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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民族節俗活動構建的民族風情旅游新模式
隨著民族旅游資源的開發,民族風情游已經成為我國旅游產業的主要發展模式之一。民族風情游的開發實質上就是民族文化資源向旅游資源方向的轉化,通過民族節俗文化、宗教文化、服飾文化等方面的開發,民族旅游附帶了濃郁的民族風情。從民族節俗文化在旅游產業中的開發來看,大部分地區把節俗文化活動作為民族旅游文化資源開發的主要對象。我國少數民族眾多,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節俗,如苗族有花山節、吃新節、龍船節、姐妹節等;侗族有集體做客的“行年”活動、多耶祭薩、嘗新節以及農歷立夏前的18天開始的大戊歌會等;回族有開齋節(也叫肉孜節)、古爾邦節、圣紀節等,種類繁多的節俗文化為旅游產業提供了豐富的旅游資源。另外,不同民族在喪葬、婚俗等方面都有不同的形式和講究,不同民族、形式各異的民族節日活動用不同的方式傳達著各民族的民族心理和情感。通過種類豐富、形式多樣的民族節俗活動,游客可以感受到民族旅游產業中異樣的民族特色,為游客帶來新鮮的體驗,并使游客領略到多樣的民族文化。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并因此衍生了各種各樣的宗教祭祀活動,如回族的伊斯蘭教教義是回族人生產生活的基本準則,通過回族教堂,回族人完成了人生的各種學習;苗族的信仰主要為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多數苗族人信仰原始宗教,他們崇拜山神、樹神、獵神、雨神、火神等自然神,秋后的“西松節”是苗族的祭祖節日。宗教文化在民族旅游產業經濟中也有重要的旅游價值,如宗教教義的哲理性、建筑的藝術性、氛圍的神秘性等,不同民族宗教祭祀形式的神秘性和深厚的文化內涵使得宗教文化增加了民族旅游產業的魅力。
(二)基于飲食、建筑等民族特色文化開發的特色旅游產品
不僅民族工藝品、節俗活動、宗教祭祀等活動具有一定的旅游經濟價值,人文資源和自然資源相結合的民族建筑、民族飲食、民族體育等文化載體在民族旅游開發中也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以民族建筑為例,由于地理位置及文化習俗、技術水平不同,不同的少數民族的民族建筑有不同的特色。南方地區的苗族、侗族有別具特色的干欄式吊腳樓,還有純木結構建筑的侗族鼓樓,集中體現了苗族、侗族等少數民族建筑藝術的特色。回族清真寺更是民族建筑的典范,具有典型的民族特色。風格迥異、形式多樣的民族建筑結合了少數民族的文化內涵和區域地理環境條件,與其他旅游資源融合在一起,為游客帶來了新奇的視覺享受,也使游客從建筑中體會到了民族建筑文化的魅力。從民族飲食來看,各個民族有不同的飲食習慣,民族飲食是民族民眾結合民族文化及自然飲食條件創造的富有特色的民族飲食和飲食制作模式,如甘肅回族的蘭州拉面,寧夏回族的臊子面、油香、馓子,北京天津一帶的回族卷果等;侗族的苦酒、侗粑、酸湯魚等;苗家的臘肉、腌肉、腌魚、魚干、香腸等。這些飲食都是少數民族的特色飲食,具有濃郁的民族風味,游客在品嘗飲食及觀看民族飲食的特殊加工工藝時,可以深切感受到別具特色的民族飲食文化,增添了旅游樂趣,加深了對民族文化的了解。吃是旅游產業的重要環節,民族飲食在民族旅游產業中的開發和利用,形成了民族旅游產業的特色旅游產品,為民族旅游創造了更多的旅游商機。另外,具有本土風情的體育文化等文化現象也為民族旅游增加了更多的看點,也是民族旅游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民族文化在民族地區旅游產業經濟中延展的限定性
雖然民族文化以各種方式與旅游產業結合,可以形成巨大的社會經濟效益,有較大的發展潛力,但是從民族文化與旅游產業的實踐結合經驗來看,民族文化在旅游產業經濟中的延展也有諸多限制,如節令時限、資源保護、文化的私密性、游客的認知等。
(一)民俗文化節令時限帶來的時間限定
民族節俗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載體,也是民族文化延伸和傳承的通道。以回族的節日習俗為例,開齋節、宰牲節、圣紀節是他們的民族節日,特別是伊斯蘭教歷太陰年九月的開齋節是回族民眾紀念回族人民克服重重坎坷仍然能夠保持民族獨立的民族節日,具有強烈的民族意識。在開齋節當天,回族民眾要穿著節日盛裝,點燃芭蘭香,共同到清真寺參加會禮。開齋節既是回族的節俗活動,更是回族強調其民族意識的特殊時段,因此,開齋節是隆重而莊嚴的,不能隨意進行調整。民族節日習俗文化在民族旅游產業中的延展會受到節令日期所限,民族節俗并不是在所有的旅游時段都能開發。苗族也有很多傳統節日,有苗年、四月八、龍舟節、吃新節、趕秋節等,這些節日都是按照苗族的習俗所進行的節令節日,有一定的時限和文化內涵。與回族的開齋節一樣,雖然苗族的過苗年等節日有濃重的苗族風情,但在民族旅游開發中,承載著苗族文化的苗年活動一年只能在限定的時段內進行,民族旅游產業只能在這個時段內對民族節俗活動的旅游經濟效益進行充分延展,同樣,其他少數民族的節俗活動都有時令限制。
(二)文化旅游資源需要進行適度性開發
旅游資源的開發要適度,民族文化旅游資源也不例外。民族文化旅游資源具有文化和旅游的雙重屬性,因此,民族文化旅游資源的適度性開發主要基于兩個出發點:第一,旅游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旅游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豐富的旅游資源為基礎,相對于旅游產業的長遠發展,再多的旅游資源也有枯竭的時候,且旅游資源的開發往往受到開發時期、開發技術和開發模式等因素限制,并不能一次性開發到位,容易形成資源浪費,縮短旅游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期限。因此,從旅游產業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出發,民族文化的文化旅游資源需要分階段、分層次進行適度開發,從而使民族旅游產業經濟形成可持續發展局面。第二,民族文化的多樣性保護。當民族文化被參與到民族旅游產業中后,往往會因為旅游產業經濟的發展需求,而對傳統民族文化歪曲或分割,破壞了民族文化的完整性和系統性,不利于民族文化保護。特別是節慶文化資源,節慶活動作為民俗事象中文化因子最多、形式及內容開放性最強的民族文化,最容易產生變異。在文化通過民族旅游產業商品化中,要保證文化的“根”不變,保證“這些文化的基本形式不變。因此,民族文化在民族旅游產業的發展中應當適度地、有限制地開發,民族文化在民族旅游產業經濟中的延展應當以文化資源的保護為前提。
(三)宗教文化的私密性需要維護
并不是所有的民族文化都可以共享和進行公眾演示,但是,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民族旅游產業會把民族文化的多種表現形式盡可能地進行開發,使得民族文化在民族旅游產業經濟中被過度延展,一定程度上傷害了民族文化的神秘性、獨立性,以及民族人民對自身文化的自豪感。以宗教祭祀為例,各少數民族有自己的,并形成了各種各樣的宗教祭祀活動。由于宗教源于人類對周圍環境、生死的認知并沒有得到科學合理的解釋,因此,宗教祭祀活動具有深厚文化的內涵。有些還具有私密性,不宜公開。如果為了使民族旅游產業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不加選擇地對民族宗教活動進行公眾展示或評論,往往會使承載著民族文化的宗教祭祀失去其神秘感或受到外界的批判和指責,損壞其在民族民眾中的神圣地位。另外,部分民族風俗也不宜進行過度展示,雖然部分儀式活動對旅游者而言,有一定新鮮感,但是從民族個體本身而言是不合適的,如民族家庭的喪葬活動,不同民族有不同的喪葬習俗,很多習俗承載著民族民眾的文化認知意識,對外界而言這都是新奇的,有一定的旅游經濟效益,但是對喪葬家庭而言,這是家庭的傷痛,不宜對外公開,如果為了展示民族文化而罔顧別人的傷痛而進行旅游開發,就違背了人理倫常。
(四)文化承載主體與游客之間存在認知分歧
關鍵詞:園林景觀設計;民族文化;表現
1.園林景觀設計中引入民族文化的重要意義
民族文化是一種具有自身特色、意義及價值的精神層面的物質,是不斷總結歷史,并加以藝術升華的結果。園林景觀設計者加深對民族文化的了解,并適當引入相關因素,不僅能夠大幅提升園林景觀設計的形象氣質,還能使設計本身更具底蘊。通過引入民族文化因素,園林景觀的“美”將得到極大地延伸。民族文化不是幾個簡單的意象符號可以代表的,也不可單純認為源自民族內部的文化就是所謂的民族文化。事實上,民族文化的形成過程中,少不了變化、糅合以及創新:某些文化的特征可能會逐漸減弱,而并非消亡,只是承載方式,還有意義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某些文化雖然由國外傳入,卻具有鮮明的本土特I生。以上說明,民族文化元素是不可以局限地歸納為若干符號、人物或者器具,而是應該在宏觀方面予以把握。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在我國民族文化與其他民族文化進行融合的過程中,本國民族文化的某些重要特質可能會逐漸減弱,甚至消失。
2.園林景觀設計中如何表現民族文化
2.1了解民族文化
了解民族文化指的是園林景觀設計中,首先要明確將要表達的民族文化內容,然后再對歷史文化內容進行深層次的挖掘,最后選擇能夠較好表達出民族文化精髓的設計方案。只有這樣,才能在園林景觀中更好地表現民族文化。特定的歷史時期將會形成特定的民族文化,所以,要根據民族文化的具體特點選擇恰當的表現手法。歷經幾千年的文化積累,我國民族文化不僅表現方式多樣,在文化內涵方面也各不相同,所以,在進行園林景觀設計時,對歷史時期進行精準的確定是客觀需要的。另外,要深入了解該時期的文化精髓,可從政治背景、文化名人、重要文化作品等角度人手。了解民族文化,并將其合理運用到園林景觀設計中去,才能將優秀的民族文化代代相傳。
2.2有機結合
中國傳統審美觀強調自然和人為景觀的有機結合、渾然天成。植物、建筑以及其他物件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人的主觀意識的影響,實際上如此精心安排還是為了構建出一個自然和諧的世界。一切看似未經人工雕琢,而是自然形成,卻能有效喚起視覺上的美感。所以,園林景觀的構建要巧妙結合人工技巧,從而保證一種自然美感。人工技巧和自然要素的有機結合與進一步升華,能夠很大程度上促進民族文化的傳遞以及各國人民情感的溝通。
2.3講究實用
體現民族文化是園林景觀的—個重要功能。園林景觀設計時,不可置物品的實用性于不顧,換而言之,一方面要考慮相關的文化含義,另一方面還要立足實用。如石凳、長椅在安排距離時,要充分考慮實用性,如果僅僅重視形體上的美感,而忽略了實用價值,那么它們將成為華而不實的擺設,無法稱之為成功作品。立足實用,才有機會表現出民族文化精神層面的內容。
2.4合理布局
綜合考慮園林景觀的占地面積、采光需求、視野范圍等要素之間關系,對空間進行合理布局。想要把握好宏觀布局和細節布置,需要以科學的事先考察為基礎。一部分設計師的想法出人意外、天馬行空,也極為符合大眾的審美觀,但是具體操作時,卻很難實現,也可以說不具備實現的可能性,不能符合當時當地環境和人文的特點。所以,園林景觀建設中,對空間進行合理布局便顯得尤為重要了。
2.5追求意境
意境美可以被認為是園林景觀的一種設計方法,它能夠利用相對有限的視覺條件給人們留下豐富的想象空間,也就是意境深遠。意境是我國園林景觀設計與民族文化共同的追求。園林景觀設計時,通常重視暗示性的作用,即通過含蓄委婉且富有想象力的構造方式以實現新穎別致的效果。一些設計中的事物往往看似具有矛盾性,這種方法比較冒險和前衛,和傳統設計原則是不相符的,然而,如果運用得當,有可能帶來意外的驚喜。
3.案例
深圳萬科第五園雖是住宅小區,但其園林景觀設計理念是非常優秀的,萬科第五園的身上有徽派元素和晉派元素的影子。但是,它并沒有簡單地復古和照搬,而是將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進行了有機結合,營造出了適合中國人審美觀的園林景觀。又符合現代人的生活習慣。個性的粉墻黛瓦、青石鋪就的小巷、密集的青竹林、富有文化色彩的石雕等與現代生活不背離的設計手法得到了繼承。萬科第五園這樣獨特的園林景觀表現手法,容易讓居住此地的人產生共鳴和歸屬感。中國民族文化以現代的手法得到提升和進化。
關鍵詞:民族文化 土家 經濟 保護 可持續發展
1、引言
“五十六個民族五十六朵花”,中國的少數民族有五十五個,大半在邊疆,其中人口達百萬以上而又都不在邊疆的,只有一個民族,就是土家族。
土家族在全國少數民族人口中位居第六,主要分布在湘、鄂、渝、黔毗連地帶的武陵山地區。聚居地境內高山延綿,河流眾多,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動植物資源十分豐富。
土家族自稱“畢茲卡”,意思是“本地人”。對于這個民族的族源,比較一致的說法是土家族的先民是古代巴人的后裔。
2、土家民族文化的基本情況
在漫長的人類歷史發展進程中,在得天獨厚的自然環境中,土家人形成了憨厚樸實、勤勞堅韌、古道熱腸的山民性格和氣質,他們創造了屬于本民族的豐富多彩的文化,他們的建筑、語言、歌舞、服飾、美食、舞蹈等等無不散發著民族血緣的風致和神韻。
2.1 土家民居
土家的民居非常有特色,大多數是干欄式建筑,吊腳樓就是干欄式建筑典型的代表。《舊唐書》稱土家居住地“土氣多瘴癘,山有毒草及沙虱蝮蛇”。吊腳樓就是為了避開瘴氣毒蛇,保持通風干燥,依山而建的土家民居。吊腳可以適應山坡地形的變化,不僅安穩實用,而且不用大面積開墾山石,減少對森林植被的破壞。樓一般有二到三層,一層養牲口儲藏糞便,二層住人,三層還可堆放糧食雜物。屋檐和踩樓懸空部分正好解決了玉米、辣椒、大蒜等農產品的懸掛和存放,既實用又美觀。吊腳樓裝飾古樸,飛檐翹角,木窗的窗格上還有萬字格、喜字格等美麗的圖案,透光透風,造型典雅。吊腳樓集建筑、繪畫、雕刻于一體,是土家多種傳統藝術的集合體。
2.2 土家語言
除了優美的民歌,土家族的先人們還有自己獨特的語言,但由于沒有本民族的文字,很多都沒有書面記載,這些語言就成了具有極高價值的“活化石”。土家族的語言最早出現在清代的一些文獻上,那時并不稱作“土家語”,以“土語”“土人語言”來稱呼。“改土歸流”(清代雍正年間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制,實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后,土家族地區被歸入統一的行政管理,他們的“奇風異俗”才引起了“流官”的注意,文獻中才大量記錄了土家地區的風土人情,其中就包括土家語。《永順府志》有這樣的記載,“土人云:衣服為體亞,曬衣服為體亞灑,拿扇子為拿切,扇扇子為拿切牙……”。
渝鄂湘黔邊許多地名至今還沿用了土家語的命名,從一個方面證明了先前土家語使用的地區是廣泛的。
2.3 土家
復雜封閉的自然環境,相對貧困的經濟和較為寬松的人文環境,使土家人相信萬物有靈,他們崇拜白虎,認為白虎是祖先的化身。有些地區建有祭祀的廟宇,川東、鄂西一帶土家族家里還安有白虎神位,以及現在土家小孩都興戴虎頭帽穿虎頭鞋就是土家白虎崇拜最好的證明。
我們說武陵山一帶具有神秘的色彩。除了上面提到的敬奉鬼神,另外一方面就是敬畏巫。巫本來是原始氏族社會中主持祭祀的酋長,后來脫離政務成為祭壇的祭司,俗稱“巫師”,也叫“土老司”“梯瑪”,后來巫師被人們神化了,人們非常迷信他們,因為據稱巫師肉體雖為凡身,但靈魂能超凡脫俗,往來于人間和鬼神兩個世界。還說巫師在施法術的時候,可以使自己變為飛禽走獸、山川草木,可以使人刀槍不入,甚至撒豆成兵。他們呼風喚雨、捉精降妖、治病招魂,總之非常神秘。
傳聞是否可信有待考證,但至少絕大部分巫師在施法的時候穿巫服戴巫帽甚至面具,手持“法杖”“寶刀”等法器,配合鑼鼓敲打,念著詩一樣的咒語,手之舞之、足之蹈之,場面本身就相當神奇,不能不給這種職業增添神秘和神圣之感。其實我們撇去巫師身上宗教迷信的色彩,發現他們不過就是集氏族首領、歌手、舞者、醫生及神話故事大王等身份于一體的普通人。
2.4 土家禮俗之“哭嫁”“歌喪”
一、財政金融立法與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關系
財政和金融活動都有著久遠的歷史,而且在經濟發展中二者有密不可分的關系。財政和金融有融通資金之意,只不過前者為公共金融,后者一般更強調民間的資金活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競爭在經濟活動中具有主導性作用,政府一般不能直接介入市場競爭活動而只能以宏觀調控者的身份參與經濟活動,因而財政和金融政策成為政府的主要調控手段。財政金融法律制度既有微觀的又有宏觀的,在選擇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金融手段時,要注意有關財政金融立法是否具有政策性和可選擇性。
1.微觀金融活動立法中的意思自治法則是民族自治地方金融市場的基本規則。
在微觀的金融活動中,由于資金的融通是民間主體的活動,因而主要是以商事主體活動為主的,要尊重商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正如民法學者所說的:生活資源之得喪變更肇因于大自然之造化者,非人類所得任意安有b因而私法所可擔負之任務,止于順乎自然法則而作規定。[1]所以我們不能任意破壞這些法則,否則就等于違背了自然法則。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眾多的金融商事主體都是私法主體都按照意思自治法則和法律的微觀規制進行決策。經濟分析法學派的代表波斯納說:依照自愿交易的資源轉移,將導致高效率。[2因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金融活動不應當是在微觀領域因為如果一旦破壞了微觀主體的正常決策,其結果是得不償失的。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須依法構建自由和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
2.稅法的普適性和公平、效率原則是民族自治地方微觀財政活動的基本要求。
財政法在微觀財政法領域體現的是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比較典型的是稅收征管法律關系。在這個法律關系中征管機關和納稅義務人的行為應當按照基本的行政法律規則行事。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務和繳納稅款行為與征管機關的征收、稽查、強制措施等行為都不能以發展某地區的經濟為理由而加以改變。這是因為“稅法是體現稅的形成特征和規則所在”[3,“稅法的普適性,既是法制和時代的要求,也是公平、效率的要求。同時還是稅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則的要求”。[4]稅收本身的規律在民族自治地方不會有所改變。而且民族自治地方應當按照法律的要求提高本地區的行政執法水平,國家也應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執法水平給予合理的支持和監督。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以后,稅收執法應當遵守WTO的非歧視原貝IJ、透明度原則、統一實施原則、司法審查原則的要求。這樣我們沒有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微觀行政法律規則上變通的可能性,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須努力使自己的微觀領域的法治狀況符合法律的要求,用體現市場經濟規律的規則來營造良好的法治、經濟和社會環境。
二、我國財政立法與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問題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六章規定國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資源開發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的技術創新、農林牧產業和區域經濟發展,這些都需要財政政策的支持,因而也就需要在相關財政立法中得到體現。從我國的財政法律體系來看,包括預算法、稅法、國債法等法律部門。但是,在我國的財政法律部門中還缺少一個特別重要的法律部門一轉移支付法。轉移支付法調整的是國家的財政資金如何向特定主體或區域轉移的問題,只有規范合理的轉移支付制度才能很好地扶持落后地區和弱勢群體。所以建立有效的轉移支付制度對于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財政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預算的法治化是實現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支持的最根本前提。
我國于1995年開始以法律的形式規范國家的財政預算活動,建立了分稅制為基礎的財政預算制度,基本上是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但預算法仍然有許多制度缺陷,在支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內的落后地區經濟發展方面更是有很多不足。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有較大的財政自主權,應當說這是有利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但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本身的財力是比較弱的,光有財政自主權不足以促進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所以從預算制度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己經是十分必要了。
(1)預算法應當與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預算資金安排的規定加以協調,對于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如何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做出明確規定。而現行預算法僅在第31條中規定了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扶助經濟不發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文化建設事業。而該條規定實施起來是十分困難的,沒有可操作性。民族區域自治法第59條規定了國家設立各種專項資金和臨時性的民族補助專款,但該規定并沒有在預算法中得以體現,所以預算法應當做出相應的規定,明確上述各項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
(2)我國預算法的一些基本原則也是不利于對民族自治地方實施財政支持的。我國預算法奉行的“量入為出”原則和有關復式預算的規定對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有密切關系。“量入為出”原則表面上看可以控制預算支出,防止出現大規模的財政赤字。但是“這一原則實際上是反映了封閉型經濟條件下政府預算自身收支的內在聯系和運動規律,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比較行之有效的一種預算收支原則,實質就是計劃經濟的產物”。[51這一原則不能反映政府的財力需求,政府的預算受預期收入影響很大,不利于進行科學合理的財政預算編制。這樣中央和地方預算在安排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預算資金時必然受到政府財政收入預期的約束,因而資金安排也就會受到影響。所以引入西方國家預算法一直奉行的“以支定收”原則,這樣有利于在預算編制中政府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扶持的預算開支。
在這種預算框架下,政府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看做是客觀的資金需求,進而提高政府的支出效率。另外我國預算法上規定了復式預算制度,但是卻規定復式預算的編制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實際上,我國目前還沒有真正實現復式預算。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政府則不再明確編制復式預算。[6復式預算的最大好處在于能夠把政府的經常性開支(即所謂吃飯財政)和建設性開支(即所謂建設財政)分開,政府能夠把用于經濟建設的支出明確地列出來。這樣有關政府可以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預算資金列入建設性預算之中,真正實現對民族自治地方的預算扶持。
2.合理地運用稅法上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稅法一般來說為政府的財政決策提供了一定的空間,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稅法所包含的政策手段來促進經濟的發展。而且稅收政策比預算法的實施靈活得多,因此各級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稅收政策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民族區域自治法明確規定采取稅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項目包括:(1)商業、供銷和醫藥企業;(2)農業、牧業、林業等生產條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3)合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本地資源發展地方工業、鄉鎮企業、中小企業以及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傳統手工業品的生產。但是由于稅法本身的規律和稅法的復雜性也導致采取稅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存在困難。我國稅法目前對上述項目采取稅收政策專門扶持的立法非常之少,只是在増值稅的免稅中規定,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免征増值稅。作為我國第一大稅種的増值稅一般不能作為支持特定區域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因為増值稅其征稅目的就是為了能夠促進商品在不同區域和不同環節的無障礙地流通,如果針對不同區域而采用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會破壞増值稅的內在價值。
此外還沒有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上述經濟發展項目做出稅收優惠規定。要把有關稅法的稅收優惠規定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相關規定銜接起來是一個很大的系統工程。一般來說作為直接稅的所得稅是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措施,“稅收收入的減少便可以成為醫生在產出下降時開出的良藥。”[8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條例也規定一些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預算法明確規定了分稅制,即中央和地方財政根據各自的事權來劃分相應的稅收收入。政府在沒有中央財政支持的情況下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是十分困難的。我國目前把企業所得稅列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稅,這樣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實行減免稅政策的同時不會減少本地區的財政收入,當然在所得稅返還上應盡量對民族自治地方進行照顧。
3.國家應當建立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真正解決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
我們上面提到的許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財政措施,最終都需要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的配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充分地看到了轉移支付制度對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價值。民族區域自治法第62條規定: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増長,上級財政逐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通過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民族優惠政策財政轉移支付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方式,増加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資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逐步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通過轉移支付法來平衡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如德國在轉移支付制度方面有《聯邦財政均衡法》,該法以一定方式使聯邦政府的財力能夠在各州之間進行合理配置,以使它們的財政實力相對平均。[9而我國目前仍沒有轉移支付法,我國目前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一種非規范化的、過渡性的,新舊制度的混合體,[10]因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轉移支付措施也就沒有法律保障。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轉移支付有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和民族優惠政策轉移支付。
但由于我國目前的財政轉移支付具有很強的隨意性,有許多體制上和結構上的缺陷,因而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很難達到預期效果。有學者在論證西部開發的財政轉移支付時指出:應在轉移支付目標體系中増大特定目的的非均衡政策目標比重,即要減少一般性補助,増加專項補助”。[11]上級財政應當加大專項財政轉移支付,用于發展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綜合發展的項目,如農林牧產業、地方特色經濟、合理的資源開發,以及改善基礎設施。民族區域自治法還規定上級財政應當幫助企業的技術創新,有關專項轉移支付應當扶持。特別指出的是專項財政轉移支付應當有相當數量的資金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力資源的引進與開發。所以我國迫切需要建立轉移支付法律制度,以促進經濟發展的平衡和加強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內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資源開發。
三、金融立法與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金融法律制度對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是比較間接的,不像財政法律制度那樣可以把資金或者減免稅的政策直接兌現給民族自治地方。在金融法律制度框架下,必須謹慎合理地使用金融政策。因為金融政策關系到國家的貨幣政策是否穩健以及維護金融安全。民族區域自治法第57條規定:國家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特點和需要,綜合運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一國的金融市場體系是由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構成的,而這些市場領域法律到底能夠提供多少優惠政策還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1.金融立法應充分利用貨幣政策工具為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我國基本建立了貨幣市場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為核心的貨幣市場的法律體系,但是這些法律制度中都沒有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規定。所以我們必須認真研究有關貨幣市場的法律制度,使之能夠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配套。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57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在開發資源、發展多種經濟方面的合理資金需求,應當給予重點扶持。”此外,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企業技術創新、商業和醫藥企業的發展,國家的金融政策也應當給予扶持。而在貨幣市場的金融立法上,沒有關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規定,而且貨幣市場上的優惠政策還受貨幣市場的特殊規律的制約。對于商業銀行來講,它對于自己的信貸管理是以資產的質量和效益為核心。
世界各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一般要服從三個原則:安全性、有效性和規模性。因而從商業銀行的運行規律上講,它一般不愿意把資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因為這樣商業銀行有比較大的風險,而且收益率也比較低。所以國家不能為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而責令商業銀行向自治地方貸款,這是違反貨幣市場規律的。因此在貨幣市場上采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政策主要靠央行的貨幣政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央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以貨幣市場的穩健運行為核心的,穩定幣值、經濟増長、充分就業等都是央行的政策目標,“但是,中央銀行并不能對這些目標加以直接控制,而只能通過貨幣政策工具對它們施加間接的影響和調節,使進入中央銀行的目標區。在充分考慮貨幣市場的經濟規律和法律制度的情況下,有關貨幣市場的法律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1)立法應當規定中央銀行運用其貨幣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央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準備金、基準利率、再貼現業務、貸款業務和公開市場業務。中央銀行使用再貼現業務和貸款業務兩個貨幣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是可行的。中央銀行可以對那些開展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貸款項目的商業銀行給予再貼現或者央行貸款支持,以鼓勵他們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資金。這種作法應當在中央銀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并且要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互配套。
(2)通過政策性銀行的直接貸款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我國借鑒國際上的作法,于1994成立3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進出口銀行。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由國家投入,貸出款項一般是專款專用,不具有派生存款和信用創造功能。政策性銀行具有很強的引導投資功能和補充功能,解決商業銀行不愿投資的領域缺乏資金的問題。但我國政策性銀行的運營還處于中央政府指揮和命令之下,其運營缺乏法治化的運作機制。有關政策性銀行的法律規定,只見于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該規定過于原則,對政策性銀行的貸款導向和資金安排沒有任何規定,這將可能導致把國家的資金貸給自己的關系戶。所以政策性銀行資金投向的法治化對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十分重要。在立法的改革過程中要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內容和政策性銀行的資金投向都在中央銀行法中加以規定。
2.利用資本市場上的國家風險投資基金孵化民族自治地方的創新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