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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教育行政許可。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規章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教育行政許可規定具體實施的程序、條件等。
第四條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為需要增設新的教育行政許可或者認為教育行政許可的設定、規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建議,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務院提出立法建議;也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議。
第五條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簽署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書。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委托的具體事項、委托期限及法律責任等。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
(二)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
(三)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收取費用的法定項目和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內容。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將前款內容向社會公開,便于申請人查詢和辦理。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七條申請教育行政許可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免費提供。
第八條教育行政許可申請一般由申請人到教育行政部門辦公場所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以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申請文件效力的材料。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公開行政許可的承辦機構、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為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提供便利。
第九條實施行政許可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門多個內設機構辦理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明確一個機構為主承辦,并轉告其他機構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
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接到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
(一)申請事項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
(三)申請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情形;
(四)申請人是否提交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申請材料;
(五)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自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后5日內,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未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核查人員核查時應當出示證件,根據核查的情況制作核查記錄,并由核查人員與被核查方共同簽字確認。被核查方拒絕簽字的,核查人員應予注明。
第十三條依法應當先經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初審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在審查完畢后7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審查教育行政許可申請,對依法需要專家評審、考試、聽證的,應當制作《教育行政許可特別程序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第十五條對依法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承擔評審職責的機構和人員,明確評審的依據、標準、規程、期限和要求。
評審工作完成后,承擔評審任務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出具書面評審報告,送交組織評審的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對依法需要舉行國家考試取得資格的行政許可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通過考試,符合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授予相應的資格或者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對于屬于聽證范圍的行政許可事項,經告知后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派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包括以下主要內容:聽證事項;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記錄人;聽證參加人;行政許可申請內容;承辦業務機構的審查意見及相關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發表的意見,提出的證據、理由;審查人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辯論、質證的情況和聽證申請人最后陳述的意見等。
聽證筆錄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名,并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當場簽名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對筆錄內容有異議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告知其他參加人,各方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補充或者更正;對異議有不同意見或者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對聽證筆錄中沒有認證、記載的事實、證據,教育行政部門不予采信。
第十八條除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外,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以教育行政部門名義作出。
有關行政許可的文書、證件,應當以實施行政許可的教育行政部門名義簽發并對外。
第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格式化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許可證、資格證、批準文件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條教育行政部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一般應當由受送達人直接領取。受送達人直接領取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時,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不直接領取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采取郵寄送達、委托送達等方式。無法采取上述方式送達,或者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的,可以在公告欄、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刊上刊登公告。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認為教育行政部門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可以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或者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現下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下級教育行政部門擅自改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關鍵詞:行政職權;第三部門;公務法人;行政主體;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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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學者帕金曾經說過:“大學對一切都進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們自己。”[i]此話雖然有些偏頗,但高校體制改革的現實卻逼迫我們必須對新形勢下高校的角色和地位進行審視和研究。
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學無線電電子學系學生劉燕文向北京海淀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北京大學推上了被告席。劉燕文稱,1996年初,劉燕文的博士論文通過答辯和系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后,報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北大第四屆學位評定委員會共有委員21人,1996年1月24日對劉燕文博士論文表決時實到會人數16人,表決結果是7票反對,6票贊成,3票棄權。根據審查結果,北京大學學位委員會做出不批準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只授予博士結業證書的決定。3年多來,劉燕文一直多方反映,未果。海淀區法院經審查,做出一審判決,北大敗訴。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北大不授予學位的決定違反了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須經學位委員會成員半數通過的程序。同時,北大學位委員會在做出不予授予學位前,沒有告知劉燕文,并聽取他的陳述和辯解;做出決定后也未將決定向劉燕文實際送達。法院據以上程序瑕疵撤銷北大不授予學位的決定。[ii]
北大被自己的學生告上法庭,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讓許多人覺得疑惑。行政訴訟法不是“民告官”的法嗎?高校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嗎?這些疑問正反映了我國高校體制改革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自90年代黨和國家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戰略以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變革。伴隨著政府職能轉變的深入進行,教育體制尤其是高等教育體制改革也進入了關鍵的攻堅階段。社會各界包括法學界都對此寄予了高度關注。然而,大量的探討都集中在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擴招及學費的提高等熱點問題上。相形之下,對高校的角色定位、職能性質、法律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卻很少有人論及。而這些問題卻正是近幾年來劉燕文這類案件在各地頻繁發生的根本原因。這種狀況從近期講已經損害了高等教育各方的權利和利益,影響了高等教育資源的有效配置;從遠期講,則有可能影響我國高等教育事業持續穩定的發展。
我國高校體制改革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一、高校性質云遮霧罩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作用彌漫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學界往往將這樣的政府稱為“全能政府”。在全能政府體制中,各種社會組織都圍繞政府權力展開活動。與此相應,劃分社會組織的方法也比較簡單。其中,政府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權力,以公眾利益和福祉為宗旨的單位組織。企業單位是以營利為直接目的,以生產經營為主要活動方式的社會組織形式。基層自治組織是以自治管理為基礎的社會單位。這樣的劃分簡單明了,與當時相對單一的社會關系十分適應。
進入八十年代以后,隨著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機關不再大包大攬、無所不管、無處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有很大改觀。企事業單位的自主性、獨立性日漸增強。這一變化是十分可喜的。但是天下從沒有免費的午餐,制度變革總是要付出代價的。高校體制改革的代價便集中體現于高校舊身份與新角色的沖突與不協調。在法律上,這種沖突極端表現為與高校發生糾紛的人們那種極其尷尬的處境。他們無法確定:高校侵犯自己權益時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行使的行政職權;還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行使的民事權利?在將糾紛訴諸法院后,高校是作為特殊的行政主體,受行政法律關系的調整呢?還是作為民事主體,受民事法律關系調整?
無庸置疑,事業單位的法律性質和地位的模糊不清是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因此,重新界定高校在新體制下的作用與法律地位便成為一項刻不容緩的工作。下面,我們便從各類高校的共性與差異兩方面論述新形勢下高校應當具備的法律地位。
(一)從共性來看,高校最重要的職能在于為國家和社會保存、傳播文化科學知識,培養高級人才。而這種職能的實現往往意味著在經濟上的巨大投入與極微小的回報(甚至完全沒有回報)。很明顯,這種職能是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的市場機制無法實現的。同時,我們也應認識到這些職能不能完全交予政府來執行。這是因為,高等教育職能的實現需要動用大量社會、經濟資源。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這種職能服務,必將導致政府負擔過重。而且由于政府組織和職能有科層化、強制性的特征,也決定了政府過度介入這些事務將嚴重影響這類事業的效率與公平。正是高教職能的特殊性決定了高校性質的獨特性。
為了全面反映高校這類組織的特征,社會科學界發展出了一種用于確定高校這類組織地位和性質的理論。這就是“第三部門”(thethirdsector)理論。[iii]“第三部門”是由美國學者Levvit最先使用的,用于涵蓋處于政府與私營企業之間的那塊制度空間的一個概念。今天,這一概念已被國際學術界普遍接受。由于政權性質、法律制度、分權程度、發展程度、社會異質性程度、宗教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各國第三部門的內涵和外延千差萬別。有些國家強調第三部門的免稅特征,有些則強調非營利、慈善的特征。但各國學者都用該理論打破了社會組織的傳統劃分方法,并力圖用這一理論反映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第三部門在某些領域具有市場組織和政府組織不具備的特性。這些特性集中表現為非營利性、自主性、專業性、低成本。非營利性是第三部門組織追求目的公益性決定的。自主性是指相對于政府的獨立性。第三部門名稱的來源就是人們相信它們不受政府支配,能夠獨立地籌措自己的獎金,獨立地確定自己的方向,獨立地實施自己的計劃,獨立地完成自己的使命。第三部門作為整體具有多樣性,但具體到每個非營利組織,它們卻是十分專業化的。它們在成立之初目標是定得十分明確的,如醫院是救死扶傷的組織;福利院是照顧無家可歸的兒童的組織;學校是提供受教育機會的組織等。第三部門不同于政府組織的特征還在于它的低成本,因為第三部門運作可以依靠志愿人員為其提供免費服務,還能夠得到私人捐款的贊助。此外,第三部門內也沒有科層式的行政體系。
為了凸現第三部門的這些特質,西方國家在法律上對第三部門的地位大都作了特殊規定,如“非營利組織”(non-profitsector)、“慈善組織”(charitablesector)、“志愿者組織”(voluntarysector)、“免稅組織”(tax-exemptsector)、“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sector)等。其中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國的經驗就很值得我們借鑒。在法國,承擔公共服務事業管理,為全社會提供服務的機構除了國家機關、地方領土單位以外,還有公務法人。[iv]公務法人具備幾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它具有法人資格。它是一個法律主體。有自己全部、獨立的財產,實行獨立核算。第二,它是一個公法人。它從事國家規定的某項公共利益活動,并接受國家的監督和控制。它也因此享有某些特權,如公用征收權、其財產不能被扣押、強制執行權等。第三,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享有一定的自。[v]
顯然,高校就是第三部門和公務法人的典型代表。它不以營利為主要的運營目的,而且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務,從事的是政府和企業“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同時它又具備一定的行政職能,這些行政職能雖不如行政機關的職權廣泛、性質明確,但卻已足夠構成其獨特的法律地位。
(二)從差異來看。在我國高校系統內部,眾多的高校雖有不同于政府與企業的共性,但也存在很多不同之處。一些高校主要依靠政府的扶持,承擔為國家培養人才的重任。另一些高校則通過提供教育服務等方式,運用市場的規律來獲得生存的機會。這樣的差異會直接導致高校的組織形式、法律地位、法律性質的分化。對于不同類的高校,法學理論和立法實踐對其應進行有差別的調整。從國外的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對高校做了性質區分,并據此對不同高校給予不同待遇。如英美等國對公益大學與營利大學財政支持的力度差異便是一個例證。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是有利于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的。
基于以上認識,筆者不揣淺陋認為當前可對我國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以下規定:
首先,應明確高校公務法人的地位。我國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為運行宗旨,擁有一定行政職權(如授予學位、頒發學歷證明、內部處罰權等)的組織。它的許多決定是強制性的,有確定力和執行力的。如高校有權決定是否頒發學位證、畢業證;有權在招生時決定錄取這名學生而不錄取那名學生;有權要求入學轉系或畢業分配必須交納一定的費用。為了保證高校的功能和職權得到很好的實現和執行,我們應借鑒國外經驗,盡快確立高校的公法地位。(當然,是否稱為公務法人還有待學術界進一步探討。)只有這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對這類高校進行行政授權時才有法律的依據;利于這類高校明正言順得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同時也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職權侵害的人尋求法律救濟。
其次,應根據高校追求經濟利益的活動在其所有行為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將高校劃分為營利性高校與非營利性高校。過去我國依據舉辦者的不同,將高校分為國家高校,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現在看來,這樣的劃分造成了三類高校發展的不均衡和有限的高教資源浪費。國家高校的招生數量逐年在擴大,而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的招生額相對卻在逐年萎縮。國家高校的師資因擴招而出現短缺,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的資源卻無法被充分利用。一些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設立了許多極具特色的專業和學科,卻由于沒有國家財政撥款的扶持而面臨不能將其獨特之處延續下去的窘境。
因此,我們應放棄以往依舉辦者來劃分高校性質的方法。而代之以一種全局的觀念,在全國范圍內合理的配置教育資源。當前,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對醫院進行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劃分。這樣的劃分將影響國家對不同性質醫院的財政扶持的力度和監管的方式。營利性的醫院由于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政府對它的財政扶持將減少。從法律性質而言,營利醫院多以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進行服務和盈利活動,其行為受民法調整。而非營利性醫院則以為大眾提供優質、低廉的醫療服務為目的,并承擔所在社區的基本醫療和免疫服務。今后,政府會集中力量對非營利醫院進行財政補貼以保證其服務質量。非營利醫院的行政性特征十分明顯。它們在社會醫療保障、強制免疫、公費醫療等方面作為行政主體出現,其行政職權由主管行政機關和有權機關授予并進行監督,它們的行政行為受行政法律規范的調整。
由于高校和醫院在現階段的體制改革中面臨的問題是相似的。今后國家可將高校分為營利性高校和非營利性高校。營利高校以獲取利潤為主要目的,并可根據現實需求自主調整學科設置,以期能從市場中獲得更多的回報。由于能通過盈利和社會效益促進自身的發展,這類高校的存在也能吸引各種利益群體投資教育。這可以緩解當前高校投資渠道單一、經費拮據的窘境。國家將在加強監控力度的同時減少對營利高校的扶持力度。非營利性高校(不管其以往是國家高校、地方院校)將是國家財政的主要扶持對象。對一些民辦高校,若其開辦的學科是國家高校中所缺乏的,或對國家發展有利的,國家也可對其進行財政補助,而不應過多考慮其民辦性質。劃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高校除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更合理地配置財政資源以外,還能對高校的師資和受教育者流向進行合理引導,加強高校之間教師和學生自由流動,充分利用各方資源優勢。更重要的是國家在進行教育行政職權委托和授權時,應將權力更多地授予非營利性高校。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高等教育功能和價值的充分實現。
通過以上對高校性質的界定,今后高校的各類活動都能被原則性的分類并找到相應的法律規范予以調整。政府與各類高校之間的關系也將會更加明晰。然而,高校性質的確定只能從原則的高度解決高校體制改革的相關問題。對一些更具體的矛盾還需要做進一步的分析。
二、高校行政職權“無法可制”
從劉燕文案,我們看到高校在進行管理時作出的決定對學生影響是巨大的。不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或被開除學籍、勒令退學,對學生的名譽及將來的就業和發展將產生極大的影響。高校的這些行為,對與它處于不平等地位的學生而言,是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的,因而是典型的行政行為。但是,由于高校的公法地位尚不明確(如第一部分所述),高校行使行政職權實際上很少受到行政法治原則的約束。這一狀況令人堪憂。其具體表現是:
從宏觀角度看,1995年7月以來,我國高等教育宏觀管理體制實行的是“兩級管理,以省級統籌為主”的體制。在這種體制下,中央與省級教育管理部門都針對高校管理工作進行了大量立法。然而,由于缺少一種有效的立法協調機制,高校教育的法律法規相互沖突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也是造成目前高校管理政出多門,無所適從的尷尬局面的一個重要原因。加之高校往往對自身法律地位認識不足,在訂立有關校級規章制度時,經常存在“違法制規”的現象。其直接結果便是實踐中存在著大量違反法律的校規校紀。嚴格地說,這種狀況與“無法可依”的狀態已相去不遠。
從微觀層面看,在高教管理活動中,高校擁有諸如內部處分權,收費權,招生權等行政職權。在行政法中,對一些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嚴重影響的行政權的行使,往往課以嚴格的程序要求。如工商機關在對違法經營企業做出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對該企業違法經營的狀況進行調查。此后,工商機關還應通知企業將受到什么處罰,并給予其辯解和陳述的機會。最后,處罰決定書還應直接送達被處罰人。之所以如此重視程序,一方面是為了促使行使權力一方謹慎地做出行政行為,另一方面也為相對人在受到侵害前主動抵制權力濫用提供制度保障。但由于上文所述原因,高校的行政職權卻長期疏于程序制約。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對劉燕文的博士論文進行審查時,采用了實質審查,即對劉燕文論文的內容進行了審查。但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只能對已通過答辯的論文進行程序性審查。而且北大在做出不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的決定后,既沒有告知劉燕文,也沒有聽取他的陳述和辯解;在做出決定之后,也未將決定向劉燕文實際送達。實際上這是對劉燕文辯解權和知情權的剝奪。正是這些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使北大不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的決定成為無效行為。在劉燕文一案中北大學位委員會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該條例并未明確在評定學位論文時,是否允許投棄權票,棄權票是作為反對票還是同意票看待等問題。這種程序規定的缺失從某種程度上默認和縱容了高等教育管理活動中權力的濫用。這顯然背離了依法行政的原則。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認為迫切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高校在行使職權時無法可制的狀況加以改變。
第一,高校擁有的行政職權應有明確的授權。中央與地方應建立良性協調機制,使各級、各種行政法規作到層次分明,和諧一致。教育行政部門對各高校自己制定的校規校紀進行定期必要的監管,使其不至于違反法律。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為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奠定良好法律基礎。
第二,嚴格規范高校行使行政職權時的程序,尤其是對一些嚴重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制定相應程序規范。如事前的通知,給予辯解和陳述的機會,并送達正式的決定書。特別是做出開除、勒令退學、不頒發畢業證、不授予學位這類嚴重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建立聽證制度。只有這樣,才不會使教育行政管理成為行政程序的一片盲區。
教育行政職權的獲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實現行政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法治行政還要求相對人在受到高校違法行政侵害時能得到法律切實有效的救助。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備的教育行政救濟制度。
三、高校侵權“無門救濟”
1999年4月,北京海淀區法院受理了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該案的原告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94級學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過程中,中途去廁所,掉出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被監考老師發現,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根據該校“068”號《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第三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田永的行為屬于“夾帶”的性質,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并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北科大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黨團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并完成了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學習成績和畢業論文已經達到高等學校畢業生水平。1998年6月,臨近田永畢業,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有關部門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原告田永認為被告行為違法,侵犯了其基本權利,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的決定。海淀區法院經審查后,認定北科大的“068號通知”與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章的規定相抵觸,對田永的退學處理屬于無效行為,判令北科大頒發給田永畢業證、學位證。北科大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海淀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了它們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機關,但是為了維護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將其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適用行政訴訟法來解決它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vi]
這個案件的受理和最終判決在高教實務界、法學界引起了廣泛關注和深入的探討。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從字面上理解,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的行為表現。但是行政法并不排除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其他社會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特殊情況。許多法律法規就明確授權給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行政職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公布。有資格授予學位的高校在學位授予領域,行使的是法規授予的教育行政職權。
因此,俗稱“民告官”的行政訴訟的被告并不只是行政機關。像高校這樣的事業組織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時,亦可擔任行政主體角色,也應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因此也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然而,到目前為止仍沒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高校的行政訴訟被告資格。這就成為許多法院仍不受理的這類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
在行政法制中,管理相對人除了可通過行政訴訟獲取救濟,還可通過另一種事后救濟途徑-行政復議-維護自己的權益。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我國主要的行政救濟途徑,也是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和糾錯機制。它利用行政層級中的上下級領導監督關系,通過相對人的申請使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個案對下級部門的工作進行審查監督。對于下級行政部門而言,由上級主管部門督察和糾正自己的錯誤,是下級對上級應具有的服從義務。下級改正錯誤時,也沒有很大的抵觸情緒,十分利于行政復議決定的落實。為了保證行政復議的公正公開和防止行政機關復議的拖沓,行政復議法賦予相對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的陳述權、辯解權,并對復議的受理、審查、決定的期限等進行了規定,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期限,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復議的一個重要優點是它不收取任何費用。這對處于相對人地位的學生尋求法律救濟來說是十分有利的。但是,當前高校與主管行政機關之間關系的模糊使得規范兩者在復議活動中的權利義務成為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這也是造成我國教育行政復議制度發展滯后的重要原因。在田永案中,田永所在的學院曾就北科大對田永的校級處理決定向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申訴。國家教委也曾下文指出北科大的處理決定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但北科大并未采納國家教委的意見,對田永重新做出處理。如果有健全的行政復議救濟制度,田永的問題就可能在行政訴訟之前得到解決。這不僅能減少各方當事人的訴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續和穩定。
綜上所述,作為教育行政救濟制度兩塊基石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目前都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為了結束高校侵權救濟無門的現狀,我們應盡快建立教育行政復議制度和將教育行政行為明確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只有這樣才能使高校在做出對相對人影響重大的決定時,既受行政法律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的規范,也受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約束;也只有這樣才不至于放任高校隨意侵犯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才能保證行政法治原則的順利實現。
我們相信,在解決好以上幾方面問題之后,中國高等教育必能迎著知識經濟的春風,在新世紀取得更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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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i]朱永新。高等學校教學管理系統研究[M].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1998年2月。
[ii]王鋒。“劉燕文訴北大案”的法律思考[J].北京:法制日報,2000年1月16日。
[iii]王紹光。多元與統一-第三部門國際比較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6.
[iv]王名揚。法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127.因公務法人法文(l‘etablissementpublic)的名稱是公共機構,一些學者也將這類組織稱為公共機構。但筆者認為,將這類組織譯為公務法人更能突現其法律地位的獨特性。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作用彌漫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學界往往將這樣的政府稱為“全能政府”。在全能政府體制中,各種社會組織都圍繞政府權力展開活動。與此相應,劃分社會組織的方法也比較簡單。其中,政府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權力,以公眾利益和福祉為宗旨的單位組織。企業單位是以營利為直接目的,以生產經營為主要活動方式的社會組織形式。基層自治組織是以自治管理為基礎的社會單位。這樣的劃分簡單明了,與當時相對單一的社會關系十分適應。
進入八十年代以后,隨著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機關不再大包大攬、無所不管、無處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有很大改觀。企事業單位的自主性、獨立性日漸增強。這一變化是十分可喜的。但是天下從沒有免費的午餐,制度變革總是要付出代價的。高校體制改革的代價便集中體現于高校舊身份與新角色的沖突與不協調。在法律上,這種沖突極端表現為與高校發生糾紛的人們那種極其尷尬的處境。他們無法確定:高校侵犯自己權益時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行使的行政職權;還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行使的民事權利?在將糾紛訴諸法院后,高校是作為特殊的行政主體,受行政法律關系的調整呢?還是作為民事主體,受民事法律關系調整?
無庸置疑,事業單位的法律性質和地位的模糊不清是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因此,重新界定高校在新體制下的作用與法律地位便成為一項刻不容緩的工作。下面,我們便從各類高校的共性與差異兩方面論述新形勢下高校應當具備的法律地位。
(一)從共性來看,高校最重要的職能在于為國家和社會保存、傳播文化科學知識,培養高級人才。而這種職能的實現往往意味著在經濟上的巨大投入與極微小的回報(甚至完全沒有回報)。很明顯,這種職能是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的市場機制無法實現的。同時,我們也應認識到這些職能不能完全交予政府來執行。這是因為,高等教育職能的實現需要動用大量社會、經濟資源。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這種職能服務,必將導致政府負擔過重。而且由于政府組織和職能有科層化、強制性的特征,也決定了政府過度介入這些事務將嚴重影響這類事業的效率與公平。正是高教職能的特殊性決定了高校性質的獨特性。
為了全面反映高校這類組織的特征,社會科學界發展出了一種用于確定高校這類組織地位和性質的理論。這就是“第三部門”(thethirdsector)理論。[iii]“第三部門”是由美國學者Levvit最先使用的,用于涵蓋處于政府與私營企業之間的那塊制度空間的一個概念。今天,這一概念已被國際學術界普遍接受。由于政權性質、法律制度、分權程度、發展程度、社會異質性程度、宗教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各國第三部門的內涵和外延千差萬別。有些國家強調第三部門的免稅特征,有些則強調非營利、慈善的特征。但各國學者都用該理論打破了社會組織的傳統劃分方法,并力圖用這一理論反映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第三部門在某些領域具有市場組織和政府組織不具備的特性。這些特性集中表現為非營利性、自主性、專業性、低成本。非營利性是第三部門組織追求目的公益性決定的。自主性是指相對于政府的獨立性。第三部門名稱的來源就是人們相信它們不受政府支配,能夠獨立地籌措自己的獎金,獨立地確定自己的方向,獨立地實施自己的計劃,獨立地完成自己的使命。第三部門作為整體具有多樣性,但具體到每個非營利組織,它們卻是十分專業化的。它們在成立之初目標是定得十分明確的,如醫院是救死扶傷的組織;福利院是照顧無家可歸的兒童的組織;學校是提供受教育機會的組織等。第三部門不同于政府組織的特征還在于它的低成本,因為第三部門運作可以依靠志愿人員為其提供免費服務,還能夠得到私人捐款的贊助。此外,第三部門內也沒有科層式的行政體系。
為了凸現第三部門的這些特質,西方國家在法律上對第三部門的地位大都作了特殊規定,如“非營利組織”(non-profitsector)、“慈善組織”(charibrsector)、“志愿者組織”(voluntarysector)、“免稅組織”(tax-exemptsector)、“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sector)等。其中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國的經驗就很值得我們借鑒。在法國,承擔公共服務事業管理,為全社會提供服務的機構除了國家機關、地方領土單位以外,還有公務法人。[i
v]公務法人具備幾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它具有法人資格。它是一個法律主體。有自己全部、獨立的財產,實行獨立核算。第二,它是一個公法人。它從事國家規定的某項公共利益活動,并接受國家的監督和控制。它也因此享有某些特權,如公用征收權、其財產不能被扣押、強制執行權等。第三,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享有一定的自。[v]
顯然,高校就是第三部門和公務法人的典型代表。它不以營利為主要的運營目的,而且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務,從事的是政府和企業“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同時它又具備一定的行政職能,這些行政職能雖不如行政機關的職權廣泛、性質明確,但卻已足夠構成其獨特的法律地位。
(二)從差異來看。在我國高校系統內部,眾多的高校雖有不同于政府與企業的共性,但也存在很多不同之處。一些高校主要依靠政府的扶持,承擔為國家培養人才的重任。另一些高校則通過提供教育服務等方式,運用市場的規律來獲得生存的機會。這樣的差異會直接導致高校的組織形式、法律地位、法律性質的分化。對于不同類的高校,法學理論和立法實踐對其應進行有差別的調整。從國外的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對高校做了性質區分,并據此對不同高校給予不同待遇。如英美等國對公益大學與營利大學財政支持的力度差異便是一個例證。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是有利于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的。
基于以上認識,筆者不揣淺陋認為當前可對我國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以下規定:
首先,應明確高校公務法人的地位。我國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為運行宗旨,擁有一定行政職權(如授予學位、頒發學歷證明、內部處罰權等)的組織。它的許多決定是強制性的,有確定力和執行力的。如高校有權決定是否頒發學位證、畢業證;有權在招生時決定錄取這名學生而不錄取那名學生;有權要求入學轉系或畢業分配必須交納一定的費用。為了保證高校的功能和職權得到很好的實現和執行,我們應借鑒國外經驗,盡快確立高校的公法地位。(當然,是否稱為公務法人還有待學術界進一步探討。)只有這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對這類高校進行行政授權時才有法律的依據;利于這類高校明正言順得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同時也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職權侵害的人尋求法律救濟。
其次,應根據高校追求經濟利益的活動在其所有行為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將高校劃分為營利性高校與非營利性高校。過去我國依據舉辦者的不同,將高校分為國家高校,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現在看來,這樣的劃分造成了三類高校發展的不均衡和有限的高教資源浪費。國家高校的招生數量逐年在擴大,而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的招生額相對卻在逐年萎縮。國家高校的師資因擴招而出現短缺,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的資源卻無法被充分利用。一些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設立了許多極具特色的專業和學科,卻由于沒有國家財政撥款的扶持而面臨不能將其獨特之處延續下去的窘境。
因此,我們應放棄以往依舉辦者來劃分高校性質的方法。而代之以一種全局的觀念,在全國范圍內合理的配置教育資源。當前,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對醫院進行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劃分。這樣的劃分將影響國家對不同性質醫院的財政扶持的力度和監管的方式。營利性的醫院由于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政府對它的財政扶持將減少。從法律性質而言,營利醫院多以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進行服務和盈利活動,其行為受民法調整。而非營利性醫院則以為大眾提供優質、低廉的醫療服務為目的,并承擔所在社區的基本醫療和免疫服務。今后,政府會集中力量對非營利醫院進行財政補貼以保證其服務質量。非營利醫院的行政性特征十分明顯。它們在社會醫療保障、強制免疫、公費醫療等方面作為行政主體出現,其行政職權由主管行政機關和有權機關授予并進行監督,它們的行政行為受行政法律規范的調整。
由于高校和醫院在現階段的體制改革中面臨的問題是相似的。今后國家可將高校分為營利性高校和非營利性高校。營利高校以獲取利潤為主要目的,并可根據現實需求自主調整學科設置,以期能從市場中獲得更多的回報。由于能通過盈利和社會效益促進自身的發展,這類高校的存在也能吸引各種利益群體投資教育。這可以緩解當前高校投資渠道單
一、經費拮據的窘境。國家將在加強監控力度的同時減少對營利高校的扶持力度。非營利性高校(不管其以往是國家高校、地方院校)將是國家財政的主要扶持對象。對一些民辦高校,若其開辦的學科是國家高校中所缺乏的,或對國家發展有利的,國家也可對其進行財政補助,而不應過多考慮其民辦性質。劃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高校除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更合理地配置財政資源以外,還能對高校的師資和受教育者流向進行合理引導,加強高校之間教師和學生自由流動,充分利用各方資源優勢。更重要的是國家在進行教育行政職權委托和授權時,應將權力更多地授予非營利性高校。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高等教育功能和價值的充分實現。
通過以上對高校性質的界定,今后高校的各類活動都能被原則性的分類并找到相應的法律規范予以調整。政府與各類高校之間的關系也將會更加明晰。然而,高校性質的確定只能從原則的高度解決高校體制改革的相關問題。對一些更具體的矛盾還需要做進一步的分析。
二、高校行政職權“無法可制”
從劉燕文案,我們看到高校在進行管理時作出的決定對學生影響是巨大的。不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或被開除學籍、勒令退學,對學生的名譽及將來的就業和發展將產生極大的影響。高校的這些行為,對與它處于不平等地位的學生而言,是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的,因而是典型的行政行為。但是,由于高校的公法地位尚不明確(如第一部分所述),高校行使行政職權實際上很少受到行政法治原則的約束。這一狀況令人堪憂。其具體表現是:
從宏觀角度看,1995年7月以來,我國高等教育宏觀管理體制實行的是“兩級管理,以省級統籌為主”的體制。在這種體制下,中央與省級教育管理部門都針對高校管理工作進行了大量立法。然而,由于缺少一種有效的立法協調機制,高校教育的法律法規相互沖突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也是造成目前高校管理政出多門,無所適從的尷尬局面的一個重要原因。加之高校往往對自身法律地位認識不足,在訂立有關校級規章制度時,經常存在“違法制規”的現象。其直接結果便是實踐中存在著大量違反法律的校規校紀。嚴格地說,這種狀況與“無法可依”的狀態已相去不遠。
從微觀層面看,在高教管理活動中,高校擁有諸如內部處分權,收費權,招生權等行政職權。在行政法中,對一些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嚴重影響的行政權的行使,往往課以嚴格的程序要求。如工商機關在對違法經營企業做出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對該企業違法經營的狀況進行調查。此后,工商機關還應通知企業將受到什么處罰,并給予其辯解和陳述的機會。最后,處罰決定書還應直接送達被處罰人。之所以如此重視程序,一方面是為了促使行使權力一方謹慎地做出行政行為,另一方面也為相對人在受到侵害前主動抵制權力濫用提供制度保障。但由于上文所述原因,高校的行政職權卻長期疏于程序制約。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對劉燕文的博士論文進行審查時,采用了實質審查,即對劉燕文論文的內容進行了審查。但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只能對已通過答辯的論文進行程序性審查。而且北大在做出不授予劉燕文
博士學位的決定后,既沒有告知劉燕文,也沒有聽取他的陳述和辯解;在做出決定之后,也未將決定向劉燕文實際送達。實際上這是對劉燕文辯解權和知情權的剝奪。正是這些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使北大不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的決定成為無效行為。在劉燕文一案中北大學位委員會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該條例并未明確在評定學位論文時,是否允許投棄權票,棄權票是作為反對票還是同意票看待等問題。這種程序規定的缺失從某種程度上默認和縱容了高等教育管理活動中權力的濫用。這顯然背離了依法行政的原則。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認為迫切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高校在行使職權時無法可制的狀況加以改變。
第一,高校擁有的行政職權應有明確的授權。中央與地方應建立良性協調機制,使各級、各種行政法規作到層次分明,和諧一致。教育行政部門對各高校自己制定的校規校紀進行定期必要的監管,使其不至于違反法律。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為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奠定良好法律基礎。
第二,嚴格規范高校行使行政職權時的程序,尤其是對一些嚴重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制定相應程序規范。如事前的通知,給予辯解和陳述的機會,并送達正式的決定書。特別是做出開除、勒令退學、不頒發畢業證、不授予學位這類嚴重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建立聽證制度。只有這樣,才不會使教育行政管理成為行政程序的一片盲區。
教育行政職權的獲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實現行政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法治行政還要求相對人在受到高校違法行政侵害時能得到法律切實有效的救助。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備的教育行政救濟制度。
三、高校侵權“無門救濟”
1999年4月,北京海淀區法院受理了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該案的原告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94級學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過程中,中途去廁所,掉出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被監考老師發現,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根據該校“068”號《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第三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田永的行為屬于“夾帶”的性質,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并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北科大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黨團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并完成了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學習成績和畢業論文已經達到高等學校畢業生水平。1998年6月,臨近田永畢業,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有關部門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原告田永認為被告行為違法,侵犯了其基本權利,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的決定。海淀區法院經審查后,認定北科大的“068號通知”與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章的規定相抵觸,對田永的退學處理屬于無效行為,判令北科大頒發給田永畢業證、學位證。北科大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海淀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了它們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機關,但是為了維護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將其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適用行政訴訟法來解決它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vi]
這個案件的受理和最終判決在高教實務界、法學界引起了廣泛關注和深入的探討。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從字面上理解,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的行為表現。但是行政法并不排除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其他社會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特殊情況。許多法律法規就明確授權給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行政職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公布。有資格授予學位的高校在學位授予領域,行使的是法規授予的教育行政職權。
因此,俗稱“民告官”的行政訴訟的被告并不只是行政機關。像高校這樣的事業組織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時,亦可擔任行政主體角色,也應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因此也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然而,到目前為止仍沒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高校的行政訴訟被告資格。這就成為許多法院仍不受理的這類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
在行政法制中,管理相對人除了可通過行政訴訟獲取救濟,還可通過另一種事后救濟途徑-行政復議-維護自己的權益。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我國主要的行政救濟途徑,也是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和糾錯機制。它利用行政層級中的上下級領導監督關系,通過相對人的申請使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個案對下級部門的工作進行審查監督。對于下級行政部門而言,由上級主管部門督察和糾正自己的錯誤,是下級對上級應具有的服從義務。下級改正錯誤時,也沒有很大的抵觸情緒,十分利于行政復議決定的落實。為了保證行政復議的公正公開和防止行政機關復議的拖沓,行政復議法賦予相對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的陳述權、辯解權,并對復議的受理、審查、決定的期限等進行了規定,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期限,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復議的一個重要優點是它不收取任何費用。這對處于相對人地位的學生尋求法律救濟來說是十分有利的。但是,當前高校與主管行政機關之間關系的模糊使得規范兩者在復議活動中的權利義務成為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這也是造成我國教育行政復議制度發展滯后的重要原因。在田永案中,田永所在的學院曾就北科大對田永的校級處理決定向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申訴。國家教委也曾下文指出北科大的處理決定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但北科大并未采納國家教委的意見,對田永重新做出處理。如果有健全的行政復議救濟制度,田永的問題就可能在行政訴訟之前得到解決。這不僅能減少各方當事人的訴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續和穩定。新晨
綜上所述,作為教育行政救濟制度兩塊基石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目前都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為了結束高校侵權救濟無門的現狀,我們應盡快建立教育行政復議制度和將教育行政行為明確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只有這樣才能使高校在做出對相對人影響重大的決定時,既受行政法律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的規范,也受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約束;也只有這樣才不至于放任高校隨意侵犯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才能保證行政法治原則的順利實現。
我們相信,在解決好以上幾方面問題之后,中國高等教育必能迎著知識經濟的春風,在新世紀取得更大的發展。
注釋:
[i]朱永新。高等學校教學管理系統研究[M].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1998年2月。
論文關鍵詞 違法行為 教育矯治 社區矯正
勞教廢止后,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制度面臨的困境與選擇已不容忽視。基于社會轉型時期犯罪控制的特殊模式,中國的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著漸進式填補的路徑來迎合社會秩序規范運行的需要。社區矯正制度的深入開展,適應了犯罪控制和社會管理創新的新常態,實現了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與社區矯正制度的耦合。
一、社區矯正與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耦合之處
社區矯正制度與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看似兩個不同的制度,但它們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一)社區矯正制度是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諸多矛盾的迫切需要
改革進入深水區,諸多內外因素引起個體思潮的變異,為各種失范行為滋生提供了優質的土壤。違法行為教育矯治作為勞教的制度銜接,本著“教育、感化”的理念,與社區矯正適用對象的出發點是一致的。中國傳統的刑罰執行方式單一,這與違法行為懲罰格局不相適應,因此,刑法執行機關需要根據新的形勢進行變革。
1.社會治安案件頻發與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種類和方式不足的矛盾。“當每個人發現自己不能夠適應所處的社會環境,就會通過某種變異的自我感情等形式表現出來。”改革進入深水區,符合勞教并違反社會規范的行為因素明顯增加,但勞教制度已成為歷史。歸根結底,是因為教育矯治種類和方式不足,如果把社區矯正制度引入教育矯治執行方式,以上問題便迎刃而解。
2.刑事案件居高不下與缺乏有針對性的矯正項目之間的矛盾。在罪犯人數居高不下的形勢下,監獄的行刑資源面臨嚴峻挑戰,為緩解這一矛盾,《刑法修正案(八)》確立了社區矯正制度,但現實情況是,基于基層司法所社區矯正人手嚴、矯正方式單一等諸多原因,社區矯正作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刑罰方式,在罪犯矯正過程中并沒有針對性的矯正項目,這一現實困境亟待解決。
3.社區矯正與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對犯罪的懲罰比例失衡之間的矛盾。我國《刑法》確立了罪行相適應原則,哈特認為:“懲罰之相對嚴厲性與犯罪之道德上的嚴重性呈正相關。”而勞教制度明顯和上述原則相悖。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推進,法院判決了大量管制、緩刑和假釋案件,使矛盾將更加凸顯。為了遵行罪行相適應原則,有必要將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案件與社區矯正案件相銜接。只有采取這種方式,才可以解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與社區矯正對犯罪懲罰的比例失衡矛盾。
(二) 社區矯正是我國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執行方式改革的必然選擇
1.社區矯正可以根除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行刑方式的實質不公。勞教廢止后,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功能的實現必須依賴新的懲罰控制機制。我們必須承認這個事實: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比,勞教違法行為較低,但勞教違法行為遭遇的封閉式處遇,很可能比罪犯接受的處罰更加嚴厲,從而造成實質不公。我國目前推行的社區矯正制度是一種開放式的處遇制度,是現在行刑執行方式改革的大勢所趨。
2.社區矯正有助于我國違法行為矯治應然目的的實現。違法行為教育矯治采取何種執行方式取決于它所追求的實然價值,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秉承“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針已是不爭的事實。但勞教采取封閉式處遇制度,這種執行方式讓被執行者產生“人格減等”的心理恥辱,這無疑是剝落了他們作為人而享有的基本權利。社區矯正有利于被矯正人重新回歸社會。從這個視角來看,勞教制度廢止后,社區矯正是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最合理方式。
3.社區矯正可以緩解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執行困境。在司法實踐中,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并沒有體現其應然標準功能,隨著國內安全形勢與經濟壓力的增大,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性質由原始的福利性措施轉型為懲罰性措施,這種處遇模式違背教育矯治的初衷。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與社區矯正相比,監獄行刑資源卻不斷增加。社區矯正有利于克服傳統的行刑封閉化和罪犯在刑釋后難以融入正常社會生活的弊端,可以緩解當前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執行困境。
二、社區矯正運行的幾個基本理念
筆者認為,勞教制度廢止后,社區矯正作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執行方式屬于大勢所趨。在社區矯正在運行過程中應秉承以下幾個基本理念。
(一)依法矯正
社區矯正作為一項刑罰執行制度,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而要做到“法律優先”和“法律保留”兩個基本準則,“法律優先”意味著社區矯正必須以法律規定為前提,雖然《社區矯正法》還未面世,但是為確保社區矯正工作規范運行,必須嚴格貫徹《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法律保留”意味著社區矯正的要做到“法無授權即禁止”,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區矯正的嚴肅性和威懾性。
(二)一般預防理念
“一個法律若要恰當地完成其職能,就不要追求正義,還要致力于創造秩序”。要實現這個目標,可以參考刑事法學中的一般預防論。即:社區矯正不僅要體現正義的需要,而且更要體現出一般預防的需要。社區矯正作為寬容刑罰觀的產物,有利于罪犯的再社會化,在一般預防理念的要求下,社區矯正應該側重于保證公眾的安寧感,做到矯正項目具有針對性,從而使犯罪控制模式和社會治理效果得到進一步加強。
(三)矯正與教育并駕齊驅
“矯正意指糾正,改正,是指“專業人員運用專業理論和方法為被矯正對象提供各種改造措施。使罪犯或具有犯罪傾向的違法人員得到矯正治療,從而實現再社會化的過程。”;“教育是一種潛移默化培養品格健全的社會人的實踐活動。”從兩者內涵來看,教育的形式往往是“柔性”的,而矯正的形式是“剛性”的。社區矯正運行中既要考慮“剛性”特征,也要考慮“柔性”需求。
(四)以人為本理念
勞教制度之所以一直遭受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質疑,除了因其欠缺法律依據,最主要的就是沒有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法律旨在創設一種正義而又合理的社會秩序”,社區矯正的深入推進以“人權保障”為價值準則,因為謀求每一個個體的自由是國家和社會發展的終極追求,也是“以人為本”的出發點和歸宿。
三、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之下社區矯正制度的現實可能性
(一)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取得了良好成效
截止到2014年11月,全國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211萬人,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間再犯罪率為0.2%以下。貝卡里亞認為,“立法者應當是溫和的、寬大的和人道的。”這說明在刑罰人道主義思潮的影響下,現代刑罰已經不再單純的追求懲罰犯罪,追求狹義的報應;而是追求報應、威懾、剝奪、矯正一體化的綜合行刑目的,這說明了社區矯正作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執行方式逐漸被社會所采納。
(二)社區建設加速推進為社區矯正深入開展提供了基礎
社區矯正要發揮作用必須以社區為前提,隨著政府管理職能的轉變,“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轉型,政府成為了人民的“守夜人”,社區建設自反原動力和政府主導原因力出現了博弈的過程,這為社區矯正的開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四、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之下的社區矯正制度構建
自社區矯正制度運行以來,學術界圍繞社區矯正進行了大量的學術研究。但社區矯正作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正的方式缺乏法律依據,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對矯正措施進行了創新和嘗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卻是對“法律優先”和“法律保留”兩個原則的違反。筆者認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應該早日出臺,這部法律應該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的犯罪控制模式、執行程序、矯正項目等。
(一)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模式探討
無論是英國的全國緩刑委員會、美國的矯正局管理模式、還是日本的保護觀察所,歸根結底國外社區矯正強調政府、社區及非政府組織三方共同合作的主導模式。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我國的社區矯正應采取何種運行模式呢?《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確立了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與其共同承擔監督考察社區矯正犯的工作管理體制。筆者認為,“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多方參與”實現專門機構管理和社會管理相結合、引入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推動社區矯正的社會化運轉,符合社區自治的發展趨勢。這也是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我國社區矯正應該堅持的模式。
(二)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的執行方式
1.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的執行機構探討。目前,我國承擔社區矯正工作的是司法局,實際操作中,主要矯正任務落到基層司法所。在基層司法行政部門配套及保障不足、法治觀念滯后的情況下,利用社區刑罰對罪犯進行改造和教育的理念還未得到深入推進。筆者認為,由于刑罰執行的復雜性,為了解決上述困境,可以在社區矯正機構中配備一定數量的警察,協助社區矯正官開展工作。
2.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中民間組織與行刑社會化時效分析。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視角下社區矯正開展應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爭取更多的社會資源參與進來。由于社區矯正的復雜性,在實踐中,應注重吸收具備多種學科背景的專業人才。同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大社區矯正制度的宣傳與普及力度,促進普通民眾擯棄“刑罰報應”理念,以達到行刑社會化的時效。
前言
所謂“雙證書”制度指的是高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在其畢業的時候可以同時得到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兩種證書的制度。學歷證書指的是在高職院校學習過程中的一種證明學習經歷的證明,職業資格證書則是通過相應的鑒定機構規定的相關考試而取得的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證書。由于高職院校主要是為就業培養相應的人才,因此,“雙證書”制度的實行有利于高等職業教育其自身的完善與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雙證書”制度的實行現狀
現階段,高等職業教育的“雙證書”制度其現實狀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首先,我國的高等職業校園已經廣泛的引入了人才的培養方案,實行了職業資格證書和學歷證書的雙證書制度。其次,我國高等職業教育中畢業生獲得的相關職業資格證書一般都是初級或者中級,技師資格證書以及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很難從在校期間獲得。第三,大部分高職院校其管理部門都在積極的引入“雙證書”制度,引入相關的政策。第四,很多高等職業院校已經開始在校外建立培訓基地,開始申請報批職業資格鑒定基地,借以實現面向校園以及社會進行職業資格鑒定的目的。
二、現階段高職院校的“雙證書”制度中出現的具體問題
1.高職院校在人才培養過程中職業資格標準和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不對應
我國高職教育“雙證書”制度中使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但可以獲得學歷證書也可以通過職業資格考核來得到與所學專業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有利于高職院校實現高技能人才的培養目標,但是在其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很多亟待解決的明顯問題。
首先,高職教育其專業是面向一個行業或者一個職業所對應的崗位,進行復合型人才的培養,但是職業資格證書卻是可以針對某個具體的公眾,職業資格證書并不具備全方位的放映高職院校學生職業水平以及能力的功能。所以,職業資格證書對高職教育的質量會有所影響。其次,高職教育中,同一個專業對應著很多個職業證書的工種,因此,在高等職業院校定制培養方案的過程中,職業資格證書的要求不會很高,也會忽略證書是否可以與專業核心相對應。
2.高職教育其專業教學和職業資格標準的對應并不明確
現階段,在我國的高職教育中,在教學模式和課程體系的設置方面都是院校所研究的重點內容。由于受到課程體系與教學固定模式的影響,高職教育其教學計劃不能覆蓋到職業資格標準的各個方面,不能滿足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能要求和知識要求。所以,職業資格標準和專業教學標準之間缺少有效的融合機制。要想使高職院校學生在畢業的時候可以獲取“雙證書”,就需要分別的進行在校學習與校外學習考核,在某種程度上加重了高職院校學生的負擔,增加了高職院校人才培養成本。
3.我國高職院校其師資能力和教學條件不能全方位的適應“雙證書”的具體要求
現階段,雖然高職院校在教學條件上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改革成果,但是由于具體職業崗位工作狀況的限制,很多高職院校的教學實踐條件依舊存在著很多問題,不能達到理想狀態。所以,在參加了學校組織的學習之后,職業資格考試鑒定的時候通過率依然很低,因此,導致學生和教師對職業資格鑒定考試的積極性降低。
三、高職院校實施“雙證書”制度的具體改進措施
1.建立完善的職業教育觀
高等職業教育院校一定要具備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兩個必備的特性,高等職業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方式之一,高等教育其特性十分突出,但是其職業教育特性卻沒有完全的現實出來。因此,高職教育必須要將職業教育與高等教育充分的結合起來,促進全面職業教育觀的形成。隨著職業資格證書融入高等職業教育中,一定要突出人才培養過程中技能型的重要作用。
2.制定“雙證書”這種制度的培養方案
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作為人才培養中的一個重要要素,高等職業教育其培養方案和高等教育事實上是一脈相承的,利用專業相對應的具體學科知識作為根本性依托,著重知識的完整性,對能力的培養方面存在著忽略。高等職業教育作為培養職業所需要的技能型應用人才作為目標,其主要目的在于培養學生的技術應用能力以及職業素質。制定人才培養的方案的時候一定要實行“雙證書”這種制度,將其融合到職業資格鑒定與職業標準當中,可以充分的結合職業崗“雙證書”位的現實需求,彌補能力培養的不足。
3.將“雙證書”制度與職業資格鑒定的標準相結合
現階段,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一定要注重實踐能力的培養,改善實際訓練的條件。隨著實惠的發展以及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的不斷出現,導致對于高等職業院校的學生的要求也會隨之增高。因此,必須要對落后的教學實訓條件進行進一步的改善,借以提高高職院校人才的質量。
高職院校教育中,將“雙證書”制度融入其中,可以參照專業向對應的職業證書的需求來制定專業課的實訓內容。實訓活動一定要和企業中的生產環節相吻合。為了實現“雙證書”制度目標,高職院校一定要對校外的實訓基地進行建設和加強,制定與職業技術鑒定相訓練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