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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建纖檢與質監等單位的聯動機制
棉花質量監管與行政執法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而新時期的棉花違法行為往往超越了單一執法部門的管轄區域,這就需要纖檢機構和質監系統的其他單位協調合作,既發揮纖檢機構的技術優勢,又發揮整個質監系統的人員和區域優勢,齊抓共管,為棉花質量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帶來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棉花執法過程中,哈密地區纖維檢驗所積極加強與質監系統各職能部門的溝通與聯動,使工作始終在哈密地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自治區纖維檢驗局的指導和支持下有序地開展。在棉花收購前期,哈密地區纖維檢驗所先對轄區內的各棉花收購、加工企業進行調查、摸底,創建企業基本檔案和數據庫,并結合調查、摸底工作進一步加強對各棉花收購、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針對怎么樣充實發揮質監系統整體資源優勢進行了透徹思考和調研,哈密地區纖維檢驗所邀請哈密地區局、自治區纖檢局、巴里坤縣局和稽查隊分管行政執法工作的負責同志參加座談,廣泛征求聯動工作意見和建議,及時向各級領導匯報,創建起系統內棉花行政執法工作的系統內聯動機制。在棉花執法工作伊始就積極尋求哈密地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自治區纖維檢驗局的支持,獲得了政策、信息、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使得棉花執法工作得以有序地進行。對轄區20家新體制、4家老體制企業和20個收購站開展拉網式檢查,覆蓋率達到100%。累計出動160人次,檢查60站次,檢查籽棉大垛58垛,棉農交售小樣190個,皮棉監督檢驗3500余噸,查處案件16起。
二、創建纖檢與發改、工商、消防等部門的聯動機制
現階段的棉花違法行為具有復雜性,往往伴隨著觸犯工商、消防等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例如無證收購、加工,超范圍經營,消防設施不達標等情況,嚴重危害了棉花資源和棉花市場的正常秩序,單靠纖檢機構已經不能徹底制止其違法行為,這就需要纖檢機構與發改、工商、消防等部門聯合執法,共同打擊違法行為。在執法過程中,可能存在暴力抗法的情況,影響執法人員正常執法,履行職責,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嚴重的威脅,這就需要公安部門出動,配合纖檢執法,使執法最終能落到實處,而不流于形式。
哈密地區纖維檢驗所主動與各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促使行署領導親自落實整治措施,安排發改、質監、工商、消防等部門,對收購加工環節進行嚴格監督檢查,齊抓共管,共同打擊違法行為,確保檢查效果。
三、創建纖檢與企業的聯動機制
棉花質量歸根結底還是產品質量,棉花經營企業的自律意識和嚴把質量安全關的本領至關重要,關口前移不但能給纖檢機構質量監管工作節約較多時間,更是提升棉花產品質量的可行方法。在棉花執法過程中,涉及到最多的也是棉花經營企業,注重與企業的交流和溝通對于棉花執法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哈密地區纖維檢驗所在棉花收購前期就與各有資質的棉花收購、加工企業取得聯系,邀請各企業負責人召開座談會,建立與企業的聯動機制。一方面積極開展了企業走訪活動,采取質量巡查和訪談相結合的方式,詳細了解企業生產、經營和產品質量情形,幫助企業創建質保體系以規范經營。另一方面幫助企業校驗儀器設備,培訓專業人員,宣貫法律法規。在與企業的聯動中,不但督促各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操作,還利用各有資質企業人員分布廣、信息及時全面的特點,找出棉花非法經營企業的違法窩點,使棉花執法工作更全面、更徹底。
四、創建纖檢與社會的聯動機制
哈密地區纖維檢驗所十分重視社會輿論導向和社會各界關注度的培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實現了與社會各界的良性互動,為棉花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堅實的群眾基礎。
哈密地區纖維檢驗所注重加大社會宣傳力度,逐步創建起社會對棉花行政執法工作的感性認知,多渠道地宣傳棉花質量監督的目的和意義。向各棉花經營者宣傳同行業中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如企業可以公布與異性纖維掛鉤的收購價格,優質優價,引導棉農及企業自覺防止和排除異性纖維,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異性纖維這個突出問題。針對棉花質量好、挑揀異性纖維好的企業,樹立樣板企業,召開現場會,引導棉花企業走規范發展道路。還通過報刊、電臺、電視和網絡平臺等主流媒體為宣傳主陣地,選定具有鮮明特點的纖檢工作信息及時向社會,全年共相關信息69條,增強了社會對纖檢工作的認識和了解。
五、完善自身監督檢查機制
從1991年南陽市開展氣象科技服務工作以來,在南陽市黨委政府的支持和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下,南陽市氣象局成立了法規科,組建了執法隊伍,依法推進氣象行政執法工作。在落實氣象科學防災減災技術措施,及保護氣象探測環境方面做出了顯著成效。南陽氣象局每年定期抽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廠礦、通訊、房地產開發公司等重點行業和單位進行執法檢查,針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要求限期整改。對于未按時進行安全檢測的單位,執法人員耐心地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指導。對破壞探測環境的單位和承建公司進行探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進一步強調探測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相關單位的防雷安全和保護探測環境的意識,促進了市縣防雷減災和保護探測環境工作的有序開展。
2.存在的問題
2.1防雷安全意識不夠
現在人們對防雷安全意識普遍提高,但個別單位和個人只注重經濟效益,防雷安全意識薄弱,缺乏警惕性,對防雷工作敷衍搪塞,致使行政執法在客觀上開展比較困難。易燃易爆場所是執法的重點,有的單位貼法規、立制度做的很好,口頭上承若的也很好,但沒有認真執行防雷防靜電安全應急預案。有的個人誤認為安裝了避雷設施就可以避免雷擊事故的發生,認為檢測沒有必要,對定期檢查檢測有抵觸情緒。
2.2行政執法落實較難
有的房地產開發商認為氣象局就是為了收錢,不能深刻認識到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對防雷安全工作有一定的抵觸情緒,不愿意配合防雷安全行政執法;有的房地產開發商靠后臺的保護,拒絕進行防雷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對防雷執法也不屑一顧,建筑物的防雷設計和防雷設施未經過氣象部門的審核和驗收便投入使用,造成了防雷安全隱患,對行政執法也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視城市發展,忽視了探測環境的保護,致使行政執法難以落實。
2.3行政執法監管機制不健全
行政執法人員在某些執法過程中遇到一點困難就退縮,沒能嚴格遵守執法程序,較為隨意,執法只是走了個過程,沒有認真落實結果,對一些違法單位或個人不按照法律程序追究相關責任就不了了之,嚴重影響了防雷行政執法的效率和力度。
2.4防雷行政執法缺乏政府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
氣象部門執法的力量不足,手段又較為單一,無法對所有防雷違法行為進行整治,特別是一些抗法的不履行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還需要各級政府和部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防雷減災不僅僅是氣象部門的職責,也是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共同責任。
3.解決辦法
3.1加強宣傳
目前社會上一部分人還喜歡把氣象局稱為氣象站,認為氣象局只是做天氣預報,是個社會服務性部門,輕視氣象部門的行政執法,對氣象執法有種明顯的抵觸情緒。甚至有的公司和個人根本不知道氣象部門有社會管理職能,對防雷減災的認識也不到位,意識淡薄,對氣象行政執法敷衍搪塞。所以必須加強宣傳,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加大宣傳,通過一些反面教材,引起社會的共鳴,提高人們對防雷減災和法律法規的重視。要對中小學生進行氣象防災減災知識教育,加快防災減災知識的進一步普及,使人們從小就有氣象防災減災的意識。
3.2完善地方法律法規
氣象行政執法的最根本準繩就是法律法規,但在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有些條款界定模糊,過多的強調了違法處罰,沒有落實具體的責任追究,因此氣象行政執法工作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南陽市已出臺了《南陽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南陽市雷擊風險評估管理辦法》、《加強南陽市探測環境保護規定》等地方性法規,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做了必要補充,但在法規的可操作性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應具體到氣象行政執法的每個步驟如何操作,遇到阻礙時那些單位應積極出面協調解決。必須明確各級政府、安監、城建和法院等相關部門在氣象行政執法中的職責,特別是對破壞探測環境的行為,政府和城建部門應有的責任。另外在法規中還要明確規定各單位的責任人,加強單位內部對氣象防災減災安全的管理。
3.3完善監管機制
各相關單位要建全安全責任制度,建立雷擊事故及破壞探測環境責任追究制度,依法維護防雷安全和保護探測環境。氣象行政執法部門要強化政府職能意識,加強與政府各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提高執法水平,加大責任追究,從多個環節加強監管,堅決制止違法行為。執法部門還需加強自身的監管,堅決杜絕違法不究、執法不力的情況發生。
3.4強化各職能部門間的聯動機制
要做好與各相關職能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強化聯動機制,理順工作渠道,營造良好環境,實現氣象行政執法工作的良性循環。氣象行政執法部門要聯合安監、消防、城建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定期對防雷安全進行執法檢查,對違反防雷安全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對發生防雷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人依法追究,確保各項防雷安全制度得到切實落實。
3.5加強氣象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目前氣象行政執法隊伍素質普遍不高,特別是縣局氣象行政執法有防雷服務人員兼任,執法水平和責任心不強,缺乏相關的操作和交流能力,執法程序不規范,給氣象行政執法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要不斷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錄用責任心強、懂法律、學法律的人員組建專門的執法隊伍,定期培訓,嚴格考核,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增強行政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
4.結論
一、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制度建設
(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認真做好國務院、省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審批事項改革的對接工作,依托行權網公開全部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權力事項,完善審批程序,加強審批監管。
(二)完善政府決策的程序性規定。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研究決定的程序性規定。對于重大民生項目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某些事項,承辦單位要組織聽證,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并匯總相關材料形成決策依據。
(三)完善規范性文件管理。對清名橋古運河景區管理處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并對《市清名橋古運河景區管理辦法》開展立法后評估工作;對《市清名橋古運河景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調研,必要的情況下進行修改。嚴格控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一)強化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完善對街道和部門依法行政的考核,突出重點工作的導向性,對考核成績進行公布,對于存在較多問題的部門責令改正。
(二)加強執法監督。于7月份和12月份組織2次行政執法檢查,重點檢查各部門依法行政人員配備和權力行使情況,增強執法力量和執法規范及責任落實。針對去年案卷評查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做好指導和督改工作,進一步推進許可、處罰等案卷的規范化工作。認真做好規范執法示范點建設和規范執法能手的培養工作。
(三)規范重點執法行為。對于城市管理中的執法行為加強監督和指導,尤其對于區城管行政執法中的拆違問題,加大執法力度,保證執法規范。對房屋征收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協調相關部門妥善解決,推進全區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深化行政指導工作。對各行政部門行政指導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對行政指導中的經驗教訓進行匯總,整理提供相關文書、案例方面的指導,落實行政指導工作的實效。
三、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一)抓好行政權力的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在去年行權工作取得優異成績的基礎上,將行權平臺向街道、社區進行延伸。在做好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基礎上,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強電子政務工作,做好政府網站的建設和完善工作。依托政府網站,各職能部門要主動公開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法制辦要下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案件示范文本。各部門要認真辦理申請信息公開案件,杜絕不作為現象。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案件,各職能部門和街道要主動聯系申請人,對提供的信息尤其是事關征收、建設相關信息認真審核,避免出現亂作為現象。
四、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
(一)實行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各街道每年向區政府報告依法行政情況,區政府各部門每年向區政府和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區政府向區委、區人大和市法制辦報告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二)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司法機關及人民群眾對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保障和支持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切實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對于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者嚴重違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直至行政首長的責任。
(三)完善執法責任制。加強政府層級監督,對執法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做好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和備案監督工作,加大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糾錯力度。堅持日常評議考核與執法部門內部考核相結合,通過外部評議、內部考核活動,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五、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一)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加強對基層的指導和協調,形成大調解的格局。尤其區大調解中心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實現有效互動,合理化解重大矛盾,形成高效的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深入推進行政調解,堅持從實際出發,處理行政糾紛的職能部門要完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流程和保障制度,提升行政調解規范化水平。
(二)切實抓好行政復議和訴訟工作。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加大案前和案中的和解調解力度,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程序,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的監督職能。對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對以區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職能部門要主動對接,提交證據材料,組織應訴。區法制辦要做好訴訟管理工作。
六、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法律學習和培訓。全面落實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部門領導班子集體學法制度、非人大任命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組織好公務員、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學習和培訓活動,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二)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保證政府和各執法部門的法制工作人員的數量,有計劃地組織法制人員參加培訓,提高法制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推進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保證復議經費、人員、場所等保障措施符合規范化建設要求。政府財政預算切實保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經費。
(三)做好全區的執法證注冊、申領以及變更工作,確保全區的執法人員持證執法。做好行政執法人員的年度培訓工作。
落實科學的發展觀,構筑適應現代化城市管理的新體制和運營模式,使城市管理的體制,機制逐步向科學、合理、合法、統一的方向發展。
落實科學的發展觀,應解決處理好城市建設與管理的關系,做到城市建設與管理的協調發展。
落實科學的發展觀,應解決執法體系不適應、不健全,執法保障缺位和不到位的問題,使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向正規化、法制化建設方向發展。
一、構筑“大城管”的管理機制
傳統管理的模式是以行政機關為單一管理主體,從目前來看,它適應不了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更顯露不出城市管理工作的成效。因此,必須改善城市管理工作參與的主體結構,也就是說,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由政府的一個專門機構擴展到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街道社區、行業組織以及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雖然他們不能履行行政執法的主要職能。但通過參與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治理和執法監督,將減少執法管理的阻力,營造較好的管理氛圍和環境(即人文環境、輿論環境和法制環境),使城市管理在各部門及各項城市工作中有其應有的“位”作出其應有的“為”。
按照屬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各區可設立執法分局或轄區大隊接受區政府的領導,推進城管執法進街道、進社區,建立起“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的長效管理網絡。
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擴展到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主要明確它們的管理區域、管理責任和管理內容,并利用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能協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對行業組織以及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主要通過“門前三包”的形式界定他們的責任和管理區域,體現在自我約束和自我治理上。
構筑“大城管”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要借助于新聞各媒體、社會各階層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宣傳和輿論造勢,使全體市民、社會各界能了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扶持正氣、打擊邪氣,樹立好的風氣。
通過構筑“大城管”的管理機制,從而形成“政府組織、地方負責、部門配合、群眾參與、輿論監督、科學管理”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新格局。
二、建立工作聯動機制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它是一個系統工程。因此通過管理信息的多向溝通,包括層面之間、系統之間的溝通聯系,系統內部、層面內部的聯接互補,不斷調整完善管理方法和執法過程,形成一個縱橫交錯、和諧互補、動態合作、動力強勁的網狀管理體系,實現城市管理執法的根本目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聯動有幾個層面:一是城管行政部門與一般公眾非政府組織之間的聯動;二是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與相對人的聯動,三是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與其它相關部門的協作聯動。
城管行政部門與一般非政府組織部門的聯動,主要聽取他們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議與意見,指導他們如何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和鼓勵他們參與城市管理的積極性。
城管行政部門與相對人的聯動,主要加強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落實,從而達到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協助管理的目的。
城管行政部門與其它相關部門的協作聯動,主要依靠各自的管理職能和手段來實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目的,近幾年來我局通過與城建局、規劃局、房產局、環保局的協作聯動,城市違法建設問題得到了有效遏制,自2002年7月以來執法局共發現查處違法建設1980處,拆除違法建筑17萬平方米。城市工地源頭管理,道路潑灑、渣土亂排放問題實現了有序、規范管理。對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問題進行了專項治理。通過與公安交警的協作聯動,車輛亂停亂放,實現了規范管理。聯動工作的成效非常明顯。
三、實行協助管理體系
一是聘請協管員,建立起城管執法志愿者隊伍,隨著城市的發展和城區的擴展,單靠執法隊員來管理一座城市、幾百條路段是難以勝任的,就九江目前城區的范圍來講每個隊員要承擔起幾條路段的管理,近一平方公里的管理范圍,因此非常需要一批城市管理志愿者來參與協助城市管理工作。
二是監督管理,建立起多元監督評價體系。建立人大、政協、社會組織、市民代表共同參與城管執法績效評價機制和監督體系,定期開展監督活動,這種監督應擴展到對城市功能、市民素質及市民文明程度、城市意識,共同管理參與意識和績效的監督。通過監督來促進各部門、社會各階層對城市管理的意識。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制定相關的行業管理規范,技術標準,營造一個公開、公平的競爭環境。把管理重心放在指導、監督、考評上,將考評結果定期發文公布,作為市級文明機關、文明單位的重要參數,以促進城市品位不斷提升。
四、完善執法體系和保障體系
迄今為止,我國還沒一部完善健全的城市管理法規,各地執法標準不統一、執法依據五花八門,不利于執法隊伍的正規化、法制化建設,給少數違法者以可乘之機。因此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集中后,在一個法規多個部門執行的情況下,應用法律的嚴肅性確定各類主體參與地位,界定作用、職能和參與方式,同時逐步建立自治章程、行業規章等規則,以彌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不足。
(一)規范立法,為城市管理執法提供堅定的法律基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依據了多部法律法規,如《規劃法》、《城市建設法》等等,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而言,其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還有待加強,特別是執法的程序方面,實際運用中存在矛盾性,造成執行難。因此,規范立法要做到維護法制的統一性,減少部門立法帶來的法律利益化傾向及破壞法律統一性問題,要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切實保障行政程序的合理性、統一性、可操作性,即要監督制約行政機關執法權力的運行,也要保障行政執法權力運行的必要手段與措施,既要注重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要注重行政效率的提高與執法效果的實現。
(二)明確綜合執法發展方向,為行政執法提供有力的體制支撐:行政執法法制化,必然要尋求符合未來行政管理體制發展方向的執法體制,要理順行政執法主體,執法機構必須依法設置,做到市、縣、區機構的統一,避免政出多門、多頭執法、交叉執法、執法擾民的問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執法主體應得到確立,同時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要得到確認。從法律、法規、規章的高度對綜合執法部門的機構設置、職能權限實施要求等予以明確,切實解決執法效力不足的問題。
為提升城鎮管理和服務水平,推進城鎮化步伐,形成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整體聯動、齊抓共管的城管執法新格局,營造追趕跨越、重振雄風的良好環境。根據《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施方案的批復》文件精神,現就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延伸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順應我市城鎮化發展的新形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眼共創宜居興業的人居環境,著力讓人民群眾滿意,深入推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向鎮鄉延伸工作,讓城鄉居民充分享受城市管理的文明成果,實現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新跨越。
二、工作目標
按照“上下聯動、重心下移、強化基礎、全面覆蓋”的思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延伸工作機制,加大行政執法保障力度,提高城鄉統籌管理和服務效能,按照試點先行,逐步完善的原則,分步延伸到全市所有鎮鄉、街道。
三、工作重點
(一)健全機構設置。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派駐形式在鎮鄉、街道設置執法機構。2012年,擬先向游埠、諸葛、永昌、馬澗、香溪、梅江等6個鎮鄉、街道派駐執法中隊進行試點,在人員配備、辦公場所設立、經費保障等到位的前提下,成熟一個,派駐一個,有序鋪開。
(二)明確工作職責。駐鎮鄉、街道執法機構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名義,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規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由鎮鄉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除外)、城市綠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場所無照經營行為)、公安交通管理(侵占城市非機動車道路行為)等方面的執法職責;根據市委、市政府和所在鎮鄉、街道要求,參與文明創建、“兩違”管控、重大執法協作任務等事項。
(三)加強人員配備。駐鎮鄉、街道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派出,具體分配人數根據所在鎮鄉、街道的區域范圍、實有人口、執法任務等實際情況確定。為彌補行政執法人員的不足,由鎮鄉、街道落實專職協管員配備工作。鎮鄉、街道專職協管員人數,按照不少于下派執法人員人數2倍的標準配備。
(四)完善管理體制。鎮鄉、街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業務領導和人事統一調配,鎮鄉、街道負責日常工作安排和日常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懲依據。
(五)落實經費保障。執法中隊辦公場所、執法裝備、車輛及日常的執法、辦公經費由鎮鄉、街道負責解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下派執法隊員工資、福利按有關規定由市財政列入部門預算,同時享受鎮鄉、街道其它條線部門下派工作人員的同等待遇;鎮鄉、街道聘用的專職協管員的工資福利、服裝等費用由鎮鄉、街道負責。
四、工作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延伸工作是我市行政執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統籌城鄉行政執法功能布局的重要舉措。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鎮鄉、街道和有關職能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合力抓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延伸工作,著力推進行政執法工作的城鄉統籌發展。
(一)建立健全以屬地管理為原則的執法延伸工作責任制。鎮鄉、街道應把城市管理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依法編制村鎮規劃和市政公用事、市容環境衛生等建設、管理方面的專項計劃,完善基礎設施。要明確聯系領導,健全制度規范,重視后勤保障,依法組織駐鎮鄉、街道執法機構開展各項執法活動。建立駐鎮鄉、街道執法機構后,鎮鄉、街道要加強對市容環境、“兩違”行為的日常管理,防止以執法管理代替日常管理,做到執法管理和日常管理兩者不偏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