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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納稅籌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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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納稅籌劃論文

企業納稅籌劃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納稅籌劃;煤炭企業;稅種籌劃法;經營活動籌劃法

一、問題的提出

企業必須依法納稅。稅收具有強制性,其構成了企業的必要成本,是企業必須無償支付的一種凈支出,它直接影響到稅后利潤的大小,不能為企業帶來任何直接收益。隨著我國稅制改革的深入和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企業被推向全面稅收約束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因而稅收決策已逐漸成為企業經營決策中的重要部分。將企業財務活動的籌資、投資、利潤分配及其他生產經營環節同減輕稅負結合起來,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就成為企業理財的基本出發點。納稅籌劃作為對經營事項的事先籌劃、選擇和管理,追求稅收負擔最小化的經濟管理活動而引起人們的關注,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煤炭企業作為我國的支柱產業,對國民經濟高速增長作出了巨大貢獻,稅制改革使煤炭企業納稅數額大幅增加,主要稅種納稅增長過快,總體稅收負擔加重。對煤炭企業產生了不利影響。面對這種情況,我國煤炭行業有了危機感,面對國內市場的競爭壓力和國外市場的沖擊,許多煤炭企業開始認識到,唯有加強財務管理。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謀求發展。許多企業把納稅籌劃作為加強財務管理的有效手段。

納稅籌劃對于煤炭企業尤為重要,一方面,煤炭企業的經濟總量較大,納稅籌劃的效果比較明顯;另一方面。煤炭企業的業務復雜。納稅籌劃的空間較大。但是,目前國內外針對煤炭企業納稅籌劃展開的研究幾乎沒有。因此將納稅籌劃與煤炭企業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從企業全局出發,降低企業總體的納稅成本,增加企業的稅后利潤,提高煤炭企業的競爭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煤炭企業的行業特征和納稅特征

(一)煤炭企業的行業特征

我國是世界上生產和消費煤炭的大國,煤炭產量占世界的37%。分別占一次煤炭生產和消費總量的76%和69%。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仍將是以煤為主的煤炭工業結構。隨著煤炭工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煤炭用途的擴展,煤炭的戰略地位愈顯重要。

1、煤炭資源的有限性。

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資源。為了有效地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國家根據煤炭資源的分布情況,建設了若干煤炭生產企業,每一個企業擁有一定數量的煤炭資源,從幾千萬噸到幾十億噸不等。單從每一個企業擁有的煤炭資源的數量來看,尚是一個不小的數字。但是隨著開發、利用的不斷進行。煤炭資源的儲量會越來越小,直到枯竭。因此。一個大型煤炭生產企業的壽命也就是100年左右的時間,這一點與非開發資源企業有著一定的區別。

2、投資建設規模龐大。

大型煤炭生產企業的建設投資一般都在幾十億元以上。需要建設十幾年。一旦建設起來便可以解決相當一部分人員的就業問題。從目前國有煤炭生產企業擁有的職工來看,每個企業都有幾萬到幾十萬職工,加上附屬企業職工和煤炭企業職工家屬。一個煤炭工業企業的所在地一般都有十幾萬到幾十萬以上的人口,相當于一個中型城鎮的規模。

3、產品單一。

煤炭生產企業長期以來向社會提供的產品就是煤炭。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由于煤炭的銷售、運輸都由國家統一調撥,這種單一產品的生產方式對企業沒有什么影響。然而,進入市場經濟后。尤其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煤炭生產企業的產品必須考慮滿足社會市場的各種需求。由于受傳統計劃經濟影響很深。現在國有生產企業也只是為生產忙碌,產品單一的狀況沒有改變,距離社會對煤炭產品質量的需求標準還有不小的差距。

(二)煤炭企業的納稅特征

煤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能源和原料,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稅收政策是政府對煤炭行業進行干預的一種重要手段,一個穩定的、有吸引力的煤炭稅制是煤炭業得以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但現行稅制還不完善,尚未體現公平稅負,對煤炭企業來說主要體現在增值稅負擔過重。煤炭是典型的資源開采型行業,稅前抵扣項目少,導致實際稅負過高。比全國平均水平高出一倍多。煤炭資源稅征收標準的制定缺乏科學依據,造成各地區、各企業間稅負不公平。企業所得稅扣除范圍爭議多,對國有煤炭企業改制、資源枯竭、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沒有優惠政策。

1、煤炭企業增值稅稅賦情況。

在煤炭稅費體制改革以來,21個應稅稅種中變化最大的是產品稅改為增值稅。盡管國家對煤炭產品實行了13%的低檔稅率,但對于作為初級產品的煤炭來說,稅率仍然很高,高于全國工業平均水平。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數據分析,煤炭工業是目前稅負最重的行業之一。以增值稅和營業稅為例,1993年,煤炭全行業在22個行業中,稅負列為第16位。當年的22個行業的平均稅負率為6.10個百分點。煤炭采選業為3.63個百分點;2003年,煤炭采選業的排序列為第2位,僅次于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高出平均稅負95.97%。在全國稅率降低1.88個百分點的情況下,煤炭行業反而提高了4.64個百分點,相當于高出全國平均稅率6.52個百分點。2007年1月至11月,規模以上煤炭企業增值稅實際稅率為8.1%。比1993年增長了4.8個百分點。較全國工業領域企業增值稅平均水平高出一倍。

煤炭是典型的資源開采型行業,除過高的稅率因素之外,稅前抵扣項目少是煤炭行業增值稅稅賦偏高的另一個主要原因。煤礦井下用于生產的專用設備和工具、電動機、風鎬、煤電鉆、變壓器、水泵等,購進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1998年,國家將煤炭運費的抵扣比例由原來的10%下調到7%,由于我國主要煤炭生產基地集中在西部,這對煤炭企業進項抵扣的影響很大。另外,從小規模和個體業主處購進的煤礦生產用材料因不能取得合法的進項發票,也不能抵扣。

2、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問題的分析。

我國目前不允許扣除購入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對于煤炭企業來說,允許抵扣的外購材料、電力等費用只占總成本費用的1/3左右,而其他行業原材料和電力等可以抵扣進項稅的項目在成本支出中占2/3左右。行業差別導致煤炭行業稅賦嚴重偏高。由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嚴重抑制了企業添置新設備或更新改造設備,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資源的優化配置。這種現狀扭曲了投資決策,抑制了企業資本技術構成的前提,制約了投資規模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同時。也造成了越來越嚴重的企業短期化行為。生產性投資的減少制約了產業的集成化發展,落后的機器設備與勞動力密集型相結合的經營方式降低了煤炭企業的競爭能力,尤其是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3、其他稅費存在的問題。

資源類稅費項目多。稅、費重復征收。負擔沉重。新增涉及煤炭資源類的稅費項目總額占煤炭銷售收入的比重累計達到27.5%至29.5%。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鐵路建設基金仍難以取消。據統計測算,1995年至2006年。煤炭企業累計支付鐵路建設基金1700多億元。目前,煤炭鐵路運輸量占全國貨物運輸總量的45%以上,煤炭行業承擔了全國鐵路建設基金的一半左右。

三、煤炭企業納稅籌劃策略

1994年新稅制改革以來,煤炭企業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煤炭企業可以在充分了解國家針對該行業的所有稅收基本政策和優惠政策的基礎上。針對行業特點,圍繞經營活動的不同方式,選擇節稅空間大的稅種作為切入點進行籌劃。節稅空間有兩點不能忽略:一是經濟活動與稅收相互影響的因素,也就是某個特定稅種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決策有重大影響的稅種通常就是籌劃的重點,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之前首先要分析哪些稅種有納稅籌劃價值。二是稅種自身的因素,這主要看稅種的稅負彈性,稅負彈性大,納稅籌劃的潛力也越大。一般說來,稅源大的稅種,其稅負伸縮的彈性也大。另外。稅負彈性還取決于稅種的要素構成,主要包括稅基、扣除、稅率和稅收優惠。稅基越寬,稅率越高,稅負就越重;或者說稅收扣除越大,稅收優惠越多,稅負就越輕。煤炭企業納稅籌劃方法的選擇,應該立足行業特點,按經營活動發展所涉及的稅種,進行整體規劃、逐一設計。

(一)煤炭企業設立階段的納稅籌劃

1、選擇組織形式的籌劃

煤炭企業的經營一般都是跨地區經營,其在對外投資時,面臨著建立子公司或設立分公司的選擇。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企業在什么情況下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就要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于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例1]一煤炭企業在2007年新成立A、B兩家分公司。2007年公司本部實現利潤5000萬元,其分公司A實現利潤600萬元,分公司B損失400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率為25%。

該公司在2007年度應納稅額=(5000+600-400)×25%=1300(萬元)

如果上述A、B兩家公司換成子公司,總體稅收就發生了變化。假設A、B兩家子公司的所得稅率仍為25%。

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5000×25%=1250(萬元)

A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600×25%=150(萬元)

B公司由于2007年度發生虧損,則該年度不應交納企業所得稅。

這一煤炭企業設立子公司2007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250+150=1400(萬元),高出總分公司整體稅收:1400-1300=100(萬元)。如果總公司與子公司所得稅適用率不同,則上述情況又會發生變化。

[例2]北京一大型煤炭總公司在內蒙古和甘肅各設一家子公司,其中,北京地區企業所得稅率為25%,內蒙古和甘肅為西部地區,企業所得稅均為15%。2007年度公司本部實現利潤5000萬元;內蒙古和甘肅兩家子公司分別實現利潤600萬元和400萬元。總公司規定,子公司稅后利潤的60%匯回總公司,40%自己留用。則2007年度:

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5000×25%=1250(萬元)

內蒙古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600×15%=90(萬元)

甘肅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400×15%=60(萬元)

總公司總體稅收=1250+90+60=1400(萬元)

若將上述兩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

總公司整體稅收=(5000+600+400)×25%=1500(萬元)

這樣設立子公司比設立分公司減輕投資者稅收1500-1400=100(萬元)。

從以上分析得出,不同的情況下公司適宜設立的組織形式不同。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國外或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在開辦的初期,針對當地情況不熟、生產經營處于起步階段、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下,可考慮設立分公司,從而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沖減。以減輕總公司的負擔。而當生產經營走向正軌,所有的項目分公司都盈利后,再將各項目分公司注冊為項目子公司,這樣便可以在盈利時保證能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并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

2、選擇注冊地點的籌劃。

我國對于在西部地區設立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06年起,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規定的鼓勵類產業中的第三項即是煤炭業。

此外,根據財稅[2001]202號文件的規定,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兩免三減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有時。國家為支持地方發展也會有一些政策傾斜,因此煤炭企業在新注冊或對外投資時要密切關注國家的稅收動態。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煤炭企業經營階段的納稅籌劃

在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同階段,企業可以對較大的幾個主要稅種進行籌劃,本節將對煤炭企業如何節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進行研究。

1、增值稅與營業稅的籌劃。

(1)混合銷售的籌劃。

煤炭企業在煤炭銷售過程中要涉及混合銷售行為。所謂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這種可選擇性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如,煤炭企業在銷售煤炭過程中提供運輸服務,可以選擇將從購貨方收取的運費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一并計算銷項稅,也可以選擇將運輸處設立為運輸子公司而繳納營業稅。

[例3]某煤炭銷售公司年銷售煤炭60萬噸,銷售單價300元/噸,購進單價200元/噸,全部采用公路運輸,運費為50元/噸。因運費支出金額較大,該公司又出資成立了一家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兩家公司所得稅稅率一樣。2006年運輸公司全年運費收入為3100萬元,其中運輸銷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萬元,其他運輸收入僅為100萬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費用高達1200萬元,占到了整個運輸收入的近40%。

若成立獨立運輸公司:由于A=1200>30.77%,B=3100×30.77%=953.87,故企業應該設立運輸處。具體比較計算如下:

合并前:煤炭銷售公司每年應繳納增值稅:60×300×13%-60×200×13%-60×50×7%=570(萬元)

運輸公司應繳納營業稅:3100×3%=93(萬元)

兩公司合計應繳增值稅和營業稅663萬元。

合并后:公司運銷煤炭為混合銷售行為,只繳納增值稅而不繳納營業稅,其他運輸收入為兼營業務收入。仍然繳納營業稅,但其應分攤的進項稅額應該轉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公司進項稅額為:1200÷(1+17%)×17%=174.4(萬元)

兼營收入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174.4×100÷3100=5.6(萬元)

其銷售煤炭應納增值稅為:600000×300×13%-600000×200×13%-(1744000-56000)=611.2(萬元)

兼營業務收入應繳納營業稅:100×3%=3(萬元)

合計應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為:614.2萬元。

兩公司合并后年節省流轉稅663-614.2=48.8(萬元),節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48.8×(7%+3%)=4.88(萬元),合計可節稅53.68萬元。

另外,煤炭企業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除考慮稅負大小外,還應該綜合考慮設立子公司的注冊費、人員費等開支和節稅相比后的結果是否降低了企業的成本。因此,在對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綜合考慮:是否以企業整體稅負降低為目標;是否以成本效益為原則,考慮企業合并與分設后對生產經營的影響。

(2)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產業鏈條延伸的籌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規定:對企業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政策。后又做出補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規定》(財稅[2004]25號)規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生產電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60%以上(含60%),才能享受財稅[2001]198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若煤炭企業在產業鏈延伸過程中投資新建一個以煤礦在建井、采煤和煤炭洗選過程中排出的廢棄物煤矸石和煤泥為主要燃料的電廠。不僅可以消化礦區大量堆積的廢棄物、改善生態環境,還可以享受國家對于增值稅減半征收和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帶來利潤的同時,還可以為企業降低稅負。2、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1)利用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國家出臺的這項重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企業技術改造、經濟結構調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資幾個億的大型煤炭企業更應用足這一優惠政策。

[例4]某煤炭企業2008年度新批環保設備投資項目,投資期兩年。允許抵免的設備購置金額8000萬元,其中2008年購買國產設備金額3000萬元。2009年度購買的國產設備金額5000萬元。按規定,2008年購買的設備3000萬元允許在2008年-2012年的五年時間內抵免企業所得稅300萬元(3000×10%)。2009年購買的設備5000萬元允許在2009年-2013年的五年時間內抵免企業所得稅500萬元(5000×10%)。若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該企業實現的企業所得稅額分別為60萬元、85萬元、95萬元、120萬元、150萬元、175萬元。現將該企業2008年-2014年各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計算如表1:

如果企業能夠合理安排各期收支。籌劃后的優惠政策就可以充分享受,避免優惠政策享受不足。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通過合理籌劃,投資抵免的所得稅得到全額抵免,使企業在連續7年內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節約115萬元。另外,由于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設備投資抵免額越早確認,企業節約資金越大。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要注意三點籌劃:

第一,正確選擇購置年份,也就是要正確選擇基年。根據政策規定,專用設備投資總額的10%是從購置設備當年的所得稅中抵免的。我們可以從購買年度的所得稅入手,如果購買年度的所得稅很小或是零,那么可以考慮次年購置設備,因為次年的所得稅可以完全或部分由購置國產設備的價值中抵免。另外,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設備抵免額越早確認,企業節約的資金越大。

第二,合法、合理地轉移利潤。即盡量增加抵減期限內利潤。將利潤通過合法的手段轉移到抵扣年度。就是想方設法使企業購置設備當年以及以后年度的利潤增加,每年可抵扣的所得稅款增多。比如,企業可將某些收入提前實現,將某些費用推遲列支。當然,這種籌劃應該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如稅法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如果籌劃不當,稅務機關要求調整,就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

第三,正確確定設備投資額。如果可能,可以將設備的購置額合理地分配在各年。根據稅法規定,允許抵免的設備抵免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如果從設備投入年度起五年內,企業沒有足夠的所得稅,那么就會有一部分抵免額不能獲得抵免。

3、資源稅的籌劃。

資源稅是煤炭企業應納的一個重要稅種,現行資源稅稅法中有關煤的規定主要有:

(1)煤炭是資源稅的應稅項目,只對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

(2)原煤應稅數量是外銷或自用的數量。

(3)煤炭,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為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由此可見,只有原煤才征收資源稅,對于洗煤、選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據加工的綜合回收率折算為原煤后計繳資源稅。

在計算資源稅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1)分清哪些資源征稅,哪些資源不征稅。

目前,資源稅只對礦產品和鹽征收,特別應注意的是。煤礦生產的天然氣不征資源稅。

(2)注意征收資源稅的產品一定是指原礦或初級產品,對于精礦、選礦需根據綜合回收率或選礦比換算為原礦再計征資源稅。

(3)資源稅納稅人生產或開采應稅產品銷售或自用視同銷售時不僅要交資源稅,同時符合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所以該納稅人既要交資源稅。又要交增值稅。

[例5]某煤礦10月份對外銷售原煤450萬噸,使用本礦生產的原煤加工洗煤90萬噸,已知該礦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為80%,稅務機關確定的同行業綜合回收率為60%。原煤適用單位稅額為每噸2元。該煤礦應納資源稅計算如下: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但對加工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資源稅。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1)按實際綜合回收率計算:

應納資源稅=450×2+90÷80%×2=1125(萬元)

(2)按稅務機關確定的綜合回收率計算:

應納資源稅=450×2+90÷60%×2=1200(萬元)

比較計算結果可以發現,按實際綜合回收率計算可節省稅款75萬元。因此,當企業實際綜合回收率高于稅務機關確定的綜合回收率時,應當加強財務核算,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數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三)煤炭企業重組的納稅籌劃

企業重組是對企業本身的生產力諸要素進行分析、整合以及內部優化組合的活動。一般分為業務重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人員重組、管理體制重組等模式。

業務重組是企業重組的基礎,是其重組的前提;資產重組是指對重組企業一定范圍內的資產進行分析、整合和優化組合的活動。是企業重組的核心。隨著企業自主意識的增強,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企業追求自身規模和提升核心競爭力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出于自身的發展,競爭需要的實質性戰略重組將逐漸成為主流。資產重組也將更加注重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重組模式的各種創新將層出不窮。

國家發改委于2008年3月31日了《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調研報告》,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充分發揮優勢,積極整合重組礦區范圍內所有列入規劃的合法煤礦,積極支持大型煤企兼并重組,并對企業重組中小煤礦提供政策支持;對國有重點煤炭企業整合地方煤礦進行的產業升級、技術改造。要在補助或貼息資金、項目核準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探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對資源整合礦井技改期間國有企業以資源、技術、管理入股評估增值部分免繳或緩繳企業所得稅。要尊重市場規律,取消價格調節基金。減少不合理的稅負和收費。減輕參與兼并重組煤礦企業的負擔。這一政策為煤炭企業并購重組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政策依據和契機。

四、煤炭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為了充分發揮納稅籌劃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作用,促進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煤炭企業決策者在選擇納稅籌劃方案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納稅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

煤炭企業應注意培養正確的納稅意識。建立合法的納稅籌劃觀念,以合法的籌劃方式合理安排經營活動。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被稅務主管部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由于我國煤炭資源分布不均衡。技術密集程度在各地區也不同,國家會出臺一些照顧性和鼓勵性的稅收政策。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為了和國際接軌。稅收政策也在不斷地進行調整和完善。因此,煤炭企業納稅籌劃方案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會隨著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展變化。一個在法律調整前是合法的方案可能在調整后就成為違法的,因此企業的會計人員應密切關注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相應地調整籌劃方案。

(二)全面了解與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和處理慣例

納稅籌劃方案主要來自對不同的投資、經營、理財方式下的稅收規定的比較。因此。對與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以及處理慣例的全面了解就成為納稅籌劃的基礎環節。有了這種全面了解,才能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并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或籌資決策。

(三)應注意事前籌劃與事后籌劃相結合

事前籌劃包括在組建過程中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點、投資行業、投資方式、投資時間的選擇,在經濟合同簽訂前對交貨數量、時間、地點、結算方式的選擇,集團企業內部轉移價格的確定,銷售方式的選擇等;事后籌劃是指在企業經營行為發生之后進行的籌劃。在稅收活動中,經營行為的發生是企業納稅義務產生的前提。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費用分攤期限的選擇、利潤分配方案的選擇等屬于事后籌劃范疇。事前籌劃與事后籌劃都能為企業帶來好處。因此應結合使用。

(四)注意稅收與非稅收因素,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

影響企業納稅籌劃的因素很多,其中有稅收與非稅收因素。直觀上看,納稅籌劃是為了節約稅收支付。但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不能僅僅停留在節約稅收支付這一點上。而是要通過節稅達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業發展的目的。因此,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就成為納稅籌劃的核心問題。這就要求進行納稅籌劃時,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細,逐漸達到所期望的最優的總體效益。

首先,不能僅僅盯住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從更大的范圍來看,如果某種方案的資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應納稅金最少,那么這個方案仍然是最理想的方案。因此。資本收益率的最大化也是納稅籌劃的目的,即要以最小的代價換得最大的收益。

其次。要用長遠的眼光來選擇納稅籌劃方案。有的納稅籌劃方案可能會使納稅人在某一時期稅負最低,但卻不利于其長遠的發展,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方案選擇時,不能僅把眼光盯在某一時期納稅最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慮企業的發展目標,選擇有助于企業發展、能增加企業整體收益的納稅籌劃方案。

再次,企業還應該考慮企業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規定的非稅收的獎勵等非稅收因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為企業增加效益。

企業納稅籌劃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思路

2007年3月16日我國頒布了新《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公布了與之配套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促進了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與此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還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體,必須盡快地尋找新的籌劃思路,有效降低稅負。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設置了預約定價安排、提供關聯方資料義務、防范資本弱化等反避稅條款。并加大了處罰力度。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確規定,這就要求企業在作稅收籌劃尤其是轉讓定價時。必須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謹慎規劃,規避籌劃風險。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要降低應納稅額,應先從降低稅率和應納稅所得額入手,并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降低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準稅率25%和三檔優惠稅率分別為10%、15%和20%(除直接減免稅額外)。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即預提所得稅)適用1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

(一)設立自主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

《實施條例》提高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界定的首要條件是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認定的具體指標有: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等,體現了新稅法技術創新的導向。據此規定,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自主創新、培養核心競爭能力上來,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自主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制定中長期研發計劃。這既符合企業的發展需求。又符合新稅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籌劃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標準的做法,采用了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

(三)預提所得稅的籌劃

《實施條例》規定預提所得稅仍維持原10%的優惠稅率,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僅有股息、租金等間接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在境內不應設機構場所,或取得的間接所得應盡量不與境內機構、場所發生聯系,以享受優惠稅率。

原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或股息免征所得稅,但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將這些所得的稅率規定為10%,增加了稅收負擔。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稅收協定進行籌劃。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同外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與新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辦理,這意味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科威特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約定:對股息不征稅或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通過在上述國家或地區注冊,租用郵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規避部分稅收。

二、合理增加準予扣除項目

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從而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成為新稅籌劃的重點。

(一)工資薪金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意味著職工教育經費可全額扣除。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2持內部職工股的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3企業股東、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將報酬計人工資;4增加職工教育、培訓I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在籌劃時應注意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必要時可采用增加人數,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籌劃

《實施條例》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扣除限額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較以前的5‰明顯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企業的部分宣傳完全可以不再通過廣告公司策劃,而是將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當作禮品贈送給客戶,以達到廣告的目的,同時又可降低成本。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實務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印有企業標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因此,可以適當規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當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進行調整。例如,當業務招待費可能超過限額時,則應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另外,企業可以通過改變經營方式,以自銷代替代銷、銷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額計算基礎。(三)設立分公司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必須和總機構、其他分支機構合并納稅。合并納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整個企業的稅收負擔。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先考慮設立分公司,因為經營初期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合并納稅可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得到沖減,減輕了總公司的負擔。一旦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轉為子公司,在盈利時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

(四)選擇會計政策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主選擇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例如。存貨的核算方法包括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因此,企業可以在通貨膨脹時采用加權平均法,提高當期銷售成本。減少所得稅。同樣,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兩種,在稅法允許的情況下,應采用加速折舊法,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

新《企業所得稅法》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分別對收入確認的時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一旦確認收入。不管資金是否回籠,都要上繳稅款。所以,企業應根據情況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避免先墊支稅款,同時盡量推遲確認銷售收入,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例如,在簽訂銷售合同時選擇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時期確認收入,實現遞延納稅。當然,部分資金被客戶較長時間占用也會給企業帶來損失,需權衡利弊;賒銷產品時盡量不開具銷售發票。等收到貨款時才開具銷售發票并確認收入。以免墊支稅款。企業還應特別注意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收入確認時點的籌劃。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點延至次年,獲得延遲納稅的利益。

(二)盡量投資免稅收入

企業對外投資時應設法增加免稅收入或低稅收入,可以考慮購買免稅的國債或進行直接投資。新稅法規定來自于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免稅,不再實行補稅率差的做法。這將刺激企業直接投資的熱情,同時也給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

四、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選擇投資方向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的方向主要是: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和節能環保、促進公益事業、照顧弱勢群體等,企業應根據政策來調整投資和經營決策,如多上一些技術創新、節能節水、環保、農業開發等領域的項目。加大對技術開發的投入,充分享受稅法給予的節稅空間。

(二)促進技術創新

新《企業所得稅法》鼓勵自主技術創新的優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規定有: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不再受增長達10%的限制;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應順勢而動。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

(三)利用過渡期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繼續按原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優惠辦法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因此,可繼續考慮在西部地區設立新企業,或通過與原企業合并的方式即“借殼”,以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

(四)合理選擇就業人員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如果企業在進行組織設計時能將殘疾職工安排在合適的崗位上,就可以獲得減少稅負的好處。

五、其他方面

(一)納稅人身份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新稅法采用了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相結合的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注冊地標準較易確定,因此籌劃的關鍵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實際管理機構一般以股東大會的場所、董事會的場所及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等來綜合判斷。《實施條例》將其定義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要注意不僅要在國外注冊,而且還要把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國外,比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在國外設立重大決策機構等。

(二)間接抵免

企業納稅籌劃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什么是“納稅籌劃”?到目前為止,還難以找到一個非常權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義,但其定義至少應表述出以下幾層意思:一是納稅籌劃必須是不違反稅法的;二是納稅籌劃是事先進行的計劃;三是納稅籌劃的目的應是納稅人稅收負擔的最小化。

有關“納稅籌劃”的概念,國內外的學者也有相應的論述:

國際財政文獻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國際稅收詞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對納稅籌劃是這樣表述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經營和私人實務的安排以達到減輕納稅的活動”。

美國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與別人合著的《會計學》中講道:“人們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盡可能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納稅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稅收是納稅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講道:“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的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的少繳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納稅籌劃”。

張中秀在其主編的《公司避稅節稅轉嫁籌劃》一書中從“納稅籌劃”所包含的方法上給出了納稅籌劃的定義。他指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的行為”。可以用公式表示:納稅籌劃=避稅籌劃+節稅籌劃+轉嫁籌劃。

綜合以上幾層意思,我們可以對“納稅籌劃”下這樣一個定義: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企業納稅籌劃主要是基于這樣一個意圖,就是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謀求最大限度的“省稅”。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目標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是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后實行的,它把原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統一起來,形成了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它克服了原來按企業經濟性質的不同分設稅種的種種弊端,真正地貫徹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實現了稅制的簡化和高效,并為進一步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1、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根本目標是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有效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關鍵問題,是正確定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標。納稅籌劃目標,是指通過納稅籌劃要達到的經濟利益狀況。它決定了納稅籌劃的范圍和方向籌劃策略,是納稅籌劃應當首先解決的關鍵問題。因此,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標應定義為:在法律認可且符合立法意圖的范圍內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這種定位,既克服了節稅目標的狹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圖的避稅問題,是企業定義其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目標的正確選擇。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派生目標是涉稅零風險

如果說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第一個目標,那么,實現涉稅零風險就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第二個目標,也是稅后利潤最大化這一稅收籌劃根本目標的派生目標。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為了實現日常稽查涉稅零風險目標,企業必須要強化其內部管理制度,尤其要著重健全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創造平穩、有序的內部稅收籌劃環境,以備順利通過稽查部門的日常檢查。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著稅收風險較高的問題,所以稅收籌劃需要把規避稅收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納入進來。這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更具有實際操作意義。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根據我國稅法法規的相關規定中對稅率、減免內容、法定扣除項目等的一系列規定,主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稅務籌劃:

1、合理利用企業的組織形式開展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后,遵循國際慣例將企業所得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獨立核算的標準不再適用,同時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匯總到總機構統一納稅。不同的組織形式分別使用獨立納稅和匯總納稅,會對總機構的稅收負擔產生影響。企業可以利用新的規定,通過選擇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企業從組織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兩種選擇論文提綱怎么寫。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需要由總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企業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機構盈虧、分支機構是否享受優惠稅率等。選擇方案具體見表2-1。

 

表2-1 分支機構組織形式選擇方案

稅率選擇

優惠稅率

非優惠稅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虧損

企業納稅籌劃論文范文第4篇

參考文獻是作者在論文的寫作當中引用他人的學術研究成果,然后在論文的末尾依次列出來的,這是作者對前人勞動成果的尊重,下面是學術參考網的小編整理的關于財務管理會計論文的參考文獻,歡迎大家閱讀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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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納稅籌劃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納稅籌劃是以企業合理納稅為前提,統籌規劃企業納稅行為,納稅籌劃是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 經濟 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 市場 競爭中獲勝,在經濟 社會 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是在熟知相關 稅收 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 法律 、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 投資 活動、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同時納稅籌劃要樹立守法意識和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

1 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及面臨的納稅籌劃問題

1.1 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1)納稅籌劃是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場經濟是激烈競爭的經濟,經濟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在經濟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就是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隨著我國稅制的不斷完善,納稅支出已經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如何優化納稅支出的納稅籌劃已成為現代企業 財務 管理 的重要內容之一。

(2)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提起納稅籌劃,不少人認為納稅籌劃就是犧牲國家利益謀取企業私利,這是一種錯誤觀點。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承擔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有些企業為了減少本企業的負擔便打起了少繳稅的主意,但往往是事與愿違;有些企業又在不知不覺地多繳稅。這就使納稅籌劃逐漸獨立出來,并成為企業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活動。

納稅籌劃是通過非違法的避稅行為和合法的節稅方案以及稅負轉嫁的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行為,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也就是說,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最大化企業利益的行為。

企業利益最大化了,同時也就給國家帶來了應有的利益,兩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沒有企業的利益,國家利益也會受到影響;同樣,企業不保證國家的利益也就沒有了長久生存、發展的空間。

(3)納稅籌劃要樹立守法意識和維護自身權利意識。納稅籌劃是企業合理、合法地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統籌規劃,以減少稅費支付,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最大化企業利益,與偷稅、騙稅、抗稅和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使企業樹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我國《稅收征管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由此可見,企業的規劃在合法的情況下,是受 國家法 律、法規保護的正當權益。也就是說,無論從企業的角度講還是從國家、政府即征稅方的角度講進行納稅籌劃都有其必要性。稅法對不同地區的收受差異,使企業在減輕自身負擔的同時自動調節地區間的經濟結構,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

1.2 目前納稅籌劃應關注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在保證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同時,保證企業的利益及企業的發展。在充分利用國家政策時,目前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的納稅籌劃問題。

(1)企業改革面臨的納稅籌劃問題。企業隨著改制的發展,將成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原來企業內部單位的有償結算收入將按政策繳納各項稅費,這無形中就會增加企業的納稅額。

(2)技術改造納稅籌劃。根據 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可以選擇有利于自身的技術改造方式和設備購置的順序來進行納稅籌劃。

(3)籌資方式的籌劃。從 財務管理 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我們要在不破壞資本結構的前提下,選擇適應于企業自身的籌資方式。

2 納稅籌劃方案

2.1 增值稅中 運輸 收入繳納稅款的籌劃

由于承擔著運送供暖用煤等運輸業務,核算中存在著是否單獨經營的情況,如果將其納入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會為企業帶來了一個籌劃空間。

如公司各單位年提供的外部運輸收入按3500萬元計算,購買汽車配件及發生的燃料費3100萬元。

(1)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應發生稅費情況:

營業稅3500×3%=105萬元

城建稅105×7%=7.35萬元

教育 費附加105×4%=4.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 116.55萬元

(2)按增值稅兼營行為處理發生稅費情況:

增值稅銷項稅額3500×17%=59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3100×17%=527萬元

城建稅(595-527)×7%=4.76萬元

教育費附加(595-527)×4%=2.7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 75.48萬元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按兼營行為處理,企業少支付稅費41.07萬元,并且可以多抵扣稅款527萬元。

2.2 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在年終預計年應納稅所得10.1萬元,年終決定向希望工程捐款0.1萬元。如不捐贈,企業所得稅率33%,稅后利潤6.77萬元;如果捐贈,企業所得稅率27%,稅后利潤7.3萬元;企業通過分析計算,這項捐贈給企業帶來0.5萬元的利潤。這里年終預計所得額就是經營中不確定的風險,企業在籌劃的同時要考慮化解各種風險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企業的利益。

2.3 利用 銀行 貸款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擬購買10000萬元的設備,以增加贏利,對 投資 企業內部有兩種不同意見,是利用10年積累的資金購買設備還是向銀行貸款。 財務 部門提供了兩種方案的納稅對比分析:

(1)用10年積累的10000萬元購買設備,投資收益期為10年,每年平均贏利為2000萬元。

該廠平均每年納所得稅2000×33%=660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600萬元。

(2)貸款10000萬元購買設備,年平均贏利仍為2000萬元,年利息支出150萬元,扣除利息后,企業每年贏利1850萬元。

這樣企業每年納所得稅1850×33%=610.5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105萬元。

顯然,企業以貸款方式進行投資有許多好處,可以提前進行所需要的投資活動以獲取更多的利潤,可以減少企業承擔的資金風險,減輕稅負。

(3)處置報廢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企業2007年已報廢固定資產凈殘值1500萬元,對這些固定資產是整體出售還是拆除后出售進行了分析。拆除后處置預計收入1200萬元,拆除費用55萬元。

按相關政策,企業不將固定資產拆除,直接銷售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繳納增值稅。

3 納稅籌劃的建議方案

3.1 技術改造納稅籌劃設計方案

(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的設計思路。 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 管理 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13號]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按照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建議方案。①當年“新增稅款”大于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時,在同一抵免年度內,對以前年度分年度購置的設備應分別計算抵免額,即“先購置設備先抵免,后購置設備后抵免”,不影響抵免額。②當年“新增稅款”小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計算后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時,因為本年度應納稅額已經抵免了先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故“新增稅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購置設備的應抵免額。這種情況下就要先比較先后購置設備抵免額的大小和可抵免剩余年限,再選擇是抵免先購置設備還是后購置設備抵免額。

3.2 籌資方式的籌劃設計方案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 金融 機構 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從 財務管理 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按《稅法》規定, 債務 利息可從所得稅前扣除,而股利支出在所得稅后支付。兩者的差異導致了負債和權益資本對企業 稅收 成本 和企業價值的不同影響。

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企業適度采取負債籌資比權益性籌資優越得多,企業負債增加,納稅支出減少,每股收益增大,企業價值增加。因此,在提高生產能力籌集資金上可以采取向銀行借款、發行企業債券、企業間相互 融資 等進行籌資。股份制煤炭企業還可以采取盡量減少權益性資本所占的比例等方式進行納稅籌劃,但要注意資金結構的合理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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