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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全區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城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除依法不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外,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公開進行。
第四條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國有投資項目,必須進入區交易中心統一投標。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第五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二章招標范圍、規模標準
第六條下列類型的工程建設項目,不論是進行項目的勘察、
設計、施工、監理,還是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均為招標范圍: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貸賑、需要使用農民工投勞投工為主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七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信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污水排放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八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游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住宅、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九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
第十條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一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他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按政府采購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辦公用品、交通工具、藥品、電力等貨物和物業管理、保險等服務項目需要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招標投標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已獲批準,建設用地征用手續已經辦妥;
(二)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需要的技術資料。
第十五條工程建設項目提出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六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依法公開招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的,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標人要求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第十七條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因法定情形或特殊情況申請邀請招標的,須由區發改局報區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批準后予以核準。其中因技術原因申請邀請招標的,區發改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特別重大的項目邀請招標,須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并批準。
第十八條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投標,但須經區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批準,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不招標申請,并說明不招標原因: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而不宜招標的;
(三)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六)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七)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八)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招標程序、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接受投標人遞交的投標申請;
(四)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向合格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和相關資料;
(五)組織合格的投標人進行現場勘察,并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六)編制投標文件,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投標;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
(八)開標、評標,提交評標報告;
(九)確定中標人;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第二十條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投標活動中,有關當事人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招標人在編制和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項目的具體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必須從市綜合性評標專家總庫中隨機抽取;
(三)組織招投標監委會委員對開標評標現場進行監督。監委庫由區監察局會同區政府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組建,成員由紀檢監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監督員組成。
(四)對中標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類依法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中標候選人公示,必須在國家和省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指定的媒體上予以公布,同時在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和市政府招標投標監管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信息地點、媒體、范圍和時限要求。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
第二十三條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且經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但必須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統一運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第二十四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備案報告。
(一)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
(二)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公示中標候選人的媒介;
(三)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
(四)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規格、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五)開標時間、地點;
(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七)中標結果;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并與中標人在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
第二十六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工程、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行政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區人民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所有招標投標活動的領導和全區招標投標的綜合性政策研究。
區政府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為區招標投標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全區招標投標工作的綜合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和考評。
第二十八條區發改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與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依照審批權限核準建設項目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范圍;對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和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招標投標過程中各有關行政監督執法部門招標投標執法情況進行監督;對招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照權限對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工業、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衛生、國資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招標投標具體行為的行政監管,依法審核相關招標投標機構的資格,提出本行業招標投標活動監管的具體意見,參加本行業國有投資項目的投資變更會審,負責本行業招標情況的統計分析和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招標投標過程進行監督執法的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工業經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含內貿)企業的技術改造、電力等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二)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活動進行政策性指導和監督管理。
(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四)交通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水上、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業等交通運輸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五)水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澇、水土保持、水利樞紐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六)衛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藥品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七)商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進出口機電設備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對其他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執法,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條區審計局負責對國有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區監察局負責對行政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行政監察;會同區政府招標辦建設和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監委庫;負責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五章招投標場所
第三十二條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簡稱交易中心)是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全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主要為區內國有投資工程(含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貨物、服務、資源性資產交易等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地、信息咨詢及其他相關服務。區內(含城東片區、工業小區)國有投資的工程建設、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工程、醫藥用品和其他資源性資產等交易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進入交易中心,不得在場外交易。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分。影響中標的,中標無效。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根據情節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招標無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
(二)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三)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個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五)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六)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七)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九)在提交招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十)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被認定招標無效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招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七十條之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根據情節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七十四條之規定,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至2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至3年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任改正,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根據情節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任改正;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約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重新進行招標。
中標無效的,發出的招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企業,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提供虛假業績資料及財務狀況的;
(二)串通其他施工企業參與招標的;
(三)違法轉包、分包或掛靠其他企業的;
(四)惡意排斥其他企業參與投標的;
(五)擅自承包應招標而未招標的工程項目的。
第四十六條對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的串通招投標、弄虛作假、泄露保密資料、歧視排斥投標等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有以上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八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發出的違法行為,有權向項目審批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七章附則
石油工程技術服務主要是圍繞石油上游業務鏈提供從物探、鉆井、測井、錄井、固井、試油(氣)、壓裂、井下作業等工程的承包和技術服務,具有投資高、規模大、實施主體多的特點,并且涉及高危、高壓、易燃、易爆設備,對質量、安全、環保要求嚴格。近年來,由于技術創新,油氣勘探開發朝超低滲透、油區深層、復雜結構等非常規產建領域轉移,并配套形成一定的專有技術和標準體系。隨著石油企業專業化分工優勢的凸顯及主輔分離的推進,原來由各油田內部服務隊伍提供、相對封閉運行的油田技術服務不能滿足現實大規模建設的需要,依托市場配置資源的程度越來越高。而且,從行業和資金來源上分析,國家投資的石油建設項目在法定規模和標準以上必須進行招標,油氣田企業在投資計劃、工程設計、生產組織與安排等環節,應當積極適應市場環境變化,充分考慮招標因素,加強統籌協調,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2、與傳統招標方案的沖突
傳統招標是根據每個項目需求,單獨制定招標方案,遵循法定程序,進行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定標。但石油工程技術服務是一種投資規模大、點多面廣的項目,從國內隊伍現狀來看,一個法人企業配備的隊伍從數支到百支不等,與需求近千支隊伍的要求相差較遠。此外,每支隊伍實施項目的“井次”很多,技術標準和要求相同,但完成每個單井次的時間很短(一般為3—5天),如果采用傳統方式一井一招,招標程序相同,重復多次引進,不但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而且和油田生產組織方式存在很大沖突。所以,采用“定商定價相對定量”招標方案,是解決石油工程技術服務招標的有效方式。
3、框架協議招標選擇和適用
長慶油田在上產5000萬噸的進程中,每年有近千部鉆機、上萬支市場化隊伍參與生產建設、年均投資近500億元,給市場管理、生產組織和項目規范有序運行帶來了巨大壓力。特別是2014年以來,油田發展方式轉為注重質量和效益發展,大規模建設節奏放緩,工作量大幅減少,潛在投標隊伍嚴重富余,長慶油田在國內尚無成熟經驗可供借鑒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多次分析論證,參考框架協議招標的思路,提出通過集中招標的方式解決這一難題的設想,其適用性有以下幾點:
(1)可以利用項目管理的思想進行招標管理,將覆蓋面廣、業務集中程度高、投資規模大、標準化程度高、選商標準統一等適宜項目群式管理的石油工程技術服務項目進行集中招標,統一平臺、統一流程、統一報價要求,實現多快好省(標段多、節奏快、效果好、費用省)。
(2)由于油氣田生產地域偏僻,作業半徑大,自然條件惡劣,集中招標可方便資格審查工作的開展。通過對鉆機、井架等設備以及特種作業車輛和隊伍管理人員統一實施現場核查,防范虛假投標,提高招標質量,而且在招標完成后,可方便招標人在合同、施工、結算等環節的統籌管理。
(3)因為對地質情況的認知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石油工程技術服務屬于典型的隱蔽工程,地質部署和投資計劃時有調整,招標工程量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通過集中招標,可對井型相同、設備規格型號相同的標段,調整中標隊伍工程量,既能保證招標結果的履行,又能兼顧正常生產運行。
4、集中招標方案的主要內容和原則
招標方案在項目管理中屬于計劃范疇,是整個招標過程的指導性文件,要以招標項目的技術經濟特點、條件和功能、質量、價格、進度需求、市場供應狀況及競爭格局為基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科學合理地設定、安排項目招標實施的目標、條件、范圍、方式、組織形式等內容。采取“定商定價相對定量”方式,還要注意招標的經濟性和需求計劃的準確性,科學的劃分標段,增加招標過程透明度,通過各種保障措施,實現生產力的優化配置,達到招標目標,提高招標效率。油田工程技術服務項目集中招標方案一定要堅持頂層設計最優,實行“管辦分開”的運行機制。招標管理部門負責招標的制度、流程、監督等程序性管理工作,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招標實體工作,主要包括招標需求、招標文件的編制、現場踏勘、合同簽訂、投訴處理等,招標組織工作由招標中心(招標機構)負責。油田工程技術服務項目集中招標方案還應注重工作結構分解(WBS)、責任分配矩陣、里程碑計劃等項目管理工具的運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法定原則以及經濟原則、效率原則、風險責任分配原則、反腐敗原則、回避原則和防止弄虛作假原則。
5、集中招標的運作
5.1建章立制,強化監督,是規范集中招標工作的制度保障
要確保招投標工作依法開展,必須嚴格落實制度先行、按章辦事的理念。針對石油工程技術服務招標的具體業務、招標范圍、招標方式、組織形式、資格審查制度、異議與投訴的處理、中標隊伍的管理及考核等內容,應當反復研究,全面梳理,優化完善招標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形成一整套嚴格、規范、科學的集中招標基本程序。招標實施過程中,必須加強監管,保證各環節工作的獨立性,真正做科學、合理、公平、公正。
5.2統籌管理,規范流程,是開展集中招標工作的管理保障
石油工程技術服務集中招標要認真劃分機構職責,細化工作流程,成立綜合組、商務組以及鉆井、測井、錄井、固井、試油(氣)、壓裂、井下作業、油氣田動態監測等技術組,共同協定招標方案的相關內容。將招標分為工作啟動、招標方案制定、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編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澄清答疑、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提交、評標專家抽取、開標、評標(包括現場核查和室內評審)、中標候選人公示、投訴處理、中標結果通知等階段,每個環節相互銜接、密切配合,實現招標流程的規范化、工作標準的制度化、招標水平的專業化,確保石油工程技術服務集中招標依法合規、科學高效。
5.3協同把關,各負其責,是開展集中招標工作的組織保障
技術部門要確保技術方案編制的符合性和準確性,防范對潛在投標人在地域、業績、所有制形式等方面的歧視性限制;商務部門確保最高限價、商務得分計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防范投標人不平衡報價和低于成本報價;法律部門要參與招標方案及相關招標文件的會審,審查其合法性,對最終是否按招標結果簽訂合同進行把關,落實各方法律責任,協調解決法律糾紛;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招標活動中評標專家的抽取、參與并監督開標、評標,進行招投標活動中違紀違規事項處理和責任追究,切實發揮監督制約作用。
5.4依法操作,嚴防風險,是開展集中招標工作的過程保障
從編寫招標方案到發放中標通知書,每一個環節,每一項細微之處,都要對照法律要求,嚴格依法操作,做到程序上的絕對合法。在招標組織上,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招標中心(招標機構)實施,提高招標工作質量;在招標文件的編制上,對投標人資格要求和評分辦法、否決投標的情形等關鍵內容要依法合規,將井控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寫入招標文件,并通過設定嚴謹的合同條款實現風險控制;在評標管理上,對依法隨機抽取的評委實行封閉式管理,評標過程全程錄像,確保整個招投標活動陽光透明;在溝通渠道上,所有重要信息都在規定網站統一,對異議和投訴問題,明確處理流程,及時調查解決,搭建投標人維權平臺,確保招標工作健康、有序、規范進行。
6、集中招標運行中的主要問題及完善建議
6.1招投標市場誠信體系仍需完善
在石油工程技術服務集中招標中,出現了民營隊伍掛靠國有企業、兩支投標隊伍共用一套設備、“空殼隊伍”投標等問題。對此,應從兩方面著手,一是積極培育市場主體,引導誠信健康發展,通過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在投標預備會上聲明、發出誠信自律倡議等方式,逐步提高行業自律水平;二是對投標文件中提供的設備、人員情況進行仔細評審和現場核實,將弄虛作假企業列入不誠信名單,取消一定期限內在油田的投標資格,維護公平、公正的招投標市場秩序。
6.2招投標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由于集中招標工作量大,以紙質文件為基礎的招標工作勞動繁雜、工作量大,而且工作效率低下。今后要以信息化建設為抓手,大力推動管理提升,注重招投標數據庫平臺的完善和運用,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編制、投標報名、投標文件提交、專家抽取、評標等環節實施網絡化、流程化管理,推進電子化招標進程。
7、總結
一、專項清理工作的范圍和任務
㈠專項清理工作的范圍
自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下發之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間,我區執行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97號)的情況和開展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情況。
㈡專項清理工作的任務
1、全面清理我區出臺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2、逐個清理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下發以來我區國土資源部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探礦權采礦權情況。
3、全面總結我區國土資源部門在實施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中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4、查找我區國土資源部門在推進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分析研究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對策措施。
5、分類梳理探礦權采礦權審批和出讓工作中的案件線索,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工作原則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執行情況專項清理工作堅持重點檢查與面上清查相結合、清理總結與查找問題相結合、研究對策與完善制度相結合的原則。
三、工作安排
㈠動員部署階段(2009年5月20日至6月8日)
擬定我區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執行情況專項清理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和要求,對全區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執行情況專項清理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㈡清理整改階段(2009年6月9日至8月31日)
對照國土資發〔2003〕197號和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要求,分類清理各級礦業權設置、儲量評審、礦權價款評估、礦業權出讓及出讓后延續、轉讓、監管環節的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我區國土資源部門發證權限范圍探礦權采礦權的新立、延續、轉讓、變更等審批及探礦權采礦權年檢情況;儲量評審、礦權價款評估情況;礦產資源違法勘查開采行為查處情況;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
國土資源局根據清理情況,匯總編寫專項清理工作情況報告上報市專項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㈢監督檢查階段(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由特區專項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全區的專項清理情況開展重點監督檢查,并形成監督檢查報告。
四、工作要求
㈠成立工作機構
成立*特區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執行情況專項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特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組長,特區國土資源局、監察局主要領導任副組長,特區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
㈡建立協調機制
國土資源部門、監察部門要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和聯絡員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及時溝通協調,共同研究,明確專人負責。要組織專門力量,統籌安排,協調推進,確保專項清理工作取得實效。
*特區探礦權采礦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執行
情況專項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長:*
副組長:*
項目編號:**
1.**縣水利局的**縣**年第一批、第三批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已由**發改農經[**]124號和**發改農經[**]642號文核準招標。現決定對該項目的工程施工、材料采購進行公開招標,選定承包人。
2.本次招標工程項目的概況如下:
2.1工程名稱:**縣**年第一批、第三批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農村飲水安全項目
招標范圍:工程施工、材料采購
標段劃分:施工兩個標段(一標段:**集中供水站土建施工、李店供水站管網延伸土建施工、*供水站管網延伸土建施工;二標段:茶場集中供水站土建施工、**集中供水站土建施工、**供水站管網延伸土建施工、公義供水站管網延伸土建施工)
材料采購標段:全部工程的管材管件采購
資金來源: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和地方配套及自籌資金
2.2工程建設地點為:**縣工期:8個月
2.3工程質量要求:符合國家現行質量標準,并滿足設計要求。
3.凡具備承擔招標工程項目的能力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的施工企業,均可參加投標。
4.施工標段:投標申請人須是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水利水電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獨立法人。
材料采購標段: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經營范圍許可的廠商或經銷商,所品具有省級推薦使用文件或省級(水利部門和供水行業)《建設產品(技術)推薦證書》、《涉及飲水衛生安全的國產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生產企業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資格證》
5.本工程對投標申請人的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后審。
6.投標申請人可從**市雙林路388號(**大廈28樓C1)處獲取招標文件和相關資料,時間為**年9月26日至**年9月30日,每天上午9時00分至12時00分,下午14時00分至17時00分(公休日、節假日除外)。
投標報名及購買招標文件要求:
施工標段:持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證書(三級及以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所有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
材料采購標段:營業執照、建設產品(技術)推薦證書》、《涉及飲水衛生安全的國產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生產企業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所有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
7.招標文件每套售價為人民幣150元,圖紙資料另計,售后不退。
8.投標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為**年10月19日10時0分,提交到**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
9.招標工程項目的開標將于上述投標截止的同一時間在**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進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應準時參加。
招標人:**縣水利局
辦公地址
**縣彭祖大道南段46號
聯系電話:**
傳真:**
聯系人:張先生
招標機構:**省**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市雙林路388號(**大廈28樓C1)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第一條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
前款所稱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貨物供應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五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未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雙方當事人的風險和責任承擔由合同約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總承包中標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招標機構承辦招標業務。招標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招標服務費用應當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總承包中標人共同招標時,也為招標人。
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貨物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能夠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國家有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應當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貨物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政府安排財政性資金的,前款招標內容由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部門依法在批復中確定。
第十條貨物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其貨物采購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貨物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擬公開招標的節資相比,得不償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地方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或者信息網絡上。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貨物供應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貨物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資金來源;
(三)交貨的地點和時間;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七)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加蓋印章。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發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標終止的,投標人有權要求退回招標文件并收回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
第十五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出售招標文件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預審一般適用于潛在投標人較多或者大型、技術復雜貨物的公開招標,以及需要公開選擇潛在投標人的邀請招標。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一般在評標過程中的初步評審開始時進行。
第十七條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第十八條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預審邀請書;
(二)申請人須知;
(三)資格要求;
(四)其他業績要求;
(五)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條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在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得改變或補充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資格預審。
對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一條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文件格式;
(四)技術規格、參數及其他要求;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條款。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說明不滿足其中任何一項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拒絕,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沒有標明的要求和條件在評標時不得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對于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以及對這些偏差進行調整的方法。
國家對招標貨物的技術、標準、質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特殊要求,并將其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招標貨物需要劃分標包的,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包,確定各標包的交貨期,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允許中標人對非主體貨物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主要設備或者供貨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許分包。
除招標文件要求不得改變標準貨物的供應商外,中標人經招標人同意改變標準貨物的供應商的,不應視為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投標方案不予考慮。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六條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包含價格在內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據此進行評估的方法。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以自己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標人認可的其他合法擔保形式。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或其招標機構。
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八條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投標預備會方式或者通過電子網絡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外,出席投標預備會不是強制性的,由潛在投標人自行決定,并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條對無法精確擬定其技術規格的貨物,招標人可以采用兩階段招標程序。
在第一階段,招標人可以首先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交技術建議,詳細闡明貨物的技術規格、質量和其它特性。招標人可以與投標人就其建議的內容進行協商和討論,達成一個統一的技術規格后編制招標文件。
在第二階段,招標人應當向第一階段提交了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包含統一技術規格的正式招標文件,投標人根據正式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價格在內的最后投標文件。
第三章投標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
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商參加投標,否則應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一覽表;
(三)技術性能參數的詳細描述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五)投標保證金;
(六)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七)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供貨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招標人不得接受以電報、電傳、傳真以及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的投標文件及投標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并將其原封不動地退回投標人。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或者對兩家合格投標人進行開標和評標。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六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補充、修改、替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并嚴格保密。
第三十八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否則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九條聯合體各方應當在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時,向招標人提出組成聯合體的申請。沒有提出聯合體申請的,資格預審完成后,不得組成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或其授權代表有權出席開標會,也可以自主決定不參加開標會。
第四十一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一)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貨物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五)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六)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八)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九)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作廢標處理的,或者評標委員會對一部分投標作廢標處理后其他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四十三條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廢標處理,并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四十四條技術簡單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統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技術復雜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難以統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最低投標價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條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而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在書面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四十八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務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五十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標機構發出。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貨物款支付擔保。
履約保證金金額一般為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三條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投資范圍內;確需超出范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招標的實際情況,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準的,招標人應當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貨物基本情況;
(二)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規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
(二)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雖符合條件而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五)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六)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八)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九)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且影響評標結果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公平競爭;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違規、顯失公正行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第五十八條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