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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社廳關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的部署,為做好今年全省播音系列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申報評審全省播音系列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標準條件,按省廣電局和省人社廳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安徽省播音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的通知》(皖廣職改字〔2012〕8號)規定執行。
二、面試答辯考核
申報評審主任播音員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在評審前均須參加由省廣電局組織的現場播音測評和專業論文答辯等面試考核,考核合格者提交高評會評審,未參加面試答辯考核者視為自動放棄。面試答辯考核的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三、申報材料
1.市(廳)級人事部門委托評審函1份。
2.《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一式3份(樣表可從安徽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網站“下載中心”下載)。評審表要按照欄目要求填寫,內容真實準確,并貼上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破格申報人員,在評審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字樣。
3.《申報評審主任播音員(一級播音員)專業技術資格簡明情況登記表》高級一式20份、中級一式15份(樣表可從安徽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網站“下載中心”下載,須用A3紙打印)。
4.《專業技術業務工作總結》(2000字左右,需經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打印后報送1份。業務工作總結內容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資歷等基本情況,重點反映任現職以來的業務工作情況及取得的實績、專業特長等。
5.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聘任證書、繼續教育證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播音員主持人證書等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原件經審核后退回,所有復印件均須由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審驗真實性并加蓋公章,下同)。
6.職稱外語(或古漢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或經批準的免試審批表原件。
7.獲獎證書及其它反映業績成果的材料、任現職以來公開發表的專業論文或出版的著作等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如獲獎證書、論文的作者系專業技術人員筆名,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8.提供近4-5年來每年從事廣播電視播音主持任務的工作量等單位相關證明材料。
9.提供任現職以來能夠反映本人真實水平、時間約為10分鐘的節目光盤1張(電臺播音員主持人提供CD光盤,電視臺播音員主持人提供DVD光盤)。其中“新聞”節目5分鐘、“專題”節目5分鐘。如系主持人節目,主持人語言應占節目時間的十分之四以上。電視臺播音員、主持人提供的節目要有正面形象。
10.提供2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1張。
11.申報材料目錄1份(貼在申報材料袋上)。
四、有關要求
1.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各單位的申報材料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推薦上報。各單位人事部門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符合資格條件和程序的申報材料一律不得上報。
2.嚴格申報材料公示制度。各單位人事部門要對申報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現職以來的專業能力、業績等材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推薦上報。
3.認真填寫申報材料。申報人員工作崗位和職務如有變動的,要在評審表和簡明情況登記表“工作簡歷”欄目中分段填寫,不得含糊不清。申報人員取得一個以上學歷學位的,均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并如實填寫;沒有取得學歷學位證書的在職教育和研修班學習等情況,不要在評審表和簡明情況登記表“學歷學位”欄目中填寫。申報人員提供的業績成果、獲獎情況、論文著作等,應是任現職以來特別是近5年來的材料;獲獎項目填寫要注明獲獎名稱、授予部門、等級、時間及證書號等,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項目等,要注明本人在其中所承擔的工作內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論文著作填寫要注明刊物的名稱、刊號、發表或出版時間、字數、獨著或合著等。
(一)政務公開。我局在行政執法、處理行政事務、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接待來訪群眾等直接面對社會履行公務或向公眾提供服務時,將職能范圍、法規依據、工作程序、辦事規則、服務標準、辦理時限等,通過文化網、宣傳欄、印發辦事服務指南等方式向社會和公眾公開。
(二)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辦理文化行政審批事項,嚴格依法管理和稽查文化市場、文物市場和文物保護單位。行政審批和執法,做到依法、公正、廉潔。
(三)實行窗口辦文。我局辦理文化行政審批,統一在市辦證大廳服務窗口受理。申報單位或個人將申報材料送到辦文窗口后,按指定時間到窗口領取批復或辦理結果。辦理進度也可通過辦文窗口查詢。
(四)一次性告知。單位、個人到我局辦事或電話咨詢有關辦理事項時,經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事項受理的依據、時限、需提供的材料,或告知不予受理、辦理的理由。
(五)限時辦結。在符合有關規定、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的前提下,審批和辦理事項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各項審批辦理事項規定時限,具體如下:即:文化娛樂場所經營設立及其變更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音像制品出租、零售單位設立及其變更的審批時限為25個工作日,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時限為15日,營業性演出審批時限為3天,營業性演出內容核準時限為1個工作日,電影放映經營單位設立審批時限為50個工作日;地(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一般文物借用、交換調撥、復制、拍攝、拓印項目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地(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所有權變更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
(六)實行首問責任制。單位、個人到機關辦事或打電話咨詢、舉報、投訴、查詢等,接受詢問的首位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承擔解答、辦理、轉交或引導的責任。
(七)文明服務。工作人員在接待辦事、來訪人員及接聽電話時,遵守服務禮儀規范,文明禮貌、主動熱情,周到誠懇,使用敬語。
一、鼓勵有效投入
1.根據影視文化產業發展需要,市政府設立“影視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簡稱“專項資金”)
2.對當年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經認定后,按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超過一億元部分,按7%給予獎勵。
二、鼓勵做大做強
1.影視文化企業,從入駐影視基地之年起可享受“專項資金”獎勵10年,前5年企業營業稅、城建稅和增值稅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按100%,后5年按60%給予獎勵。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前5年企業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按100%,后五年按60%給予獎勵。一季一獎,先交后獎。
2.對帶項目、帶技術、帶資金入駐影視基地的影視文化創意產業領軍人才和創業團隊,經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隊伍和創新團隊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給予其3年100平方米工作室租金全額補助或免費提供辦公場所。對特別優秀的領軍人才和創業團隊,可給予20萬元—100萬元的項目資助。
3.影視文化企業代扣、代繳演職人員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個人所得稅的,由地稅部門按2%支付代扣代繳手續費,每年度結算一次。
4.對年地方財政貢獻首次達到100萬元以上(包括100萬元)的企業,一次性給予貢獻額5%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5.經批準,對參加國家級文化產業展會或國際知名影視展會的企業,經審核,給予展位費50%的資助,每次不超過10萬元。
6.對總部設在影視基地內的影視文化企業用于影視文化產業項目的貸款,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單個項目貼息期限不超過三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企業通過本市擔保機構獲得金融機構貸款并能按時還貸的,給予擔保費5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鼓勵企業上市
1.積極鼓勵企業以上市為目標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對新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獎勵10萬元。
2.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規范要求,需對相關資產(或股權)實施并購重組的,其資產轉讓過戶中免收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工本費、上繳上級部分外);所涉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建稅、印花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所涉及的契稅經報批可給予免征或減征照顧。股東個人所涉及到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經審核,改制完成后給予20%的獎勵,企業首發公開上市成功后再給予40%的獎勵。
3.企業首發公開上市申報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受理后,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4.對總部設在我市的影視上市企業,在爭取上市過程(是指與券商、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簽訂上市合作協議,并進入上市操作階段的擬上市企業),可享受三年輔導期優惠政策(對第2條前五年扶持期滿企業),給予企業營業稅、城建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80%的獎勵,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80%的獎勵,一年一次,先交后獎。在申報上市過程中支付的有關費用,經稅務部門核準,可以攤入當年成本,也可分三年攤銷。
5.企業在國內或海外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給予有功人員一次性100萬元的獎勵。對實現買“殼”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市,納稅登記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獎勵500萬元。
6.鼓勵上市公司兼并收購市內企業,推動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在兼并收購中涉及到的有關行政事業費給予全免,所涉及到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建稅、印花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
7.影視文化企業上市以后(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注冊到我市)和中外合資企業,實行一企一策扶持。
8.對上市文化企業,原始個人股變現繳納的所得稅,給予地方留成部分80%的獎勵,隨交隨退。
四、鼓勵優秀作品
1.對獲得國家“五個一工程”獎、金雞獎、百花獎、華表獎、飛天獎、金鷹獎的電視或電影創作企業(不含個人獎),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對影視、動漫、網游等獲得其它國家級以上優秀作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獎勵。
2.對在中央電視臺一套和八套黃金時間首播的電視連續劇的電視創作企業,分別給予每集8萬元和6萬元的獎勵,在非黃金時段播出的每集分別獎勵4萬元和2萬元。對在收視率排名前六名的省級重點衛視首播的,給予每集3萬元的獎勵。
3.對在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首播的廣播劇原創作品,按1000元/分鐘的標準給予獎勵,獎勵上限不超過50萬元。
4.電影作品在國內影院首播的,按每一部50萬元給予獎勵。
5.對出版發行的優秀動漫劇本、漫畫作品、文化書刊,根據作品的影響力和市場銷售情況,給予一定獎勵。
6.對在中央電視臺首播動漫影視原創作品的電視或電影創作企業,按1000元每分鐘的標準給予獎勵,在省級電視臺首播的按600元每分鐘的標準給予獎勵。獎勵上限每部分別不超過200萬元和100萬元。
五、嚴格執行稅收優惠政策
1.進入影視基地的影視文化企業(含影視器材、道具、服裝等租賃和演員、特技等培訓企業),可申請減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2.經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級縣級)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3.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
4.鼓勵興辦高新技術文化企業。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領域內,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支持影視文化企業單位加快科技進步,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而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在一年納稅年度內,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媒體廣告企業,按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和相關其他稅費。
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如遇國家、省政策調整,以最新執行的稅收政策為準。
六、其它
1.政府各部門、單位協助和配合入區企業,積極向省和文化部爭取“文化專項資金”。
2.每招進一家在本地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并正常運營一年以上的文化企業(含工作室),給予經營管理服務公司每家1萬元的招商獎勵;對影視文化產業招商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經市政府同意,可給予特別獎勵。
3.根據影視文化行業流動性大、接觸面廣、層次多的特殊性,經申報批準,企業所得稅(包括工作室)可按核定辦法征收。
【關鍵詞】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
互聯網信息管理是政府主導下的信息管理。互聯網信息管理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關系國內社會的穩定,政府以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為己任,所以政府是互聯網信息管理主體,政府應當承擔互聯網信息管理的責任。進入網絡信息時代,一個政府的互聯網信息管理能力,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經濟競爭實力和民族生存能力的重要標準之一。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互聯網信息管理,如何更進一步發揮和加強互聯網等新興媒體參與下的政府信息管理,在認清網絡媒體的迅猛發展對政府信息管理的影響下,政府應怎樣發揮互聯網的積極影響、克服消極因素,構建合理科學的互聯網信息管理制度,己成為當前政府所面臨的急需解決的新課題。
1.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概述
互聯網的信息管理實質上就是對互聯網上信息流通的管理,在這個特殊的管理活動中涉及到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網絡提供商和網民。目前互聯網治理的主要方式有網絡立法、行政監督、行業自律和技術控制。國家機關、網絡提供商和網民這三個方面是互聯網信息管理的基本組成單位,各國的互聯網信息管理就是通過不斷調整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來構建自己國家的互聯網信息管理體系。互聯網作為一種特殊的大眾媒體,“既要充分享受互聯網帶來的便利,也要消除其負面影響”,因此有必要對互聯網信息進行有效的政府管制。我國自1994年全功能接入互聯網后,互聯網一直保持著迅猛的發展態勢,政府現已初步建立了互聯網信息管理框架體系,重視互聯網信息的管理,通過信息技術、法律等手段加強對互聯網內容進行管制,提高政府互聯網信息監督和控制的能力。其主要特征如下:
1.1以行政法規與規章為指導思想
網絡信息法規,是調整信息環境一網絡信息生產、轉換和消費環境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而言,網絡信息法規的調整對象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網絡信息生產、搜集、處理、積累、儲存、檢索、傳遞和消費等環節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二是網絡信息技術與信息產業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社會關系和社會問題。網絡信息法律關系涉及的主體范圍十分廣泛,幾乎包括社會生活中全部有資格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政府部門、社會經濟組織、各種非營利性組織和公民。我國是世界上較早將互聯網絡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的國家之一,政府各部門從一開始就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對網絡上的活動進行監管。現有的關于互聯網絡的立法絕大多數屬于具有政府管理性的行政規章。這些法規和規章對一些具體的重點領域內如新聞宣傳、網絡交易、網上銀行、BBS管理、網上證券、網絡安全、及網站管理等眾多方面的內容做出指導思想和管理實施細則,基本上已經建立起來了詳細完整的政府互聯網信息管理行政法規與規章體系。
1.2管理傾向以控制為主
我國政府對網絡電影電視以“預先批準”的方式進行管制。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在中國境內包括在境內通過國際網絡絡的各種信息網絡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的審批。另外信息網絡傳播的廣播電視新聞類節目(包括新聞和新聞類專題),必須是境內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播放的節目才會得到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批準通過。單位或個人申報信息網絡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必須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書面申報材料:節目的內容、類別;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的服務方式;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網址、域名、所鏈接網站名、電子郵件地址等。政府對在線新聞進行“非傾向性”管制。在我國,不鼓勵甚至禁止在線新聞的自編,實施傾向于傳統媒體而不是在線新聞媒體的管制政策。雖然我國已建立了逾700個具有獨立域名的新聞宣傳網站和20多個駐外使領館網站,但是因為沒有編制新聞的權利,的信息內容多數傳統媒體內容的翻版。
1.3管理模式以政府為導向
由于受傳統媒體的管理慣例的影響,我國互聯網信息管理模式強調以政府為導向。我國的媒體行業都是屬于國有模式,雖然在近幾十年的改革中,我國媒體從國家壟斷走向行政壟斷,又從行政壟斷走向相對自由競爭,并在90年代推行集團化,但我國媒體始終都沒有完全擺脫國有體制與行政手段的控制,隸屬于媒體之列的網絡管理自然也就處于這種行政控制之下。同時,基于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現狀及要求,政府在互聯網信息管理的作用被強化,權力被抬高,政府在互聯網信息管理制度處于中心領導地位。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2.1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模式不合理
我國政府互聯網信息管理中各部門多頭執政。目前我國對互聯網信息的行政管理,通常是由相關的政府部門在傳統范圍內的向新的監管領域網絡引申。這樣就直接導致了我國政府互聯網信息管理和監督的主體幾乎涉及到了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政府部門信息產業部門、國家科委、政府新聞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中國證監會、機械電子工業部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郵電部、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保密局、衛生部等部門。互聯網信息管理活動中存在管理部門過多,且效率低下,這對我國互聯網信息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2.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政府互聯網信息管理法律對于互聯網不良信息界定不清晰。互聯網不良信息界定不清、難于界定,政府部門在監管時無法可依,容易出現監管過度或者監管缺失等問題。當前我國政府在相關事件處理中所使用的法律程序、法律依據以及處理結果等很容場產生爭議,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互聯網信息安全監管的法律。我國對網絡信息系統的法律監管,還只是停留在某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部分條款上,并未形成一部真正的網絡法律。
2.3對互聯網信息和傳播控制失靈
我國政府對互聯網信息和傳播控制失靈。在我國,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聯上設立網站網頁,信息,不需要像開辦報紙、雜志、電視臺那樣注冊登記取得有關政府部門的許可,也無需像在報刊等傳統媒體發表文章時需要經過編輯的蹄選。我國互聯網上絕大數信息的產生,都是沒有經任何過濾審查的。大量互聯網信息爆炸式的產生,使得政府無法像控制傳統的電視報紙雜志一樣對信息的進行有效管制。在互聯網信息傳播的過程中,信息在電子空間展開的發散式的網狀傳播,互聯網信息流動的量和速度都在迅速地增長,在現有的技術手段和人力物力下,政府很難對互聯網信息傳播規模和速度進行合適控制。當前我國政府對互聯網信息和傳播的控制依然有很多的不確性,在互聯網信息管理過程中經常出現失靈。
3.結語
長期以來,我國制定了許多互聯網信息管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些法規和規章對指導政府各部門管理互聯網信息起到積極作用,但是由于至今我國仍沒有頒布一個完整互聯網信息管理的基本法律,使得政府部門在管理互聯網信息過程中容易多頭行政、無法可依的問題。因此現階段我國應當盡快出臺一個權威的互聯網信息管理法律,協調和統一政府職能部門的互聯網信息管理工作,通過立法等手段,逐步建立起適合我國的互聯網信息管理法律體系。
【參考文獻】
[1]陳衛雖.網絡傳播與社會發展.北京廣播學院出版,2001.
第一條為規范新聞記者證的管理,保障新聞記者的正常采訪活動,維護新聞記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聞記者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采編活動,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三條 新聞記者證是新聞記者職務身份的有效證明,是境內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唯一合法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依法統一印制并核發。
境內新聞機構使用統一樣式的新聞記者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記者,是指新聞機構編制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并持有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
本辦法所稱新聞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境內報紙出版單位、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電影制片廠等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的單位。其中,報紙、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定;廣播、電影、電視新聞機構的認定,以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為依據。
第五條 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
第六條 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編號,并簽印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標簽和本新聞機構(或者主辦單位)鋼印方為有效。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制作、仿制、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不得制作、發放、銷售專供采訪使用的其他證件。
第二章申領與核發
第七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新聞記者證的核發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證。
第八條 新聞記者證由新聞機構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領取。申領新聞記者證須由新聞機構如實填寫并提交《領取新聞記者證登記表》、《領取新聞記者證人員情況表》以及每個申領人的身份證、畢業證、從業資格證(培訓合格證)、勞動合同復印件等申報材料。
第九條 新聞機構中領取新聞記者證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
(二)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獲得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新聞采編從業資格;
(三)在新聞機構編制內從事新聞采編工作的人員,或者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聞采編工作經歷的人員。
本條所稱“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是指新聞采編人員與其所在新聞機構簽有勞動合同。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發新聞記者證:
(一)新聞機構中黨務、行政、后勤、經營、廣告、工程技術等非采編崗位的工作人員;
(二)新聞機構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者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提供新聞信息的其他人員;
(三)教學輔導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工作人員以及沒有新聞采訪業務的期刊編輯人員;
(四)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吊銷新聞記者證并在處罰期限內的人員或者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十一條 中央單位所辦新聞機構經主管部門審核所屬新聞機構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后,向新聞出版總署申領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后發放新聞記者證。
第十二條 省和省以下單位所辦新聞機構經主管部門審核所屬新聞機構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領新聞記者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并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后,發放新聞記者證。
其中,地、市、州、盟所屬新聞機構申領新聞記者證須經地、市、州、盟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記者站的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經設立該記者站的新聞機構審核,主管部門同意后,向記者站登記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領新聞記者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并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后,發放新聞記者證。
在地、市、州、盟設立的記者站,申領新聞記者證應報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逐級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新聞機構記者站的新聞記者證應注明新聞機構及記者站名稱。
第十四條 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負責和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新聞機構新聞記者證的審核發放工作,并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五條 除和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系統外,新聞記者證申領、審核、發放和注銷工作統一通過新聞出版總署的“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絡系統”進行。
第三章 使用與更換
第十六條 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工作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并應在新聞采訪中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
新聞機構中尚未領取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必須在本新聞機構持有新聞記者證的記者帶領下開展采訪工作,不得單獨從事新聞采訪活動。
第十七條 新聞機構非采編崗位工作人員、非新聞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假借新聞機構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進行新聞采訪活動。
第十八條 新聞記者使用新聞記者證從事新聞采訪活動,應遵守法律規定和新聞職業道德,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發虛假報道,不得刊播虛假新聞,不得徇私隱匿應報道的新聞事實。
第十九條 新聞采訪活動是新聞記者的職務行為,新聞記者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職務活動。
新聞記者不得從事與記者職務有關的有償服務、中介活動或者兼職、取酬,不得借新聞采訪工作從事廣告、發行、贊助等經營活動,不得創辦或者參股廣告類公司,不得借新聞采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濫用新聞采訪權利的行為。
第二十條 新聞記者與新聞機構解除勞動關系、調離本新聞機構或者采編崗位,應在離崗前主動交回新聞記者證,新聞機構應立即通過“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絡系統”申請注銷其新聞記者證,并及時將收回的新聞記者證交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銷毀。
第二十一條 新聞記者證因污損、殘破等各種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由新聞機構持原證到發證機關更換新證,原新聞記者證編號保留使用。
第二十二條 新聞記者證遺失后,持證人須立即向新聞機構報告,新聞機構須立即辦理注銷手續,并在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
需要重新補辦新聞記者證的,可在刊登公告一周后到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新證,原新聞記者證編號同時作廢。
第二十三條 新聞機構撤銷,其原已申領的新聞記者證同時注銷。該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負責收回作廢的新聞記者證,交由發證機關銷毀。
第二十四條 采訪國內、國際重大活動,活動主辦單位可以制作一次性臨時采訪證件,臨時采訪證件的發放范圍必須為新聞記者證的合法持有人,并隨新聞記者證一同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新聞記者證每五年統一換發一次。新聞記者證換發的具體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負責對新聞記者證的發放、使用和年度核驗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新聞記者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新聞采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調查掌握的違法事實,建立不良從業人員檔案,并適時公開。
第二十七條 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須履行對所屬新聞機構新聞記者證的申領審核和規范使用的管理責任,加強對所屬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開展新聞采編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新聞機構須履行對所屬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審核及新聞記者證申領、發放、使用和管理責任,對新聞記者的采訪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有違法行為的新聞記者應及時調查處理。
新聞機構應建立健全新聞記者持證上崗培訓和在崗培訓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及時為符合條件的采編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
新聞機構不得聘用存在搞虛假報道、有償新聞、利用新聞報道謀取不正當利益、違法使用新聞記者證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 新聞機構每年應定期公示新聞記者證持有人名單和新申領新聞記者證人員名單,在其所屬媒體上公布“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絡系統”的網址和舉報電話,方便社會公眾核驗新聞記者證,并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 被采訪人以及社會公眾有權對新聞記者的新聞采訪活動予以監督,可以通過“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絡系統”等途徑核驗新聞記者證、核實記者身份,并對新聞記者的違法行為予以舉報。
第三十一條 新聞記者涉嫌違法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新聞出版總署可以視其涉嫌違法的情形,通過“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絡系統”中止其新聞記者證使用,并根據不同情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新聞記者證實行年度核驗制度,由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分別負責中央新聞機構、地方新聞機構和及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新聞機構新聞記者證的年度核驗工作。
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每年1月開始,3月15日前結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須在3月31日前,將年度核驗報告報新聞出版總署。
新聞機構未按規定進行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全部新聞記者證。
第三十三條 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工作由新聞機構自查,填寫《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表》,經主管單位審核后,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核驗。年度核驗的主要內容是:
(一)檢查持證人員是否仍具備持有新聞記者證的所有條件;
(二)檢查持證人員本年度內是否出現違法行為;
(三)檢查持證人員的登記信息是否變更。
通過年度核驗的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年度核驗標簽,并粘貼到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位置,新聞記者證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驗標簽的時間為準。未通過年度核驗的新聞記者證,由發證機關注銷,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新聞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公開檢討;
(三)責令改正;
(四)中止新聞記者證使用;
(五)責成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監督整改。
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三十五條 新聞機構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新聞記者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從事有關活動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編發虛假報道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轉借、涂改新聞記者證或者利用職務便利從事不當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在離崗前交回新聞記者證的。
第三十六條 新聞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暫停核發該新聞機構新聞記者證,并建議其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對其負責人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擅自制作、仿制、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或者擅自制作、發放、銷售采訪證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嚴格審核采編人員資格或者擅自擴大發證范圍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新聞機構內未持有新聞記者證的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及時注銷新聞記者證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未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未履行監管責任、未及時為符合條件的采編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的或者違規聘用有關人員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未公示或公布有關信息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按時參加年度核驗的;
(十)對本新聞機構工作人員出現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聯合有關部門共同查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或者擅自制作、發放、銷售采訪證件的;
(二)假借新聞機構、假冒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
(三)以新聞采訪為名開展各類活動或者謀取利益的。
第三十八條 新聞記者因違法活動被吊銷新聞記者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新聞記者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申領新聞記者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國外及香港、澳門、臺灣新聞機構的人員在境內從事新聞采訪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5年1月10日新聞出版總署頒布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生效前頒布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其它規定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