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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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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釋三

合同法解釋三范文第1篇

    原告訴稱,其乘公交車并繳納所規定的票款,已與公交公司達成客運合同,按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要求公交公司支付醫療費 6900.9元,誤工費4550元,護理費4635元,共計16798.9元。原告購票乘坐公交車,這就與公交公司形成了實際上的客運合同關系。從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看,作為承運人的公交公司對受害人傷亡不負責任的情形,只有“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原告所受到的傷害,是在運輸過程中由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不屬于公交公司承擔責任的兩種例外范疇。

    被告認為,雖然原、被告之間已形成合同關系,但雙方的這一客運合同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屬于一般的承運合同,而是城市公交運輸合同。而城市公交客運是帶有一定的社會公益和福利性質的,因而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應作限縮解釋或稱為合理解釋,承運人只應承擔與“運輸業務有關的”傷害責任,否則就會使城市公交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并可能因承運人負擔過重而影響公交業務的開展。所以,應將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理解為與運輸業務有關的傷亡,而不應包括明顯由違法、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傷害。

    判決書稱:“原告于2000年9月18日乘被告所屬12路公交車,雙方形成客運合同關系。在這一合同關系中,旅客負有支付運輸費用的義務,承運人負有安全運送和盡力救助遇險旅客的義務。這里的‘安全義務’應僅指承運人不得因其自身的運送行為而使旅客的人身財產處于危險的境地或者受到實際的危害。本案原告在乘坐被告的公交車時,被車上其他乘客用刀刺傷,該傷害的發生與被告的承運業務無關,被告在雙方客運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約履行了運輸設備安全、行駛安全和救助義務;城市公交屬社會公益事業,我國現行法律對公路運輸沒有最高賠償額的規定,因此在公路運輸中發生的與業務無關的傷害不應比照航空運輸和鐵路運輸的規定由承運人負責;原告在與他人發生爭執的過程中,并未告知司乘人員對方為不法分子,被告在正常行駛中到站停車開門,加害人趁機刺傷原告并奪門逃跑的責任也不在被告,而且在原告受傷后,被告與司乘人員立即將其送至醫院救治,履行了救助義務。綜上所述,被告對第三人給原告造成的傷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的請求,理由不當,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的各項賠償請求”。二審調解結案。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筆者對法院的判決基本上持肯定態度,但其中也有一些擔憂。法院的判決明顯地屬于創造性運用法律,運用的是司法的能動主義理論。其創造性表現為,法官在本案中限縮了第三百零二條關于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賠償的范圍,在法定的兩項例外條件中增加了一項,這就是:對由于犯罪或違法對乘客所造成的損害,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可以不承擔責任。對于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的能動主義,筆者并不是無條件地反對,而是認為正是法官的創造性,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法律的僵化,使普適性的法律與活生生的現實生活有機地結合起來。但筆者所擔憂的是,如果每一位法官都可以不附帶條件地、“自由”地、創造性地運用法律,那么法律意義的安全性就會受到挑戰,法治理念將可能成為泡影。所以,筆者認為,司法能動主義理論的應用是有條件的,其條件就是法官創造性地運用法律,必須經過充分而系統的法律論證。如果沒有有說服力的法律論證,創造性的運用或解釋法律就可能為司法專橫留下缺口。

    在本案中,法官實際上回避了一個正面問題,把對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的“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的爭論變成了對安全運送的論證。法官的意圖很清楚,是想繞過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的字面含義而應用法律(判決書中也引用了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按照體系解釋的方法把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限定在與運輸業務有關的范圍內。但其體系解釋的方法運用的結果是對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進行了限縮解釋。在論證這一命題時,有如下問題我們必須搞清楚。

    法官是否有權對法律進行限縮性解釋,或者說是否有創造性地運用法律的權力

    我們知道,嚴格法治最基本的原則就是法官必須忠于法律,嚴格依法辦事。這實際上是在理論上封殺了法官創造性地應用法律的可能性。但法律應用的現實告訴我們,法律中并不包含有解決現實問題的現成答案,成文法律哪怕是體系完整的法律,也只是法官等辦案的“原則”。這個“原則”在有些案件中是清楚的,而在有些案件中是不清楚的。原則在這里意味著法官必須尊重法律但又不可能完全拘泥于法律。因為成文法律盡管很完善,也不可能完善到對每一個具體案件適用哪些法律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因為事情很明顯:(1)人們的行為帶有很大的隨機性和偶然性,如犯罪分子不可能按照刑法的規定去犯罪,違法者也不可能按照法律規定去違法。同時,人類的行為不僅有很大的隨機性,而且每一個案件都是在特定情況下產生的。法律是人的行為指南,只是對了解法律并愿意遵守法律的人來說的,而對不受其支配的人來說只是提供了一個他人進行評價的標準。(2)法律是社會關系中的法律,而社會關系是錯綜復雜的,當法律條款與復雜的社會關系遭遇,會有許多需要重新解釋的東西。所以,試圖用普適性很強的法律去衡量現實生活中的復雜案件,就不能沒有創造性的發揮,法官處理案件就不能沒有能動主義的發揮。因而,我們必須承認法官在個案中有限縮或擴張解釋法律概念的權力,這種權力也可以稱為自由裁量權。但在這時,我們一定得警惕法官對法治的姿態。創造性地應用法律,決不是不要法律,而是要使普適性的法律適應個案的情境。為維護法治起見,法學家們幾乎一致認為,法官創造性地應用法律必須經過詳細論證,從論證的結果中尋找可以被接受的答案。而法律論證的過程實際上是法官對判決理由的證立過程,同時也是說服包括當事人在內的“聽眾”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誰要表達法律判斷,誰就得以規則為依據。而這里的規則既包括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則,也包括法律規則以外的更普遍性的規則,法律應用既是從規則涵蓋事實的思維,也是把事實普遍化的過程。這就是說法官應該具有創造性應用法律的權力。但誰確定了某一個帶有創造性的命題,誰就負有命題證立的責任。結合本案來看,筆者認為法官的論證是不夠充分的。按照德國法學家阿列克西的理論,對某一命題的證立,可以進行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其中內部證成主要源自現行法律規范的支持,而外部證成則主要源自法律規范外的道德、價值等的支持。對創造性應用法律,關鍵是外部證成,即如何從第三百零二條以外的普遍規則證成該判斷,但對此法官論證語言不詳。但在關于此案的審委會記錄中,筆者看到了一些提法,法官也在朝著論證的方向努力,只是還沒有自覺地運用法律論證方法,因而筆者認為,該案的判決理由起碼有許多方面需要深化。

    如何證立對“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意義的限縮解釋

    對“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的限縮解釋也屬于創造性地應用法律,因而法官不能進行直接的法律推理,而必須對作為大前提的法律進行論證。對“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的論證可以有分析實證法學、社會法學兩個方面的進路。首先,從分析實證的角度看,我們可以把“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放到整個法律體系中進行說明。從合同法的結構看,“運輸合同”一章中第一節屬于一般規定。我們窺視“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的含義,就必須探究這些一般性的規定,否則就可能出現斷章取義的情況。在屬于運輸合同一般性規定的第二百八十八條中申明,“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從判決書中法官引用該條的用意來看,法官試圖說明,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是運輸合同,而不是別的合同。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法官引用這一條是想說明,所謂安全運送指的是運輸期間的安全運送,是與其業務相關的安全運送。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險的旅客”,講的也是與運輸業務有關的安全運送義務,試圖說明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有救助義務,而不可能把運輸過程中的所有安全都包括在內(例如乘客在乘車途中被盜,運輸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官推論,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應是與運輸業務有關的傷亡。

    在本案中,旅客由于受到犯罪分子的傷害,其直接責任應由犯罪分子承擔,而當犯罪分子不能抓獲時其受傷害的經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進行賠償。當然這樣做也可能帶來一定的負面效果。公交公司完全有可能因為不用承擔經濟責任,而不盡其運輸業務過程中的注意義務。如公交公司可以拒絕安全檢測器材,可以疏于對乘客攜帶危險之物進行安全檢查,使犯罪分子很容易把屬于管制刀具之類的東西帶上汽車。按照體系解釋,公交公司可以不承擔由于犯罪行為或其他乘客的違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失。但話又說回來,如果公交公司應承擔因其他乘客犯罪、違法行為而帶來的損害,把諸如此類的與運輸業務不直接相關的乘客損失都由公交公司承擔,那么公交公司若要運營就必須投入更多的成本,從而也必須大幅度提高票價滿足運輸資金。而大幅度地提高票價,很可能使公交公司遠離市民的生活。公共交通業務的開展,本來就是為滿足、方便一般低收入市民的需要而進行的。公交公司又沒有那么多的財力承擔這么多的責任,因而它所能承擔的只能是與運輸業務相關的傷亡責任。但由于其沒盡相應注意和救助義務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其次,從法律社會學的角度來論證,法官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列出每年的收支盈利情況、該公交公司每年發生多少起由違法、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傷亡情況,并把二者進行比較來說明公交公司的損益,以及公交公司的公益事業屬性,并由此說明難以承擔的諸如此類的連帶賠償責任,而不是說,“我國現行法律對公路運輸沒有最高賠償額的規定,因此,在公路運輸中發生的與運輸業務無關的傷害不應比照航空運輸和鐵路運輸的規定由承運人負責”。

    限縮“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的范圍需要什么樣的條件

    按照嚴格法治理論,法官解釋法律應按常意(即平意)來進行。但是如果在每一個案件中都這樣,便可能出現法律的僵化,達不到法律調整社會的目的。現在,許多人僅強調法治對法官的行為的約束,但這僅僅是法治的目的之一。在社會中實行法治是件好事情,但法治不是人類的最終目的,也就是通過法治限權并不意味著人是法律的奴隸。法治的目的除限權外,還應追求諸如自由、秩序、平等、效率等法律價值。這就要求法律應用者在解釋法律時,可以根據法律的目的進行限縮或擴張。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律與現實生活融合,使法律在現實生活中得到很好的貫徹。在上述案件中,如果不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進行狹義解釋,公交公司設立的目的可能會失去。立法者本想通過設計其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的責任,督促搞好服務質量,但由于一系列諸如此類的案件判決,使公交公司無法生存,這決不是立法的目的。當然這并不意味著社會或者法官可以不考慮受害人的利益。對受害人可以保護的利益,我們可以通過保險公司設置相關險種來解決。但這種險種的設立也不能以大幅度提高票價的方式來解決。另外筆者在這里之所以提出可保護利益,是因為在公交車上,乘客的有些利益是無法由公交公司來保障的。如財物的丟失,當事人難以舉證,即使容易舉證,法院在許多情況下也難以認證。另外,限縮解釋或擴張解釋還可能受其他許多因素的影響,如社會因素、自然因素等等。

合同法解釋三范文第2篇

The Value of PACS System Combined with Group Discussion Method in Medical Imaging Experimental Teaching in “Three of the Students”/ZHANG Gao-feng,LIU Heng.//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5,12(18):069-071

【Abstract】 Objective:To evaluate the effect of PACS network combined with panel discussion method in medical imaging experimental teaching in “Three of the students”.Method:The students of grade 2010 from Zunyi Medical College School of medicine and Scien were selected as the research object.In the medical imaging experimental teaching,they were divided into experimental group and control group.The experiment group adopted the group discussion teaching method,the control group adopted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s.After teaching,the teaching was evaluated by questionnaire test and students’ way.Result:Average score of experimental group was (82.3±8.6),average score of control group was (72.6±7.3),92.3% of students thought that the new teaching mode was very interesting.Conclusion:PACS system combined with group discussion method is suitable for the three students medical imaging experimental teaching.

【Key words】 PACS; Discussion method; “Three of the students”; Medical imaging

First-author’s address:Zunyi Medical University,Zunyi 563003,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5.18.025

三本院校是本科的第三批次也稱獨立院校,是民辦或應用技術類本科,是我國市場經濟和教育發展的產物,隨著經濟發展,社會人才需求增加,現有國家高等教育培養人才不能滿足需求,政府增加巨額經費擴大高等教育規模將導致公共教育財政危機。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給予政策、技術支持,鼓勵社會自發辦學,近十年三本院校規模迅速擴大,在為社會提供大批急需人才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政府的財政壓力。大多數三本院校是在其母體高校的基礎建立起來的,建校時間較短,教學模式和管理制度多沿襲一、二本院校[1]。本校三層次學生醫學影像學課程采用二本教學模式授課,學生普遍感到影像學既枯燥、又繁瑣、抽象,不能真正理解影像變化的實質,教學效果明顯不如二本學生。二本院校教學模式并不適合三本學生的教育。應探討適合三本學生教學模式,針對臨床三本學生的醫學影像學實驗課程,本系采用PACS網絡與小組討論法結合教學方法,取得較好效果。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隨機抽取遵義醫學院科技學院(三本)2012級臨床專業兩個班級本科生共計106人,高考錄取分為同一個層次,年齡18~20歲,男:女為57:49,106位同學隨機分為試驗組56人和對照組50人。兩組的醫學影像學理論課教學完全相同,實驗教學由同一位教師擔任,采用同一教材和同一教學大綱。試驗組教學方法:56人每4人1組分為16個小組,對照組不分組。兩組學生在相同多媒體影像學實驗室,實驗器材包括:計算機、PACS網絡系統。

1.2 實驗方法 試驗組醫學影像學實驗教學方法:根據課堂內容,從影像科PACS系統選取4個典型病例(有完整影像資料),每個病例設5~7個問題,分配給試驗組每個小組,小組成員通過PACS系統觀察圖像資料并相互討論解決問題,中間有疑難問題或者討論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請教試驗老師,下課前10 min每個小組討論結果由小組長交給老師,最后老師對病例問題正確答案進行講評,并對每小組討論結果進行評比、排名。

對照組醫學影像學實驗教學方法:按照傳統的教學方法,實驗課開始20 min老師把實驗課件(重點、難點影像征象)簡單講解一遍,并給1~2個病例圖像讓學生書寫實驗報告,不安排討論內容,大部分時間學生自己在電腦上學習實驗課件,有問題請教老師,下課前10 min上交實驗報告,老師點評。

1.3 考核辦法 教學效果評價采用考試成績和問卷評價。試卷考試評價:由另一位不知情高年資教師依據教學大綱命題,采用相同試卷、相同評分標準對試驗組和對照組實驗內容進行考核。問卷評價:只針對試驗組學生,內容包括激發了學習興趣、調動了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培養了合作能力,新教學模式是否優于傳統模式。考試成績及問卷評價均采用百分制。

1.4 統計學處理 應用PEMS 3.1軟件對數據進行統計學分析,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t檢驗,以P

2 結果

教學效果:試驗組課堂氣氛活躍,學生討論熱烈,學習熱情大,學生、師生互動交流多,新教學模式鍛煉了自學能力,又培養了綜合影像學基本病理學征象對某一疾病進行診斷的能力。對照組課堂氣氛較為沉悶,學生之間的缺乏互動交流,有少數學生打瞌睡,授課效果不佳。

兩組學生考試成績和問卷評價:試驗組考試成績為(82.3±14.7)分,對照組為(72.6±16.4)分,兩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t=3.36,P

3 討論

3.1 傳統醫學影像學實驗教學模式不適合三本學生學習 三本學生的特點:(1)缺乏學習積極性和自控能力較差,多數三本學生經濟環境優越,且多數為獨生子女,在家長寵愛、嬌慣下長大,從小養成不愛學習的壞習慣,進入大學缺乏自主學習能力和吃苦耐勞的精神。(2)理解能力較一、二本學生差,三本學生考入院校普遍分數偏低,基礎知識較差,進入大學后接受、理解新知識的能力較一、二本高校學生差,且大多數學生主動學習的意識和自主思考能力不強[2],對自己學習要求不高,只求領會膚淺內容,而不能耐心的集中精力思考深層次問題。(3)缺乏專業興趣,醫學影像學是以圖像為主課程,征象表現復雜,內容繁多,三本學生基礎較差和對醫學影像學認知不夠以及對教學方法不滿是導致興趣不高的主要原因,文獻報道有56.4%學生對自己所學專業沒有興趣或厭惡,有71.8%的學生認為教師的教學沒有吸引力和啟發性[3]。(4)三本學生具有較強的社會活動和人際交往能力,善于言談,喜歡交際,思維活躍,動手能力強[4]。在活動中、同學交往中有展示自己的強烈意愿。

傳統的教學模式不適合三本學生培養,我國三本院校多是依托一、二本大學建立起來的,師資力量和教學模式與母體學校共享,教師忽視了三本學生自身特征,采用與一、二本學生無差別的授課模式,讓三本學生感到更大的學習壓力,學習過程中很難跟上教師的教學進度,對于專業的學習也會出現越來越多的問題,最終喪失學習積極性[5]。教學中發現三本學生成績明顯低于一、二本院校的學生,教師也抱怨、鄙視三本學生,對其失去信心。其次獨立的“三本”院校師資隊伍多數呈一老一少的“啞鈴”形狀,老教師因為年齡關系,思維幾成定勢,年輕教師因為教學經驗的不足,圉于書本講解,都很少關注學生的興趣需求[6]。總之,拷貝一、二本的傳統教學模式培養三本學生,忽視三本學生個性,不能激發三本,學生學習興趣,導致學生的情感厭倦,醫學影像學教學中三本學生普遍反映影像學實驗課累,看不懂病變影像學表現,搞不懂影像檢查方法,久而久之,就會放之任之,抵觸上實驗課,學生厭煩情緒會影像輔導老師積極性和主動性,最終造成教師不會,學生不懂或不愿學的尷尬局面。

3.2 醫學三本院校教學改革必要性 三本院校產生適應了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體現我國高等教育從精英培養向大眾化教育轉轉變,辦校的目的滿足社會應用型高級技術人才的需求。三本院校是在一、二本母校基礎建立起來的,由于慣性,教師會把精英教育的思想和方法帶到大眾化教育中來,甚至用它來指導大眾化教育,一、二本院校教師以教授的方式對教學內容高度濃縮和概括,目的是在較短時間內使學生獲得大量的系統的知識,缺忽視了三本學生與一、二本學生之間在理解能力、獨立學習能力等方面差異,這必然對三本學生培養產生不良影響。比如,我校醫學影像學教學中發現二本教學模式不能保持三本學生學習興趣,因此三本院校應進行教學改革,建立適合自己學生教學模式,而不是一味繼承抄襲[7]。教無定法,貴在得法。教師應深入了解三本學生學習的缺點和優點特點,努力提高教學能力的同時,積極探索出適合三本院校學生的教學模式,應該更多的使用“啟發式”的教學方法,采取一切有效、直觀的教學手段,使得學生既能保證學到知識,又能保持學習積極性,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3.3 PACS網絡與小組討論法結合適合三本學生影像學教

學 圖像存檔和傳輸系統 ( Picture Archiving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PACS)是應用在醫院影像科室工作的局域網絡系統,主要的功能就是把日常工作產生的各種醫學影像圖像信息以數字化的方式保存在計算機中,需要的時候在一定的授權下能夠很快的調回使用,同時具有一些疾病檢索、診斷管理等輔助功能[8]。PACS系統病例圖像清晰、影像資料齊全,內容豐富,適合小組討論,PACS系統病例來源于臨床病例,實踐性更強,更具有挑戰性,為以后在醫院實習與工作打下基礎[9]。PACS系統教學縮短教師備課時間,教師很便捷的在系統內檢索、挑選典型病例,在平時工作中還可以添加典型教學病例,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教學圖片庫,極大縮減了教師備課時間。有利于提高實驗課的閱片效率,學生們可以直接在與PACS網絡聯接的電腦上學習,通過查詢功能,直接調取、閱讀典型病例教學片,甚至直接閱讀病例報告,極大提高學生學習效率,減少教師工作量[10-11]。醫學影像實驗課以圖像為主,內容形式客觀,適合多人觀察、討論。小組討論法迎合三本學生“愛說話”特性,把小組討論法引進影像學實驗課堂,學生以主動參與者的身份融入學習中,讓他們在交談中、爭論中輕松掌握影像知識,激發了學習興趣,增強了學習主動性。有利于將醫學影像學知識和自身掌握的臨床醫學多學科知識相結合,在學習中不斷加深對基礎理論的認識,發現新問題,自主解決新問題,培養獨立思維能力。總之三本學生特點及影像學實驗圖像形式均適合采用小組討論法教學。PACS網絡與小組討論法相結合的教學方式將醫學影像教學改革推進到一個新的層次。

3.4 PACS網絡與小組討論法結合在影像學實驗教學中的優勢 醫學影像學是以影像圖像為主要內容的課程,過分依賴以理論的形式教學,學生感覺影像學枯燥、乏味,對影像學的認識較為抽象,學生解決實際問題能力較差。以觀察圖像、結合圖像闡述理論知識為主這種教學模式適合人類認識新事物規律,教學效果明顯優于前者,所以要重視影像學實驗教學,增加實驗課學時。PACS網絡系統為醫學影像學實驗教學提供一個內容豐富、實用性強的平臺,在方便老師收集病例、方便施教等同時,也利于學生識別影像征象、組織討論,實驗課學生以PACS系統提供病例為討論內容,相互討論中表達、校正自己觀點和診斷思路,為以后臨床打下堅實基礎,對于培養實用型人才具有重要意義。教師從中也能進一步增強教學的成就感,學生的學習興趣得到持續保證。PACS網絡與小組討論法結合在影像實驗中優點總結如下:(1)激發三本學生學習興趣,培養獨立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傳統的教學模式中,教師是教學過程中的主體,學生往往是被動接受知識,這樣教學效果往往不如人意。小組討論法使學生變被動為主動,極大地提高了學生學習的興趣,起到了良好的教學效果。實驗課老師圍繞教學內容,以PACS系統為載體給學生提供典型圖像、經典病例,學生小組結合病史進行影像分析,針對正常臟器和病變影像學表現同學之間相互提問、討論,對有爭論的影像征象運用PACS放大、對比、測量等功能解決,學生之間、小組間交流意見,在生動活潑的氣氛中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12-13],增加學生的感性認識和經驗積累。讓學生感覺學習影像很輕松、很有趣,漸漸對影像這門學科產生興趣,針對教學主要內容學生自己發現問題并討論解決,爭論中為了個人自尊心、表現欲,他們會在乎發言的正確性,這種相互競爭促使他們自覺的去看書,認真去學習,自主學習的能力得到提高。(2)有利于學生相互學習,牢固掌握影像知識。傳統實驗教學易導致學生死記硬背,不利于對醫學影像學知識的理解和牢固記憶,小組討論法刺激學生學習的熱情,經過辯論,對影像知識認識加深、記憶更牢,討論法還培養學生應用影像知識解決臨床病變的能力,加深對疾病影像學知識理解深度,有利于培養臨床三本學生的綜合素質[14]。(3)培養學生樂與人交往、善于與人交往的能力。小組討論法有利于培養學生之間感情,增加友誼,改變部分學生內心封閉的傾向,形成開放的胸襟和民主的態度,培養相互合作的團隊意識。PACS與小組討論法教學法是以學生為中心、教學互動的一種提高學生參與積極性的教學方法,激發他們學習興趣的同時,讓他們掌握影像學基礎知識和疾病診斷分析能力[15]。

合同法解釋三范文第3篇

情勢變更制度是合同法非常重要的一項制度,旨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中的情勢變更制度在立法和司法的適用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需要我們進一步的研究。因此,研究情勢變更制度,對于完善我國情勢變更制度具有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

情勢變更;制度;完善

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發生了雙方當事人均無法預知的,而且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客觀事實的變化情況,從而導致合同繼續履行會顯失公平或者無法繼續履行時,當事人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變更合同。情勢變更制度是合同法也是債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制度,指導合同的有效成立餓依法履行。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轉型時期,情勢變更制度在我國顯得越來越重要,它對于快速解決合同糾紛,穩定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國情勢變更制度的法律現狀

(一)我國情勢變更制度的立法現狀

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剛剛制定《合同法》的時候,立法者曾經試圖把情勢變更制度寫入立法草案,但最終沒有被采納,這也是我國《合同法》的一大空白。事實上,早在20世紀90年代末最初制定《合同法》的時候,關于情勢變更是否應該寫進《合同法》之中,學者們和立法者之間就存在非常大的爭議,出現兩種對立的觀點。其中一種觀點認為,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應該在合同法中得到貫徹落實,情勢變更制度能夠避免由于情勢變更所導致的不公平現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營造公平交易的市場環境,因此,我國應該在合同法中確定情勢變更制度。梁慧星教授持該種觀點,他認為,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如果發生了當事人無法預知的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客觀情況變動,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困難時,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制度來橫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減少交易不公平現象。但是,由于當時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時并沒有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和實際情況,因而沒有確定情勢變更制度,最終采納了相對立的觀點,沒有確立情勢變更制度。

(二)我國情勢變更制度的司法現狀

雖然我國立法現狀比較落后,但是我國司法實踐關于情勢變更制度取得了較大進步和發展,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提出了情勢變更的內容“由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非當事人所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情勢變更的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其中第27條明確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

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第26條明確了情勢變更制度的內容。該司法解釋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頒布的,更多的是為了化解金融危機,解決各種合同糾紛,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和發展,促進社會公平。

事實上,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各種無法預見、不能避免的客觀事件,比如自然災害、金融危機等等,這些都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出現的,不能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重大客觀情況,如果要求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會顯失公平。所以,《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的規定,確立情勢變更制度,有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我國情勢變更制度的對策

針對我國現階段情勢變更制度的現狀,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完善:

(一)完善我國情勢變更制度的立法建議

首先,我國應該將情勢變更制度明確規定在《合同法》中,彌補立法空白,從立法上賦予情勢變更制度的合法性。同時,規定相應的法律條款,具體明確、嚴謹,給人們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讓人們和法院在處理情勢變更情況時有法可依。

其次,立法者應該積極學習和吸收最新的法學理論研究成果,注重理論研究,完善情勢變更制度。立法者應該立足我國國情,從實際出發,從我國國情出發,不斷創新理論,符合時展潮流,順應國際社會發展趨勢,加大與其他國家之間的聯系和交流,提高立法精神,提高情勢變更制度的指導性和理論性。

最后,廣發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立法者在制定情勢變更條款時,應該深入人民群眾進行廣泛調查,加強與人民群眾的聯系和交流,善于聽取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提高民眾參與立法的民主性,為人民服務,提高立法的民主性,保證情勢變更制度真正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二)完善我國情勢變更制度的司法建議

第一,注重司法解釋的實踐性。完善我國情勢變更制度應該不斷修正我國的司法解釋。司法實踐中所出現的問題是司法解釋必須注重的方面。司法實踐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范圍非常廣泛,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勢變更條款應該具有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及時吸收和總結各級法院的審判經驗和審判結果。司法解釋的最終目的是指導司法實踐,情勢變更制度的司法解釋也應該注重司法解釋的實踐性,才能更好的指導合同糾紛案件。

第二,司法解釋應該注重國際性。合同糾紛通常涉及到涉外合同糾紛以及其他合同糾紛,覆蓋范圍廣泛。因此,司法解釋一方面要從我國國情出發,結合我國市場經濟的實際情況,另一方面,也要縱觀全球,結合我國加入WTO的實際情況。注重取長補短,學習和借鑒國外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經驗和案例精華,嚴格遵守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情勢變更制度,為我國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司法解釋應該注重群眾性。人民法院的審判權來源于人民群眾,因此,人民法院在進行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應該以人為本,有力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提高群眾滿意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司法解釋在解釋情勢變更條款時,應該充分考慮人民群眾的需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法律的公正。

三、結語

情勢變更制度是現代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制度,對于化解合同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穩定市場經濟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應該高度重視和不斷發展完善情勢變更制度,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

參考文獻:

[1]

孫秀.論合同法的情勢變更制度[D].吉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年5月。

[2]熊雪瑩.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研究[D].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5月。

合同法解釋三范文第4篇

關鍵詞:合同法;新司法解釋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11-0114-03

中圖分類號:F832.0

文獻標識碼:A

《合同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9年制定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0年來,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形勢的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司法解釋(一)已不能滿足審判實踐需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多方調查、深入研究、反復論證,并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起草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新司法解釋》),以便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新司法解釋》已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一、《新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受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與影響,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的任務異常艱巨,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和合同履行困難已經或者可能轉化為各類案件進入司法領域。據統計,2008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審合同糾紛案件近300萬件,同比上升了19.07%,合同案件數量占一審全部民商事案件數量的54.2%以上。“各類合同糾紛呈現數量多、增速快、類型多、法律關系復雜、處理難度大等特點,已經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帶來巨大的壓力和新的挑戰。”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道出了《新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新司法解釋》是對《合同法》實施10年來和合同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遇到的難題的一次集中梳理和應對,被譽為是最高人民法院為應對金融危機、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重大舉措。它對統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交易秩序,也具有重要意義。

二、《新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新司法解釋》涉及了《合同法》的五大問題,包括六個部分共計30條,分別對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等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解釋。

(一)明確了可通過雙方民事行為推定其訂立了合同

依《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合同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然何謂“其他形式”,社會各界理解不一。《新司法解釋》第二條對此作了專門規定。依該條規定,當事人雖未訂立書面或口頭形式的合同,但從其“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可認定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了合同。換言之,可通過雙方民事行為推定其訂立了合同。

(二)賦予了摁手印具有法律效力

依《新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所摁手印,具有與其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實際上,摁手印在我國民間較為普遍,但在法律上卻是個空白;實務中,商業銀行也遇到過少數客戶因無法簽字而不得已接受客戶摁手印的情形。《新司法解釋》填補了我國摁手印的法律空白,使民間以摁手印方式實現交易將有“章”可循,也使商業銀行不再擔心此類操作會存在法律風險。

(三)完善了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

格式條款是一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的使用,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產經營效率,但也容易使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把不公平的條款強加給對方。為了限制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濫用權利,《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分別從不同角度作了規制。其中第三十九條明確要求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但何謂“采取合理的方式”,由誰來舉證,未“采取合理的方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合同法》均未有明確規定。《新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九條和第十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只要在合同訂立時采用了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予以說明,應認定符合“采取合理的方式”;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由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和說明的,對方可申請撤銷該等條款或請求確認該等條款無效。由此可見,《新司法解釋》在權衡效率與公平的基礎上,完善了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實務中,商業銀行通常采用將格式合同中相關條款的字體加粗加黑等醒目方式來提示(請)客戶注意,并對該等條款予以說明。同時,以非格式條款并由客戶簽章確認的方式,由客戶申明:已詳盡閱讀了解該等條款內容,銀行也作了提示和說明。我們不難發現,商業銀行的做法是符合《新司法解釋》規定的。

(四)認可了行業慣例、習慣做法的法律地位

依《新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或者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同時,該條第二款還規定,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對是否為交易習慣承擔舉證責任。這給確認行業慣例、習慣做法為交易習慣提供了法律依據。實際上,銀行業有許多行業慣例、習慣做法。在適用上,商業銀行應注意:一是行業慣例、習慣做法的普遍性,即行業慣例應為同行業、同地區而非一兩家或少數商業銀行的通用習慣規則;習慣做法應局限于與特定客戶之間,并經常使用。二是行業慣例、習慣做法的適法性,即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否則,商業銀行將面臨無法舉證或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五)豐富了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事由

依《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可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事由有三項:一是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二是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三是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新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新增了四項事由:一是債務人放棄未到期債權;二是債務人放棄債權擔保;三是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限;四是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同時,《新司法解釋》還規定了“明顯不合理”的判斷標準,即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而

當出售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或收購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可視為交易價格“明顯不合理”。撤銷權訴訟事由的豐富有利于債權人打擊債務人的惡意逃債行為,從而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確認了同類(筆)債務的清償順序

現有規定對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所負數筆同類債務以及同一筆債務的本金、利息和債權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有關費用的清償順序,未有明確規定。實務中尤其是銀行貸款實務中,往往以專門合同條款對此予以明確約定。《新司法解釋》不僅認可了實務操作,而且還作了細化。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是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是利息;三是主債務。商業銀行可合理運用該規定,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補充了債的法定抵消的內容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了債的法定抵消。但對當事人可否通過約定來排除債的法定抵銷,未作明確規定。《新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確認了當事人通過約定來排除債的法定抵消的法律效力。這突出地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就債的法定抵消的異議期限作了規定。依該條規定,當事人對債的法定抵消有異議的,應在約定或法定的異議期限內向人民法院,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兩條規定補充了債的法定抵消的內容,有利于商業銀行保障其合法權益。

三、商業銀行適用《新司法解釋》應注意的問題

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最主要的是合同法律關系。因此,充分把握并有效運用《新司法解釋》,對商業銀行開展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維護其合法權利,意義重大。

(一)修訂完善格式合同文本,依法維護銀行合同權利

商業銀行各項業務所涉及的合同或協議大部分都是格式條款。因此,要對這些格式合同文本及時進行梳理,并按照《新司法解釋》對格式條款的新規定,修訂完善卡同關條款內容,依法維護其合同權利。對合同義本中免除或限制銀行責任的條款的字體,要采用加粗加黑、不同顏色或下劃線等醒目方式,以便引起客戶的注意;要主動提示(請)客戶注意采用加粗加黑、不同顏色或下劃線等字體的條款,并要求客戶就這些條款內容詳盡閱讀了解發表申明且簽章確認,以有利于銀行將來的舉證。實務中,一些銀行將客戶申明的內容刻制成條形章,加蓋于合同文本的“其他約定事項”條款處,并由客戶簽章確認。我們認為,這種以刻印章來替代書寫非格式條款的做法,易引發爭議,是不可取的。因為它易被認定為是格式條款,將弱化或達不到客戶申明的作用。

(二)規范銀行業務操作流程,嚴防不當操作引發風險

要按照《新司法解釋》的規定,認真檢討本行業務操作流程是否嚴密和適當,并及時堵塞漏洞,嚴防不當操作引發風險。在業務獲批前,嚴禁要求或在事實上要求客戶做屬于履行合同的行為或事情,以免被認為以“其他形式”訂立了合同。要全面梳理本行做法尤其是柜臺做法是否為銀行業通用習慣規則,及時糾正不當做法,并視情況對符合銀行業通用習慣規則的做法予以公告。鑒于指紋的唯一性,要優先選擇客戶簽字并摁手印的方式簽訂合同;應要求客戶現場摁手印,并保證手印(指紋)的完整、清晰;對客戶僅摁手印的,必要時要予以公證,以增強其采信力。對客戶就加粗加黑、不同顏色或下劃線等字體的格式條款所作的已詳盡閱讀了解的申明,應要求客戶另行出具或由客戶將申明內容書寫于合同文本的“其他約定事項”條款處,并簽章確認。要對“其他約定事項”等合同文本空白條款處的填寫內容予以統一,如無內容填寫的,要以“/”或“此處無內容”予以注明。嚴禁以非格式條款來排除法定抵消。要明確非格式合同文本或條款須經本行法律審查確認后才可簽署。

(三)及時提起撤銷權之訴訟,堅決打擊各類逃債行為

《新司法解釋》豐富完善了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事由,為商業銀行堅決打擊債務人各類逃債行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當然,商業銀行提起撤銷權訴訟時須有充足的證據,否則,將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并可能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這就給商業銀行的合同后續管理尤其是貸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密切監督檢查債務人的一切經營行為,不要僅僅“依賴”于債務人的各類財務報表。如發現債務人有逃債或不良行為,要通過申請公證或法院訴前證據保全等方式收集固定證據材料,并及時提起撤銷權訴訟。在監督檢查方式上,可以是直接主動地到債務人經營場地,查閱相關材料,了解有關情況,也可以是間接被動地要求債務人提供相關材料或情況說明,還可以是主動訪問債務人的客戶及關系密切者,間接調查了解債務人有關情況。

(四)合理設定債務清償順序,確保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實務中,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之間通常會有多筆貸款,且借款人單次還款往往也只是部分額度。同時,考慮到各筆貸款的還款來源可能并不相同,如完全遵照《新司法解釋》第二十條所確定的清償順序,將可能不利于商業銀行最大限度保護其合法權益。因此,商業銀行要視情況對債務清償順序作出合理設定,以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新發生貸款客戶,要在合同文本的“其他約定事項”條款處做如下補充約定:借款人在貸款人處已有或將有多筆貸款的,如借款人單次還款額不足以清償全部貸款的,由雙方協商確定清償順序;協商不成的,依貸款人所確定的順序清償。對老貸款客戶,如有可能,要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明確前述補充約定內容。同時,無論新客戶還是老客戶,在簽訂合同或協議時還要明確:貸款人行使抵消權、代位權的,貸款的清償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合同法解釋三范文第5篇

合同漏洞是指各合同關于某項應有訂定而沒有訂定,即合同的客觀規范內容沒有包括某種應處理的事項。合同漏洞產生的主要原因有三個方面:一是當事人對非必要內容沒有表示;二是當事人對非必要內容有表示,但沒有達成一致,同意留在合同成立后繼續商議;三是合同的某些條款或內容違法或違反公共利益、公共道德而無效。本文主要根據《合同法》的第60條、61條、62條從五個方面展開論述:一是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同時,在《合同法》第125條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合同條款真實意思的指導規則之一;二是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當事人協商補充,這是意思自治原則的要求和體現,是對原合同的補充;三是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來確定交易習慣是指在當時、當地或者某一行業、某一類交易關系中,為人們所普遍采納的、且不違反公序良俗的習慣做法,有一般的交易習慣、特定區域的交易習慣、特殊行業的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長期從事某種交易所形成的習慣;四是依《合同法》第62條的規則,分為六項,明確規定了各種填補合同漏洞的規則,但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來排斥這些規定的適用;五是合同解釋原則,有文義解釋、目的解釋方法、整體解釋方法、習慣解釋、誠實信用原則。在填補漏洞時,應當按照《合同法》規定的上述步驟,逐步地、循序漸進的填補合同漏洞,而不應打亂上述步驟和程序。

關鍵詞:合同漏洞 原則 任意性規則 合同解釋

合同漏洞是指合同關于某項應有訂定而沒有訂定,即合同的客觀規范內容沒有包括某種應處理的事項。具體來說,一是合同的內容存在遺漏,即對一些合同的條款,在合同中并沒有作出規定。二是合同中的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前后矛盾,例如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方式約定不明確。一般來說,合同漏洞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不知道的,且在合同中也沒有寫出填補漏洞的方法,如果在締約時已經知道而故意不予規定,尤其是已經在合同中規定了填補漏洞的方法,就不能認為合同漏洞。例如,當事人在買賣合同訂立時,因為考慮到市場價格在交貨時會急劇波動,因此在合同中并沒有規定明確的價格,而只是規定價格隨行就市,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活價條款”。活價條款雖未設定具體的價格,但實際上當事人在締約時已經意識到這種情況,且約定了確定價格的方法,此種情況并不屬于合同漏洞。嚴格地說,合同漏洞的存在一般不應合同的成立。如果合同的必要條款出現漏洞,則可能因為該條款的欠缺而導致合同不能成立。例如,在買賣合同中缺少標的條款。在合同根本不成立的情況下,也就不存在所謂的合同漏洞,更沒有必要對漏洞進行填補了。只有在當事人對合同的非必要條款未作出規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則可以認定合同已經成立,可以依據合同的性質、交易習慣以及的任意性規范作出解釋,從而填補合同的漏洞。

合同是當事人通過合意對于其未來事務所作的安排,然而,由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對未來發生的各種情況都作出充分的完全的預見,當事人即使具有豐富的交易經驗和雄厚的法律,也不可能在合同中將其未來的各種事務安排得十分周全,所以在合同中出現某些漏洞,甚至某些條款的規定不明確是在所難免的。還要看到訂約當事人需要通過一定的用語表達合同的內容。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締約當事人對某個條款和用語也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從而發生爭議。合同漏洞產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當事人對非必要內容沒有表示;二是當事人對非必要內容有表示,但沒有達成一致,同意留在合同成立后繼續商議;三是合同的某些條款或內容違法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而無效。

長期以來,對于合同條款本身的爭議,大多通過一種簡單的辦法,即宣告該合同無效的方法來解決,這種方式盡管簡單,但根本不符合市場所要求的合同法應具有的鼓勵交易的原則。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況下,應當通過何種方法來填補漏洞?根據《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合同法》第62條也規定了填補合同漏洞的6項標準,稱為“補充合同的一般原則”。這個條文構成了合同解釋的重要內容,應該說它們是合同解釋的最基本規則。同時由于這些規則主要是用來填補合同漏洞,也可以稱為漏洞填補的規則。本文主要根據《合同法》的第60條、61條、62條從以下五個方面展開論述:

一、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0條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在存在合同漏洞的情況下如何履行合同義務而確定的規則,這就是說,在出現合同漏洞的情況下,當事人難以直接根據合同的規定來履行義務,但由于合同對當事入義務的設定不明確或存在缺陷,此時當事人就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例如,原告因建造兩棟大樓急需黃沙,遂于1995年9月10日與被告簽定了一份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黃沙30車,每噸價300元,合同訂立一個月后,黃沙價格開始上漲。1個月后,市場價己從:300元/噸漲到350元/噸。被告經理李某見價格上漲,不愿如數供貨,遂于1995年10月12日給原告的經辦人張某去電話,提出因貨源緊張,要求變更貨物數量,少供貨,遭到原告拒絕。李某遂于次日安排兩輛130貨車,裝載兩車黃沙(每車裝載2噸),送到原告處,并要求以130車為標準交貨數量。原告要求以東風牌大卡車作為計算標準。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在本案中,被告顯然不是按照一個誠實、守信的商人的標準來履行合同的。一方面,被告在訂約之后,鑒于黃沙價格已經上漲,曾要求原告減少供貨量,當此要求被拒絕以后,被告便以合同沒有規定明確的計算標準為由,以130型小貨車送貨,實際上,被告的目的在于減少供貨數量。另一方面,原告明知按照當地的交易習慣,當以車為計量單位時通常是指東風牌大卡車,而被告給他人送貨時也主要以東風牌大卡車送貨,顯然被告以130車送貨既可以達到少交貨的目的,又不至于被原告抓到違約把柄。然而,被告的行為的確是與誠實信用原則相背離的。因此,在本案中盡管當事人對交貨數量的計量標準規定不明確,但當事人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考慮過去當事入雙方交貨的習慣來履行義務。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中的最高規則,也叫帝王規則。如果當事人不能依據《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義務,則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由法院來考慮如何填補漏洞。

二、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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