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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內容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小額貸款公司)對縣轄經濟發展的信貸(含貸款、貼現、承兌、保理、信用證貸款及外匯融資業務等)投入增長情況(含信貸資產轉讓額、表外貸款業務等)。
二、獎勵對象
農業發展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州銀行、銀座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及信貸支持縣轄經濟的外埠金融機構。
三、獎勵標準
1、年末各行社(含小額貸款公司)各項貸款余額比上年增長10%(含)至25%之間的按新增貸款額(不含商業性房地產貸款)的0.5‰獎勵,超過25%(含)的按新增貸款額(不含商業性房地產貸款)的1‰獎勵;當年新設銀行機構貸存比達到65%(含)以上的按月平均新增貸款額(不含商業性房地產貸款)的0.5‰獎勵,貸存比達到100%(含)以上的按月平均新增貸款額(不含商業性房地產貸款)的1‰獎勵;外埠金融機構按實際月平均貸款額(不含商業性房地產貸款)的1‰獎勵。
2、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小額貸款公司、外埠金融機構)對縣重點工程、縣重大項目進行了信貸支持的,則按實際發放的月平均貸款額的1‰進行獎勵(中長期貸款分年計評計獎)。
3、票據(指貼現、承兌)業務按月平均余額的0.5‰獎勵。
4、金融機構年培育輔導3家以上(含3家)有貸款需求的成長型、潛力型企業達到貸款資質條件,并發放貸款支持的,按其貸款的1‰獎勵。
以上獎勵不重復計算,出現重復現象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四、獎金分配
1、各考核對象按新增貸款類別的獎勵比例計算獎金總額扣除30%后計獎。
2、縣金融聯席會辦公室(原十大體系辦)、縣人民銀行、縣銀監辦分別按獎勵總額的10%進行獎勵。
3、獎勵總額的40%獎給單位主要負責人、60%獎給該單位班子成員及其他經辦人員。
五、組織實施
成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考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縣政府辦、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人民銀行、縣銀監辦組成,由考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考評。
六、考評程序
為進一步加大商務樓宇開發和招商引資力度,鼓勵國內外大型企業集團在我區設立總部或區域性分支機構,推動全區樓宇經濟快速發展,增強我區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扶持對象
1、轄區內,新開發(含在建)單體商務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務樓宇開發主體。
2、負責商務樓宇招商和日常管理的項目業主及經營單位。
3、樓宇入駐企業。指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經區政府認定的金融證券保險、現代商貿與物流、科技與信息服務、文化旅游產業、中介服務、新興城市工業等企業。
二、扶持條件
1、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在區。
2、在區依法按時足額申報納稅、繳納稅款。
3、經區政府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認定。
三、扶持政策
1.鼓勵開發建設大型高檔商務樓宇。對新開發(含在建)單體商務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務樓宇投入使用后,經審核認定,按商務樓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給予開發主體一次性獎勵。對商務樓宇配套完善員工餐廳、智能化系統、商務中心、健身會所等設施,滿足企業商務辦公需要的,按商務樓宇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給予開發主體一次性開發獎勵。
2、鼓勵持有自主產權并經營商務樓宇。對持有全部自主產權的商務樓宇開發主體,自該商務樓宇入駐企業產生稅收達到200萬元以上次年起三年內,按其租賃收入形成的區級地方財政收益,第一年給予50%獎勵,第二、三年分別給予30%獎勵。
3、對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務樓宇實行整體功能置換,轉為商務樓宇并成功招商,按改造商務樓宇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給予改造主體一次性獎勵。
4、鼓勵引進優質物業管理企業。新投入使用的商務樓宇引進一級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并且托管時間達到三年以上的商務樓宇業主,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已入駐我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按升級至一級資質當年托管的商務樓宇數,給予每棟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鼓勵發展專業特色商務樓宇。企業入駐率達到80%以上,且同一或相近行業企業入駐率達到60%的商務樓宇,給予商務樓宇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6、對稅收過千萬元的商務樓宇給予獎勵。在剔除一次性稅收的基礎上,單棟樓宇當年繳納稅收總額(不含房地產稅收)分別超過1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時,第二年度分別一次性獎勵該商務樓宇經營管理企業50萬元、100萬元。
7、對商務樓宇重點納稅企業給予獎勵。對新入駐我區商務樓宇或稅務注冊關系變更到我區且入駐商務樓宇的企業,實際繳納稅收總額100萬元(不含房地產稅收)以上,從申報納稅之日起五年內,前兩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的3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20%給予獎勵。對原入駐商務樓宇且年納稅總額200萬元以上的企業,五年內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20%給予獎勵。
8、鼓勵引進發展總部企業。對新入駐我區商務樓宇或稅務注冊關系變更到我區且入駐商務樓宇的總部型企業,實際繳納稅收總額100萬元(不含房地產稅收)以上,從申報納稅之日起五年內,前兩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的5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給予獎勵。
區外大企業(集團),將其總公司、研發中心、銷售中心或營運中心新遷入我區商務樓宇且年納稅總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自第一個完整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前兩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的5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給予獎勵。對原入駐商務樓宇且年納稅總額200萬元以上的總部型企業,五年內連續增長的,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給予獎勵。
對于財政貢獻顯著的企業總部,實行“一事一議”,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
9、鼓勵金融機構入駐商務樓宇。國內外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區域性總部到我區新購買1000平方米以上面積的商務樓宇作為自主經營場所且稅務注冊關系落戶我區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10、鼓勵商務樓宇入駐總部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總部企業引進的人才和高管人員,按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區級地方財政收益部分,自引進之日起,五年內每年給予60%補助,并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區引進人才的有關政策,其在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子女入學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申報程序
1、獎勵補貼政策的兌現,由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于每年2月份準備上年度的相關申報材料,向所在街道辦事處申請,逾期不再受理。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初審、匯總后,向區服務業辦公室申報。
2、獎勵補貼政策的審核,由區服務業辦公室、財政局牽頭,區發改、招商、國稅、地稅、工商、統計、貿易、經貿、房管、金融辦等有關部門實行聯審,報區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
五、其他
1、扶持政策第8條所指總部型企業,是指國內外大企業(至少包含結算中心、營銷中心等核心運營機構)在我區以獨立法人注冊、辦理稅務登記、實行統一核算、匯總納稅,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依法經營的企業:(1)世界500強、國內500強及國內行業100強企業的地區總部;(2)各類市級以上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總部或分支機構;(3)在區外投資或授權經營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不少于2個、年主營業務收入億元以上的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4)金融、保險注冊資金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制造業和商貿、物流服務業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其它中介、文化產業、軟件和信息等現代服務業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2、以上獎勵、補貼資金均從年初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中統籌使用,其中扶持政策第7、8條入駐企業上繳稅收歸屬街道的,獎勵資金由區、街道按6:4承擔。
3、扶持政策第6、7、8條所列獎勵企業資金,可從中按不超過獎勵額的50%給予企業法定代表人獎勵,其余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
4、企業入駐我區達不到約定年限或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當年獎勵資格。
工作總結是做好各項工作的重要環節。通過它,可以全面地,系統地了解以往的工作情況,可以正確認識以往工作中的優缺點。為此收錄了一些范文,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根據《省發改委關于印發投資法規執法檢查疏解治理投資堵點”專項行動的通知》、《市發改委關于印發投資法規執法檢查疏解治理投資堵點”專項行動的通知》的要求,為進一步疏解治理投資堵點,全面貫徹落實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推進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工作部署,我縣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集中開展了投資法規執法檢查疏解治理投資堵點專項行動,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況
1、全面修訂投資審批事項清單。由縣編制委員會牽頭,縣發改委投資審批股負責,全面開展投資審批合法性審查,制定統一投資審批事項清單。全面梳理審批事項權利清單,并于2020年2月前統一印發,為規范實施審批行為提供了依據。
2、嚴格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并將所有審批集中到一個股室,實現了審批股向政務中心集中,所有辦理事項向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集中,進駐中心到位、授權到位、電子監察到位,堅持做到平臺和窗口以外無審批。
3.積極運行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牽頭相關審批部門創新投資管理方式,開展網上并聯審批,促進項目審批提速提效,營造了良好的投資發展環境,為企業和項目單位提供了優質、高效、便捷服務。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壓縮辦結時限。
政府投資項目只要符合政府投資方向,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法定辦結時限均為60個工作日,承諾辦理時限均由7個工作日壓縮為3個工作日;企業核準類項目核準法定辦結時限均為55個工作日,承諾辦理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縮為5個工作日;企業備案類項目由5個工作日壓縮為1個工作日,特別是企業核準、備案類項目通過平臺上傳必要附件材料,辦理結果快遞,可實現全程網上辦理。
4、牽頭相關部門縱橫聯動,協同推進平臺運行。
由縣數據資源管理局牽頭建立縣級相關部門工作聯絡員制度,不定期開展相關工作交流,指導和服務全縣在線平臺運行,妥善處理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并帶頭積極運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做到所有項目政務服務網一網申請、網上預審、網上辦理、網上或窗口辦結,實現“線下無審批”。
5、對標梳理便捷、規范辦事流程,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服務。目前,我委在政務服務網中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全部實現最多跑一次,甚至是“不見面”審批。
6、壓減清理申報材料和各類無謂證明。堅持權責法定、簡政放權、權責一致、公開透明的原則,建立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并實行動態調整,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確保“行政權力進清單、清單之外無權力”。全面梳理并壓縮審批時限,所有審批事項都嚴格按法定時限做到零超時。
7、創新審批模式,開展聯合審批和“容缺”審批。一是由縣發展改革委牽頭開展聯合審批。發改委窗口一窗受理申請材料,將相關材料分送至各審批部門窗口,并向企業一次性發放所有相關部門一次性告知單,待項目單位材料齊全、合規后,各相關部門同時介入審查辦理、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二是試行“容缺”審批。對于政府融資項目、申請上級資金項目、招商引資項目、重大房地產開發項目等試行部分材料“容缺”審批,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快捷高效。如重大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資質未辦理的,實行先備案,項目單位作出承諾項目開工前完成并送達窗口,便可進行項目建設其他相關審批,大大縮減了項目前期審批辦理時限。
8、提升服務質量。一是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一網申請、一窗受理、一窗辦結。二是全力幫辦、代辦,實現零障礙服務。窗口工作人員通過加強學習,熟練解答群眾咨詢的各類問題,免費為群眾打印、復印各種所需手續并幫助網上填報,為企業開辟一條綠色通道。徹底改變群眾辦事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現象。
二、存在問題
雖然目前項目審批效率大大提高,但還存在一定問題:
1、雖然實行并聯審批,但并聯審批制度、工作機制不夠健全,且堅持的不夠;
2、牽頭辦理部門,全程代辦做得不夠,還需繼續加強;
3、盡管落實統一受理、統一審查、同時介入,但同步審批時限有待進一步優化。
4、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現場、及網上監管不夠,存在重審批、輕管理的問題。
三、打算及建議
第一條為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力度,規范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確保建設用地占補平衡和耕地保有量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土地開發整理,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確定的目標和用途,通過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等手段,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調整改造,綜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率和產出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過程,包括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
第三條土地開發整理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符合濕地保護、生態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第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土地開發整理的監督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負責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編制、審批與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安排、立項和規劃設計審批、專項資金管理、監督實施、竣工驗收以及其他與土地開發整理有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級土地整理中心負責承辦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論證、申報和組織編制項目的規劃設計、資金預算及項目實施等工作。農業、林業、財政、交通、水利及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并積極開展土地開發整理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水平。
第五條建立補充耕地儲備制,增加的耕地面積按規定列入全市年度耕地占補平衡的計劃指標。
第六條土地開發整理應堅持積極推進土地整理,鼓勵土地復墾,適度開發未利用地的方針,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為前提,按規劃、有計劃、有步驟、有組織地進行。
第七條各級政府應制定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其他組織采取多種形式參與土地開發整理,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章規劃管理與項目審批
第八條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后備資源的調查、管理和項目選址,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編制完成后,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備
案。
第九條市級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應著重提出土地整理開發的重點區域和重點工程,明確本市范圍內易地補充耕地的區域和政策,確定土地整理開發投資方向。縣級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應著重劃分適宜開墾區和土地整理區,明確土地整理開發項目的位置、范圍、規模和優先順序,作為確立土地整理開發項目的依據。
第十條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應廣泛征求公眾的意見,注意與基本農田建設、生態退耕、農業結構調整和土地權屬調整相結合,做好與村鎮建設、生態建設及大型工程移民搬遷等相關規劃的銜接。
第十一條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耕地后備資源狀況等情況,負責組織政府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申報材料,逐級向有立項批準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有立項批準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項目申報材料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立項要求進行審查和現場踏勘,對不符合規劃和權屬不清、面積不符以及報件不全的,不予批準或轉報;對符合立項條件的,提出審查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或土地復墾義務的,或由社會各類資金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由投資單位按項目面積、規模分別向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立項,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與規劃設計審查和項目驗收。
第十二條申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評估意見,其中土地開發項目中涉及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環保等方面的,還應附相關部
門簽署的明確意見;
(三)資金概算;
(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圖、項目規劃圖和土地利用現狀圖;
(五)土地權屬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條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申報項目進行論證、審查和篩選,對重點項目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納入本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納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土地開發整理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劃;
(三)可開發整理土地具有一定規模,且相對集中成片(片塊不超過5片),土地整理項目單片在10公頃以上,其他項目單片面積一般應在1公頃以上;
(四)項目實施后能有效增加一定耕地面積(土地開發凈增耕地面積不低于項目規劃設計面積的60%、土地復墾凈增耕地面積不低于項目規劃設計面積的40%、土地整理凈增耕地面積不低于項目規劃設計面積的10%、基本農田整理凈增耕地面積不低于項目規劃設計面積的3%)。
第十四條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根據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和耕地后備資源等情況制定年度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并從本級項目庫中經集體討論提出合適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批準立項。
第十五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經批準后,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土地開發整理標準》和其他相關規范及時組織編制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并逐級報批準立項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報送的項目規劃設計、預算方案實行會審制度,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審。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二)踏勘核實。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實地踏勘,并對報送材料的情況進行全面核實;
(三)作出決定。召開會審會,根據報送材料、實地踏勘核實情況和有關評估機構及專家的評審論證,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第十七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經批準后,項目所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之日起10日內將土地開發整理方
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20日。從土地開發整理公告之日起,禁止在開發整理區域內實施有礙項目實施的采石、取土、種植、改(擴)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為,但禁止的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項目申報批準情況、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情況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下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計劃,并予以公布。公布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地點、規模、性質、計劃投入資金、計劃施工期限等。
第十九條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下達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計劃,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項目專項資金的季度用款計劃,并報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與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計劃下達后,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組織實施,并接受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
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批準的項目規劃設計、預算、支出預算、工程進度及實際用款情況和合同的約定撥付項目資金,以確保項目工程質量和工期。
第二十二條撥入的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必須按預算規定的用途使用,嚴格執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單獨核算,不得超支、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要根據批準的項目資金,制定項目實施方案,確保機構、責任、制度及計劃的落實。
第二十四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實行公告制、工程招投標制、項目法人制、工程監理制。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組織和管理。項目實施應采取合同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應與項目申報單位簽訂實施合同,按照合同規定嚴格項目的管理。項目中根據有關規定應進行招投標和監理的,應按規定確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項目實施公告,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公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范圍;
(二)項目承擔單位、實施單位、工程施工和監理單位;
(三)項目具置、性質、建設規模、主要工程內容、總投資額限、工期;
(四)項目新增耕地面積、土地權屬狀況、預算經濟效益等。
第二十五條項目實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改變已批準的項目規劃設計。因施工需要確需變更規劃設計的,必須報原批準部門批準。項目規劃設計變更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規劃設計變更請示和變更申請書;
(二)項目規劃設計工程施工費用預算明細表;
(三)項目規劃設計變更前后直接費用預算對照表;
(四)項目規劃局部變更圖;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自檢,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初驗合格后逐級報請項目批準部門驗收。其中,“占一補一”項目面積在6.66公頃以上的,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6.66公頃以下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并報上級備案。
第二十七條項目驗收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對驗收不合格的,下達整改通知責令其限期整改,經兩次驗收仍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驗收合格后,由負責驗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下達驗收批文,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文驗收面積,將新增耕地按有關規定納入本級新增耕地補償指標庫。
第四章權屬調整與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項目驗收合格后,涉及土地權屬調整的,土地使用權申請人應及時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按有關規定領取土地使用權證。
第三十條開發整理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未利用土地,可依法確定給從事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有企業及下崗分流人員)使用。開發整理集體未利用地,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的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確定給開發者。
第三十一條經登記發證后,使用開發整理新增耕地的,土地使用權或經營權穩定30至50年不變,除確因國家建設需要外,不得平調或劃撥。
第三十二條因土地開發整理農村居民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有關部門對因土地整理實施的村莊集鎮化、農業產業化的項目建設,應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有關規費按優惠政策收繳。
第三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成果管理,合理確定新增耕地的使用方式,保障新增耕地的有效利用,并實行后期運管制度。
第三十四條項目后期土地利用必須符合生態平衡原則、最大經濟效果原則、用途不改變原則。
第三十五條項目后期工程的管護,由土地使用者負責,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巡查制度,負責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經依法登記發證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耕種開發整理新增耕地期間,不能改變土地使用用途,如需要改變用途應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承包經營土地開發整理新增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該耕地的承包經營權,重新發包。
第三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項目后期進行經營管理,并依據經營狀況,建立適當的投資回收計劃。
第三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項目后期工程管護、土地利用和經營情況以及項目開發復墾整理所帶來的作用和影響進行系統、客觀的分析評價。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由國家或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投入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黃石市國有建設用地用途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建設用地管理,規范土地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的用途管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用途管理工作。
第四條土地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批準和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建設項目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投資強度和綠地率等土地使用條件,動工開發利用土地。
第五條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建設項目性質、容積率、建設密度、投資強度和綠地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在報批前,應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
第六條大型商居市場建設項目,應以招標、拍賣、掛牌的出讓方式供地。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取得大型商業市場項目開發權后,必須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建設項目性質、容積率、建設密度、投資強度和綠地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第七條土地使用者利用招商引資和企業改制等優惠政策,取得優惠價格的土地使用權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建設項目性質的,改變部分的土地不享受優惠政策,經規劃部門同意后,按改變后的土地用途和建設項目性質重新確定土地價格,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土地使用者補繳差額部分的土地出讓金。
第八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建設項目性質、容積率、建設密度、投資強度和綠地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各類園區的商品房開發項目用地,應當納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一管理,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市場供需狀況,在土地交易市場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第十條原劃撥土地經依法批準用于經營性開發建設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也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收儲部門按原土地用途和劃撥用地的評估地價收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十二條經依法批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低于市場價交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者通過科技、教育、經濟適用住房等產業政策和企業改困、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拆遷還建等優惠政策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后,改變土地用途和項目性質的,必須補辦規劃審批手續,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含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國土、房產、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按下列要求進行綜合性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條件的履行情況;
(四)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五)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六)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參與驗收的每個部門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并在驗收書上簽字蓋章。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改變建在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用途,從事經營性活動或對外出租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年租金。
第十六條因土地抵押權實現和法院判決用于債務清償而引起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納入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公開交易。但在法院執法階段,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協商同意,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評估作價后可直接交由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
第十七條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土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用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縣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每平方米2—5元的標準征收土地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非農建設用地,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土地。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仍未動工開發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管理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延遲的除外。
關鍵詞:房產登記;形式審查;實質審查
一、我國登記審查模式之探析
(一)房屋登記實行形式審查的依據
形式審查是當事人提出申請,登記機關只要審查其手續是否完備,材料是否齊全,如果材料形式上符合法律程序,即準予登記,而不審查當事人提供的申報材料內容是否屬實等。
形式審查能保障登記效率。形式審查只審查要件的合法性,故登記機關工作量小,還可提高登記效率,而實質審查還會加重登記機關的責任,很難達到《辦法》要求的工作時限,很可能使物權得不到及時公示。
司法與行政各司其職的需要。從法院審判制度的設置和法院人員的配備來看,只有法院才有能力、有條件對不動產登記背后的法律關系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登記機構無相應的審查能力,無法審查物權變動的真實原因。①我國缺乏實質審查的“土壤”。德國在實行實質審查中,引入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區分,并且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制度,公證機關負責對債權行為真實性的審查。我國目前缺少前置的公證程序,也缺少專業的登記人員,對登記人員并未實行準入資格考試,審查人員多是聘用制的社會人員,并未經過專業的職業培訓,依靠他們發現登記背后法律關系真實性也不符合經濟效率原則。
(二)房屋登記實質審查的依據
實質審查是指登記機關不僅審查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還要審查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權力變動的原因與事實是否相符。
從房屋登記的法律效力分析。登記直接決定相關權利人的權利形態,因此登記機構對真實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登記的權利必須和真實的權利相一致,而實質審查是保證登記權利與真實權利一致性的有效手段,市場基于對登記公信力的信賴,才能從事相關房屋買賣交易。
不動產登記表現為國家出面確認私權利,非常類似于確認之訴,即都是對權利的確認,權利經過確認之后就產生排斥他人的效果。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審查是實質審查,因此登記機構對登記申請的審查也應當是實質審查。
(三)筆者對審查模式之建議
筆者認為房屋登記是一種獨立的行政行為,不應過度強調其行政屬性,而忽略了其私權屬性。②因此房產登記不宜認定為行政確認行為。其并不直接處分相對人的權益,而只是對平等主體之間不動產物權變動情況的一種程序性公示行為,公權力的介入必須受到私法自治的制約。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當前宜實行形式審查為主導,實質審查為例外的模式,提高登記審查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減少登記審查中的混亂問題。
二、審查標準不清引發的法律問題
(一)不利于培養登記機關的公信力
登記機構審查標準缺乏規范,出現登記錯誤的問題,往往陷入行政糾紛及行政賠償等問題。而且登記機構及登記人員登記錯誤造成當事人損失的,還往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構成瀆職犯罪等,相關責任人員被判處刑罰的風險較高。而且房屋登記申請雖然經過行政機關的審查,符合法定形式,但是案件一旦進入司法審查,兩者采取的標準往往不一,導致行政機關登記被撤銷的情況時有發生,政府的公信力會受到外界的質疑。
(二)與善意第三人制度的沖突
有些需要進行實質審查的登記,且涉及第三人權利的,出現登記錯誤而提起行政訴訟后,法院采用實質審查標準又會使行政訴訟陷入確定真正權利人、解決房屋歸屬之中,行政訴訟實質上行使了民事訴訟的職能。并且,行政訴訟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不僅超越了自身的審判權限,而且由于行政訴訟中缺少民事訴訟的舉證、辯論等訴訟程序,其直接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也不滿足程序的正當性。許多房屋登記行政訴訟實質上是基于民事爭議產生的,是民事糾紛,當事人基于各種考慮如訴費、舉證負擔或者急于撤銷登記等心理,使行政訴訟演變為當事人不當的訴訟手段。即使行政訴訟撤銷了被訴登記行為,其結果對民事爭議的解決沒有任何實際意義,通過行政訴訟去撤銷登記,根本就不能在實體上解決爭議房屋的歸屬,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浪費了司法資源,造成審判分工的混亂。當然,對于明顯需要進行形式審查就可以避免登記錯誤地情況,且無涉第三人的案件,適宜采用行政訴訟來解決。
行政訴訟對民事爭議的妥善解決造成一定障礙。按照目前的行政審判標準,如果賣房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賣房人實際與他人還有民事爭議,都有可能導致房產證被撤銷。《物權法》規定了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是當事人已經進行了房屋所有權的登記,而房產登記一旦被行政訴訟撤銷,購房人如果想通過民事訴訟確認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就缺少證據,從而給民事糾紛的解決設置了障礙,也使得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落空,民事案件的審理更加復雜,也不能體現對真正權利人的實質公平。
(三)錯誤登記的賠償
不動產登記制度模式與登記賠償責任之間也存在著密切的聯系,登記模式影響了登記賠償責任的劃分。《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對于登記機關如何承擔賠償責任都沒有明確界定。真正權利人向登記機構主張賠償責任,登記機構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可以再對登記工作人員進行追償,被追償后的登記工作人員是否有權利再向登記申請人追償,這些成為化解登記風險的重要難題。審查形式也密切關系登記風險的救濟問題,合理的審查方式會對風險的救濟工作產生重要影響。例如:實質主義登記對登記賠償責任的影響,在實質審查的登記情況下,登記人員要承擔高度的注意義務,加之我國登記人員的非專業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錯誤登記,即使有國家賠償,相關責任人員也要承擔行政處罰或者受到登記機關的追償,這樣就會使登記人員個人承擔不合理的法律責任,在登記人員外內部形成“寒蟬效應”,對登記材料的進行超越合理或合法限度的審查,不利于整個登記效率的提高,對私權也是一種不當干預。如下案例:某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按照遺囑繼承了房屋所有權,到登記機關變更登記的時候,登記機關要求申請人證明該老人不存在私生子女,這樣的過分要求確實是增加了當事人不合理的申請負擔。因此,登記機構即使在某些方面進行實質審查,也應保障其合理限度,但在過高的賠償責任機制下,其也是無奈之舉。
三、回歸房地產登記本源的建議
(一)明確登記機關的審查要求
一是對申請人的審查要求。登記審查要保證申請主體真實性、適格性。二是遵守合理限度原則,防止侵犯私權。登記機構能夠證明當事人的申請資料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在缺少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物權原因行為的實質審查應有所限制。其次,要經過公告異議程序。登記異議成立的,應中止或暫緩登記,無異議的才予以登記,這可以有效防止虛假申請導致的登記錯誤。再者,可以適當引入公證程序,提高申請人與相關事項的真實程度,分解登記機關的審查風險。為減少審查的壓力,緩解審查模式之爭,有必要將公證程序作為登記的前置程序。
(二)善意第三人之訴訟保護
如果對登記機關規定的是形式審查,登記機關盡到了形式審查的義務,但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登記錯誤,應該提起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對于審查失誤的登記,且并不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可直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有利于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職責,督促其認真履行職責。而對于涉及第三人權益的,會影響房屋權利發生變動的登記糾紛,當事人以欠缺實質審查為由提出行政訴訟,則欠缺合理性,因為這類案件實質為民事法律關系所引發的糾紛,宜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也有利于解決善意第三人問題,因為行政訴訟并不處理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問題,以行政訴訟撤銷登記后,還需以民事訴訟界定權利歸屬。通過民訴來解決登記權屬糾紛的案件,可以憑借法院的判決書等去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無需以行政訴訟去撤銷登記。雖然登記的權利具有推定力,但該推定系權利的推定而非事實的推定,而非對房屋權屬的最終界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三)登記錯誤的救濟
第一,可以創立房屋登記賠償基金,降低登記工作人員的賠償壓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該賠償責任屬于行政賠償,這種登記錯誤地救濟模式有一定的局限性。房屋登記機構為國家行政機構,房屋登記行為屬于登記機關履行職責的行為,登記機構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也無可厚非,但從公平的角度看,國家賠償責任就有失公平,因為國家賠償的資金來自于全體納稅人,意味著全體納稅人要為個人的登記錯誤而承擔風險,不利于國家資金的合理使用以及對登記機構的審查監管。因此,對于不動產登記錯誤產生的賠償,不適宜適用國家賠償,而應當由不動產登記賠償基金來支付。③第二,建立登記風險分擔機制。一方面包含了關于登記機關和登記申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如果是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登記錯誤,應當減輕甚至免除登記機關的責任。抵押權登記中對抵押人的真實性應由抵押雙方共同負責,實踐中大量的抵押權人都是銀行,其相對于一般自然人更有能力保證自己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因此,登記機構在受理抵押申請時,應告知抵押權人不但應對其自身的真實性負責,更應對抵押人的真實性負責。另一方面包含了登記機關和其他機構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一些特殊的權利變動證明,如法院、仲裁生效法律文書是對相關民事糾紛的終局判決,公證文書,相關政府部門或經登記機構認可的資質機構提供的證明等,這些材料對相關事項具有較高的證明力,登記機構也沒有能力對其證明的事項進行實質審查,對于這些部門開具的證明材料,登記機構只要確認其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了,其內容合法性問題應有原出具機構承擔,相應地,出現登記錯誤時,其也應承擔相應地賠償義務,不能僅有登記機關去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登記機關也可以建立登記人員責任賠償保險機制。不論是形式主義審查還是實質主義審查,其都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因此對風險的事先防范很有必要,對登記機關和公務員實行責任保險,在登記行為出現審查錯誤時,可以彌補對真正權利人利益所造成的損害。
(作者單位: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
指導老師:尚海濤,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 王旭軍.不動產登記司法審查[M].法律出版社,2010:61.
② 于海涌.論不動產登記[M].法律出版社,2007:53.
③ 趙笛秋.不動產登記錯誤的責任機制[J].改革與探討,2008:34.
參考文獻:
[1] 程嘯.論未來我國不動產登記法的基本原則[J].中國房地產,2010(8).
[2] 趙笛秋.不動產登記錯誤的責任機制[J].改革與探討,2008.
[3] 金紹達.房屋登記中的三個具體問題[J].中國房地產,20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