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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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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生物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范文第1篇

一、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商部門嚴格履行登記程序,依法核準登記事項,對不具備條件的超市一律不予工商登記,堅決杜絕無照經營違法行為,保證市場主體資格合法。

二、加強超市蔬菜準入管理。超市應當設立蔬菜質量速測室或者委托有資質的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對銷售的蔬菜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城區超市必須設立檢測機構,要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建立蔬菜質量速測室,面積15平方米以上,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健全檢測制度,制度上墻。速測室要保證開展日常檢測,做到分門別類、檢測及時、登記備案、保留記錄,檢測記錄、登記資料要保留兩年以上。超市速測室檢測結果要保證準確、公正,不得偽造檢測結果。所有超市對其銷售的蔬菜,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查驗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超市根據與生產者或其它供貨商訂立的合同,對購進的蔬菜質量及相關的標志、標識、證明、記錄等進行檢查,驗明產品質量安全證明、產品合格證明及其它標識,對符合合同約定的予以驗收,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時,要拒絕進貨。百貨大樓、全福元、中百佳樂家等連鎖超市應當建立統一配貨體系,指定蔬菜供應商,索要產地證明、合格證明,統一采購,統一配貨,嚴把蔬菜準入關。

三、加強超市蔬菜質量管理制度建設。超市要建立健全蔬菜質量安全檢測規程和管理制度、檢測公示制度以及蔬菜標簽標識、進貨索證、質量承諾、質量追溯等制度。在明顯位置設立公示欄,將當日每批蔬菜的產地證明、檢測結果(或合格證明)、檢測機構、供貨商等內容公示,讓群眾明白放心消費。

四、加強超市蔬菜質量安全監測。市蔬菜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定期不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和上級要求,對超市銷售蔬菜進行抽檢。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保障蔬菜質量安全的要求,對超市蔬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調查了解蔬菜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蔬菜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農村超市、連鎖超市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鎮(街道)負責抽檢,每月不少于兩次,抽檢結果報市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不合格蔬菜一律就地銷毀,并會同有關部門追查源頭。加大抽檢密度,定期對所有超市蔬菜質量進行抽檢。抽取樣品不超過3公斤,個頭較大的蔬菜產品取樣2-3個。超市對定性定量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5日內,向組織實施蔬菜質量監督抽查的有關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檢。對速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速測結果4小時內申請復檢。

生物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范文第2篇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一)、加強水上安全監管,保障轄區水上交通安全.

1、健全制度落實了安全生產責任制。一是根據上級下達的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成立了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進一步明確了水上安全監管職責。二是嚴格落實了"一崗雙責"制度,加強了與市直各部門的溝通和對各鄉鎮水上安全管理的監督指導,與各涉水鄉鎮簽訂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三是落實了相關渡口管理系列制度,包括“縣管、鄉包、村落實”的制度、各級安全管理責任制、渡口“六不發航”制度和簽單發航制度等。

2、抓住重點加強了水上安全監管工作。一是抓好渡口安全檢查。每月組織一次以上專項安全檢查和2次例行安全檢查,深入我市轄區5處渡口檢查客渡運過程中存在的渡口是否進行標準化建設、客渡船是否非法營運,簽單發航制度是否落實、渡船是否適航、消防救生設備是否配備齊全、渡船和渡工證照是否齊全等問題,記錄了詳實的安全檢查記錄、船舶安全檢查臺賬。二是全面排查和整改安全隱患。半年來共組織執法活動50余次,出動執法人員150人次,累計檢查生產經營單位70家次,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深入檢查,開展了隱患排查治理,發現一般隱患10處,消除10處,切實消除了安全事故隱患,轄區今年以來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三是重點時段現場監管。在今年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和其它重點時段,認真落實干部職工責任,明確分工,加大現場監管和巡查力度,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各項防范措施落實到位,保證了節假日期間水上交通安全、暢通。

3、加大力度開展了各類專項行動工作。我處深刻吸取近年來發生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教訓,按照“打非治違”、安全生產風險隱患“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百日行動、“運輸船舶集中聯動檢查”、“三大行動”等專項行動要求,對各渡口碼頭、黃材水庫、沿江風光帶、白馬橋珍洲壩等重點水域牽頭整治了旅游船舶和公務船舶無證駕駛、農用船非法經營、客渡船超載超員以及躉船亂??康葐栴}。特別是在我處積極推動和上級督辦下,由寧鄉市政府牽頭聯合水務、交通、海事、公安、城管、鄉鎮等相關執法部門,集中上百人的力量和大型裝備,徹底整治和解決了雙江口溈水河團湖一帶堆積在河道岸邊的廢棄船舶和附近水上“三無”船舶的多年歷史遺留問題,完成了去年省總河長2號令和今年長沙市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交辦的專項整治任務,保障了航道的暢通和防洪安全。年送達關于加強水上安全監管的工作聯系函3份,下達整改通知書1份,保障了轄區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持續穩定。

4、及時部署做好了防汛防洪各項工作。一是多次召開及參加防汛抗災工作專題會議,成立了水上交通防汛搶險工作小組,印發了《寧鄉市地方海事處2019年防汛搶險工作方案》、《寧鄉市地方海事處防汛應急預案》。二是通過電話、短信平臺多次向各鄉鎮責任人、各渡口渡工強降雨預警信息及汛期渡運安全警示信息。三是實地督查了解情況,確保洪水前停航停渡、渡錨緊固,做好了救生物資儲備,根據各渡口實際情況足量發放了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設備。

5、聯合執法規范了旅游漂流船舶管理工作。一是對黃材水庫、田坪水庫、洞庭水庫、千佛洞、香山沖國家公園、溈水城區南門橋一帶等重點水域和旅游庫區實行不定期突擊巡查,摸查了各旅游船舶的具體情況,按照市局《關于明確旅游船艇安全監管責任的通知》規范了各旅游船舶和水上游覽船舶的管理。二是聯合市安監局、市水務局、市旅游局、市文體局和當地政府實地考察了龍泉漂流、天紫漂流等現場,明確了漂流管理工作的職責,規范了漂流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設施的配備、應急救援措施的落實等,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整改意見。

生物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范文第3篇

1.1實驗課較多,很多實驗設計到生物安全問題

《免疫學檢驗》在本院專科醫學檢驗技術專業的課時分配:總課時90節,理論48節,實驗42節,幾乎是1∶1的比例。本院醫學檢驗技術專業開設的實驗有:抗原抗體的制備(2節)、動物實驗(4節)、凝集反應(4節)、沉淀反應(2學時)、血清總補體測定(2節)、免疫熒光技術(4節)、化學發光(4節)、免疫細胞分離技術(4節)、免疫細胞功能測定(6節)、酶聯免疫吸附試驗(ELISA)(4節)、免疫病理實驗(2節)、醫院免疫室見習(4節)。除了醫院免疫室見習外,其他每個實驗都要學生自己動手操作,這些實驗中,不是要接觸細菌,就是要使用血清,或是接種實驗動物,而這些標本都是可能帶有極大生物危險的感染性致病因子,不管是直接感染,還是因為一些操作因素導致的感染性致病因子間接的播散到環境中去,都會對動物、植物、人類社會造成潛在的危險。雖然在實驗之前都對細菌、動物、血清進行了篩選,但是不可預知的生物危險仍然存在。另外,《免疫學檢驗》實驗中還要經常開啟橡膠瓶塞、離心、移液器吹打、去注射器針頭、混合震蕩等實驗操作,都會導致氣溶膠產生,而實驗室感染的最常見原因就是氣溶膠吸入。由此可見,《免疫學檢驗》實驗課中開設生物安全教育的意義非常大,也是十分必要的。

1.2學生生物安全意識淡薄,不重視生物安全

《免疫學檢驗》和《微生物學檢驗》這兩門課程是醫學檢驗技術專業的主干專業課,本院通常在第2年的第一學期同時開設這兩門課,在學生學習完免疫學基礎理論知識,進入免疫學實驗室學習免疫學檢驗實驗技術時,微生物檢驗實驗技術的學習也還只在入門階段,對于生物安全還沒有什么概念,對一些潛在的生物危害因素,認識不到位,尤其是對待血清標本,學生認為培養出來的,看得見的,比如一些致病菌可能是生物危險因子,但是血清標本里面那些看不見、潛在的生物危害因子,比如乙肝病毒往往被忽視,特別是同學之間相互檢測血清標本時,不認為自己同學的血清是可能帶有生物危險因子的。因此,在《免疫學檢驗》這門實驗課中,體現的是在思想上,學生沒有自我保護意識或者意識淡薄。在行為上,對實驗室的各種實驗標本看作普通東西,在實驗操作的過程中沒有看到潛在的危險因素,很容易忽視其在實驗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生物危害。

2探索《免疫學檢驗》實驗中的生物安全防護對策

2.1提高《免疫學檢驗》實驗教師的生物安全防護知識

首先要對《免疫學檢驗》的實驗教師進行生物安全知識的培訓。俗話說,給人一滴水,自己要有一桶水,要想使學生能夠很好地掌握相關的生物安全知識,具有生物安全防范意識,實驗教師本人首先必須具備豐富的生物安全專業知識,并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行為上起到榜樣作用。對衛生部頒發的一些重要文件,比如《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文件都應該熟練掌握。

2.2加強學生生物安全防護知識的學習

學生通過什么途徑來學習生物安全知識,如何學習生物安全知識,是非常重要的。實驗教師也應該高度重視學生生物安全知識的學習問題,使學生從根本上認識到生物安全防護的重要性,真正具備自我防護能力。由于學校沒有專門的生物安全課,所以可以根據學生的實際開課情況,采用多種方式學習,比如:專題講座,可以介紹社會、醫院等關于生物安全方面的一些突發事件和存在的一些典型案例。通過這些講座,可以使學生充分意識到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對于檢驗工作人員的重要性。其次還可以通過見習的方式進行學習,比如,安排學生到醫院檢驗科的免疫學檢驗實驗室參觀,讓他們更直觀的學習到規范的生物安全防護方法。當然,生物安全知識重要而寬泛,通過這些方式是遠遠不夠的,可以充分利用現在的網絡技術,把相關的,重要的生物安全知識上傳到系部網站,供學生自學。當然,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效的學習方式就是進入實驗室,通過教師的講解和示范進行實踐學習??傊?,使學生能從多方面吸收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全面建立生物安全防護意識。

2.3加強學生的實驗操作技術培訓

(1)從最基本的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入手:比如只要進入免疫學檢驗實驗室都必須穿工作服,強調離開實驗室時一定要脫下工作服反折,這一點,如果不強調,往往很多學生,一到下課,直接脫下工作服就放書包了。強調工作服要經常清洗消毒;實驗完后消毒洗手;禁止吸煙、吃食物;保持桌面干凈整潔,傳染性物品放入消毒容器內;如有菌材料濺出,應報告教師及時做出適當處理;在使用實驗器材時一定要合理、規范。對在實驗中需要的實驗物品不準隨意拋擲;對潛在的帶有生物危害的標本都要進行高壓蒸汽滅菌或是其他方法消毒后才能處理。(2)嚴格遵守實驗操作規程。在免疫學實驗過程中產生的主要生物危害有:使用離心機離心、操作玻片凝集實驗、對動物進行接種、用移液器吹打、去注射器針頭等所產生的氣溶膠吸入,而這些實驗都是免疫學檢驗實驗中的常規實驗,每一個學生都必須操作和掌握。除此以外,在實驗過程中還可能遇到皮膚黏膜污染、被感染的實驗動物咬傷、誤食,甚至可能被刺傷割傷等??傊?,要求學生在實驗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生物安全有關規定,反復強調實驗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對學生在操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指導和規范,避免任何意外事件發生的可能。

2.4加強《免疫學檢驗》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建設

本院在2008年成立了生物安全委員會,實驗室也專門配備了一名生物安全員,落實到了生物安全管理責任制,教研室主任也定期組織教師學習生物安全的相關標準、政策與法規等,但主要是針對微生物檢驗實驗室,雖然其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得到完善,但是免疫學實驗中的一些生物安全問題仍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所以,加強《免疫學檢驗》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建設十分必要。對免疫學檢驗實驗中的各個技術操作規程也要嚴格進行規范,每次實驗完畢進行相關的記錄等。在實驗室中,要規范各種標識,使其時效性與警示作用得到保證。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的聯系電話,事故處理的流程應張貼在明顯處等,使工作人員發生問題時,能及時找到處理問題的人??傊?,實驗室環境的井然有序,管理體系的完善建立,對初入免疫學檢驗實驗室的檢驗專業學生來說就是最好的示范,并有很強的警示作用。

2.5加強《免疫學檢驗》實驗室的清潔與消毒管理

生物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范文第4篇

2020年,我們將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在縣衛生計生局的正確領導和支持下,重點完成以下衛生監督工作任務:

一、 預防性衛生執法監督工作

開展各項預防性衛生監督,重點做好和完成的工作:一是對新建、擴建、改建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業戶按時給以現場指導、審驗和發放衛生許可證工作;二是積極開展監管行業中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工作。對體檢不合格的人員及時下達調離通知單,調離率要達到100%,規定時限內的現場指導服務、受理審驗和許可發放率要達到100%。

二、網絡知識培訓及錄入工作

完成國家衛生監督信息平臺網絡知識培訓工作,按照時限要求,每名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要保質保量地完成好各項網絡學習任務,同時做好各類監督信息的網絡錄入工作,嚴格執行錄入時限要求,做到不遲報、不漏報、不集中填報。

三、各項宣傳培訓工作

(一)培訓工作

為提高全所監督執法人員能力水平,更有效地完成各項衛生監督工作任務,每季組織一次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學習衛生法律法規、法律文書書寫等方面的知識,積極參加上級業務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學習,回來后,要將所學知識和新要求及時傳達給每名監督人員。

按時限要求,完成衛生監督協管員學習培訓,各項督導檢查等工作。

(二)宣傳工作

開展《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一法四規”的宣傳教育活動,以促進我縣《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全面貫徹落實,提高依法行政及管理水平,保障廣大群眾身體健康。

四、重大活動保障工作

在中、高考期間要認真做好衛生安全保障工作,以學??紙鰞鹊沫h境衛生、學生飲用水衛生、學校周邊的公共場所衛生為重點,積極開展專項整治活動,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確保轄區內學生中、高考期間公共衛生安全,杜絕危害學生健康事故的發生。

五、專項監督執法檢查工作

(一)打擊非法行醫專項監督檢查

進一步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各種非法行醫行為,維護我縣人民群眾的醫療安全和健康權益,重點打擊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非法行醫行為;嚴肅查處醫療機構超范圍開展診療活動和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開展診療活動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將科室出租、承包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嚴肅查處醫療機構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嚴厲打擊各類以“義診”、“醫療保健咨詢”等名義非法開展的醫療活動;嚴厲打擊藥店內無證“坐堂行醫”非法行醫行為。

(二)集中供水單位專項監督檢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2018年,進一步加大對集中供水單位監督檢查力度,協調有關鄉鎮或城建部門盡快完善各個供水單位供水設施,改進供水條件,保護供水環境,提供相關資料,盡快使供水單位的設備設施及飲水水質達到要求。

(三)公共場所‘’兩證‘’專項監督檢查

加強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嚴厲打擊無證經營行為,規范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知識培訓工作,使轄區內公共場所兩證持證率達到100%,進一步提高公共場所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意識,從而保障公共場所依法經營秩序。

(四)放射診療單位專項監督檢查

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醫療機構放射衛生監督執法力度,切實維護放射工作人員、受檢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2020年,重點監督檢查放射診療單位的《放射診療許可證》《放射工作人員證》持有情況;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情況,設備性能、場所檢測情況;放射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及職業健康監護情況;輻射危害告知、輻射危害警示標志設置情況,建立《放射衛生管理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

(五)學校、托幼機構衛生監督專項監督檢查

開展對學校的傳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飲用水、學校內設醫療機構和保健室、教室生活環境等衛生監督檢查,促進和指導學校進一步提高衛生管理水平,預防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在校師生身體健康,維護正常教學秩序,2020年,重點對各級各類學校是否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控工作預案、制度;晨檢記錄的質量和晨檢制度的執行情況;學生因病缺課登記和病因追蹤工作開展情況;檢查兒童玩具、室內外環境和專用校車等進行定期消毒情況;建立學生常見病健康檔案情況;檢查學校內自備水源定期進行水質檢驗情況,是否建立健全學生飲用水管理制度;學生飲用桶裝水是否有專人管理,并定期消毒,是否建立桶裝水的索證制度等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六)醫療廢物和醫療污水專項監督檢查

進一步加強我縣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提高對醫療污水的監管力度,對全縣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和管理等各環節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和違法行為,及時整改落實和進行查處。了解掌握各級醫療機構醫療污水管理情況,推動各醫療機構完善醫療廢物和醫療污水管理責任制,有效防止醫療廢物流失造成危害,保護廣大群眾的健康。

(七)計劃生育專項監督檢查

深入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一步加大計劃生育監督執法力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20年,我們重點監督檢查服務站、醫療、保健機構是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是否核準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兩證是否按期效驗,是否超核準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八)職業衛生監督

根據省市、縣局相關要求做好第十七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的宣傳工作,對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企業進行《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

開展粉塵行業職業病危害專項整治活動,繼續推動水泥行業淘汰落后產能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執法專項行動,強力推進水泥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確保為期兩年的水泥生產企業治理任務如期完成。以非煤礦山、化工等行業領域為重點,深入開展塵毒危害專項治理。

生物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內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二章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六條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七條浮動設施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有關活動: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

第八條船舶、浮動設施應當保持適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船舶、浮動設施的配載和系固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第九條船員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其中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還應當經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方可擔任船員職務。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上崗。

船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對船舶、浮動設施的交通安全負責;不得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第十一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根據船舶、浮動設施的技術性能、船員狀況、水域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動設施。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并隨船攜帶其副本。

第十三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不得航行或者作業。

第十五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保持了望,注意觀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應當根據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和風、浪、水流、航路狀況以及周圍環境等主要因素決定。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當考慮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區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間,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上行船舶應當沿緩流或者航路一側航行,下行船舶應當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間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域,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路航行。

第十七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謹慎駕駛,保障安全;對來船動態不明、聲號不統一或者遇有緊迫情況時,應當減速、停車或者倒車,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應當注意避讓。按照船舶航行規則應當讓路的船舶,必須主動避讓被讓路船舶;被讓路船舶應當注意讓路船舶的行動,并適時采取措施,協助避讓。

船舶避讓時,各方避讓意圖經統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避讓行動。

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的具體規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

第十九條下列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一)外國籍船舶;

(二)1000總噸以上的海上機動船舶,但船長駕駛同一類型的海上機動船舶在同一內河通航水域航行與上一航次間隔2個月以內的除外;

(三)通航條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第二十條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有關通航規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航區。

第二十一條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條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24小時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擬航行的航路、時間,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載運或者拖帶安全。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第二十三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限時航行、單航、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惡劣天氣;

(二)大范圍水上施工作業;

(三)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體育比賽;

(五)對航行安全影響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停泊,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安全。

船舶停泊,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第二十五條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構筑、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進行前款所列作業或者活動,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審批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對航道進行修復或者對航道、碼頭前沿水域進行疏浚的,作業人可以邊申請邊施工。

第二十七條航道內不得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和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

劃定航道,涉及水產養殖區的,航道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置水產養殖區,涉及航道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航道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應當在進行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一)氣象觀測、測量、地質調查;

(二)航道日常養護;

(三)大面積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時,應當在作業或者活動區域設置標志和顯示信號,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業或者活動完成后,不得遺留任何妨礙航行的物體。

第四章危險貨物監管

第三十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內河運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十一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頒發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

第三十二條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裝卸或者過駁的時間、地點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管理機構,經其同意后,方可進行裝卸、過駁作業或者進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線、定貨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其他船舶應當避讓。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條設置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渡口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康牡攸c,并遠離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

(二)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渡口經營者應當在渡口設置明顯的標志,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

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渡口船舶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

第三十九條渡口載客船舶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志,并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

渡口船舶應當按照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并不得超載;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條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標和其他標志的規劃、建設、設置、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內河航道發生變遷,水深、寬度發生變化,或者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影響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標主管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標保持正常狀態。

第四十二條內河通航水域內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沒有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打撈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條在內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體,應當在拖放前24小時報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下列情況,應當迅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航道變遷,航道水深、寬度發生變化;

(二)妨礙通航安全的物體;

(三)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

(四)妨礙通航安全的其他情況。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情況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標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劃定或者調整禁航區、交通管制區、港區外錨地、停泊區和安全作業區,以及對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應當及時。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

船舶、浮動設施發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應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救助遇險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必須迅速將遇險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以及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報告。

第四十七條船員、浮動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其他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或者收到求救信號后,必須盡力救助遇險人員,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求救信號或者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救助遇險人員,同時向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機構的報告后,應當對救助工作進行領導和協調,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救助。

第四十九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時,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積極協助海事管理機構做好救助工作。

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人員,必須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八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發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立即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內河交通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

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和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第五十二條接受海事管理機構調查、取證的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第五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30日內,依據調查事實和證據作出調查結論,并書面告知內河交通事故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處理內河交通事故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航路暢通,防止發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內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條特大內河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在旅游、交通運輸繁忙的湖泊、水庫,在氣候惡劣的季節,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維護內河交通安全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

第五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必須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

第六十條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游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船舶,采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在內河通航水域對船舶、浮動設施進行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并對船舶、浮動設施予以沒收。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離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聘用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四)擅自進出內河港口,強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航行條件受限制區域或者禁航區的;

(五)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未申請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時間航行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拖離,因拖離發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有關作業或者活動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或者未設置標志、顯示信號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從事危險貨物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未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

(二)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

未持有危險貨物適裝證書擅自載運危險貨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復,因或者恢復發生的費用分別由設置人、撤銷人承擔。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船舶未標明識別標志、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內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因清除發生的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內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強制設置標志或者組織打撈清除;需要立即組織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海事管理機構因設置標志或者打撈清除發生的費用,由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后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不積極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調查結論,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船員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沒收有關的證書或者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并對超載運輸的船舶強制卸載,因卸載而發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責任船員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證書或者證件吊銷后,5年內不得重新從業;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阻礙、妨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或者謊報、隱匿、毀滅證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12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不依據法定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批、許可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審批、許可的安全事項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浮動設施不再具備安全航行、停泊、作業條件而不及時撤銷批準或者許可并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未經審批、許可擅自從事旅客、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渡口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對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的渡口不予以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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