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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巡查要要指定專人負責,并建立巡查日志。
三、消防巡查日志要對每日巡查情況做詳細記錄,并由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簽字。
四、巡查人員要認真負責,對巡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要立即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并力爭做到當場妥善處置,本單位無法解決的,要立即報告學校主管部門,在隱患未解決前,所屬單位要采取積極措施,不能使隱患釀成火災事故。
五、每日防火巡查的內容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崗位與值班人員的在位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檢查制度
一、各單位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二、各單位要對防火檢查工作要列入本單位重要議事日程,做到有計劃、組織、人員、內容、措施五落實。重點部位每日巡查一次,其它部位每月檢查一次。
三、各單位要建立防火檢查檔案,每次檢查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要在記錄上簽字。
四、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學校有關部門每年進行不少于2次的全校防火安全大檢查,并視情況做好重點抽查工作,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五、防火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有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八)防火巡查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園內動用明火要實行審批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擅自動用明火。
二、因教學、科研、生產需要在校園、學生宿舍區、禁火區內動用明火,施工單位應提前提出書面申請到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批,并辦理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施工。
三、申請的內容應該包括用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防火措施、現場監護人、責任人等內容。
四、因教學、科研、生產等活動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規定。
五、電工、焊工、鍋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作業地點應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六、校內各基建工地動火、用火,施工承包單位負責人應對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確保工地安全,規劃處負責監督檢查。
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內輸變電設施必須嚴格按章管理,線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專門人員按規程作業。
二、電工人員安裝、改造、維修電器設備,必須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誤、技術不熟練造成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嚴禁任何單位、個人在校內輸電線路上私自亂拉、亂接電線。
四、教學、科研、生產用電設備要確定專人負責、按章管理,一般應堅持人走拉閘斷電。
五、公寓管理部門要嚴格學生宿舍用電管理,杜絕私拉亂拉電源線,嚴禁使用違章電器,公寓管理中心要堅持用電用火檢查和巡查制度,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管理制度
一、校園內嚴禁生產、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二、學校應建立危險品倉庫專門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并設專人進行管理,危險品倉庫的建立地點要遠離教學、生活區200米。
三、因教學、科研、生產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保管、領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四、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人員,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各單位消防管理員,應定期和不定期對所屬單位使用危險品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或抽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存檔備查。對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燃氣和電器設備檢查、管理制度
一、使用燃氣和電器設備的單位必須定期檢查設備的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檢修,嚴禁帶故障工作。
二、對重要設備要分類編號,登記立卡,有計劃地維修、保養和管理。
三、有關單位應定期檢測變壓器等設備及接地避雷器設施,注意防雷、防靜電。
四、安裝使用電器、煤氣、燃化氣設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把關。
消防設施、器材配置、管理、維護保養制度
一、學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維修和管理由保衛處統一負責,要對全校消防設施、器材建立完整的電子檔案,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維修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學校新建樓體必須按消防安全設計要求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器材。
三、各單位、部門所轄區域的消防器材、設施由各單位、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看護和管理,并應將其數量、狀況、位置記錄在冊,出現問題及時報告,保證其完好有效性。
四、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未經同意,嚴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五、各駐校經營單位、各建筑工地,必須按規定配置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并負責管理、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重點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明確校級消防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
二、被明確的消防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其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單獨制定各類消防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崗位安全員,并報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三、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在落實常規管理和措施的同時,所屬單位必須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檢查、設立檔案并保持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完好,制定詳盡的可操作性的應急預案。
舉辦大型群體性活動消防安全申請制度
一、室內超過200人,室外超過500人的各類活動視為大型群體性活動。
二、舉辦大型群體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向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申請。
三、申請內容應明確活動內容、參加人數、人員結構、活動地點、消防器材設施情況消防安全負責人、滅火疏散應急預案等內容。
四、消防工作領導小組要根據單位提交的申請,現場進行勘察,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權責令其緩辦、停辦,火災隱患整改合格后方可舉辦。
校園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一、校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的消防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工程項目設計、施工全過程要接受公安消防機關審核監督管理。
三、工程管理部門在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簽訂工地防火安全責任書,明確甲乙方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人和責任人,并在施工過程中加強對施工人員及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工程竣工后,須由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消防驗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門應與消防主管部門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
六、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原防火設計。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校園內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況需要搭建的,必須書面報告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核準,或視情況轉報公安消防部門核準。
八、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樓群安全間距上違章搭建。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演習制度
一、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全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工作。各中層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并組織好本單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二、各單位各部門要通過校報、板報、櫥窗、校園網、主題班會、講座、演出等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相關技能。
三、消防重點單位、重點崗位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滅火技能演練。
四、各單位、部門的安全責任人,消防管理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五、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持證后方可上崗。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員。
(二)特殊工種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六、學校每年組織一次學生火場逃生大型演習。
消防疏散通道及設施管理制度
一、嚴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雜物、安裝鐵柵欄、將安全出口鎖死。
二、疏散通道、出口應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安裝應急照明燈。
三、嚴禁各部門、個人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遮擋或挪作它用。
四、公共場所和高層建筑的通道、安全門、樓梯等應當有明顯的消防標志,并保持暢通。
五、嚴禁在公用道路、建筑物門口停放自行車和其它物品。
六、嚴禁在校園建筑物內及校園內燃燒廢紙、雜物、垃圾和樹葉。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公安消防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巡查、檢查出的火災隱患有權下達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二、被下達火災隱患的單位應立即采取措施、確定專人、落實有關資金,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要求完成整改,并上交火災隱患整改報告。
三、被檢查單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對不能盡快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制訂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存在隱患的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確保消防安全。
五、對于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造成火災事故的,應立即停止使用。
六、隱患單位確實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要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部門。
七、學校鼓勵師生對身邊的火災隱患進行舉報,一經查實,對舉報人進行表揚和獎勵。
八、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公示,同時實行掛帳督辦。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各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嚴禁脫崗、替崗未經培訓的無證人員不得上崗。
二、值班人員應加強學習,掌握消防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消防設備的性能及操作規程,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三、值班人員要嚴密監視設備運行情況,遇有報警要按規定程序迅速、準確處理,做好各種記錄,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
消防檔案管理制度
一、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檔案,管理檔案應一式兩份,一份自用,一份送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存檔。
二、消防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情況,消防重點崗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安全員崗位職責。
(四)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安全員崗位職責。
(五)消防安全制度。
(六)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七)與消防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九)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的記錄。超級秘書網
(十)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十一)有關燃氣、電器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記錄。
(十二)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十三)火災情況記錄。
(十四)參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十五)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消防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一、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各單位年終考核、考評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駐校內其他單位在校內和學校、校內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
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
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校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學校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學校內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筑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七條學校二級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條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消防經費
第四十二條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獎懲
第四十六條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學校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廣泛開展消防安全教育,不斷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滅火和應急救援體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特別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在全市教育系統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校園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資料,提供參考,歡迎參閱。
根據河北省教育廳《關于開展學校消防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冀教安〔2020〕10 號)和邯鄲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部署,決定開展2020年學校消防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落實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全面排查整治火災隱患,
廣泛開展消防安全教育,不斷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滅火和應急救援體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特別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在全市教育系統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各類學校要結合實際,建立
健全各項消防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辦事,積極推進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巡查制度,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管理制度,燃氣和電器設備檢查管理制度,消防設施、器材配置、管理、維護保養制度,重點區域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度,應急預案、消防演練制度等。
(二)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齊抓共管”的原則,強化學校主體責任和教育行政部門監管責任,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把消防安全職責細化到每個崗位,形成齊抓共管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做到職責明確,分工明晰,責任到人。要緊抓消防工作重點環節、重點任務,從嚴從實從細抓好工作落實,不斷提升校園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切實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學校要認真開展包括消防知
識在內的課堂安全教育,中小學做到公共安全教育“課時、教材、師資、計劃、考核”五落實。充分利用官網、官微、校園廣播、宣傳櫥窗、黑板報、微信群等宣傳陣地,普及消防知識及防災自救基本技能。通過開展“尋找身邊的火災隱患”活動,提高師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防護的能力,防患于未然。組織開展上好一節消防課”主題教育、滅火逃生疏散演練、消防主題班會、演講比賽、兒童消防作文繪畫大賽和消防進軍訓等活動,進一步拓展師生消防安全知識,提高廣大師生的消防知識水平,增強他們的消防安全意識,提升應急疏散和逃生技能。
(四)深入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2020 年底前,各類學校要認真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改活動,排查整治以學生宿舍、食堂、實驗室、教室、圖書館、會議室等人群集中場所和磚木結構建筑為重點,做到邊檢查、邊整改,及時消除火災安全隱患。各學校要充分利用“河北省學校安全網格化管理平臺”全面深入排查校園消防隱患,依托平臺建立學校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責任“兩個清單”。對排查出來的消防安全隱患,學校能夠立即整改的,要明確整改時限和責任人,分類列出整改計劃,及時進行整改,按時銷號“清零”;學校一時不能完成整改或自己難以整改的,要制定方案確定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限,同時要加強現場值守,防范在整改期間發生安全事故;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所轄學校上報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或需要其他部門聯合整改的,要掛賬督辦,爭取當地消防部門支持予以整改。
(五)積極推進學校消防標準化管理。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要根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范》以及《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要求,進一步加強校園火災防控基礎建設,大力推動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建設。要針對本單位建筑物是否取得消防許可證進行全面摸底排查,確保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并落實管控措施,及時辦理相關手續。2020年10月底前,市教育局擬組織遴選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示范單位,推薦到省教育廳并在全市大力推廣典型經驗做法。
三、整治重點
全面整治學校教室、宿舍(公寓)、實驗室、危化品倉庫、物品儲藏室、配電室、控制室、鍋爐房、門房、食堂、餐廳、體育場、施工工地等重點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具體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未依法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
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責任不明確,職責不清楚。
(二)日常管理機制不健全。未定期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檢測
和維護保養,并完整準確記錄;未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并如實登記報告;未及時整改隱患,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三)消防設施損壞不能正常使用。學生宿舍、公寓、圖書
館等人員密集場所未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應急照明裝置,或已損壞不能正常使用;消防水泵控制柜等自動消防設施處于手動控制狀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火門、機械防排煙等消防設施等不能正常聯動;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被圈占、埋壓;滅火器過期失效或不能正常使用;磚木結構的老建筑缺乏消防設施等。
(四)電器線路安裝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規范。私拉亂接電氣
線路;學生在宿舍內違規使用電爐、電熱水器等電器;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
(五)疏散通道和消防救援通道不暢通。疏散逃生通道、安
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被封閉、阻塞、占用;疏散逃生指示標志缺失或損壞;在門窗、逃生出口設置影響逃生或救援的障礙物;校內消防救援通道被擠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學校安全無小事,學校消防安全是學
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認真貫徹落實學校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切實加強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把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管理內容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不斷強化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將學校消防安全責任逐一落實到每一個崗位。
(二)加大經費投入。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要針對實際,加大經費投入。要保證日常消防經費,確保消防宣傳、檢查、以及消防器材購置維修的基本開支。要保證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經常檢測和保養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安全疏散通道、應急照明和指示標志等消防設施,使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充分發揮建筑消防設施的作用。要保證新建、改建項目消防設施的建設經費,不得因經費短缺而削減消防設施,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打下扎實基礎。
(三)加強部門配合。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主動加強與當地應急消防部門的聯系,密切配合,建立分析評估、定期會商、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督促指導所屬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消防安全“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做法,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提高消防安全人員的素質。同時,要探索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建立學校、消防隊協調互動的消防安全聯動機制,為學校預防、處理火災事故提供技術保障。
(四)強化責任追究。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深
化消防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列入對所屬學校年度考核內容。對消防安全隱患排查不認真,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成效差的,要及時通報,督促落實整改;對由于火災隱患整改不及時,引發火災事故造成人員財產損失的,要啟動責任追究程序,依法從嚴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人員密集場所為重點,以重大活動消防安全保衛為抓手,按照省市縣各級政府的統一部署,圍繞“平安校園”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舉措,深入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切實加強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進一步增強消防安全責任和憂患意識,全面消除校園火災隱患,確保師生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教育穩定。
二、工作目標
開展有針對性的系列專項整治活動,全面排查各類火災隱患,落實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和防火工作責任及整改措施,切實提高學校預防火災的意識和能力,大力整治火災隱患,遏制火災事故發生,為教育改革發展創設良好的環境。
三、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對2014年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綜治辦,具體負責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組織協調工作。各校(園)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加強對火災隱患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和方案,周密部署,明確責任。
四、工作重點及任務
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教育系統的工作重點是:消除和整改學校存在的各項安全隱患。全力整改和控制電線老化、超負荷運轉等問題;加強對學生宿舍、實驗室、食堂等要害部位及人群密集場所的管控;強化對廣大師生的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和防火的實戰操作演練教育;教體局將組織人員對各學校消防設施、安全教育及存在火災隱患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在此期間,各學校要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1、集中開展對用電用火設施的檢查,清理違禁電源、電器設備,嚴禁安裝設置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用火、用電設備,消除火災隱患。
2、重點清查具有火災隱患的部位。對于存在有消防安全問題的部位,學校要及時研究并落實解決辦法和措施,一時解決不了的要派專人負責死看死守,并及時上報。對拖延、隱瞞、失報、漏報的學校和個人,給予相應的處分,對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給予處罰。
3、加強對消防設施的檢查工作。各校防火通道、樓梯、走廊等要暢通無阻;關鍵場所和重點部位要設置防火門、防火卷簾、照明應急燈、安全指示牌、緊急疏散示意圖;按照有關要求規定配齊配足消防器材和滅火設施,并合理擺放。
4、重點部位重點防范。加強對用火用電行為的消防安全管理,將容易發生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如學生宿舍、化學實驗室、微機室、電教室、多功能廳、鍋爐房、食堂、學校死角地帶等場所實行嚴格管理。
5、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各校要以不同的形式每周開展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活動,重點對在校的中小學生進行消防知識,滅火技能和應急情況下的自防、自救、自護和互救能力的教育,開展用電用火崗位的安全培訓工作。
6、在全縣中小學校開展應急疏散演練活動。各校要經常開展疏散演練活動,進一步提高師生緊急情況下的疏散能力和自救自護能力。
7、加強節假日、雙休日、重要活動期間的消防安全保衛工作,制定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值班、值宿制度,嚴格落實火源、電源管理職責,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予以糾正,直至依法處罰。
五、時間和步驟
此次專項行動從6月5日開始至10月10日結束,共分三個階段。
(一)部署發動階段(6月20日前)
各學校要緊密結合實際,確定整治重點,制定工作方案,召開動員部署會議,周密部署火災隱患整治專項行動。
(二)排查整治階段(6月20日至9月20日)
各中小學、幼兒園要持續開展隱患排查整治,重點抓住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以及其他容易發生火災的場所等,進一步加大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力度,嚴抓薄弱環節,嚴格整治火災隱患,防止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同時,針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和未整改的火災隱患,盡快落實整改方案、整改責任、整改措施、整改時間,確保按期消除隱患。
(三)整治驗收階段(9月21日至10月10日)
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結束前,各學校將學校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情況書面上報縣教體局。我局將組織對排查治理工作進行考評驗收、通報。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強化領導。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是按照公安部以及省市縣各級政府的統一部署,是遏制群死群傷火災、實現全縣火災形勢穩定、保證各項重大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舉措。要將專項行動作為今年防火的重點工作,立即制定方案,抓緊動員部署,迅速啟動整治行動。
(二)加強排查,強化整治。各校(園)要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扎實開展火災隱患專項整治,對排查出的無力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當地政府和縣教體局,提交縣政府實行掛牌督辦,確保火災隱患得到徹底整改。專項行動期間,我局將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安排,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存在的問題,對行動遲緩、工作不力的學校、幼兒園將進行通報,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繼續嚴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消防局關于開展中小學幼兒園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達標驗收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實好上海市中小學幼兒園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達標驗收標準的自查外,做好以下重點內容排查整改:
(1)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會議室、圖書館、功能室、幼兒午睡房、師生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裝修或者作隔熱保溫層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為芯材的彩鋼板搭建建筑。
(2)防火分隔不到位。建筑地下與地上部分、未按規范進行防火分隔。防火隔墻、防火卷簾、防火門等防火分隔設施缺失或者損壞。樓梯間、前室常閉式防火門常開。
(3)疏散通道不暢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被封閉、堵塞、占用。
(4)消防設施損壞停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停用或者不能正常運行。消防水泵控制柜處于手動控制狀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火卷簾、機械防排煙等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正常供水。
(5)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停放在建筑門廳、樓梯間、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內公共區域。停放位置與周圍可燃物未落實防火措施。采取“飛線”、入戶等方式違規充電。
(6)重點崗位人員責任不落實。單位未依法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其職責。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不會熟練操作設施設備。微型消防站(住宿學校必配置)隊員不能及時有效處置初起火災。
(7)日常管理機制不健全。單位未定期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保養,并完整準確記錄。未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并如實登記報告。未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問題,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8)宣傳教育培訓不深入。單位檢查整改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開展宣傳培訓能力不足。教職員工不了解本場所火災危險性,不會報警、不會滅火、不會逃生。
針對以上重點內容,各學校各單位單位要全面組織好階段的集中排查和全面整治工作,各相關處室部門互相協調、通力協作督促學校落實此次專項消防行動,確保系統內消防安全形勢保持可控。
二、整改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中學消防安全重點內容排查整改情況如下:
(1)、(2)、(3)、(4)有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自查合格。
(5)電瓶車停放在室外空地,自查合格。
(6)已建立消防臺賬,落實人員責任。學校無消控室和微型消防站。
(7)有維保單位每月過來檢測和維保消防設施,并填寫檢查記錄。行政人員有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和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