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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型時期我國農業財政有效投入問題所存在的不足之處
在農業政策轉型時期的推動之下,農業財政投入問題呈現出較為不足的趨勢,而且財政投向結構也較不合理,存在的不足之處比較明顯、深入。具體表現為:
(一)農業財政投入總量存在著不足
根據財政支出和財政農業凈支出等發展情況來分析,財政對農業的投入量比較少,而且農業財政投入與財政農業支出的差距過于懸殊,進而使農業財政投入的資金比較匱乏。與此同時,農業綜合開發投入資金與農業財政投入的資金也出現了一定的差距和分歧,一部分農業財政資金并沒有得到有效地利用和配置,非常不利于農業政策轉型的發展趨勢。
(二)財政對農業的投入結構存在著偏差
我國財政部門在對農業進行資金投入時,大多數都比較傾向于非生產部門,使生產部門遭到了一定程度地重創,造成我國農業生產缺少強有力的后備力量。由于缺少對農業生產性支出的投入,主要表現為:農田水利基礎設施不夠完善,對于雨旱天氣不能有效地進行治理;土壤質量不斷惡化,水土流失現象越來越嚴重等[1]。一系列的農業生產問題都使財政農業結構的不合理性較為突出。
(三)財政支農資金的挪用現象比較嚴重
通過一定的調查和了解,在國家財政對于農業資金的投入中,一部分的農業投入沒有得以完整地到位,部分資金被應用在與農業無關的其他地方。一些地方不是很重視支農問題,既而地方政府在財政緊張的狀況下,使支農資金沒有完整地到位。
(四)資金投入機制較不完善,缺乏一定的重點性
目前,我國財政支農資金在財政內部是多方面投放形式,各個部門、機構都具有一定的資金投放權,“一職多權”的現象比較嚴重。缺少完整統一的集中力量和整體目標,資金得不到最大程度地優化利用,使資金投入機制無法正常地運轉。
二、轉型時期我國農業財政有效投入問題的優化措施
(一)加強調整農業投入的結構
現行的農業政策主要通過加強農業基礎建設,優化產業化經營模式,旨在不斷促進城鎮化建設,增加農民收入。基于此,財政部門要予以全方位、多角度、多領域扶持,特別是對于土地項目治理和產業經營化項目等。將資金更多地應用在提升生態綜合治理和水利建設等方面。與此同時,農村財政收入要符合財政體制改革的建設目標,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側重于農業基礎教育和科技投入,進一步完善農民補貼體制。
(二)增加財政收入,拓寬農業投入途徑
在保證國民經濟有效運行同時,要盡可能地將應收的稅都及時收上來,從而增加財政支農的資金投入量。同時,還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來進行資金的節約使用,要對行政事業機構及內部人員予以一定的約束和限制,可以有效改善我國的財政收支狀況,促進財政支農資金的增長;同時,要對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購置予以一定的強化控制,嚴格控制非生產性財政支出,開展必要的監督檢查活動。對于違法人員要加以嚴厲的懲處,避免資金浪費嚴重現象的發生,實現財政資金合理高效利用的發展目標。
(三)不斷完善內部管理工作,確保支農資金的到位
要做好年初農業預算編制,在具體的編制過程中,要使年初預算與農業投入進行深度的結合,使支農資金能夠落到實處。財政部門要始終從年初預算開始著手,促進預算各項工作正常實施;要清晰準確地認識到全年農業支出進度目標,使支農資金的支出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中,以免在年終期間突然出現大批支出現象的發生。
此外,為了確保支農資金的真正到位,可以制定并完善的財政支農專款專戶核撥機制,簡化資金流轉環節,避免資金滯留現象的發生和延續,進而不斷增強資金的到達率。因此,可以將資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直接撥付到資金的使用單位,單位支出直接到財政部門或農口事業單位進行核銷[2]。
(四)要?ε┮擋普?投入予以高度的重視
財政部門要正視農業財政投入問題,明確其重要性,要將農業財政投入納入重點工作。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我國農業難免會受到工業化的影響,其資本積累很難進行大幅度地增長;而且農業技術水平比較低,進一步加劇了農業資金的投資效益,從而影響到國民經濟的穩步提升、協調運轉。基于此,財政部門要強化財政支農的廣度和深度,將農業財政有效投入工作落到實處。
關鍵詞:農業產業化,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分包,投包,農業政策。
農業產業化是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是農業體制的創新和生產經營方式的變革,是在鞏固的基礎上,把小生產變為大生產,實現農業規模化、集約化、企業化經營的有效途徑,也是農村穩定,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有力措施;扶持、引導擴大農民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走農業產化之路,是當前農村工作重中之重。
一、關于農業產業化經營
農業產業化經營是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資源開發為基礎,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主導產業、主導產品,按照產、供、銷,種、養、加,貿、工、農,農、科、教一體化經營的原則,把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各個環節結成統一的利益共同體。在實現形式上表現為生產的專業化,布局的區域化,服務的社會化,管理的企業化。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本質特征是:以市場機制組織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使三者之間由原來的單純買賣關系變為以利益為紐帶,以契約的方式結成利益共同體,形成促進農業發展的新機制,實現利益一體化。
從制訂戰略性政策的角度來認識"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基本內涵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推進農業運行的全過程,其中除農業產品市場化外,特別重要的是作為農業生產資料的土地和技術的市場化;二是推進農業運行的高度化。一方面是將傳統的低級產業一一糧食種植業降低比重,通過發展其它種植業,用農業結構調整的方式,促進農業高度化發展;另一方面是發展農產品加工業,使農業向第二產業延伸提高其附加值,再則是提高農業生產的技術含量和水平,使大工業技術和"實驗室"技術能普遍而有效地運用于農業生產的全過程.三是實現農業運行的有序化,不但使農業生產各部門要有組織性地進行局部的分工與協作,而且還要實現全社會范圍內農業資源的有序和有效配置。
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農業從傳統的產品生產演進到商品生產,農業商品化、市場化經營明顯區別于計劃經濟時期的產品農業。基于這一認識上的轉變,將為政府制定和實施農業政策注入新的內容。如何實現農業增產只是問題的一方面,實現農民增收才是我們工作的中心。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農產品市場已經實現了"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的轉變,農產品短缺的歷史將一去不復返。過去一提到農業往往意味著農業生產以產出為首要目標,現在所說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首先必須認識"經營"農業的真實含義,即搞農業生產要與賺錢掛鉤;農業不再是過去的"從田頭到地頭"只求產出不求收益的統購統銷的模式,而是要使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諸環節一直延伸到"餐桌",讓農業經營者利用市場機制獲得和投資其它產業-樣的平均利潤。農業不僅包括傳統的種植業,也涵蓋畜牧和水產養殖業的向產前和產后的延伸。在產業化經營農業的觀念下,過去單個的某一種農產品都形成了一個產業鏈或產業體系,整個農業將呈現為眾多的各具特色的"鏈條型經濟"格局。積極探索種、養、加相結合,農、工、商綜合經營,貿、工、農一體化,產、加、銷一條龍的產業化經營方式,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提高農產品的科技含量,從根本上提升農業的經濟效益和市場竟爭力,實現農業的深度和廣度發展,是制訂和實施農業產業政策基本點。
"經營"農業還體現人們對農業的需求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人們在對農業產品的質量和多樣化提出新要求的同時,也要求農業功能的多元化,出現了"生態環保農業","旅游觀光和休閑農業"等新的內容,這就要求農業生產者要實現質的飛躍,不僅要懂得農業生產的"田間管理"而且還要懂得農業的經營管理,要樹立競爭意識和品牌經營意識,講究市場營銷策略,努力開拓國內外市場,要借用工商企業管理的理念,用工商企業的經營之道去經營農業生產,推進農業的企業化建設。
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另一種含義是對農業再生產過程的整合,它包括相關各經濟利益主體的明確分工和利益的合理分享,這是"利益共同體"的內在要求,最終能使各相關的利益主體都得到保障的同時實現降低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市場成本。目前,農業產業經營實現形式是龍頭企業帶動農戶,實行基地化,集約化生產,這種模式是由具體的農產品生產引發和拓展而成的。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基本上屬于這個層次,雖然已取得了初步的成績,但仍屬于起步階段。"公司十農戶","訂單農業"多受制于市場開發不力,流通渠道不暢及信用關系脆弱等因素的影響,農民時有增產不增收的現象,靠"田頭擺賣",小商小販式地"慘淡經營"。因此,尋找農戶小規模經營與社會化大市場對接的有效途徑,通過生產要素的合理流轉和配置及在產業鏈上的分工與合作,將各經濟主體的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轉化市場風險,提高農戶的組織化程度,應成為我國政府農業工作的基本出發點。
農業產業化經營呼喚政府職能的轉變,因而對政府指導和管理農業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在農業產業化經營條件下主要是通過相關政府和法律為各參與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從制訂政策的角度來把握,一是要發揮農民主體精神和首創精神,遵重農民意志,不搞硬性搭配,不搞一刀切,實行自愿、自覺的原則,以典型示范引路,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農民調整生產要素結構和產品結構,提高農業效益。二是要加大各級政府農業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能定位的改革力度,從創造"產業化"農業和"經營"農業的良好環境出發,切實轉變工作思路,為農業產業化發展保駕護航。三是要重視農業產業化經營人才培養。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農業生產產品化的觀念使農業商業化經營未能獲得全社會認同,農業經營管理人才奇缺。因此,要十分注重發現、培養農業經營人才,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積極引導具有市場開拓能力人才投身農業產業化經營。
二、關于農業產業集約化、規模化發展
沒有土地規模經營,就沒有高效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這是國內外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樸素而寶貴的經驗。農業產業化作為我國農業市場取向改革的繼續和延伸,必然要求引入新的市場關系。作為生產要素之一的土地市場建設尤其為首,因此,必須加快培育農村土地市場,實現農地流轉的市場化。目前我國土地經營大都停留在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的"分包"這一層次上,土地經營規模狹小,地塊零散,調整頻繁,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沒有形成,極大地阻滯了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另外,個體農民無力改善農業基礎設施和進行農業技術改造,集體組織的弱化難于將分散的勞動集中起來,削弱了農業生產持續穩定發展的后勁。這種分散經營的結果還會引致土地低效率利用,同時也無法滿足"大農業"所要求實行機械化,規模化生產的條件。筆者認為:制訂相關并實施有關政策,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通過土地入股的方式實現分散的土地使用權再次集中,把土地資源的配置問題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問題結合起來,促進農業土地資源向優勢產業和優勢龍頭企業轉移是當務之急,是我國解決農業產業化經營所面臨問題的關鍵性工作。
前提下,平均分包形成的土地使用格局已不能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大市場的要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的稀缺性進一步提高,土地經營格局的相對凝固化使想多耕地的人不能多耕,不想耕地的人又不能不耕;耕地的人不愿增加對土地的投入,不想耕地的人又不愿放棄所承包的土地。這樣就不利于土地向農業龍頭企業集中,不利于土地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也不利于農業勞動力進一步向第二、三產業轉移。平均分包土地只能解決農民基本生活條件問題,對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土地利用率來說存在明顯缺陷:(一)、農業粗放經營,規模過小。(二)、出現農戶兼業或棄耕現象,土地丟荒,降低土地效率。(三)、國家集體因發展和建設需要征用農村土地十分困難,不利于農村城市化規劃與發展,妨礙農村小城鎮建設。(四)、土地開發和流轉過程中經濟利益分配不公。(五)、因征地完全失去土地的農民的生活難以保障。為此,把解決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承包權問題作為突破口,改"均田制"為"投包制",實現土地經營從"公平"到"效率"的飛躍,是新時期農業產業化發展的"結點"。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的基本設想是:在不改變原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將土地折價入股,農戶土地經營權轉換為土地收益權,土地經營從實物形態轉換為價值形態,使土地收益和分配股份化,從而保證了農民承包土地的收益。,通過股份合作社(村、鎮集體經濟實體、農業公司)土地所有權的入股,把所有權同處分權分離開來,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處分權在股份合作社里,收益權在農戶手中,實現土地"三權"分離,這樣使土地可以在股份合作社或更大的范圍內集中、流動和合理規劃使用,實現更大規模,更高起點上配置土地資源。農業也就能夠由粗放經營走向集約經營,由小生產轉向大市場。
目前,我國正積極調整優化農業生產結構,大力發展"三高"農業,逐步形成開發了一批各具特色的農業商品基地,對增加土地效益,實現農業專業化生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農業基地化、專業化生產并非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終結,它僅僅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前端,是初級階段。從土地使用權結構上來看,"基地化"生產,是以農戶分散生產為特征的,是在有限的土地上集中了大量的農戶進行同一品種、類型的農業產品生產。這種以分散農戶做主體的生產模式,必然不能適應靈活地變換農產品種的生產。由于分散經營的模式自身存在不能適應市場變化的缺陷,農戶的利益只能命系于目前單一市場功能的"龍頭企業",而這種帶有明顯"中介"性質的組織和農戶之間并未能達成"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共識,脆弱的信用關系常常因為市場價格變化的不利影響而相互毀約,使處于相對弱勢的農戶利益得不到保障。
和我國中西部地區相比,廣東順德、南海、東莞等農業產業化發展程度要高一個層次。這里"農田基礎設施的建設較好"、"農業科技投入較大"、"農村信息網建設較快"等。但筆者認為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他們敢于大膽革除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舊的土地管理體制,建立了加速土地使用權有償流轉的機制,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和產出率。順德、南海在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建設中走在全國的最前頭,早在1993年便開始了以土地使用權為中心的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這項改革在保證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的前提下,改變土地分散經營的格局,從整體上對土地資源進行綜合規劃和利用,促進土地的合理流轉和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并通過向村民配置股權,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換為土地收益權,進一步明確了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地位,明確了產權關系和利益分配關系,保障了村民承包經營土地的收益權。目前他們在進行"固化資產"改革,就是將村里集體資產、土地量化成為若干股,其中20%為集體股,80%為個人股。集體股所得紅利用于村里公益事業各項集體福利,個人股按聯產承包責任制或現在可以入股的人數平均分配,股份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流通、轉讓。土地管理權歸村、鎮股份合作社,股份持有人有投包土地使用權的優先權……。他們改革的成功之處在于:(一)、實現了土地資源的重組。由于農戶土地經營權由分散承包向投標集中招包方式轉變,承包期內農田基本建設投入有了保障,大規模利用土地成為可能,建設農田"園林化、布局區域化、作業機械化、農藝規范化、經營規模化、服務社會化、管理科學化"的現代農業示范園區便有了條件。(二)、由土地資源的重組引發勞動力資源重組。因為推行股份合作制后,保障了農民對土地的收益權,使土地的承包權與經營權從原來不可分割關系轉變為可分離關系,為部分有資金有門路的農民放棄對土地的"依戀"提供了條件。他們從被"束縛"的狀態中解放出來,一心一意從事第二、三產業,加快了農村過剩勞動力轉移的速度,實現了勞動力資源的優化組合。(三)、一部分有技術專長的農民(當地農民、外地農民和外商等)通過投標獲得了發展規模農業和"三高"農業所需的"大土地",使"龍頭企業"的成長、發育有了根基。因為建立在土地規模經營基礎上的龍頭企業(即擁有自有土地使用權、擁有自有生產基地的大型農業經營者)才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主力軍,一句話,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最終需要"大農場"的建設來奠基。(四)、實行土地"三權分離",改變了原來因人均分包土地,使土地難于集中規劃和合理利用的狀況,為土地集中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管理創造了條件,加快了農村城市化進程。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基本上沒有形成,從全國范圍來看,土地在農戶之間的調整大都采用行政方式為主。土地作為農業生產中不可替代的生產要素,如果不能實現流轉的市場化,那么農業產業化經營必定是殘缺不全的。因此,必須高度重視農村土地市場化問題的研究,發揮政府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在充分照顧我國農民各方面利益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農業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用市場化的理念實現土地資源向大型龍頭企業、農業公司集中,進而實現農業土地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三、關于龍頭企業培育與建設
培育經濟實力較強、具有健全銷售渠道和較強農產品深加工能力,與農戶結成利益共同體的農業龍頭企業是實現農業產業化、現代化的重要基礎。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調整中,龍頭企業擔負著開拓市場、技術創新、引導和組織基地化生產與農戶經營的重任,是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調整的重要力量。
"公司十農戶"的經營模式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初級階段,在這個階段中,按照"一體化"農業的要求,全面重新配置資源,形成一大批產業關聯度大、技術裝備水平高、經濟實力雄厚、帶動能力強的龍頭企業和企業集團,使其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中占有相當份額,形成農業主導產業和產業開發體系,使農產品加工業增加值在農業增加值中的比重有較大提高,帶動更多的農戶和生產基地,促進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目前,在未能形成大規模、集約化農業生產的情況下,把龍頭加工、流通企業建設好不惜為明智之舉。農戶可根據加工企業對農副產品原料的需求狀況來調整自己的種養結構,將自己的生產進程變成產業鏈上的一個有機環節。這樣,通過龍頭企業的組織與帶動,使眾多的分散經營的小農戶逐步走向專業化生產,從而在一定的經濟區域內形成了規模化經營。大力發展加工型龍頭企業,使更多的農產品在深加工中成倍增值,改變我國農產品加工能力不足,包裝落后,銷售渠道不暢狀況具有積極意義。據了解,發達國家的農產品加工業產值大都在農業產值的三倍以上,而我國還不到80%。發達國家農產品的加工程度-般都在9O%以上,我國只有2O%一3O%。因此,必須把培育龍頭加工企業作為發展農業產業化的關鍵工作來抓。從長遠的角度來看,我國農業生產應選擇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方向,構建擁有自有農業生產基地的"大農場"才是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程度的根本出路。目前,由于我國龍頭企業數量少、規模小、帶動力弱,普遍存在組織程度低,產品流通渠道不暢等問題。尤其是企業與農戶各個環節的聯結上沒有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穩定機制,影響了農戶追求產業化規模經營發展的動力。因此,政府農業工作機構如何轉變職能,創造條件,加快龍頭企業尤其是具備市場開拓能力的大型企業建設和規范顯得特別重要。
目前,我國沿海地區外商投資經營的農業開發企業正發揮著重要的帶動和龍頭作用,這也是我國龍頭企業建設的重要力量。我國政府應充分認識并制訂實施優惠政策,大力引進國際先進農業企業管理人才和吸收先進管理技術。學習外商興辦農業企業的管理經驗,積極推行農業企業化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外商資汛靈活、渠道暢通的優勢,,拓寬銷售渠道,拓展國內外市場,解決農民"賣難"問題。同時要突破引進外資只興辦工商實業的傳統觀念,大力倡導引進外商興辦農業。
培育龍頭企業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真正將農業產業化模式與市場機制結合起來,我國政府農業工作重心應放在支持、引導、協調、規范和服務上。實施政策的著力點應放在為農業發展提供諸如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公益性技術服務,金融、信息服務等"公共產品"上。特別應避免培育龍頭企業時政府農業機構具體介入,因為那樣做將違背市場經濟中市場主體要做到"四自主"的最基本原則。各級政府應清醒地認識到,市場機制的誘導才是企業真正成長、壯大之道。出臺引導、扶持政策為的是鼓勵農業生產的組織創新和技術創新,使之不斷提高和改善農業經濟效益,而不是因政策的實施或因政府的硬性捏合,象設立政府工作機關那樣"人為造就"龍頭企業,最終造成農業"龍頭企業"的建設和培育對政府的嚴重依賴,削弱農業的組織創新能力,并讓政府財政背上包袱。
四、關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
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必然涉及到土地使用結構調整和農產品結構調整。這是農產品市場狀況發生變化的結果。目前,我國農業經濟所面臨的市場格局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方面,表現為農產品的供需狀況已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急劇轉變。從市場需求的變化來看,在解決了溫飽和進入了小康階段后,在食品需求當中,增長最快的不是作為原料的初級農產品,而是經過多次加工具有較高附加值的農副產品,消費者的食品支出中歸初級農產品生產者的份額日益下降。相反,對肉、禽、蛋、魚和蔬菜、瓜果類副食品的需求明顯增加。市場需求的變化方向已通過市場價格機制明確指示農戶縮減或淘汰目前已不受歡迎的傳統作物和品種,特別是質量低劣的品種,而開發和擴大具有市場潛力的新興作物或新產品種植成為農業企業家能否在農產品市場中獲利的關鍵。另一方面,農業生產成本發生也發生了變化,農業勞動力機會成本的上升,誘發農業工資的攀升,隨著耕作方式的改變,種植業更多地依賴化肥、農藥和農膜等現代物質的投入,由于這些投入品的價格不斷上升,使種植業在農業產業結構中處在最不利的地位,糧食作物中的一些傳統品種,盡管受到強有力的行政干預,種植面積仍然大幅度減少,農戶們只好被動地應付那種"用最好的土地來生產最不值錢的東西"的政策。與此同時,新的、比較優勢產生,使一大批新興品種和優質品種的開發和引進,農產品結構正在廣大農村發生深刻變化,再考慮到"入世"將帶來農產品市場的整體開放,有理由認為,這種市場格局的深刻變化將導致全國性農業基本矛盾的尖銳化。調整農業產業和產品結構正好是這一市場格局變化內在要求。
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歸根結底是實現在新的市場格局中的農業效益和體現農業結構變化中的比較優勢。所以,從制定政策的思路上考慮,為保持農業生產的持續增長,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目標,就必須把發展效益農業作為農業生產產業化經營的一項基本政策來實施。因為效益農業的實質是農民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農業,因而必然是以市場為導向的農業,農業生產產業化的變革充分顯示了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顯示了效益農業與農業現代化的高度一致性,這啟示著我們必須為農業的政策環境的進一步改善作出努力。因此,各級政府要從提高我國農業整體效益的要求出發,制訂切合實際的可操作性的政策,鼓勵農戶對農業結構作深刻的調整。我國目前調整農業結構最大的困難是在對用地結構的調整政策的理解和運用上,系列農業政策中對區域性糧食自給或基本自給目標的追求造成我國農業產出結構調整的范圍和靈活性受到限制。如何使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政策適應當前農村市場經濟發展,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又一重大課題。
主要參考文獻
1、廣東南海市農村改革試驗區資料匯編
(一)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需要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國外農業經濟比較發達和農業保險制度相對成熟的國家都比較重視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設,而且具有比較完善的相關法律制度。農業保險的立法意義遠遠超過一般的商業規范性法律制度。如農業保險發達的美國,1938年就頒發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1980年又修訂了《農作物保險法》,1994年又通過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改革法令》,2000年又出臺了《農業風險保護法》等,通過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對開展農作物保險的目的、性質、開辦主體等明確規定。
(二)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
美國的農業保險原則上實行自愿保險,但1994年美國《農業保險修正案》明確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計劃,如農產品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補貼和保護計劃等,農民必須購買巨災保險,然后才能追加購買其他的保險,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實上的強制保險。日本的農業保險也體現出了強制性特征,如日本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農民實行強制保險,對達不到經營規模的農戶,實行自愿保險。之外,還在一定程度上實施強制,如1994年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改革法令》就明確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等得到政府其他的福利計劃,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事實上的強制性。
(三)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需要強有力的政策支持
從國外發展農業保險的經驗分析,農業保險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適度參與。世界大多國家對農業保險發展的支持體現在二方面:一是提供財政支持。主要是提供保費補貼、費用補貼和相關行政費用。美國保費補貼按照險種不同而有差異,其中巨災保險補貼全部費用,政府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的推廣和教育費用,向承辦政府農作物保險的私營保險公司提供20-25%的業務費用補貼。日本保費補貼比例依據費率不同而有差異,費率高,補貼比例也高,政府還對農業保險經營者提供業務費用補貼,并承擔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的全部費用和農業共濟組合的部分費用。二是提供再保險支持。農業風險的特點決定農業保險風險具有巨災性,使農業保險的再保險顯得更為重要。國外農業保險相對成熟的國家都建立了各種再保險組織對農業保險進行分保。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就行使政府職能,專注為參與農業保險的各種私營保險公司、聯營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支持。
(四)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需要建立專門的組織機構
國外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般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建立了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在加拿大,聯邦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實行分級負責制,即設立農業部和省兩級農作物保險局;法國設立農業相互保險集團;日本設立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菲律賓設立農作物保險公司;美國設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農業保險機構。他們或者指導農業保險經營,或者參與農業保險經營,或者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服務。
二、國內農業保險實踐的啟示
全國各地各個時期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或做法雖有不少共同點,但更有很大不同,這說明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組織模式可以多種多樣,因而構不成農業保險是否生存與發展的關鍵。理論上對農業保險制度建設在以下幾點值得重視:
(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與政策支持是發展農業保險的重要前提。
通過對國內不同地區不同模式經營農業保險情況進行比較,充分證明了政府行政干預和政策支持是農業保險可持續運行的根本原因。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即使經營管理水平再高的保險公司,出現經營困境也在所難免。
(二)地方農業保險的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的劃分應考慮到國家需要。
農業保險實踐中,各地結合自己的財政實力、農業特色、發展農業保險的目標,以及實施中的可操作性確定了不同的險種作為政策性業務。這些業務地方性特征明顯、穩定性差,不利于該業務的長期運作。具有明顯地方性特征的保險業務與國家政策性業務不可能完全吻合。目前的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均由一個保險公司經營,即使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也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這會削弱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力度。
(三)用法律的形式規范各地農業保險實踐和主體經營行為十分迫切。
關鍵詞:農業保險;近期模式;遠期模式
農業是基礎產業,又是弱勢產業。發展農業保險是市場經濟國家扶持農業發展、穩定農民收入的通行做法。但我國農業保險業務自1982年恢復以來,一直發展緩慢。2006年農業保險費收入8.5億元,僅占全國財產險保費收入的0.56%。導致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選擇什么樣的經營模式卻是一個重要因素。
一、農業保險經營的客觀困境及其障礙
由于農業保險標的——農作物及家禽家畜在生長發育過程中面臨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其風險遠遠高于其他產業。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損失率和高管理費用率的特點,由此導致農業保險市場的有效需求很難形成。世界各國對農業這一特殊領域如何更好地開展保險進行了長時期的探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兩種不同的發展路徑:
(一)商業性保險經營模式
這種是保險人選擇農業中不需要補貼或只需少量補貼的項目,按商業性原則經營農業保險。商業性農業保險多為私人公司經營,西歐國家是典型代表。他們按照真正意義上的保險經營要求,針對農業中經濟價值高的標的,選擇損失機會發生少但強度大的風險為承保對象。在西歐,由于地理和氣候的原因,農業的雹災損失十分嚴重,農作物雹災保險成為商業性農業保險的主要險種。另外還有火災、風災等,這些災害發生機會雖然不多,卻具有毀滅性。毛里求斯承保甘蔗等糖類作物、牙買加承保香蕉。這些都屬于高價值的經濟作物。對于高價值的農作物,選擇適當的風險承保,采用商業性經營原則,完全可以獲得經營的成功。經營模式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對等,農民要支付足額的保險費。因而該模式在農業中的可承保面較狹窄。
(二)政策性保險經營模式
這種模式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動下,把農業保險作為一項保護農業和農民的政策來開展的。主要特點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對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費用及純保費給予大量補貼,投保農民只需交部分保險費用。一般講,農民從農業保險中所得到的賠款收入大于他們所交付的費用支出,即從農險中得到了政府的凈收入轉移。因此,這種經營模式實質上是災害救濟與保險機制的結合,又可稱為災害救濟性農業保險。該模式作為政府保護農民收入的一項重要政策,多為政府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經營。
在該經營模式下,農民對保險的有效需求迅速擴張,農業保險得以在廣大地區普遍開展。北美國家和日本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他們承保了大多數主要作物的所有主要自然災害及病蟲害,即主要開展農作物一切險。美國政府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就全額補貼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農險業務的活動管理費用,同時,為了彌補農險基金的不足,還提供了1億美元的資本捐助。日本既直接補貼管理費用又直接補貼凈保險費。在1947~1977年間日本農險業務總支出為4953.83億日元,而政府提供了其中的3265.59億日元,占65%。農業保險早已成為他們提高農業生產投資和穩定農民收入的重要政策。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保險,但卻能使保險在農業領域廣泛推行。
對于我國,災害救濟性的政策性保險模式無疑是一種最佳選擇,但它是建立在政府大量補貼的基礎上的。選擇該模式的國家,大多是工業化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所謂工業化,實質是資源在農業和工業之間的動態再配置過程,是工業生產的資本化不斷擴張并在經濟總體和社會生活中不斷取得支配地位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生產資源不斷由農業向工業和服務業轉移,工業份額上升,農業份額下降。當工業自身的剩余除了可以支持工業化進一步完善外,還可以用于支持其他產業發展時,工業支援農業,農業受到保護,政府對農業保險進行大量補貼才有了可靠的物質基礎。也只有在此時,農業只是作為人類社會生存基礎的地位會顯得特別突出和光榮,農業將受到整個社會的關懷,農業成為關系到整個社會生存的大問題、小行業。大問題應當受到關懷,小行業能夠得到關懷。工業化的成長過程一般劃分為三個階段,即農業支援工業階段、農業與工業平等發展階段以及工業支援農業階段,不同階段的工農關系是不相同的。
據資料顯示,2005年我國農業與工業的凈產值比例為14:86,城市人口率為40%,人均GDP為1300美元左右。據此,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我國經濟發展開始進入工業化第二階段,但由于區域發展的不平衡性,部分地區還處在工業化的第一階段。第一階段是農業補助工業,也就是說,目前我國部分地區的工業發展仍然需依靠農業提供的剩余積累推動。這一階段的政府政策取向是農業擠壓,通過不平等的稅收、價格、資金投入等手段擠壓農業以支持工業。第二階段是平等發展,這時農工貿易條件得到改善,農業與工業各自獨立發展,農業發展依靠自身積累。總體上看,我國經濟發展離以工補農即農業保護階段還存在一定距離,因而還不可能依靠工業收入來全面補貼農業。而且一些欠發達地區仍然需要通過擠壓農業來發展工業。
那種認為目前我國應全面推行農業保護政策的觀點,顯然是一種超前意識。它只認識到了農業發展和農民需要保護的必要性,卻沒有認識到工業化階段的可能性。美國、日本及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工業化階段早已完成。農業保險實際上是他們以工補農的大政策之中的一項具體政策。把我國的農業保險放在國民經濟的大背景下來考察,現階段農險要得到國家財政的大量普遍補貼,在當前是很不現實的。我國20世紀80、90年代的眾多農業保險經營模式沒有可持續性,就是由于受到了工業化發展階段以及相應的政府政策取向的客觀制約。
二、發展我國農業保險的現實選擇及構想
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農業保險曾經一度繁榮,當時形成了四種重要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一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商業保險公司自營,單獨核算模式;二是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共辦或代辦模式;三是保險公司組織農民之間的互助保險合作社的模式;四是民政部門辦農險的模式。這些改革,一方面通過險種間互補、政府財政資助或民政補貼等方式部分解決了農業保險基金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保險公司通過與政府合作、組織保險合作社等方式減少了自身所承擔的經營農業保險的風險,一度在90年代初使農險迅速發展。特別是1991年全國農險保費收入達到5.17億元,比1990年增長1.5倍。
然而,這些保險發展模式都只是權宜之計,其制度設計本身存在致命的弱點,因而后來大都沒能長久。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事實上是采用商業性保險模式來經營農險,卻沒有按商業性經營原則來選擇和設計險種,有些在主觀上是想按照政策性保險模式以擴大農業保險的經營面,事實上卻不可能得到財政補貼資金來源的有力保障。正視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的客觀制約,同時考慮到保險公司商業性質的經營體制,對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應分近期模式和遠期模式進行分階段設計:
(一)商業性保險為主、政策性保險為輔的近期模式
“商業性保險為主”,是指保險公司選擇一定的農業險種,完全按商業性原則進行經營。目前的財產保險公司大都是股份制企業,必須為股東利益考慮,不可能容忍農險的長期大量虧損。在保險企業得不到充足的外部補貼來源時,農險要作為一項獨立事業繼續存在和發展,就必須恢復保險的本性,按照商業性保險的原則來嚴格選擇和設計險種。選擇經濟價值高的標的、事故發生少但損失強度大的風險作為承保對象。如小麥在田間生長,價值分散,但收割后堆放曬場,價值集中,這時萬一發生火災,干萬斤小麥便毀于一旦。因此,眾多麥農必然對麥場火災損失風險的轉嫁產生強烈需求。有些經濟作物如烤煙、蔬菜、花卉、果類等,商品價值較高,對已形成規模經營的農戶來說,他們也存在對生長期風險的憂慮和損失轉嫁的需求,并且他們有足夠的保險費支付能力。隨著我國“三高”農業、外向型農業的進一步發展,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發展前景是廣闊的。
“政策性保險為輔”,是指除了商業性農業保險項目外,允許少數經濟發達地區通過保險公司內部的其它險種盈余補貼、地方財政補貼等手段對主要農作物或牲畜實行統保。其目的是為將來實行遠期模式廣泛開展的農業保險探索規律和總結經驗。政策性保險的組織形式以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地方政府支持模式為最好,也可采用合辦或代辦模式。補貼應是固定的和事先確定的,補貼金額與農民所交保險費之和應與預期賠付額與管理費用之和相平衡。政策性農業保險要作為獨立的地方經營險種單獨立賬、單獨核算,免繳營業稅、所得稅,并且結余留存,作為農業保險專項基金專戶存儲積累。政策性保險應由保監會統一規劃和安排,選擇有條件的發達地區試辦。
(二)政策性保險為主、商業性保險為輔的遠期模式
近期模式不能使農民普遍受惠。隨著經濟的加速發展,工業化進程進入農業保護階段,政策性保險即可廣泛發展,并在農業保險體系中占居主導地位。遠期模式要改變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體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這時的商業性農險只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充,為農民承保那些政策性農險以外的險種,或者為農民提供更高的保障。政策性保險體系的設想是建立事業性質的中國農業保險專業公司經營農險及其再保險;通過國家農業保險立法建立農業保險專項基金,并實行法定保險的經營方針;國家給予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再保險以必要的優惠政策。遠期模式的具體設計為:
1、中央設立中國農業保險專業公司,各省、地、縣設立其分支機構。由該公司經營全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再保險。此外,允許農村合作組織經營某些政策性農業保險,但必須按一定比例向專業公司分保。
2、通過農業保險立法,建立農業政策性保險專項基金。由中國農業保險專業公司負責籌集、分配和管理專項基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提供該專項基金的一定份額。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再保險獨立核算,免征一切稅賦,經營結余全部留作總準備金積累,以備巨災風險。
3、確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險種。對有關國計民生的主要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牲畜商品的生產全部實行法定保險,政府對法定保險項目給予保費補貼。法定保險由中國農業保險專業公司及其指定的農村合作組織壟斷經營。除法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外的商業性農險項目,全部實行自愿投保。各商業保險企業及農村合作組織對商業性農險項目可競爭經營,國家農業保險專業公司為之提供再保險。
遠期模式是發展農業保險的一種理想化目標。雖然現階段它不可能在全國同時實現,但是少數發達地區可以通過地方立法提前實行。另外,遠期模式必須在省范圍內統一實施,并要進行農業風險區劃和費率分區,承保范圍太小了,風險難以有效分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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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其產業化的經營模式多樣,但其參與的主體不外乎以下幾種類型:一是處于產業化中生產環節的農戶以及一些小規模農民專業戶;二是起連接生產和市場的龍頭企業,其中包括農村鄉鎮企業、農民專業大戶、城市商貿加工企業以及一些外商獨資和合資企業;三是以一些農戶為主的合作中介組織,如專業合作性的專業協會;四是集生產、加工、銷售為一體的產銷一體化公司。在產業化過程中,幾類主體在一定程度上都面臨著資金短缺的問題,本文以龍頭企業為主要研究對象,來探討如何做好金融支持工作,以推動和加速農業產業化進程。
一、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的必要性
(一)制度安排的必要性
許多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曾一度忽視農業的發展,其結果是農業的停滯導致經濟增長緩慢或停滯,因而采取一定的方式帶動農業發展是十分必要的。農業產業化融資,本質上是一個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鑒于農業產業化達到重要作用和農業龍頭企業的融資狀況,有必要對其融資體系進行制度的重新安排。現在各國政府大都在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的基礎上,不同程度地利用產業金融政策干預經濟發展。完全“財政式”的產業發展資金的解決方式和寄希望于完全市場化、商業化的運營機制這兩種思路都有失偏頗。根據制度經濟學理論,制度變遷的模型主要有兩種: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是由一群人的自發行為所引起的制度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由政府以法規形式來實現的制度變遷。在目前金融秩序混亂,行為不規范,農業龍頭企業基礎薄弱的情況下,完全依賴誘致性制度變遷將勢必阻礙及延緩農業產業化進程,不利于我國農業發展,基于此,政府應以多種形式給農業產業化以金融支持,走政策融資與商業融資相結合的道路。
(二)農業產業化主體融資的特殊性
在我國農業產業化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是那些起帶動作用的龍頭企業,這些企業大都在資本運作、融資方面具有弱質性,其主要表現在內部弱質性和外部融資環境的不利性兩個方面:農業龍頭企業融資的內在弱質性主要表現在其一些龍頭企業內部信用達不到銀行貸款的要求,自有流動資金先天不足,內部治理結構常常不規范、企業產權不清,資信等級低,從而沒有長期信用基礎,信用地位不穩固,獲取擔保貸款能力差。農業龍頭企業外部融資環境的不利性主要表現在銀行信貸和直接融資方面。信貸資金分配向國有大中型企業過度傾斜,多為其它所有制經濟的龍頭企業卻得不到應有的信貸支持,對這些企業的信貸投放規模與其在經濟總量中的比重極不相稱,且對農業龍頭企業貸款條件要遠遠高于大企業,限制了龍頭企業的發展。在利率政策上,對國有企業給予較多的利率優惠,而對農業龍頭企業則不實行。少數金融機構還采取一些不合規的方式,擅自或變相提高對這些企業的貸款利率。此外,這些企業單筆借款額小,筆數多,商業銀行監管難度大、風險大、交易費用和信息成本高。而且在中間業務方面,金融部門的服務水平遠難滿足農業龍頭企業的需求,突出表現在服務的品種少,僅能提供開戶、結算、貸款等常規服務,而資信評估、理財咨詢、承兌匯票、貼現各類等特殊服務則很少,服務層次低,大多數是一些小額零散的業務,長年正常性的服務少。更為嚴重的是一些農業龍頭企業由于在大銀行貸款困難,不得不在信用社開戶,其中間業務水平更差、效率更低,直接影響了這些企業的效率。其次,在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上,農業龍頭企業無論是通過爭取額度直接上市,或通過股權轉讓間接上市,還是發行企業債券,都存在一定困難。
二、構建完善的龍頭企業金融支持體系
龍頭企業的金融支持體系由三個子系統構成:直接融資系統,間接融資系統,信用擔保體系。其中,直接融資系統包括并購、公開上市(主板、二板)、債券、產業投資基金等四個層次;間接融資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等金融機構融資;信用擔保體系由政策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非盈利性的企業間互助擔保機構、盈利性的民營商業性擔保機構三個層次的組織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