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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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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財務總監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范文第1篇

【關鍵詞】高速公路 項目 財務委派制度

一、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內涵及必要性

(一)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內涵

財務總監委派制是指企業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由投資人向企業委派財務總監以參與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并對企業日常財務活動進行監控和管理,建立企業財務管理系統和約束機制,從而規范和監督企業的財務活動一種管理手段。被委派的財務總監職責主要有:對派駐單位進行會計監督,負責對派駐單位重要經濟業務活動進行分析、評價和決策,負責組建派駐單位的財務管理系統和承擔日常財務管理工作等。財務總監委派制實行的內在要求是現代企業產權分離制度,現代企業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投資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導致投資人無法掌握企業的經濟活動信息,從而無法確保自身的投資權益。因此,需要通過委派財務總監進行財務管理監督,以規范和控制企業的財務活動,避免企業管理失范,給投資人造成權益損失。

(二)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必要性

1.高速公路項目建設行業的內在要求。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路段長、地域廣、資金投入大、工程復雜、涉及人手多,其自身特點要求必須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以實現對工程項目的管控和監督。高速公路建設項目一般路段較長,通常涉及幾個縣市區甚至省份,地域牽連較廣,其監督和管理的范圍也較為寬泛,因此其實施組織協調和指揮控制的難度更大。而且由于其工程較大,動輒幾億幾十億,其財務管理難度成倍增加。而單憑投資方自己很難對建設項目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被承包方鉆了管理漏洞,從而導致管理失序,影響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安全和總體成本等。因此,對于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是其行業特點的內在要求。

2.能夠強化對工程項目的管理和監督,控制項目總體成本。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后,投資方能夠通過財務總監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和監控,以控制項目總體運營成本。財務總監通過對日常財務活動的管理、監控和對重大經濟活動的參與決策,能夠保障項目資金運轉的安全性、合法性,能夠控制和減少成本支出,防止浪費和資金擠占挪用等現象,確保收支兩條線正確貫徹實施,提高項目資金的利用率和資源配置效率。不少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存在人浮于事、費用超支嚴重、管理混亂等現象,而財務總監由于獨立于派駐單位,能夠不受相應約束和牽絆,對項目進行嚴格管理和把關,以保障投資方的利益。另外,財務總監委派制還有利于提高項目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為投資方進行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二、當前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財務管理現狀及問題分析

(一)當前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現狀

由于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涉及面廣、工期較長、資金投入較大、人員管理較多,因此其財務管理難度較大。而目前由于我國一些投資方對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財務管理不重視,管理水平不高,對承包商等選擇把關不嚴等問題,導致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財務管理混亂,存在不少漏洞和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資金管理混亂。由于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巨大,投資動輒幾億幾十億,資金管理數額巨大,存在許多尋租空間,資金管理上存在不少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如施工隊賬目混亂、結算時間和金額不清楚、資金超支現象嚴重、存在侵吞資產和挪用資金等違法行為。二是財務人員素質較低。一些高速公路建設公司重建設輕管理,對財務管理工作不重視,其財務人員多是領導安排的親屬或身邊親信,缺乏專業的財務知識和技能。有些財務人員僅有高中甚至初中文化,難以勝任財務管理工作要求,導致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如預算、招標、合同擬定、驗收、決算編制等財務管理工作無法進行和開展。三是規范性不足,容易引發工程遺留問題。很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經過層層轉包,其分包單位和施工單位十分混雜,管理混亂,極易引發財務風險和安全隱患。而且,由于項目工程龐大,人員流動性相對較快,容易滋生各種財務問題,如工資結算等。

(二)一些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中存在的問題

1.被委派單位對委派財務總監不配合、不支持。投資方指派財務總監對項目進行財務管理,本意上是因為產權分離制度后,投資方由于信息不對稱無法掌握項目經營活動信息,為了保障自己的投資權益所以必須指派財務總監對項目進行監督管理。這就從客觀上和心理上引起了被委派單位的抵觸情緒,被委派單位會以為財務總監就是過來監視自己的,給自己挑刺的,導致被委派單位對財務總監不配合、不支持。

2.財務總監過于強調自身的獨立性,沒有融入被委派單位。財務總監由于是受投資方委托下來對項目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為了保證其獨立性,其薪酬福利都獨立于其他項目工程人員。然而,很多財務總監過于看重自己的監督使命和獨立性,沒有融入被委派單位,強調獨立性多過于共性,過于苛責和挑刺,或者總覺得自己高人一等,和其他人員難以溝通,導致財務管理難以有效開展。

3.缺乏對財務總監健全的考核激勵機制。一些單位缺乏對財務總監的考核激勵機制,沒有對委派的財務總監進行全面的、系統的考核管理,也缺乏健全的獎懲制度和激勵約束體系,導致財務總監干事缺乏熱情和積極性,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沒有實現對財務總監權責利要求的三者統一。一些財務總監缺乏考核激勵機制,一到派駐單位就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天天喝茶泡辦公室,得過且過,只要財務不出大問題就好;有的甚至跟派駐單位相串通,編造虛假報表,進行財務舞弊損害投資方利益。

三、加強財務總監委派制的構建和完善

(一)提高對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的思想認識

委派單位應該正確認識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意識財務總監委派制度對于加強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管理、控制項目成本支出和維護出資方利益的重要意義。委派單位的領導者應避免過去放任不管的錯誤思想,同時對某些單位在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中“一派了事,工作照舊”的形式主義思想進行糾正,端正思想認識,加強財務總監制度設計,完善內部控制管理,以確保財務總監委派制的監督管理功能落到實處。

(二)完善財務總監委派制度設計

首先,應該完善財務總監的選拔和用人機制。單位在進行財務總監的選拔和任用上,必須注重“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準則,堅持科學的選拔標準和用人機制,以保證企業選派的財務總監具備優秀的專業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勝任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紛繁復雜的財務管理要求。其次,應該加強對財務總監的考核管理。應制定科學嚴格的考核辦法對委派財務總監進行考核管理,按照“德能勤績廉”等五項標準對財務總監進行綜合考評,考查方式可采取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還可以通過不定期的抽查進行監督考核。應制定相應的淘汰機制,對履職不力、執行不嚴的財務總監予以解聘。最后,建立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財務總監薪資福利由委派單位統一支付,以保證其獨立性。財務總監的薪資福利應與被委派單位當地生活水平相適應,并與其業績相掛鉤,以充分調動其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健全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首先,完善財務總監重大事項參與決策制度。財務總監作為投資人的代表,應該參與項目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決策事項,如工程變更、結算和委托簽證等。財務總監只有參與項目的重大經營活動決策和重要會議,才能實現對項目有效的監督管控,確保項目運行處于合法、安全、有效的環境之中。其次,建立財務總監述職和報告制度。財務總監要定期將在被委派單位的工作內容和財務管理活動以書面形式上報,不得有所隱瞞和修改。重大事項、特殊事項應單獨報告。同時,要求財務總監定期進行述職,以檢查其工作狀況。最后,應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投資方應發揮審計制度的經濟監督作用,形成對財務總監履職的約束監督機制。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后,投資方應成立專門的審計工作小組,對高速公路項目進行清算審計,以檢查財務總監是否正確行使權利義務,履行財務管理職能。

四、結論

高速公路建設利國利民,而對其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卻常常成為有關單位的短板。因此,相關單位應該端正思想,積極引進財務總監委派制度,完善制度設計,加強內部管理,以經由財務總監委派制實現對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的控制管理,確保投資方利益。

參考文獻

財務總監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范文第2篇

關鍵詞:全資子公司 公司治理 財務總監 監督

一、前言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國有獨資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一個法人股東(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

目前大部分的國有獨資公司正逐步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朝著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方向發展。但對于國有獨資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和完善方面仍存在著不足的地方。而目前的全資子公司基本上沒有董事會、監事(會)的架構,由經營班子各個層面的職責。缺失的公司治理結構會給導致企業存在著財務會計信息失真、財務收支混亂、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而這些問題最突出的反映在財務管理上。

所以,對于全資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上無法取得較好的突破的情況下,考慮探索建立和完善財務總監派出制度,通過建立財務總監制度,對事前、事中、事后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解決全資子公司中目前存在的治理結構上的難點。

二、財務總監的涵義及主要職責

財務總監是指由企業的出資人決定的,體現股東的意志,全面負責對企業的財務、會計活動進行全面監督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

本文是針對全資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中監督管理缺失的角度出發,所以財務總監的職責更多的定位在:

1、財務總監應該是作為公司管理層和領導班子的成員的角色,是公司重要的戰略決策制定和執行者之一。

2、財務總監以出資人(所有者)的角度,突破傳統財務觀念,從戰略高度去審視財務與會計問題;

3、針對公司治理中以及財務管理工作中的問題,更好的履行出資人的管理、監督、監察職能。

4、財務總監可以從更高層次要求規范各項財務制度,把業務風險和財務工作有效結合,更有效控制和防范企業風險。

三、全資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完善或相對滯后,全資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缺失

國有獨資公司出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其資產歸根結底屬于國家所有。根據現有的《公司法》規定,對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內部治理的要求程度相當低,特別是監督力度不夠,只是通過設立法人人格否認及舉證責任倒置來讓股東健全內控制度,很可能出現侵吞公司財產,架空國有股東地位,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的情形。

根據福建省國資委的一項統計數據表明,目前各個集團下屬各級全資子公司2百多家,設立財務總監的比例少。對于全資子公司的管理,基本上是任命委派,同時職工民主等監督弱化,財務監督乏力,對企業的實際經營者缺乏監控,沒有決策權、監督權和執行權分離的制約機制。

所以全資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相對滯后,有必要通過由國有產權所有者或出資人任命財務總監,對國有資產的運行和保值增值進行全過程監督。

2、財務工作人員缺少權限賦予機制,無法真正履行職責

多數企業的財務隊伍只是公司的一個內部職能部門,財務負責人不是由公司股東大會或由履行股東職責的機構提名產生,而往往直接由公司領導層提名或任命。財務工作人員和企業董事會、經營班子之間存在著被領導與領導的關系,財務負責人實質上難以履行下屬監督上級領導(公司董事經理班子成員)的職能,從而成為監督擺設的“花瓶”。

3、財務人員缺乏可操作的監督手段

即使是某些有實施派出財務總監制度的公司,雖然賦予財務總監一定的職權,但是由于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制衡機制的本身缺陷和企業領導的任命制,財務總監難以獲得與公司董事會平行而獨立的監督手段,在監督工作開展中,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具體可操作、必要和有效的監督手段。在現行國有企業的監督體制中,各種監督的職責定位不清,監督效率較低。在實際運作中大多數企業財務總監難以做到“日常、過程、獨立”的監督,監督職能難以有效發揮,監督效果不明顯。

4、監督缺失導致腐敗產生、國有資產流失,財務會計信息失真

國有企業監督機制的缺失,在沒有約束監督的情況下,一些國有企業管理層的權力已大大超出一般人的權力,由于外部因素的誘惑下,管理層容易就“被腐敗”,國有資產、權力被私有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由于制度的缺失,內部因素的不健全,治理結構的不完善才是腐敗和國有資產流失的根本原因。

缺乏監督機制,也導致了財務信息的虛假、財務信息的失真。國有企業的經營者為了經營業績、晉升的需要,經營者更側重于公司收入、利潤、回報率等財務指標,而不關心實際的經營過程和經營成果,這也勢必導致了管理層為了經濟、政治的利益而粉飾會計報表,多種因素導致管理層本身一開始就有制造經營成果的沖動,對財務信息加以粉飾甚至造假,所以制造虛假的財務報表對于企業經營者來說將是必然的選擇。從全資子公司的治理上看,解決的辦法主要還是要靠外部的獨立人員、機構(包括外派財務總監、外派監事等方式)進行監督。

四、實施財務總監派出制度對于完善全資子公司管理的作用及意義

1、完善全資子公司的監督制衡機制,是公司治理結構有益的補充

從企業出資人的角度來說,財務總監的監督范圍應大一點,而從經營者的愿望來說,財務總監的監督范圍應小一點。在企業的公司治理方面,特別是對于全資子公司這樣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非常有必要探索建立完善財務總監派出制度,完善這類公司的監督制衡機制。財務總監介入企業治理,對經營者產生制約,運用制度建設的手段,真正按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構建權力制約機制。

2、財務總監可以協助決策層制定公司發展戰略

財務總監的作用可以超越基本的財務核算財務基礎工作的角色,為公司發展和戰略決策提供有利的財務數據分析和財務信息,用最真實的最可靠的財務信息為公司制定發展戰略。也可以更好的做好企業的內部控制,達到風險管理的作用。

財務總監的作用既是管理者,又有審計監督的職能,這樣可以有效的了解監控企業財務活動,又能發現問題的根本所在,規避風險,規范管理,是其他監督形式不可替代的。

3、有效指導財務管理中的基礎工作,規范管理和運作好會計信息工作

維護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是財務總監最重要的基礎工作之一。指導企業在日常的工作中的財務信息的處理,保證企業提供真實、公允的會計信息。

各類型不同的企業,在公司發展中總會有大量復雜的業務活動和各種矛盾,并涉及到大量復雜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需要處理。建立財務總監,可以從流程上規范籌資、投資、收入和分配各環節的資金運動,規范管理和運作處理好各個部門之間、下屬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對外的財務關系。

4、制約經濟權力、強化拒腐倡廉

企業的腐敗行為,難免與財務管理密切相關,權力失去監督,都將導致腐敗。建立財務總監派出制度,能從機制上對經濟權力制約,防止企業決策失誤、資金損失,對全資子企業的經營者在行使權力時,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損害國家、企業、股東利益的行為予以制止或及時糾正,確保企業健康發展。

五、建立和完善財務總監派出制度的對策建議

1、充分認識建立派出財務總監制度的必要性

財務總監制度吸收了總會計師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的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能,彌補了總會計師在職責權限上的局限性和內部審計制度滯后性的缺陷。另外,企業的監事會雖然也是監督機構,但其職能主要是事后監督,而且大部分人員也不是專職工作,而財務總監則是對國有企業的整體財務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專業專職監督。財務總監制度是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財務總監制度維護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從國資委以及集團企業等各個層面應對充分認識到建立財務總監制度的必要性。

2、財務總監與董事會、經營層相互配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建立有效的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監督制衡機制

財務總監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正確履行自身的權利,避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監督和被監督是不可分割的關系,對于財務總監在履行職責的同時,要合理合規的按照規矩辦事,避免監督人的腐敗和越位,造成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產生新的腐敗和國有資產流失。

同時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對于財務總監的工作要積極配合,協助財務總監履行職責,企業在召開董事會、班子會、職代會、以及其他涉及資產運營和重大經營管理活動的會議時,應由財務總監作為公司的班子成員列席參加,并發表意見和看法。

3、建立專業、高效的財務總監隊伍

財務總監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大批高素質的財務管理人員隊伍,要對財務總監的人選的構成、資格、專業素質、職能、制度等方面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各個企業可以嘗試建立財務總監門檻上崗任職資格制度,以便可以隨時獲得符合財務總監資格條件的人選。選任財務總監必須對其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財務總監有能力履行財務管理及監督職責。

建立培訓制度。對財務總監人選進行必要系統的培訓,建立派出財務總監繼續教育培訓和研討交流制度。比如《會計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會計、審計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培訓;監督檢查方式、工作程序的培訓。還要定期組織財務總監成員進行工作研討和經驗交流,相互溝通情況,交流信息,提高監督管理水平。

4、明確財務總監工作職責,正確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及監督職權

財務總監要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出資人)賦予的工作職責和監管方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正確行使職權,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財務活動以及公司董事、經理班子成員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履行公司財務監督職責,對董事和經營管理人員業務行為合法性的監督。財務總監作為班子成員參與董事會會議或者公司班子會議,通過正常、正確的渠道獲取信息。

財務總監工作既要在監管中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又要遵守和維護公司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既參與所出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生產經營活動,又要體現國有資產有效監管的工作要求,體現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5、運用好財務總監的監督檢查報告成果,充分發揮財務總監派出制度的作用

財務總監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范文第3篇

一、獨立在事制與財務總監制雙軌制運行的必要性

首先,財務總監制與獨立董事制有著密切聯系:(1)他們都起源于西方;(2)都產生于因兩權分離所導致財務監督機制松懈、會計信息失真、“內部人控制”及大股東控股的背景下;(3)都來自企業外部,獨立于經營者,代表所有者對經營者實施監督,屬所有者監督范疇;(4)二者往往都是董事會成員或共同參加董事會會議;(5)都是一種低成本的監督方式。

同時,我們也應看到獨立董事制和財務總監制存在如下差別:(1)財務總監更多的是考慮大股東利益,獨立董事更多考慮中小股東利益;(2)財務總監對委派機關或董事會負責,獨立董事對全體股東負責;(3)財務總監獨立于經營者,獨立董事獨立于大股東、經營者和相關利益者,獨立性更高;(4)財務總監作為委派人員行使參與權、監控權、審核權、制止權、報告權、建議權等,獨立董事作為特殊的董事會成員具有決策權、控制權、監督權、審核權、否決權、提名權、信息披露權等;(5)獨立董事陳擁有董事一般職權外,對重大關聯交易、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提請召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還有特別職權,在公司董事提名、任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重大資金往來等事務還需發表獨立意見,財務總監的職權行使主要是監督國有資產營運、重大投資決策和審查會計報表,對重大財務收支與經營活動實行與總經理聯簽制等;(6)獨立董事在公司的發展戰略、績效管理、資源調配、關鍵性任命等重大問題的影響力較財務總監大;(7)財務總監在公司權力層次中往往處于董事會與經營者之間,監督對象主要是經營者,獨立董事在公司權力層次中介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之間,承擔著監督董事會和經營者的職責;(8)財務總監是全職人員,獨立董事是兼職人員,主要通過多渠道獲取信息、參加董事會會議、提議或聘請外部審計機構、發表獨立意見等方式工作,投入的精力和工作時間遠遠少于財務總監。

由此可見,獨立董事制與財務總監制并不相互排斥,他們具有各自的特點和優勢。如果財務總監積極支持配合獨立董事,可充分發揮他們在監督職能上的合力,增強監管的威懾力,有效懲處違法違規行為。

其次,獨立董事制與財務總監制雙軌制運行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各自的缺陷,有效發揮其職能。獨立董事制的弊端主要表現在:獨立董事多是兼職人員,投入的時間和精力有限,可能影響對管理層的有效監督;獨立董事薪酬不高且多事先約定,這會使他們缺少參與公司經營與決策的源動力,而如果將其報酬與公司業績掛鉤,又難以保證其監督的獨立性。財務總監制的缺陷主要表現在:財務總監只有1人,經營者勾結財務總監共同作弊的成本不高;財務總監的職責較多,而人力有限,且沒有獨立董事所擁有的特別職權等。因此,獨立董事需要財務總監的信息,財務總監需要獨立董事的支持,雙軌制運行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各自的缺陷,更有效地發揮其監督職能。

第三,從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看,二者不能互相取代。獨立董事進入董事會有助于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弱化內部人控制,發揮董事會的監督職能;委派財務總監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監事會監督功能的弱化狀況,有效加強所有者財務監督。獨立董事制度和財務總監委派制是完善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途徑,二者在治理結構中不存在本質的利害沖突,獨立董事制的出現,不能也不應取代財務總監委派制。

第四,從完善企業財務監督體系看,雙軌制可有效地加強公司內部財務監督和外部財務監督。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形成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三足鼎立的內部權力制衡機制,從而構建起具有制度和組織保證的內部財務監督體系;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尤其是精通財務的獨立董事對公司財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有助于更好地發揮董事會外部財務監督職能,對擔任管理職務的內部董事起到了一定的制約作用,從而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外部財務監督體系。

二、獨立在事制與財務總監制雙軌制運行的可行性分析

獨立董事制和財務總監委派制均是一種低成本的所有者監督方式。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成本主要包括所有者為獲取經營者信息所開支費用(如專設機構經費、人員經費等)和由于監督滯后、經營者道德敗壞行為給所有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兩方面。在傳統的所有者對經營者監督方式下,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外部股東作為非專業人士,要將企業披露的業已粉飾的會計信息調整至真實狀況是非常困難的。又由于所有者獲取信息的滯后性,已造成的損失已無法挽回,所以其監督成本相當昂貴。在獨立董事和財務總監雙軌制下,只需付出數量并不多的獨立董事費和財務總監費,就可及時了解經營者動態和采取相應措施,降低或避免經濟損失,其監督成本大大降低。低成本的監督模式為其在國有企業共存提供了可能性。

國內外實踐證明,實行獨立董事制和財務總監制雙軌制運行是可行的。雖然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向國有企業委派的財務總監與西方國家企業的財務總監有所差異,但有著相同的職責即代表所有者對經營者監督,且我們所采用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董事會聘任的財務總監模式與西方國家很相似。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國有大中型重點企業可考慮建立外派監事會和委派財務總監;對未建立外派監事會的國有企業可考慮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董事會聘任的模式建立財務總監制,同時又在董事會中引入獨立董事。

三、獨立董事制和財務總監制的修正與協調

對現行的獨立董事制與財務總監委派制作適當的修正,將有助于獨立董事制與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協調運行和功效發揮。

1、對財務總監制和獨立董事制的修正。對財務總監制的修正主要從委派模式和財務總監進入董事會等方面考慮,即由現在普遍采用的政府機關委派模式修正為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準、董事會任命的模式,財務總監不再列席董事會會議而直接成為董事成員進入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制的修正主要從產生方式、人員選擇等方面考慮。現行制度規定,董事會、監事會或單獨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顯然,這種做法是將獨立董事的提名權交給了大股東,難以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通過設立獨立董事提名委員會或采用累積投票制可以更多考慮中小股東的利益。首次選舉時提名委員會可由那些在董事會中不擁有董事席位的股東組成,以后可由獨立董事為主組成。在獨立董事的選拔上,應避免“學院派董事”、“名人董事”現象,更注重聘用具有一定教育背景和相當的企業或商業閱歷、熟悉法律

法規、具有資本市場運行理論與經驗、懂得財務會計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此外,獨立董事的職業化和獨立董事的持股問題也值得商榷。股份具有長期激勵性,可防止可能的信用風險,持股并不一定會影響其獨立性,關鍵是控制合適的比例。

2、財務總監制與獨立董事制之間的協調。從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看,并不缺乏監督機制,關鍵是如何有效地發揮其功能。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外部監督體系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各監督主體獨立作戰,缺少協作與溝通。獨立董事制和財務總監制共存,必然要求協調處理好二者的關系,以履行好各自的監管職能。

財務總監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范文第4篇

一、現代企業制度是委派 財務總監制度的基礎

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是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征,“兩權”的分離即產生了委托關系,作為委托方由于不能及時掌握方的信息,而委托方和方的利益目標、風險態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信息的非對稱性,方很容易為追求自身收益而不惜犧牲委托方的利益。因此對經營者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約束是降低成本、維護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徑。通過委派財務總監可以對經營者的重大經濟行為如擔保、舉債、投資等活動實施監督,從而確保所有者的資產安全。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與所有者職能聯系在一起。伴隨改革開放后國有企業二十年來“放權讓利”、“政企分開”等的歷程,經營者逐步獲得了充分的自,而政府在退出對國有企業直接管理的同時,也放棄了以所有者身份對人進行產權監督的職能,形成了我國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經營者越位的獨特現象。以至于會計信息失真,國有資產流失現象嚴重。那么,政府該如何以國有資產所有者身份實施對人的監督與約束呢?財務總監委派制度與外部審計一樣,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而財務總監能更側重于對經理人履行受托經濟責任情況的全過程監控。國家作為所有者,不但需要外部審計人員對財務信息進行驗證,進行事后控制,更需要財務總監利用其自身的會計專業知識,對經營者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控制。所有者與財務總監之間的關系,是以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為前提的,財務總監的存在,為維系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提供了保障。

二、推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會計法》第4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公司法》第50條規定“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在行使職權中規定“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要求單位負責人對法律負責,單位其他人員對單位負責人負責;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及其他會計人員由單位負責人任用,屬于企業內部人;會計人員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以提供財務信息的形式服務并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他們在組織上、經濟上依賴于經營者。因而,可以認為,會計人員不具備監督經營者的職能。

以會計人員為監督主體的內部會計監督,主要是對企業內部經辦人員行為的監督。要由企業內部會計人員來監督其領導――經營者,并不具備有效的操作可行性。財務總監由國有資產所有者委派,屬于企業外部人,受所有者的直接領導,工資福利待遇由所有者決定,業績考核和評價由所有者負責,與企業經營者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在企業中具備完全的獨立性。因而,不存在受經理人控制的、與經理人“合謀”的動機,也不會處于受其脅迫的弱勢地位。

三、完善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度

1.明確財務總監的職權,防止政企不分

財務總監既然是代表所有者派駐國有企業,實施對國有企業經濟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監督和控制,是否又回到了政府直接管理而有政企不分之嫌呢?因此,財務總監的職能應與企業的經營分離,不能阻礙企業經營者自的正常實施,必須合理界定財務總監的職責權限,正確處理財務總監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合作關系。財務總監制度的核心是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防止企業弄虛作假,違規操作,不是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不會導致新的政企不分。一句話,委派財務總監在派駐企業主要采取重大事項與總經理實行聯簽制度及定期報告制度履行職責,對派駐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財務信息及其他情況享有知情權、檢查權、建議權、報告權及評價權,一般不直接干預經營者的經營管理,以防止陷入政企不分的模式。

財務總監在實踐中的定位應進一步明確。依照目前有關的文件規定,財務總監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這種定位較為模糊。在財務總監進駐企業以后,不少企業僅從待遇出發,給予相應的待遇,使財務總監難以全面介入企業經營管理活動。資產經營公司必須明確規定財務總監為企業行政副職,使財務總監更好地履行財務監督職責。

此外,從現行規定中可知,財務總監的職權僅定位在一級企業上,對二級企業的監管則沒有具體的內容,并且財務總監沒有一個具體的部門和個人供其管理,是單槍匹馬在企業工作,工作難以細化,難以深入。為了使財務總監工作落在實處,加強對二級企業的監管,可通過董事會推薦財務總監分管內部審計工作。這樣可以促使四方面的結合: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相結合;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相結合; 監督職能和服務職能相結合;一級企業監督和二級企業監督相結合。

2.加強財務總監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財務總監委派制產生了新的委托關系,也會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我們不能想當然地假設財務總監是完全的利他主義者,能夠及時地掌握信息并反饋給委托人。從派出財務總監的資產經營公司角度看,要使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到位,必須對財務總監進行管理,促使財務總監認真履行職責,防止越權違規,。

要加強對財務總監的考核,通過審閱財務總監工作報告、聯簽專項抽查、所屬企業調研等方式,掌握財務總監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履職、是否越權、是否違規等情況,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主客觀分析,既指出財務總監工作的不足,又積極為財務總監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保證財務總監到位履職。

要加強對財務總監的獎懲。應該根據財務總監述職報告、任職企業綜合評價、年度審計報告等對財務總監進行獎勵和懲罰。對財務總監也可以像對經營者一樣實行年薪制。關鍵在于與解決其他問題一樣,也要設計一套激勵約束機制。財務總監的報酬宜采用固定工資加獎金的結構,不宜采用股票贈與及股票期權等形式。

另外,在法律法規中應明確規定,財務總監不得收受委派企業任何經濟利益,以及失職的相應法律責任。此外,建立財務總監市場,也可提高財務總監聲譽,并有助于降低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可能性。

3、給予財務總監以理解和支持。

支持應是全方位的,主要是兩個層面的:一是領導支持。領導在各種會議和場合強調委派財務總監的重要性,為財務總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組織保證。二是基層配合。財務總監的工作離不開基層經營者的理解與配合。國有企業應該向財務總監提供聯簽事項、會計資料以及和生產經營管理有關的一切文件、合同等;接納財務總監參加或列席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以及經濟、投資、財務和審計等會議;保證財務總監能夠檢查企業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產權運作和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不應該有意回避財務總監的監督,甚至設置重重障礙逃避監督;更不應該堵住財務總監的嘴,束住財務總監的手,使財務總監聽命于企業,喪失監督。

4、提高財務總監的個人素質。

從財務總監本身角度看,要使工作到位,更要不斷提高和完善自身素質。除了應具有堅持原則、奉公守法、客觀公正、光明磊落、清正廉明、嚴以律己等基本素質外,還應具有熟練的財會技能、豐富的法規知識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委派財務總監的職責是產權代表在財務管理方面職責的體現,其職責定位具體有三:一是監督;二是服務;三是溝通。作為產權代表的派員,財務總監的主要作用是監督職能。通過對企業的重大經濟事項如處理呆壞賬等經濟活動的監督,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促進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確保所有者利益。財務總監要擺正自己的位置,牢固樹立服務宗旨的思想,既要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堅決制止,對不合理的經營行為予以抵制,又要主動參與,提出合理化建議,不做局外人。實踐中,委派財務總監作為財務方面的資深專業人士,完全可以在不干預企業經營的前提下為所派駐企業提供專業服務,作為其監督職能的拓展。比如完善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企業的會計基礎工作,保證企業的會計信息準確,對經營者提供高效的理財方案等,也是委派財務總監在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率方面的工作方向。作為產權者的派出代表,委派財務總監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十分了解,能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架起溝通橋梁。委派財務總監通過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使所有者及時和經營者溝通,不斷改善企業經營狀況。這就要求財務總監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及專業素質,需要不斷進行知識更新和思想提高,培育拓展視野和拓寬思路的能力,符合現代企業管理發展的需要。

四、財務總監委派制度實施的具體經驗

某市自來水公司實施了基層財務總監委派制這一重要舉措。一年來,財務總監按照總公司提出的目標和要求,對基層財務會計活動履行管理、監控職責,提升了財務管理層次,發揮了財務監管作用,為公司步入經濟良性循環奠定了基礎。

1.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的具體做法

首先,按條線分工,明確工作目標。根據供水企業的特點,結合財務總監的經驗與特長,將公司所屬基層單位劃分為三條線。財務總監始終圍繞著總公司的工作目標,對基層單位進行財務監管工作,特事特辦,急事先辦,靈活機動,使之納入有序的軌道。

其次,制定計劃,確立監管課題。財務總監根據分管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年度工作計劃,確立監管課題。主要內容有:(l)盤活水表廠資產存量,賦予企業生產活力;(2)閥門廠廠房搬遷資金的可行性研究;(3)制水系統除本增效,為公司步入良性循環作貢獻;(4)多渠道籌措資金,改變泵站設備落后的現狀;(5)降低產銷差,提升管理層次等。

最后,深入調研,寫出專題報告。深入調研是財務總監對會計活動履行管理和監管職能的基本做法,可用“聽、看、問、寫”來歸納。“聽”:是深入基層聽取企業法從會計人員及生產骨干對企業基本概況、生產經營活動現狀以及財務狀況的介紹和評價,主要形式有開座談會、參加基層經濟活動分析會議、個別談心等;“看”:是查閱會計報表、賬冊、憑證等原始會計記錄、內部控制制度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從中分析會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評價企業經營和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問”:是對“聽、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從而理順思路,“寫”出專題報告。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以來,共向總公司提供了十幾篇專題報告,為總公司宏觀決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據。

2.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的成效

(一)盤活資產存量,增強企業活力。為盤活水表廠的資產存量,公司經理室委派財務總監對該廠的資產進行實地調研。水表廠擁有固定資產綜合樓和辦公樓的資產凈值424萬元,占總資產凈值的52%。經濟體制改革使水表廠的人員和生產規模發生了很大變化,兩幢大樓的利用率也隨之逐年降低,每年還必須照提折舊,既增加了成本支出,又占用了資金。鑒于上述狀況,財務總監采取的方法是:將水表廠閑置的房屋有償調撥給總公司,總公司物業部門再將其向外單位出租;水表廠則通過部分固定資產變現的方法,將一部分資金用于投資外省市水表聯營企業,另一部分資金用于再生產,從而盤活資產存量,增強企業活力。

(二)強化流動資金管理,加快資金周轉速度。

(1)企業不但要想方設法開拓銷售市場,更要千方百計及時收回銷貨款,產品既要滿足市場需求,又要“壓儲”,才能保持企業經營活動的順暢,如果沒有足夠的資金投入再生產,企業將會面臨難以為繼的困難。水表廠當年應收賬款余額近700萬元,存貨近800萬元,兩項共占用流動資金1500萬元。應收賬款按賬齡及分布地域分析,其金額之多,地域之大,加上水表積壓,造成了水表廠資金嚴重匱乏。企業面臨著巨大的經營風險。針對上述癥結,財務總監提出了下列措施:(1)對應收賬款進行信用分析和賬齡分析,適當調整外省市的銷售對象,將主要銷售渠道定為各省市的供水企業及有信譽的集團公司,如長春一汽、大慶伊春等。(2)建立激勵機制,銷售人員的業績與經濟效益掛鉤。(3)調整產品儲備結構,抓緊對庫存呆滯物資的處理。經努力,應收賬款余額逐月下降,存貨周轉率加速。

(2)營業所是公司實現銷售收入的窗口,上年底應收水費余額高達5900萬元,巨額的應收水費嚴重地影響了公司正常資金周轉。為了追回舊欠水費,營業所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是各辦事處根據供水區域將500元以上欠費單位列出清單,摸清情況,落實到人,負責追回。二是與欠費在800元以上的單位簽訂欠費認定書,各辦事處的簽約比例不得低于80%。三是所長室不定期地到辦事處抽查舊欠水費回收措施的落實情況。經營業所上下共同努力,第二年中應收水費余額已降低到3,300萬元,以前年度舊欠水費回收近430萬元,達到了預期的目標。

(3)管線工程公司工程結算周期過長、結算速度過于遲緩的弊端,影響了該企業利潤的真實反映。當年在建工程項目達200余項,在高達19000萬元的在建工程成本中,至少有60%是已竣工、待決算的項目。造成工程結算不及時的主要原因有:人員變動很大,影響竣工結算速度;審核人員人手緊,項目多,影響審核速度;施工企業竣工資料提供不及時。經財務總監調研分析,解決工程決算的關鍵是:企業內部必須提高編制竣工項目決算的速度和質量;對周期較長的工程實施按進度辦理結算;公司專業部門應抓緊辦理工程決算的審核工作;對四個區域性公司的排管資金進行清理,提請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目前,四個區域性公司貼費排管工程項目的賬已理清,資金已劃轉。管線工程公司半年進行竣工結算的項目共二十二項,實現利潤201萬元。

(三)降低產銷差,提高管理質量。產銷差是供水行業的一項綜合性指標,是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方面。產銷差居高不下,一直困擾著供水企業。財務總監對營業所的產銷差進行了專題調研,分析營業所售水量結構現狀:工業用水和居民用水列售水量的前二位,占總售水量的85%,新建工房漏損水量和違章用水罰沒水量列第三、四位,占總售水量的12.5%。分析水量漏損的主要原因發現加強表務管理和用水管理是降低產銷差的重中之重。為降低產銷差,財務總監提出公司在銷售、輸配等各個環節上,全方位落實降低產銷差的措施:(l)擬訂水表管理辦法,實施水表“戶籍”管理;(2)設立“抄表電話聯系中心”,取消“貼條”抄表;(3)加強對綠化、消防、動拆遷等的用水管理,加大無表用水和私接水的查處力度;(4)全力以赴查堵管網漏損,對城市輸水管網進行地毯式普查,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網漏損;(5)加大考核力度,完善考核指標體系,將水費收入、售水量、單位售價和水費回收率作為營業所的主要考核指標。半年共追補水量2466萬立方米,計人民幣918萬元,產銷差的實際完成數為17.31%,較去年同期下降了2.58%,取得了可喜的成績。

綜上所述,財務總監派出制度在實際工作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經濟活動中對于改善會計信息失真、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健全企業內部約束機制起到了很大作用。財務總監委派制度是對會計過程的監督,不僅可以提高會計監督的效果,進行實時控制,而且可以對經營者起到更大的監督約束作用。設置財務總監加強了國家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外部監督,而且財務總監發揮了承上啟下的作用,應該在國有企業中推廣,在改革的過程中煥發國有企業的活力。

(作者單位:中能電力工業燃料公司)

書訊

財務總監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范文第5篇

一、影響企業財務監督的主要因素

(一)信息不對稱性

信息不對稱性主要指外部財務監督所掌握的經營信息和財務信息的有限性。

1.外部財務監督者(以下稱為“監督者”)對經營信息獲取的有限性。在現代企業,資產經營權由經營者(經理階層)控制。經營者具體組織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市場調查、生產經營決策、生產經營計劃的實施與控制,以實現經營目標。監督者不參與經營者活動,因此對市場份額的大小與占有程度、產品的成本、質量以及其對未來的影響等實時信息知之較少,只能獲取有限的歷史數據,考評經營者的經營業績,實施監督。

2.監督者對財務信息獲取的有限性。經營者具體組織日常的財務活動,以實現所有者擬訂的財務目標。雖然重大財務決策由所有者或股東大會作出,但財務決策的實施與日常的財務活動,包括一般的資金籌集和正常的資金營運活動均由經營者控制,因此日常的財務收支信息是監督者無法及時獲取的,只能通過審計等手段獲取有限的歷史數據,考評經營者在特定的經營時期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程度。

3.風險信息獲取的有限性。監督者對經營信息、財務信息獲取的有限性決定了對企業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認知的程度與經營者認知程度的差別。一旦法律環境、經濟環境、金融環境等影響因素發生變化,監督者無法準確測定收益實現程度、難以把握現金流量,無法控制籌資風險、投資風險、資金營運風險,更無法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企業資產的價值便難以準確衡量。其表現在于監督者判定的風險,與企業財務報表所披露的信息體現出的風險大小不同。這些因素導致監督者不得不將精力放在財務收支和財務狀況的監督上,對于風險監督的力度減弱。

(二)經營者的利益驅動使得外部監督力度減弱

由經營者實現所有者的財務管理目標,經營者是最大合理效用的追求者,其具體行為目標和所有者并不一致。在利益驅動下,經營者的目標不外乎以下三個方面:

1.追求實際報酬。經營者實際報酬的提高,包括年薪的多少與增幅大小、配置的辦公設施、交通工具的優劣,甚至績效股的多少都會成為經營者追求的目標。在所有者看來這些支出不可避免,但是不能超過一定的度;在經營者看來這些報酬是越高越好,因此,不惜弄虛作假通過提高經營業績來提高其實際報酬水平,影響了企業經營目標和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2.增加閑暇時間與享受度。較少的工作時間、工作時間內較多的閑暇、較小的工作強度等,成為經營者追求的目標之二,可能導致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能很好地規劃、組織與實施,資金運作的難度加大。

3.避免風險或漠視風險。一般企業里,經營者的利益水平是確定的,其努力工作并不會得到額外的報酬,其努力程度與所得利益不匹配,而且努力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不確定性,因此,經營者總是試圖避免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希望獲得穩定的報酬,這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獲利能力與長遠發展能力。經營者為了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也可能會設法提高其經營業績,更好地實現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為此,總希望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場占有率從而不適當地降低成本、增加負債比率等,以提高每股收益,提高社會認可度,由此帶來額外的經營風險與財務風險。由于監督者與經營者的信息不對稱,可能會對經營者行為不加干涉,導致其行為目標與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背道而馳。

(三)外部制約機制不健全影響外部財務監督力度

我國企業的經營者由董事會或國有資產管理局任命,并對其負責,但對經營者的外部制約機制未能到位,使得經營者的行為目標與所有者的目標相左。對經營者的外部制約機制一般由資本市場、產品市場和經營者市場構成。

1.資本市場:資本市場是國民經濟發展的晴雨表,是企業實際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真實反映。在健全的資本市場,股票大眾化的程度高,一般以業績作為投資的依據,投資者通過股票的買賣行使對經營者的“投票權”,以促使經營者的行為與所有者的行為趨于一致。

我國的資本市場,尤其是股票市場,不過十幾年的歷史。盡管短短的時間內,規模可觀,為我國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也暴露出嚴峻的問題:以政策市為特征,國有股一股獨大;在莊家的控制下投機猖獗,一般投資者跟風炒作等。這些因素導致股價不能反映經營者的經營業績與經營狀況,投資者以題材炒作股票,而不是以業績作為衡量股價的標準,使得經營者的經營業績難以在資本市場體現,投資者對經營者的“投票權”無法真正體現。由于股票的分散,經營者的投機行為也難以控制。投資者與經營者相互影響,導致資本市場難以對經營者起到制約作用,財務會計信息虛假也就見怪不怪,財務監督的作用難以體現。

2.產品市場:在產品市場中,經營者的目標是獲取最大的利潤,消費者則追求貨幣效用最大化,為此,經營者必須生產消費者認可且優質的產品,才能實現經營目標。因此,經營者只有銳意創新、改善經營、降低成本、確保質量,才能獲取更大的市場份額,這樣對經營者所產生的激勵作用,使得經營者按照市場規律進行經營運作,為所有者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奠定基礎。

就目前而言,一則,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多數消費者對于高檔消費品,如家用汽車等消費有限,只是追求一般消費品,其數量和質量有賴于生產者的有效供給,彈性較小;二則,產品市場的有效供給實際上還是不足,不少產品存在價格背離現象,利潤空間太大,如空調利潤可以達到30%;三則,消費者對產品相關的信息知之甚少,科學鑒別產品的水平有限,導致購買產品存在盲目性。三因素導致產品市場對經營者起不到激勵作用,不利于企業長期、穩定、持續、健康的發展和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財務監督只是一般的、被動的監督。

3.經營者市場:經營者市場,是為滿足各個企業對專業型經營者人才的需求而建立的。通過經營者市場,經營者與所有者簽訂平等契約,確立雙方的責權利,使經營者為其利益而努力實現確認的經營目標和財務管理目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使得經營者市場形成潛在的經營者群體,對經營者形成競爭性壓力,利于經營者的行為目標與所有者的目標在相互博弈中取得一致。

我國的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其經營者一般由董事會或者國有資產管理局任命,是官員式的經營者。他們對企業情況不太了解,難以完全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經營,且大多只注重其任期內的經營效益,其經營決策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因此,即便是外部的財務監督力度再強,其監督效果也大打折扣。

(四)知識經濟對外部財務監督產生沖擊

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電子技術的迅猛發展與應用、新的經營方式的出現、先進的管理理念的研究與應用、產品的技術含量的不斷提高、交易方式的多維性變化等因素,導致外部財務監督的難度空前加大。相關財務監督主體不得不追趕時代的潮流,采用先進的監督手段,但由于知識的爆炸性與獲取的有限性,總是滯后于科技發展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速度,因此,外部監督力度更加弱化。

二、加強企業外部財務監督的措施

目前我國為了加強外部財務監督,早已開始嘗試財務總監委派制,對國有企業實施財務監督。深圳的實踐經驗表明,其對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國家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將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需認真研究,筆者認為,加強外部財務監督的力度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建立財務總監市場,在大中型企業全面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財務總監委派制是指為保證財務會計信息質量,促進企業良性發展,保證投資者的利益,通過財務總監市場,由董事會或國有資產管理局委派,代表所有者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務監督,并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約束機制。財務總監由所有者委派進駐企業,代表所有者參與并控制企業重大的財務決策和日常的財務活動,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并出謀劃策。財務總監委派制有利于保證企業整體的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為廣大的投資者服務,為提高我國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奠定良好的基礎。

2.在財務總監委派制實行的同時,全面實行財務會計人員委派制。財務總監委派制只是控制財務信息質量的手段之一,其重點在于防范財務收支的失控,但由單個財務總監解決單個的大中型企業的財務失控,其力度值得懷疑。我國的會計資格考試和注冊會計師考試已經實行多年,全國范圍內優秀的專業人才,尤其是會計師和注冊會計師遍及各地,并分別由各地的會計事務管理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管理,因此實行財務會計人員委派制的條件已經成熟。由所有者委派財務會計人員,并由財務總監領導,可以從根本上解決企業亂收亂支、利用會計手段虛增利潤的現象,從而根治財務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為社會經濟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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