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擔保公司會計準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擔保公司 會計核算 問題 對策
在深入貫徹落實《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過程中,擔保機構會計核算制度如何完善和實施,已成為擔保行業最關注的話題之一。擔保機構的會計核算與管理工作,同擔保機構控制防范風險實現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因此,如何科學、合理地對擔保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對正確評價擔保公司的經營業績與風險控制都至關重要。
一、擔保行業會計核算制度發展歷史
擔保行業在我國屬于新興行業,由于起步較晚,2006年以前,我國沒有建立國家統一的擔保機構會計核算制度。各地擔保機構使用的會計核算方法差別較大,同行業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不能準確反映擔保行業的整體狀況,不利于政府監管、銀行合作、擔保行業的風險控制和持續發展。
為規范擔保行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反映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財政部制定了《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財會〔2005〕17號),于2006年1月1日起在擔保企業施行。
2010年7月,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解釋》(財會[2010]15號文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進行了明確。業界普遍認為,該文件的出臺與實施,標志著我國擔保行業會計改革有了實質性跨越與突破,是我國擔保會計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企業實際會計核算過程中,我們發現還存在以下問題需要解決: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提轉方法和原則有待明確
擔保業務屬于遠期交易,收入實現在即期,風險成本在遠期,風險是逐步釋放或顯現的,因此按配比原則,擔保費收入應配比遠期風險。同時遵循謹慎性原則,擔保機構按當期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主要功能就是稅前列支延緩收入分配,平衡收入與支出配比的時間差,防止利潤的虛增和過頭分配。但目前尚未明確差額轉提原則和具體的計提方法,在實務操作中出現許多模糊認識和不同做法。
(二)擔保賠償準備提取制度不夠科學
擔保機構按不低于當年年末在保余額的1%提取擔保賠償準備,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以后,實行差額提取,用于對沖擔保風險預期損失。這對多數擔保機構風險準備金水平要求過高,對盈利目標實現壓力太大;在擔保放大10倍條件下,意味著風險準備金水平最終要與資本金水平相當,超出風險準備金的“附屬資本”的意義。擔保賠償準備的提取對象不能真正體現與風險掛鉤,未按業務品種、信用等級、擔保時間、反擔保強度、還款方式不同,對擔保責任實行分類管理,不能準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三)一般風險準備金制度內容應進一步明確
擔保機構按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對沖不確定性的非預期風險損失。但沒有明確計提比例,也沒有相應的制度規定。如果代償損失依次沖減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不足部分可以依據實在稅前扣除,則擔保機構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沒有任何積極性,況且也沒有明確要求。
(四)擔保機構風險收益偏低,不能有效配比風險成本
擔保業務的風險成本難以定價,但出于對擔保機構非盈利的習慣定位,目前全國的擔保機構擔保費收入都是按低于同期銀行利率的50%收取,在沒有政府補貼條件下,是比較低的,風險收益沒有貼近風險特點。
(五)擔保機構執行保險公司會計標準的規定有待完善
根據2010年7月14日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的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并按照保險業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會計報表的格式也參照保險業的有關規定,不再執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
由于此項規定較為籠統,并且保險公司與擔保機構財務核算存在很大差異,在財政部針對此規定出臺具體的配套實施細則之前,擔保機構執行此項規定難度較大。
三、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應用問題的處理對策
針對擔保行業會計核算辦法在具體應用中遇到的以上問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行業規范性文件,結合多年的業務實踐經驗,現提出幾點解決建議:
(一)完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制度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未來風險成本和工作成本的時間分布規律計提,如年平均法、季平均法、月平均法、日平均法。實際工作中,由于業務量和筆數巨大,逐單計算工作量大,往往直接按月或年保費收入計算。按當期保費收入的50%,即對于一年期的每張保函當年只能確認半年的保費進入利潤分配,同時轉回上期數。或者用本期應提數與上期已提數對比,少補提,多轉回。對于一年期以上的長期擔保業務,由于其時間分布不均勻,按單項計提比較合理。
(二)修正“擔保賠償準備”,設置“代償損失準備”
代償損失準備金不是《保險法》意義上的“賠償”義務,而是“代償”義務,并享有“追償”權力直至被追償人無法清償而確認“損失”為止。把計提對象由“在保余額”調整為“擔保業務收入”,計提標準為業務收入的30%左右。按月計提,直至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后差額轉提,體現代償損失風險準備金規模的“附屬資本”特征。使擔保機構基本盈利模式表現為“三三制”特征,即:風險成本、營運成本和凈利潤回報各占收入的三分之一。當擔保機構確認代償損失時,首先沖減代償損失準備金,不足時稅前列支,如出現當年虧損,則虧損額按所得稅政策可在以后一定期限的年度內稅前列支,超出規定期限后仍不足彌補的虧損額,在一般風險準備金中列支,一般風險準備金不足的,以未彌補虧損沖減凈資產,在以后年度凈利潤中彌補。
(三)明確一般風險準備金制度內容
一般風險金主要功能是對沖擔保風險非預期損失,非預期損失一般是系統性風險或異常風險導制,所以非預期損失應由資本及其收益或外部補償來對沖。其計提對象應是當年稅后超額凈利潤,當低于市場平均利率水平時不提;高于時計提。計提標準為50%,按年計提直至注冊資本的50%,或者儲備5年后,可以認為超額風險期已過,轉回至可分配利潤。按謹慎性原則,如果代償損失準備金和一般風險準備金之和,不能覆蓋應收代償款,則監管部門有權要求擔保機構增提特殊的一般風險準備金。另外將各級財政對擔保機構風險補償的補助,列入一般風險準備。
(四)創新收入模式,提高擔保機構收益
擔保費收入一般是擔保行為發生時一次性收取,而擔保風險是逐步釋放或顯現的,因此按配比原則,擔保費收入應配比遠期風險,利用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分期確認收入。同時,擔保收費標準應按風險水平不同實行差別費率,低風險業務按1%,中等風險業務按3%,高風險業務按5%。對于提前還貸、退保費的情況,應考慮擔保機構的工作成本,比如按應退保費的40%收取費用,如果客戶有續貸意向,也可以在下次收取保費時沖抵,這樣既可以起到穩定優質客戶效果,又可以提高擔保機構收益。另外,為配比擔保機構工作成本,還可以按一定標準收取項目評審費。
(五)監管部門應提供相關財稅政策支持,增加擔保行業執行保險業會計制度的可操作性
監管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及實施細則,解決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執行保險公司會計核算標準時的相關問題;應延續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確保擔保機構計提準備金稅前列支有章可循。同時,各級財政對擔保機構風險補償的補助政策應相對穩定,并明確此項補助應當免征所得稅,列入一般風險準備,達到注冊資本50%或儲備5年后,轉回可分配利潤,作為對擔保機構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一種獎勵。
總之,擔保行業作為我國的新興行業,具有高風險、低收益、公共服務等屬性,建立科學合理、適合擔保業務特征的財務核算制度,對增強擔保行業公信力、平衡擔保機構利益、促進擔保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