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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住宅修建比較混亂
根據我國的土地政策的有關規定,任何土地的建設和使用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 格按照國家的規劃進行土地審批。事實上,農村宅基地的土地屬于當地居民集體所有,農村的建設住房用地相對來說有很大的自由性。目前我國農村宅基地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問題,土地資源浪費、占用耕地等現象突出。
(二)農村住宅面積超出規定
由于農村村民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出現了很多住宅面積超出規定的現象。根據我國《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農村村民修建住宅的土地有規定的標準,不能隨意進行“霸占”,但是農村仍然有很多村民霸占住宅用地進行違規建設。再加上相關部門的管理不規范,從而使農村宅基地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因此誘發了一部分村民牟取暴利的心理,造成普遍的一戶多宅的現象出現。
(三)農村宅基地監管不力
國土部門和住建部門是農村宅基地的主要管理部門。在日常的監管工作中,住宅部門很少對農村的宅基地進行監督和管理。在村民心中,只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才是他們修建住宅的管理部門,而其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卻遠遠不到位。由于我國的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很大比重。因此,農村的住宅面積也占我國土地資源的很大比例。國土資源的工作人員嚴重缺乏,管理經費又不能落實,加上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了農村搶占土地現象的監管不力。
(四)農村宅基地審批不嚴格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建筑住宅,而且宅基地的用地面積也要符合規定的標準。但是根據調查得出的情況,一般村民向村委會申請住宅用地,村干部不管村民現在擁有幾處住宅,都會非常容易的通過審批。國土部門的監管工作也只注重形式,只要是鄉鎮政府的領導簽字,都會對其給予宅基地手續的辦理。
二、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問題出現的原因
(一)農村規劃不合理
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規劃不合理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當前許多村干部缺乏規劃理念,村里不會搞長期規劃,即使墻上掛著一些規劃方案也只是為了應付上層領導的檢查和監督,根本不會按照規劃去實施。隨著農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村民在老村子外面又建立了新的住宅,造成了老宅基地荒廢的現象越來越多。二是有些村莊雖然進行了規劃但是科學性不高,有很多經濟條件好的村民在城里購置了新房,但是仍然擁有農村的宅基地,并不把村里的宅基地補換給集體,并且村領導也不主動的收回他們的宅基地,而是任由他們“霸占”,加之這些村民又不會重新修葺這些老房子,造成很多村里的宅基地廢舊、雜亂無章。
(二)農村干部不重視
農村的村干部是農村宅基地的直接管理人,部分村干部的法制觀念不強,以個人的感情影響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按照國家的土地管理要求進行宅基地的審批;部分村干部的工作原則不堅定、怕得罪人的思想比較嚴重,影響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程序;部分村莊對宅基地管理沒有制定具體的條例,沒有形成書面形式的審批規定,許多都是口頭協議,遇到不配合新農村建設的“釘子戶”,不能根據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處理,而是擱置不管,使問題越來越嚴重。
(三)農民法制觀念淡薄
當前農村村民的法制觀念仍然很淡薄,對一些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法規不清楚,認為“只要我在這個地方建房,這塊土地就是我的”,缺乏集體意識。也有很多村民存有傳統的觀念,認為老的住宅不能進行拆遷,怕影響風水。農民法制觀念淡薄也經常造成鄰里之間的住房矛盾,影響村民之間人際關系的和諧,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加強宣傳教育
各地的國土資源管理局應在每年的地球日和土地日等節日,在其管轄的范圍內圍繞“土地資源合理利用”這一主題開展宣傳活動,使農村居民詳細地了解和掌握國家土地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使老百姓真正做到知法、用法和守法,堅決杜絕違法用地、占地等事件的發生。同時,各地政府應加大對土地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提升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使其做到真正為老百姓服務。
(二)合理規劃布局
地方政府應根據當地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合理規劃農村布局,對農村的土地資源使用情況進行科學規劃,嚴格地控制農村土地的使用規模,確保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同時,政府應聘請專業人員對農村居民的房屋建造情況進行詳細規劃,有效避免農村住宅建設過程中土地資源的盲目使用和大量浪費。
(三)加大執法力度
政府應考慮地方的實際情況,完善土地執法體系,通過多部門的共同努力,有效杜絕農村的違規建設問題。土地管理部門應嚴格執法,一旦發現農村存在違規建設、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應立即進行查處,使違規用地問題消滅在萌芽之中,使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此外,政府要特別加強對基層土地使用情況的巡查力度,嚴格查處各種違法亂建現象,如果發現較為嚴重土地違規使用的問題,應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嚴格規范程序
在農村宅基地管理過程中,農村宅基地管理部門應嚴格規范審批程序,對宅基地的申請成員進行嚴格審核,保證宅基地批準人的地位,確保只有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申請人才能得到宅基地的審批。縣、鄉人民政府應根據相應的審批層級進行逐層審批,對符合批準要求的宅基地應及時進行相關信息的,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四、結語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不含區,下同)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34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辦發[]104號)精神,現就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確責任,強化農村宅基地管理
鄉鎮(辦事處)政府是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宅基地的規劃、用地報批和農民違法占地建房的監管工作,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所具體負責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監管力度。對管理不力的,將按規定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二、完善規劃,引導農村村民建房合理布局
各地要抓緊完成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認真執行《市市區中心城區村(居)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5號)的規定,市區一、二級控制區內不再單獨批準使用宅基地,不得興建單門獨戶住宅。三級控制區內符合建房條件申請宅基地的,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周邊的荒地。
三、認真審查,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省、市和地方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的建房條件,并經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后無異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市政府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以及城鎮居民到農村申請宅基地建房的,不得批準。
四嚴格程序,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
農村宅基地需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以“先補后占”的方式落實補充耕地。依法辦理轉用手續后(或農村宅基地為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辦事處)進行逐級審核,城區政府按戶逐宗批準供應宅基地。在宅基地審核過程中,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審查、放線和驗收“三到場”,嚴格認真把關。
一、申請人郭增嶺稱2005年5月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己承包的土地370平方米被村委會擅自批準給他人做為宅基地使用,并且在建房過程中曾多次找到村委會要求停止建房,村委會不支持我的請求反而同意將房屋建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向法庭提訟,要求村委會返還自己的承包地370平方米,并賠償經濟損失,而且負擔訴訟費用。
二、案件處理方式
(1)郭增嶺與北河村村民委員會沒有簽訂該土地承包合同,村委會有權統一管理和批準該空閑地的使用,郭增嶺無權干涉。
(2)北河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本村村民建房符合法律規定,沒有侵犯郭增嶺的合法權益,應駁回郭增嶺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郭增嶺承擔。
三、對此案例的分析
此案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有些農民對有關涉及農村的法律法規條文理解不夠,缺乏法律常識造成的。首先,申訴方將村里批準給他的宅基地在未經村委會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該宅基地和剩余土地賣給他人建房,已違反了土地法的有關規定。其次,申訴方在放棄管理和使用該370平方米空閑地后又要求村委會退還,并阻攔村委會將該地批準他人建房,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四、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北河村村民委員會是否侵犯了郭增嶺的合法權益問題。
針對焦點問題。
(1)本案爭議的370平方米空閑地是否是郭增嶺的承包地問題。
1992年2月,因郭增嶺與其父母關系不和,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當時經村委會同意土地部門審批將其耕種的土地劃分一部分做為宅基地,但郭增嶺并沒有在此建房而是不經村委會同意將宅基地以高價賣給了本村村民,房屋建成后,郭增嶺沒有將房屋使用面積以外的370平方米土地耕種和管理,而是放棄了該地的經營權,2000年4月村里統一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也沒有將該土地面積登記在郭增嶺名下。更沒有簽訂過土地承包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等……”。規定,因此郭增嶺沒有與被訴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不享有對該地的經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的規定,應不支持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2)北河村村民委員會是否侵犯了郭增嶺的合法權益問題。
由于當時郭增嶺放棄了該地的耕種和管理,所以經當時的村委會研究決定,將該地劃為空閑地由村里統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禁止棄耕撂荒承包地,對棄耕的經濟組織應當組織耕種,不得撂荒,承包農戶連續2年棄耕的發包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由此可見,該空閑地實屬村集體土地,村里有權收回統一管理和使用,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北河村村民委員會將此地批準他人做為宅基地沒有侵犯郭增嶺的合法權益。
工業化與城市化是不可抵擋的歷史潮流,但是目前,伴隨著城鄉間不平衡發展,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城市,農村土地利用問題突出,農村空心化現象已經十分普遍。進入21世紀,我國城市化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農村城鎮化程度也越來越高,同時農村空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范圍越來越廣。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農村勞動力空虛,土地利用率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滯后,空心村教育、養老問題都受到挑戰,農村經濟發展緩慢,農村空心化現象愈演愈烈。農村空心化帶來的危害也越來越受到學術界、政府和社會的重視,對農村空心化現象的研究已顯得十分必要。
一、農村空心化的內涵和現狀
針對農村空心化的基本概念和科學內涵,學界一直以來都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專家學者分別從土地利用的角度、城市化背景、村莊空間布局、形成原因等方面定義了農村空心化現象。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基地研究員劉彥隨比較完整地定義了農村空心化:“農村空心化本質上是城鄉發展轉型過程中,由于農村人口非農化引起‘人走樓空’以及宅基地普遍‘建新不拆舊’,新建住宅逐漸向外擴展,導致村莊用地規模擴大、閑置廢棄加劇的一種‘外擴內空’的不良演化過程。”[1]
農村空心化是城鄉發展過程中的一種形態,在中國當前經濟、政治體制背景下,有一定普遍性、復雜性、特殊性,必須結合其形成的政治、體制因素對其定義。農村空心化是在我國特有的城市化背景下發生的,由于農村人口快速向城市流動、土地管理制度不合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和鄉村管理規劃不足,導致農村人口、土地、產業,以及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呈現空心化并引發一系列社會負效應的不良過程,空心村則是這一演化過程的必然結果,主要表現為:
(一)農村人口空心化
所謂農村人口“空心化”是指:“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大量流入城市,導致農村人口下降和農村青壯年人口比例下降,農村剩下的人口大多數是老人、婦女和兒童。”[2]2002年,四川省農村勞動力大約為3 948萬人,外出流動就業人員1 236.5萬人,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3l%[3]。這使得四川農村勞動力空虛,并且根據調查顯示,大多青壯年村民外出就業,只有“老殘病弱”留守農村。
根據圖1-1,中國鄉村人口總數變動趨勢上,顯而易見,自1995年我國鄉村達到最高點后持續下降,自此中國農村人口呈現歷史性的下降趨勢。1980年中國農村人口大約為7.9億,而到1995年已經上升到8.6億,此后,農村人口數開始下滑,到2012年已經降到6.4億人,17年間減少了近2.2億農民。不僅如此,自1995年起17年間,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也在持續減少(見表1-1),已從3.5億降至2.6億,越來越多的農民不再從事農業生產,而是外出打工、經商或是求學。
(二)土地空心化
土地空心化,即土地拋荒,新建住房亂占耕地,勞動力流入城市,人走屋空,棄置耕地,導致的土地資源浪費,耕地面積不斷減少的狀態。2000―2009年之間,農村新建住宅2.24億平方米,農村人均住房面積也自24.8平方米增至33.6平方米(見表1-2),但是許多農村知識青年、青壯年都進城務工,因此宅基地荒廢現象十分嚴重。
(三)農業產業空心化
以來,國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推動經濟體制改革,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為了減輕農民負擔,我國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農業稅,可是種地效益仍然保持在較低的水平上,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城務工,一些有知識、有技術的農村人也不愿意留在農村,更愿意進入城市工作、學習。根據表1-3,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在2010年為397 983.3億元,比2005年擴大2.1倍,而2010年第一產業總值比2005年擴大1.8倍,第一產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農村投資發展空間狹小,農村經濟發展相對緩慢,導致農村產業空心化。
二、農村空心化成因的法律分析
(一)城鄉二元結構
1.城鄉二元戶籍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城鄉居民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對人口流動實行嚴格限制,建立了城鄉二元戶籍制度。1984年10月,國務院頒布《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長期在城鎮務工、經商、辦企業的農民,在具有住所的前提下到集鎮落戶定居,放寬了對農村人口流動的限制。90年代開始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速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農村宅基地閑置現象開始出現[7]。
現行戶籍管理制度雖然已成半開放態勢,但是城鄉戶籍仍然有別,在城鎮工作的農村戶籍人口不能與城市居民獲得同樣的醫療、養老、生活保障和受教育待遇。同時,離鄉的農村人口仍然有承包土地、擁有宅基地的權力,不過他們不從事農業生產,導致耕地撂荒,農村宅基地閑置和廢棄。
2.城鄉二元土地制度
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改革開放后,農村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對土地享有承包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限于不改變集體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閑置、廢棄耕地也能得到合理利用。現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使農地處于分散和低效利用狀態,經營農地的比較效益逐步降低,因此占地建宅的機會成本低,新建宅基地增多。
雖然農民依法享有對農村宅基的使用權,使用權也是可以轉讓的,必須具備如下條件:一是經本村委會同意;二是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村人;三是轉讓人必須是戶口已遷出本村或“一戶多宅”的宅基地使用者。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明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四是受讓人無宅基地;五是宅基地使用權須與住房一并轉讓,不能單獨轉讓。這些條件使得農村宅基地退出和房屋交易異常困難,遷移城市的原農村居民在農村的房屋長期閑置[8]。
3.城鄉二元社會保障制度
城鄉不均衡發展,致使城鄉社會保障不公平,農民沒有辦法享受和市民同等待遇的保障制度。從總體上看,城鎮已經基本建立比較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相比農村“家庭保障”與“土地保障”相互結合、相互補充的社會保障制度,更為完善全面,農村目前很少或基本沒有失業保險、住房保障等社會福利,顯然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不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和較高的城市生活門檻,使農村勞動力短期流動,造成宅基地季節性閑置;農村宅基地轉讓困難,遷移城市的原村民的房屋長期閑置,一邊享受城鎮的社會保障,一邊繼續占有農村宅基地的社保功能,雙重占有社會資源。
(二)土地管理使用法律不完善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是在已形成空心狀態的空心村,“一戶多宅”的現象屢見不鮮,這與農村宅基地制度不合理有很大關系。我國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正是這種取得和使用方式,使農村人對土地使用十分不珍惜,經常會發生超占、多占和閑置的情況,浪費農村土地資源,阻礙農村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我國法律嚴格限制農村土地的流轉,但是對土地閑置和拋荒卻未做出明確約束。而且,土地流轉作為一種市場行為,需要建立相應的流轉市場和中介組織,為土地流轉提供有效服務。但是由于土地流轉制度不完善,市場不健全,中介組織匱乏,造成農村土地閑置、拋荒問題嚴重。
(三)法律觀念淡薄
農村建房的隨意性,很大程度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現行土地法雖然對宅基地建設做出約束規定,但是執行力度不夠,法律政策落實不下去;農村普法宣傳貫徹不到位,村民對宅基地使用的法律觀念淡薄;我國土地法未規定有償使用宅基地的制度,而宅基地使用權的無償性,促使更多村民盲目、隨意建設住宅,“一戶多宅”和“一戶多房”現象嚴重。
農村青年人流入城市,留下的都是需要提供更多法律保障的老人、兒童和婦女,他們的法制觀念淡薄,不能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今為止,我國法律針對留守兒童、老人尚未專門立法,這一方面的立法空白難以保證合理安置留守兒童、老人,相比社會保障體系較為完善的城市,加速了人口向城市流動。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管理;措施及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0文獻標志碼:A
1 宅基地管理目前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宅基地管理上,隨著相關管理政策的逐步推進, 農村宅基地管理不斷規范化,在宅基地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績,但由于某些環節上還存在一些不規范的現象,導致了宅基地管理還存在很多問題。通過對存在的問題分析,探討了提升農村宅基地管理水平的相關對策。
1.1 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管理難度增加
國土資源部于2004 年以部門意見的形式,頒布了《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法律自身的效能相對比較低,這與立法較為完善的城市房地產管理對比來看, 宅基地管理立法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導致法律存在真空,內容也不細致。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的不完備性,導致管理難度進一步增大,特別是在農村宅基地管理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 很難得到有效的解決,給執法帶來一定難度。現在建設用地行為違法多,農村村民違法用地是宅基地管理混亂的重頭戲,農民建房選址存在盲目性,未批先占、不批亦占現象嚴重,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有關規定的滯后,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難度。關于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方面的規范性政策文件數量少,目前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依據僅限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相關政策性文件和個別條文,這些法律法規和文件,操作性不強,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相互之間缺少銜接,因此造成宅基地管理上的不規范,給土地行政執法和民事司法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1.2 宅基地規劃存在滯后性,“空置住宅”現象普遍
宅基地規劃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一些政策未落實到點上,也沒有針對村莊布局展開深入詳細的規劃,規劃所起到的控制、引導作用并不夠,也不能科學確定農村宅基地用地規模與布局,這勢必在某種程度上減緩城鎮化的進程, 使得農村宅基地在使用上呈現失控的態勢。相關資料顯示, 農村存在大量的“空置住宅”,特別是隨著城鎮化進程的進一步提速,相關的配套設施不能實現與時俱進,宅基地管理未步入良性軌道。
1.3 居民點布局混亂,浪費土地現象嚴重
農民建房浪費土地現象嚴重,基本上沒有統一規劃,哪里地勢好就在哪里建,選址多數選擇在自家的承包地、自留地或交通較為便利的道路兩旁,有些城郊村見縫插針,造成農村居民點布局分散,沒有形成集中布局的形勢。新房舊房錯綜復雜,極為混亂,且占用耕地較多,環境質量低劣。多數村莊建設缺少科學合理的總體規劃,村莊的平面布局、規模、空間結構都缺少科學性,造成土地的嚴重浪費。
1.4 一戶多宅和超占現象嚴重,“空心村”、閑置、空置宅基地較為普遍
據調查,現在農民超占現象嚴重,約15%的農戶擁有多處宅基地,空置住宅面積不斷增加。農民在新的地點建房,但舊房又拆除,形成了的空心村。在某些地區各種特權人群利用各種關系和優勢,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一戶多基和超占面積現象更為突出。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在目前相關配套改革滯后的情況下,農村住宅空置現象更為普遍。
1.5 產權不明晰,宅基地流轉機制缺失
由于宅基地相關配套工作的滯后,導致農村宅基地情況不清,產權不明,宅基地缺乏規劃。農村集體土地非法入市,農民私自出租宅基地、非法轉讓,私下協議,未辦理合法手續,農村宅基地的市場流轉面臨體制性制約,但經濟利益驅使隱形交易的存在,宅基地和住宅的非法交易禁而不止,交易量呈增多趨勢。缺少必要的指導與規范,出現的隱易行為,嚴重制約了土地市場的正常運作,并且也加劇了農村宅基地流轉中的產權糾紛,擾亂了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加劇了土地權屬混亂和產權糾紛,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難度。
2 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措施及對策
2.1 制定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推進農村宅基地的集聚化建設步伐
首先,制定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從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際出發,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律,進一步明確農村宅基地土地流轉、宅基地登記等方面的實際問題。其次,推進農村宅基地的集聚化建設步伐。按照城鎮化、經濟發展實際情況以及工業化的實際情況,預測農村的用地規模、居民點實際數量。然后充分結合土地規劃的修訂工作與新農村建設,進一步完善鄉村的規劃,設立專門的資金來編制具體的村莊建設用地規劃,全面發揮好對村莊的引導與控制作用,一定要實事求是,開展分類指導,科學規劃城鄉建設性用地,進一步規范農村居民點用地,改善農村面貌。而對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發展好的地區,可以嘗試將其納入到城鎮規劃,采取整體搬遷方式,逐漸實現向城鎮集中。而針對那些零星的住宅區、靠近城鎮的區域,都不能盲目推進農民生活公寓化,對遠離城鎮的村莊,也不能強力推進居民生活公寓化,需要從生產、生活的實際出發,創建中心村。
2.2 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流轉制度
首先,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盡全力打破傳統性的宅基地使用區域界限,進一步加快農村宅基地向小城鎮或者是中心村集中。統籌考慮好當地農村經濟發展以及廣大農民的實際承受能力的差異。堅持采用農村宅基地的有償性使用,并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先在經濟發達城市進行試點,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在全國逐漸推行。其次,建立農村宅基地流轉制度。當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流轉權限制在了村莊內部的集體性質的經濟組織間,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去購買宅基地,這實際上是禁止農村宅基地的流轉,也不能很好地創建城鄉協調機制,構建資源節約型社會。與此同時,大量的農民開始到城市內打工,農村宅基地的閑置量進一步增加。在科學的農村宅基地流轉制度框架內,農民在進城之后, 宅基地也將會逐漸變成農村非農建設用地市場的有機載體,該市場的創建與完善,也有利于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創建農村宅基地使用方面的流轉制度, 根據土地承包權的未來改革走向,適當調整農村宅基地產權的設置。認定每一塊宅基地使用需要按照規劃,進行新增或者是適當減少宅基地的使用面積。許可廣大農村宅基地能在居民內部實現有序流轉。全面建立與農村宅
基地流轉相匹配的財稅制度與土地產權制度等。
2.3 建立農民不動產登記制度,推進農村宅基地的整理
進一步確定在登記發證中的一些具體的政策界限,并且能實現徹底解決出現的超面積、一個住戶多套住宅的情況,進一步加快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的步伐。在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全面普查后,建立檔案。掌握當前的宅基地現狀與未來發展的規劃,實現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范化。土地管理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抓手。全面面推進農村宅基地的整理,開展增加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互匹配間的試點工作。針對耕地資源儲備相對匱乏的地區,可以將建設用地收益反哺到農村土地的整體利用上,使之成為新農村建設中建設用地整理的重要投資渠道,全面緩解土地整理方面的資金問題。
2.4 農民建房嚴格依法審批,實行一戶一宅制
要嚴格規范審批手續,實行村民安置建房新模式,加強農村宅基地規劃和用地計劃管理。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民建房管理。建立宅基地審批“三到場”制度,進一步規范了宅基地審批程序。要提高效率,要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拆舊建新制度。根據我國土地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如果一戶農民擁有了兩處以上宅基地就構成違法,并依法進行管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5 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整理規劃,建立嚴格的宅基地監督管理制度
農村宅基地管理,必須堅持合理布局、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及節約集約用地原則,農村宅基地整理規劃工作,要堅持高起點、高標準,認真貫徹建設新農村的指導思想。對進行宅基地整理的村莊規劃,要堅持以人為本,把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生產環境條件放在首位。強化宅基地規劃在宅基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強化批后監督的措施和手段,正確處理政府干預和市場機制的關系,充分發揮政府干預職能,建立嚴格的宅基地監督管理制度,強化宅基地的動態監管和權利保護。
2.6 強化基層國土部門的法律地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隨著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到位,在宅基地管理中,要充分發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中的有效作用。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確規定,為其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據。要加強宅基地立法體系建設,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并完善現行法律制度,現行的法律制度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雖然作了規定,但操作性不強,某些方面還不夠完善。所以,加快宅基地立法工作,盡快出善相關法律法規,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真正納入法制化軌道。
2.7 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轉機制,盡可能減少占用耕地建住宅
要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轉機制,首先是要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機制,為農村廢棄宅基地復墾整理創造條件。其次是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推動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其三是建立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調整農村宅基地的產權設置。最后是建立規范、有序的農村宅基地市場體系,集中起來建設中心村。同時盡可能減少占用耕地建住宅,改變住宅和養殖混在一起的臟、亂、差局面,使村容村貌得到根本性的改觀。盡可能的利用村內閑置地或者集中開發、治理老村。
3 小 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