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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全國高校都在進行教學模式改革,通過實踐證明傳統的教學模式已經不適用現代社會發展需要,尤其高職教育培養人才目標就是為社會培養應用型高級人才,主要是提高大學生實踐動手能力,培養社會需要的應用型高級人才。《中國旅游地理》是一門應用性與實踐性非常強的學科。對學生實踐能力要求比較高,傳統教學以教師為中心的講授教學模式,不能提高學生實踐能力,不符合行業發展需要。以項目化教學方法,在上課過程中,以學生為中心,讓學生參與課堂中,注重提高學生實踐能力,以實際工作崗位能力培養,通過實踐項目練習,有助于學生熟悉今后工作崗位,能滿足企業對人才需求,項目化教學方法實施,課堂效果明顯,提高了學生實踐能力,符合現代高職教育人才培養目標。
一、項目教學法的目標分析
(一)崗位職業能力分析
基于項目化教學方法,就是以學生工作過程中真實項目為載體,把項目進行細分,每部分實現的功能,學生在學習過程中,需要用哪方面知識去解決工作過程中的實際問題,在工作崗位中需要學生具有哪些能力。學生通過完成項目,提高了學生對工作崗位的適應,能提高其實際工作能力。通過《中國旅游地理》學科學習,學生今后對應的主要工作崗位主要是導游,導游需要W生掌握導游管理制度、服務流程、帶團計劃、與其他導游及司機合作精神等,其需要學生具有溝通能力、服務能力、講解能力、策劃能力、組織能力、寫作能力等。在項目化教學過程中,通過對學生崗位職業能力分析,通過具體模塊,讓學生掌握其基礎知識,有計劃培養學生崗位能力,讓學生畢業后能適應導游的工作能力。
(二)項目教學職業能力目標取向
在項目化教學過程中,教師應根據崗位職業能力分析結果,有目標的去提高學生的職業能力,職業能力提升有助于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增強創新意識,提高創新能力,提高學生綜合素養,促使其成為高級應用型人才。教學中要求學生在了解旅游地理一般理論與方法的基礎上,側重掌握中國不同等級旅游區旅游業各組成要素的基本特征及分析各地旅游特色,對重要景區及主要旅游線路有所了解,掌握作為旅游從業人員必備的基礎知識或對旅游者起到選擇目的地的參謀和導游作用。通過《中國旅游地理》課程學習,主要提高學生策劃能力、組織策劃能力、保護旅游資源環境能力等。
二、項目教學法的項目設計
《中國旅游地理》進行項目化教學過程中,通常是把一個項目分幾個模塊,每個模塊有具體的目標,要求掌握的基礎知識,能讓學生達到的能力。在進行項目設計過程中,通常把知識與能力結合起來,提高學生綜合素養。《中國旅游地理》一般分為中國常見旅游資源的分析和講解、中國各區域旅游線路的設計、中國旅游資源的調查與保護三個子項目,在進行子項目設計過程中,是結合職業崗位能力分析、通過實踐調研,有目標在提升學生實際工作崗位能力,讓其適應今后工作崗位需求,為旅游企業培養應用型高級人才。
三、項目教學法的教學過程
(一)準備階段
教師向學生介紹項目的目標、意義、學生需要完成項目的任務,學生需要掌握的知識點,職業崗位能力分析。教學給學生下達項目任命書,一般項目化教學方法,是以小組形式完成的,每組有一名組長,組長根據項目的任務,確定組中成員的分工,分工明確,大家去準備需要完成項目的資料,為項目的實施做好準備工作。
(二)實施階段
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學生是項目實施主角,教師是項目的組織者和策劃者。根據組中每個成員的分工,根據項目的目標去完成,當每個組遇到難題,可以尋求教師的幫助去解決實際問題。在進行過程中,可以有階段性成果展示,讓學生進行展示,大家可以進行點評,有助于下階段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評價階段
論文摘要 我國法律對于“體罰”的規定原則、模糊、不確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教師在執行學校的紀律時很容易觸犯法律的底線,也不符合教育學的規律,最終也不易達到教育的目的。法律對于體罰的明確、細致的規定能夠使體罰得到良好的執行,并且通過用法律的程序控制體罰的過程,用法律的后果強化體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能夠最大限度的執行學校紀律,實施體罰這一教育措施,達到教育的目的。體罰應當考慮的因素有體罰是否是出于教育目的、學生的個性特征、體罰是否會造成嚴重后果。體罰應當堅持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和比例原則。對于超出體罰的教育目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論文關鍵詞 體罰 法律規制 法律責任
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直接或間接的懲罰,造成一般身體損傷甚至是身體疼痛等生理和心理的痛楚,通過懲罰達到教育之目的的行為。古今中外,都有體罰學生的現象。體罰只能是為了教育的目的。控制體罰使其達到教育的目的是人類的一種共識,通過法律對體罰進行控制是現代社會一種最為理性的方式。
一、問題的提出
《義務教育法》第29條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筆者認為,體罰是教育的一部分,教育學生不能嚴重損害學生的身體、自由和人格尊嚴,但是對學生身體輕微甚至無礙的的傷害是教育活動的一部分,是學生受教育活動的天然容忍義務。體罰是學校的教育措施和秩序保障措施。目前法律對于“體罰”的規定原則、模糊、不確定,缺乏可操作性,引發了很多問題。首先,法律對于何為體罰行為并未作出規定,法律的不確定性給教師執行學校紀律帶來了很大的空間,在執行學校紀律時很容易觸及法律的底線,這對教師和學生都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其次,立法禁止體罰學生,但是對體罰并未做出明確規定,這種一刀切的方式,使得教師在執行學校紀律時無所適從,符合教育學規律的并不會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能夠促進學生人格完善和學習進步的教育措施,在法律不確定性和教師對法律的不當理解的情況下,因噎廢食的挫傷了教師執行學校紀律的有效性,違背了教育學的規律。第三,前蘇聯教育家馬卡連柯也曾說過,“合理的懲罰制度有助于形成學生的堅強性格,能培養學生的責任感,能鍛煉學生的意志和人的尊嚴感,能培養學生抵抗引誘和戰勝引誘的能力”。對學生施以體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塑造學生獨立和堅強的性格,增強學生的責任感和尊嚴感。因此,法律上對于體罰行為的模糊性禁止的處理,使得教師在執行學校紀律時投鼠忌器,損害了教育的完整性和目的性,不利于塑造學生的人格。
二、體罰在法律上的界定
《義務教育法》規定“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那么何種行為是法律禁止的體罰行為,體罰、變相體罰和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是何種關系。筆者認為,體罰行為分為輕微體罰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體罰行為。輕微體罰行為是指以教育為目的,在正常學生和社會公眾的心理預期之內可以接受的對學生的身體和心理造成輕微傷害但并不損害人格尊嚴的體罰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體罰行為是指違背教育學和心理學規律,超出教育目的和社會公眾心理預期的,給學生的身體和心理造成嚴重傷害并損及人格尊嚴的體罰行為。體罰是通常的一般的體罰,不會對學生的身體和心理造成嚴重的、顯然的傷害。而變相體罰是指教師通過其他手段變相的達到體罰學生的目的。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和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是造成了嚴重后果的行為,這應當是法律應當禁止的行為。
從禁止體罰的相關規定來看,教師對學生的體罰分為“體罰”、“變相體罰”、“侮辱人格尊嚴”、“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對于體罰行為不應當一律禁止,對于一般的、不侵犯學生人身權利、沒有侮辱人格尊嚴的輕微體罰行為是教育學上的應該容忍的行為。對于侮辱人格尊嚴、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殘忍的、過分的、危及人身安全的”體罰行為應當禁止。
教育是一種專業行為,教師相比立法者更加了解教育學的規律,立法者釜底抽薪式的全面禁止體罰顯然是對教育學規律的不尊重。筆者認為,法律應當對體罰作出明確的、更加細致的規定,并且賦予法院審查體罰行為合法性的權利,讓法官能動的進行體罰行為的規制。對于體罰行為的過程控制和結果控制能夠尊重教師作為專業教育者的尊重,也能使得體罰行為達到其應有的目的。通過正當法律程序控制體罰行為過程的合法性,通過司法救濟機制從結果上控制體罰行為,如此,體罰行為才能在法律的保護下,符合并達到教育的目的。
三、對體罰行為的法律規制
法律是現代社會良性發展的調節器,法律對社會的控制已經是“全方位、無死角”的。法律對教育的控制是在法治國家體現的尤為明顯。例如,美國公立教育的法律控制權在各州,法律控制體現在學生的入學、課程、學生的憲法權利、紀律以及教師的雇傭等幾乎所有的方面。涉及體罰學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曾表態:“在公立學校中使用體罰處分既不違背憲法第八修正案‘政府機構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懲罰’的規定,也不違背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護的正當程序原則。”因此,體罰是教育活動的一種“不可缺少”的部分,通過法律控制體罰行為是一種明智的選擇。
筆者以為,對體罰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是法律控制兩個重要方面。要判斷教師對學生體罰的正當性,需要考慮“學生的年齡、成熟程度及以往的行為表現、違紀行為的特征、教師實施體罰所使用的工具、對被體罰學生造成持久性傷害的證據、教師對學生采取體罰處分的動機”。
(一)體罰學生應當考慮的因素
1.教育目的。教師對學生的體罰首先必須是無惡意的,教師是教育者,學生的天職是學習。學校是一個需要規章和紀律的場所,教師對學生的體罰是為了促進學生獨立人格的發展和維持學校的紀律以及客觀秩序,而非存在對學生的“報復”、“發泄”以及“震懾”。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判斷一個體罰處分是否正當的標準就是“實施該處分是否是出于某種惡意或殘忍的動機”。所以,體罰學生應當以教育為目的,以教育目的之外的任何體罰行為都是對學生合法權益的傷害。
2.學生個人因素。學生的年齡、家庭狀況、成熟程度、以往的行為表現等學生個人因素是體罰應當考慮的因素。因為學生的培養是一個培養個性的過程,“因材施教”是教育學的基本特征。同樣,學生在觸犯紀律時,應當考慮學生觸犯紀律的原因、學生的性格、平時表現、觸犯紀律是否具有偶然性等因素,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再作出體罰的決定,如此才能保障體罰學生符合教育學的規律并達到教育的目的。
3.體罰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通常教師對學生的體罰有罰站、罰跑、打手心、打屁股、罰抄等。對于學生的體罰的正當性體現在不能觸及法律的底線,突破了法律的底線,教師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例如,對于學生身體的“打擊”不能給學生的身體和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對于學生的罰站不能時間太長,不能曝曬的情況下罰站,罰跑不能超出學生身體的可承受度,罰抄不能使學生感到是在體力勞動,否則將不能達到體罰的教育目的,給學生造成嚴重傷害的還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體罰時教師應當根據自己的體罰行為估計體罰的后果,使體罰不至于造成嚴重后果還能達到教育的目的。不造成嚴重的后果的體罰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侮辱學生人格尊嚴,造成嚴重后果的體罰行為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教師體罰學生時,應當考慮體罰是否符合教育目的、學生的個人情況是否適合體罰、體罰是否會造成嚴重后果等,考慮了這些因素之后再實施體罰,方能達到教育的目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體罰學生應當堅持的法律原則
1.正當程序原則。教師在對學生施以體罰之前,應當告知學生所違反的“規章和紀律”,這是學生在收到不利處分時應當享有的知情權,也是對學生人格的尊重。在體罰之前,應當給學生陳述和申辯的機會,這樣才能讓學生“心服口服”,同時也避免了教師對學生的“誤傷”。在美國,有的州的體罰由校長或副校長來執行。在我國,有的學校有德育老師,可以探索體罰行為由德育老師來執行的模式。德育老師來執行體罰,既符合自然公正原則,也能避免老師對學生的惡意和報復。雖然“在體罰學生前,學區管理者不得不遵循繁瑣的審批程序,則體罰的目的性將會減弱”,但是正當程序的合理使用,可以使教育目的得到最大的保護。為了避免程序的過于繁瑣挫傷了體罰的有效性和目的性,可以對不同的體罰行為設定不同的程序,使程序的正當性與體罰的目的性相一致,在使用正當程序的過程中,避免讓程序性消解了目的性。
2.比例原則。筆者所指的比例原則是指教師在體罰學生時,應當對目的和手段進行適當的衡量,確保體罰的手段和目的之間達到適當的平衡。通常學生的一個輕微過失,不能對學生進行較重的體罰。例如,學生未完成作業、做錯題、寫錯字,可以罰抄,但是不能給予罰站的體罰。一個學生寫錯字、沒有完成作業,抄寫五遍已經能夠讓學生記住這個錯別字的正確寫法,督促完成作業也能達到完成作業的目的,但是對學生罰站和罰跑圈的手段就與完成作業的教育目的顯得明顯不當。因此,在教師體罰學生時,應當考慮體罰所要實現的目的與體罰的手段之間是否是適當的平衡,是否存在手段和目的的不當聯結。只有要實現的教育目的和實施體罰的手段之間有適當的平衡,使用此種手段才能達到體罰的教育目的。
(三)體罰的法律責任
體罰行為違背其應當堅持的原則,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侵犯學生的權利,應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1.民事責任。《教育法》第42條規定了學校、教師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時,受教育者可以提起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因此,教師實施體罰行為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學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要求學生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教育法》第37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關鍵詞]幼兒園常規教育;紀律;秩序;自由;社會
[中圖分類號]G6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604(2008)05-0024-03
幼兒園常規是幼兒在幼兒園一日生活各個環節中應該遵守的基本規則。大致包含三方面內容:各類活動和休息的時間安排。一日生活各個環節的制度,幼兒基本的行為規范。幼兒園常規教育的目的是幫助幼兒在了解幼兒園常規的基礎上學會自我控制。
對于剛入園的幼兒來說,班級是其人生中加入的第一個正式的社會組織。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作為一個社會組織,它有要求其成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和組織秩序。幼兒一旦進入班級生活。就從自然式的家庭生活中走出來,開始接受群體生活規范的約束。我們知道,幼兒期是個體個性形成的重要時期,幫助幼兒在這個個體社會化的初級階段逐步認識、理解和掌握常規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它能夠幫助幼兒適應幼兒園環境和集體生活,使班級形成良好的秩序。
一、幼兒園常規教育的某些現狀及分析
常規教育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但是在實踐中,常規教育卻常常被異化,這一現象已引起越來越多人的關注。筆者擬從常規教育的目的、實施常規教育的手段以及途徑三個方面對幼兒園常規教育的某些現狀進行分析。
(一)常規教育的目的
就幼兒園常規而言,衛生常規、行為習慣常規和學習活動常規較受關注。衛生常規可以細化為進餐常規、喝水常規、盥洗常規、衛生常識等;行為習慣常規可以細化為入園常規、禮貌常規、坐姿常規、午睡常規、上下樓梯常規、散步常規等:學習活動常規可以細化為教學活動常規、晨運及早操常規、游樂場常規、沙池常規、體能游戲常規等。常規教育的目的是幫助幼兒學習在集體中生活,發展幼兒的自理和自律能力。
然而。在實踐中有的教師卻異化了常規教育的目的。例如,幼兒園規定幼兒在進餐時要保持安靜,不挑食、不剩飯,其目的是為了幫助幼兒養成良好的飲食習慣,但有的教師片面地理解常規的內容,為了不使幼兒剩飯菜,他們會強制要求幼兒吃下所有飯菜。由此,有的幼兒不得不合淚吞下所有飯菜。雖然從表面上看幼兒確實吃完了飯。但幼兒是在不愉快的情緒下吃完的,這對幼兒的身心健康很難說是有益處的,也很難說能促使幼兒養成良好的飲食習慣。又如,幼兒園午睡常規的出發點是保障幼兒的睡眠時間。但幼兒之間個體差異很大,有的幼兒很難入睡,午睡對他們來說是一種煎熬。但是,許多教師為了方便管理,要求所有幼兒必須午睡,即使睡不著也必須躺在床上,不能進行其他活動。再如,有的教師為了讓幼兒達到常規的要求。給幼兒增加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常規要求幼兒在活動室里活動時要輕聲說話,不要亂扔玩具,于是,有教師為了營造一種“安靜有序”的教學環境,強制要求幼兒遵守他制定的補充“規則”――禁止操作部件細小、不易收拾或容易發出響聲的玩具。
上述現象表明,教師把常規視作一種強制性的標準了,為了達到這一標準而對幼兒進行嚴格的“管理”。于是常規教育便成了教師對幼兒進行嚴格控制的過程。
(二)實施常規教育的手段
幼兒一入園就進入了常規教育的“視野”。教師常常需要借助各種管理技術來規范幼兒的行為,以幫助幼兒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同時也保證幼兒園正常的保教秩序。
念兒歌是幼兒園常規教育中常用的手段之一,其基本方法是讓幼兒反復誦讀有關兒歌,讓幼兒在潛移默化中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幼兒通常都很喜歡誦讀具有音樂韻律的兒歌,因此教師經常借助兒歌對幼兒進行常規教育。如:“卷起兩個小袖口,輕輕擰開水龍頭,我把小手伸出來,洗洗我的一雙手……”又如:“小手拍拍放枕邊。身體轉向右側臥。風不吹,樹不搖,幼兒園里靜悄悄。我是一個乖寶寶。規規矩矩睡午覺。”簡單的規則,合轍的韻律,再加上朗朗上口的詞句,能有效代替教師苦口婆心的說教,增加常規教育的趣味性。幼兒也會因為常規教育過程中良好的情緒而抑制了行為受限制引起的不快,在不知不覺中理解和接受常規。
雖然念兒歌是實施常規教育的有效手段,但是有些教師不恰當地運用這種教育手段,使得兒歌也成了對幼兒的一種約束。例如,有些教師常常把常規教育當作一個獨立的教育內容來傳授,在集體教學活動時專門抽出時間來教這些兒歌,讓幼兒機械地反復誦記。希望幼兒能夠通過誦記的方法記住這些常規,并在一日生活中遵守這些常規。而當幼兒違反了某些常規時。教師又會要求幼兒重新誦記這類兒歌。甚至對幼兒進行反復的訓誡和說教。事實上。常規教育應該選擇合適的時機,無論是洗手歌還是午睡歌都應該在幼兒的活動到達這一環節時自然地進行,使幼兒能在當前的活動中貫徹實施,在不知不覺中養成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習慣。
(三)實施常規教育的途徑
正如福柯所講:“紀律的第一個重大運作就是制定活動表,把無益和有益的烏合之眾變成有秩序的群體。”制定生活制度就是對幼兒一日生活中各主要環節的時間和順序作出安排,將幼兒在園生活細致地劃分為不同的時間段,并依據幼兒身心發展規律以及勞逸結合等原則,作出合適的安排。幼兒一日生活中所有的環節及其時間都應該是經過精心安排的,這種安排使得常規教育也有效地“進駐”到幼兒生活的各個環節,因此,制定合理的生活制度是實施常規教育的有效途徑。
合理的生活制度為幼兒園教師保育、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依據,保證了幼兒良好的作息規律,有利于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和時間感、秩序感。然而,教師在執行生活制度的過程中卻存在一些誤區,使得常規教育無法產生應有的作用。
例如,幼兒常常被教師牽著鼻子走,不知道自己接下來要做什么,只是盲目跟著教師轉。只知道“老師要我這樣做。大家都是這樣做的”。
又如,一日生活中的環節太多,環節之間過渡太快、太突然。有些教師對過渡環節的組織不太重視,形式較為生硬、死板,當幼兒達不到教師的要求時。個別教師還采取強制或恐嚇的方法。午睡起床時間,有的幼兒沒有睡醒,還想繼續睡,教師就板起面孔說:“快點起床了。再不起床下午就不準回家了。”于是,幼兒只好被迫進入教師要求的活動狀態。
再如,一日生活中存在過多的限制和統一的管理。集體活動時間遠遠多于個體自由活動時間。教師總是要求全體幼兒在同一時間做同一件事,在午睡時間所有幼兒必須午睡,即使睡不著也要躺在床上;先拿到食物的幼兒必須等到教師統一號令才可以開始吃飯,等等。其實類似上述的做法并非常規教育的本意,也不利于幼兒從道德的他律階段過渡到自律階段,從而形成積極主動的紀律意識。
二、常規教育的出發點和歸宿:幼兒內在的自由
常規教育的目的是促進幼兒的社會化。使他們更加健康快樂地生活。然而在異化了的常規教育中。教師采取的是“防范式”的教育手段,以“高控制”求得表面上的井然有序。因此,常規教育常常陷入這樣的怪圈:高控制形成幼兒對教師的高依賴。這種高依賴反過來影響幼兒的自主性和規則意識的形成。最終導致幼兒缺乏對行為的自我管理意識和能力,而這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教師對幼兒的控制。幼兒園的常規教育反而限制了幼兒的發展。為此,我們應該正本清源,還常規教育以應有的作用。
(一)避免給幼兒強加不必要的規則
蒙臺梭利指出:“我們應該尊重兒童早期的個性表現,避免抑制孩子們的自發活動,避免蠻橫無理地強加各種任務,加重孩子們的負擔。”
真正有利于促進幼兒自由發展的常規教育是在教師的民主而不是強制的方式下實現的。教師不能為了求得表面上的安靜,為了方便自己的管理,而給幼兒制定一些不必要的規則。不必要的規則對幼兒來說無疑是一種限制。它不利于提高幼兒的自制能力,也不利于幼兒由他律向自律的發展。我們要促使幼兒形成內在的紀律意識。而不是屈從于外在的控制。因此,教師在安排幼兒的一日生活時應減少不必要的常規,避免過多的限制和統一的管理,提供“有準備的環境”,讓幼兒體會規則帶來的和諧和自由。
(二)形成積極主動的紀律意識
早在20世紀初,蒙臺梭利就闡明了“以兒童自由為基礎”的紀律觀,即紀律是通過自由獲得的。她指出,“當一個人稱他為自己的主人。在需要遵從某些生活準則時,他能夠節制自己的行為。我們就可稱他是守紀律的人”;“這種紀律蘊含著與舊時代那種絕對的、不容討論的、高壓下的‘不許動’截然不同的教育原則”;“教師的任務在于使孩子不要混淆好與不動,也不要混淆壞與活動”:“我們的目的是建立積極的紀律而不是建立靜止不動的紀律、被動的紀律、屈從的紀律”。
關鍵詞: 自由 教育 自我實現
自由是人類通過實踐全面實現生命本質的最高目標,教育是以人為對象的培養人的社會實踐活動,二者之間必然息息相關。而在討論自由與教育的問題上,主要有兩個研究方向,一是自由教育,從內容上講,是與實用教育相對的概念,不具有實用性或職業性,也叫文雅教育或博雅教育;從形式上講,是指學生在學習中不受到強制或強迫,自己做主。另一個是教育自由,它專指學生在受教育過程中應享有的自由。這其實是將自由理解為在學生在教育中的權利,而直接將自由與權利畫等號是片面的。所以,本文先將自由定義為一個抽象概念,通過對抽象概念的解釋,得到教育中自由的一般涵義。同時,本文將對自由與教育的過程和價值分別進行探討,是對它們之間互為目的手段的進一步說明。
一、自由的涵義
自由本身是一個充滿歧義的概念,但無論哪種理解,都可以對其共性進行一般抽象,然后將其還原到各種具體的自由當中以檢驗其是否具有普遍解釋力。所以,可以將自由定義為,主體在免受外部非正當強制的條件下,通過認識必然性克服障礙或限制而實現自我的狀態。
首先,自由是指主體的自由,而不是人的自由。主體和人的涵義是不同的,人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其中社會屬性才是人的本質屬性,只具有自然屬性的人是本能的人。本能的人的活動是本能性的,他沒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區分開來,與外部環境渾然一體,而非獨立的存在,也就沒有自由的問題。只有人自覺地將自己視作區別于自然的獨立的存在時,才有主客體之間的分裂。凡是主體均具備三種品質:自主性、自覺性、自愿性。自主就是自己做自己的主人、不受他人擺布或命令;自覺就是具有理性思考和理性判斷的能力;自愿就是形成并表達意志的能力。自由是主體的自由,主體是自由的載體,沒有主體也就無所謂自由。
其次,免受非正當的強制,而不能說免受一切強制。從某種意義上說,強制是實現自由所必須克服的,因為強制使人處于非自由狀態;但自由需要強制,因為克服強制的過程同時是另一個強制的過程,所以自由并非完全拒斥強制,也不存在絕對無強制的自由。所以強制有正當與非正當之分,它們之間的界限就是法律。因為,自由在社會領域中表現為一種權利體系,這種權利體系需要得到一定的社會關系的認可,認可本身就是有界限的。只有當自由不會破壞既定的社會秩序和社會利益的時候,才是被認可的自由。自由被認可和不被認可的界限是通過社會所制定的法律和紀律體現出來的。而法律也正是以強制降低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強制為手段,確保所有人都免受非正當的強制。另外,隨著社會變革的不斷推進及社會關系的不斷合理化,自由的界限也在發生變化,這并非自由的界限的生成或消亡,而是不斷的合理化。自由權利的不斷實現,實際上是法律規定的自由界限的不斷合理化。法律一方面規定著自由的界限,另一方面是在保障每個社會成員自由權利的實現,可以說,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重要價值之一。
再次,主體必須正確認識客觀必然性。人們在歷史和社會活動中都要受客觀規律必然性的約束,人們既不能創造更不能消滅客觀規律,只能認識和利用。要發展人的自由,就必須努力把握自然和社會歷史的規律,才能在實踐活動中不盲目,恩格斯說:“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擺脫自由規律而獨立,而在于認識這些規律,從而能夠有計劃地使自由規律為一定的目的服務。”[1]主體對必然性的認識不但十分必要,而且認識得越透徹就越自由。但認識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在于認識必然性是為在此基礎上追求自由幸福的生活。
最后,自由是實現自我,是實踐的活動。人的活動有明確目的,外部障礙是達到目的的阻礙,外在障礙只能通過實踐活動克服,這個過程既是人對自我的實現和超越,又是自由本身的實現。人類在自然領域中獲得主體自由的途徑,是變革自然界的生產勞動;在社會領域中獲得主體自由的途徑,是變革社會結構體系的社會活動。自由不是頭腦里的幻想,是現實的實踐活動。人類從來不是依靠臆想追求自由幸福的生活的,自由也不是一個只能供人沉湎的美好遐想,自由實現的根本途徑只能是通過實踐,而教育則是自由實現的條件,只有接受教育才能使人類獲得人的屬性,有了自由的可能性。所以說,教育是自由的條件,自由是教化的價值。而在探討自由與教育時,也應分為兩部分,在教育過程中實現的自由及作為教育的終極目標的自由。
二、教育過程中的自由
討論教育過程中的自由,其根據在于,事物產生的結果,必然有一定規律性的發展過程。也就是說,實現終極目標是教育預期產生的結果,這個結果固然重要,但在實現這個結果的教育過程中,勢必會表現出一些可以導出這個結果的必然,如果我們可以將之認識利用起來,那么勢必會成為一種自覺的力量。所以,要實現教育的終極目標,就要抓住教育過程當中閃現的有助益實現自我的一切自由因子,才有可能獲得期許的未來。
教育的自由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學生與老師的關系是否平等。學生是主體,老師是主導,這是極為普遍的說法,但這種說法看似同時兼顧了學生與老師,實際上不但默許了老師主導的地位凌駕于學生主體地位之上,成為傳統師生關系的延續;而且忽視教學活動的形式、目的、對象、內容的千變萬化,簡單將學生和老師限定在主體和主導的地位上是片面的。就像在兒童做游戲、進行繪畫等創造性學習活動時,老師不能是主體更不能是主導,否則,也很難說是在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了。說明將“學生是主體,老師是主導”置于完整的教育過程中,適用性十分有限。再換個角度思考問題,學生的主體地位在整個受教育生涯中都是巋然不動的嗎?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因為學生的知識相對于老師來講,是貧乏的,老師是知識的占有者,即便是“傾囊相授”,怎么“傾”如何“授”的決定權也在老師手里。正是由于難以兩頭兼顧,所以教育中主客體的劃分一直是眾說紛紜的問題。而根據生成論的觀點,事物是在現實展開的運動發展過程中形成自身或品性的,而不是以既定或預成的品性或模式規定事物的存在或發展的。由此可以肯定教育本身及人的存在與發展是一個不斷發生、生成、演化的過程,那么不論是過程、目的、方法還是這其中人的體驗、狀態,都不是既定預成的,而是處于動態的生成當中。也就是說,老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交往,也在教育過程的發生中隨之演化。這意味著我們不能將師生關系的問題簡單解釋為對立的主客體之間的認識和改造,而應將老師和學生視為兩個獨立個體,他們在共同的活動中以主體身份而并列,老師和學生分別以各自已有的現實經驗為基礎,以知識為載體的人與人之間深層次的互動和交流。將師生關系看成是一個不斷生成的過程,不但將教育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重新由“掌握知識”回歸到“人”上,真正關注當下的生活,而且,這種互動的教育活動有助于培養學生自主選擇的能力,這才是意義之所在。
其次,自由是相對限制而言的,法律通過一定程度的限制而成就自由。紀律和規范就是教育中的法律,它們意味著秩序,合理的紀律和規范是自由的前提和基礎。教育過程中的自由和紀律是對立統一的,誠然紀律是一種對自由的約束,但自由并不是拒斥所有的紀律,只是反對不必要的、專制的紀律,而合理的紀律則是教育中所必需的。正是因為有紀律的約束,每一個學生才能夠自由地學習,而不被其他同學或老師肆意干涉。所以,在教育中強調對紀律的遵守,不是對學生的束縛而是解放,不是剝奪學生的自由而是保障,不是忽視學生主體性而是幫助學生成為真正的主體。紀律的約束不但沒有違背學生是學習的主人這一原則,而恰恰是以“每一個學生都是學習的主人”為其價值取向。紀律就是對教育中不符合基本原則的行為最基本的約束,它是為了維持教育中各種關系和秩序所必需的,那種以為自由就是隨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觀點,在任何實踐中都是行不通的。所以,對教育紀律捍衛和遵守,不但保證了教育活動的有序進行,而且是保證學生在教育中獲得自由的必要前提。
自由在教育過程中的最重要的體現是,學生的學習應當是以自主性、自覺性、自愿性為特征的自由的學習。其中,自覺性是以學生的自我意識為基礎,不但能自為地意識到學習活動的作用,也能自為地對待自己的學習活動,使之從屬于自己的目的。自覺性落實在行動上主要表現為學習活動的自主性,而自主性貫穿于學習的全過程,它既表現為自主的選擇學習或學習內容,又表現為在一定程度上對自己的學習進行自控與校正,從而自己成為學習的主人,自主選擇學習內容、學習方法、學習目的,自由自覺地支配自己的學習。但是,自主選擇并不等于盲目選擇,而是在老師的幫助、引導下,雙方互動完成的。自愿性表明了學生對自己意志的服從,這種服從既不是受制于外在的壓力,又非本能或沖動所驅使。
綜合來說,教育過程中的自由就是,學生在紀律的約束和保障下,在老師的幫助與師生互動交流中,自主自覺地設定學習目標、展開學習活動,最后達到目標。
三、教育的自由價值
人是自由的存在,但并非所有人都能意識到并追求自由的實現。而教育對人的啟蒙在于,喚醒了人對自我的意識,使人認識到人作為人的意義;教育賦予了人以個性,認識到自己是不可被取代的獨一無二的存在。人的自由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不斷發展生成的,教育就是不斷打破已有生成,把人引向更高層次的未成,在這個永無止境的過程當中,人認識到人的自由生活是自己努力克服障礙和爭取的結果,也認識到人是可以通過對自身不斷的超越而完成對自己的解放的。當一個人在活動中自由地發揮其內在的創造力,將實現目的的活動作為他的自我實現,從而將可能的自由轉化為實實在在的自由,他才是真正占有了人的自由的本質。而教育的意義就在于教育這個有著無限可能和創造的人,將其可能的自由發展為自由的本質,引導其由自在的存在走向自為的存在。
體現在社會領域中的自由是由經濟關系決定的權利體系,并通過政治、法律、道德等方式予以確認和保障,而這些應然形態的自由只有具備了必要的物質和文化條件,才能轉換為實然形態的自由。其中,教育就是在為自由的實現提供文化條件。這是因為,當人們試圖在社會活動中行使社會自由權利時,其自身就要具備一定的文化教育水平,不論是經濟自由、政治自由還是思想文化自由,都對基礎的教育水平和最基本的文化知識結構有共同要求。這里并不是說只有接受教育才能獲得社會權利,不具備任何知識或文化的人同樣享有這些權利,但在實際行使過程中必然會遇到更多障礙。正是教育,法律所規定的自由才未成為一紙空文。
自古以來,教育便以“使人向善”為目的,所謂“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養子使作善也”,“向善”不僅包含人們的希望,而且體現著人們的價值取向。實際上,價值取向是教不會的,因為它無法通過灌輸獲得,它只能通過個體的自我發展、自我建構而獲得,這意味著一個人具備了真正的主體性,成為一個自律的人,這就是教育的最高境界――自我教育,“教是為了不教”的深刻內涵也在于此。而馬克思的自由觀是建立在實踐活動基礎之上的,追求人的本質的自由自覺的活動,自由是人的實踐活動不斷拓展的過程,也是實踐努力的方向,即自由是一種價值取向,價值取向只能通過自我教育獲得。那么,自由也將通過教育成為人們的價值取向并世代相傳。這無疑是在養成民族自由的性格,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教育的自由價值體現在個體、社會及整個民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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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第一課主題班會活動策劃案【一】
為保證師生能快速恢復學習狀態,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并提高師生的紀律和安全意識,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發生,經校行政會研究決定,將今年秋季“開學第一課”確定為“紀律安全教育課”,在各班集中進行教育。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要求:
一、活動組織
組 長:xx
副組長:xx、xx、xx、xx、xx
成 員:xx、xx、xx、xx、xx各年級主任、各班主任。
二、活動內容
1、紀律教育:學習《和縣二中學生一日常規》、《和縣二中學生儀表行為規則》、《和縣二中學生紀律常規》和《和縣二中安全防范“十不”》
2、安全教育:防溺水教育、防雷擊教育、防踩踏教育、活動安全、消防安全、心理健康、課間安全和食品衛生安全;
三、教育形式:
主題班會、講座。
四、活動時間:XX年9月1日
五、活動要求
1、新學期開學之際,既是師生紀律和安全意識比較淡薄、學校紀律和安全管理比較薄弱的關節點,又是加強紀律和安全教育、強化紀律和安全管理的有利契機。各班主任要充分認識利用這一契機強化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抓住時機,周密安排,嚴密組織,切實把“開學第一課——紀律安全教育”上好,以激發學習興趣為目的,為新學期快速進入正常狀態打牢基礎。
2、精心組織。各班對“開學第一課”的具體時間、內容、形式、組織管理等做出周密安排,制定出具體可行的班級活動組織方案,確保活動覆蓋到每一名學生,確保整個活動的有序進行。
3、加強督查。政教處要對各班開展“開學第一課——紀律安全教育”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活動開展情況及時上報縣教育局教育股。
4、各班主任于9月7日前須將《***班開學第一課組織方案》或者《***班紀律安全課教案》上交政教處。
開學第一課主題班會活動策劃案【二】
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安全、好習慣教育主題,對學生進行安全、習慣養成教育、拒絕零食等教育,學習安全知識,學習文明行為,聆聽好習慣故事,了解零食的危害,高度樹立安全意識,從一開學就使學生認識到安全、好習慣的重要性,并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每天的學習生活中。
活動對象:全體學生。
活動時間:2019年9月8日上午。
活動準備:好習慣養成、《吃零食的危害》等。 活動過程:
主題一:安全教育
一、用電安全
現代家庭,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家庭中的電器也越來越多,給我們學習、生活帶來了好多方便及樂趣。但是,如果我們沒有掌握一定的用電知識,不注意用電安全,就會很危險。所以,我們不要出于好奇,自行拆卸、維修電器,不要私自拉或亂接電線和隨意拆裝電器。使用和操作電器要注意不能濕水,一旦電器出現故障,應立即截斷電源。
二、防火安全
1、提出問題討論:
如果你發生火災或看到鄰居有火災怎么做?(學生各自發表意見,說做法,對正確的肯定。)
2、根據討論,向學生補充一些防火知識。
首先:自己不能玩火。其次:發現火災要想辦法自救。再次:要知道報火警電話:119。還要注意有電的要及時切斷電源,同時要聽從救火組織統一安排。
三、防溺水
結合現實生活中因游泳、玩水等引發的溺水事故,結合我們這些地方的天氣和地域情況,要求學生不能私自到河灘、水庫等危險地方游泳,即使是在游泳池也必須有大人陪同和嚴守規則。同時,發現有溺水事件發生要及時報告大人,不能自行下河、水庫等救人,因為你們還不具有救人的能力。
主題二:好習慣知多少
(1)作為一名小學生,我們就應該做到:熱愛祖國,升國旗奏國歌時自覺肅立;
(2)文明禮貌,微笑待人;
(3)學會尊重,耐心聽他人說話;
(4)保護隱私,別人的東西不亂動;
(5)利人利己,用過的東西放回原處;
(6)誠實守信,說了就要努力做;
(7)待人友善,觀看比賽文明喝彩;
(8)遵守規則,上下樓梯靠右行;
(9)勤奮自強,天天鍛煉身體;
(10)環保衛生,干干凈凈迎接每一天;
(11)勤儉節約,不亂花零錢;
(12)愛讀書的習慣
主題三:觀看中央電視臺播放的開學第一課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