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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務型行政執法理念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著重建立長效機制,推動我市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由點到面、由淺入深、長效發展,帶動全市法治政府建設整體提升。
支隊在市城管局的帶領下,不斷加強領導,夯實責任,加大宣傳,積極開展市容環境整治行動,重點抓好市區戶外廣告及門頭牌匾市容專項整治行動,全面貫徹落實創文工作任務。現將支隊2018年上半年開展服務型行政執法工作總結如下:
2018年,支隊大力提升市區城市街景,積極做好復興大道形象提升工程,開展華夏大道、夷山大街北段、明倫街、火車站、大梁路等路段的市容環境街景整治工作,大力拆除影響市容觀瞻的戶外廣告、門頭牌匾、破舊鐵架子等,同時利用樓體景觀整改體量過大或造型欠佳的門頭牌匾,重點從以下幾個方法踐行服務型行政執法:
一、做好溝通教育工作,爭取商戶理解支持,文明執法、和諧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堅持落實“721”工作法,通過逐戶登門對整治路段的商戶發放“致廣大商戶的一封信”、《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宣傳資料,面對面與商戶溝通交流,擺事實、講道理、講依據、講法律,鼓勵商戶自行拆除違規門頭牌匾、自己動手修補問題門頭牌匾,同時執法人員傾聽他們的意見、建議及要求,在政策法規允許范圍內最大限度滿足他們的合理要求,爭取與廣大商戶達成共識,爭取得到商戶的積極支持和配合。
二、做好前期現場摸底勘查,加強物資人員保障,科學統籌。每次市容環境整治行動開始前,執法人員都會對整治路段的門頭牌匾、戶外廣告等市容環境情況進行摸底調查,一戶一檔、裝訂成冊,按照“一街一風景”、“一樓一景觀”、“一處一風格”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整治方案。整治過程中根據整治進度,一天一晨會,一天一總結,合理安排人員和車輛,有序推進整治工作。在天氣炎熱時,為保證執法安全,支隊及時調整工作時間,避開高溫時段執法,發放風油精、礦泉水、毛巾等防暑降溫用品,以防中暑,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進行。
三、主動幫助整改違規門頭牌匾,變違規為合規,熱情服務。為最大限度的保護商戶的權益,踐行服務型執法,執法人員花費大量時間將違規門頭牌匾超規格的部分進行拆除,再根據字體、標識、閃光燈等因素進行重新設計、安裝,減少商戶損失,整改后的門頭牌匾既能自成一體,又與相鄰門頭牌匾相統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雖然門頭牌匾被整改后比原來小很多,但是執法人員的溫情執法、熱情服務得到商戶的高度贊揚。
一、扣緊一個中心:切實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從轉變政府職能、作風和施政行為的高度,把“權為民用、利為民謀、情為民系”的思想深深扎根于腦海,落實于行動。要以“親情服務”為切入點,從群眾最盼的事情做起,帶著感情,從群眾最急的事情辦起。要樹立行政與執法就是為轄區和社會穩定與發展提供保障的理念,突出服務職能,寓管理于服務之中。要堅持讓“群眾滿意”的原則,通過為居民解決實際問題,從而贏得居民群眾對城管執法工作的支持和參與。
二、抓住兩個重點:長效管理,執法整治。管理是執法的基礎。通過落實衛生管理網絡、轄區日常保潔和“門前三包”責任制等具體管理措施夯實基礎,減輕城管行政執法的壓力。執法是管理的手段。通過綜合執法整治可以解決一些突出的市容環境問題,提高主次干道、窗口地區、新村小區等重點部位整體環境質量。
三、做到三個結合:一是城管執法與城市規劃、市政建設、住宅小區開發相結合。堅持建管并舉的原則,努力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二是城管執法與經濟發展相結合。結合市、區重點工程以及特色街區的規劃建設,認真制定管理預案,確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與經濟建設的發展協調一致。三是城管執法與社區建設、創建工作相結合.
四、健全三個機制:一是執法隊伍的管理機制。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管理機制關鍵在于加強隊伍的作風建設。要以建設政治過硬、業務精通、手段科學、作風優良的城管執法隊伍為目標,以“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為主題,加強對《行政許可法》的學習,不斷提高城管隊伍依法行政的能力。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項考核激勵機制,以制度管理人,以事業凝聚人,以任務鍛煉人,以責任推動人,以感情團結人,通過隊伍建設樹立良好的形象,增強群眾的親和力,更好展開城管執法工作。二是以人為本的運作機制。城市管理的對象方方面面,但最終的受益者是居民群眾。因此,要樹立“以人為本,文明執法”和“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意識,利用城管網站、城管110以及一系列的宣傳活動,促進城管工作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做到“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百姓解難”。在工作中做到高標準,在方式上體現人性化,做到最大程度為群眾服務。三是各方參與的機制。城市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它包括治安、衛生、人口、交通等各項工作的管理。因此,要搞好城市管理工作,必須在“人人支持城管”的基礎上,協調各方關系,進一步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創立區各職能部門、街道、社區居委會、居民群眾等共同參與城市管理工作的新格局。
五、加強政治學習,提高思想覺悟:“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本質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執法工作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依法權益,創造整潔,優美,有序的城市生產,生活環境,保障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服務的一項光榮而艱巨的工作,隨著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逐步實施,對我們的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要始終記住執法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只有做到執政為民,廉潔奉公,才能求得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執法人員要切實加強道德修養,努力學習先進思想,通過自重,自省,自律,自勵不斷改造自身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做到愛崗敬業,樂于奉獻。
據統計,我國法律的80%左右、法規的90%左右必須借助行政執法才得以實施。行政執法承擔著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的主要事務,遍及農村發展、城市管理、食品安全、醫療衛生、工商監管等等。行政執法為我國經濟發展、社會安定、城市化進程貢獻巨大。縱觀我國行政執法的現狀,行政執法由于執法理念守舊、執法人員素質等因素,存在執法理念粗放、執法方式簡單粗暴一刀切、機械執法等問題。這嚴重影響了執法功能的實現,降低了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也嚴重制約著我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行政執法只有受到合理的規制才可以保證公權力正當、充分的行使,保障私權利不受過度侵害。
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千古不變的經驗。有權力的人直到把權力用到極致方才休止。英國學者威廉韋德在其《行政法》一書中說道所有的自由裁量權都可能被濫用,這仍是個至理名言。對此,我國臺灣學者陳新民教授認為比例原則是拘束行政權力違法最為有效的原則。比例原則通過權衡手段之后果與欲求之目的是否合乎比例,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分析,能夠有效規制行政裁量權的行使。
一、比例原則的起源與行政執法
比例原則,起源于大陸法系德國的警察法律制度,并超越國界和法系,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發展完善,成為各國公認的行政法基本原則之一。1882年普魯士高等法院在著名的十字架門!一案中初步奠定了比例原則的內涵,即行政權力必須在法律且必要的范圍內方可行使。1895年,德國行政法學鼻祖奧托梅耶在《德國行政法》書中提到:警察權力不可違背比例原則,并將比例原則奉為行政法領域的皇冠原則。德國學者Fleiner對此有形象的描述警察為了驅逐櫻桃樹上的小鳥,雖無鳥槍,但也不可以用大炮打小鳥,即后來為人所熟知的名言警察不得以炮擊鳥。該比喻形象生動,通俗易懂,頗似我國的殺雞焉用牛刀、高射炮打蚊子。
隨后,經過學者們的倡議,和判例在司法領域的沿用和發展,比但原則的內涵逐步豐富和完善,并最終在1931年的《普魯士警察行政法》中得到正式確認和明文規定。比例原則最終在行政法領域立足,為各國(地區)所承認,并由行政法層次上升至憲法層次。比例原則發軔于德國,發展于各國(地區),包括法國、英國、美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等,差別在于叫法不同,含義幾近相同。行政法母國之法國稱其為均衡原則,意即合理均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在上世紀80年代得以發展:英國稱其為合理性原則,旨在通過合理原則限制行政裁量權,防止行政裁量權的濫用:美國稱之為最小侵害原則或過度禁止原則:日本稱為無瑕疵裁量請求權或裁量零收縮理論。
二、比例原則的內涵與行政執法
美國赫爾姆斯大法官曾說過:沒有一個文明政府,會使其人民所受之犧牲,超過其予人民之協助。有關比例原則的內涵,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大致有三階理論和二階理論兩種學說。三階理論認為,比例原則包括三個子原則,即正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以及狹義比例原則,而且三個子原則之間是邏輯遞進關系,不是并列關系。
正當性原則,也稱妥當性原則或適當性原則,指行政機關所采用的手段必須能夠達到行政目的,如果不能,則該手段不予采用,因為欲達目的而不能,即不正當、非所必要的手段被當然的排除在可選范圍外。
必要性原則,也稱最少侵害原財、過度禁止原則、或最溫和手段原則即當多種手段都能夠達到所欲之行政目的時,在該范圍內選取那種對行政相對人造成限制或損害最少的手段,在無可避免地造成損失的情形下,選取侵害最小的手段。必要性原則包含兩層含義,對于可選手段之范圍而言,所采用的手段是相對意義上造成限制或損害最少的手段,即相對的必要性:而對于所欲求之行政目的而言,是達到該種行政目的不可替代、不得不、迫不得己選用的手段,即絕對的必要性。
狹義比例原則,也稱相稱性原則或合比例性原則,指行政機關采取的手段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必須與所欲求之行政目的合乎比例、不失均衡。簡而言之,即手段和目的必須合乎比例、相稱。從法經濟學的角度講,要對行政手段造成的后果和欲求之行政目的進行成本效益分析。該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維護公共利益和保障個人利益之間進行價值選擇。
二階理論認為,比例原則只包括必要性和合比例性就足夠。手段正當性己然包括在必要性之中,不必再單獨列出,因為進入到必要性的階層,己無討論正當性的必要。三階理論己成學界通說,但有部分學者主張二階理論,并主張將行政法層面的比例原則更名為禁止過度或行政適度原則,使比例原則僅留存在憲法層面,代表人物有周佑勇教授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吳庚教授。德國著名學者lxrche在1961年發表的《逾越過度及憲法一以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對立法者之拘束》一書中也堅持二階理論。
筆者認為,作為必要性的基礎和前提,正當性有其自身存在的必要性,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從邏輯學和法理學的角度來看,同時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行政手段未必都能夠達到欲求之行政目的,能夠達到欲求之行政目的的手段對私權利造成的限制或損害最小時,所獲得的公共利益未必最大。正當性原則屬于目的決定論,而必要性則屬于手段決定論,如果忽略對目的的考察,可能會使手段失去正當性的支持,并且使必要性失去選擇的合理范圍,因為必要性原則要求所選用的手段都是從所有符合正當性原則的范圍內比較出侵害或限制最小的那種。
三、比例原則的價值與行政規制
公權力,通俗的理解即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基于公共服務而享有的管理權。根據啟蒙思想家洛克、盧梭的國家學說和社會契約論,公權力來源于私權利,即公民基于社會契約將私權利的部分讓渡給國家,由國家統一行使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公權力源于私權利,又服務于私權利。如果公權力過界或濫用,將會引起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沖突,引發社會矛盾或沖突。顯而易見,沒有對公權力的有限制約,公權力將會膨脹、擴張、濫用,進而不可避免的侵害私權利。如何平衡公權力與私權利,在盡量限制公權力的同時擴大私權利的空間,除了外部的監督制約外,還必須要求行政權力的內部制約,這個內部制約不但表現在行政權力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表現在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如此以來,行政執法既符合形式法治主義的要求,也符合實質法治主義的要求。
誠實信用原則被譽為民、商法領域的帝王條款。無獨有偶,我國臺灣學者陳新民教授將比例原則奉為行政法上的帝王條款。由此可見,比例原則在限制行政裁量權、縮減行政執法彈性空間上的重大價值。我國行政法學界于上世紀80年代末提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政合理性原財行政決定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我國現行的司法考試輔導教材中有關合理行政原則這樣寫道:合理行政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應當客觀、適度、符合理性。要求包括:公平公正對待:考慮相關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比例原則或禁止過分原則。比例原則在我國法律中也有較多體現,可見于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2款《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1條以及我國于2011年頒布實施的《行政強制法》第5條。據悉,北京大學姜明安教授主持起草的《行政程序法》業己將比例原則收入其中。
比例原則受到立法者、學者的如此青睞,無外乎看重其對行政裁量權的有效規范與制約,抑制公權力的肆意擴張,壓縮行政執法的尋租空間。然而,由于我國法律有關合理性原則的模糊性、籠統性的規定,導致可操作性不強,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要領,以致執法領域出現麥田怪圈。對于什么是合理,以及合理的標準如何界定,由誰來界定,都是個問題。對此,英國黑爾什姆大法官有過精辟的言論兩個合理的人可以對同一事件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且不能指責這兩個相反的結論有何不合理。合理原則恰似霧里看花,水中撈月,比例原則可以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并對行政裁量權提出量化、顯性的要求,使得行政執法有可操作的規范。
比例原則不僅符合行政法治的形式要求,保證行政目標的實現,而且可以從實體到程序、手段到目的給出具體化的量性指標和要求,使得行政執法的操作性和實效性清晰可見,既可以規范執法行為,又可以防止行政裁量權的濫用、壓縮行政執法的彈性空間、減少權力尋租的空間,最終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私權利不受過度侵害。比例原則通過對行政執法的手段或方式,能夠有效制約行政裁量、審查行政裁量,使得行政執法能夠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法合理,既可以實現有限政府、服務型政府的形成,也給予了行政相對人以人文關懷、理性信仰。
1、全面清理行政權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強制及其它權力事項等方面的行政權力進行全面清理,匯編行政權力目錄;編制行政權力外部流程圖和內部流程圖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并向社會公開。
2、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在現有電子政務網絡平臺的基礎上,逐步建設統一的行政權力網上運行平臺。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政務公開網站,政府部門之間盡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提升電子政務水平。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把政府網站作為公開政府信息的第一平臺,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切實保障公民對政府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加大政務公開力度,拓寬政府信息的公開方式和渠道,建立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3、推動網上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建設和應用。以科學發展觀為引領,以創新審批方式、再造審批流程、強化審批監管為核心,積極推進網上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提高行政效能,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促進政務公開、透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監督管理水平,推進廉潔高效的陽光型政府建設,進一步營造良好的投資服務軟環境。
4、推進行政決策公開透明運行。嚴格執行《*市重大行政決策暫行辦法》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項決策聽證辦法》,完善公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凡社會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意見采納與否情況及其理由。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后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
二、以規范行政行為為基礎,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
5、深入推行說理執法。圍繞服務發展的大局,找準行政執法與經濟建設的結合點,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繼續在行政處罰領域推行全程全面說理執法,建立健全執法告知、開門審案、案后回訪等制度。進一步強化“法為上、理為先、和為貴”的行政執法理念,拓寬說理執法推廣面,提高說理執法質量,規范行政處罰行為。
6、開展行政執法專項檢查。開展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專項執法檢查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重要行政執法行為。認真執行行政執法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制度。完善行政處罰上報備案制度,落實對重大行政處罰的個案督查。加強對鄉鎮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切實提升鄉鎮依法行政水平。
7、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開展依法行政合格單位、規范執法示范點創建活動,評選文明執法標兵,樹立典型、推廣經驗。定期組織開展經驗交流、學習觀摩等活動,以點帶面,促進全市依法行政整體水平的提升。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一人一檔制度,不定期檢查其執法情況。加強依法行政檔案管理,完善行政執法數據庫,動態調整行政執法依據。結合機構改革,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努力構建職能集中、管理規范、運行有效的綜合執法體系。加強鄉鎮政府法制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其對鄉鎮依法行政工作的推動作用。
三、以行政問責為突破,推進責任型政府建設
8、創新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方式。認真落實行政復議相關制度,暢通行政復議渠道,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和解、調解等手段,改進行政復議審查方式,探索組建行政復議專家咨詢委員會,完善行政復議聽證、質證場所建設,對案情復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一律公開聽證。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堅決糾正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追究違法責任,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
9、積極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圍繞創建工作“三無”縣(市、區)的要求,健全和落實工作長效機制,強化網絡辦理,探索網絡中心建設。整合現有公共訴求服務平臺資源,開通“綠色通道”,實行一站式服務。進一步落實工作責任制,積極化解積案。完善和落實人民調解制度。積極推行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預測評估化解制度,有效地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各類矛盾糾紛。
10、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完善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實行依法行政評議考核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監督聯席會議制度,主動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自覺接受司法監督,落實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確保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達100%。完善群眾監督,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積極受理行政執法投訴,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11、健全行政問責機制。建立完善以行政首長為第一責任人的行政問責制度,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長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以宣傳培訓為抓手,推進學習型政府建設
12、完善并落實相關學習培訓制度。認真執行黨委(黨組)中心組學法、領導干部學法、非人大常委會任命領導干部法律知識任職資格考試和中層干部競爭上崗資格預審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做到領導干部學法規范化、制度化,提高領導干部的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政府常務會議學法不少于兩次。鄉局級領導干部會前學法和專題學法不少于兩次。積極組織學法交流研討活動,及時邀請專家輔導解讀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關鍵詞:暴力執法;失效;人性化執法
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種具體手段,是城市良好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城管執法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領域,涉及社會生活和生產的各個層面,與每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都有著直接且緊密的聯系。作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層政府管理人員,其行為方式將直接影響民眾對政府管理體制的信任和評價,而現階段我國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執法行為,不僅損害政府形象,而且嚴重威脅了社會穩定,為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同時也與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馳,使城管執法面臨著失效的困境。
1城管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確有權力和責任對城市管理中的違章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而執法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行為,所以,兩者之間的矛盾是難以調和的,執法問題的現狀主要是執法人員的暴力執法行為,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下面四方面:
1.1落后的城管執法觀念
當前行政處罰是城市管理部門實現管理目標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導是輔助的管理手段,這種方式很難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處罰的群眾不但會叫屈喊怨,而且也不會對法律產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執法觀念的指引下,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盡管執法部門突破“障礙”,但執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發了很多矛盾甚至沖突。城管執法中暴露的諸多問題實質上反映了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大背景下,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沖突,傳統管理手段與多元化社會中日益復雜管理對象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政府社會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看成僅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體在城管執法中的參與權被剝奪了,執法部門與執法對象處于直接對立的境地。
1.2執法人員的素質低下
新形勢下對執法隊伍的素質要求在提高,而我們的執法隊伍構成復雜,其中一部分執法人員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崗位基本素質培訓,并且有些執法人員公仆心不強,作風不正派,這都與我們重使用輕教育的城管執法觀念有關,為少數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提供了條件。在執法過程中,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既不出示證件也不說明理由便直接進行處罰,執法無程序或程序被簡化掉的現象造成雙方地位不平等,這也嚴重損害了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
1.3城管執法程序不規范
城管執法人員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然而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人為剝奪當事人權利的現象時常發生,如沒收商品不開罰單,不說明情況,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甚至動用暴力將執法對象的商品、搗亂等,都嚴重損害了城管隊伍的社會形象。根據有關部門在一個城市通過問卷調查的顯示,該市市民對城管卷查工作的滿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不依法辦事;22.78%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有貪贓枉法行為;40.15%的人對城管監察部門的總體評價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執法中存在、執法違法、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等現象。
1.4相關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全國還沒有一部關于城管執法的專門法規,現在城管執法的依據僅是《行政處罰法》中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城管執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顯不足,城管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處于一種尷尬境地:它不僅面臨著執法相對人的質疑,而且在與其他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也處于“弱勢地位”。同時,也沒有法律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法定職責以及履職范圍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城管執法的范圍不斷擴大,從市容環境到工商管理,從城市節水到公安交通,幾乎無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使得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被城管執法者任意使用,這就使城管執法方式簡單化、粗暴化,增大了發生的幾率。
2化解的相關對策
2.1轉變城管執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員應該明白他們的職責就是為社會弱勢團體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而現行的城市管理體制是一種以城市為中心的決策產物,傳統的觀念驅使,使得城管執法者一開始就將被執法者放在了對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維和行為定位在“如何懲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觀念和手段來管理普通民眾,視那些擺攤的小販們只是管理的對象,這種暴力執法行為不僅解決不了弱勢群體生存之艱和權力部門執法之難的困境,長久下去恐怕還會引發更多更大的對抗和沖突。所以,應該將暴力型執法理念向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理念轉變。
人性化的執法理念主要表現在“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觀念上,但因為執法對象大都是由農村涌入城市的農民和城市里的下崗職工所組成的弱勢群體,他們的活動大都是為了維持生計,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員更應該做的是優先考慮窮人和弱勢群體的利益,適度降低行業管理的門檻,建立一批攤位費便宜或不收攤位費的公益性市場,實行分梯級管理,將為弱勢群體提供公共服務作為政績的重要標準來對待。
2.2完善法律保障機制
由于相關法律規范不明確,存在法律空白地帶,處罰設定寬泛,法律規范實效性不強等諸多原因,急需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一部專門的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使城管執法部門能夠得到執法相對人的更大認同。同時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壓縮自由裁量權彈性,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的城管現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2.3規范城管執法程序
城管執法,不僅要嚴格遵循實體性,而且還要嚴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在實體合法的基礎上重視程序,才能保證行政執法行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該按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處罰分級管理和備案制度,行政處罰錯案追究制度,行政處罰證據及暫扣制度,調查取證制度,聽證制度,審查決定制度等,并用有關監督力量保障各項制度規范化運行。
2.4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的素質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適應新形勢對城管執法工作的嚴峻挑戰,必須高度重視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首先,要強化用人管理,嚴把進人關,嚴格參照工作人員錄用標準和程序向社會公開招考執法人員,特別是應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以逐步提高城管執法隊伍整體的法律素質;其次,要嚴格評議考核制度,不僅在執法機關內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會考核制度,讓公民參與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從而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第三,加強思想教育,通過對城管執法人員進行崇法尚禮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禮貌的執法隊伍,從而提供真正高質量的文明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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