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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知識產權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網絡知識產權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網絡知識產權

網絡知識產權范文第1篇

知識產權不能太脆弱也不能太強大

陶鑫良

新出臺的《信息網絡著作權條例》規定了網上傳播一般作品適用“授權許可”模式。從而舍棄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準法定許可”模式。

但是,筆者認為,“授權許可”在技術上幾乎是不可操作的,在經濟上也基本上是不可取的。

首先,著作權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幾十年,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幾十年的報、刊、書的累積是海量的文獻、海量的信息;站在這海量的文獻、海量的信息之后面的是海量的作者、海量的著作權人;如要取得這海量的作者、海量的著作權人事先的“海量授權”和“海量許可”絕非易事,甚至是不可操作的。

如果堅持要求“授權許可”,那么尤其是對于近幾十年來刊載在報刊上的、最新的但依法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的這些最可寶貴的、最需要交流的、最可能利用的海量的作品和信息,都將因其不可操作的“海量許可”手續而無法上網,從而無法交流和利用。

所以,堅持作品上網必須全面適用“授權許可”,勢必嚴重阻遏網上信息資源的拓展,阻遏科技、經濟和文化交流,同時,也會因此誘發與刺激盜版現象的滋長和蔓延,影響保護知識產權之公序良俗的形成和提升。

其次,因“授權許可”而尋找某一位著作權人(作者)的經濟成本過大,尋找一位著作權人“在哪里?”的經濟投入很可能是支付給這位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許可使用之權利金數額的幾倍、十幾倍乃至幾十倍。

再者,“授權許可”在時間上也往往是難以接受的,特別是因時間性較強的任務去尋找相關著作權人之“授權許可”,雖朝夕相待,或旬日必得,但卻在時間上是無法把握和無法預測的,也常常是會耽擱時間和延誤商機的。筆者認為,如果在網上傳播一般作品(就是將計算機軟件作品等特殊作品除外)適用“準法定許可”的有關規定,那么,既保護甚至增大了著作權人因此而獲得相應報酬的權益和機會,又能匯聚各種力量迅速拓展網上信息資源,促進科技、經濟、文化信息的傳播與交流,還能有效阻遏盜版侵權,有利于建設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知識產權不能太脆弱,否則會壓抑信息的產生;知識產權不能太強大,否則會阻遏信息的傳播”。

筆者建議:改革傳統的著作權授權許可法律制度,實現以當事人保留例外的網絡傳播作品的“準法定許可”著作權法律制度。

因為,“準法定許可”模式,既符合法理事理,又符合實踐規律,是實現利益平衡、利益協調、利益趨同的合理方向和優化方案,從根本上講,形成和成形這一新的國際慣例,不但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加速發展,而且有利于發達國家的持續發展。以“準法定許可”模式作為網上傳播一般作品適用的合理規范,應當是發展中國家在當前國際形勢的“有限空間”內設計、制定本國著作權制度時的優先考量;也可能最終發展成為新的國際“交通規則”和“游戲規則”。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誰在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王 遷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我國《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表演者和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的一項新的“專有權利”。它原本是為了適應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需要而產生的,但網絡技術的復雜性卻又使它在現實中的適用遠較傳統“專有權利”困難。

在過去的兩年中,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與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對正東、華納和新力唱片公司對chinamp3.com網站提起的三訟做出的結果相同,但理由迥異的判決,最高法院對“新力唱片公司訴濟寧之窗信息公司案”所做出的《批復》、北京海淀區法院對“步升音樂公司訴百度案”所做的一審判決,以及“步升音樂公司訴飛行網案”均在司法界和學界引起了巨大爭議。

這說明對什么是“通過網絡公開傳播作品的行為”、何種行為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或間接侵權等一系列問題尚缺乏統一認識,會妨礙在網絡環境中充分地保護著作權并維系權利平衡。界定“網絡傳播行為”是認定相關侵權行為的前提。

《著作權法》將“信息網絡傳播權”定義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顯然,構成“網絡傳播行為”必須符合兩個要件。首先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正如只要書店將書籍放上書架供消費者選購就構成“發行行為”,無論是否有消費者曾經購買,只要將作品“上傳”至或放置在網絡服務器中供下載或瀏覽就構成對作品的“提供”,無論是否有人實際下載或瀏覽。

其次,行為的后果是“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這種行為必須是“交互式”傳播,使公眾能夠以“點對點”的方式“按需”“點播”作品,這是“網絡傳播行為”的本質特征。如將對交響樂的演奏錄制下來并制成HP3文件“上傳”至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之后,任何用戶即可在任何一網的計算機上(自己選定的地點),在任一時刻(自己選定的時間)點擊下載HP3文件或在線收聽。

在互聯網發展的早期,網絡傳播是以“服務器一客戶端”架構為基礎的。然而,近年來新出現的P2P(英文Peer to Peer,即“點對點”的簡稱)技術卻使得信息傳播擺脫了對專業服務器的依賴。

本人認為,主動將作品置于P2P軟件劃定的“共享目錄”之中,這種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等其他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實施此種行為,都將直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還應承擔賠償著作權人損失的責任。

必須看到,當網絡系統中存有侵權材料,或被鏈接的材料侵權的事實已經像一面鮮亮色的紅旗在網絡服務提供者前公然地飄揚,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仍采取“鴕鳥政策”,像一頭鴕鳥那樣將頭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裝作看不見侵權事實,則同樣能夠認定至少“應當知曉”侵權材料的存在。

華東政法學院教授、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專家

對網絡侵權司法管轄的幾點看法

李志強 沈 維

眾所周知,涉及網絡侵權案件從最初的域名搶注,到現在的網上著作權侵權、網上詐騙、黑客惡意攻擊等,互聯網法律問題已涉及刑事、民事、知識產權等諸多法律領域。這種

新型的案件給傳統的法律制度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和沖擊,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同時也引起了許多學者的熱烈討論。其中,對于網絡侵權的司法管轄,更是眾說紛紜,各執一詞。

我國傳統的司法管轄理論是以地域、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的意志為基礎的。

網絡侵權這個新型侵權類型的產生,對于傳統的司法管轄理論產生了巨大的沖擊。這表現在:司法管轄區域界限的模糊化;侵權行為地的難以確定化;“原告就被告”原則的困難化。

綜合互聯網絡的特點和中國目前自身的特色,筆者認為應該在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網絡侵權行為的優先管轄地情況下,可以以侵權行為地和原告住所地加以輔助。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1、“原告就被告”原則,既有利于防止原告濫用訴訟權,又有利于法院傳喚被告參加訴訟,有利于調查取證和判決的執行,故被各國普遍采用。

在侵權行為人身份確定的情況下,原告應按照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規定在被告住所地提起侵權之訴。公民以戶籍所在地為住所地,法人以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

2、由于網絡全球性、開放性的特點,使得網絡侵權常常表現為跨國的糾紛,為了保證各個國家的司法管轄權,維護本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將原告住所地作為輔助管轄的基礎是合理可行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從民事訴訟管轄原則的初衷來看。我國的一般管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原則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是在處理網絡侵權的管轄上卻不夠完善。網絡作為一種時展的產物,為侵權行為人提供了不同于以往的侵權手段,如果針對涉外或者難以確定被告的侵權案件,仍然以“原告就被告”原則為基礎,會使得原告為了一個案件而疲于奔命,這有違管轄的初衷。

(2)從最密切聯系的原則來看。在管轄問題上,我們常常會考慮最密切聯系地原則,對于確定合理的管轄法院是很有效果的。在網絡侵權案件中,原告與網絡侵權聯系是最為密切的,而且網絡侵權的結果往往在原告的住所地表現得最為明顯,所以以原告住所地作為輔助管轄有其合理性。

(3)從保證國家司法權角度來看。由于網絡具有全球性的特點,導致了網絡侵權往往涉及了國際性,跨國的糾紛十分繁多。為了保證國家司法管轄權,維護本國公民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將原告住所地作為一個重要的管轄原則。這樣對于實踐中處理國際之間的網絡侵權糾紛十分有效。

故以原告住所地作為輔助管轄地可以大大方便訴訟雙方,避免尋找侵權行為發生地、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技術難題,節約訴訟成本,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盡早實現。

網絡知識產權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 網絡 知識產權 保護 法律

自計算機問世以來,信息傳播方式日新月異,從QQ到飛信、到MSN、到微信、到微博,網絡受眾越來越多。互聯網本身容納了豐富的信息量、迅捷的傳輸速度、極大的傳播范圍,是現代社會人們的重要交流方式和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具有傳統媒介無法替代的優越性。然而,網絡技術顯然打破了原有的媒體傳播格局,在帶給人們豐富的物質和精神享受的同時,也使權利的分配和利益的分配發生了變化。只有加強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使網絡秩序良好運行,才能使人們更好的使用網絡。

一、網絡知識產權概述

“創意經濟將成為21世紀的黃金產業,政策制定者應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尤其是網絡高速發展的時代。”英國創意產業之父、創意集團和創意商學院的主席約翰·霍金斯在2005上海知識產權國際論壇上接受《第一財經日報》專訪時說。知識是一種無形的資產,因此知識可以產生價值、可以成為交換的商品。利用知識的投入換來報酬便產生了知識經濟。知識經濟是以無形資產投入為主的經濟。由于價值高,侵權事件屢見不鮮。知識經濟必然帶來知識產權保護上新的問題,這些問題許多發生在技術發展迅速的網絡應用上。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便應運而生。

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其必要性和緊迫性。信息時代的迅猛發展導致傳統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遭受巨大的沖擊。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一把通過民事訴訟完成。而在網絡環境下,知識的表現為數字化、公共化、無國界化等一些新的特點。一旦侵權發生,舉證困難,無法維權。由于網絡受眾不特定且人數眾多,而我國對網絡知識產權的立法保護落后于實踐發展,因此人們保護意識不夠,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持一種漠視的態度。

二、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表現

上文已提到,基于網絡時代的特殊性,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也有特殊表現。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網頁、網站抄襲復制

現代社會,個人有網頁,政府有網頁,公司有網頁。而每一個網頁都是一個個體生活、思想的匯聚。一個網頁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而其中的每個元素都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由于網絡運營商的技術不夠成熟或者缺乏保護意識,致使抄襲和復制不斷發生。

(二)免費上傳和下載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將他人作品上傳到虛擬空間需要得到作者的授權,支付一定的報酬。而大部分的網站并沒有經過此程序便隨意上傳他人學術論文、音樂作品、攝影作品、錄像作品等。

相當于上傳,下載侵權的情況更為普遍。將網絡運營商上傳的他人作品下載或者他人在網絡上原創的作品下載,未得到權利人的許可,又不屬于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時,就已經構成了侵權。

(三)非法鏈接侵權

網絡鏈接可以增加網站服務的多樣性,同時節省成本,其優越性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普通鏈接一般不夠成侵權,而當提供鏈接通道的服務者在知道鏈接指向的是侵權作品時,有義務及時停止鏈接通道服務以“抑制侵權”,否則構成網絡知識產權的幫助侵權。

(四)域名搶注

在知名商標、商號等未注冊域名之前,未經許可搶先將其注冊為域名,而注冊者并不使用,僅僅為出售、出租或轉讓以謀取利益。當然,不乏有居心叵測者為損害他人名譽而惡意搶注。

以上僅是幾種常見的侵權方式,除此之外,P2P軟件侵權、網絡游戲侵權等也時有發生。

三、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

(一)立法現狀

目前國際社會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途徑有兩種,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術手段。技術手段并不牢不可破,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會有更新的技術破解保護技術。因此法律的保護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

世界貿易組織所指定的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的《版權條約》和《錄音制品條約》,早就成為世界各國制定本國相關法律的重要參考依據。美國也于1998年通過了《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歐盟也已適時的頒布了《信息社會版權指令》。當然,我國也在致力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立足本國國情并努力與國際接軌,尋求一條有效的解決途徑,為越來越繁榮的網絡知識產權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早就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權法》。2005年,首次的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中,提出建設“創新國家”,以及將打擊侵權盜版的劍鋒直戳網絡領域。國務院在2006年出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并且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黨的十七大報告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首要措施,明確提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國想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

(二)保護對策

網絡中的侵權是一個世界性難題,現在還沒有一個國家能夠根治此問題。對中國而言更是如此,傳統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尚未解決,新型的侵權問題迎面而來。因此要有相應的對策才能很好的解決此問題。具體來說,應當在法律、技術、宣傳、道德等幾方面進行規制。技術手段和道德手段不做過多論述。而宣傳手段是指,通過法律宣傳加強人們的產權保護意識,讓大眾了解產權保護的必要性,并不是盜版可以節省人們的消費,而是盜版危害的是大眾的利益。最重要的是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完善進行保護。

首先,根據我國的國情,適當借鑒WCT中的一些規定,根據上文所分析的網絡版權保護的新特點,適時的賦予網絡版權人新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作品傳輸權,即網絡運營商,具體來說就是網絡在線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征求版權人的同意后,支付一定的報酬,再通過網絡向公眾傳輸作品;禁止反措施權,所謂反措施,是指對版權人數字技術作品的“加密”進行未經許可的“解密”。一般來說,解密者是通過解密的方式盜竊版權者的勞動成果,將作品出賣、出租給無權的復制者進行非法營利,因此持有此目的的解密者雖然并未直接實施復制行為,但這種解密行為本身已經構成侵權;權利標示的權利,指賦予版權人在其作品上標識以數字或者代碼顯用于彰示版權的權利,所標識的作品未經版權人許可,即禁止他人使用和刪除、更改。

其次,完善立法和制度。應盡快對我國的網絡著作權立法和制度進行完善。首要的是成立能夠進行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相應的集體管理機構。這種集體管理機構,可以解決國內侵權也可以解決國際侵權,也可以作為著作權人的發言人同網絡運營商就著作權的授權事宜進行洽談。這種方式尤其顯著的存在價值,一方面可以大大減少網絡運營商與個體的著作權主體進行的洽談,避免了這種大量的談判所帶來的時間、精力、物力、人力上的巨大浪費,一方面也會顯著提高個體著作權主體的談判地位和實力。

再次,應完善證據出示制度,以及進一步加強有效證據的固定和證據收集。我國的證據法并沒有對電子證據做出完善的規定,司法解釋也并沒有詳細的解釋,使得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的使用存在同案不同用的情況。在我國電子證據立法不完善的司法現實下。因此,應當進一步完善電子證據,QQ聊天記錄、復制痕跡、下載路徑、IP地址收集等都應該作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但是必須在不侵犯他人隱私情況下進行收集,具體的操作的方式應當由立法者進行完善。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在一些涉及網絡知識產權的的侵權糾紛中,原告在訴訟之前就有意識對侵權證據進行固定和收集,并由公證人員對該證據進行現場公證,該做法值得權利人在維權時借鑒。

最后,對破壞、避開著作權法律措施的行為進行法律責任追究。法律的運行不在于懲罰,而在于人民的遵守。但是如果破壞法律規則,勢必要受到法律的追責,才能保證法律的良好運行。因為網絡的科技化和高端化,技術人員很容易通過新的手段避開法律規定。因此,有必要對侵權行為進行打擊,使得權利人受損的權益得到救濟。

網絡知識產權范文第3篇

關鍵詞:電腦網絡;知識產權犯罪

這是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知識產權在全球范圍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和保護。與此同時,隨著電腦網絡在我國的普及和應用,電腦網絡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日漸增多,因此,對于此領域知識產權犯罪的探討和研究有著很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價值。

一、網絡領域知識產權犯罪的特征

(一)主體的年輕化。據統計,網絡犯罪分子的平均年齡約為24歲。在網絡犯罪中,特別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較大,電腦網絡犯罪主體的年輕化與使用電子計算機者特別是上網年輕人占較大比例及年輕人對電腦網絡情有獨鐘和特有的心態有很大的關系。

(二)具有跨國性。網絡發展眼形成了一個虛擬的空間,在這個空間里,既消除了國境線,也打破了社會和階級的界限,使得雙向性,多向叉傳播成為可能。在全球化的計算機網絡中,信息傳遞的速度是以毫秒統計的,這就意味著,在電腦網絡空間,國內與國外,近與遠的概念已經變的十分模糊。

(三)專業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計算機技術的專業研究人員或對計算機有特殊興趣并掌握網絡技術的人員,他們大多具有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計算機及網絡的功能與特性,又洞悉計算機及網絡的缺陷與漏洞。

(四)犯罪成本低,但是卻能造成很大的侵害。犯罪分子在犯罪往往是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的,尤其是對于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作案時間的短促性使罪犯在作案是自我譴責大大降低,從而使心理犯罪的成本減少。[參見 李雙其:《網絡犯罪防控對策》群眾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3-9頁。]

(五)隱蔽性強。網絡犯罪的實施,尤其是對于知識產權犯罪的實施,幾乎無須暴露任何犯罪的痕跡就能達到目的。

二、電腦網絡領域知識產權犯罪的類型

電腦網絡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犯罪特點多種多樣,但糾其犯罪類型來說,涉及知識產權方面的分為電腦網絡軟件方面的知識產權犯罪,域名與商標知識產權犯罪等。

(一)電腦軟件方面的知識產權犯罪。

目前我國對電腦軟件方向的知識產權犯罪主要劃歸為著作權的違法犯罪,依據我國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犯罪,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侵犯的客體包括國家對著作權的管理秩序,有包括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還包括著作鄰接權人對其傳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涉及計算機方面的如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的數額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及銷售侵犯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明知是侵犯復制權而故意銷售,違法所得的數額巨大的行為,所謂“侵權復制品”包括侵權復制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象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專用出版的圖書,錄像錄音制品,美術作品等。犯銷售侵犯復制品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參見 劉家琛:《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中)》,人民法a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二版,1156——1159頁。]

(二)域名與商標

域名是我國民間組織所分配的一種數字資源,而商標是政府確認的一種私權。筆者認為域名與商標的犯罪應主要依據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相關刑法規定。根據刑法第213條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指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針對網絡域名和商標來說本罪的客體是指網絡域名和網絡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相對于網絡的域名和商標來說,本罪的對象是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即已經通過申請,在因特網上以合法的程序核準并登記注冊的商標。即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后,取得商標專用權。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1)未經注冊人許可。(2)在類似網頁或網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指禁止在與注冊商標用途類似或相同的網頁或網站上使用該商標。(3)情節必須嚴重。

3.對于電腦網絡在商標域名方面的犯罪來說,犯罪的主體一般都是自然人,但個別情況也可能是單位或群體犯罪。

4.本領域的犯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附帶的條件還有必須是以營利為主要目的。

三、電腦網絡領域知識產權犯罪的應對策略。

電腦網絡是一個新時代的新興產物,是一個不可回避的歷史階段,面對這樣的時局,面對錯綜復雜的電腦網絡犯罪的情形,我們是否應該采取新的手段來保護這一領域知識產權的問題,筆者認為:

(一)我們應該加強電腦網絡領域在刑法方面的立法。隨著電腦網絡用途的普及和擴大化,電腦網絡領域的犯罪也會呈上升趨勢,所以加強刑法的保護尤為重要。我國刑法目前尚未對網絡知識產權有明文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甚至可以電腦網絡領域的知識產權犯罪獨立起來加以規定,使得對這一領域的規定更為詳盡具體。我們相信,隨著網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配套的刑法規定和相應規定一定會更加完善。

(二)對電腦網絡知識產權法律的普及和教育。刑法的根本目的是教化而不是懲罰,我們在加強刑事立法的同時應該更注重對這一問題的避免。正如剛才所述,電腦網絡作為一個新事物出現,大眾對它尚不夠了解,所以在大眾進一步了解電腦網絡的同時我們應該普及這一方面的法律知識,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違法犯罪,才能使我國對電腦網絡領域的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具有前瞻性和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趙永紅主編 《知識產權犯罪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4年第一版.

[2]邱興隆 楊凱主編 《刑法分論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4年第一版.

網絡知識產權范文第4篇

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網絡侵權行為;法律救濟

1 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并針對現狀提出保護措施

近年來,我國政府不斷加大信息網絡技術文化建設和管理力度,加強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推進網絡版權保護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初步建立,2006年7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正式實施;國際承諾付諸實施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兩個互聯網國際條約也在中國正式生效,這兩個條約更新和補充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現有關于版權和鄰接權的主要條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是自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通過以來,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場以及新的傳播形式。1997年,美國國會又先后通過了《1997年網絡著作權責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實施法案》以及《1997年數字著作權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礎上,1998年10月,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的規定,美國制定并頒布了《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從民事和刑事兩個方面,對數字化網絡傳輸所涉及到的技術措施和版權管理信息的侵權和犯罪,做出了明確規定,這樣,使包括數字圖書館在內的網上著作權的保護在法律上有了嚴格具體明晰的界定。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利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盡管我國著作權法沒有直接提到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數據庫歸入匯編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新《著作權法》第14條就是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法律依據。

2 我國網絡技術安全立法現狀

2.1 過分強化政府對網絡的管制而漠視相關網絡主體權利的保護

雖然我們認識到立法在維護信息網絡技術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視了信息網絡技術安全產業的自主發展。如我國有關政府部門頒布的各類法規和規章都不約而同紛紛只強調規范秩序、維護安全,而忽視了各網絡主體的權利保護。

2.2 立法主體多、層次低、缺乏權威性、系統性和協調性

有關我國目前具體的網絡立法,一方面,近年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繼頒布了一大批有關網絡方面的專門立法、司法解釋和其他規定,甚至還有數量相當龐大的各類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類的規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規數量遠遠大于人大立法,這種現象導致不同位階的立法沖突、網絡立法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

2.3 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參與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和規章大都為社會所有領域信息網絡技術安全所普遍適用,沒有一部專門的信息網絡技術安全保護法案能夠廣泛地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可以認為,我國早已認識到了信息網絡技術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但是,從國家戰略的高度看,僅靠傳統的和現有的法律體系已經越來越不能滿足信息網絡技術發展的需要。而且,由于立法層次低,立法內容“管理”的色彩太濃,且多是行政部門多頭立法、多頭管理,形成執法主題多元化,更不可避免帶來了法律的協調性不夠,嚴重影響了立法質量和執法力度。因此,盡快將信息網絡立法問題做通盤研究,認真研究相關國際立法的動向,積極參與保障信息網絡技術安全的國際合作,統一我國信息網絡技術安全的法律體系,完善信息網絡技術安全保護機制,已是刻不容緩。在具體的立法模式上,則可以參照世界上信息網絡技術發達的國家,如德國、美國、法國以及新加坡等國家的立法模式。可以說,計算機網絡法律涉及人們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是一個內涵與外延非常豐富的概念,它并不是單靠一個部門法就可以解決的。就我國立法的傳統習慣和司法的現狀而言,將信息網絡技術立法在人大統一立法的前提下,可授權各個部門制定一定的部門法,在立法上成本更低、司法上更易操作。計算機網絡法律的實質是由眾多法律部門中有關法律、法規集合構成的法律法規群。在這方面,我們可以采用我國《立法法》來解決各法律部門之間的沖突,《立法法》明確規定了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規和規章。

我國立法的滯后決定了司法要先行一步,對于目前所產生的網上知識產權糾紛又不能坐視不理。因此,許多業內人士都在為此問題來積極想辦法,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但是我國法律對于網上行為的界定還非常模糊, 這也造成了司法實踐的困難。

3 知識產權理論中的版權、專利權、馳名商標在網絡下的侵權行為

也許有些人認為網絡本身就是資源共享的,而且是開放型的狀態,其可供進入的端口很多,只要愿意誰都可以在網上發表言論或從網上拷貝下那些根本不知道署的是真名還是假名的文章。但是,須知網絡只是信息資源載體的一種形式,其本質與報紙等傳統媒體沒有任何區別。網絡經濟也同現實中的經濟規律是一樣的,同樣要遵守共同的游戲規則,這其中就包括對網上的資源的利用問題。否則,無論對誰都是不公平的,因為,任何有價值的創造都應當獲得其相應的報酬。

侵權行為集中化在網絡環境下,行為人侵犯的知識產權主要集中在對版權的侵害上。一旦版權人的作品進入網絡空間,網上用戶便可以自行瀏覽、自由下載,輕易復制。版權人對其財產權甚至人身權都可能受到侵害。我們常說的網絡侵權實際上經常指的是侵犯版權,但實際上網上侵犯知識產權的形式還是多種多樣的。

目前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的形式主要有:

第一,對于版權的侵犯即對于我們常說的著作權的侵犯。版權的無形性與網絡的開放性特征相一致,所以導致了這種侵權方式。一方面,一些網站把別人的文字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互聯網上公開發表,另一方面,一些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從網上直接拷貝下來別人的文章而發表。這兩種都屬于侵犯版權的行為。

第二,利用網絡搞不正當競爭。

(1)域名搶注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因特網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加速和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經營者在因特網上進行交易的前提是其必須注冊擁有自己的因特網地址——域名。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域名的價值性體現得越來越明顯。因此,將知名企業的企業名稱、商號、或者企業的商標作為域名進行搶先注冊或進行使用,或者是待價而沽,進行轉讓、出租等行為越來越多。1998年10月12日,廣東省科龍(榮聲)集團有限公司在海淀區法院起訴吳永安搶注域名糾紛案拉開了搶注域名訴訟的序幕。由于域名的法律性質尚無明確的界定,對因域名搶注而產生的糾紛按商標侵權,還是按不正當競爭處理,至今沒有一致性的意見。

網絡知識產權范文第5篇

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侵權責任

知識產權這一概念最早是在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在其著作中提出,后由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ll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而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的新的表現形式,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涵。

一、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現狀

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較而言,網絡知識產權更突出的是知識產權的存在、使用環境為計算機網絡環境。網絡知識產權是曲于科技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其具有傳統知識產權的特性,如無形性、專有性等,但是由于其產生的環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點,例如網絡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更明顯;網絡知識產權的共享性與專有性之間的矛盾關系更突出;網絡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更淡薄等。

網絡的發展速度讓人驚嘆,但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也是觸目驚心。從全球范圍看,美國商業軟件聯盟(bsa)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2004年全球個人計算機上使用的軟件中有1/3以上為盜版,盜版軟件給全球軟件產業帶來的損失比2003年增加了40億美元。另有調查結果顯示,從全球不同地區的盜版率來看,目前亞太地區的軟件盜版率為53%,損失總額為75億美元;東歐的盜版率為71%,損失21億美元;而西歐的盜版率為36%,損失96億美元;北美市場的盜版率為23%,損失72億美元;拉美國家的盜版率為63%,損失13億美元;而中東與非洲國家的盜版率為56%,損失10億美元左右。從不同國家的盜版率來看,中國與越南的盜版最為猖獗,高達93%

根據200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顯示,視頻網站侵權、網店侵權等涉及互聯網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高發,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視頻網站經營者為被告的侵犯著作權糾紛一審案件有200多起,可見,對網絡知識產權加強保護顯得尤其必要和緊迫。

二、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

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絡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絡交易中,我們了解網絡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絡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于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家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絡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責任

(一)民事責任

要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對歸責原則進行分析。歸責原則是確認不同種類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與準則,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分析,即為了確定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決定著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以及方法,可以說,歸責原則是網絡知識產權

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而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則是過錯責任,對于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我國200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的管轄權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計算機網絡著作權解釋》中還規定了網絡服務者的一般侵權責任:提供內容服務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足々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主要可以采取請求停止侵害和請求賠償損失。而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可以參照《著作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中對于侵權賠償額的規定進行確定。根據《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商標權的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為: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的,法院依侵權行為情節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述賠償數額中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專利法》中對于專利權侵權的賠償損失數額的確定方式為:依權利人所受損失確定;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確定;損失或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刑事責任

我國自2000年起,先后通過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明確規定利用百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侵犯軟件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以及對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作了詳細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從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需要出發,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準。同時還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違法所得達到三萬元的,也要定罪,對單位犯罪定罪的數額標準由原來是個人犯罪標準的五倍降低為三倍。例如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的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通過網絡銷售侵權復制品,根據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現實的網絡侵權中常常會涉及到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對銷售盜版圖書行為,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19條規定了網絡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第1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定的不足

互聯網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引起了眾多發達國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關注并都在積極地尋找對策,同時也取得了一些成果。美國早在1995年即提出了全國性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并于1998年10月頒布了《千禧年著作權法案》;歐盟執委會于1996年9月頒布了《信息社會著作權及相關權綠皮書(增補)》;1996年12月20日聯合國下設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由近160個國家的專家制定的主要涉及作者在計算機網絡上權利的(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此外,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也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

為適應數字技術下網絡環境對知識產權的挑戰,我國已先后出臺了若干法律規范、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包括2001年lo月27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正、國務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l1月22日通過的《關于

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國務院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等等。

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從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方面都在各自的適用領域內均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相對于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發展而言,我國現有的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仍然存在不足,例如由于侵權行為都是在網絡上進行的,則證據的搜索與保存問題便成為操作中一個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而在傳統情況下,對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主要以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等因素來判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侵犯著作權犯罪危害后果的判定主要即是依據數額確定的。根據其第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個人非法經營數額是判斷該罪的主要依據。但在網絡環境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僅僅從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來判斷還遠不足夠。很多情況下,行為人雖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很少甚至沒有,但其社會危害性卻可能極大。此時,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可能體現在侵權規模上,而判斷侵權的規模除了要看侵權金額的大小,更要看制售侵權品的數量和范圍。可見,與非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行為相比,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因其侵權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致使其社會危害性往往更大,但許多嚴重侵權行為在金額上卻達不到標準。

五、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加快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如上所述,盡管我國已經有相應的有關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但是此類法律法規大多足以司法解釋與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很少是由全人大常委會通過以法律的形式出現,這就說明有關網絡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在法律位階上并不高。此外,由于網絡知識產權包括網絡著作權、網絡商標權以及網絡專利權,現有的法律規范中并沒有網絡知識產權的概念,因此,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零散見于各個法律規范中。由于著作權侵權行為無論在何種環境下都較為常見,目前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較商標權與專利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更多,需要加強對商標權與專利權保護的法律規定。而對于在保護網絡知識產權中的相關問題,例如證據問題,也應在《證據法》中加以規定或以其他形式規定。

(二)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游離于法律監督之外,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應當借助技術手段對交易各個階段進行監控,在其設計的網絡交易流程中加人知識產權審查程序,采取審核賣家真實身份信息、交納保證金、提高進人門檻、追究售假責任等措施,對于權利人的投訴建立處理反饋機制,做到網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問責,及時發現并制止相關侵權行為。

(三)提高公民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道德意識和技術手段

法律是一種外在約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還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從形式上完善立法,實踐中打擊侵權行為之外,更要設法提高網絡傳媒從業人員的道德水準,更要倡導和鼓勵互聯網商家和廣大網民自覺維護網上基本秩序。例如對于提供網絡服務商,在發現用戶有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行為時能夠主動采取相應措施,使用互聯網的用戶能自覺自發自動地維護網絡秩序,抵制、舉報、打擊網絡侵權行為。

在強調法治、德治的同時,還要積極采取技術措施,加強技術監督的力度。例如通過數據加密和數字簽名技術,防止網絡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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