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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書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第1篇

職務: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

法人[:請記住我站域名/]代表:_________

廠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鑒于轉讓方合法擁有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同意將已取得申請號的申請發明專利的專利申請權有償轉讓給受讓方_________。

鑒于受讓方_________愿意接受轉讓方_________發明專利申請權,實施本合同已申請發明專利技術,并同意支付費用。

雙方認為,本合同專利申請權的轉讓,有助于發明專利的申請和已申請專利技術的實施,發揮其經濟的和社會的效益。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下述內容達成協議:

第一條 轉讓方將_________發明專利申請權有償轉讓給受讓方。

發明創造的名稱:_________

申請日:_________申請號:_________

第二條 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簽字后,雙方向中國專利局填報《專利申請權轉讓申報書》,申請本發明專利的權利歸K廠所有。

第三條 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簽字后10天內,轉讓方將_________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全套交付給受讓人。

第四條 本合同簽訂后,專利發明申請后專利權授予前,一切申請專利事宜由受讓方辦理,轉讓方協助。

第五條 本發明申請專利公告后,如第三方提出異議,由受讓方和轉讓方共同陳述意見,如因轉讓方無權申請專利而被駁回,則由轉讓方承擔申請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如因其他原因被駁回,已發生的一切申請專利的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本專利申請不管何種原因被中國專利局駁回,則轉讓方退回已收取受讓方的全部費用。

第六條 本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后,專利權歸受讓方所持有,轉讓方是本專利的發明人,享有發明人的一切權利。

第七條 受讓方支付轉讓方發明專利申請權轉讓費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生效后10天內一次付清。

第八條 本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后,由受讓方自己實施專利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所獲得利潤或收取的使用費,按發給職務發明的發明人的獎金和報酬發給轉讓人。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已發生的專利申請和專利申請費用_________元。

第十條 受讓方如未能按期向轉讓方支付專利申請權轉讓費、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申請費,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部分款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七份,雙方各執三份,提交中國專利局一份。

第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簽訂。

轉讓方:_________(簽章) 受讓方:_________(簽章)

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第2篇

    一、繳費義務。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1、申請書、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

    2、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3、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申請維持費、年費;

    4、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實用新型專利索檢費;

    5、無效宣告請求費、終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費。

    二、實施發明的義務。

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第3篇

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就科技成果為客體的知識產權而言,它是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計算機軟件版權和技術秘密權的統稱,其實質是法律賦予權利人對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間內(技術秘密權除外)獨占支配,禁止他人擅自利用的壟斷權利。所謂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是指科研項目在立項、實施的過程中應當明確項目成果是否適用知識產權保護,對于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在完成的同時應當明確采取何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并給予相應的落實;它不僅關注科技成果向知識產權轉化的結果,而且關注科技成果向知識產權轉化的過程。

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及其研究的意義

長期以來,無論是政府還是科技人員都十分重視科技成果的應用轉化,1996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預以支持,相關的理論研究也比較多,在農業領域,國家甚至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并設有專門培養碩士研究生的農技推廣專業。相對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問題,尚未引起特別的重視。

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的必要條件。“自主創新”是科技發展十六字方針的核心,在科學意義上,旨在強調國家有能力持續不斷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經濟社會發展意義上,旨在強調這些科技成果能夠支撐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有助于我國綜合國力的提高并領先世界,這既是我國科技進步的根本任務,也是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的本質所在;但從法律意義上看,自主創新的積極作用,有賴于這些科技成果的內容僅為我所掌控,或他人雖知曉但我有排他使用權,前者是技術秘密權的特征,后者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資獲得回報的基本保障。科技研究一般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部分。基礎研究在戰略上屬于引領未來,但在科學上僅服務于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能直接應用于生產的只能是后兩類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礎研究在內的一切科技投資,獲得回報的最終源泉,都是后兩類研究成果在生產上壟斷應用所產生的高額利潤。也正如此,受利益驅動我國每年全社會投入的r&d經費,后兩類研究占絕大部分,比如2004年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經費所占比重分別為20.4%和73.4%,而基礎研究僅占6.0%,這也是歷年來達到的最高比例。但應該看到,科技成果的壟斷應用須以這些成果已取得知識產權為基本保障。我們這方面有過深刻教訓,萬燕vcd事件和近幾年dvd專利費事件從正反兩個方面充分說明了,科技投資欲取到經濟上的回報,最終成果必須知識產權化。

3)是提高科技投資效益和科技成果創新高度的有力措施。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投資效益及其成果的創新高度,以發明專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標意義。

據國家公布的科技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全年共取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31720項(基礎理論成果2839項,應用技術成果27363項,(基礎理論成果2839項,應用技術成果27363項,軟科學成果1518項)。其中,發明專利授權量為2865項,僅占登記成果總數的9.0%,占應用技術成果也不到10.5%。由于為這些登記成果計投入累計投入資金達11253.4億元,相當于平均投入3.93億元才能產生一件發明專利。加之我國r&d經費歷年來94.0%以上被用于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可見我國科技投資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程度低。

200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全年授予的專利為190238件,國內和國外的授予量分別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發明專利只有18241件,不到12.1%,而在國外的專利中發明件,比例高達80.0%。從全年總的發明專利授予量看,國內也只占37.0%,國外高達63.0%。而且國內與國外的這種差距,多年來一直如此。這些數據充分顯示了我國科技成果創新程度不高。

 

知識產權的取得均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還存在一定的差別,比如專利均以實用性、創造性、新穎性為實質要件。實用性意味著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不能是一種純理論的方案,它必須能夠在實際中得到應用,并能生產積極的效果,而這正是一切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在創造性上發明專利比實用新型專利要求更高,須“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新穎性要求申請專利的技術不能與已有技術中的內容一模一樣,它以技術是否已經公開為判斷標準,但又以技術完全公開為獲得專利的前提。因此,在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的立項之初,將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采用何種知識產權等,作為評判是否給與立項、資助科研經費數額的參考標準之一,并可以通過強行專利檢索制度,排除內容雷同項目的立項,避免不必要的投資浪費;課題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實際采用的知識產權形式,作為成果創新高度的衡量標準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無疑有助于科技投資效益和科技成果創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并對此進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項目的成果,包括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成果,都必須有知識產權化的結果,其目的旨在通過促使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過程,提高科技投資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創新高度,辨別科技意義上的成果與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為科技投資獲得回報,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創造必要條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根本原因還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未成為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立項、驗收、評價的強制標準。

不將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科研立項的強制評審標準,在我國由來已久。比如,從2003年5月1日開始執行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就沒有將項目成果知識產權化列為教育部立項的評審標準,自然它也不會成為項目驗收、評價的強制標準。

根據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報告》標準格式,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及評估標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資助項目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分別是多少、專利申報和獲獎情況);②成果轉化情況,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附證明材料);③該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將“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作為項目驗收的評價標準,無疑是正確的,因為它是一切科學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比“成果轉化情況”相對容易得分,實務中最核心的標準還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資助項目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最為重要。這就是人們為什么熱衷于的原因之一。

盡管國家科技部《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國科發政字[2003]94號)第四條明確規定:“申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中寫明項目擬達到的知識產權目標,包括通過研究開發所能獲取的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及其獲得的階段,并附知識產權檢索分析依據。”但從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課題申請書》、很難看出成果知識產權化已作為立項的強制評審標準,因為該《課題申請書》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舉了9種:發明專利、新產品(或農業新品種)、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或新方法、新模式)、計算機軟件、技術標準、論文論著和其它,將“發明專利”與“新產品、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著后者的創造性不高,不準備申請專利或當作技術秘密處理,還是無需明確知識產權的保護形式。其實質是混淆了科學意義上的成果和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學意義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識產權成果形式在立項、獲得經費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請人在申請書中也明確了將采取某種知識產權化的成果形式,比如發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課題任務合同書〉,并未規定預期成果目標不能實現時項目負責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從法律上講,合同以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但缺乏違約責任作保障的合同義務是無意義的。

863計劃項目的驗收及評價標準,從〈863計劃課題驗收專家評議表〉可以看出:“技術指標”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為衡量標準,由于863計劃“課題申請書”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學技術意義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義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也沒有成為863計劃項目結題驗收及評價的標準。

2)在有關個人利益的制度設計上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幾乎沒有作用。

以現行的〈安徽省高等學校教授任取資格考評標準〉為例,教授資格評審的三角標準為“學歷”“科研”、“論文論著”三方面。

“科研”條款設計了8項,與科技領域有關的有6項,須具備其中的一項:“①獲省、部級四等獎以上的技術負責人或獲廳、局級二等獎的課題第一二完成人。②作為主要骨干參加1項以上省級科研項目,或獲科研經費每人年均0.5萬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級以上重點攻關課題,或是工程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設計人,并且該項目經有關專家鑒定已產生較好社會經濟效益;或科研成果經省主管部門組織鑒定達國內先進水平。④在科技開發、科技推廣、科技服務方面解決了難度較大的技術問題,經省主管部門組織鑒定認為有較高水平,并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⑤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并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⑥創建新的學科領域,填補省內空白。”在該6項中有1項要求成果獲獎勵,有4項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填補省內空白,還有1項僅要求作為主要骨干參加了省級科研項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無關緊要,此為最低要求。在這6項中有1項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問題,但它又以“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為必要條件。

 

“論文論著”條款設計了10項,須具備其中的一項。最基本的兩項是①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6篇以上,其中在國家級重點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代表作經同等專家鑒定達到教授學術水平。②公開出版10萬字以上的學術專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且在國家級重點期刊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2篇以上,代表作經同行專家鑒定達到教授學術水平。另外,有3項涉及到:成果獲獎可以降低論文的要求,但無關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問題。

顯然,在安徽省教授資格評審中,獲得省級科研項目或成果獲獎,并最為重要,為不可缺少的必要條件。這就是現實中人們為何積極申報項目或熱衷于申報獎勵、重視,忽視知識產權化問題的原因之一。相對而言,企業出于搶占市場考慮,其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獨立科研機構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國取得的31720項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發明專利授權量2865項,其中企業(含科研轉型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專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獨立科研機構占19.9%(570件)。如果同它們完成的科技成果總數比較,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為13.8%,大專院校和獨立科研機構分別為10.2%、8.3%,但這還不包括企業有大量的實用新型專利。

3)過高的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一大障礙。

在科技成果為客體的知識產權,從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為4類,一是由特定國家行政機關審批而取得,如發明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二是向特定軍事家行政機關申請登記(非審批)而取得,如實用新型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三是由權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維持,如技術秘密權,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動取得,如計算機軟件版權。在這些知識產權中又以發明專利權最為常態。

    以發明專利權為例,有關發明專利申請的費用共有17種,其中絕大部分由申請人承擔。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專利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244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該17種費用具體為:申請費(900元)、文件印刷費((50元)、說明書附加費(從第31頁起50元,從第301頁起100元)、權利要求附加費(從第11項起150元)、優先權要求費(每項80元)、審查費(2500元)、維持費(每年300元)、復審費(1000元)、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變更200元,專利機構、人委托關系變更50元)、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無效宣告請示費(3000元)、強制許可請求費(300元)、強制許可使用裁決請求費(300元)、延長費(第一次長期請求費300元,再次延長期請求費2000元)、中止程序請求費(600元)、登記印刷費(250元)、印花費(5元)。在這17種費用中,任何一個申請案都不可少的有6種,高達5000元。

    發明專利權取得后,繳納年費是權利人的一項法律義務,《通知》所確定的年費標準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12年4000元,第13-15年6000元,第16-20年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的措施

    1)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納入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立項、驗收的強制評估標準。

首先,應當樹立科研成果有科學技術意義上的成果與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意識,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法律意義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識產權化的成果。因此,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有別于科學意義上的獨立指標,納入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審標準。

其次,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強制的標準納入基礎研究之外的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審過程中。這意味著應用研究或實驗發展項目,都不能回避知識產權化問題。當然,強調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強制標準,并不是說任何一個應用研究或實驗發展項目的成果都必須確保知識產權化。它旨在強調成果能知識產權化的項目要明確采用何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項目成果不能知識產權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識產權形式對成果的創造性要求不同,投資者應當將其作為確定科研經費的標準之一。

    再次,應采用法律的形式確保成為強制評審標準。這不僅要求項目的“申請書”、“驗收報告”有明確的成果知識產權化要求,而且要將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承諾作為項目完成人的法律義務,并在合同書或任務書中明確違反該項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最后,應當吸納知識產權法專家參與科研項目的立項、驗收的評審工作。《科學技術評價辦法》(國科發基字[2003]308號)第18條規定:“建立健全評價專家庫。評價專家庫應包括來自研究與發展機構、大學、企業等單位的科學技術專家、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等。并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更新。”本文認為,吸納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參與項目的評價是非常正確的,但將法律專家排除在外不恰當。

    2)有關個人利益的制度應當充分肯定成果知識產權化的作用和地位。

    大學和獨立科研機構中的教師、研究人員,限于自身的觀念、能力以及資金,他們一般不會通過創辦企業的方式來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此獲得個人的利益。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承擔科研項目所獲得的利益,主要表現以下方式:①在科研經費中能報銷一部分個人家庭生活支出,如電話費。無論采取多么嚴格的會計核算措施,這都是不可避免的。②按項目管理單位內部規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科研經費作為項目承擔人的獎勵。這早已是一個普遍而公開的秘密。也正如此,科技部為了制止這一現象,了《關于嚴肅財經紀律規范國家科技計劃課題經費使用和加強監管的通知》(國科發財字(2005)462號)。③科研成果獲得政府或單位獎勵。這種獎勵包括榮譽稱號和一定數額獎金兩方面的利益。④并因此產生一系列的間接利益。科研成果多表現為論文形式,表述具體科研項目成果的論文也容易發明。論文的發表又可進一步為科研成果獲獎、申報新的科研項目創造良好的基礎。另外,論文的數量和質量也是許多大學給付年終獎的重要標準。但論文最重要的間接利益表現在職稱的評定上,職稱的晉升會直接導致工資、津貼的提高,同時反過來又有助于新科研項目以及碩士、博士導師資格的獲得。相反,根據現行的制度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并不能為人們帶來明顯的直接或間接利益。總之,有必要修改現行的制度,發揮成果產權化在個人利益,比如職稱的評定、年終獎等級、科研項目的申報等方面上有切實作用。

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第4篇

內容提要: 問題專利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后果,提高專利授權質量具有迫切性。高質量的現有技術檢索是提高專利授權質量的前提,這在專利申請數量巨大的背景下顯得尤為重要。專利申請人及其人在專利審查過程中,應向專利審查部門依誠信原則披露其所知悉的、對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具有關鍵性價值的參考資料。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符合專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利益平衡原則,節約現有技術檢索的社會成本,從而保障專利審查中現有技術檢索的質量。我國《專利法》第36條規定了該義務,但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我國應通過立法和司法兩方面來完善申請人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

一、問題的提出

知識產權日益成為知識經濟時代最重要的財產權之一,與此趨勢相同的是,世界主要國家的專利申請數量也呈快速增長態勢。以我國為例,截至2010年3月31日,我國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量累計突破200萬件,僅2009年的發明專利申請數量即達到314,573件;除此之外,我國2009年的發明專利授權量也同比增長了37.1%(注:參見“我國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量保持較快增長”,http://www.sipo.gov.cn/sipo2008/mtjj/2010/201005/t20100520_519134.ht-ml,訪問時間:2010年7月3日。關于更詳細的數據,可訪問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的“統計信息”網頁。)。大量的專利申請案涌入專利審查部門,導致了專利審查的大量延滯;而對于已經審查完畢的專利申請案,審查員也是在非常有限的條件下做出的決定。據美國學者的研究,在美國專利審查員處理每項專利申請所花費的時間僅為18個小時,這包括了審查申請書、搜索和審讀現有技術、做出多個專利審查決定、審查申請人的申辯,以及有時還包括與申請人進行多次面談的時間;在我國,保守估計也不會超過30個小時(注:Dan L.Burk and Mark A.Lemley,The Patent Crisis and Howthe Courts Can Solve It,15(2009).另有學者對美國專利審查時間的評估是16小時至18小時之間。See John R.Thomas,Collusion and Col-lective Action in the Patent System:A Proposal for Patent Bounties 2001U.ILL.L.REV.305,314(2001).在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中心共有專利審查人員2107人(數據來自于該中心網站的“組織結構”中對“人員配置”的介紹,訪問時間:2010年7月3日),其審查任務還包括實用新型等,以全部人員來進行發明專利的審查,按2009年發明專利的授權量(128489件)來計算,我國專利審查員對每一件專利的審查時間也僅為33.5小時。)。因此,有限的審查時間難以保障專利審查的質量,這是問題專利大量出現的重要原因之一。人們普遍認為,問題專利增加了人們的訴訟成本,形成浪費資源的專利叢林,產生了棘手的反公地悲劇以及專利劫持現象。[1]

毫無疑問,保障專利授權的較高質量是專利制度的重要使命,而提高專利授權質量必然涉及專利審查制度的完善與改革。從專利審查制度來看,專利授權需要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可專利性的條件,如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而判斷這些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授權的實質性條件,專利審查員必須要進行與發明創造相關的現有技術(prior art)檢索,用以確定權利要求(claim)所界定的發明是否符合專利法授予專利權的法定條件。通常,專利審查員需檢索并審讀這些文獻,并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進行比較,從而做出授權或不授權的決定。故而,相比于整個專利授權程序而言,提高現有技術檢索的質量是提高專利授權質量的首要門檻。然而,專利審查員面臨工作負荷過大的局面,大量的專利申請案需要處理是各國專利審查面臨的重要問題。因此,如何保障專利審查員獲取高質量的現有技術信息是專利制度構建中應該予以著重考慮的問題之一。我國《專利法》第36條規定,申請人在請求實質審查之時,須披露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但該條并沒有規定任何有約束力的法律后果。本文主張我國應該完善《專利法》第36條之規定,建立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規則,從而保障專利審查員獲取高質量的現有技術文獻,最終保障專利授權的質量。

二、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制度比較

為了保障專利授權質量,各國專利法大都要求專利審查員在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時必須進行現有技術的檢索。至于專利申請人是否負有現有技術的披露義務,以及該披露義務是否具有強制性,則存在以下不同的做法。

(一)歐盟模式

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歐盟模式強調專利審查部門獨力承擔現有技術的檢索。依《歐盟專利條約》(EPC)之規定,現有技術的確定系由專利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獨立所完成;而專利申請人并不負有披露現有技術的法定義務,即使是明知與發明可專利性相關的現有技術,也完全可選擇沉默(注:See Gina M.Bicknell,To Disclose or Not To Disclose:Duty of Candor Oblig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Foreign Patent Offices,83CHICAGO-KENT L.REV.425,460,(2008).)。歐盟專利局建立了各自擁有不同審查員的檢索和審查部門,由前者專職負責對專利申請案所涉發明之新穎性和發明步驟(inventive step)相關的現有技術進行檢索,審查員通過檢索本局內部的數據庫和收集外部文獻,并在此基礎上形成EPC所規定的書面意見。審查部門的專利審查員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從而做出該發明是否可專利的最終裁決。

(二)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強調專利審查部門的現有技術檢索,但專利申請人負有現有技術文獻披露義務,或須依專利審查部門的要求而披露相關的現有技術信息。2002年修訂的日本《特許法》第36條第4款第2項規定了專利申請人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專利申請人在遞交申請之日,如果知曉與其申請的發明相關的、至少一件現有技術文獻,就必須在專利說明書中披露現有技術文獻的標題,但無須向日本特許廳遞交現有技術文獻的復制件。對于專利申請之時所不知曉的、與發明有關的現有技術文獻,申請人需要在專利說明書中申明其理由和后果;如果在專利說明書中未能聲明其后果,審查員可以向申請人補充通知(注:《日本特許法》第48條第7款。)。申請人收到通知之后,須在指定的期限(60日)內遞交書面說明或遞交在原專利說明書上增加現有技術文獻標題的修正文件。

在日本法下,依該法第49條第5款之規定,未能滿足現有技術文獻披露義務是駁回專利申請的理由;但該法第123條之規定,并非是專利無效的理由,因為未能履行該義務不屬于發明在可專利性方面的實質性缺陷。但是,對于主觀上故意隱瞞現有技術等行為,如果構成欺詐的話,依《日本特許法》第197條之規定,通過欺詐行為獲得專利或審決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此謂“專利欺詐罪”。其主觀上要求具有欺騙他人之故意,并使其陷入錯誤的違法行為。欺騙行為主要包括捏造事實,例如,沒有說明書記載的效果,但以虛假的事實(實施例等),或提供虛假的資料來證明,從而獲得專利的授權;也包括故意隱瞞真正的事實之行為。專利欺詐行為導致了專利行政審查中的專利授權結果,而不包括專利司法中的裁決、決定和判定等。在日本“機杼案”中,法院裁定:申請人明知為公知的機械,卻說無此種事實,“佯稱是被告自己的發明,以欺騙官員”,此類行為構成了專利欺詐罪。[2](P660-661)

(三)美國模式

美國模式強調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審查部門承擔基于“誠實善意”的信息披露義務。在美國專利申請制度中,申請人及其人對美國聯邦專利與商標局(PTO)負有誠實善意的義務(duty of candor and goodfaith)。申請人及其人在專利審查過程中,須對PTO誠實且毫不保留的告知其所知悉的、對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具有關鍵性價值的相關信息(注:See 3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1.56(2010).)。一般認為,專利申請人的誠實善意披露義務是司法創制的產物,美國最高法院于Precision Instrument一案中主張,專利申請人“負有不可推卸的義務以向(美國聯邦專利與商標局)報告對申請案的審查有可能產生欺詐或不公平后果的所有事實”。[3]但也有觀點認為,美國最早的1790年和1793年專利法允許第三方對因欺詐方式獲取的專利權啟動無效宣告程序,1952年專利法之前的法律已經對欺詐方式獲取的專利權建立了私人救濟措施。[3](P38-40)1977年,PTO在其審查條例中首次將該義務規定為申請人的積極義務。該條例第56條規定:“發明人,所有準備或參與申請以及與發明人有聯系的律師或人,受讓人或有責任承擔申請的所有人,都對PTO負有誠實善意之義務。上述個人有義務披露其所知曉的、對專利審查具有關鍵性價值的信息。”而何謂“關鍵性信息”,該條例解釋為:“當合理的審查員在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時認為重要之可能性極大(substantial likelihood)時,該信息即屬‘關鍵性’信息。該義務須與準備或參與專利申請的程度相匹配。”(注:See 37 C.F.R.1.56(1977).)

該條確立了判斷“關鍵性信息”的“合理審查員”標準。但是,法院和PTO對其法源的解釋卻截然不同。“巡回法院認為1977年版《條例》第56條是早期案例法的法典化;但從PTO1977年立法評注來看,‘第56條從整體而言是本局關于欺詐和不公平行為政策的法典化,也符合聯邦巡回法院的先例。它將影響本局未來的審查決定,也將為法院審理案件提供參考’。PTO指出,判斷‘關鍵性’的‘合理審查員’標準借用自聯邦最高法院在關于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的案件中所表達的原則,并認為該規則符合‘下級法院在最近專利案中所廣為采納的概念’。”[4]而對于該標準,PTO也承認其不夠客觀、難于適用以及不太準確;它也承認該標準過于含糊,且與專利法的其他領域關系不大。[4]由于這些缺陷的存在,導致該制度在專利訴訟中被頻繁引用,其急劇擴張致使美國聯邦巡回法院在1988年的Burlington Indus.,Inc.v.DaycoCorp.案中宣稱,以不公平行為原則作為侵權的抗辯事由,幾乎在所有主要專利案件中都用來為侵權人辯護,成為絕對的“瘟疫”。[5]

與美國聯邦巡回法院采取限制其適用范圍的措施相似,PTO在1992年也對本條進行了修訂,從而試圖界定更為清晰的披露義務。“關鍵性信息”判斷標準從“合理審查員”標準轉為客觀性標準,“通過專利審查員作證”來證明“關鍵性”的規則也被廢除(注:《聯邦條例法典》第104.22與104.23條禁止PTO雇員在未經局長授權時作證。See 37 C.F.R.§104.22,§104.23(2010).但從美國法院的司法實踐來看,“審查員標準”似乎并未走進歷史博物館,而是繼續發揮其作用。See Nicole M.Murphy,Inequitable-Con-duct Doctrine Reform:Is the Death Penalty for Patent Still Appropriate93MINNESOTA L.REV.2274,2280(2009)。)。該條由五款構成,其中第b款界定的是“關鍵性信息”。依該款規定,需要履行披露義務的信息是:(1)有初步證據(獨立或與其他信息共同)表明該信息能夠證明某一權利要求的不可專利性;或(2)與申請人的立場相反或不相符合的信息,包括對專利局不可專利性的申辯和申請人主張可專利性的信息。該款還規定,作為專利申請的一部分而提交給PTO的累積性信息無須予以披露。

除了界定“關鍵性信息”的含義,該條還對負有披露義務的主體、披露方式和披露時間進行了澄清。所有與專利申請相關的人都負有披露義務,包括發明人、專利申請人、專利律師等。信息披露方式須以法定方式向PTO遞交,“信息披露聲明”取代“現有技術聲明”,該聲明的內容包括現有技術等信息的清單、具有可讀性的復制件、對各現有技術之相互關系的簡要闡釋以及對非英語文獻的譯本等(注:See 37 C.F.R.§1.98(2010).),此外,申請人須披露的內容不局限于現有技術的信息,所有與可專利性相關的信息都有披露的義務。IDS遞交的具體時間系依第1.97條而確定。例如,IDS必須自國內申請日起或自國際申請進入國內審查階段之日起的三個月內予以遞交(注:See 37 C.F.R.§1.97(2010).),該條還指出,欺詐或試圖欺詐PTO、惡意或有意誤導性地履行披露義務的申請案,都將不會被核準(注:See 37 C.F.R.1.56(2010)),此為該義務的主觀條件。一般認為,申請人并不具有主動檢索現有技術的義務,而僅是對其知曉的現有技術予以披露;故而,違反該義務的行為主要包括不予披露或誤導性披露兩類。而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該申請案不予核準;二是在訴訟中,將被認為構成“不公平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 doctrine),該專利權不得執行。[6]在過去,不僅與未能披露信息相關的權利要求不可得到保護,它還將及于所有相關的權利要求。但在2011年審理的Therasense案中,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以全體出庭方式裁定,不公平行為原則的適用范圍僅限于未能履行該義務所影響的權利要求(注:See Therasense,Inc.v.Becton,Dickinson and Company(Fed.Cir.2011)(en banc).該案還澄清了不公平行為原則的其他要件,但并未改變傳統的主流司法判例。關于該案之前美國法上該原則的司法適用,參見梁志文:《美國專利法上的不公平行為原則》,《法令月刊》2011年第7期。)。此外,2011《美國發明法案》第12節修改原專利法第257(c)條的規定,專利權人申請進行的補充審查程序中可以不限于原先遞交文件中所披露的現有技術,從而使得該復審程序不適用不公平行為原則。

(四)中國模式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專利法》第36條規定:“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本條意在通過申請人相關資料的提供,減輕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負擔,提高審查工作效率和質量;申請人所應提交的資料,主要是發明人在完成發明過程中,為解決技術問題所參考過的現有技術文獻,如專利文獻、科技書籍和期刊等;遞交該類文獻的時間是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之時,或專利行政部門的指定期限之內。[7](P89)

此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專利說明書應當包括背景技術的內容,“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如)有可能的(話),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其撰寫時,要求“用詞規范、語句清楚”。另據該細則第44條之規定,對專利申請的形式審查也包括第17條之內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但依該細則第53條之規定,這并不屬于駁回申請案的事由。

《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七章以“檢索”為題,詳盡地規定了專利審查員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方法和程序,且本部分第4.1條規定,“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審查員不必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據”,“如果申請人不同意審查員的意見,那么,由申請人決定是否提供證據來支持其主張”。第5.1條規定:“對專利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同時,該部分也為公眾參與提供了制度渠道。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的意見,應當存入該申請文檔中供審查員在實質審查時考慮。如果公眾的意見是在審查員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慮。專利局對公眾意見的處理情況,不必通知提出意見的公眾。”

綜上所述,我國專利法并沒有規定申請人在實質審查請求書或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中對現有技術進行披露的具體要求,也并未規定申請人不予披露或未能真實披露的法律后果。

三、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正當性

(一)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符合專利制度的立法目的

占主導地位的專利制度正當性理論建立在實用主義哲學基礎上,“專利對價”理論(patent bargain)是其中重要的代表之一。對價理論強調發明創造使用上的非競爭性屬性,即發明一旦創造完成,其共享的成本為零或很低。該理論的基本假設是,如果沒有專利的保護,企業將會對其發明以商業秘密方式保護;它將專利視為發明人和社會之間的合同,即通過國家授予發明人臨時性的財產權以換取其技術公開。該理論認為,專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促進技術進步及創新知識的擴散。[8]

對價理論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成為專利法中許多制度的理論依據,例如,“技術充分公開”標準是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之一。對價理論也常為法院所采納而防止申請人通過欺詐行為獲取壟斷權以維護基本的專利對價,成為專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本質上看,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意在防止專利權人從專利申請中的欺詐行為獲取利益,因為通過欺詐而使不符合可專利性的發明獲得壟斷權是不符合對價理論的。專利權人是否存在申請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其判斷方法是其披露現有技術的行為是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由于專利授權行為被視為由專利審查部門代表社會與發明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故而,向專利審查部門履行基于誠信原則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被認為是對公共利益的保護。美國法上申請人信息披露義務便是建立在此基礎上。誠如美國聯邦條例法典第1.56(a)條所指出的:“專利在本質上影響公共利益。在審查專利申請案時,專利局知曉并對所有與發明的可專利性有關的關鍵信息予以評估,是最有效的專利審查、也是促使公共利益得以最佳實現的途徑。”在美國判例法中,公共利益也常常成為法院進行利益衡量的政策工具。例如,在被視為該制度奠基性判例的Precision Instrument Manufacturing Co.v.AutomotiveMaintenance Machinery Co.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稱,“擁有和行使專利權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專利在本質上影響公共利益,如同憲法所揭示的,特定的特權(privilege)系用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進步’這一公共目的。專利權是禁止壟斷和自由競爭市場之一般原則的例外。因此,專利最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是,使有重大利益關系的社會公眾能夠應對因欺詐或其他不公平手段獲取、并試圖維持通過不當手段獲取的專利壟斷權”(注:324 U.S.806,815-16(1945).)。因此,申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向專利審查部門披露其所掌握的現有技術信息,禁止其提供有意而為的誤導性信息或消極的故意忽略現有技術,以及披露錯誤的或不準確的信息,從而避免影響專利授權質量,最終保障公眾對現有技術之自由使用的公共利益。

(二)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符合利益平衡原則

利益平衡原則被視為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原則,它是指在知識產品各利益主體之間進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在保護權利以激勵創新與促進知識傳播以推進社會發展之間取得適度平衡。較高的專利質量有益于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和創新活動的可持續性。穩定可靠的專利授權質量,既符合社會預期,也符合權利人進行專利商業化的投資要求。大多數學者將專利質量問題視為信息和資源分配問題,[9]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所涉及的利益主體主要包括:申請人及其人、競爭者和第三人,將該義務賦予申請人符合利益平衡原則。

從該義務涉及的外部關系來看,申請人承擔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可矯正信息不對稱,以及應對策略性行為。對申請人而言,有關專利質量的信息秘藏不宣最符合其利益,因為擁有不合格的專利權對申請人而言同樣具有價值。這些不合格的專利在未予無效宣告之前也同樣是推定為有效的,該專利的持有人同樣可以進行相關市場的許可而獲取使用費,也可限制競爭者進入相關市場、劫持競爭者而獲取不當利益。而競爭者試圖掌握專利是否有效的信息和申請人所掌握的信息相比,存在信息不對稱。因為發明人或其他與專利申請有關的人是最有可能掌握發明相關技術領域中現有技術的人,這種信息優勢使得申請人可以在申請過程中隱匿對其專利審查不利的信息,阻礙潛在的被許可人或侵權人知曉該專利的真實價值。在我國專利法中,公眾的意見是審查員在實質審查時可考慮的因素,但專利審查制度缺乏第三人參與審查過程的程序保障。而即便能夠參與,譬如可以啟動無效程序,第三人參與的動力也會不足。由于專利無效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潛在地面臨集體行動的困境,專利權成功地被宣告無效將產生搭便車的后果,因為訴訟成本由行為人所承擔,而所有同業競爭者都將獲得無效后的收益。在此情況下,潛在的挑戰者最好的選擇是將無效之信息留為己用,只有在直接被訴侵權時才予以使用。[5](P753)因此,通過競爭者、第三人來保障專利審查中的現有技術信息披露以改善專利授權質量,可能難以產生有益的效果。

從該義務涉及的內部關系來看,申請人承擔現有技術披露義務能夠保障專利申請案撰寫的較高質量。大量的專利申請文件是由專利人撰寫的,從保障授權質量的角度來說,高質量的專利申請文件應該充分公開發明,以使得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予以實施;授權的發明與相關現有技術相比,其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然而,隨著專利競爭的加速和專利申請量的擴大,現代專利申請中出現了一些不充分披露或使用模糊性語言來披露的情形。專利撰寫實務中,專利申請人常常試圖在公開的專利申請文件中保留其關鍵技術,一些技術訣竅(know-how)往往需要向申請人咨詢才能獲得。[10]如果需要使用專利技術,通常需要獲得專利許可和相應的商業秘密許可。強化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不僅可以保障發明技術信息的充分公開,也將有助于糾正實務中欺詐專利審查部門的專利文件撰寫“技巧”。

(三)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能夠節約社會成本

依我國專利法之規定,現有技術指在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包括已有同樣的發明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已有同樣的發明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的技術(注:參見《專利法》第22條第4款。)。現有技術文獻的載體形式主要包括專利文獻、科技期刊與書籍、會議宣講、與發明有關的產品宣傳冊以及在產業中予以實際使用等。

據美國學者的研究,在美國,現有技術的平均搜索成本在5000到7000美元之間。[11]正因為現有技術的檢索需要花費較高的成本,且對于專利申請人而言,這又意味著其申請案可能因這些現有技術而被駁回。因此,專利申請人自愿公開現有技術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對美國專利申請人現有技術檢索的經驗分析表明,專利申請人很少引證先前的專利文獻,甚至連其自己的在先專利也未引證。該研究也表明,不同領域的申請人對于現有技術的披露是不同的。在同一領域,甚至在同一企業,申請人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是不同的:對其認為具有重要價值的發明,可能會引證更多的現有技術;反之,則引證較少的現有技術。[12]這表明,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大都采取了策略性的行為。加之專利審查員缺乏足夠的資源、能力和動力去對專利申請進行全面的現有技術檢索,這導致了大量低質量的專利被授權。故而,為提高專利申請和授權的質量,要求申請人承擔合理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是必要的。

從搜索成本的負擔來看,對于本國和外國的專利文獻之現有技術,專利審查員具有足夠的資源和便利予以獲取;而于此之外的現有技術之檢索,在專利申請數量巨大之情形下,則難于獲得完美的檢索結果。[5](P754-755)首先,對于非專利文獻的現有技術而言,專利申請人是低成本的信息提供者。發明創造的完成須建立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申請人或發明人對于現有技術的了解與專利審查員相比,有比較全面的認識,也是準確理解其發明的最佳信息提供者。其次,專利申請費是申請人所負擔的一項審查成本,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申請人或人一般都會進行一定的現有技術檢索,并對其與發明的相關性予以評估,以確定其申請是否明顯不具可專利性,從而避免申請費的浪費。再次,由于申請人所披露的現有技術,只是其所掌握的現有技術,法律并沒有要求其進行現有技術的額外檢索,因此并沒有與專利審查員進行現有技術檢索的費用相重合而浪費資源。最后,申請人提交的現有技術信息有可能并未為審查員用于對申請案的審查,但也有可能啟發審查員在不同的技術領域獲取與發明相關的信息,這將大大提高專利審查員現有技術的檢索質量。

因此,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并沒有增加專利制度關于現有技術的搜索成本,反而改善了審查員獲取現有技術的質量,而對非專利文獻以及某些技術領域而言,還會節約現有技術的搜索成本。故此,它符合法律制度安排的效率原則。

(四)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需要克服的可能問題

由于專利申請人對現有技術進行披露的動力不足,如果沒有配套的制度來保障該制度的實施,通過現有技術披露義務來提高專利授權質量,將如同“讓黃鼠狼去給雞當護衛”。[6](P720)因此,為保障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有效實施,申請人有意進行虛假披露從而誤導專利審查員的行為,以及有意隱瞞現有技術的行為,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些法律后果包括駁回專利申請案;在美國法中,對于欺詐而通過審查的專利權還將不可執行。

然而,申請人所進行的現有技術披露仍有可能產生如下問題。一是申請人提供的現有技術信息太多,其中有些信息可能與申請案不相關,這將浪費審查員的閱讀、分析和確認的時間,甚至還可能誤導審查員。由于申請人擔心未能履行披露義務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在美國,不公平行為原則的適用將及于涉嫌欺詐的權利要求,故而申請人常常采取的披露策略是,將其所掌握的所有現有技術都予以披露。盡管法律大都規定,申請人僅需披露“與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但“相關性”系依申請人的主觀判斷而定。二是申請人提供的現有技術信息不準確。申請人的披露義務系依誠信原則而產生,因而,對于申請人依其主觀善意而認為準確的現有技術信息,事實上可能存在錯誤。這同樣將會產生誤導審查員或浪費審查資源的后果。三是申請人提供的現有技術在時間上有可能太晚。由于我國專利法并沒有明確申請人提供參考文獻的具體時間,如果在審查員進行了現有技術檢索之后再披露,則該制度的適用價值將變低。

這些問題對于完善該制度具有重要價值。該制度在強化該義務法律約束力的同時,應該為申請人提供更為清晰、具體且具可操作性的指引。由于申請人的現有技術披露并不取代審查員現有技術的檢索任務,提高申請人承擔該責任的條件,構建其安全港原則是具有合理性的。即,申請人依誠信原則所做出的披露,因其主觀上并不具有欺詐之故意而不具可歸責性,故無須承擔相應之責任。這也符合該制度的基本精神。

四、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中國化

(一)模式選擇

人們認為,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專利制度是完美的。[12]是否規定申請人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以及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強制程度如何,也是如此。因此,對該制度價值的判斷,也必須從一個國家專利制度的整體出發才能予以評價。

歐盟模式否認申請人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建立了專門的、與授權部門不同的現有技術檢索部門,從而保障了現有技術檢索的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產生了質量較高的現有技術檢索報告。這被認為是歐洲授予的專利質量優于美國的原因之一。但如前所述,有些與發明有關的、關鍵的現有技術信息常常在申請人的控制之下,專利審查員難以通過有效途徑獲取。盡管一般來說,其競爭者也掌握這類現有技術,歐盟專利制度中的異議程序允許其競爭者提出該類現有技術,但如前所述,由于存在搭便車的情況,掌握該類信息的競爭者常常缺乏參與的動機。此外,分設不同的專利審查部門將提高其制度運行的成本,間接地影響到專利申請人所承擔的專利申請費。據有關學者統計,歐盟專利的申請費用是美國的三倍。[14](P918)從社會成本的節約來看,由申請人披露其所掌握的現有技術信息可以節約這部分成本。

申請人披露現有技術信息能否節約成本的關鍵問題,是保障申請人披露的信息與申請案的“相關性”和“準確性”。美國模式強化申請人的法律責任來保障專利申請中的現有技術披露,但由于強調申請人承擔“不公平行為原則”下專利不可實施之法律后果,在訴訟中,侵權人常常濫用它來抗辯以試圖逃脫侵權責任的承擔。法院也需要花費大量時間糾纏于申請人是否存在欺詐行為,而不是聚焦于專利實質性方面的審理。例如,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和專利權是否有效等方面的審理,尤其是申請人主觀上并不具有欺詐故意的情形下,如果過寬地予以適用則顯得不甚公平。這是導致信息披露過度的原因之一,也是美國專利改革法案中不同改革方案所要解決的問題(注:在美國,自2005年以來,國會連續五年提出專利改革法案,“不公平行為原則”是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而是否限制或強化其適用范圍,則不同的法案有不同的改革方案;但基本分屬于聯邦貿易委員會2003年的《促進創新:競爭和專利法律政策的適當平衡》(強化該原則的建議)和國家研究委員會2004年的《21世紀的專利制度》(限制該原則的適用范圍)所提出的觀點。PTO也采取了類似于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態度。)。與美國模式不同的是,日本模式規定的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并不影響權利的效力,也無法為侵權訴訟中的被告所援引,但不當披露或不予披露將是駁回申請的事由。

我國專利法僅原則性地規定了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其具體制度的構建仍需借鑒成功的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和專利制度的整體架構予以考慮。提高專利申請費來建立歐盟模式下的專門審查部門,將對我國的專利申請人產生經濟上的負擔,不利于我國民族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我國專利法并沒有授權前的異議程序,如果將違反該義務的行為視為可啟動無效程序的事由,則不符合TRIPS等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為保障該義務的充分實施,建立有法律約束力的相關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國模式下,違反該義務的行為將導致專利的不可實施;而日本模式下,它僅是駁回申請的事由。前者可能導致信息的過度披露,從而影響審查效率;后者則沒有公眾的參與,由專利審查部門來負責判斷義務履行的情況,也難以克服欺詐行為的存在。

因此,綜合美、日的立法長處,我國應該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即,申請人違反該義務,將是專利審查部門予以駁回或視為撤回的事由,但不屬于專利無效的事由;而對于社會公眾而言,申請人所披露的現有技術不能構成侵權中的等同技術,它也是現有技術抗辯的證據;為鼓勵披露,對申請人而言,履行了披露義務的專利將推定為有效,推定該發明區別于所披露的現有技術,故不能以此來宣告該發明屬于所披露的現有技術而無效;僅針對有意進行欺詐性披露的申請人使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制度構建

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制度構建應該由兩部分組成,其一是披露義務的要素,其二是違反披露義務的法律后果。

第一,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主要由義務主體、主體的主觀狀態、披露內容、披露時間和披露方式等組成。

從義務主體來看,所有參與專利審查程序的當事人都應該負有該披露義務,主要包括申請人、發明人和專利人。這能促使這些當事人為提高專利授權質量而協力履行披露義務。當然,這也在三者之間尤其是申請人與人之間產生了內部的法律責任問題。例如,如果由于專利人的過錯導致未能履行該義務,其法律后果最終由誰來承擔,這可依據民法上關于專家責任的法律規定來予以解決。

從義務主觀要件來看,該義務系基于誠信原則而產生的法律義務,因而它要求申請人符合主觀善意之條件,即不能屬于“有意”(intent)忽略與申請案的可專利性有關之信息,或者有意誤導審查員。申請人的主觀狀態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知道”該現有技術的信息,二是“知道”或“應該知道”該現有技術的信息與其申請案是否具有可專利性之間具有重要相關性。前者并不表明申請人有檢索現有技術的義務,而僅是披露其掌握的現有技術;后者則須依其合理注意義務來分析其披露的現有技術信息是否影響到其申請的發明之可專利性。由于申請人的主觀狀態難以認定,這可依據客觀事實來予以判定。民法上的理性人標準和合理注意義務的判斷原則也可以用來確定行為人主觀狀態。

從披露的內容來看,申請人須披露對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具有關鍵性價值(material)的相關信息。首先,該信息必須是與其所申請的發明之可專利性有關,即必須涉及創造性、新穎性判斷的現有技術信息。其次,該信息必須是對發明的可專利性判斷具有關鍵性價值,而非一切相關的現有技術。但何謂“相關”信息、何謂“關鍵性”信息,其判斷標準是應該依申請人基于誠信原則所判斷,或者依合理審查員之標準,還是依某個客觀標準來確定,在美國判例法中存在爭議。[4](P1338-1341)筆者認為,從該義務的法理基礎來看,依申請人基于誠信原則來判斷的標準具有合理性,但當專利審查員需要申請人遞交與申請案相關的現有技術文獻時,申請人未能披露也應該是違反披露義務的行為。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基于合理審查員標準而確定需要披露的現有技術,如果申請人未能披露,則申請人須證明其披露行為系基于誠信原則的判斷而做出的,從而證明其披露行為符合法定要求。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申請人披露的信息是否必然構成專利無效的信息,則也有值得討論的地方。如果要求披露的信息僅限于有可能構成專利無效的信息,則該義務的披露范圍將有所減少,可以防止申請人過度披露而造成信息過多從而影響審查員的審查活動。

從披露方式和時間來看,申請人以法定的書面方式予以披露是適當的,因為書面原則是專利申請的基本原則;而在所有專利審查程序過程中,申請人均負有披露義務,主要是在專利申請與實質審查請求之時,須依法定形式遞交披露文件,也包括在依專利審查員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現有技術信息時,在法定期限內予以披露。

第二,披露義務的法律后果。它包括履行該義務的法律后果和未能履行該義務的法律后果。

履行該義務將產生有利于申請人和不利于申請人的法律后果。從有利于申請人的法律后果來看,如果通過專利審查員審查而獲得授權的發明創造,其效力在被無效宣告之前是推定為有效的;而且,對于審查通過的發明創造,在專利權無效糾紛中應該推定區別于其所披露的現有技術,不能以其披露的現有技術來否定該發明的可專利性。從不利于申請人的法律后果來看,其披露的現有技術將不能成為專利權所及的范圍,涉嫌侵權人可以此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事由,也是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和捐獻原則的事實依據。

對于未能履行該義務的行為,申請人(專利權人)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專利審查過程中,審查員認定未能履行披露義務的申請案將會被駁回,如日本法和美國法的規定;或者視為“撤回”申請,如我國法的規定。但在專利授權之后,未能履行該義務并不屬于專利無效之情形,因而不能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盡管對發明的可專利性具有關鍵價值的現有技術可能成為專利無效的重要事實,但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立法目的不同于無效宣告制度,前者主要是基于誠信義務以節約檢索成本,后者是直接保證專利授權質量,故申請人所未能披露的關鍵性的現有技術信息,并不一定會成為發明不可專利的原因。盡管未能履行該義務并不使該授予的專利權無效,但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將承擔其權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法律后果。

判斷違反該義務的法律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未能合法披露與申請案可專利性具有關鍵性價值的現有技術信息。二是未能履行披露義務的申請人主觀上屬于有意而為。三是需要衡量行為人的主觀狀態與未能披露的現有技術之性質,以及衡量有意違反披露義務的行為是否和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相匹配。申請人主觀可歸責性程度較低或未能披露的現有技術與發明之可專利性相關性不太大,則適用該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較少;反之,則可能承擔不同的不利之法律后果。四是對于上述要件須有確鑿且令人信服的證據來予以證明。它要求用以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具有高度可能性或合理確定性,因而高于民事訴訟中一般采用的優勢證據,但要低于刑法中的“排除合理懷疑”規則。

(三)我國專利制度改造之可能路徑

我國專利制度的完善可通過立法與司法兩個方面來實現。從我國專利法的現行規定來看,第36條規定了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因此,可以通過第36條的配套規定(如《專利法實施細則》或《專利審查指南》)來建立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披露義務制度。這些配套規定應該包括該義務的履行主體、主體的主觀狀態、披露內容、披露時間和披露方式;也應該規定,未能履行披露義務的行為將視為“撤回”申請。但是,第36條規定申請人履行披露義務的時間是在專利實質審查請求之時,因而在專利申請文獻公開之時,申請人并不承擔現有技術披露義務。這表明在現有技術的披露時機上仍需要改進。因為對于社會公眾而言,了解與申請案有關的現有技術也是具有重要價值的;對于專利的形式審查而言,專利審查員了解這些現有技術也有一定意義。因而,可以借鑒日本專利法完善第26條關于專利申請文件的規定:申請人須在申請書的“背景技術”中履行現有技術的披露義務,從而完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各要素及其法律后果。

由于我國專利立法的簡略性特點,許多專利制度的具體內容是通過司法途徑來予以構建的。例如,我國專利法第59條規定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侵權認定的判斷原則等等,都是通過司法的方式予以確立的。因此,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也完全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判例的方式來予以完備。法院可以通過兩個方面來強化申請人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一是通過現有原則的司法擴張來實現。例如,在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現有技術抗辯等原則中,可以強調申請人披露的現有技術具有約束力。再比如,在專利權無效糾紛的司法解決中,法院可以推定申請人予以披露的現有技術是區別于發明之技術。二是發揮適度的司法能動性,建立新的舉證責任標準和侵權的抗辯事由。為了鼓勵申請人披露現有技術,對于違反該義務的舉證責任標準可以借鑒美國法的做法,要求主張者承擔“確鑿且令人信服”的舉證責任。而為了制裁未能履行披露義務的行為,法院可以限制專利權人權利行使的部分權能,譬如,降低損害賠償的數額,或者限制停止侵害責任的適用,等等。對于情節非常嚴重的欺詐行為,法院可以借鑒美國法上的“不公平行為原則”,即專利權中所涉及的權利要求將不得在司法中予以執行。

五、簡要結論

我國專利法第36條已經建立了申請人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第26條也規定專利申請書的“背景技術”部分須描述與申請案有關的現有技術,但我國并沒有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為了保障專利授權質量,建立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披露義務規則符合專利制度的立法目的,也符合知識產權法利益平衡原則的要求,同時能夠節約專利審查過程中檢索現有技術的社會成本。我國專利制度可以通過立法修正和司法創制兩個方面來完善現行專利法所規定的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

注釋:

[1]Scott Baker,Can the Courts Rescue Us from the Patent Crisis[J].88 Texas L.REV.595,599(2010).

[2][日]吉藤幸朔.專利法概論[M].宋永林,魏啟學,譯.北京:專利文獻出版社,1990.

[3]Robert J.Goldman,Evolution of the Inequitable Conduct Defense in Patent Litigation[J].7 HARV.J.L.&TECH.37,51(1993).

[4]Christian E.Mammen,Controlling the“Plague”:Reforming the Doctrine of Inequitable Conduct[J].BERKLEY TECH.L.J.1329,1335(2009).

[5]Christopher A Cotropia,Modernizing Patent Law’s Inequitable Conduct Doctrine[J].24 BERKLEY TECH.L.J.723,841(2009).

[6]Russell S.Magaziner,The U.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s Propose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Rules:Too Noveland Nonobvious[J].83 INDIANA L.J.719,726-27(2008).

[7]安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8]Vincenzo Denicolò&Luigi Alberto Franzoni,The Contract Theory of Patents[J].23 INT’L REV.L.&ECON.365,366(2004).

[9]R.Polk Wagner,Understanding Patent-Quality Mechanisms[J].157 U.PENNSYLVANIA L.REV.2135(2009).

[10]NOTE.The Disclosure Function of the Patent System(or Lack Thereof)[J].118 HARV.L.REV.2007,2025(2005).

[11]Mark A.Lemley,Rational Ignorance at the Patent Office[J].95 NW.U.L.REV.1495,1510(2001).

[12]Gina M.Bicknell,To Disclose or Not To Disclose:Duty of Candor Oblig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Foreign Patent Offices,[J].83 CHICAGO-KENT L.REV.425,466,(2008).

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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