按使用資源的先后安排教學、科研項目,實行項目之間的資源共享。既提高土地和設施的利用率,又使項目組節省開支,更有利于大農學類學生的教學及專業實習。
加強監督、管理。管理職能部門經常派員巡查,督促土地使用方及時繳費和管好用好土地。發現土地使用者擅自改變協議約定的土地使用用途或轉租土地的,要求其立即糾正,否則學校將終止協議收回土地。學校實施土地及設施有償使用后,盤活了土地,杜絕多占土地或占后轉租謀利等現象發生,大大提高土地和溫室大棚的利用率。學校每年回收土地和溫室大棚等設施的使用管理費達100多萬元。
三、結束語
1.在建設實驗共用平臺時必須同時強調進行實驗室的優化整合和實驗課程的優化整合,并將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融為一體,提高資源的調配力度,形成既有各自特色又互相配合的實驗室體系,實現資源共享,統調共用。
2.節約型學校建設是各學校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運用市場經濟機制,強化資產的量化管理是建設節約型學校的有效途徑。這不僅可以減少資源消耗,提高使用效益,更重要的是增強各單位領導的成本意識,調動各單位節約資源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并為國家和社會培養具有節約意識的建設者,同時,也適應科學發展、節約型社會建設的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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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ng a new situation of assets manage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Zheng Yin, Luo Xueliu, Zheng Jinyue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42, China
一、嚴格耕地保護堅守耕地紅線
(一)嚴格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一是嚴格執行楚雄市基本農田保護“九條措施、五項制度”和楚雄市基本農田監督管理體系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照“圖上有標識、地上有標志、責任有文件、面上有示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基本農田監督管理體系,確保全市43929.81公頃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用途不改變。二是嚴格執行《楚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認真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以及市、鄉(鎮)、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四級簽訂的《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和《耕地保護責任書》,明確了職責和義務。三是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占用一般耕地的用地項目,其占補平衡指標均落實到了補充的土地開發(占補平衡)項目。截至底,我市耕地保有量為49920.59公頃,高于—規劃期間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48002.23公頃的目標。四是投資4萬元在蒼嶺、呂合、東華、子午、紫溪新設5塊基本農田保護標志牌,切實加強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監管。
(二)大力實施土地開發整理(中低產田地改造)。積極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申報和實施工作,一是組織實施了楚雄市西舍路等四鄉(鎮)“11.02”災毀土地復墾整理項目,建設規模11913.45畝,總投資萬元,項目于去年6月底竣工。二是組織實施三街鎮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建設規模2518.2畝,總投資482.32萬元,項目正在實施。三是組織實施東華、紫溪兩鎮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一期,建設規模11944畝,總投資2636.52萬元,項目正在實施。四是組織申報了楚雄市東華、子午、紫溪三鎮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二期和蒼嶺鎮土地開發整理(占補平衡)項目。
(三)積極開展三項整治和城增村減工作。“三項整治”和“城增村減”是國土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我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抓好此項工作。一是組織實施原云機四廠工礦廢棄地整治項目,項目建設規模31.121公頃,經整治后可新增耕地20公頃,項目正在審計階段,待審計結束即可提請州局驗收。二是對蒼嶺、鹿城、紫溪、子午等4個鄉鎮的第二批符合“三項整治”和“城增村減”地塊進行實測和規劃設計,目前正在進行規劃方案編制工作,預計總建設規模為2300畝,待州下達計劃后即可組織實施。
二、拓展作為空間,保障用地需求
(一)主動報批用地。一是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保增長、保紅線”的決策部署,積極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涉及我市的國家、云南省390個重點項目及州、市重點項目提供用地保障服務,發出用地預審催辦函3份。二是全年共上報省、州審批楚雄市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五批、州第一批、州第二批共六個城市批次建設用地和中石化西南成品油輸油管線油庫建設項目、鑫貿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建設項目及110kv龍潭變電站建設單獨選址項目用地三個,報批用地總面積為362.7036公頃(5440.554畝),涉及農用地轉用301.9935公頃(4529.9畝),需占用耕地184.3886公頃(2765.83畝),其中: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五批報件235.5053公頃(3532.58畝)已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獲批準;其余的州第一批、州第二批、中石化西南成品油輸油管線油庫建設項目、鑫貿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建設項目及110kv龍潭變電站建設項目用地162.436公頃(2436.54畝)已通過州人民政府及州國土資源局審核并已上報省國土資源廳,但由于指標原因正在加緊協調。第二污水處理廠、第二自來水廠、東西環線、楚廣公路建設項目,廣大鐵路擴能改造項目等建設項目用地正在組織報件資料、協調用地指標和開展前期征地拆遷等工作。三是在征地拆遷方面,緊緊圍繞國家、省、州、市重點項目建設,配合市重點工程征地拆遷協調領導小組指揮部在時間緊,任務重,工作面廣,矛盾十分尖銳的情況下,克服重重困難,共為29個項目簽訂征地協議70份,征用土地222.3881公頃(3335.822畝);簽訂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協議62份,拆遷房屋總建筑面積178.13平方米,拆遷各類管線32.21公里。四是確保元雙二級公路建設,按時完成我市境內所涉及的4個鄉鎮、15個村委會、103個村民小組土地權屬調查,簽訂征地協議112份,征地總面積2252.4883畝;簽訂房屋、墳墓、管線拆遷協議223份,拆遷房屋面積23731.3772平方米,墳墓248冢,管線111.399公里;簽訂臨時協議20份,面積247.47畝,并完成涉及我市61.1
1公里公路用地范圍內的勘測定界、用地報件、占用林地報件的上報審批工作,大力推進征地拆遷工作,及時提供建設用地。(二)節約集約用地。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制,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嚴格實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堅持先規劃后用地。按照規定做好建設用地預審,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9件,預審總面積83.4388公頃,其中耕地面積34.6220公頃。其次是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用地都依法、按程序進行了規劃調整,全年上報規劃調整1件,總面積72.9公頃,沒有違反規劃和突破計劃用地的行為發生。
(三)清理閑置土地。今年在存量土地供應調查摸底和對歷年來建設用地使用資料調查的基礎上,通過現場勘察,逐宗核對用地材料,沒有發現閑置土地案件的發生。
(四)加強批后監管。及時供地,確保全年供地率在50%以上,及時建設用地信息,采取催辦、約談、督查等辦法,敦促業主辦證及投建,對發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認真處理,催繳土地出讓金8000多萬元。今年根據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對已批10個項目用地加強批后監管,促進項目落地建設。
(五)服務新農村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71號)及《楚雄州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加強農村建房用地的監管,為村級組織建設和新農村建設提供用地服務,今年共受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指標面積41.1333公頃(617畝),開設綠色通道,為“11.02”受災農戶辦理農房用地707戶,面積265.07畝。
三、優化資源配置,推進市場建設
(一)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全面落實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制度,規范國有土地出讓行為,今年收購國有土地26宗51.32畝,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533.2萬元。以出讓方式提供用地38宗166.9627公頃(2504.44畝),土地出讓成交總金額39538.1868萬元;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及轉讓432宗,面積2.18公頃(32.75畝),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12.9905萬元;收繳土地收益金97.9858萬元。完成公益性土地評估14宗,評估土地面積1132.343畝,收取土地評估費23.775萬元,今年共收取土地有償收入價款3.5億元,占計劃的219%。
(二)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市場。全面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建立嚴格的礦業權管理制度,新設礦山一律采用招拍掛方式出讓采礦權,提高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準入條件,今年共掛牌出讓采礦權5宗,征收采礦權價款收益13.8萬元。
(三)進一步規范國土資源交易行為。簡化辦事程序,實行一站式辦結,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432宗,面積32.75畝。辦理抵押登記137宗,抵押金額8418.93萬元,為全市各行各業土地融資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四、持續治理整頓,規范礦業秩序
(一)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為進一步提高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水平,杜絕非法開采,促進我市礦業秩序健康有序發展。2月6日,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袁鵬召開專題辦公會議,研究關于打擊私挖濫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關問題,成立以市長為組長的打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開展打擊私挖濫采礦產資源專項整治行動。從市國土資源局、市經委、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法院等相關部門抽調了素質高、業務強的工作人員組建打擊私挖濫采礦產資源專項整治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擔任,市人民政府安排了相應的工作經費25萬元,實行合署辦公,聯合執法組在開展工作以來,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出重挙、下狠手,嚴厲查處和打擊私挖濫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一年來,共開展動態巡查65次,檢查煤點100余處,采取炸、封、砌、堵、埋的方法取締小煤點20個,立案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10件,罰款12.64萬元,沒收暫扣采礦工具25件、設備8臺,拆除供電設備12處,強制整改、關閉12個煤礦探礦權硐口,沒收無煙煤541噸,遣散農民工35人。配合市法院強制執行2件,罰款2.5萬元。配合市公安局對三街鎮非法采煤者瞿某調查取證,現瞿某已被刑事拘留,即將公審判實刑。
(二)認真組織開展礦山年檢工作。采用“基層所初審,市局終審”的分級年檢制度,重點檢查礦山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價款、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執行情況,年檢礦山采礦權113個、探礦權26個、年檢率達100%。全市共取締關閉無證采礦159起,組織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58.79萬元,完成州下達任務數的101%。
(三)認真開展礦業權核查工作。礦業權核查工作由于時間緊、任務重、質量要求高、費用大,為了按時、按質完成核查工作,楚雄市成立了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實施方案,明確了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中由礦業權人自行承擔的費用為:148萬元(其中:采礦權80萬元,探礦權68萬元)。全市礦業權實地核查采礦權礦山企業101個、探礦權26個,整個
核查工作于10月19日已通過州級驗收。五、注重和諧民生,維護社會權益
(一)抓好地質災害防治。一是強化防災責任。召開地質災害防災培訓及多次專題會議,結合“4·22”世界地球日和“5·12”全國防災減災日宣傳活動,開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地質環境保護宣傳,共發放宣傳材料2265份,設立咨詢點15個,接待咨詢586人(次),召開群眾座談會167場(次),參會人數達4257人。部署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切實履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在全市14個鄉鎮全面推行鄉鎮領導班子成員負責掛點聯系地質災害隱患點制度,進一步明確了領導責任。將防災責任落實到國土資源所、村兩委及監測人員,做到任務到人、責任到人。二是完善防災預案。成立了楚雄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楚雄市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及楚雄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建了楚雄市國土資源局汛期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分隊,把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延伸至自然村,把防治措施落實到自然村和農戶,進一步夯實防災工作基礎。三是落實防災措施。開展主汛期前的險情排查,加強對167個地質災害隱患點(其中重點監測49個、一般監測118個)的監測,落實監測人員167名,發放避險明白卡3200份,工作明白卡270份,監測記錄本170本,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警示標志牌510塊;認真落實“五項制度”——即汛期值班制度、災情速報制度、地質災害險情巡查制度、地質災害“兩卡”發放制度和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制度。四是開展地質災害隱患點治理。積極向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爭取立項治理原宜茨鄉政府駐地及學校滑坡、中山集鎮及中學滑坡和三街集鎮及周邊地區滑坡等3個較大地質災害隱患點治理項目工作,總投資2087萬元,其中國土資源部投資260萬元,省級投資1827萬,治理項目于6月15日開工建設。
(二)積極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由于城區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遺留問題比較復雜,原始權屬材料殘缺不全,為切實解決群眾辦證難題,我局在土地登記工作中,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認真把關,實地核實,共受理解決個人土地登記歷史遺留問題12起。進一步規范了我市土地登記發證工作,保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
(三)暢通群眾訴求渠道。進一步探索國土資源案件調查、調處、反饋的運行機制,發揮國土資源所網絡作用,依法及時辦理群眾案件,局領導親自督辦件,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土地和礦產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認真排查,切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反饋。全年共受理各類國土資源案件57件(其中上級交辦7件、來信5件,來訪36件,網上10件),辦結率為100%。
(四)維護被征地群眾權益。切實做好重點項目征地拆遷工作,嚴格依法依程序征地,認真實施“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嚴格執行將征地補償費納入工程總概算制度,盡量杜絕出現新的拖欠,沒有發生因拖欠征地補償費而導致上訪的事件。
六、嚴格依法行政,推進執法監察
(一)加大法律宣傳。開展全市鄉鎮村級干部國土資源法律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利用地球日、土地日、安全生產宣傳月的宣傳,通過在州、市電視臺播報新聞14條,設立咨詢臺,舉辦專欄,發放資料,懸掛橫幅,張貼標語等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共發放《土地日特刊》500份、《全國土地日知識手冊》500本、《農村土地整治典型示范案例專題教學片》5套,編發《國土資源局簡訊》6期116篇。結合打擊私挖濫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專項行動,我局聯合市經委、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法院在有礦鄉鎮舉辦了“法律知識進礦區”培訓活動,通過通俗易懂的案例,教育引導廣大礦業權人依法采礦。此外,在土地執法過程中,以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原則,發現一個,查處一個,教育一片,讓廣大干部群眾真正樹立“節約集約用地,堅守耕地紅線”的觀念,宣傳效果進一步提高。
(二)強化執法監察。一是落實責任。進一步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所的工作職責,強化市、鄉、村三級國土資源管理責任,探索多部門齊心協力抓好執法監察的工作機制,執法監察力度進一步增強。二是依法辦案。嚴格履行執法辦案的工作程序,依法操作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處理、告知、聽證、決定、送達、執行、結案等程序和時限要求,“規定動作要完成,程序要合法”。建立集體研究案件、集體決定處理意見的工作機制,使執法監察人員在辦案中提高素質。三是加強巡查。執法大隊、礦產科及國土資源所都實行定期巡查工作機制,共出動執法人員480人次,制止違法苗頭42件;立案查處26件(土地違法案件14件、礦產資源案件12件),狠殺偷采、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及不批就占、少批多占建住宅的歪風。
七、夯實工作基礎,增強保障能力
(一)科學編制兩個規劃。一是編制楚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國家、省、州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20年)修編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4月底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觀摩培訓會議的相關要求,認真和技術協作單位做好各類用地空間布局圖、基本農田調整分析圖和建設用地空間布局圖的制作,將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和省州市重點項目全部納入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目前“三張圖”已通過省國土資源廳預審查,《楚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2020年)》也已通過州級評審和省廳審定。二是編制楚雄市第二輪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第二輪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要求,我市在成立礦產資源規劃修編組織機構、制定規劃編制工作方案、落實修編經費和專業隊伍的基礎上,今年年初完成基礎資料收集和社會調查工作,4月初正式轉入前期專題研究、規劃文本、附圖、附表和相關附件的編制。目前第二輪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已通過州國土資源局審查。
(二)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加快推進第二次土地大調查工作,按照經費落實、人員到位、保證質量的要求,加快調查進度,全面掌握土地資源家底,為土地管理宏觀調控和土地資源管理提供科學依據。我市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按照省州二調辦的統一安排部署開展工作,農村外業調查于4月7日通過省級驗收,內業建庫已通過省、國家的核查;城鎮土地調查完成外業工作,已轉入內業建庫;一般建制鎮調查已落實專業隊伍,正在按照省州二調辦的統一要求和部署開展工作,圓滿完成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年度任務。第二次土地大調查工作的開展為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的規劃實施提供了詳實的基礎數據及基礎資料,同時也為今后幾年內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拓展建設用地空間打下了堅實基礎。
(三)規范土地登記。認真貫徹落實《土地登記辦法》,規范土地登記行為,嚴格履行土地登記程序,確保土地登記的合法性和土地權屬的合法、準確、有效,共完成土地登記發證2136宗。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已納入二調工作同時開展,已按照二調的要求完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的標繪和面積量算工作,按照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要求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務。
(四)加大信息化建設投入。根據國土資源信息化“十一五”規劃和云南省“金土工程”建設總體方案要求,局領導高度重視,積極安排布置,扎實、穩妥、有效地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在
經費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多方籌集資金購置硬件、軟件等相關辦公配套設施。目前,局各科室及鄉鎮國土資源所辦公電腦都已配齊,局域網和土地利用計劃管理信息系統、用地報件系統、公文傳輸系統、供地系統、采礦權審批系統、地質災害管理系統、執法監察系統均已建成,邁出了我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一大步。八、加強廉政建設,提高隊伍素質
(一)加大輪崗交流。認真執行干部隊伍考核考評制度,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楚雄市國土資源局股所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辦法(試行)》,按照“能者上、庸者下”的原則加大對局機關職能科室、國土資源所所長和干部職工的輪崗交流。按程序選拔任用了7名股所級干部,對局機關部分職能科室和直屬事業單位的10名股所級干部、3名國土資源所所長和24名職工進行了輪崗交流,充分挖掘潛力,調動主觀能動性,促進干部職工盡職盡責,愛崗敬業,團結協作的謀事氛圍。
(二)落實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為了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領導,一是健全陽光政府組織機構,完善各種制度。及時成立陽光政府四項制度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并下發了《楚雄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成立貫徹落實四項制度領導小組的通知》、《楚雄市國土資源局關于調整充實全面貫徹落實行政問責辦法等四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楚雄市國土資源局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辦法》、《楚雄市國土資源局重要事項公示制度實施辦法》、《楚雄市國土資源局重點工作通報制度實施辦法》、《楚雄市國土資源局政務信息查詢制度實施辦法》、《楚雄市國土資源局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的具體規定》等文件以及《96128政務信息查詢專線聯絡員服務規范》;二是明確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的責任領導和牽頭科室以及局政務信息網絡查詢管理員、檔案查詢管理員和96128政務專線信息聯絡員,并組建了局政務信息中心;三是實施了重大決策聽證事項2項,重要事項公示1項,重點工作通報15項;四是印發了《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簡報》5期;五是接聽并答復96128政務信息查詢專線咨詢電話9個,極大地增強政務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務水平。
(三)是抓效能促行風。全面實施行政問責辦法、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等四項制度,加大問責工作力度。由局班子領導對各科、室(隊)、所貫徹執行四項制度的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確保四項制度的貫徹落實,認真落實《干部職工工作出勤考核辦法》,以嚴格干部職工工作紀律為切入點,加大對“四項制度”的督促檢查和機關紀律作風集中檢查整頓力度,強化工作責任問責問效,著力解決部門內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切實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積極開展計生、綜治、平安、保密、群團、精神文明等創建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是抓隊伍促廉政。以制度建設為切入點,狠抓制度落實責任制,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一是認真落實局黨組與市委、州局黨組簽訂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分別與局班子成員和14個國土資源所、局機關13個科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將目標責任層層分解,逐項落實,并定期、不定期地對各科室和基層所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加大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獎懲力度,保障黨風廉政建設的深入貫徹執行。二是按照“政治過硬、業務精通、愛崗敬業、求實創新、廉潔勤政”的要求,局黨組制訂下發《黨風廉政建設實施意見》、《干部理論學習安排意見》、和《楚雄市國土資源局黨組關于<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__年工作規劃>實施方案任務分解的通知》到各基層所和機關科室,采取各種措施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宣傳和警示教育活動構筑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三是按照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局領導提出“向我看齊,對我監督”的要求,自覺接受全系統干部職工在學習、勤政廉政、遵紀守法等方面的監督,逐步建設成為一支用心做事、和諧共事、廉潔辦事的干部隊伍,推動國土資源事業持續發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土地資源和資產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和資產在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統一出讓土地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土地資源和資產以及進行土地科學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產權代表,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和城鄉地政的統一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設土地管理人員,負責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 實行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逐步培育、完善、規范土地市場。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 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一)城市土地(依法確認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撥給集體、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和未撥用的林地、草地、水域等;
(三)國家撥給機關、團體、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四)國家依法征收、沒收的土地;
(五)國家建設依法征用的土地;
(六)依法確認屬于集體所有以外的其他土地。
第九條 下列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已確定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二)農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自留塘;
(三)依法確認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土地的權屬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土地權屬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和集體土地的所有權。
跨縣(市、區)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按行政區劃分別到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辦理土地權屬登記,由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在政府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出賣、轉讓房屋等地上附著物,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須在地上附著物權屬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第十二條 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合同規定的經營權、合法收益權,同時承擔合理利用和保養土地的義務。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其管理權限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先行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有爭議雙方分屬本省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爭議雙方所在地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解決。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的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需調整,須報請原批準機關批準。
各類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鄉(鎮)村建設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鄉(鎮)村建設規劃。
在江河、湖泊管轄區、各種類型的保護區、風景旅游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該區的綜合開發利用規劃。
國有農、林、牧、漁、參、葦場(站)和水庫等單位的土地利用規劃,應當在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由其自行編制,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地開發規劃,合理開發土地資源。加大土地保養措施,防止土壤退化。整治廢棄地,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荒山、荒地。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用于農、林、牧、副、漁業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者使用。
第十七條 一次性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的審批權限如下:
(一)20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200公頃以上333公頃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
(三)333公頃以上666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666公頃以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控制本轄區內各項建設用地總量。
建設用地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編制,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下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部門監督實施。
指令性建設用地計劃不得超出本年度計劃指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菜田保護區。
基本農田保護區和菜田保護區的土地,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一般不得占用;確需占用的,依法按最高標準收取土地稅費。
第二十條 從事磚瓦和其他建材業生產,應當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占用菜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
第二十一條 各類開發區選址、用地應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依法嚴格審批。
第二十二條 承包經營土地造成荒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承包者征收荒蕪費。其標準:荒蕪1年的,按該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倍計收;荒蕪2年的,按該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計收,并由原發包單位收回土地。
征收的荒蕪費應由縣級財政專戶存儲,用于農田基本建設和發展農業生產。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采礦、采石、挖沙、取土等經營活動占用耕地或者造成耕地破壞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并向所在地的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預交復墾保證金。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對土地復墾后,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退回復墾保證金。
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為所在鄉(鎮)糧食作物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5倍。
第二十四條 占用耕地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和省的規定交納耕地占用稅。征用城市郊區已開發的菜田,應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
每畝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收取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加倍計算:長春市、吉林市為12-14倍;四平市、遼源市、通化市、渾江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琿春市為8-12倍;其他縣(市)及工礦區為6-8倍。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按征用土地審批權限由土地管理部門收繳,財政專戶存儲,用于繳納此項基金所在市、縣的新菜田開發建設,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條 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征用土地批準權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遷移或破產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三)公路、鐵路、機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四)單位自辦的農副業生產基地停辦、無力自行耕種和擅自轉讓、出租、抵押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以及承包的農、林、牧、漁、參、葦業等土地上,建造住宅、取土挖砂、開礦建廠、脫坯燒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騙取批準使用土地。
第二十八條 居民的宅基地應按下列標準劃定:
(一)鄉(鎮)村農業戶居民宅基地面積最高標準為330平方米;城市郊區、市區所轄鄉和建制鎮規劃區、工礦區農業戶居民(含一方是農業戶口的居民)的宅基地面積最高標準為270平方米。
(二)市區和縣城居民宅基地面積最高標準為120平方米;市區和縣城以外的非農業戶居民宅基地面積最高標準為220平方米。
(三)國有農、林、牧、漁、參、葦場(站)和水庫等單位的職工宅基地面積最高標準為270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 土地開發利用和進行城鄉建設使用土地,要遵守國家和省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的有關規定,不得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土地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域內,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要在其批準建設用地范圍內改建、擴建的,應先辦理建設用地審核手續,竣工后再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用途的,必須到原批準機關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批給建設用地:
(一)使用土地超過用地定額的;
(二)已劃撥的用地,未使用或者尚未全部使用的;
(三)積欠土地稅費的;
(四)非法占用土地尚未處理的;
(五)有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尚未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察人員,憑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管理監察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使用行使監督檢查權。被監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監督檢查。
第四章 使用國有土地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使用國有土地,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國有土地的批準權限為:縣級人民政府批準6670平方米以下;長春市人民政府批準6670平方米以上33350平方米以下;其他市、州人民政府批準6670平方米以上20010平方米以下;省人民政府批準20010平方米(對長春市33350平方米)以上1334000平方米以下。
在城市規劃區外使用國有土地的批準權限,按照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辦理。
第三十四條 新增商業、金融、旅游、服務業、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及其他經營性用地,主要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等平等競爭的出讓方式取得。
國家投資的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地、軍事設施用地、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及福利性住宅用地等非經營性用地,可采取行政劃撥方式提供。
第三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原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在城鎮臨時占用國有土地,應當按《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臨時用地的一次批準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使用期滿,應及時歸還。需要繼續使用的,要到原批準機關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土地原使用狀況造成破壞的,由占地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恢復。
第三十七條 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出租、抵押和其他形式的交易活動前,必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三十八條 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企業被有償兼并或者被拍賣,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原土地使用者應按一定比例補交出讓金,同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入股或者聯營。入股或者聯營前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評估機構對土地先行評估(涉及房產或市政設施的,由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聯合評估),并按有關規定補交出讓金。入股和聯營各方按相應份額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在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地上聯合進行非經營性項目建設,參建方按出資比例享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一條 國有農、林、牧、漁、參、葦場(站)和水庫等單位的職工及其他人員使用該單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建造住宅的,須經該單位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軍隊以及鐵路等大中型企業使用國有土地,必須依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使用集體土地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凡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持項目批準文件和資金證明,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單位和個人按國家和省的規定交納土地管理費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用地許可證,并劃撥土地。
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還須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用地許可證,到財政部門依法納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憑財政部門開具的納稅收據或免稅證明,劃撥土地。
第四十五條 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當按照土地的實際地類,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根據總體設計需要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分期征用土地,不得先征待用;修建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水等管線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分段申請批準,辦理用地手續。
建設項目竣工后30日內,建設用地單位應向原審批機關申報,由原批準機關對用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如下:
(一)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平方米以下。
(二)長春市人民政府批準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3335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平方米以下133400平方米以下;其他市、州人民政府批準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2001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平方米以上66700平方米以下。
(三)長春、吉林市人民政府在國務院確定的開發區范圍內批準耕地20010平方米以上667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0平方米以上133400平方米以下。
(四)省人民政府批準菜田2000平方米以上、耕地20010平方米(對長春市33350平方米)以上667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0平方米(對長春市133400平方米)以上1334000平方米以下。
鄉(鎮)村企業建設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批準權限,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通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當在征用的土地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由建設單位向批準工程項目的機關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經批準后,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該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
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他地下工程、進行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補償。
建設單位為選擇建設位置,需要對土地進行勘測的,應當征得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其他臨時使用集體土地超過兩個月以上的,按照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使用年限和要求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三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征用土地,用地單位應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6倍;
(二)水田、園地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4-5倍;
(三)旱田地、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4倍;
(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魚水域,為所在鄉(鎮)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3倍;
(五)其他土地,為所在鄉(鎮)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
第四十九條 征用土地時,用地單位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計算。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以上,最高不得超過10倍。征用空閑地和荒山、荒地等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條 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
第五十一條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單位應支付青苗補償費,其標準為該作物一個栽培期的產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水井、樹木以及其他附著物的,應按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沒有規定或約定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
征用土地協議書簽訂后,在協議書中標明的擬征用的土地上新栽種的樹木和新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五十二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給付本人外,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五十三條 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勞動力的安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興辦的聯營企業,經批準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實行征用,也可以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協議將土地的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
第五十五條 征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征地工作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用地單位應向征地工作機構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
第五十六條 國家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對無理拒絕、妨礙、阻撓或者拖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強制執行。因無理拒絕、妨礙、阻撓或者拖延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被征地單位和個人賠償。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十七條 鄉(鎮)村農業建設用地,用地單位應到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八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使用耕地的,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由于遷居等原因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出賣、出租住房后在當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五十九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和回鄉定居的臺灣同胞、港澳同胞、華僑和在我省長期居住的外僑,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建造住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參照征用土地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六十條 鄉(鎮)辦企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參照征用土地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并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