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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歸納起來無外乎下列四種:一是指導行政法制定、執行、遵守以及解決行政爭議的基本準則,是整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貫穿于整個行政法的主導思想和核心觀念;二是貫穿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等活動的基本準則,它是人們對行政法規范的精神實質的概括,反映著行政法的價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貫穿行政法律規范之中,指導行政權的獲得、行使及對其監督的基本準則,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將其與其他部門法區別開來的主要標志;四是只貫穿于行政法始終,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基本準則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實質的體現,是行政法律規范或規則存在的基礎。這四種不同的定義體現了學者們對行政法基本原則認識的逐步深化,也體現了其所依據的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發展。同時,上述四種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義,即對行政法制定、實施等全部活動具有指導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功能中,其“指導”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價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開的基礎。
基于此,筆者認為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為:合法性原則、民主性原則、及時救濟原則和統一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對此原則有學者稱之為行政法治原則,并大都認為這一原則要求行政主體的各種行為都應嚴格依法,強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則,也是行政法與其他部門法區別的主要標志,它是貫穿行政權力過程始終,是指導、規范行政權利運作的基本準則。首先,行政合理性問題應屬合法性原則的一個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則,有學者認為又稱公正、公平原則,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行政主體行使權利應當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學者們把行政合理性原則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前提是,行政活動千變萬化,錯綜復雜,行政法律規范不可能對每一種權利的每個具體方面都規定的細致入微,必然會有遺漏,特別在變動性很強,行政法律規范永遠也不可能趕上每個變化,因此,法律規范必須留給權利行使的自由空間,即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形勢行政權力,必須對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享有一定的選擇權。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權力主體在法定范圍內盡可能合理、適當地做出行政決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權力時應適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歸納為一點,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實質。法律共同的基本價值追求為自由、平等、正義、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精神實質應是對法律基本價值的一種反映、體現。那么,行政法精神實質就在于保護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權益,維護平等,追求正義,確保行政秩序穩定,并保證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行政法基本原則就應全面體現行政法的這種精神實質。同時,直接實用性應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特征之一。故此,在行政法具體規范有所遺漏之下,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仍應嚴格地依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使,也即仍是嚴格依法行政,此合理性原則應屬合法性原則之列。第二,行政法的精神實質也包涵在行政法的規范之中,由行政法的規范得以具體體現。行政合理性原則其實也是要求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應屬于行政合法性原則的一個方面,是蘊含在行政法規范之中的。若因法律規范沒有以明確的文字形式表述其精神實質,就認為依此所謂行為為合理性之考慮,不為合法,那么,推而廣之,任何部門法都存在合理問題,如刑法的量刑幅度,這豈不要求刑法基本原則也應有一合理性原則。因為刑法規范也不可能將各種犯罪行為一覽無遺地加以規定,而各種犯罪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并隨社會進步,科技發展,犯罪手段與形式呈多樣化、復雜化。這顯然是違背立法初衷的。第三,合理性原則應當也必須包含在合法性原則之中,否則就不符合我國行政法追求“法治”的發展趨勢。“法治”應是行政法追求的主要目標,它要求法律的權威,削弱甚至消滅“人治”。如果合理性原則不是以合法為基本前提就違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必須在行政法的規范內進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應有一個依據,按照行政法規范規定的幅度、范圍行使自由裁量權,既然行政法已規定了相應的幅度、范圍,就只能依據這一范圍幅度進行,不能有任何超過范圍幅度的自由裁量權,這更應是嚴格依法行政的問題,而不僅僅是合理問題。只要嚴格依法,就能合法,也能合理。
其次,行政合法性原則除了強調行政主體的各種行為都應嚴格依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之外,該原則還應強調行政法關系中的相對人應對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進行配合、支持,并切實履行其行政法上的義務。理由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行政主體直接干預經濟、社會事務的范圍越來越小,而更多行政事務的管理、社會秩序的維護需要與行政相對人共同完成。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相對人對合法行政行為予以配合、支持,并積極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義務,這樣就能很好地約束行政相對人,使之不會無理抗拒。同時,有利于保護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故此,行政合法性原則不僅要求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嚴格依法和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實質,還應強調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立法、行政執法等活動中要依法配合、支持的義務。
二、民主性原則
該原則要求一切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有關的活動都要實行民主,必須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采用適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方法。人民對事物的認識是一個由淺入深,由表及里,并隨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行政法基本原則也應是如此。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認為行政民主原則是行政管理的組織原則范疇,沒有貫穿行政法律關系始終,這只是當時社會背景下的認識,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民主化程度總是越來越高,人們的民主、法制觀念逐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發展趨勢是更趨民主化。“法治”也成為我國治國安邦的重要途徑。“法治”的第一要求便是有“良法”,何謂“良法”,其價值核心應是公正、平等,它要求立法、執法等都要講求民主,特別作為影響面廣的行政法,更需要充分的民主,因行政法無時無刻地影響著人們的切身利益,行政執法最容易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故而,行政立法、執法等各種行政活動都較其他部門法更重民主。這一趨勢已被目前的法理所確認,如:我國的《行政處罰法》和《物價法》均規定了聽證制度。還有《立法法》也規定了行政法規、規章制定中的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在現實中,因為行政法不同于刑法具有嚴格的懲罰性;也不像民法所規定地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本就蘊含了民主因素,致使一直以來部分行政主體片面理解并認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是單方面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服從,而社會需要行政管理過程的充分民主,以求得行政相對人的配合與支持。這是一對矛盾且經常影響行政執法的效率與水平。這一矛盾的解決取決于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的民主意識的進一步提高。要做到這一點,我們應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高度來認識民主的指導作用,將民主性作為我國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無疑對我國行政法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并在根本上扭轉部分行政主體的片面觀念,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與水平。另外,現實中還有部分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民主沒有貫穿行政法律關系始終,這也過于片面,當今更重民主的社會,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即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各種行為無不從始自終強調民主,要求民主:首先,行政主體的行政立法行為,要求其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這就要求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不僅是我國行政管理的組織原則,更是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行政立法更應如此。其次,行政執法行為中,為了取得行政相對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信任,更應強調民主。這已在《行政處罰法》和《物價法》中得到體現。最后,在現實的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為中,無不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民主原則,不能以單個利益違背整體利益、多數人利益。使行政相對人知曉其享有民利的同時,也明白民主的終極關懷為多數人的意見和利益。
民主性原則應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中包含參與性原則、公開性原則,內容包括:(1)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宜公開外都應公開,充分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還得舉行立法聽證會、論證會和座談會的民主性形式。這樣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規范的內容充分體現民主。行政法規范的調整涉及作為管理者的行政主體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權利和義務,該行政權利和義務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它是行政執法的依據和基礎,如果行政法內容不能充分體現民主,就不會確保人民群眾利益的切實維護,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對人對行政管理行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勢必影響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規范的內容充分體現民主,才能在行政執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實施對社會的管理。(2)公民有權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關咨詢,以便公民參加經濟和社會活動,對此,各行政主體應創造條件。這也是行政相對人積極參與各種社會管理活動,主動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義務的重要保障。(3)在做出具體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即建立聽證程序。(4)行政相對人應遵循民主程序的約束機制,在其充分行使民利的同時,當其私自、個別利益與意志與公共利益、多數人意志發生沖突時,其應讓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數人利益,服從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行為,積極支持、配合,并切實履行其行政法義務。
三、及時救濟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行政主體應始終確保行政相對人受損權益的及時恢復和補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價值之一就是促進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講求時間、數量等量上的效率外,還應包括質的效率,亦即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對人的心悅誠服并積極地予以協助。單純的強制服從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若某一行政行為不能取得行政相對人的支持與協助,甚至認為侵害其合法權益,這就應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救濟途徑。但行政救濟也應講求效率,盡快地解決爭議,否則也會影響整個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國的現實是:無論是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為明顯的違法與不當,都只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解決,這對于那些需要調查取證的違法不當不很明顯的具體行政行為來說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對那些有明顯的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就顯得不必要而徒耗時間、人力、物力,無疑也導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還應把視線放在行政實體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行為時,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始終有一套給予行政相對人及時救濟的機制,要建立這一機制,就應有一指導性原則給予概括或指導,這便是及時救濟原則,它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整個過程中,始終以合法行為行使其獲得及時救濟的權利,監督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行政法較其他部門法而言,其影響是最廣泛的,涉及到公民、法人等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于憲法,也正是這個道理。那么,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行為中,最經常也最直接地影響甚至最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行政法及其實施過程中的特點。這樣,給權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對人一個及時救濟就尤顯重要,并且這種救濟應貫穿于行政法的始終,也體現了行政法的精神實質。及時救濟的原則要求建立行政糾錯制度,“對于行政行為特別是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一般人都能以常理判斷為違法不當的,應有一個獨立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之外的行政糾錯制度,并相應地在行政機構內部設立獨立辦案的行政糾錯機構,以經常性地對明顯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及時地修正,以盡快地恢復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效率”。同時,及時救濟原則是和合法性原則相輔相成的,共同保證行政法治的實現,并促使行政主體能及時主動地糾正錯誤,盡快地理順行政法律關系。
四、行政統一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國家行政權的實施必須統一,與國家行政管理有關的活動都必須統一協調,統一指揮,統一組織,統一規定。同時,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行政主體的統一管理行為,并予以支持配合。
伴隨我國改革開放的展開和深入進行,行政事務及行政法律關系急劇增長,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在我國得到確立。在行政法學領域深入研究的展開以及行政法的實施、實踐取得一定成功并積累相應經驗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需要吸取一定的教訓。如:行政規章之間的矛盾問題及其繁雜無序問題;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執法行為的彼此沖突、矛盾和重合、重復等等;不同行政的相對人因同種或類似的違法行為卻受到行政機關不同的處罰決定,皆因依據不同的行政法規及規章,使其不能申辯,獲得及時救濟,等等。“法治”時代,就是要求事事皆有法可依,特別是涉及人們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務的管理,都要于法有據。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行為應密切配合、彼此協調,行政相對人的同種行為應同等對待。所有這些都有賴于行政統一性原則的指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守法都應遵循這一原則,具體有五個要求:
一是理順現有行政法規之間、行政規章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消除彼此沖突的地方,并在以后的行政立法中始終本著統一的要求,實行行政立法程序的統一化,確保我國行政法律規范體系的統一和協調(如我國已經頒布的《立法法》)。
二是要求行政法能盡其涵蓋力,應根據國家行政事務不斷發展變化及其趨勢,及時將新生的乃至今后可能產生的行政事務統一由行政法規加以規定,使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協調、一致、統一(當然,這還依賴于一定的立法技術性規定)。
三是要求實行行政程序統一化。盡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使各種行政行為的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致行政行為之間前后矛盾和沖突。不同的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必須統一、一致不應彼此矛盾、相互沖突。
四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機構設置應以職能為依據,以統一精簡為原則,在一定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行政機關各個機構要形成一個完整統一的整體,防止機構重疊,職能重復,相互推委扯皮,防止政出多門,朝令夕改;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位、職權、工資、任免、獎懲、選舉、退休等等都要有統一的規定,以便使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走上統一的法治軌道。
五是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行政主體的統一管理,同時監督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使同一行政主體的前后行為及不同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行為的協調一致,促進我國行政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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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 柔性 行政執法
一、稅收柔性行政執法涵義及其意義
稅收柔性行政執法主要是指以稅收行政指導、稅務行政合同、稅務和解以及稅務行政獎勵等柔性的方式執法,具有參與性、互動性、協商性和可選擇性,追求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稅收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平等地位,改善征納關系,實現稅收權力與納稅人權利的總體平衡。
稅收柔性行政執法可以優化執法環境,這是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重要保障,因為稅收柔性執法更多的是在堅持依法行政前提下強調納稅人的參與,尊重納稅人的權利,可以提高納稅人的遵從度,減少執法阻力,降低稅收管理成本,降低來自納稅人方面的稅收執法風險,同時也可以提高執法效率,提高稅務機關的形象。
二、建立健全稅收柔性行政執法機制
柔性行政執法對于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但是柔性行政執法不能僅僅停留在意識層面上,也不是執法手段的簡單改變,要想充分發揮柔性行政執法的價值目的,就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機制,以供稅務人員操作適用。筆者認為要從確立柔性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完善立法以及規范執法、加強執法監督等方面來研究如何建立健全稅收柔性行政執法機制。
1.確立柔性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
(1)合法合理原則。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兩個最基本的原則。對于稅收柔性行政執法來講,當法律已經就柔性執法行為做出具體規定時,稅務機關就應從其規定實施柔性行政行為;當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稅務機關可根據行政組織法的一般規定,在其職權職責或管轄事務范圍內實施柔性行政行為,如果沒有一般規定,稅務機關可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對稅務部門所涉事務做出的最一般規定或立法目的、精神而實施行政行為。
其次,柔性執法必須遵循合理原則,即要求稅務機關實施柔性行政行為時應當符合法律授予該權力的宗旨,還要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行使權力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公平、適度、合乎情理,同時還要遵守社會的基本道德原理和規范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2)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來源于民法的誠信原則。誠信原則要求民事主體雙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要以誠相待。柔性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或多或少總會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一定影響,能夠對行政相對人發生影響,主要是因為稅收行政相對人對稅務機關的信賴,認為稅務機關代表了公共利益,并且具有信息、專業等優勢,因此才愿意接受稅務行政指導。因此,稅務機關實施柔性執法時必須誠實守信,不得隨意變更、反復無常,若沒有兌現其事先的承諾或者行政執法存在誤導等情形,致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稅務機關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自愿原則。此原則要求稅務機關實施柔性行政行為時,必須充分尊重納稅人的自利,只能采取勸告、建議、說服、溝通、調停等非強制性方式,通過納稅人自愿同意或協力去達到行政目的。稅務機關在實施柔性執法時如果違背這一原則,勢必構成新的違法侵權,將不能達到稅收執法的目的,更不能有效化解稅收執法風險。
(4)行政公開原則。行政公開被認為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種基本理念和當代行政法發展的一個基本趨向,并成為當代行政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對于稅收柔性行政執法行為而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增強其公開性和透明度,包括向稅收行政相對人明示每一項行政行為的目的、內容及責任主體等,這是實現柔性執法法治化的重要前提條件,也是降低稅收執法風險的重要保障。
2.完善柔性行政立法
稅收柔性執法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下進行,合法是柔性執法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立法本身不夠科學、不人性化或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授權,其必然將立法中的非人性化和非理性化問題帶到執法中,從而造成執法者的進退兩難的困境,因此,要真正保障柔性執法的效果不能僅僅局限于執法層面的設計和運作,而首先必須在立法層面上貫徹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權,提高立法水平和質量,使法律的本身閃耀著人性與科學的光輝。
各級稅務機關為了更好地落實好上級文件精神,往往都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但是制定柔性行政執法規范性文件首先要進行合法性審查,防止出臺與法律相悖、與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要清楚嚴謹;政策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應定期對有關柔性行政執法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對不合時宜的應及時公開廢止。
3.規范柔性行政執法
美國著名學者戴維斯說過“正義的本質最大程度上是程序”。賦予行政機關相應的權力,同時要求該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循一定的順序和方式,這是行政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柔性執法必須通過程序來運作,如果缺乏程序,柔性執法就不可能正常運行,并可能成為行政主體、肆意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手段。
對我國柔性執法程序,可建立信息公開制度、聽證制度、說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以及回避制度等。通過設計嚴密合理的程序可以有力地促進程序中的角色分化和獨立,使相對方成為在程序中與稅務機關相獨立的具有一定功能的主體,有效地調整稅務行政優益權。要求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柔性行政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這些程序制度,才能有效地實現柔性行政執法的功效。
4.加強柔性行政執法監督
由于行政機關作為國家的執法機關,總是居于“強者”的地位,而行政相對人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均居于“弱者”地位,因此,應該考慮到這種力量的對比,將監督行政權、保障公民權、以及為相對一方當事人設置更多的權利保障措施放在突出的地位,進一步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加以控制和監督。柔性執法歸根揭底還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具有權利性,所以必要的監督機制是必不可少的。稅務機關應積極探索建立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應對的稅收柔性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將柔性行政執法產生的執法風險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1]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論[M].法律出版社,2003:101.
【摘要】目的:合理行使與控制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法:加強衛生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完善的執法管理制度,強化監督稽查。結果: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得到規范,有效預防和控制了負面效應的產生,促進了全市衛生執法水平和質量的不斷提高。結論: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運用,除了衛生行政機關內部進行規范和監督外,還需要在立法、司法、程序、社會等多方面來實施全方位的規范和監督。
【關鍵詞】衛生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控制
1 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衛生行政主體在法律所確定的原則、目的、范圍和幅度內,通過自己的主觀的合理判斷而作出靈活選擇的權力。
2 衛生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行使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超越自由裁量權限。衛生行政主體超越了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沒有在法定的幅度和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
2.2 自由裁量顯失公平。由于衛生執法人員的個人工作能力、法律水平、認識水平等自身條件的局限性,以及易受一些不良外部因素的影響,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可能發生畸輕畸重的現象。
2.3 自由裁量權在具體行政行為中前后不一。一些執法人員從本部門、本地區的局部利益出發,以及從考慮相對人的社會地位、政治背景、經濟狀況等因素出發,對類似的事實、情節、后果作出不同的處理。
2.4 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消極不作為。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效率原則,如果違反這一原則,或者出于某種不廉潔動機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也是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3 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具體做法
近幾年來,本單位高度重視規范自由裁量權工作,把合理行使并控制衛生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作為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關鍵,積極探索,努力創新,在實踐中取得了明顯成效。
3.1 以培訓為基礎,加強衛生執法隊伍建設:我們始終把打造一支素質過硬的執法隊伍作為提高衛生執法能力、規范衛生執法行為的重要舉措,提出了培養“三全”衛生監督員的目標,即培養政治素質過硬、專業知識全面的“全能型”,勝任各種崗位、具備實踐經驗的“全職型”,反應快捷靈敏、工作高質高效的“全速型”衛生監督員。
3.1.1 加強政治思想和道德修養的培養教育。我們堅持全所職工每月初的政治學習制度,認真組織政治理論學習教育;各科室(分所)每月也組織相應的學習與討論;同時不斷強化反腐倡廉教育和“八榮八恥”教育,做到把榮辱觀教育與日常衛生監督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大力營造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強烈氛圍,教育職工樹立公仆意識、責任意識、敬業意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公正執法。
3.1.2 加強廉政建設,改進執法作風。我們每年與各科室、分所簽訂《行風與廉政建設目標責任書》,同時把執法活動置于社會的廣泛監督之下,拓寬社會監督渠道,進一步擴大社會承諾范圍,推行政務公開,執行公示制度。
3.1.3 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圍繞培養“三全”衛生監督員的目標,我們每年組織衛生監督人員分批參加市法制辦舉辦的行政執法培訓班,考核合格者方可申領行政執法證件;定期邀請省衛生廳、市法制辦、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專家進行授課,適時安排人員參加全國、全省法律法規學習、培訓、學術交流以及其他各種類型的函授和業余學習;每月舉辦衛生監督業務講座,每年開展執法案卷觀摩交流活動;從2004年開始至今,堅持每月編印《揚州衛生監督案例點評》,邀請專家對承辦的案例進行分析,為衛生監督員提供了一個學習培訓、促進提高的平臺。
3.2 以制度為保障,促進衛生行政執法良性運行
3.2.1 建立完善的執法責任制。我們根據有權必有責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及其配套制度,對執法責任范圍、職責、權限、目標進行分解,以崗定責,避免出現執法越位、錯位、缺位。制定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把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行為全部納入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
3.2.2 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按照市紀委及市法制辦的要求,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堅持按崗分權、程序控權、監督制權,深入排查權力風險點,梳理主要職權,確定權力風險點及防控措施,制定了衛生許可、監督執法等多個環節的工作流程圖、崗位職責、風險點及防范措施,梳理行政權力389項,制定規范了所有權力的內部運行流程,修訂完善了338項行政處罰事項的自由裁量基準,并通過《揚州日報》等媒體進行公示,向社會作出規范事權承諾,從而進一步建立健全了權力規范運行機制。
3.2.3 明確執法流程。制定和完善了《衛生行政處罰流程》、《重大、復雜衛生行政處罰案件集體合議制度》、《衛生行政處罰案件卷宗評分細則》、《衛生行政許可承諾告知制度》等一系列工作程序、制度和規范,從而規范了受理、立案、調查、控制、處罰審批等各環節的批準和辦理權限,全面落實“先取證后裁決”、合議、回避、事先告知等制度,推進了衛生行政執法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
3.2.4 深入推行衛生行政執法說明理由制度。為進一步規范全市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提升衛生執法形象和社會滿意度,2008年5月起,我們在衛生行政許可、衛生行政處罰、日常監督檢查中全面開展說理式衛生行政執法活動,要求將說理活動貫穿于行政執法活動的全過程;辦理的一般程序處罰案件要全部使用說理式執法文書,對案件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裁量理由等充分說明理由,增強執法辦案的透明度,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2.5 定期開展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每年采取隨機抽查與各地篩選、報送案卷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地辦理的衛生行政處罰和許可案卷開展一次評查活動,通過自評、互評、專家評審,評出優秀案卷、合格案卷和不合格案卷予以通報,分析案卷中的亮點和不足,有效地促進全市衛生執法案卷質量的不斷提高。
3.3 以稽查為手段,確保自由裁量權正確行使:我們把衛生監督稽查工作作為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的重要手段,采取定期與不定期、專項與綜合、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辦法,著重稽查衛生執法人員在案件查處、許可審查和日常監督中勤政廉潔、依法行政等情況以及有無顯失公平、不作為、亂作為等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定期通報稽查情況,并將稽查結果作為綜合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與獎懲直接掛鉤,實現權責相統一。為嚴防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杜絕行政處罰的隨意性、盲目性,我們對所有一般程序處罰案件實行三級審查:承辦科室負責人進行初審,稽查科組織百分制稽查審核評分,報領導審批;重大處罰實行集體研究,由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4 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思考
為了預防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產生的負面效應,必須堅持合法性與合理性原則,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以確保其合理運行。
4.1 立法控制: 首先,立法機關在授予自由裁量權時應當適當,在哪些情況下應當授予自由裁量權,哪些情況應當授予羈束自由裁量權,要慎重考慮。其次,立法中必須明確授予自由裁量權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原則。再次,必須明確規定只有法律有權授予自由裁量權。
4.2 程序控制:我國至今尚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從分散在行政法律規范的一些規定中,可以歸納出自由裁量權行使時應該恪守的一些基本原則,如表明身份、告知權利、說明理由、給予陳述申辯機會、聽證、書面下達決定等等。要嚴格執行這些程序規則,督促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公正、合理行使。
4.3 司法控制:司法是權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控制最有效的一種手段。但是行政行為合法審查原則是我國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應當改變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原則,凡是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都應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從而更好地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4.4 健全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要充分發揮他們的監督作用。對已有的行政復議、、行政監察等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需要繼續補充、完善。同時,要對的人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并加強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4.5 衛生行政執法部門的內部控制
4.5.1 權力公開。要積極推行“政務公開”,把所有執法依據、程序、標準、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向社會公開,提高公開度和透明度。同時大力推行“開門審案”,積極探索全程說理式執法模式,接受群眾監督,建立權責明晰、程序嚴密、運行公開、制約有效的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機制,有效推動行政權力依法行使、陽光操作、透明運行。
4.5.2 責任追究。在科學合理的前提下,將工作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內部各個機構和人員,再通過經常性的考核,監督其權力行使,評估其執法效率和水平,并以責任追究為突破口,解決權力制約問題。
4.5.3 提高衛生執法人員素質。一方面執法人員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斷加強政治理論和職業道德學習,提高自身修養素質;另一方面,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辦案能力和水平,同時進一步完善考核獎懲制度,嚴肅紀律,強化監督,使得隊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4.5.4 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為防止不一致的自由裁量,可通過行政法規、規章或其它形式明確一個大致的自由裁量權行使標準, 在一定范圍和程度內統一自由裁量的方式和內容,使自由裁量權受到限制。衛生行政機關也應通過自身搜集、總結、歸類、匯編,形成一定范圍的內部自由裁量運行規則。
4.5.5 強化權力內控。梳理主要職權,繪制行政權力內部流程圖,確定崗位職責、風險點及防范措施。進一步合理劃分工作職能,使決策、執行、監督職能相對獨立行使,建立健全權力規范運行機制。特別要注意完善各項內部程序,認真落實合議、審批、評查、備案制度,強化對權力運行各個環節的控制,切實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5 結語
綜上所述,權力是一把鋒利的“雙刃劍”,行政自由裁量權亦是如此,運用得好不僅能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能增強相應行為的合理性,從而實現有效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運用得不好也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造成重大的侵害。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權廣泛存在于衛生行政執法領域,要真正實現依法行政,就必須有效地規范、監督、審查衛生行政機關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運用,除了衛生行政機關內部進行規范和監督外,還需要在立法、司法、程序、社會等多方面來實施全方位的規范和監督。
參考文獻
【關鍵詞】行政 程序 法制化
一、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意義
(一)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在中國邁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價值中立、操作性強的程序對目前經濟改革中出現的秩序混亂、制度不力的現象是一劑良藥,也是中國當前實現法治主導的最佳選擇。由于程序具有開放的結果和緊束的過程,隨著程序的展開,參加者越來越受到“程序上的過去”的拘束,而制度化的契機也由此形成。程序開始于高度不確定的狀態,但其結果卻使程序參加者難以抵制,形成一種高度確定化的效應。因此,如果我們要實現有節度的自由、有組織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權、有制約的權威、有進取的保守這樣一種社會狀態的話,那么,程序法可以作為其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從這個角度出發,可以看出,行政法制的程序化與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是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二)市場經濟對法律提出的要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從微觀管理轉變到宏觀管理,從直接管理轉變到間接管理,從計劃調控轉變到市場調控。從新的政治功能來說,它要求政治體系從要素管理轉向程序管理,從內在管理轉向外向管理,從保險管理轉向保證管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體系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的管理基本以要素管理、尤其是物質性的要素管理為主,通過對具體物質要素的具體規劃和分配來完成管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治體系不能再做要素式的管理,否則,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就不具備必要的前提。要素將通過市場來分配。政治體系的主要功能將是對程序的管理,即各種要素將通過合理的程序在社會上達成最有效率的交易,同時又是公平的交易,所有交易又必須控制在社會發展的方向上。程序管理主要是通過法律、規范、體制、監督等手段來完成。
(三)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程序權益是實現實體權益的前提和基礎,離開了程序權益的法律保護,實體權益也就難以完全實現。所以行政法所規定的相對人的權益必須要有程序權益保障。在我國,程序權益觀念淡薄,傳統法學理論也存在對相對人的實體權益關注多,而對程序權益關注少的情況。隨著行政法治觀念的深入,保護相對人程序權益的觀念也會日趨加強。而行政程序是用于保障相對人權益的主要方式。
(四)規范使用行政權
行政權是國家的公權力,以公益為行使目的。行權轉化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后,其行使除了以實現公益為目的外,更須受到行政法律的制約,防止職權濫用,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權的行使過程便是行政法的實施過程,行政程序便是實現公平行使行政權,體現公權力公平行使價值取向的載體。行政法更多的是關于程序和補救的法,而不是實體法。行政程序對行政權的行使起到了規范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程序內容要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方式、次序進行,使行政行為具有可控性、階段性,便于人們監督。
二、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實現途徑
(一)樹立正確的行政程序觀念
中國行政法學現在需要的是辯證、深沉、扎實的思考和研究。因此,客觀、全面地看待程序,樹立正確的程序觀念,就成為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核心。明確這一點,對于我們把握程序優缺點,認真對待程序的利與弊具有重要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正確的程序觀念應該是:既充分準確認識程序的必要性和優點,又要看到程序的不足,對程序的弊端予以寬容對待。
(二)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確立
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是行政程序法制化中最為根本的問題之一,它是指“各個國家行政程序法根據所要達到的目標而形成的總體特征。行政程序法可以發揮多方面的作用,立法機關可以按照自己的目的進行選擇,強化某一方面的作用,這種選擇將使一國的行政程序法形成一定的目標模式。”實質上目標模式追求的是一種理想目標和價值取向。但在常態的社會中,我們應該貫徹一種有折中色彩的混合模式,既有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又不放松甚至放棄對行政權力的維護,因為不管過度傾向于哪一方都將最終造成另一方所代表的利益或財產得不到實際的保障,權利或權力有一面得不到長期的正常運作后,就會實際上影響到以此為要素的社會運行的穩定和市場經濟快速持續的發展。
(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界定
科學界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關鍵。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行政程序法的實施過程中,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科學界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乃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關鍵所在。在確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時,必須首先明確以下幾點: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不能割裂與行政實體法的聯系,在其內容、功能上應當保持與行政實體法的和諧性、一致性。但兩者不能等同,亦不能互相替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不能僅僅局限于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而且也必須規范行政相對人和其他程序參與人的行為。由于“人類的預見力還沒有完善到可以可靠地預告一切可能產生的事這種程度,況且,人類所使用的語言也還沒有完善到可以絕對明確地表述一切立法意圖的境界。在這種注意下,我國的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合法原則。第二,合理原則。第三,公開原則。第四,參與原則。第五,順序原則。第六,效率原則。
行政程序建設的大力提倡正是新時期依法行政理念下對正義、平等、自由、公正等價值的呼喚。作為規制政府權力的手段之一,行政程序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改革和創新。人們期待政府采取行動解決行政立法中的不足、緩解行政執法中的矛盾,改變行政執法現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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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坤世.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幾個基本問題[J].廣東行政學院學報,2002.
一、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一)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內涵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權限,基于法律、法規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針對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自由選擇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決定的權力。筆者認為,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內涵可概括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對做出的行政處罰有選擇種類和幅度的權力。
(二)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表現1.行政處罰幅度和種類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表現為消防行政處罰幅度與種類的自由裁量,即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出消防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和處罰種類中進行自由選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下稱《消防法》)[1]第六十四條規定,消防機構可針對部分行為進行拘留、警告或罰款等不同的處罰種類;又如《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消防機構可針對不同情況,對違法行為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具體行為方式采取與否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表現為消防機構是否采取具體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即針對部分違法行為,是否進行行政處罰的自由選擇。例如《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導則》第十二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有具體五種情形,消防機構不予處罰。3.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表現為消防機構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上述表述說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責令行政相對人進行火災隱患整改的時限上,具備自由裁量的權力。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表現為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即消防機構對違法行為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可自由裁量。例如《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一)……(四)其他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情形。”[3]其中,“其他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情形”的定性即是消防機構對被管理事項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表現為消防機構對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例如《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律往往不明確界定量罰的檔次,而以“情節較輕”“情節嚴重”等進行表述,這就要求消防機構自由裁量。
二、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
(一)法律穩定性與事實發展性的劑事物是不斷發展變化的,而隨著近四十年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局面日益蓬勃,新時代暴露出的新問題不容小覷。就我國近三十年的發展實踐來看,社會財富不斷增長,而環境資源也不斷惡化,法治環境同樣受到侵害。大多數民營企業只顧自身經濟利益,罔顧安全生產形勢,部分企業甚至從未涉足自身消防安全領域,消防設施應設未設、未保持完好有效等違法行為比比皆是。而以《消防法》為代表的一批消防法律法規,具有法律天然的穩定性與滯后性的特征。新事物新情況新形勢在不斷更迭,而法律勢必無法完全適應前者的高速衍進。這就需要自由裁量權在法律的穩定性與事實的發展性之間進行。具體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以吃透消防法律法規精神為前提,立足實際情況,充分發揮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維護人民群眾的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
(二)法律普遍性與個案特殊性的聯動軸我國是一個地勢廣闊、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大國,各地因歷史沿革、自然條件、政策因素等而多有不同,每個人也有各自獨特的世界觀、價值觀。在全國各地發生的各類消防行政處罰案件也因以上種種原因而具備各自的特殊性。而法律無法實現絕對的包羅萬象,各種具體情況無法窮舉。由此,法律唯有對基本原則等作概括性的、富有彈性的描述,以便于執法人員實際操作。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為法律普遍性與個案特殊性的紐帶,一方面維護法律尊嚴,一方面能夠靈活運用處理各具特殊性的個案。
三、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行使的因素
(一)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自身極易腐化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為消防行政權力的核心組成部分,是真正的具有實質性的行政權力。而阿克頓說過,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現在看來,此言雖有唯心之嫌,但也揭示了權力的易腐性特征,權力本身確實存在著自然腐化的傾向。消防行政處罰是是消防機構日常工作的重要一環,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則為消防機構開辟了自由選擇的通道。而行政權力本身所具備的強制力特征,使其可能成為執法人員謀取私利的工具。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給予消防機構、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一定的選擇余地,同時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所構成的違法行為相對隱蔽,這些都為違法人員提供了絕佳的客觀條件。
(二)消防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與當前執法環境不適應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行使的重要主因是消防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與日漸嚴峻的執法環境不適應。由于執法人員所學專業不對口、平時自我學習不落實、相關業務培訓成效不卓等一系列因素,導致消防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偏低。基層大隊有相當部分的執法人員從事消防執法工作的年限不長、并非真正法學專業或行政管理專業出身。這些都限制了基層大隊執法水平的提高,大大加大了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行使的幾率。
(三)消防行政執法監督不到位前文講到“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而受到完善監督機制制約的權力則可以確保更大程度的正當行使。反之,一旦監督缺失,權力即可能滑向腐化。同樣,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現實執法環境下的不當行使,很多時候都以監督機制不健全為背景。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外延眾多,相應的,需要嚴密監督的方面和角度也很多。監督不到位,就有不當用權的危險。
四、正確行使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條件
(一)嚴格遵循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根本原則《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導則》用整整一章來規定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原則,以第五條作為統領———“實施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應當符合程序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公正、公開等原則,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2]筆者認為,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遵循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根本原則。在辦理具體行政處罰案件時,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各項工作規范的規定,遵循程序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公正、公開等原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二)多途徑提升消防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權力的運行需要人的支持,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正當行使離不開消防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的全面提高。一是要加強理想信念的思想教育。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代表人民群眾行使行政權力,面對紛繁復雜的執法環境、日趨增加的工作壓力,要求消防行政執法人員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牢固樹立忠誠可靠、服務人民、竭誠奉獻的新時期消防精神;二是要提升相關業務理論培訓的真正實效。眾多客觀因素導致執法隊伍整體素質與當前執法環境不適應。消防機構要經常性開展消防行政執法領域的業務理論、實踐能力的培訓,并要確保培訓不流于形式、不止于課堂。三是要深化廉政教育成果。當前部隊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廉政教育活動,對消防行政執法人員起到了充分的警示作用。保障公權的正當行使,必須要繼續推進反腐工作、不斷深化廉政教育已取得的果實,摧毀“權力尋租”的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